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處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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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一、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制度的內涵
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制度是指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財政行為,加強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事業單位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
在經濟市場化的條件下,建立健全的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我國目前重要的任務,必須從盡可能多的方面入手,切實有效的解決問題。例如:1.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的現金交換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記制度。最重要的是認真的將收款的日期、金額、合同號、收款人以及交款人等現金交換及支票使用信息,然后要定期的核對來往款項。2.事業單位要完善收入合同的管理制度,設置專人來負責合同管理工作。3.在報銷固定資產的采購費用時,必須有齊全的審批手續和發票。對固定資產加強管理,發現賬不符實的時候,一定要徹查原因。4.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制度,利用改進信息化技術手段以便于更快捷安全的管理財政問題。
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要求事業單位必須進行財務管理上的創新。現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給許多企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在一些被事業單位壟斷的領域,出現了許多可以與之抗衡的企業,這些企業打破了事業單位的壟斷地位,給事業單位的經濟收入造成了一定的威脅。并且,一些國外的先進理念的引入,給國內帶來了較大的沖擊,人們對事業單位的服務質量及效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事業單位必須增強競爭意識,在財務管理上采取先進的管理理念以及技術,以便尋求穩定的發展。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都采取的面向市場的運作機制,改制為自主面向市場的企業性經營模式,事業單位的所有業務不再由國家進行統一的計劃管理。這就意味著每個事業單位要自己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模式,實施市場化的運營機制,積極地投身于市場的競爭中去。更重要的是,目前,許多的大型企業已經采取了利用信息化技術來管理財務,而并非以某個人為中心。為適應這一系列的變化,必須建設信息化的財務管理系統。
網絡財務的管理核心是要構建一個網絡財務工作平臺,將財務管理信息化,通過網絡技術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做到協同管理,達到資源共享的效果以及提高工作的效率。我國有關會計及財務的法律在不斷完善,在爭取與世界接軌,不斷的改變需要財務管理部門要跟上時展的腳步,積極創新。
現在是網絡時代,無論什么領域要想跟上時展的腳步就必須做到與網絡接軌,以信息技術為工具支持財務管理,這樣才會有條件做到積極地面向市場,參與競爭。
三、信息時代下的事業單位財務風險管理
1.信息時代下的事業單位財務風險特點
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會隨著事業單位的自、單位規模的改變以及管理的不足而產生一些風險問題。想要解決這些問題,建設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是解決這些風險的有效地辦法。隨著信息技術在財政管理中的廣泛應用事業單位中的財政管理模式都在發生變化。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以及實施中,根據不同事業單位的運營特點,制定合適的財務核算制度,完善規范財務的核算方法以及涉及到的賬目處理程序,可以提高財務的準確性、完整性、安全性。同樣通過系統反映出來的信息,及時反映財務上的資金變動情況,以便于實現監督及管理。
2.事業單位傳統財務風險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
(1)事業單位的財務風險管理機制不完善
我國事業單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善利益相關者財務風險管理機制,沒有對其財務管理的關鍵人員做出一個明確的界定,僅僅是從主觀上判定,這就導致一些不夠明確的利益相關者的決斷,導致財務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一種低效率的狀態。
(2)會計核算與會計制度落后
事業單位的內部監控制度不夠嚴格,并且授權不明,這就導致了追究責任的困難程度,以及工作的懈怠現象,嚴重的導致一些不自覺的人鉆了空子。而且會計基礎工作做得不到位,效率不高。
(3)缺乏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對于利益相關者的財務風險的監管主要是通過事業單位的章程、所簽的合同等一些硬性標準來衡量的,并沒有將道德、文化、法律以及市場的約束考慮在內,用這種死板強硬的手段是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的。
(4)財務危機管理機制不健全
事業單位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危機處理系統,在風險的預測和防范方面存在漏洞,依然以傳統的行內公認的風險計算模型考核風險的發生率,這種方法根本沒有從根本上找出原因。
3.信息時代下的事業單位財務風險管理模式的構建
(1)優化財務管理制度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事業單位的經費除了從國家財政提供的一部分外,還有一部分是來自經營收入、企業投資或者是社會的捐贈。多種資金的來源很有可能導致一些人的逃避稅收或者轉移資產等非法行為,為此必須要優化財務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
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是為了明確每筆賬目的進出情況,使財務管理客觀化,盡可能的減少人為影響,另一方面,提高財務上的核查核算的效率,以及準確性。
小結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并沒有做到積極地面向市場,參與競爭,在一些以前由事業單位壟斷的領域,不斷被一些企業代替,這就導致事業單位的資金收入遭到威脅。要想在信息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求取穩定的發展,就必須有先進的財務管理理念,也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更好的掌控和解決財務中出現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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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我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水平,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認識
隨著政府職能逐步轉變,財政部門進行了公共財政理論指導下的國庫集中支付、“收支兩條線”、政府采購等多項改革,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來,我縣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管理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部分單位仍存在家底不清、賬實不符、重錢輕物、重購輕管等現象。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業資產,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對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提高財政監督管理能力,理順收入分配關系,促進源頭防腐意義重大,有利于促進我縣科學發展、跨越崛起。
二、加強管理,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創新資產管理方式,充分發揮“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全面做好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清查等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及資產租賃的管理。
(一)嚴格資產配置管理,優化資產結構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合理配置。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需重新購置的,應報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財政國資部門應按配置原則,嚴格審核申請購置單位的資產存量狀況和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值。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二)加強存量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1、行政事業單位要定期開展國有資產核實和清查工作,切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實行資產管理責任制,將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2、行政事業單位租賃資產,應堅持“四個統一”。(1)統一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實行審批制度。財政國資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事項審批。本意見下發后,行政事業單位原租賃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自行續簽,如繼續對外租賃,需報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國有資產對外租賃。(2)統一招租形式。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公開招募方式選擇承租人,按照“公開競價法”進行,報價最高的承租意向人為承租人。不便于公開招募的,經批準以協議方式定向租賃,租賃價格不得低于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市場公允價格。(3)統一租賃期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確需超過3年的,每2年一個檔期,分期分檔確定租賃價格,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4)統一合同文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應當按照《關于制發省行政事業資產租賃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與承租方簽訂由財政國資部門統一印發的合同文本。
3、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財政國資部門審批,重大對外投資須報縣政府批準。堅持“誰投資、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未經批準,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三)規范資產處置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含捐贈)、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廢、報損、置換(含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調撥方式處置國有資產,以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為前提。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
2、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須經財政國資部門批準后進行。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處理相關會計賬務。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國有資產,應符合規定的處置條件,并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處置,由財政國資部門統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公開拍賣、招投標,不適用或不便以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轉讓或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評估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財政國資部門實行核準或備案制度。
4、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權)、機動車輛、對外投資(含股權)等國有資產,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并處置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產籍、股權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行政事業單位對經批準核銷的貨幣性資產損失和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憑證,并繼續予以追索。
(四)加強國有資產有償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收益、資產處置收入及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收益,統稱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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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檔案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履行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健全檔案機構,配備專門人員,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對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組織進行檔案宣傳、檔案教育、檔案科學研究、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指導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四)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重點建設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五)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檔案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參與技術項目、建設項目、科研項目和重要設備檔案的驗收工作;
(二)統一管理本單位的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實現檔案管理標準化和現代化;
(三)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對本系統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國家綜合檔案館,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接收和征集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保存的檔案采用先進技術按規定科學地整理和保管;
(三)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第十條 設置國家專門檔案館,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部門檔案館,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應當提出申請,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機構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檔案鑒定、評估、咨詢等社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資質或者資格認定,接受其業務監督。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圖表、聲像材料,由本單位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收集齊全,進行鑒定和系統整理,向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
絕歸檔。
第十四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依法移交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檔案進行登記,并將登記認定情況通知相關檔案館。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的,向省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地)、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的,向市(地)、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一年的,向相關檔案館移交;
(四)記錄省、市(地)、縣(市、區)重大活動的錄音、錄像、照片等檔案,各單位應當嚴格管理,并在活動結束后半年內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五)機關、團體撤銷時,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六)臨時機構撤銷時,應當及時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建設檔案館專用庫房,并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要求,配備計算機、復印機、縮微攝影、洗印等必要的設施。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庫)的安全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檔案館建筑耐火等級應當達到一級,市(地)、縣(市、區)檔案館應當達到一級或者二級;
(二)檔案庫房內應當安裝防火、防盜報警裝置,配備消防器材;
(三)檔案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嚴禁明火裝置;
(四)檔案庫房內應當配備溫濕度調控設備和防塵、防有害生物設施。
檔案館(庫)的管理人員對霉爛、蟲蛀、破損、字跡褪變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直接用于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的保護。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檔案的鑒定、銷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進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條 檔案館開放檔案,應當設置公示標志,為社會利用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中國公民或者組織,憑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者境外組織憑接待單位介紹信,向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用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代替原件。檔案縮微品和復制件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檔案,應當遵守查閱檔案的有關規定,不得涂改、損毀、丟失、偽造。利用未開放的檔案,不得擅自抄錄和復制。
第二十三條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
(二)保存在單位檔案機構的,由所在單位公布;
(三)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四)寄存在檔案館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館征得檔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公布檔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一)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等形式發表;
(二)通過電臺、電視臺播放;
(三)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
(四)公開陳列、展覽檔案或者其復制件;
(五)出版發行檔案史料匯編的全文或者摘錄匯編;
(六)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出售檔案復制件;
(七)在公共場合散發、張貼檔案復制件;
(八)在公共場合宣讀、播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條 禁止出賣、擅自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復制件。
禁止擅自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建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各種門類和載體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三)不按規定歸檔或者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統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的;
(六)不按規定開放檔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損失檔案的價值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檔案專家、鑒定人員評估確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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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業單位設立“小金庫”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隱瞞收入設立“小金庫”。有的單位將罰沒收入、資產出租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贊助、集資收入,下設單位上繳的管理費等,既不上繳財政,也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而以個人名義存放、使用。
(二)虛列支出、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一是部分單位采取編制虛假“經費決算明細表”辦法,擴大會議費、接待費、培訓費、車修費等開支范圍,將資金轉移到賓館、培訓機構、修理廠等處,開支在這些地方報銷或報銷后將資金轉出;二是虛列基本建設支出。在修建辦公樓、通村水泥路、農村土地整理等基礎設施工程中,與施工單位串通,高額支付工程款,而施工單位以支付工程管理費等辦法將資金返還建設單位“小金庫”。三是有些單位一方面采取虛假立項、制造假報表、假名冊等辦法,套取項目建設資金,另一方面利用資金繳撥關系,將資金撥給項目單位,然后抽走一部分,單獨存放。四是列支不相關單位支出。一些單位采取列支與本單位既無業務聯系,也無管理關系項目支出的辦法,將資金撥付給其他單位,然后在這些單位報銷費用。
(三)利用往來賬設立“小金庫”。有的單位將往來賬作為“小金庫”的“跳板”,一是將實際轉入“小金庫”的資金,長期掛在應收賬款中,最后以各種理由核銷,不了了之;二是對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實際收回后不入賬,單獨存放,形成賬外資金。
(四)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一些單位鉆發票管理的漏洞,采取少支多開、大頭小尾、真票假事等辦法將資金轉出賬外;有的通過虛構事實,代開發票,或者購買發票,甚至購買假發票來騙取、轉移資金。
(五)資金賬外循環形成“小金庫”。與相關單位、人員串通,將租賃收入、管理費收入、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應收不收,直接在這些單位進行非正常消費,用消費支出抵頂應繳收入,雙方都不在賬上反映。
二、“小金庫”產生的原因
(一)私欲作祟,誘發了趨利行為。有些單位的領導干部,由于世界觀的改造不夠,再加上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滲透與影響,價值觀發生了扭曲,把自身價值、單位貢獻的大小與“回報”的多少等同起來,相互攀比,心理失衡,于是打起了設立“小金庫”的歪主意。
(二)法制觀念淡薄。一些領導干部及財會人員不懂法、不學法,或對政策法規一知半解。認為設立“小金庫”是為了解決職工福利,是“搞活”關系、方便工作的需要,不是什么大問題;或認為設立“小金庫”大都是經過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出了問題集體承擔責任,不是哪一個人的責任;或推卸自身責任,把設立“小金庫”認為是財政經費預算不足,是不得已而為之。
(三)對“小金庫”的懲處力度不夠。《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但在實際操作中,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對“小金庫”有“認同”心理,或礙于面子、人情,多以收繳“小金庫”余額,或對單位罰點兒款了事,很少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和紀律責任。
三、治理“小金庫”的措施
目前,一些單位的“小金庫”已經改變了過去那種“私房小錢”的性質,有的“小金庫”已達到觸目驚心的程度,長期游離于財會部門監督之外。某些人用它大吃大喝、請客送禮,大搞不正之風;有的將“小金庫”資金花光分盡,裝進少數人腰包,據為已有,中飽私囊,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嚴重影響了干群關系,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黨和政府的整體形象。因此,對“小金庫”的治理,已到了不下重藥,難以遏制的地步。治理“小金庫”,要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針對發現問題,制定整治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一)加強教育,提高領導干部“免疫能力”。以科學發展觀為主題,經常性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深入學理論、學政策、學形勢、學黨紀政紀,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利益觀;要在行政事業單位中深入開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廣泛宣傳財經法規,提高防腐拒變能力,自覺抵制不良風氣;不斷加強艱苦奮斗教育,做到吃苦在前,享樂在后,不計較個人得失,不斷提高領導干部在金錢誘惑面前的“免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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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環衛有償服務費分別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分別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征收和市環衛處負責收取。
三、收費標準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1.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按從業人員總人數每人每月5元收取,暫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賓館、酒店的餐飲部分及其他飲食業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級賓館、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賓館、酒店、旅館、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醫療機構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場、商廈及文化娛樂場所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腳房、理發店、熟食店、縫紉店、雜貨鋪、加工修理等服務業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設定攤點按每攤每月15元收取;
5.農貿市場、水果批發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單位按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開發商收取;
7.居民住戶按每戶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已列入物業服務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環衛有償服務費。
1.新建住宅小區等裝飾裝修垃圾處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2元作為市環衛處清運費,0.5元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收集費)一次性向開發商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區等化糞池移交處置費按每幢每層400元一次性向開發商收取;
3.單位內部化糞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單位內部廁所委托保潔、消殺的,保潔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殺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實行物業服務住宅小區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費按每噸40元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6.生產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運費按每噸80元收取。
四、收費方式
(一)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財政局代為收取。
(二)各類企業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地稅局代為收取。
(三)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公安局代為收取。
(四)建筑施工單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新建住宅小區等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化糞池移交處置費委托市行政服務中心城管窗口代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環衛處代為收取:
1.賓館、酒店、旅館、招待所及醫療機構;
2.商場、商廈及文化娛樂場所;
3.浴室、泡腳房、理發店、熟食店、縫紉店、雜貨鋪、加工修理等服務業;
4.室外設定攤點;
5.農貿市場、水果批發市場、小商品市場等;
6.未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
(六)其他環衛有償服務費由市環衛處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收單位可提取5%手續費。
六、單位和個人委托市環衛處有償服務的,應簽訂環衛有償服務協議書。
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環衛有償服務費,應單獨設帳,專戶儲存,專項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八、市城管執法局必須持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實行持(亮)證收費。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收取環衛有償服務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項目收費或超標準收費。
篇6
第二條 凡集鎮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鎮集管理領導小組和集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集鎮辦)負責集鎮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集鎮管理辦有權按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集鎮辦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欄、標語等各種形式,宣傳普及鄉容鄉貌和環境衛生的知識,提高居民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改善鄉容鄉貌和環境衛生及愛護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阻撓鄉環衛工作人員依章作業,不得妨礙集鎮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集鎮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必須服從__鄉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__縣村鎮建房規劃審批辦法》的規定程序到鄉土管所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未辦理規劃許可、用地許可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保持建筑物整潔美觀,在集鎮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沿街外觀殘損的建筑物應及時整修。
第八條 集鎮內所有店面招牌全部要統一標準。
第九條 集鎮內所有墻壁及鋪面上沿禁止搭建遮陰棚及雨棚
第十條 集鎮內所有的戶外廣告:包括霓虹燈、廣告欄、宣傳牌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型美觀,與街景相協調,做到整潔、美觀、安全。凡色彩剝蝕、陳舊、危及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十一條 在集鎮街道的建筑物及公共設施上搭建彩牌、張掛橫幅的,須經集鎮辦批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行道樹、電桿、建筑物等設施上,任意設置、張貼、懸掛、刻畫各種標語、廣告和其它張貼物。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集鎮辦同意,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集鎮內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在批準占地范圍內作業;
(二)及時清運渣土、清除污水;
(三)機具物料擺放整齊;
(四)臨街應當設置圍檔;
(五)竣工后,應當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
(六)嚴禁在公路兩側傾倒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不得阻撓施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遷移和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集鎮建設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集鎮辦同意后,先建后拆或原地復建。
第十七條 集鎮內街道的環境衛生,由鄉環衛工人負責。人行道由單位、居民或經營者負責清掃。
第十八條 集鎮垃圾實行一天一清掃,全天保潔。環衛工人必須在每天早上8點前清掃完垃圾,全天進行保潔作業。
第十九條 各單位、居民戶和經營者的生活垃圾應按規定時間放于指定地點。清掃的垃圾必須傾倒在垃圾桶內或直接放于環衛工人的垃圾車內。嚴禁向街道和人行道傾倒垃圾。
第二十條 集鎮街道兩側的單位和居民及經營攤點必須認真履行門前五包(包環境衛生、包市容市貌、包公共設施、包美化綠化、包文明風尚)職責。簽訂“門前五包”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集鎮垃圾清掃和運輸處理實行有償服務,由環衛所收取衛生費,收取標準為:一般獨戶居民每月5元,鋪面每月10元,餐飲每月元,企事業單位每月20-100元。
第二十二條 環衛所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清運垃圾和糞便,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集鎮內放養家禽和牲畜。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衛生道德,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倒亂排污水,亂扔果皮、紙屑、煙蒂。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街道和人行道堆放雜物。
第二十六條 提倡不在集鎮燃放鞭炮,確須燃放鞭炮的,必須及時清理殘留垃圾。
第二十七條 保持河道干凈整潔,嚴禁居民向河道拋棄垃圾,并實行居民(或生產經營者)責任包干制。過往車輛運輸的貨物(特別是建筑材料沙石)不得散落在集鎮道路上。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集鎮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市場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保護道路暢通,不得侵占通道,不得在街道和人行道上擺攤設點,擅自搭棚、支架。
第三十條 所有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嚴格按照指定的地點停車、指定的線路行車,需經常性在集鎮停靠的車輛,必須進入固定停靠點。
第三十一條 摩托車、自行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影響
交通和鄉容。 第三十二條 嚴禁占道經營,街道兩側的經營戶一律不得將店內物品擺出店門外。
第三十三條 未經集鎮辦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經批準后,方可按指定地點在規定時間內設攤,并交納臨時占用場地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 經營鮮肉、蔬菜、家禽的,必須到泰鄉星城農貿市場內指定攤位經營,不得租用鋪面進行經營,肉販禁止在集鎮范圍內停留經營。
第三十五條 集鎮所有經商者,必須遵守商業道德,要“文明經營”、“誠信經營”。
第三十六條 集鎮內的綠化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第三十七條 嚴禁損壞集鎮綠地、綠化和亮化設施,嚴禁在樹上、路燈桿上架設拉線、搭棚、拴掛物品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 嚴禁搖樹、刻劃樹木等破壞樹木的行為,嚴禁向綠地傾倒垃圾和污水,嚴禁在公共綠地上開設商業和服務攤點。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鎮管理辦公室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罰款,屢違者重罰:
(一)生活垃圾傾倒在街道上或者直接清掃在街道上的,每例處罰款50元。
(二)亂丟果皮、紙屑和碎玻璃等廢棄物的,每例罰款50元。
(三)在集鎮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罰款50元。
(四)從樓內向外拋廢棄物的,罰款100元。
(五)集鎮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鄉容鄉貌物品的,罰款50元。
(六)嚴禁在街道上占道施工,違者罰款100元。
(七)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的,每例處罰款50元。
(八)經營水果、農副產品的商戶隨意丟棄殼、渣、爛水果不清理的,每例處罰款50元。
(九)垃圾、糞便倒入渠道、水溝和河道的,每例處罰款100元。
(十)占道經營每例處罰款100元。
(十一) 廁所、化糞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時處理的,對單位罰款200元,對個人罰款100元。
(十二) 在集鎮放養畜禽的,責令其限期處理否則予以沒收,并可處50元的罰款。
(十三)不按指定地點經營肉類、蔬菜、牲畜的,每例罰款100元,對流動商販出現在集鎮內經營,發現一起罰款200元。
(十四) 擅自搭棚、支架的,先責令自行拆除,對單位每例處以200元罰款,個人的每例處以100元罰款。
(十五)對破壞集鎮井蓋、垃圾桶、路燈、樹木、草地等公用設施的,除照價賠償外,并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集鎮辦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鄉容鄉貌,或者未經集鎮辦批準,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影響鄉容鄉貌的,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拆遷環境衛生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或者未按批準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集鎮辦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按拆遷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屬非經營的,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
(二)屬經營的,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鎮辦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未辦理規劃、用地許可手續,擅自建房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集鎮規劃的建筑,堅決予以拆除,并處以1000元罰款。
(二)違章戶態度惡劣的,其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侮辱、毆打集鎮辦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履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罰沒收入,專款用于鄉容和環境衛生事業。
第四十六條 集鎮辦管理人員、、的,由鄉政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篇7
第二條受理范圍:社會公眾對湖北交通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有關交通工作的重要情況;社會公眾反映的湖北交通工作部門在管理、執法和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與交通工作有關的事項;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在辦事過程中對有關交通政策、法規和辦事程序等方面問題的咨詢。
第三條依法應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許可和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宜;需要向來信人求證而又無法與來信人取得聯系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推銷廣告;各種惡意攻擊性信息;內容暫不能公開的事宜,不予受理。
第四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集中受理、分送辦理,限時回復、規范公示、統一考評、定期通報”的工作機制運行。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公眾交流欄目回復工作的管理協調和服務質量,廳通信信息中心負責確定專人負責該欄目的管理、值班和技術支持、培訓工作;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保質保量保時地做好各自的回復工作。
第五條值班人員應及時查看“公眾交流”欄目信件內容,對信件進行過濾處理,剔除無用信件,按照“公眾交流”欄目受理的范圍、信件反映的內容、性質將信件進行歸類處理;對于公眾反映的有關交通工作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廳領導報告;對于不屬于交通工作范圍內的信件,盡力為咨詢者提供指導;對于自己能回復的信件直接回復,對于自己無法回復的信件分發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直有關單位提供回復意見;對廳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信件的回復工作進行督導;對有關單位提供的回復意見進行審核把關,并向公眾進行回復。
第六條廳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主要負責轉辦信件的回復意見。在接到信件后,要抓緊時間提出回復意見。對于重要事項要報分管廳領導;對于提供有真實聯系方式的信件要直接將處理意見告知來信者;廳機關處室在信件回復過程中若需廳直有關單位協辦,可將信件轉發給相關廳直單位處理;對于不屬于本單位處理的信件,應在接到信件后一個工作日內向值班員反映,由值班人員將信件收回再作處理。
第七條各單位在接到信件后,對投訴舉報類的信件要及時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反饋值班員。具體辦理時限為:“廳長信箱”類信件10個工作日,“投訴舉報”類信件30個工作日,“留言咨詢”類信件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報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可適當延長。
第八條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單位應明確人員負責信件的回復工作,并將名單報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相關單位每個工作日都必須上網,及時發現通過網絡反映的問題并妥善處置。對于重要問題,及時向分管廳領導匯報,迅速處理。
第九條參與“公眾交流”欄目回復工作的相關人員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投訴舉報人予以保密。
第十條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公眾交流”欄目的回復情況進行統計,將統計結果報廳相關領導,定期公布統計結果并對回復不及時的單位和部門予以通報。統計結果將作為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單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篇8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征收對象、繳費基數、費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各費種統一征繳,分類繳入國庫。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核算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的登記、個人帳戶的管理,以及社會保險的審核發放。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繳費單位從其本人的工資中代扣代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參保單位實行統一編碼,每個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從登記到申報征收使用一個識別編碼。
第七條勞動保障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普及社會保險知識,無償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費實行單位繳納與職工個人繳納相分離。單位按工資總額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職工個人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征數,由企業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統一按工資總額計算繳費基數(退休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按養老金總額計算繳費基數),職工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低于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按60%確定。
第十條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分別為:基本養老保險費22%和16%,失業保險費為2%,工傷保險費為0.5%-3%,基本醫療保險費為7.1%(其中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0.6%),生育保險費為0.4%。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費8%,失業保險費為1%(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
繳費比例可視本市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對象。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對象:市區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參加省級統籌的企業除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對象:市區所有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對象:市區所有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對象:市區所有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對象:市區所有城鎮企業、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征繳辦法另定。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登記使用稅務機構統一代碼。繳費單位應當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確定社會保險繳費登記代碼,同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也要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城鎮個體勞動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五日內,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本辦法施行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繳費登記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補辦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改變名稱、住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等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變更手續,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依法發生終止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經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第十五條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城鎮個體勞動者連續1年未向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發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
繳費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被列為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視同失效。其應繳社會保險費的追征仍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應統一使用稅務機構統一代碼。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次月10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繳費單位可以實行按月預繳,年終清算的申報繳納方式。
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的,可實行簡并征期、簡易申報等申報繳納方式。
第十八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可以采取郵寄、網上申報方式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十九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在每月10日前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經核準辦理社會保險費延期申報的,應當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實際繳納的數額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繳數額預繳社會保險費,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結算。
第二十條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社會保險費。受委托單位按照受托的范圍和要求,以地方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社會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繳費額: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繳費登記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沒有設置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憑證不全,不能真實反映用工人數、工資總額情況的;
(五)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總額情況等繳費資料的;
(六)發生繳費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申報,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七)未如實申報應繳費額,又無正當理由的。
對城鎮個體勞動者,地方稅務機關也可核定其應繳費額。
第二十二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確定用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該單位上月應繳費額的110%確定;沒有上月應繳費額的,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的繳費單位的繳費水平確定;當地沒有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一)沒有設置賬簿的;
(二)賬目混亂、憑證不全,不能真實反映用工人數、工資總額情況的;
(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憑證;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總額情況等有關繳費資料的;
(五)申報的應繳費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對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核定其繳費工資基數。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單位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提供便利的查詢條件。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勞動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監察、工商、民政、工會、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地方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繳費變更登記或繳費注銷登記的情況;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社會保險費申報的情況;
(三)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四)繳費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繳費單位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與征繳社會保險費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
(二)責成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提供與征繳社會保險費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三)詢問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與征繳社會保險費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四)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征繳社會保險費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接受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條地方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支持、協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繳費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繳費登記和繳費登記注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的。
第三十三條繳費單位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繳費單位欠繳應繳社會保險費,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所欠費款的,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其代扣代繳,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等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地方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費情況有關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第三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查封、扣押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一)故意刁難繳費單位的;
(二)對控告、檢舉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未履行保密義務的;
(四)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地方稅務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社會保險費的;
(二)擅自作出停征、減免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決定的。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職工個人。
城鎮個體勞動者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個人自行參保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所需經費,按規定由財政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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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征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織部分,應當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非稅收入收支統管范圍。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附加)、罰款和罰沒收入;彩票(福利基金)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包括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收入,抵押、估價入股收入、房屋出租、場館門票收入);礦區和井區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屬地方所有權的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如煤炭、石油、天然氣、水、鹽等資源的租賃或拍賣收入),外運資源的計劃管理收入;社會團體會費(包括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組織收入);黨政報刊和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廣告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單位所保留的銀行帳戶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等。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實行收支集中統一管理,即“單位開票,銀行收款,統一開戶,收支統管”的管理辦法。
(一)**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由縣財政部門在縣農業銀行集中開設“非稅收入賬戶”。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若確有必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開設只收不支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歸集本單位現場征收的或者零散的政府非稅收入并按規定及時上繳財政。
(二)執收單位向繳款單位或繳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收費票據時,必須使用陜西省財政廳印制的“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轉帳專用繳款書(一式六聯)”或“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現金專用繳款書(一式五聯)”,否則,有關單位不得辦理繳款結算。
(三)執收單位開收費票據時,必須使用國家或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并加蓋本級財政“本年度專用章”。如使用其它收費票據或挪作它用,繳款人有權拒付,有關部門不得報銷、不予記帳,并將收費金額全部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足額納入縣非稅收入帳戶管理,不得挪用、坐支或截留。
第六條:對執收單位截留、坐支或挪用非稅收入資金,一經查證落實,縣財政預算將如數抵撥其單位經費,并將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并不予列入該單位支出預算。
第七條:執收單位的收費需上交上級業務部門的,必須通過本級非稅收入帳戶直接“電匯”上級財政專戶。否則,縣財政部門不再為該單位提供任何收費票據。
第八條:凡有非稅收入的部門和單位,在年初應當編制本單位非稅收入收支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匯總后編制本級非稅收入收支預算,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如果執收單位在年初沒有編制本單位非稅收入收支計劃,將不予以撥付資金。各部門、單位在編制本單位非稅收支計劃時,其收入計劃數應不低于該單位前三年收入的平均數,支出計劃全額預算單位應控制在收入計劃的50%以內,具有特殊職能的單位,經批準,可擴大支出比例;各學校(高中部)的學雜費和幼兒園的保育費可全額用于教學辦公支出,借讀費的30%—40%用于教師的講課超時補貼,60%—70%用于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差額單位控制在70%以內;自收自支單位控制在90%以內。超計劃收入部分的單位,其超出部分,該單位應寫出支出計劃,然后根據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性質和工作量,研究決定另行安排支出預算。同時,各部門、單位在編制支出計劃時,應明確支出項目。支出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財政正常預算沒有預算的:個人部分、上繳返還、成本性支出、專用支出等硬性支出。財政正常預算沒有給單位預算的項目主要指:政策性個人補助津貼、教師講課費、獎學金、實習費、自收自支、差額單位的工資、補助工資、公積金等;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應上繳上級部門和返還下級部門的支出;成本性的工本費、取得收入的材料、燃料、資料、專用設備等費用支出;具有專門收費用途支出的基金、附加等。
非稅資金撥付時,需經單位申請并填寫《資金使用計劃申請表》,財政局每月根據執收單位繳款情況集中研究后,按有關程序批準撥付,專款專用。對沒有支出計劃或支出與《資金使用計劃申請表》不符者,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再不予撥款。
任何執收單位不得用非稅收入向職工發放獎金。
第九條:執收單位在領購非稅收入票據時,必須持財政部門核發的《票據領購證》和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交清前次的票據存根和所有非稅收入款項,否則不予供票和撥付資金;各收費單位在本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必須交清一切剩余票據,經財政部門審驗無誤,方可領取下年度的票據。否則,停止供應票據。
第十條:執收單位對開錯、污損、殘破的票據,應將各聯完整附在存根上,并注明“作廢”字樣。如發現收費票據丟失和損壞時,應及時申報縣財政部門,經查證落實后,公開聲明作廢。
第十一條:各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和使用情況,納入部門、單位的年度考評。同時將非稅收入收繳和使用情況作為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的;
(二)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帳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縣非稅收入帳戶以外的帳戶的;
(三)轉讓、出借、挪作它用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
(四)保管不善造成非稅收入票據毀損、丟失的。
第十三條: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縣紀檢委、監察局、收費資金管理中心、財政監督檢查局對各執收單位一定要有計劃地進行檢查,一經查出問題,必須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印制、偽造非稅收入票據者,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或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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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實行單位負責、政府監管的機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考核,將重點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領導任期責任制考核,并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由單位依法組織開展,并納入管理目標,與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等任務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健全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治安保衛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四)依照《條例》規定組建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
(五)保障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所需的經費和裝備;
(六)處理其他涉及治安保衛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非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單位應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保衛機構負責人和保衛人員的配備情況報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可以聘用保安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從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組織開展單位內部的法制和治安防范宣傳教育;
(三)負責單位內部重要部位、公共場所、消防、交通、計算機信息網絡、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保衛和依法配備的槍支彈藥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門衛、守護、押運工作;
(五)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六)負責組織物防、技防設施建設及其維護工作;
(七)協助單位有關部門對重要部位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八)調解單位內部治安糾紛;
(九)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并積極采取化解措施;
(十)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十一)執行其他治安保衛工作任務。
第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檢查制度,定期開展治安保衛工作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
第十一條單位發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或存在重大不安定因素、治安隱患,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或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在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同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救援、控制和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市、縣公安機關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應對單位內部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三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范圍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并將重要部位的有關情況報公安機關備案:
(一)生產、使用和保管危險物品的部位;
(二)發電、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單位的關鍵部位;
(三)保管、使用稀有、貴重金屬、貴重器材、貴重設備的部位;
(四)存放大宗現金、重要憑據的部位;
(五)存放重要物資的部位;
(六)存放槍支、彈藥的部位;
(七)存放和展示珍貴文物、珠寶、貴重飾品的部位;
(八)存放重要檔案、資料和信息的部位;
(九)其他應當列為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
非重點單位參照前款規定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四條單位不得任用下列人員在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工作:
(一)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
(二)正在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人員;
(三)精神病患者;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適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指導、監督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和治安保衛隊伍建設;
(三)指導、監督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四)開展治安保衛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單位妥善化解重大不安定因素,及時消除治安隱患;
(五)對單位發生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出動警力,及時開展偵查、調查和處置工作;
(六)整治單位周邊治安秩序,創造良好治安環境。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檢查制度。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即時準確記錄檢查情況,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檢查中發現單位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或存在治安隱患,應當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對單位內部存在的治安隱患,應當向單位發出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期限,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15日內,應當對治安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八條對認真落實單位治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依法為治安保衛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受到傷害的,單位應當承擔其醫療等費用;致殘或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傷殘評定、革命烈士褒揚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條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產生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配備治安保衛人員的;
(二)未制定或未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對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的;
(四)任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重要部位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單位和侵權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受到傷害、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或有其他、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