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黨風社風監督制度

時間:2022-12-02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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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黨風社風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黨內監督和民主監督,強化全市農村信用社黨風社民建設,轉變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切實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提高工作人員的服務效率、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風社風監督員是市農村信用聯社根據工作需要,在各縣級聯社在崗、內退人員中聘請。本人自愿應聘的兼職監督人員。

第三條黨風社風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熱心黨風社風監督工作。

(二)熟悉政策、法規、制度,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和政策理論水平。

(三)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經驗豐富、公正廉潔、聯系群眾,有一定的群眾影響力和代表性。

(四)有較廣泛的社會接觸面,能夠客觀公正地聽取和吸收社會各方面對信用社各項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

(五)關心、熱愛、支持農村信用社工作,愿為農村信用社工作出謀獻策義務服務,能夠發揮聯系廣泛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農村信用社。

(六)身體健康,能抽出一定時間參與黨風社風方面的活動。

第四條黨風社風監督員按下列規定聘任

(-)由各區(市)縣聯社從在崗、內退職工中推薦2名人員,并征求其主管部門和本人同意后,將其名單及個人基本情況上報市農村信用聯社。

(二)市農村信周聯社根據各區(市)縣聯社上報的人員名單,按照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召開聘請大會,市農村信用聯社與受聘的黨風社風監督員簽訂聘任協議,頒發聘任證書。

第五條黨風社風監督員聘任期限一般為3年,工作需要可以續聘,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六條黨風社風監督員按下列規定解聘

(-)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農村信用聯社批準后,書面通知本人和所在聯社。

(二)任期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不適合繼續擔任,或者無特殊原因,連續一年不參加監督活動的,經市農村信用聯社研究決定后,書面通知本人和所在聯社。

(三)聘任期滿后不續聘的。

第七條市農村信用聯社對任期屆滿的黨風社風監督員,應對其在聘任期內的工作情況作出鑒定,并函告其本人所在聯社。

第八條黨風社風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反映所在聯社各級干部和員工執行中央、省、市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對市、縣農村信用社機關服務、窗口服務的社風情況進行監督及意見反映。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各區(市)縣聯社推行社務公開的情況,是否存在不嚴格執行社務公開的現象;轄內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服務效率、服務質量的情況,是否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和‘那又時辦結制”,切實做到優質、文明、高效服務,是否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工作紀律。

(三)反映、傳遞基層單位和群眾對所在聯社各級干部和員工黨風、社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

(四)參與討論研究和起草與監督工作有關的規章、制度,對監督工作提供咨詢。

(五)參與專項檢查或信訪調查、案件公開審理工作。

(六)辦理市農村信用聯社委托的其它監督事項。

第九條黨風社風監督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三)了解所反映和轉送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四)獲得有關的書刊、資料。

(五)參加紀檢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

(六)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黨風社風監督員的義務

(一)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依法依紀辦事。

(二)維護信用社和職工利益,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四)遵守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制度,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市農村信用聯社設立黨風社民監督員聯絡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室),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與黨風社風監督員的日常聯絡。

(二)每年籌備召開一次黨風社風監督員工作座談會,通報全市農村信用社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總結研究部署黨風社風監督員工作。

(三)結合黨風社民監督員參與的業務活動,不定期組織黨風社風監督員參加學習、培訓。

(四)為黨風社風監督員提供有關學習資料。

(五)黨風社風監督員工作的登記、考核。

第十二條黨風社風監督員工作按下列規定進行年度考核

(一)黨風社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業務活動全年不少于兩次,并作出分析、評價。

(二)每位黨風社民監督員至少做到“五個一”:反映、轉遞1條反腐倡廉方面的信息,提出1條廉政建設方面的建議,參與1次接待群眾來訪,參加1次專項檢查或公開審理案件活動,寫出1篇工作體會文章或調研報告。

第十三條市農村信用聯社對忠于職守,成績突出,勇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的黨風社風監督員,予以表彰,或者建議其所在聯社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黨風社民監督員證的使用

(一)黨風江風監督員參與監督業務工作時,享有同監察人員同等的權利。

(二)禁止持黨風社風監督員證從事或受理與監督業務無關的事宜。

(三)證件遺失,須立即報告發證機關聲明作廢后進行補辦。

第十五條黨風社風監督員的工作保障

(一)黨風社風監督員受聘期間;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原單位負責,黨風社風監督員參加監督業務工作的時間應計入本人工作量,黨風社風監督員晉級、晉職及其他待遇不因其參加黨風社風監督員工作而受影響。

(二)經組織安排,黨風社風監督員參與監督業務活動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原則上由所在聯社負責。

(三)對于打擊報復黨風社風監督員的,市農村信用聯社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農村信用聯社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