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通知

時間:2022-09-22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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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通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國家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我省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按省人事廳、財政廳蘇人通[2006]331號《關于印發〈**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調整離退休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過下表所列標準乘以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以下簡稱調整系數)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市、縣(市)的調整系數,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基金承受能力、在崗職工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等具體情況,按照不低于實際計算的調整系數,在0.6至1.0之間確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于或等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市、縣(市),按實際調整系數確定,省轄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平衡后確定。

繳費年限

調整標準

不滿15年

49元

15年~19年

52元

20年~24年

55元

25年~29年

58元

30年~34年

61元

35年以上

64元

(注: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7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

3、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超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省政府確定的養老保險基金困難市、縣(市、區),由省參照實際計算的調整系數(低于0.6的按0.6),予以適當補助。年度終了后,按照各地六項任務完成情況、養老保險基金實際缺口和補助比例,與全年下撥的補助資金合并考核結算。

四、調整時間

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事關企業退休人員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盡快組織實施。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通知精神以及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調整的具體實施方案。特別是體現地區差異的調整系數,應在全面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在崗職工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當地財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綜合平衡轄區內各縣(市)的情況后確定。要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大征繳、清欠力度,多方籌措資金,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能因調整基本養老金而發生新的拖欠。同時,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廣大退休人員體會到黨和政府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