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如何申報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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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試點城市 公積金貸款
為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四川省攀枝花、成都、德陽、南充已納入年公積金貸款試點城市,現將試點城市如何做好公積金貸款,根據《關于利用住房公情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貸款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等規定,分別從項目申報、項目檢查材料準備、項目評審、項目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等方面進行分析,讓其他納入試點城市公積金貸款更加順利推進。
一、試點項目貸款申報階段
試點公積金貸款是指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利用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專項用于經濟適用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試點項目)建設的貸款。
第一,對借款人的要求,借款人要求產權清晰,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借款人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或通過招標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試點項目貸款,借款人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項目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
第二,對借款項目要求,試點項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或當地經濟適用房等住房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四證)或有權部門已出具相關許可承諾。試點項目選址合理,居民生活條件便利,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符合政策規定,規劃設計符合法律法規和節能省地環保標準。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試點項目必須落實抵押物和拆遷補償資金。同時要求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確項目貸款還款來源。
第三,確立項目后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申報項目。借款人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向試點公積金中心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試點貸款項目簡介、借款人的性質、借款項目已具備的條件、借款額度、借款項目預計租金收入、銷售收入、項目還款保障,同時要求對試點項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出售或出租價格及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進行說明。
借款人申報項目的同時要提供項目的立項批復、項目四證,未取得相關證件的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許可承諾。
第四,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公積金中心對申請的項目進行核查,經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建設廳,試點項目符合申報條件的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試點項目進行抽查階段
為保證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將組成調查組對試點城市進行抽查,為了順利通過檢查,試點城市應從以下幾方面準備:一是檢查擬申請貸款項目是否列入保障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是否納入土地供應計劃、項目建設標準、供應對象是否符合政策規定、項目四證情況、同地段普通商品出售或出租價格、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情況、擬采取的抵押擔保措施、是否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和還款責任等。二是借款人是否屬于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借款產權構成、經營管理情況、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情況是否良好。三是再次明確抵押、擔保措施及公積金貸款相關審批文件,對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貸款、辦理貸款抵押的證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同意相關貸款的批復,市財政局對貸款償還納入年度預算的相關文件等。四是做好配合調查組到項目實地查看工作,準備建設項目相關資料、相關證件原件、復印件。對于項目四證未能取得的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許可承諾;如果相關證件正在受理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受理的證明。
三、試點項目貸款評審階段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立項后,公積金中心委托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擬用于抵押擔保的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公積金中心自行或委托銀行出具抵押評審報告,確保足額抵押。
試點公積金中心要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進行嚴格評審,評審內容應包括項目狀況、投資估算、銷售或租賃預測、償貸能力分析等內容,對試點項目貸款進行評審,出具建設項目評審報告。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批準
試點公積金中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范圍內,選擇辦理項目貸款業務的受委托銀行,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試點公積金中心要將建設項目評審報告、抵押評審報告書面征求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合同簽訂、貸款發放階段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建設項目貸款委托協議,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建設項目貸款借款合同,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建設項目資金封閉管理協議。公積金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建設項目貸款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足額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借款人的,試點項目的抵押率不高于80%。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簽訂后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對建設項目相關資金實行全程封閉管理。借款人須在公積金中心確定的受委托銀行設立項目貸款資金監管賬戶,項目貸款資金、項目銷售收入和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通過預算撥付用于歸還貸款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等,全部存入該賬戶。每個試點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監管賬戶。
公積金中心應在借款人項目資本金按計劃到位,并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根據風險狀況、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及資金計劃,向受委托銀行簽發委托發放貸款通知;受委托銀行確認項目貸款相關信息完整并在運行系統中反映后,才能將項目貸款資金劃入相應的資金監管賬戶。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全過程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審計署、銀監會實行住房公積金督察員制度,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行管理情況、擠占挪用和騙貸等違法違規苗頭和行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情況等進行督察,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試點城市要確保項目申請、項目評審、資金發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確保試點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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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該為哪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繳多少,以及如何保證在依法納稅的同時維護好納稅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問題,也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合理利用國家稅收減免稅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切實減輕中高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保障這類收入人群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擴大需求,為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條件就顯得更為迫切和需要。
大膽投資了解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要用好用足稅收籌劃這一節稅工具,必須深入了解和分析具體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為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需要,體現對納稅人的支持、鼓勵和照顧,國家對納稅人因特定行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給予了一系列稅收優惠,具體包含免稅、減稅、稅項扣除和稅收抵免等四個方面,其中與廣大工薪階層納稅人密切相關的條款大致有: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個人領取原來提存的上述款項及其利息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合理理財減輕工薪層稅收負擔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應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檔次為目標。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提高優惠等級。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由于稅率分級和優惠分等都存在臨界點,因此,每當臨界點被突破,隨所適用的稅率相應提高或稅收優惠的相應減少,都會使應繳納的稅款增加。因此,分拆應稅所得,使其盡量靠近稅前扣除額或稅率分級臨界點可以起到節稅的目的。這類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獲得的全年獎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等。例如,年終獎金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納稅。計稅時該獎金以除以12個月得到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這種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與作為“一次性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相比適用的稅率會更低,可直接減少應納稅款。對于政府行為的一次性補發工資,在計稅時也可以將補發當月起到實際發放當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加上補發的工資數進行平均,計算出每月的工資,尋找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總額作為應稅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這種計稅所用的稅率比按實際發放的當月工資總額為基數適用的稅率要低,也能減少應納稅款。
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把現金性工資轉化為提供福利,即通過提供各種補貼,降低名義收入,比如提供免費工作午餐、住房補貼、手機話費補貼、交通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這樣既可以增加員工福利,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選擇用工關系,通過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的轉化,也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
增加稅收減免額。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別是合理增加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可以起到降低適用稅率、節約稅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積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乘以規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據上年度數據計算得到的公積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減,不受本年度的工資增長的影響,但工資增長部分少計的公積金允許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補繳,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較多時,可以通過此項公積金補繳,增加年末該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抵扣金額,實現降低稅款。此外,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各依職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還在不增加單位負擔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但應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則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需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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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度設置中存在缺陷。我國目前的住房供應體系仍然是“重市場輕保障”,保障對象定位不準確,如何劃分保障層次和識別保障對象是住房保障難題;經濟適用房“非保非商”,尷尬地位不僅使經適房建設的保障初衷喪失,價格扭曲帶來的巨大盈利空間也把經適房推向了民生矛盾的風口浪尖;廉租房準入與退出機制尚未完善,尚未解決租房標準、申請資格認定這兩個技術性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難以向低收入家庭傾斜。
(二)設計規劃沒有前瞻性。經濟適用房不“經濟”也不“適用”,房價偏高,位置偏遠,交通設施不完善,附屬配套設施差,物業管理服務差;不同階層的居住隔離,相處不和諧,極易產生沖突,甚至造成仇富心理、仇官心態的出現。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目前,我國對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主要來源是財政撥款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欠賬過多;土地出讓金投入較少,廉租房覆蓋范圍過小,廉租房的覆蓋對象還僅限于具有“非農業住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大量的流動性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排除在住房保障體系之外。
(四)管理環節存在漏洞。保障系統及相關配套數據不完善,供應運作不規范、制度執行不力,由于我國的基礎數據不完善,住房檔案信息系統的不健全等因素,加大了核實家庭收入的保障標準的確定難度;土地供應成為保障性住房發展的瓶頸。保障性住房用地實行的是行政劃撥,免收土地出讓金,但政府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都需要大量資金,土地出讓金是其重要來源之一,大規模的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出讓金矛盾重重,讓政府左右為難。
(五)工程質量存在隱患。工程建設“”,引起極大的安全隱患,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建設環節把關不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一些地方進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存在“只求表面好看,不顧質量安全”、“只求上級滿意,不顧群眾利益”的現象。這種“只唯上不唯實”、“只求面不重里”的做法,使保障性住房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使其使用壽命和性能大打折扣。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嚴格有力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規。中央和地方政府應盡快結合國情和當地情況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如制定《住房保障法》,從法律層面促進保障性住房各項政策、制度的公平、有效。主要包括建設規劃、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建設標準、設計標準、施工質量、分配使用、界定保障對象、申請與退出、操作流程、管理機構等所有環節。
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范圍和標準應根據不同階段社會的實際需求及當地政府的保障能力來確定。保障標準不能脫離政府的財政能力,脫離當地的經濟水平。
采用現代先進科技技術來確定保障對象的困難程度、經濟水平,如何監督保障性住房的保障運轉,需要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我國目前的保障系統基礎數據不完善,住房檔案信息系統不健全,數字化城市建設、數字化生活的建立應借鑒新加坡的成功經驗,從技術上為居民制定多功能信息卡。多功能信息卡可以將住房情況、醫療、三金、戶籍、銀行信用、公交、地鐵、工資、夫妻關系、家庭成員、死亡、保險、失業、就業等信息集中起來,刷卡時有閾值提醒,在保障性住房的準入和退出上相當方便和準確,比如,保障對象的再就業、工資上漲在刷卡時都能準時提醒。
(二)確定保障性住房的合理比例及建設模式。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差異較大,一、二線城市和三、四線城市的房價存在較大差距,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卻不大,因此,在房價較高的一、二線城市推行限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力度應大于三、四線城市,而三、四線城市保障性住房比例則可控制在較低水平,推行力度可以小些。我國已經過了住房短缺階段,但考慮到我國居民對住房所有權的偏好,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應更多考慮如何使居民擁有產權。因此,短期內我國還無法完全轉向租金補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依然是我國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來看,經濟適用房與公共住房保障的宗旨相背離,只能是過渡性的政策選擇,不宜成為主流,在解決住房短缺后,經濟適用房應逐步淡出。
(三)加大資金投入和金融支持。首先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其次通過建立保障性住房信貸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出臺信貸配套優惠政策,加大金融產品創新,積極拓寬融資渠道等多種方式來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第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
(四)確保保障性住房的充足房源。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得到充分供應。要將保障性住房用地納入政府年度土地計劃,土地劃撥要優先考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并落實到具體項目用地。項目用地的選擇要考慮出行、就學、就醫等方便的需要;政府回購或回租空置房源;強制開發商在開發樓盤時設定一定比例數量的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
(五)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監管。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招投標法,選擇市場信譽好、施工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工程質量安全有保證的施工隊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總承包單位必須依法分包工程,嚴禁總承包單位以勞務分包形式,將工程肢解后轉包、分包,杜絕不合格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加強工程施工組織和現場管理;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統一協調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
強化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財政部門應拓寬籌資渠道,提供資金保障,國土部門做到土地供應應保盡保,建設部門要確保并拓寬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要完善體制機制,確保管理實施的公開、公平、公正,強化審計監督機制,審計力量滲透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各個環節。
中國特色的保障性住房保障體系決定了保障性住房能否得到真正的保障。建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體制是一項具有開拓性的新舉措,打破原有分配體制,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向有經濟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定對象中的住房困難戶提供社會保障性商品房;向既不屬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又無經濟能力購買保障性商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向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結合舊城(村)改造,通過拆遷安置,解決和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和居住條件。以此建立起不同收入家庭多層次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障性住房保障體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建立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公租房、棚戶區、廉租房等多渠道、立體式保障的住房供應模式;二是“廈門模式”研究和借鑒性地推廣;三是嚴格住房公積金專項管理、完善房租補貼制度、保障制度、房源保障、物業管理保障等保障途徑。
四、充分發揮審計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作用
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滲透到各個環節中去,健全監督制度,完善監督環節,使保障性住房政策得以有效貫徹和落實。
(一)強化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給環節的審計力度。首先,供地計劃執行情況,即當地政府對土地的安排是否首先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是否存在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對新征用土地,是否嚴格遵循土地征用政策、法規,是否存在未報即用、邊報邊用、少批多占等問題;對已批復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規問題。其次,通過市場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免費“搭乘”的情況:企業是否以較低成本獲得土地,建造成本遠超于保障性住房的標準,最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第三,配建的經營性設施用地,是否嚴格遵循“招、拍、掛”程序,是否存在擠占相配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標的情況。
(二)重點審計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使用。一是地方財政是否將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是否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足額配套資金;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是否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三是是否存在地方政府違規減免和欠征土地出讓收入問題,出讓土地凈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否專項用于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五是企業參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問題。企業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參與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之類的項目,這些項目企業按照商品房的運作方式運作,建設完成之后全部房子轉讓出售給買房者,最終,企業在扣除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各項費用之后,得到3%的利潤;另一類是以BOT方式參與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建設,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后企業按特許權協議收回投資及回報后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因此,需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虛列支出、虛報成本的問題,是否存在為了壓縮開支偷工減料等問題。
(三)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的審計。首先建設資金有無被擠占、挪用或者浪費;其次有資質的企業中標后是否將工程層層轉包給不符合開發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建設;第三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列材料和人工開支、偷工減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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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據此認為:“中國只有2400萬人的月薪在3500元以上,只有8400萬人的月薪在2000元以上,全國還有13億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也有網友質疑:“中國有錢人挺多的,怎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只有2400萬人呢?會不會有富人逃稅現象?”這些說法準確嗎?
焦點一:月薪3500元以上就要繳個稅?
【回應】:3500元是指扣除“三險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繳個稅
工薪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要先去除納稅人繳納的“三險一金”費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該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然后再按新的減除費用標準扣除3500元。這樣算下來,月工資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繳納個稅。
“三險一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這幾項加起來,法定的繳納比例是個人工資收入的23%。按照新的標準算下來,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階層都不用繳個稅。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繳納的個稅也只有10.5元,減負率達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須繳納個稅315元,減負率也達到了58.8%。
這次調整后全國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2400萬納稅人的月薪收入應在4545元以上,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
焦點二:全國只有2400萬人繳個稅?
【回應】:個稅包括11種情況,本次調整的是工薪收入等兩項。高收入者和富人,領不領工資都要繳個稅
這次個稅法修改,主要調整的是工薪收入和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這兩部分。那么,對于高收入者和富人,是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劉佐解釋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相當寬,除了上述兩項外,還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9大項。無論是律師代人辦案,歌星演員演出,還是轉讓個人財產,或者買彩票中了大獎,都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說,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幾乎覆蓋了個人合法獲取收入的各個領域。年薪百萬元甚至千萬元的公司高管,必須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有的演藝明星既在單位領工資,又有個人演出收入,那么這兩項如果達到納稅標準,都要分別按規定繳納個稅。
焦點三:如何防止富人逃稅?
【回應】:出臺措施,對高收入者加強個稅征管
對高收入者個稅征管,主要是四大重點:加強財產轉讓等非勞動所得的征管;加強高收入行業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的獎金、補貼和股權激勵所得征管;加強對個人從事影視表演、廣告拍攝及形象代言等獲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加強高收入外籍個人所得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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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作為“工資學者”,您為何轉向稅務研究?
A:工資研究只是我全部研究的一部分,過去幾個月著力較多,現在階段性目標已完成,未來將把精力集中到財稅方面。從工資到稅務,看上去領域不同,但它們與分配公平緊密相連。通過工資研究我發現,我們工資兩級差已達30倍,而西方發達國家平均是70%,差距這么大,急需通過稅務研究來尋找解決方案,所以我就自然而然轉到了這個領域來了。
Q:國內關于工資方面的統計數據不太完整,您的這個結論是否準確?
A:在相關數據統計方面,確實問題比較多,但兩點可以證明我的研究是相對準確的,一是很多權威機構在引用我的數據和結論,二是新公布的一些數據,和我幾個月前推算的結果完全一樣。比如我推算中國7億多勞動者平均年收入是1萬多元,很多人曾對此表示懷疑,可最近《t望》雜志公布專家推算的結果也恰好是1.1萬元。
Q:您為什么認為稅務就能解決這個兩級差別大的問題?
A:對一個社會來說,工資研究可以讓我們了解貧富差距究竟有多大,而稅務研究可以告訴我們如何縮小這個差距,這兩個方面的研究是互為因果的。
稅基大更有利于社會公平
Q:提高個稅起征點會增加收入的觀點,您為什么不贊同?
A: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只有多數人交稅,稅基才可能大。比如50人。只有5個人收入高,夠納稅標準,他們每人交100元的稅,那么總數是500元;相反,如果其他40人也夠納稅標準,每人交20元的稅,加上收入高的5人交的稅,那么總數就是1300元。當我們把這個稅再返還給這50人時,后一種情況中人均可得到26元,而前者每人只能得到10元。你說是給26元更容易實現公平還是10元呢?換言之,稅基越大,收上來的稅越多,分到每個人頭上的錢才會更多。換句話說,才能增加收入。
Q:但公眾對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呼聲很大。
A:因為很多人沒意識到,稅是要返還給每個公民的,稅基大了更有利于調節收入的差距,能更好地發揮“二次分配”的作用。
對于我國7億多普通勞動者來說,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否意味著他們收入的增加?獨立學者劉植榮認為,只有多數人交稅,稅基才可能大。分到每個人頭上的錢才會更多。也就更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
稅重要以福利形式返還
Q:從理論上,每個人都能意識到稅是返還給大家的,但在實際操作中,低收入階層對此體會卻不深,這是為什么?
A:因為福利政策需進一步完善。稅主要是以福利的形式返還給公民,比如醫療補貼、教育、住房公積金等,但問題是,我們在分配福利時,往往和收入掛鉤。你收入高,則住房公積金也高,醫療補貼也高,結果卻是,收入高者得利更多,這就違背了“二次分配”的初衷。此外,包括教育、公共設施建設等,因考慮到經濟回報等因素,很多都集中在了原本就比較富裕的地區,中低收入階層自然體會不到稅收對自己的幫助。
O: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您認為。
A:在國際上,“負征稅”是比較通行的做法,每年各家庭如實申報收入,并先把稅繳上,然后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中低收入階層將多收的稅退回,而對于收入特別低的還要給予補貼。在這點上,各國操作不同,美國是先交后退補,有的國家不用先交。
人人都應享受到納稅好處
Q:“負征稅”依據什么標準進行?
A:當然要建立在完善的統計基礎上,國外這方面統計很細化。比如年收入1萬元至2萬元有多少人、2萬元至3萬元多少人等等,在此基礎上,得出“最低工資標準”,凡是在這個標準以下的,就享受“負征稅”。
Q:除了“負征稅”還有什么辦法來進行“二次分配”?
A:這個大家可能都比較熟悉了,比如在一些福利國家,婦女從懷孕第3個月起,政府就會給她建一個賬戶,定期撥款,直到哺乳期結束。在公立醫院,百萬富翁和工人享受的醫療都一樣,大夫開的藥也一樣,這就體現了“二次分配”的精神。
收個稅應以家庭為單位
Q:面對收入差距較大的現實,建立更合理的“二次分配”,您有什么建議?
A:應迅速改變目前個稅由本人繳納的方式,從國外的情況看,那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并繳納的,否則不公平。假設一個人收入3000元,可家里上有老下有小,那么他的負擔很重,而同樣收入3000元的人,如果家里就他一個,你說,兩個人交一樣的稅合理嗎?這也就是為什么,很多中低收入階層抱怨個稅有壓力,因為沒有考慮每個人實際花銷的情況。
Q:以家庭為單位收個稅,稅務機關工作量是否會加大?
A:每個家庭都有好幾口人,以家庭為單位收個稅,戶頭減少了,統計量也減少了,怎么是加大工作量呢?
Q:會不會出現家庭隱瞞年收入的情況,不利于征稅?
A:這也不成立,在國外家庭都是自己主動申報,在美國,政府按2%的比率進行抽查,如發現偷稅,會罰個傾家蕩產,誰還敢呢?沒有好的手段與措施,個人不是同樣可以隱瞞年收入的嗎?
靠能力與公正減少偷稅
Q:“二次分配”,是不是也會因存在大量偷漏稅行為。收不上稅,而影響分配?
A:所有國家都存在偷稅漏稅的情況。我們稅務人員的隊伍這么龐大。為什么偷稅行為還大量存在呢?這說明管理效率有問題。
篇6
論文摘要:稅收設計的是否科學、合理、有效及公平,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及國家財政的收入,甚至政府的運作。特別是個人收入所得稅,作為直接稅種,有很強的政策性,隨著個人收入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影響也將越來越大,征收的多與少,不僅可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高與低,而且,直接影響到公民的負擔能力和生活質量。
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公平是通過分配來實現的,而作為占我國財政收入95%以上的稅收,卻沒能在調節二次分配的公平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實際情況是我國基尼系數已超過國際公認的0.40警界線,達到0.47,城鄉收入相差18倍。這說明我國現在社會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收入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因此,科學地完善財政稅收制度,調節收入分配,保護效率,促進公平是國家經濟穩定發展的當務之急。因此,個人收入所得稅設計的科學性尤其重要,它能具體體現社會的公平稅負,設計的過于簡單,平均主義,本身就存在不公平,設計的太過繁復,既不經濟,也無效率。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從1980年開征以來,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貢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個人所得稅設計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難于滿足當今市場經濟時代的需要,陸續暴露出個稅設計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現行個稅的設計思想,跟不上時展的步伐。現行的個稅設計思路是以舊的傳統觀念為基礎的,即計劃經濟模式,普遍采用源泉征稅,并一直沿用到今,沒有將納稅人放在平等的地位考慮,不符合當前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治國理念。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65%以上來自工薪階層的工資,而對納稅人其他方面的收入,非工薪階層的收入,實際征收的卻很少。由于沒有采用個人收入所得申報納稅作為征稅的依據,導致稅務部門無從著手對每個人收入進行監控征收。
2.采用源泉征稅,難以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課征法,也就是采用分類征稅制,即將各類所得,分別不同的來源,課以不同的所得稅。優點是:課稅簡便,易于按照各類所得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稅率,能夠控制源泉,防止稅款偷漏。但是,不能根據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課稅。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的現象越來越多。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的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費用扣除而偷逃稅收。
3.現行個稅扣除數,沒有很好地反映當前市場經濟的變化,還是采用計劃經濟模式的設計思路。現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標準扣除額為每月1,600元的扣除數,非標準扣除數為:①生計扣除,包括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副食品補貼;②單身個人的標準稅前扣除,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設計的不足之處:第一,市場經濟的變化,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瞬息萬變。但我們制定的標準扣除一定二十幾年不變,稱之為前瞻性,實際上是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走計劃經濟的老路。每年的通貨膨脹,匯率的變動,貨幣的時間價值等經濟指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這樣制定出的標準扣除數,不可能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第二,非標準扣除數,在當今市場經濟下,利潤最大化的社會,除了政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企,能享受到這些國家稅收政策帶來的好處以外,由于非標準扣除政策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再加上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和不作為。沒有強制力的政策及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制約,必然助長企業逃稅避稅的行為發生,雖然也有些企業因經營狀況確實不佳等客觀原因,但是,廣大的打工一族,大部分不可能享受到這些非標準扣除,因此,公平稅負根本無法落實到實處。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路
1.列寧曾經說過“從社會主義的觀點來看,唯一正確的稅收是累進所得稅和財產稅,征收累進所得征稅是縮小貧富差距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我國政府應盡快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一步到位。即以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為基礎,“量能負擔”,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作為我國個人所得稅設計的中心思想。從宏觀上講,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建國理念,也符合我黨的建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微觀上講,也體現了稅收公平的原則。
2.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和自行申報制度,即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為一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項目的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它最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同時還不縮小征稅稅基,并最能體現支付能力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現在我國公安部門已建立了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全國數據庫,稅務、銀行等各個職能部門都可共享資源。再加上我國的互聯網已經很完善,極大地方便了個人網上自行申報納稅,全民全額申報納稅時,當前可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識別碼。這樣,第一,個人自行申報有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愛國情操,使納稅人知道自己為國家的財政貢獻了多少稅收,自己又享受了國家給予的哪些費用扣除及優惠和減免照顧。經納稅人自己的手填報的納稅款,真心誠意地付出,比現在強制扣繳,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征收思想。也將使納稅人更關心和監督政府合理使用納稅人錢的意識增強。第二,杜絕了現在采用分類征稅制,使納稅人在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時,可以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享受多次費用扣除的弊端而偷逃稅款。3.我國的稅收近年增長的幅度,遠遠大于GDP的增幅,而全國職工工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卻從1978年的15.6%降至2005年的10.2%,這說明了雖然國家的財政收入明顯增加了,但職工的收入并沒有增加多少,國富了民并沒有強,老百姓拿什么消費,又如何拉動內需呢?因此,我國應該及時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首先,標準扣除額,應該根據每年的經濟增長或消費物價上升的幅度,及時調整通貨膨脹系數等經濟指標對納稅人的影響,不應該將標準扣除額靜態化,多年不調整。第二,非標準扣除額,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副食品補貼,應該像標準扣除額一樣量化。第三,單身個人的標準稅前扣除,包括“四金”,即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由于“四金”是按個人工資總額20%左右的比例來提取,造成了工資越高者扣除的越多,違反了稅收公平的原則。因此,“四金”也應該量化,這樣,才能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才能藏富予民。
4.美國總統喬治·布什在競選時,就提出支持減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在他執政期間很好地利用了“拉費曲線”的理論,落實了減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每年不但沒有增加財政赤字,反而減少財政赤字1000億美元以上。同樣,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測算,2005年按每月800元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約為60%,扣除標準調整至每月1600元后,納稅比例將降至26%左右,納稅人數減少一半左右,財政收入將減少280多億元。2006年的實際執行情況是,財政收入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以上例證說明,即減少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收入所得稅,并不預示著財政收入的減少。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大膽、科學、合理和及時地設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減免及扣除額,讓人們實實在在地分享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
5.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實現全國每人一個社會安全保障號,讓每人年輕時為自己退休后存一份養老金(可學習新加坡模式),老有所養,減少后顧之憂,也減輕了國家的負擔。可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同時,按同樣的標準不同的比率征收社會保障稅,多交稅者多受益,即在退休(55-60歲)之后,可享受多交稅款給自己帶來的更多的保障和好處。另一方面,每人一個社會安全保障納稅號,使每個人所有的收入都必須通過這個稅號進出,既可杜絕人情稅,也容易讓稅務部門隨時抽查納稅人完稅的相關資料。同時,讓廣大的打工一族多一重保障,多一張安全網。也讓企業,特別是私企、民企和外企在使用中國廉價勞動力紅利的同時多承擔一份社會責任。公平稅負,才能創造和諧社會,才能提高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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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院校門診部個人所得稅計算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個稅計征政策對員工會有多大影響?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雖然新的個稅計征政策已經出臺,但是在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對個稅政策的理解分歧,直接影響到單位準確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和稅務機關的有效監管。
院校門診部屬于院校的醫療衛生服務部門,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其規模小,相當于一個綜合門診部,在做好師生醫療服務保障的同時,積極開展醫療便民服務,創造了一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解決院校科研衛生經費的不足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本文結合實際工作擬對院校門診部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進行探討。
一、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稅法中的“職工”特指有任職或受雇關系的勞動者,稅務機關將單位是否為個人繳納了社會保障費用作為判斷其是否為“職工”的標準。職工的大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單位,稱為“工資薪金”,其扣稅計算憑證為實際發放工資的自制憑據――工資單。院校門診部為了提高職工積極性,制定了一系列收入分配管理辦法,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職工收入除了基本工資,還包括醫生掛號提成收入、外出會診收入、超工作量完成的獎勵金、其他勞務收入等。財稅字[1997]103號規定: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征收營業稅。據此,門診部職工取得以上各種名目的收入均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從收入中全額減除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自己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捐贈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必須是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才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這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稅前扣除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實行雙向控制。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還有:門診部為員工據實憑票報銷的電話通訊補貼;門診部為員工的私家車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的交通補貼;以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及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這意味著單位向員工發放的中秋月餅、高溫飲品代用券等物品、有價證券;單位組織員工的免費旅游均應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其中所得為實物的,應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通知停止“雙薪制”計稅方法,年底雙薪收入將不再分別計稅。實際工作中“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的區別很難界定。國稅發[2005]9號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并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更為優惠。調整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但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對每個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就違反了2005年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
針對年底雙薪制政策的變更,在個稅籌劃方面,如果將“年終雙薪”當作年終獎發放,則可以把年終雙薪與年終獎合計后的金額除以12個月。具體來講,對于只有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行;對于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可以將兩項收入合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
例1:假設門診部員工李某月工資5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沒有全年獎金(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按原“雙薪制”計稅方法計算:3000×15%-125=325(元);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5元。2005年以后,年終加薪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數(3000÷12=250元)查找適用稅率,250元對應的稅率為5%,則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5%=150元。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分攤計稅方法比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李某少繳稅款175元。
例2:假設門診部員工陳某月工資5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2005年以前,按照原“雙薪制”計稅方法計算,年終加薪應納稅額=3000×15%-125=325(元),全年獎金應納稅額=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計應納稅額為2950元。按照2005年以后的政策,可以將陳某年終加薪和全年獎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數(18000÷12=1500)查找適用稅率,1500元對應的稅率為10%,則陳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8000×10%-25=1775(元)。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分攤計稅方法比原“雙薪制”計稅方法,陳某少繳稅款1175元。
從上述案例看,將“第13個月工資”當作年終獎發放,某種程度上,可以達到節省稅款的目的。但也有例外,如果(年終獎/12)和〔(年終獎+雙薪)/12〕兩者不處于同一稅率檔的,可能籌劃失敗。
三、勞務報酬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近日,衛生部公布的《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醫師受聘多家醫院,引導醫師合理流動,并鼓勵醫師到基層和農村多點執業,以緩解基層醫療機構的資源欠缺問題。這意味著院校門診部等基層醫療機構可以聘請其他醫院的專家前來注冊,合法當“坐堂醫生”。門診部一般沒有與臨時聘請的坐堂醫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雖簽訂用工協議但未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則視此類用工為勞務用工,支付給其的報酬稱為“勞務報酬”,屬于對外支付和結算,主管稅務機關通常要求具備相應的勞務發票等外部憑證。國稅發[1997]178號規定,個人受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堂門診及售藥,由該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收入與該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人員,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交納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稅款由該醫療機構代扣代繳。根據上述規定,臨時受聘的坐堂醫生從門診部取得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此外,勞務報酬收入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上述收入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稅款后,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2006]526號)進一步明確,退休人員再任職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納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二是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是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根據上述規定,院校門診部返聘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其所領取的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工資可免繳個人所得稅,門診部不應代扣代繳這部分退休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對再任職取得的返聘工資,則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因此,離退休醫生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存在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兩種可能,即同是退休返聘人員,打工形式不同,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式也有區別。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是聯系稅務機關和員工的紐帶和橋梁,既涉及為國家組織稅收收入,又涉及單位資金和員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財會人員要適時鞏固和更新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薪酬制度,充分利用其中的優惠政策,準確及時地計算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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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1、專項資金的定義不夠明確
不論是《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49號,還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政部72號,均沒有對專項資金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專項資金”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各種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專項基金等,比如近年并入“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其征收目的是通過政策調控,運用經濟杠桿手段降低建筑能耗,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和使用,鼓勵和支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其征收環節的本質其實是一種保證金或押金,企業若按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政府應予全額退還,只有當企業未按規定使用時才全部或部分不予退還,不退還部分才是真正意義的專項資金或者說專項基金。事實上,不管是征收環節還是不予退還部分都統稱為“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甚至管理這些資金的財政部門也并不清楚這種資金的具體性質,以為交入財政專戶的資金即為可支配的財政性資金,因此當執收單位向財政申請撥付返退企業的保證金時,審批時間很長,如散裝水泥發展基金就存在類似的問題。其實這樣非常不利于專項資金的管理,也不能及時向企業返退資金,還直接影響職能部門的行政效率。由此,人們對專項資金的界定基本上出于財政系統或有關部門的主觀判斷,尤其是隨著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不斷改革和深化,各種專項資金一股腦并入國庫支付系統,比如部門預算的項目資金、政府專項資金等,由此導致各種資金相互混合,很不利于專項資金管理。
2、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報不夠科學
筆者所在地財政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收支計劃管理模式。比如住房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報,涉及局本級多個業務職能處室及二級預算單位。在編制收支計劃時,局本級根據市政府三定方案明確的職能編報部門預算,業務處室編制專項資金收支計劃;二級預算單位作為獨立的法人單位和獨立預算機構,其單位財會部門根據本單位業務職能編報部門預算,同時直接申報專項資金計劃。基于此,人們很難明確界定哪些項目應該從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編報,哪些項目應該由部門預算的項目經費中編報,由此導致業務部門為了爭取更多的財政資金,有時候可能重復編報預算。再如散裝水泥發展資金、建筑節能發展資金,其管理同樣實行年度編報收支計劃,首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項目征集公告,再對征集的項目進行分析論證,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批復收支計劃后即可確定具體項目。從表面上看,這種方式很科學,其實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企業可能沒看到公告,或者對政策不夠了解,不知道如何申報項目,從而導致征集不到項目,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無從編報,以致政府部門在專項管理工作上處于被動狀態,不能有效履行行政職能。
3、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不太健全
許多專項資金缺乏系統的、有針對性的管理制度。有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卻尚未進行修訂。標準和制度不健全,導致預算編報較為粗糙。由于財政部門對收支計劃的批復沒有時間約束,年度收支計劃往往一年半載后才得到財政批復,耽誤了相關項目的實施進程,導致當年預算執行嚴重滯后,甚至拖延到下一年度才能執行。有的專項資金收支計劃財政早已批復,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資金撥付制度,有時因資金撥付不及時而導致工作進度延遲,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無法得到有效執行。
4、專項資金管理不夠規范
目前,有些單位隨意開立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一個專項資金開立多個銀行存款賬戶,有的單位擅自將專項資金設為定期存款,增加了資金管理風險和銀行賬戶管理難度,也不便于會計核算。由于財政部門對各預算單位的具體情況不甚了解,當新業務需要開戶審批時卻要求預算單位對多種專項資金銀行賬戶進行整合,實行一個銀行賬戶管理多種專項資金,比如筆者所在單位的散裝水泥發展專項基金、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住房專項資金,將這三種完全獨立而且資金量龐大的專項資金混合在一個賬戶進行管理,非常不利于專項資金的獨立管理和獨立核算。隨著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有些專項資金一股腦打包,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由此導致部門預算的行政資金與專項資金混合在一起,比如部門預算資金、“十百千萬”人才專項補貼資金、部分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等都在一個零余額賬戶體系管理和核算。除此之外,各種專項資金歸屬財政內部不同業務處室分管,比如住房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后,有些項目又不能提供銀行票據給專項資金主管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目前,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沒有明確的專項資金會計核算制度,有的專項資金會計核算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的又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科目設置也有很強的主觀性。
二、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改進策略
1、科學界定專項資金的基本內涵
應對專項資金進行科學定義,明確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內容,確定專項資金核算口徑。比如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和散裝水泥發展基金等管理方式相似的資金,征收時可以定義為“某某保證金”或“某某押金”,對未予核退的資金定義為“某某專項資金”或“某某專項基金”等;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不管資金來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資金,還是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資金,統稱為“住房專項資金”,并具體明確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防止各種專項資金混淆不清,方便對專項資金的核算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2、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要對現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梳理、整合、修訂完善,理清職責,落實責任,制訂一套系統、全面、有約束力、操作性強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根據專項資金經費來源和用途,實行分類管理。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等非財政資金為一類資金,資金管理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資金繳存及貸款銀行,制訂專業的資金增值模式,明確資金監管部門。資金監管部門對資金安全、增值模式和渠道及實施資金效益進行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住房專項資金、金建工程專項資金等經發改部門立項批準的基建項目資金為二類資金,資金監管部門主要對項目概算進行總控制。“十百千萬”工程等補貼類資金為三類資金,主要從補貼發放的及時性、準確性等社會效益方面進行管理。其他事務性質類的專項資金為四類資金,主要從項目征集、確定、審批、實施、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管理。(3)對專項資金實行合同管理。由專人負責,單位統一編號,對項目從立項、申報、審批、項目進度、資金撥付等全程實施合同管理,保證項目管理有效,檔案資料的完整。(4)對各專項資金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未經審批開設賬戶的,補辦審批手續或注銷;對違規開立多個賬戶的,堅決予以注銷;擅自將財政資金辦理定期儲蓄業務的,堅決予以取消;一個賬戶管理多個專項資金的,分設賬戶管理,實行獨立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定期對賬戶及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核查,以保證工作成果。
3、加強部門之間溝通協作
專項資金往往涉及同系統的多個職能處室和事業單位,也涉及多個不同的職能部門,因此管好用好專項資金,確保專項工作有序開展,需要各單位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有效溝通。(1)對內負責項目申報及具體實施的部門要及時報告,并反饋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與不足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和單位,實現內部工作無縫對接。(2)對外加強與外部單位的溝通和銜接,單位財務部門及時向財政申報預算,根據內部單位反饋的項目進展情況,及時與財政溝通協調,使財政部門及時批復預算,按規定及時撥付項目進度款,資金撥付后做好票據傳遞工作,以便財會人員進行會計核算,以形成一個閉合式的資金管理模式。(3)在專項工作結束后,主動聯系審計部門對項目進行決算審計,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績效評價工作。
4、強化單位財務意識
行政事業單位要準確定位財會人員角色,將財會工作的職能定位于全面參與專項資金決策和監管工作;要充實財務力量,加強內部機構設置,明確崗位職責,權責結合;要重視財會人員培訓和學習,財務人員既要熟悉會計法規、財政政策、財經紀律,又要深入了解并學習業務知識,以便更好地為財會工作服務,充分發揮財會工作服務和監管的職能。5、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效益由于各專項資金的適用范圍、項目申報方式、項目實施領域都相對獨立,很多項目不具可比性,為客觀、真實的反映專項支出活動取得的實際效果,單位可以建立內部評審機構、評審委員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1)在經濟性方面,評審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支出決算機制,支出優先安排機制,是否克服支出過程中的浪費現象。(2)在效率性方面,是否能體現政府及民眾對專項支出在項目決策機制、實施進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要求。(3)在有效性方面,結合當前和長遠利益,衡量使用專項資金開展專業工作中創造的價值,總結專項支出所取得的最終成果,并加以有效利用,營造講績效重績效促發展的良好風氣。
三、結語
篇9
一、畢業生應如何對待自己的檔案
現在,企事業單位招聘員工,國家公務員的選拔等都要審查檔案,并以其記載的相關資訊作為甄選人力資源的重要證據。另外,如辦理社會保險、職稱評定、出具各種相關證明等也都需要人事檔案。由于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畢業生畢業后暫時找不到就業單位的,其檔案可免費由學校保存兩年,有些同學就誤以為既然學校免費保存,就無須再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托管了。其實,學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學籍檔案”,而真正發揮作用的是你的人事檔案,如你的轉正定級、職稱評定等相關事宜都是由學籍檔案轉換成人事檔案后才能進行的。按國家政策規定,大中專畢業生畢業(以報道證人社部門簽署日期為準)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批準轉正定級;本科畢業生畢業工作一年(以報道日期計)、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工作滿三年可申報初級職稱,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負責辦理。由此可見,學校保存的學籍檔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
二、充分認識畢業生“學籍檔案”與“人事檔案”的區別及聯系
畢業生的學籍檔案是指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并被錄取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的檔案,它以文字資料的形式記錄了高考成績、在校學習成績、家庭狀況、在校期間表現和獎懲情況等。畢業生的人事檔案由學籍檔案轉換而來,是指畢業生畢業后,在其學籍檔案中放入該畢業生的報道證,然后由學校將檔案轉交畢業生就業單位的人事部門或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這時學籍檔案正式成為人事檔案,它是通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或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就業協議,然后履行相關畢業程序并取得報到證后,才得以實現。
三、畢業生就業后檔案、戶口如何轉移
畢業生的檔案由學校按其就業的單位或生源地,發機要交通專遞到各地市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個別高校由學生本人自帶檔案的辦法是錯誤的,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有權拒絕接收此類檔案。畢業生的戶口由學校派出所按報到證上標明的就業單位遷移。就業報到證、升學的錄取通知書是畢業生檔案轉出的憑證。報到單位開到哪里,戶口、檔案就轉到哪里,沒有工作單位的簽發到畢業生生源地。單位沒收到檔案,則需要畢業生向各學院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老師查詢,看檔案發到什么地方去了,只要發的是機要交通專遞,都有詳細的地址和接收人,一般都能查到詳細情況。
四、畢業生的檔案應如何托管
按國家政策規定,組織、人事部門或其所屬的各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才有資格保存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后的人事檔案,畢業生考取公務員的,其檔案應由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各種私營民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獨資企業都無權管理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托管。畢業生也可以以個人名義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托管人事關系。另外,各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如省人力資源、市人力資源、各區人力資源等,它們的區別只是所屬部門不同,其他無任何區別。哪些畢業生的檔案適合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托管呢?主要是那些不想回本地而想將戶口落在學校所在地的畢業生、準備考研的畢業生、還無法確定能否在現單位長期干下去的畢業生,以上這些畢業生都可選擇將自己的檔案人事關系放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托管。對那些申請出國(出境)的學生戶口和檔案,由畢業生聯系本地人力資源市場或者其他地方落實接收戶口、檔案,簽訂協議書領取報到證,到保衛部辦理戶口轉出手續,到學院辦理檔案轉寄手續。戶口、檔案的轉入手續由學生自己負責。
五、畢業生檔案托管的內容及享有的服務
畢業生辦理檔案托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以保存人事檔案關系為主的人事,包括檔案管理、婚育管理、出具人事證明等;(2)以社會保險為主的,主要包括為單位和個人代辦養老、失業、醫療、住房公積金等保險;(3)為畢業生辦理黨員轉正、職稱評定等手續;(4)辦理出國手續;(5)畢業生可以隨時流動,省內改變單位,出省就業辦理調動手續等有關內容。只要辦理了人事檔案,就會享有畢業生的轉正定級、檔案工資的晉級、職稱晉升申報、辦理落戶手續、出具省份證明、落戶證明、購房工齡證明、計劃生育證明、出國政審等,并可以享有代收代繳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服務。
篇10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開始實施于1980年,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時將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進行合并,形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基本結構。隨后經歷了6次修正了個人所得稅法,3次修正了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政策和征管的規范性文件。雖然個人所得稅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根據目前的狀況來看,個人所得稅對調節居民收入差距并未產生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小,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整體稅制結構中的地位較低,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發揮力量有限。1994年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1.42%,隨后逐年比重增加至2005年的7.28%,但是2006年開始比重開始下降,至2013年比重降至5.91%。另一方面,現行的分類制課稅模式存在很多的問題,使得個人所得稅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是源于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在我國居民的收入來源較為單一,征管水平不高基礎上實行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時居民的收入來源也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分類制的個稅征收模式并不能衡量納稅人的真實水平,不能區別納稅人的負擔狀況,容易出現實際收入水平高的人比實際收入水平低的人的稅收負擔低的情況,加劇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況。
(一)分類所得稅制下稅目劃分不合理
我國目前采取的分類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各項所得,根據其來源不同或性質不同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11項,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這種劃分方式存在著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分類稅制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在這種模式下收入渠道單一且應納稅所得額少的納稅人稅負重,反而那些收入渠道多元化、應納稅所得額高但分屬不同應稅項目下的納稅人的稅負較輕。由于不同來源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征收,收入高的納稅人往往由于其收入來源廣泛而導致他們可以通過多份收入進行多次費用扣除,從而實現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這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納稅人真實的納稅能力,而且這種變相的合理避稅方式造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
(二)費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采取定額與定率相結合的方式,費用扣除按照居民的個人收入分別確定,沒有考慮居民的家庭實際情況,也沒有考慮物價因素、缺乏彈性,影響了調節居民收入的合理性。目前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全國統一為3500元/月,這一扣除標準沒有考慮納稅人實際情況。由于各個家庭在教育、養老、住房、撫養子女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占到納稅人總支出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此外,居民的婚姻狀況、贍養及撫養人口對不同家庭的消費能力造成很大的影響,由此相應產生的醫療、教育等費用會實質上造成家庭稅收負擔不公平。對國內居民統一適用3500元/月,而外籍人員適用扣除4800元/月,這項政策制定之初是為了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有利于我國的對外形象,然而這種超國民待遇已經不適合我國的經濟形勢,也不利于社會公平。
(三)稅基較窄、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分類稅制包含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11項征稅內容。但是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稅款比例占到個人所得稅稅收的50%以上。實際上目前我國個人除了獲取工資收入以外,還存在非貨幣性的附加福利,收入呈現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發展的態勢,個人的賬面工資不能完全反應個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很多企事業單位存在低工資、高福利的現象,附加福利包括住房、醫療、各類補貼等,高收入群體還有“灰色收入”,這些收入難以用貨幣衡量,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對這些非貨幣性收入征管的缺失也使得稅基較窄,影響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征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復雜,既有超額累進稅率,又有比例稅率;在比例稅率中又設有減免征收和加成征收,這既造成納稅人對稅法難于掌握和理解,也不便于稅務機關的征管。我國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45%,勞務報酬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40%,生產經營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是35%,稿酬所得減征后實際稅率14%。這一稅率結構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如果某一納稅人的收入完全是靠工資獲得,那么其應納稅的最高稅率是45%,個人所得稅對其調節力度是最大的;如果納稅人是企業老板,則其應納稅最高稅率是35%,如果納稅人是作家,則其最高稅率是14%;同樣多的收入,由于來源渠道不同,其所要交納的稅額就不同。這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四)個人申報制度的不合理,稅收征管存在難題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納稅申報方式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起要求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主動申報納稅,但是目前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淡薄的,讓其從被動納稅到主動申報納稅的轉變存在困難,外加對于條款眾多的稅法難于讓納稅人理解,這些都會阻礙自行申報納稅的實施。稅收征管的執法力度不夠,我國的《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但是在實際執法中遇到已離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追繳稅款的難度很大。此外,稅務部門需要的納稅信息難以共享,缺乏法定協作機制。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難以達成協作,納稅人的收入、財產及日常消費數據難以實現共享。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路徑選擇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早在2003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就已經確定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制走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但是十多年已經過去,仍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在十上我國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環境來看,目前可以實行的路徑可以有:
(一)費用扣除的調整
自2006年以來的費用扣除標準經歷了從1600元、2000元到3500元的三次調整。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不僅是每次個稅改革呼聲最高的關注點,也是學術界長期關注的問題。但是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的意義到底效果如何?假如將此標準提高到5000元,稅率和級距都不變,那么對于月工資6000元的人來說在扣除標準3500元時需要納稅145元,扣除標準5000元時需要納稅30元,減稅115元;對于月薪20000元的人來說扣除標準3500元時需要納稅3120元,扣除標準5000元時需要納稅2745元,減稅375元。這就造成了個人所得稅所起到的“逆向調節”作用,即工資薪金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只是單純的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會使得工資越高的人獲益越多,工資越少的人獲益越少,同時還會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有效稅率。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的越多,這種“逆向調節”的作用會發揮的更大,這與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對于費用扣除的確定,我們常常關注扣除標準,對于費用扣除的內容關注較少。結合目前我國的國情,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及相關因素,如配偶的收入水平、贍養老人、子女數量、基本的醫療教育支出以及購買首套房子的房貸利息支出等。對此設定必要的扣除限額或者比例,這樣做的目的是對不同的納稅人實施差別化的扣除規定,實現負擔重的人多扣除,負擔輕的人少扣除。
(二)擴大稅基,規范稅收優惠
我國的居民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在工資薪金的收入之外員工還會獲得公司獎勵的非貨幣利,例如員工獲得公司的出國旅游、奢侈品獎勵等。公司為了給員工增加福利,種類繁多,稅務機關難以進行監管以及核算,但是繼續將這類收入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會使得稅收公平難以實現。但根據目前情況來看,附加福利正在慢慢地從非貨幣性向貨幣性轉變,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變為住房補貼、公務用車也逐漸采取貨幣化和社會化的方式進行。因此,稅務征管應當考慮附加福利逐步納入到應稅范圍,擴大稅基。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的是對低收入群體及弱勢群體的照顧,體現公平原則。但是目前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被一些中高收入人群利用,造成了稅基的侵蝕,應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規范。首先,目前外籍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本就比我國居民的扣除標準高,取消對外籍人員的各種補貼、費用的稅收優惠規定。其次是取消獲得津貼和獎金的國內外高收入者的稅收優惠,對超過標準的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征稅。附加福利和稅收優惠是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生平,但也成為一些高收入人員提供了避稅的途徑,為了加強國家在個稅政策上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對高收入群體以及對附加福利和稅收優惠的有效監管,能增加財政收入,是擴大稅源、加強個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途徑之一。
(三)加強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