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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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援助的標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篇2
一、政府責任原則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已經寫入了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根據這條原則,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著提供和享有法律援助的法律關系,國家負有為社會的貧弱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社會的貧弱群體享有國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權利。政府責任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靈魂,這也是法律援助從傳統的律師個人慈善社會道義行為發展到國家對公民權益維護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措施的必然結果,政府責任是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標志。
政府要履行法律援助責任,就需要采取確定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工作監管等具體措施來保證政府責任落實到位。一是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建設。要將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列入政府人事編制,確保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主要是基于政府財政撥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科目,并且明確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辦法和標準,保證法律援助經費??顚S?。三是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管。負責具體實施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都應當盡職盡責,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損害受援人利益的行為都應依法受到追究。依據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被拒絕后,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二、職能部門管理原則
發揮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作用,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協調發展,保證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就應當遵守法律援助的職能部門管理原則。職能部門管理原則更能體現政府公共服務理念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遵守和履行法律援助職能部門管理原則。一是確立司法行政機關為統一管理法律援助事業的政府職能部門。各種社團組織、高等院校和志愿者的法律援助工作都要接受職能部門的管理。二是在管理上確立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機制,各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法律援助服務的實施。三是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時,應當由案件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審查,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申請后,如超出本機構受理能力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協調處理,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生受理爭議時,可由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具體受理單位。案件受理后決定提供法律援助時,統一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專人辦理。四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除了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外,還要對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要針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服務質量實施統一監督檢查。
三、靈活處置原則
我國由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存在著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差異性。為了保證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政府的法律援助,在執行經濟困難條件上,法律援助應實行靈活處置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條件的困難公民獲得同等的政府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具體工作實行靈活處置原則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在制定法律援助對象的經濟困難標準時,既可參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也可結合公民個人經濟收入情況和家庭整體狀況及案件情形,靈活掌握經濟困難標準。如有些申請人雖然個人收入超過經濟困難的標準,但其本人有慢性重大疾病,需經常性支出較大數額醫療費的情形;或者申請人對其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其他家庭成員有重病、殘疾、失業等情形;或者原來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但因工傷或者人身損害等已支付巨額醫療費用而且可以預見將來仍要支付有關費用的情形;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對于以上因素在審查時應予以充分考慮,在扣除必要的社會支出費用后要確認其經濟困難狀況,從而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
二是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在發生工傷賠償案件、支付拖欠工資案件、以及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導致死亡或者重傷而追索醫療費的賠償案件,在申請法律援助時,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一律給予受理。
三是對于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可能加重傷害程度,引發和激化社會矛盾的情形;或者遇到即將超過仲裁時效、訴訟時效,不及時處理可能導致申請人敗訴或者喪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機會的情形,法律援助機構可先予受理,允許申請人事后補充有關身份證明和經濟困難等證明材料。
四、便民原則
篇3
關鍵詞 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政府部門 服務計劃
作者簡介:馬燕,中國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學。
工業革命之后,英國建立起了資本主義制度,現代法制建設起步較早,是當今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備的國家,對其他國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積極的促進作用。目前從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總體現狀來分析,還有提升的空間和完善之處,因此,需要專業的對口律師,著眼于更多大眾的利益,為最有需求幫助的困難人們,爭取最有利的結果,以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最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在英國,由政府提供財政支持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始于19世紀40年代,這也為現代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成功運作奠定了堅實基礎。1944年5月,應司法部長要求,英國拉什克利夫委員,針對法律援助的相關問題,對其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為應該擴大廣大公民向法庭尋求平等的司法救濟,為社會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法律權的實現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同時,也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在促進全體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實現社會司法公正方面,法律援助又發揮著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拉什克立夫委員會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通過政府提供財政支持,資助私人執業律師為廣大經濟困難群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在所有法院均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并建議由法律專業界而非由政府部門或地方當局開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二、法律援助資源的配置
首先,人力資源的支配使用。目前,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總部以及分部,其人數其計約為1700人,這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隊伍保障,保證法律援助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尤其是現代化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進程也在不斷地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也大大地得到了提升,促進了法律服務委員會職能的轉變,更為重要的是的提高了法律援助管理效率,提升了服務管理能力。所以,為了保證在今后效率的更加提升,政府決定將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專職人員減少一部分,根據相關資料表明,預計將減少到1000名左右。如英國政府從2001年以來,要求法律服務委員會研究中心每年都要舉辦公平公開公正的調查活動,一是民事調查;二是社會司法調查,在調查活動中,不斷地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幫助群眾以法律援助的形式,解決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需求,并且在工作中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從而為以后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指明正確的方向。因此,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強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好內外部的調查研究工作,進而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重要的決策。
其次,法律援助經費的配置使用。對于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配置,一定要堅持??顚S玫脑瓌t。通常情況下,日常行政辦公經費和英國法律援助業務經費是分開撥付的。司法部長要根據《1999年獲得司法公正法》中的規定,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將適當數額的法律援助經費撥付予法律服務委員會,為其履行相關的職能和責任以及民事法律服務提供重要的支持,與此同時,司法部長還要將相關的日常行政辦公費用及時撥付于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在保證其各項專業職能順利完成的同時,滿足其各項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展開。因此,司法部門每年的預算要包括法律援助服務委員會的經費,并且日常費用也要納入其中,進而保證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正常有序展開。
從世界范圍內分析,英國法律援助是世界上經費保障最充足的法律援助制度。在這里有一組數據可以直接表明:
在1996—1997年間,法律援助業務經費開支15億英鎊/年;在2007—2009年間,20億英鎊/年,38英鎊/人;在2009—2011年間,為1.135億英鎊。
而且,目前這種局勢正處于不斷上升狀態,據統計,當前正在以每年5.7%的增長率上升。
三、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應用
首先,法律援助服務計劃。一般情況下,社區法律服務計劃主要為困難群體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務:一般的法律知識和信息,以及如何取得法律服務等;就具體的法律適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告知當事人如何預防和避免法律問題的發生;通過和解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幫助當事人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為當事人提供法律程序上的幫助;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務。大部分的法律刑事案件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幫助,另外還有一些土地邊界糾紛案件、人身傷害案件、物權轉移案件等等,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其中,其服務方式,主要是通過法律幫助、法庭幫助、律和服務以及調解服務等方式進行,但是一定要加強個案申請評估,針對不同的結果,進而為當事人提供針對性的服務。而對法律援助資格也是一項重要的計劃內容。對于法律援助申請人而言,既要通過案情審查,也要通過經濟審查,方可獲得民事法律援助。一是申請人的案情審查,其主要內容包括案件勝訴的可能性評估以及經濟耗費評估。二是申請人經濟狀況審查,包括申請人的經濟收入,生活支配以及政府補助等等。只有在以上兩項內容通過的基礎上,才能保證申請人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格。
另外,還有刑事辯護服務計劃,其主要的認定程序同民事法律援助服務計劃大致相同,其中不同的就是在資格審查時,為了保證法律服務機構以及相關人員的規范性,要引入服務合同制度,建立相應的質量標志標準制度,以及完善的審查制度,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
其次,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近年來,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為了保證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以及法律援助技巧和能力的提高,對法律服務機構加強了評估,與此同時,英國政府還加大了投入,致力于法律援助法律體系以及質量監管體系的完善,建立起了一套適用于不同階層的評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性,擴大了其適應范圍。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服務合同制度的建立。政府部門為了要保證法律服務機構的規范性和確保相關人員的資質,引入了服務合同制度。由于服務合同的引入,英國所有的法律服務機構必須要改變原有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不能像原先拿著賬單要求委員會付款,而需要先與委員會簽訂合同,以合同的內容和規定為標準,在保證服務完成后,才可以獲得應有的資助,這樣,一方面,強化了法律服務委員會的職能作用,規范了服務機構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加強了對法律援助服務經費的管理,另一方面,還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最需要幫助的人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得到經費幫助,保證了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最大限制地提升了服務效果。
第二,相關內外部質量標志標志和評估方法的建立。眾所周知,監督管理制度包括檔案審查制度、質量變化統計報表制度、專業質量標準、同行審查制度等質量標志標準制度和評估方法等。在這些監管制度以及質量標準的前提下,要想順利地從事法律援助服務工作,英國的各個法律服務機構,都必須要通過一定的審查方可進行,如對于某個質量標志的申請,尤其需要法律援助服務委員會提供經費時,就更加需要加強對其質量標準的檢驗,要求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的資質一定要符合相關的質量規定。
第三,其他質量標準制度的建立。對于英國法律援助制度而言,不僅要統一的質量標準,而且也要具備相關的其他類別的質量標志標準制度,如某一案例中的個案幫助,或者是一般幫助等,因為任何事物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這就需要其他個性標準來作為支撐和補充。但是,對于個別化的質量標志標準制度,在享有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同時,卻不可以得到相應的經費支持。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英國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評估方法體系,其又可以稱之為是世界上最完備,也是最為復雜的法律援助控制體系,目前,世界各國都以英國的法律援助體系為標準,加強對自己法律體系的完善和修正,而且,其也要受到了世界眾多學者專家的一致好評。如荷蘭著名的律師學者Guido,針對英國法律援助服務控制體系,進行了實地考察,在經過嚴格的項目審查后,提出:“同行審查是最有效的、最能發揮自我激勵作用的質量控制工具?!币驗?,在整個審查過程中,不僅組織專家進行辦案,加強對辦法過程的控制,而且,針對具體的案件,提供了合理的經費,運用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對整個過程進行了有效地評估審議。與此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還發揮了很大的激勵作用,通過審查結果,同行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加強經驗分析總結,并且從中找出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進而為以后提高自己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一)明確目標
根據當前的發展形勢來分析,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和發展的主要目標就在于法律援助服務效率的提高以及法律援助服務物有所值原則的實現,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要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確保人們在享有法律權利和獲得司法公正機會的同時,也要不斷地社會弱勢群體以及邊緣化群體得到法律幫助的實現;二是要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進一步分析和研究,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重新關注,保證更多困難的人們獲得應有的幫助。另外,在追求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的同時,要保證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同時,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要保證法律援助服務物有所值最大限度地實現。
(二)改善管理方法,拓寬領域范圍
首先,要加強對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領域改革。雖然,英國政府在2007年引入了合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法律援助服務的范圍,如包括非營利機構和事務律師在內的所有的法律服務機構。但是由于法律的本身的因素以及社會因素的存在和影響,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不僅涉及到法律服務機構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廣大社會公民的切身利益,后來只是簽訂了相關的意向書,并沒有升成法律條文,接著在2008年,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獲得法律援助方式和程序以及提高服務質量等進行針對性的探討,引入了糾紛調解機制。但是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還需加強進一步的改革,這就需要司法部門加大專項經費投入,強化對年輕一代律師事的培訓,實現法律援助服務一體化更好更快發展。
其次,要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領域改革。在2008年,為了保證法律援助的順利改革和實施,政府組織專家,在改革辦公室展開了法院試點計劃,而這項計劃更為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要以視頻會議的形式,來快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加快服務的審查過程,提高服務效率。經過多方的努力研究,在2010年在部分警察局展開了進行,而該試點活動會在2013全面推廣實行。另外,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滿足法律援助改革的需要,還要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找到工作的重點,深化改革,針對具體的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加強實時監督,與此同時,要以當前的市場機制為基準,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約束力,不斷地激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突出其優勢作用,為更多的社會困難群體解決問題,進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斷完善和持續發展。
(三)建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電話咨詢服務網絡
英國的CDSDirect可以方便公眾及時獲得法律幫助,同時又以較低的經費,在初期化解大部分的法律紛爭,節省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CDSDirect系由承擔法律援助的私人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進行服務,其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足以保證電話咨詢服務的質量。隨著法律咨詢作為一項獨立的業務而職業化運作,法律咨詢在法律服務中的地位在上升,這也對英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網絡服務體系仍舊不完善,因此,要加強對相關因素的分析,從中找出不足,保證全天候的服務,并且要將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效地分開,建立相關的咨詢崗位,由專業的法律援助中心人員負責,進而為人們提供更好好的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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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縣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精心指導下,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各項業務工作,做到應援盡援,實現了法律援助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效統一,為維護新安的社會穩定,創建和諧新安、平安新安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一、黨委政府重視,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民生工程。
法律援助工作作為民生工程的重要內容之一,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能夠從源頭上預防產生不穩定因素,把矛盾解決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具有既改善民生、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雙重作用。我們向縣委縣政府做了專題匯報,將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全縣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年度財政預算提高至30萬元,已全部撥付到位。我們大力改善法律援助的辦公條件,2012年10月將法律援助中心從原來的老城舊址搬遷至新城繁華地段辦公,由于縣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辦公面積偏小,對照省標準化接待室建設標準還有差距。2014年11月, 局領導在縣城繁華路段重新選擇兩間臨街門面房,面積80余平方,嚴格按照省標準化接待室建設要求落實。又為法律援助中心配備了電腦、打印機、掃描儀、傳真機、照相機、錄音筆、電話等辦公設備,新充實1名工作人員,幫助解決了人員經費等實際問題,有力地推動了法律援助工作全面開展。
二、開展規范化建設,不斷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一是實現了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的全覆蓋。在全縣13個鄉鎮、產業集聚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96個行政村,村村聘任法律援助聯絡員;在工、青、婦、殘、軍等部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形成了縣、鄉、村三級法律援助工作網絡。二是在縣城繁華地段建立了規范化的法律援助接待室,接待室設置了公示欄,擺放了飲水機和法律援助宣傳資料等便民服務設施,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員統一掛牌上崗,實現了接待規范。三是推行律師值班制度。在縣法院、縣看守所設立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室,免費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指導、或其他法律服務。四是建立了法律援助輿情分析、非訴訟案件限時辦結、疑難案件集體討論、重大事項報告、案件回訪、案卷質量評查等制度,實行了法律援助辦案流程網絡化管理,實現了對法律援助各個環節的實時掌控。
三、落實便民措施,確保法律援助便捷高效。
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我們建立了農民工維權“快速通道”對農民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減少審查步驟,快速啟動援助程序,實現當事人申請“零等待”。
四、加強培訓和督查,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質量。
為了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實做好,我們每年定期專門對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進行了以《法律援助條例》、常用法律法規、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援助業務知識技能培訓,提高了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同時對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進行月督查、月小結、月通報,保證各工作站在及時完成法律援助任務的同時,要強化服務質量,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截至目前,2014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78件,接待咨詢3085人次,開展大型宣傳活動4次。
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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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及社會志愿者,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一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了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去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今年省委、省政府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了“十項民心工程”,要求*年底全省各縣(市、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小康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實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和經費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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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體方案由各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費用實行??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條 每名律師每年應當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組織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群體的法律援助事項提供幫助。
第六條 申請人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費獲得法律援助: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撫恤金、救濟金及養老金的;
(三)因公受傷或者工傷請求賠償的;
(四)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確定可以免費獲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但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具有免費獲得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減收費的標準繳付服務費。
法律援助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省司法廳提出方案,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撫恤、補助、優待金領取登記證和革命傷殘軍人證;
(二)申請人是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
第九條 持有本省有效暫住證的人員,可以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法律援助。上述人員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辦理或者審理的,享有與本省居民同等的權利。
第十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社會福利組織”是指:
(一)民政部門直屬管理的非營利性質的福利組織;
(二)依法成立,從事非營利公益事業的慈善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后,如果超出本機構受理能力,可以報請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協調辦理。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到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有事實證明當事人在當地申請法律援助確有困難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受理,并自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三條 有下列緊急或特殊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當即決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也可以當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報法律援助機構核準:
(一)可能釀成社會混亂,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可能激化矛盾或者當事人面臨重大生命財產危險的。
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律援助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事實、理由及訴求;
(三)證明及證據材料清單;
(四)其他受理法律援助事項需要掌握的情況。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由申請人所在地民政部門或者居民
(村民)委員會出具。有關民政部門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如實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人簽訂的法律援助協議應當載明受援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投訴途徑,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職責。
篇7
全年實現法律援助服務受援人群21000人次;新建15個鄉鎮街道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據各地人口、法律援助資源狀況、2013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各縣(區)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分解目標任務如下:
各縣(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分解任務,確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任務圓滿完成。
二、工作標準
(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計算標準
提供法律援助21000人次(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500件,每件案件按服務2人次計算,核3000人次;辦理法律咨詢、各類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調查取證等其他法律援助事項18000件,每件事項按服務1人次計算,核18000人次),各縣(區)分解如下:
(二)規范化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
有獨立的工作場所;有1-3名工作人員;配備辦公桌椅、文件檔案柜、電話、電腦(網絡接通,以保證工作情況即時錄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打印機等基本辦公設備;室外有明顯標識牌,室內公示法律援助指南(包括法律援助范圍、申請受理程序、咨詢舉報電話等),辦公桌面有桌牌;咨詢、受理記錄詳實,材料規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各司法行政機關要緊緊抓住市委市政府繼續將法律援助列入民生工程的有利時機,加強組織領導,逐項抓好落實,確保目標任務順利完成。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工作專人負責的工作格局,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
(二)拓展服務領域,突出重點服務對象。要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繼續推動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如社會保險待遇、土地流轉、征地補償、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權益保護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訴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要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下崗職工維權案件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三)繼續推進“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建設。要積極構建法律援助網絡,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能作用,確保偏遠地區的困難群眾在一小時內找到法律援助機構或人員,對來訪群眾提供“一站式”服務。推行電話申請、網絡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方式。進一步完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代為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制度,發揮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接待站、受理點的窗口作用。
(四)加強規范化建設,提高服務效果。要抓好《省法律援助程序規則》等十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從每一件案子、每一個受援人、每一個事項做起,把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引導當事人采取調解、和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努力實現案結事了。要強化對辦案過程的監督,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
篇8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五條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自愿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第七條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第八條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確定。
第九條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前兩款規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申請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三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務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服務機構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報請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確認,但法律服務機構自愿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除外。
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服務機構可以直接決定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中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其回避:
(一)是所申請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所申請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該申請的。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確定法律援助人員,并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審查:
(一)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
(二)必須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發現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十五日內,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及所在法律服務機構的監督。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調閱、查詢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應當免收相關費用;需要復制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收取費用的標準不得高于復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費。
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仲裁費用。
鑒定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緩收鑒定費用,待案件審結后根據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由當事人承擔鑒定費用。受援人交納鑒定費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人民法院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待案件審結后再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對受援人訴訟費的減免。
第二十四條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關費用的,可以繼續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法律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其支付辦案補貼,辦案補貼費在法律援助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有關事實,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受援人有權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受援人認為法律援助人員消極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換。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并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服務機構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援助人員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關法律援助人員追償。
第二十九條有關單位為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出具虛假的經濟困難證明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建議該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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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法律援助事項辦理
1、認真做好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在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加大法律援助咨詢接待和案件辦理力度,全區辦案數在去年辦案數量的基礎上穩步提升。
2、積極探索青少年、農民工法律援助新途徑、新方法,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理念,開展上門服務、心連心服務,突出做好農民工、零就業家庭和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法律援助工作。
3、探索法律援助服務與人民調解的銜接機制,整合司法行政資源,形成合力,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
4、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經濟困難標準放寬至低保線的2倍,加強“12348”服務平臺建設,確?!?2348”專線優質、高效、便捷、暢通。
5、創新服務方式方法,推進上門服務、延時服務、錯時服務、預約服務、跟蹤服務,優化案件指派方式;建立對當事人的心理疏導機制,努力實現最佳法律援助效果。
6、完善法律援助督辦指導和質量評查機制,推行點援制,建立法律援助律師專業名錄,引導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群眾滿意度。
二、推進法律援助機構接待窗口建設
7、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服務的網絡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服務能力,規范服務行為,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
8、按照《省法律援助機構窗口建設和工作規范》和窗口建設序時進度的要求,爭創“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設,力爭年內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達到規范化建設標準。
9、加強法律援助站(點)和社會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人員落實到位并充分發揮作用。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詢、接待、初審工作,建立相關信息檔案,依靠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辦理非訴訟案件調解及民事案件訴訟案件。
三、完善法律援助社會服務體系
10、加強法律援助辦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確保辦案質量。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重要案件旁聽、一般案件庭前報告、辦案質量測評等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評價體系,提高群眾滿意率。
11、加強工、青、婦、殘等站點的指導管理。鼓勵和引導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利用自身資源開展法律援助,以滿足困難群眾不同層次的法律服務需求。
12、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專業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每名律師、公證員年內辦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要每月上報援助案件承辦情況,提交援助案件卷宗。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要建立的法律援助案件專人分派、登記、管理、質量檢查、獎懲等制度。
13、隨著以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的社會建設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長,群眾對法律援助有著更高期盼。進一步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做大做強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工程,結合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情況,要求我區律師事務所全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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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法律援助;價值;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247-02
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在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于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益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1]。
一、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
(一)憲法基本人權平等保護的彰顯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國家尊重保障人權。每一個政府都將實現憲法的規定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實現實質的平等權而不懈追求。即政府應在實際的運作之中,為了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個人的不同屬性(如地位、財富的差異)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的人格發展所必需的前期條件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障[2]。正如,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如是說:“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雌降鹊姆较蜓a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盵3]因此在這種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礎上,政府應該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向平等的方面維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從而實現憲法上的實質平等。
(二)訴權平等的要求
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應有的訴權,在民事活動中,即為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這種訴權來源于憲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權”[4]。這種因制度設計而出現的人權本身具有憲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賦予公民權利、設立公正程序的同時,對公民平等的適用程序也應該有所考慮――即訴權的實質內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們的目的所必需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訴權平等[2]。
二、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立法層面不完善
1.立法層次較低且體系上的效力對抗性缺乏。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在于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訴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性平等,其內容本身就具有憲法保障力。由于中國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對抗法律的效力;同時,(民事)法律援助行為乃是政府的責任,是憲法保障人權的體現。那么,由政府通過立法來規范自己的責任,很明顯地帶有侵犯公民權利的極大可能性。
2.民事法律援助可訴性范圍狹小。中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中國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事項,但在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上卻僅有如下幾類:第一,追索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工傷的案件。這些范圍明顯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發生的民事糾紛,不能夠很好地保障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地啟動訴訟程序。
3.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國際化步伐較慢。在法律援助國際化方面,中國已經邁出了一定步伐,加入了諸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并與一些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但是,法律援助國際化并沒有被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所特別重視。
(二)服務體系不健全
1.政府職責不到位。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雖然在學理上已將民事法律援助視為政府的職責負擔,但實際之中卻主要是由個別律師來承擔。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使得其有規避責任之嫌。
2.對律師激勵措施不足。由于沒有一定的激勵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甚少,無法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實際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報,即使在部分地區提高了律師的補貼標準,但補貼的發放只按承辦案件的數量決定,而非具體到個案的實際情況。
3.質量保證缺乏有效途徑。雖然《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第24條都分別規定了質量保證途徑,因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脫離群眾的現象十分明顯。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知如何來獲得法律援助。
(三)資金保障不足
據資料顯示,2007年法律援助經費收入總額為37 029.78萬元,以中國13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8元[5]。雖然《民事援助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當地法律援助工作給予財政上支持,但卻未明確以何種形式來提供財政支援。
1.經費來源存在“瓶頸”。目前中國財政每年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經費還不能得到穩定的財政支持,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也有相當數量的縣級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有待進一步落實。
2.辦案質量不高。經費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直接影響到辦案質量。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不增加經費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走過場,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辦案時只能靠東拼西湊。這樣使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三、完善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一)大力完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系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
2.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訴性范圍。即在防止個人濫用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確定一些可操作的條件,使得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法律援助機構來確定是否當事人符合這些條件。但不應該對其訴訟事項有所規定,因為任何情況下都有公民可能需有法律幫助。同時,對非訴訟事項,不應該有所限制。
3.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行為,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公民個人。這需要人們在觀念上加以把握和了解,以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其援助的對象不僅僅只是經濟上的弱者,還包括廣大的不了解法律的人們。
(二)服務體系的完善
1.完善各級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由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市級政府統一領導,分別管理發放到自己手中的資金。通過市再下設較小的部門。相對縣級政府來說,市級政府本身有著較強的實力,可以更好地在城市中建立起一個完備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再由城市向農村擴展。
2.引入合約機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引入合約的機制,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或個體律師簽訂契約,使得援助方在合約的范圍內受約束;也達到了合理利用國家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出;也保障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
3.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待遇。提高律師的福利工資,并且要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而吸引更多的律師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三)財政體系的完善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所謂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指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政府根據經濟狀況為法律援助機構實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費用開支而設立的一項最基本辦案經費保障制度。在中國,廣東省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采用了人口均額的方案,取得成功。業務經費中辦案費按當地人口平均額納入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人均標準[6]。
2.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業,這個想法目前因現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規定用途而沒有實現。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規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慮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這樣一方面可以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會公眾意識到自己對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獎金也足以吸引充滿中獎期待的公眾踴躍購買。
3.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系。對于從個人和企業籌集到的資金,以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形式進行管理,通過合法運作使基金增值,從而擴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資金,使納入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成為較為持久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1]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
[2]許崇德.憲法:第2版[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113-162.
[3][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包鋼,何懷宏,廖仲白,譯.北京:京華出版社,2000:85.
[4]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