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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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 要 公共行政學的理論各有,因此,公共行政學有不同的研究途徑。本文從公共行政發展史的角度,縱觀公共行政的發展脈絡,分析管理途徑和法律途徑的沖突,并設想在未來的治理中如何規制這些沖突。

關鍵詞 公共行政 管理途徑 法律途徑

一、公共行政發展的脈絡及三種研究途徑

1.公共行政發展的脈絡

目前,學術界對于公共行政的發展脈絡雖表述不同,但大體分為六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提出與創立時期。19世紀末,隨著資本主義矛盾的激化,行政學應運而生。第二階段是行政學的正統時期。這一時期認為經濟和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基本準則。第三階段是批判與轉變時期。國家開始對經濟和社會進行全面干預,行政學也進入了不斷深化改革的時期。第四階段是應用與發展時期。20世紀60年代,科技的發展也為行政學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這一時期的行政學由純理論的研究轉向應用研究。第五階段是挑戰與創新時期。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的經濟陷入“滯脹”的困境。由美國青年行政學者發起的“新公共行政”運動得到發揚光大。第六階段是總結與探索時期。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公共行政學開始了對本學科歷史發展的回顧和反思。一場以“新公共管理運動”為標志的大幅度行政改革在美國等多個國家開展。此外,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務理論”和羅森布魯姆的“多元公共行政觀”至今仍非常值得學術界的探討。

2.管理、政治、法律三種研究途徑

羅森布魯姆的“多元公共行政觀”認為公共行政從來不是一個同質的研究領域,它的研究途徑是多元的,這產生于公共行政的復雜性。長期以來,對公共行政領域的研究存在三種途徑,即管理、政治和法律。管理途徑已發展為傳統管理途徑和新公共管理途徑兩種思路。根據傳統管理途徑,公共行政的意義在于追求效率、效能及經濟最大化。新公共管理途徑的基本價值觀強調成本――效益及顧客回應性。這一途徑主要是改革原有的舊模式,以期改善公共部門的績效。公共行政的政治途徑強調的價值是“代表性”“政治回應”“責任”等。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徑主要是將公共行政看做特定環境中應用法律和實施法律的活動。法律途徑的公共行政強調法治,這包含著以下四個方面的核心價值:“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個人應享有的實質權利和法律的平等保護權、公平、誠實。

二、公共行政中管理途徑與法律途徑的沖突

在公共行政的三種視角中,管理視角和法律視角的價值觀最為相對,管理途徑強調效率,而法律途徑則強調公平,兩種途徑的沖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組織結構方面的沖突

傳統管理途徑主張公共部門應采取官僚制組織結構,以專業化分工、統一指揮與協調達到高效目的。新公共管理途徑主張組織結構應整合組織內部的各項行動并盡量授權給各分工單位,組織結構趨于扁平化和自主性。而在法律的視野中,公共行政研究強調行使裁決功能的行政機構必須有大的獨立性,獨立于政府部門之外。

2.人事行政方面的沖突

管理途徑的人事行政主張人事工作應促使效率、經濟的最大化。其假設是公共服務應非政治化,像企業一樣運作。而法律途徑則高度重視求職者的權利和自由,將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憲法關系置于公共機構雇傭關系之上,強調公平平等程序的必要和法律平等保護的需要。

3.預算和財政方面的沖突

傳統管理觀點嘗試發展一種預算途徑,來提升經濟、管理效能的價值,尋求以預算來削弱浪費、強化對政府運作的管理控制。新公共管理以市場力量為手段,強調績效和顧客的回應,例如新績效預算。而法律途徑則保護憲法的完整性和個人權利,確保人人在法律之下有同等保障,以及改善程序正義及公平性。

4.政策分析與執行評估的沖突

傳統管理觀點強調政策執行的效率、效能,偏好政策執行的評估技術并主張行政機關要控制調查過程。新公共管理主張政府應該安排公共服務的提供,而不應該自己直接提供服務。法律關注的焦點在于憲法的完整性、公平、以及個體權利的保護,主張向行政服務的接受者、行政管制的對象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以防止權益受到損害。

三、公共行政中管理途徑與法律途徑沖突的規制

1.整合兩種研究途徑,進行全面分析

羅森布魯姆曾經說,“盡管不同途徑的價值和主張是沖突的,但平衡各種矛盾和沖突正是公共行政藝術的精髓所在。”管理與法律所代表的價值對于公共行政同等重要,處于并列地位,單獨強調某種價值訴求都是片面的。這種價值訴求的沖突從理論上表現了公共行政實踐中的困境。這里說的整合并不是融合兩者的矛盾,而是運用兩種視角去全面的看問題。

2.重視法律途徑的應用

以往的實踐經驗中,管理途徑更受人們重視。管理途徑強調行政理性、效率、效能等工具理性的價值。不可否認,它對公共行政的貢獻是巨大的,但另一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管理途徑忽略了民主的基本價值。因此,在以后的治理實踐中要更推崇將法律途徑納入研究視角中,強調“法律繼續為公共行政之核心議題”。

3.承認其根本沖突,并以權變的思想去解決具體問題

行政管理者必須承認兩價值訴求的差異,不能盲目融合兩種截然不同的途徑。兩途徑的并無高低之分,也不能做出先后的價值排序,因而整合兩種途徑的有效方法還在于對每一種研究途徑的適用條件、背景作更詳細的分析。以權變的思想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思想解決實際問題。例如羅森布魯姆在書中曾指出,當涉及災難的預防時,適合管理途徑;當涉及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時,適合法律途徑的分析。

參考文獻:

[1]丁煌.西方行政學說史.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2][美]戴維.羅森布魯姆,羅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學:管理、政治、法律的途徑.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篇2

一是送法上門,加強企業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統計普法。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派發統計法律法規讀本和相關宣傳資料,以面對面宣講的方式,現場講解統計法律法規,側重宣傳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及省統計局《__省統計局關于貫徹<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向企業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普及統計法律法規知識。同時開展統計業務指導,督促統計人員如實、準確、及時地填報統計資料。

二是突出重點,加強新增企業誠信統計的宣傳。以各專業新增企業入庫為契機,結合執法工作熱點、難點問題,針對新增企業對《統計法》等相關法律不熟悉等特點,突出重點進行統計法制宣傳。

一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了《__區統計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__區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辦事規程》等兩項辦法制度,通過明確管理范圍、調查項目事項分類、管理機構、工作程序,進一步理清辦事流程;將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工作分解落實,由專門機構負責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日常工作,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統計調查項目的申報、審批工作。

二是制定了《__區統計局隨機抽查工作辦法》,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進一步規范統計行政執法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執法。

三是根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章的變化和統計執法中發現的問題,修訂完善了《__區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暫行)》,在征集全局各科室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法律顧問對實施辦法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圍繞“統計違法行為描述”和“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等幾方面進行修訂,細化了各項處罰的具體裁量情形,并對全部罰款項目定額處罰,進一步規范了統計處罰裁量權,避免執法的隨意性,保障了統計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

篇3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困難,為社會和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其成因主要是:電力立法滯后于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電力立法難以突破電力行政執法的基礎——執法隊伍構建及執行力。因此,電力行政執法需從立法層面予以突破,從中央層面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在立法一時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應對之策。

引 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之策。

1.當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

2007年,在全國“三電”(指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專項斗爭中,查處“三電”治安案件2.5萬余起。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方式: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

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難的對策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如《寧夏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是一種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

篇4

批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17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不服海關處理的行政案件的訴訟程序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24日下發的《人民法院審理治安行政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只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不服海關處理的行政案件,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辦理,不宜援引審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暫行規定”。

篇5

1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內涵與表現

行政政執法風險應當是指具有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中侵犯、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由此給執政黨和政府,以及行政機關“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1]。據此,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可理解為衛生行政執法中可能發生的上述一系列風險。

可將衛生行政執法風險進行大致的歸納:按被追責的類型可分為行政風險、刑事風險、經濟賠償風險等;按影響的對象分為單位風險和個人風險,甚至可以將公信力降低風險也歸入其中。

2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成因

(1)法律法規標準的部分滯后及不完善性。由于衛生活動(技術)的不斷發展進步,新生事物或現象不斷出現,導致衛生行政執法存在對調控盲區,執法的準確性難以把握,執法風險由此而生。 例如,現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了7類28種公共場所,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一些人們經常活動、人群集中、流動性大、設備和物品容易被污染新型的場所未被納入;比如,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006)實施之前,舊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持續延用了20多年,曾一度引發公眾抱怨。這些法規標準等滯后問題使得行政的“作為”或“不作為”有時會處于進退兩難,而一旦出現對應的風險事件,公眾和輿論又時常不分青紅、想當然地將這些引發“事關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問題的“矛頭”直接指向百口難辯的衛生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常會無辜成為眾矢之的,于是,在全社會興師問罪和微妙的現行問責“制度”環境之下,衛生行政部門成為替罪羊而承擔“責任”向公眾謝罪也不難理解,對應風險不言而喻。

又如,已實施20余年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均有如此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這違背了衛生監督必須具有對相對人依法直接進行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失去了一部法規應有的約束力和嚴肅性[2],衛生行政執法的處境不可謂不尷尬。法律法規的滯后不僅僅是因為制定時間上的久遠,即便是2010年才出臺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其第十九條的規定也與《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完全同理。衛生行政機關手中沒有可以對“情節嚴重”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尚方寶劍”作后盾,執法“底氣”嚴重不足,監督效能可想而知。

由于法律法規滯后、不完善,對醫療機構對外承包醫療科室、出租科室、出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一些問題界定從未曾在法律法規層面得到過根本解決。隨著醫學技術手段和網絡電子信息機技術進步帶來的非法行醫界定問題等等,都可成為風險因素。

(2)衛生行政法律法規體系龐大繁雜。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等數量龐大繁雜,其中不乏條文競合,涵蓋的領域多頭難理。 衛生行政執法涉及多學科知識,專業技術性強。作為前線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如要做好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最大限度規避執法風險,就既要熟練掌握法律法規知識、精細區別其界定和適用,又要擁有牢固的專業知識,這對執法人員都是極大的挑戰。

(3)社會法制環境的改變和執法現實的影響。隨著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逐漸增強,利用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加頻繁和廣泛,執法風險不斷加大。 外部因素干擾,也可造成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出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慮,地方政府和中國傳統“人情”因素干涉干預衛生行政執法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有因“難作為”而 “不作為”的風險。

(4)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自身原因。衛生行政執法機關相關制度、人員法律素質、執法風險防范意識等都是影響執法風險高低的因素。 比如,作為行為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可能十分具體,這就要求執行人必須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專業知識水平不足、法律素質欠佳、道德水準不高、自律性差等都可成為自由裁量的風險因素。

由于相對人對處于強勢地位的衛生行政執法者的長期心理定勢難以消除,放大了執法人員權治思想,助長了執法者的不依法行政行為,增加了風險的累積。

上述各種因素交織互融,共同構成了執法風險的主客觀基礎。

3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防范

(1)抓執法制度建設。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要求的監督制度并未有配套可操作的具體辦法,事實上,即便有對應的內部或外部監督制度,多數情況下也只是形式審核,不涉及實質內容,形同虛設或流于形式。部分基層機構,在實質上形成單獨一個科室集受理、審查、決定三個環節于一身,而這種大權又會具體體現在科室負責人的一人手中,這種集三權于一人的制度設計缺陷,一旦出現日后演變為風險的事件,很難從內部制度上及時發現補救。因此,必須從制度層面施行“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離。

完善行政處罰關鍵環節把關制度。行政處罰的執法風險關鍵控制點在于“罰或不罰”和“處罰種類和幅度”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對“罰或不罰”做出了綱領性規定,同時第三十七條也對回避制度進行明文。但問題是很多基層部門基本都沒有完善的回避審核制度和“罰或不罰”決定制度:關于回避的落實,如果沒有對執法人員的內部審核制度,即便案件執法人員有利害關系,那么也只停留在類似于《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十六條“自行回避”的層面。應建立實際操作性強的回避制度、案件調查處理的“調查”、“合議”、“復核”分離制度。參考聽證相關要求,應制定關于合議人員的具體細則,尤其是要避免“一言堂”的合議形式,即:案件調查人員不能成為合議主持人,也不能占據合議人員的多數,使案件的調查人員不能控制合議的進程[3]。總之,應完善行政處罰關鍵環節把關制度。

需要在制度層面彌息的不僅限于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也不僅限于上述環節。

(2)抓執法隊伍素質建設。 建設一支精專的高素質執法隊伍,是保證抵御風險的基礎。要通過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衛生專業知識培訓、行政執法技巧培訓、執法案例指導培訓等一系列方法措施來全面提升執法隊伍的執法素質,打造一支業務精通,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體與程序并重、不折不扣地嚴格按照法定權限、程序、職責來行使衛生行政執法權的高素質的隊伍。

(3)抓風險管理-引入量化風險管理,科學防控衛生行政執法風險。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管理是應用風險學理論和風險控制技術,實現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管理控制的一種方法,其關鍵環節可以分為風險識別、風險量化分析、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效果的反饋調節也屬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識別是執法風險管理的基礎。主要通過對衛生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執法風險的各個流程、各個要素、各個環節等進行逐一識別,識別出引起風險的因素及分布,就是要對衛生行政機關及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行政作為”、“行政濫作為”、“行政不作為”等各種執法行為所有流程、環節和構成要素帶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進行全面風險識別,按照風險高低順序,篩選出重點風險控制點。

首先要對照執法行為的合法要求,對本單位的所有行政行為從具體執法行為的主體資格(執法機關主體、執法人員主體和相對人主體)、權限范圍(事務、地域和級別權限)、程序適用、內容合法性、行為合理性等進行徹底排查識別,對照崗位職責、工作規程、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查找每個崗位的執法風險因素。監管對象的監管風險當然也應納入識別范圍。

對識別后的本單位存在的風險因素進行梳理,歸納出重點風險監管行業、重點風險監管對象、重點風險執法科室、重點風險執法環節、重點風險執法崗位、重點風險執法人員,并建立執法風險因素清單。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量化分析與評估。在執法風險因素清單基礎上,對所有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和評估。

風險量化可采取專家評分的方法。比如,在對深圳市所有衛生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風險進行羅列后,以歷年本市(有全國的更好)執法風險的發生情況為總體標準,各個衛生行政執法單位對照總體情況,將本單位是各個風險點對照本市總體此風險點的各個指標(風險的原因、風險消減的可能和引發風險后果的概率及后果的嚴重性等),請經驗豐富的專家,對本單位的風險點進行一一賦分。在賦分前,必須有詳細的某一風險因素的最高分和最低分情況,制定可操作的具體評分標準。

根據評分情況,確定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執法風險,分清風險管理的輕重緩急,以便在風險管理時有次序性和針對性。同時,還要評估本單位的總的執法風險等級,以便與全市各個單位總的執法風險等級比較,篩選出全市的重點風險管理單位,確定從全市大局出發應重點進行風險控制的單位。

為下一步的風險控制,就必須分析風險的原因。比如若本單位存在行政處罰調查處理環節的風險,就要分析為什么存在此風險,是崗位責任問題、內部制度問題還是執法人員素質問題,并構建清晰的風險因果圖。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控制和反饋。衛生行政執法風險控制重點是事前風險防范管理和事中風險的阻止、消減。

根據制定的衛生行政執法風險清單和執法風險因果圖,根據風險大小,從風險成因入手,進行決策應對。比如,對制度風險因素、物質風險因素、人員業務素質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等分別采取針對措施:通過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程序制約和實體規范,完善制度建設,堵住制度漏洞風險;通過執法物質條件配備,彌補物質風險漏洞;通過法律和業務知識教育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質量,降低執法人員素質風險因素;通過職業道德建設和心理素養培訓,降低道德和心理風險因素。

風險管理實行后,要比較實施風險管理前后風險消減變化情況,評價現行方法的可行性和收益性,并定期檢查風險應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風險管理本身存在的漏洞,及時對風險管理的方法和內容進行評價修正,達到完善。

引入衛生行政執法量化風險管理,對于推進衛生行政執法依法行政,提高衛生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有效防范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無論如何,衛生行政執法的“零風險”是不存在的。

總之,要充分正確認識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充分認識衛生行政執法風險防范的長期性和艱巨性。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對促進執法質量的全面提升又是必要的;其防范是長期的也是艱巨的。因此,既要依法合理防范風險,又要不懼風險,唯有如此,才能在面對執法風險時:無所畏而無所不為,有所為而有所不為,最終實現有所作為。

參考文獻

[1]焦志勇.行政執法風險的防范[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1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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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防雷減災;行政執法;氣象

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是構成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部分,是確保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得以全面實施的重要舉措,同時還是氣象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社會管理職能,降低與防控雷電災害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實際的行政執法工作過程中,把握執法程序、搜集證據以及應用法律等方面都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可是,在當今改革不斷深入、政府職能不斷發生改變的新形勢下,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中有許多問題仍值得我們高度重視。

1 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難點

1.1 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缺乏強烈的行政執法意識

在開展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有些執法工作人員缺乏強烈的執法意識,難以抵抗物質、金錢或法外情等的誘惑。由于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都是自行執法,不僅缺乏有關的法律根據,而且工作經驗也比較匱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缺乏一定的自信心,極易滋生不善執法、不敢執法以及執法力度不夠的想法,對違規事件的合理取證造成極大的影響,縱使罰款單或執法文件已經發出去了,也難以順利讓違規者簽字,導致行政執法工作無法順利開展下去。另外這樣容易導致人民群眾與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之間出現矛盾,增加行政執法的風險,從而使氣象部門防雷管理職能的正常履行受到極大的阻礙,導致其喪失了法律的本質特性,進而使氣象行政執法的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費[1]。

1.2 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養有待提升

因為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的氣象部門有內部人員結構分化的狀況存在,即氣象人員年齡較大、人員偏少,無法適應多樣化與現代化的氣象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而且還缺乏足夠的專項專職技術人員,往往擔任基層氣象服務工作的人員有時還必須肩負其他有關的工作,在無形中便會加大他們的工作量及心理壓力。此外在當今氣象事業迅速發展以及新氣象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的新形勢下,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卻未能掌握足夠多的關于氣象的法律法規知識,進而致使他們無法嫻熟地應用有效的法律來對與防雷設計審核不相符的情形加以制約。

1.3 缺乏足夠的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宣傳力度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的氣象服務行業尚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相關法律出臺較晚,因此,大多數人民群眾并不完全了解新疆的防雷減災行政執法的內容,對氣象部門的執法權力也存在一些誤解。另外由于缺乏優質的宣傳途徑,人民群眾唯有依靠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工作人員的解說來了解某些內容。新疆民眾的氣象防雷減災意識也不夠強烈,從而導致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的社會意識普遍不高,導致民眾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開展有關工作的情況。

2 提升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力度的手段

2.1 加大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宣傳力度

應當對人大會議、防雷法律法規周年慶以及3?3世界氣象日等一些特別的日子進行充分地利用,并以此來開展防雷減災演習或活動,引起民眾的關注,從而達到有效地宣傳防雷減災知識的目的。另外還應當充分利用網絡以及各大媒體報社等宣傳企業,通過網絡直播、電視、戶外廣告、傳單、街頭訪問、電話以及語音短信等方式來宣傳防雷減災法規。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條例的規定,必須以文件處分通知及報紙公告的形式對在防雷減災方面潛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進行處罰,以達到警示其他個人及社會企業的目的,同時還應當不斷地擴大行政執法力度,督促其對隱患進行整改[2]。

2.2 爭取獲得有關部門的配合、聯系及政策支持

應當爭取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消防、公安、規劃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設委員會等相關部門之間的執法關聯,并努力爭取獲得有關部門的配合及政策支持,平常還應當對尊重、溝通、交流及配合加以注重。同時還應當理清防雷減災行政執法的工作渠道,創造一個優質的政策性環境,以使新疆防雷減災工作實現良性循環。近年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開展的部門聯動有效地推動了項目聯審的全面實施。項目聯審工作牽涉較多的部門,譬如地震局、規劃局、人民防空以及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而有關部門之間的合作以及職能部門作用的發揮將對整個項目聯審的進程造成直接的影響,進而推動氣象部門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得到各部門、各級領導的重視以及有關部門的協作,融合力量、多管齊下,才能共同促進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3]。

2.3 對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體系加以完善

依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不僅要增強雷電社會管理職能,同時還應當對一切與防雷減災的工作進行嚴格的審核及驗收,譬如審核施工企業的資質、設計防雷工程以及檢測防雷裝置等工作。還應當嚴格地遵循依法行政方針,加強培養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意識,并嚴格地進行監管,實施“三制”方針,即考核評價制、舉報獎賞制、違規公告制,頒布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應當對內部執法人員把握及使用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各項知識進行強化,定期對有關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使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防雷減災行政執法的水平實現有效地提升,并不斷地對防雷減災行政執法隊伍進行擴充。這樣才能保障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的更好進行。

3 結語

綜上所述,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為此我們應當不斷地完善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體系,并加大新疆防雷減災行政執法宣傳力度,同時還應當爭取獲得有關部門的配合、聯系及政策支持,促進新疆防雷減災工作的更好開展,進而保障新疆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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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全.防雷減災工作行政執法思考[J].科技與創新.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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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抓好執法人員隊伍的思想、業務素質建設,開展經常性的教育培訓工作,將《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行政執法法規納入學習內容,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業務素質,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樹立依法辦事、嚴格執法的良好執法隊伍形象。

二、加強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我局在年初的工作要點中就安排了全年的綜合和專項檔案行政執法工作。7月16日至7月20日,同市政府法制辦一起對10個單位的檔案安全保管保護情況進行行政執法檢查,通過檢查發現各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并要求各單位及時進行整改。9月17日至9月28日對全市33個機關,10個鎮鄉,4個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綜合行政執法檢查。檢查小組通過聽、看、查、評的方式,對各單位檔案機構與組織管理工作、歸檔案卷質量、檔案利用統計、檔案保管保護等方面進行了檢查考核。對各單位在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組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建議。通過綜合和專項檔案行政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強了我市檔案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管理。

三、做好檔案行政權力清理工作

根據市政府辦關于《市清理規范行政權力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及時成立了檔案行政權力清理小組,及時安排部署了檔案行政權力清理工作。根據檔案有關法律法規,共清理出檔案行政審批(行政許可)1項、檔案行政處罰5項、檔案其他行政權力1項一共8項檔案行政權力,并制作好檔案行政權力事項及其流程圖上報給市法制辦待審核。

四、做好檔案法制宣傳工作

今年我局繼續抓好“六五”普法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地宣傳檔案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社會檔案法制意識,普及檔案法律知識,提高檔案工作知名度,推進檔案工作在法制化的軌道上良性發展。

12月4日當天,我局積極參加由市法建辦在中心廣場舉辦的法制集中宣傳活動,印制了“檔案法律知識”、“檔案館檔案利用規定”等檔案法制宣傳資料500余份,并發放到市民手中,現場解答了市民關于檔案法律法規及檔案查閱利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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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建立科學規范的工作體系,大力加強依法行政的內部監督,深入開展法制宣傳,使全體干部職工的依法行政意識進一步加強、各項工作制度更加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更加完善,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宣傳

大力開展“六五”普法活動,學習宣傳與殘疾人事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訴、調解等社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促進廣大殘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努力做到學習宣傳和依法治理相結合,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風氣,促進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相關法律法規在殘疾人事業中的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

(二)加強制度建設

1、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完善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健全重大行政事項和公共政策的集體決策、征求意見、公示等機制;健全行政決策的監督體系和決策實施情況后的評價制度,通過跟蹤調查和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所造成的失誤;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2、認真履行規范性文件制定任務,規范起草、立法調研、報送草案、立法協調、論證、征求意見、報送備案審查、公布等各個程序的工作。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1、相關處室的行政執法人員均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在執法時須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2、認真開展清權確權工作,按要求編制職權目錄,繪制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

3、認真開展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工作,成立領導小組抓好落實,明確行政處罰法律法規依據和行政處罰工作程序。

(四)加強監督

1、認真開展政務公開工作,主動及時地進行信息公開,積極推進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公開。

2、接受人大、政協監督,主動邀請人大、政協領導來我會視察參觀、督導工作。

3、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對針對我會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給予反饋。

4、認真開展政風行風評議,重點抓好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辦理工作和“百個重點處室”評議單位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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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江蘇泗陽

1泗陽縣農業執法體系基本情況

2008年泗陽縣經編委批準成立的農業執法大隊有執法人員7人,沒有執法專用車輛,只配備了電腦、照相機等基本的執法取證裝備,無法滿足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

(1)農業行政執法綜合規范、農業執法地位和執法形象明顯提高。以規范執法工作為核心,以提高執法能力為重點,全面開展農業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采取專門培訓和以會代訓等形式,堅持程序法和實體法并重、法律法規與專業知識并重,持證執法人員每年平均參加學習培訓都在10 d以上。執法人員的法律水平和執法能力顯著增強,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執法水平顯著提高。

(2)農資市場監管管罰并重,市場秩序持續好轉。緊緊圍繞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目標,按照農時季節特點,突出重點品種、重點地區、重點市場和大要案查處,深入開展集中整治和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一是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在連續幾年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工作中,結合實際,創新思路,在農資市場長效監管方面探索了許多有成效的做法和經驗。主要推行農資連鎖經營和農資、農技“雙連鎖”經營模式,基本實現農資經營單位監管的全覆蓋。二是開展專項行動,整治市場秩序。結合農時季節和農資市場特點,僅2009年就先后部署開展了春季農資打假護農行動,種子、肥料、農藥市場專項整治行動中進行拉網式檢查,農資生產經營秩序穩定好轉。三是強化農資質量抽檢,凈化農資市場。農資質量抽檢是農資打假的重要手段、凈化農資市場的重要抓手,近幾年來,根據農資市場的形勢和特點,制定抽查計劃,突出抽檢重點,加大抽檢力度,提高抽檢覆蓋面,從源頭上杜絕不合格農資產品流入市場。四是加大案件查處力度,保持高壓態勢。堅持以案件查處作為農資市場整治的突破口,嚴歷打擊坑農害農的違法行為,始終保持市場監管的高壓態勢,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以震懾不法分子,教育和警示其他生產經營者。五是參與農業生產事故調解,普及農資使用常識。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積極參與農業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較好地維護了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主動化解矛盾糾紛,為農村的和諧穩定做出積極的努力。通過農業生產事故調解工作,及時宣傳農業法律法規和農資使用常識,提升農民群眾依法維權能力。

2當前農業執法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1)農資市場監管力量極不適應農資生產經營企業數量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泗陽縣共有各類農資經營(門市、服務部、經銷部、門點等)近3 000家,其中證照齊全的合法經營戶不足一半,而目前從事行政執法的在編在崗的執法人員僅有7人,監管力量顯然嚴重不足。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對農業執法在全面履行農業部門法定職責、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性及緊迫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1-3]。二是因農資市場放開過快,行業門檻低,經營成本和風險小,加之近幾年農資價格的過快上漲,利潤空間較大,有關法律法規對農資經營單位的設立條件不明確,使農資市場迅速膨脹。三是農業執法體制尚未完全實行真正地綜合執法,出現多頭執法、分散執法,削弱了執法力量。

(2)農業行政執法能力和素質極不適應不法生產經營手段、方式的變化。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交通便捷、信息暢通的影響以及農資市場監管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不法農資生產經營由設點經營向流動兜售、直接銷售向訂單供應的方式轉變,采取合法的包裝假劣產品、添加違禁成分提高使用效能、未經授權擅自生產等方式大肆制假售假。產生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現有農業執法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多,法律人才少,熟練運用法律法規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水平普遍不高,難以勝任日益繁重的執法工作,業務素質有待提高。二是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尚未形成,現有的行政執法人員與農資生產經營人員聯系緊密,出現執法不嚴現象,助長了不法經營人員制假售假的囂張氣焰,削弱了農業執法的權威,政治思想素質有待加強[4-6]。

(3)農業行政執法保障極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農業行政執法機構的編制性質、人員配備、執法裝備和執法經費等基本的監管保障能力都不能適應農資市場點多線長、面廣量大的實際情況。因沒有農業執法專項經費支出和工作需要的基礎設施保障,普遍不能滿足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3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對策

在加強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過程中,應著重處理好以下各方面的關系,對農業法制和農業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準確的定位,為盡快完善農業執法體制,努力創新農業執法機制,大力提升農業執法能力,不斷強化農業法制保障,切實履行農業部門法定職責,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農業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奠定基礎。

(1)處理好農資市場監管和農業行政處罰的關系。農資市場監管是農業行政執法的基礎,是依法治農的關鍵,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農業部門要將工作重點前移到規范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的日常監管工作中,同時要扎實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構建以綜合執法機構為主干、與法律法規授權機構執法相結合的事后監管體系,堅持規范和查處并重,教育和處罰并行。

(2)處理好法制工作機構與綜合執法機構的關系。執法機構是農業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者,是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者。法制部門應該支持執法機構的工作,兩者之間要切實履行自身的職責,同時要有效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維護農資市場秩序,促進農資市場環境的凈化,為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駕護航。

(3)處理好農業執法機構和相關執法部門的關系。中央在《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理順市場監管機制,整合執法監管力量,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問題。加強農業綜合執法,是農業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效途徑。要建立執法協調機制,加強農業執法機構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及時溝通消息。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在堅持屬地管理的前提下,對大案、要案、跨區案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協作與聯動,最大限度地懲處違法行為[7-8]。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要及時、全面公開行政許可信息,方便各地執法查詢,做好檢測與案件查處的銜接,對檢測有問題的產品及時查處。

(4)處理好政策與法律的關系。農業政策是黨和國家指導農業發展和推動農業改革的基本手段,是農業法制的基礎,法律是解決長期性問題的保障,二者要相互協調,平衡力量。深入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避免工作中偏重其一,充分發揮農業政策法規工作的職能作用,真正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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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建軍,熊桂芝.淺議晉城市林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J].山西林業,2008(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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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情況

我局始終堅持把依法行政、執法為民,規范執法行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藥監執法隊伍作為中心工作來抓,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不斷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制度,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逐步加強,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強法制宣傳,增強法律意識,營造法治氛圍

結合法制宣傳日、科普宣傳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宣傳活動、“中醫中藥中國行”大型宣傳活動、安全生產宣傳月、產品質量安全月等宣傳活動,扎實開展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合理膳食和用藥、假劣藥品鑒別常識、藥品不良反應以及用藥安全等食品藥品知識宣傳活動,提高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和對藥品、醫療器械等法律法規知識的了解,增強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守法意識。

(二)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

一是注重制度建設。分解細化并制訂了《法制人員崗位職責》、《稽查大隊長崗位職責》、《稽查大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等各崗位職責,建立健全了《稽查工作制度》、《行政處罰案件管理標準及重大復雜行政執法案件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處罰查處分離辦法》、《行政案件復核辦法》等10余個相關制度。積極推行案件主辦人員負責制、集體合議制,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內容標準、程序合法、制度規范,使行政執法行為有章可循。二是堅持查處相對分離。在我局人手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堅持查處相對分離,明確查、審、處各環節的責任和時限,保證所辦案件在處罰過程中的公正、公平。三是嚴格執法程序。在行政執法中,堅持亮證執法和2人以上共同執法,避免執法隨意性。在行政處罰告知和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環節,履行告知義務,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所有案件的合議過程中,合議人員均形成一致的決議,并由法制人員審核把關,充分發揮法制人員的把關作用。幾年來,我局沒有出現單獨執法、私自執法或不亮證執法的行為。四是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4月下發《四川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以來,我局嚴格按照《標準》規定,扎實推進依法辦案、秉公執法,不斷規范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行為,防止濫用行政處罰權,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標準》下發至目前,我局共辦結藥械違法違規案件13件,罰沒款入庫2.1萬元,無一起行政案件復議被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案件。

(三)強化責任,實行政務公開,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內部執法監督。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對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成員進行調整,保證工作延續性,形成了從局長到一般工作人員各負其責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確保行政執法有序、高效運行。確定了1名人員作為法制工作人員,定期對局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從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各方面進行檢查,嚴格對執法案件的調查、審理、處罰等程序進行把關,確保執法案件的內部審查落實到位,扎扎實實地提高辦案水平、增強辦案能力。明確了行政執法工作目標和法律責任,制定了行政執法工作紀律。二是強化責任意識。組織全局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礎上,成立了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制定了信息公開指南,嚴格按照《攀枝花市政務公開審核辦法》、《攀枝花市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的要求和程序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在西區公眾信息網、黨政網上及時上掛了我局的主要職責、內設股室、領導分工、年初計劃、階段性工作總結、工作動態、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以及日常監管工作的最新信息等內容,確保我局政務信息得及時準確向廣大群眾公開。堅持新進人員領取行政執法證時簽定行政執法廉政承諾書,進行莊嚴承諾,積極引導執法人員自覺筑牢思想、行為防線,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廉潔意識。三是加強執法外部監督。通過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聽取和征詢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和見議等多種途徑,形成全方位的監督態勢,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改善機關的工作作風,樹立了良好的執法隊伍形象。

(四)加強學習教育,提升隊伍素質,確保依法行政。

為進一步加強全體執法人員的

思想政治教育,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監管水平,結合“五五普法”的工作要求,我們“以學法促執法,用執法帶學法”觀念貫穿到執法日常工作中,及時制訂出臺了法制教育五年規劃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見,并通過組織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知識測試,將普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實行目標化管理,增強了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是堅持集中學習制度,及時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學習國家局頒布的行政法規和上級部門下發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先后學習了《憲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公共法和《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部門法律法規。并定期召開案件分析討論會,圍繞案情找問題,依據法律作定論。二是積極選派執法人員參加了國家、省、市組織的《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稽查、藥品不良反應、藥品快檢、化妝品、保健品監管等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整體業務水平和能力。(五)建立行政調解工作機制,有效化解矛盾

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的“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相關人員職責,將調解工作范圍延伸至藥品案件和群眾工作中,注重利用調解方式化解群眾矛盾,發揮行政調解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確保矛盾糾紛不激化、不擴散、不升級。

二、依法履職盡責情況

(一)專項監督檢查、專項清查情況

,西區共有醫療機構134家(牙科診所12家、鄉鎮衛生院1家、社區衛生站或村衛生室36家、其他醫療機構85家);疫苗接種單位21家(包括在醫療機構總數中);藥品零售企業55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12家。上半年,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466人次,車輛128臺次,監督檢查藥品經營企業710家次,醫療機構1089家次.先后組織開展了春節、清明、五一等節假日藥品安全大檢查;開展了中藥材、中藥飲片、疫苗、藥械購進渠道、非藥品冒充藥品、醫用氧、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的專項檢查,平均覆蓋率約為76%;開展了對通報的江西青峰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炎平注射液、貴州乾元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清顆粒山西銀湖制藥有限公司和太原華衛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舒血寧注射液、北京康輝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消渴平”、浙江南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蟲草芷叁膠囊”、吉林通化博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壯陽春膠囊、吉林省華僑聯合企業制藥廠生產的蟲草腎陽丸等100余個品種假藥的專項清查,平均覆蓋率約為44%。

(二)、投訴舉報的接收、處理情況

對于群眾舉報電話和來信來訪,我局實行首問首接責任制,并由專人負責舉報受理,詳細記錄案情,在第一時間派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對每起案件辦結后,都將辦理情況向舉報者進行了回復。堅持做到“有訪必接,有接必辦,有辦必果”的原則。以前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9件,辦結9件;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8件,辦結8件;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10件,辦結10件;1-7月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6件,辦結6件。投訴舉報處理率100%,辦結事件無違法違規操作,沒有引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追究的情況。

(三)立案查處情況

以前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38起,辦結22起;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13起,辦結28起;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13起,辦結8起;1-6月立案5起,辦結7起(包括未結的5起),其余4起正在辦理中。所有案件均依法立案,無有案不查、查而不辦或違法辦案的情況,每一起調查終結的案件均及時依法作出了處理決定。

(四)案件查處機制的基本運行情況

為保證藥械稽查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做到合法、公正、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專門的案件查處工作制度。稽查人員外出辦案,均嚴格執行兩人以上、亮證執法。對于群眾舉報電話和來信來訪,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了立案。稽查人員查處藥械違法案件,做到了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一般程序案件查處嚴格執行立案—調查—合議—告知—決定的處理程序。對于較大、較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均通過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同時,行政執法案件實行了審查立案、調查取證、核審決定、執行結案相對分離的制度。案件查處機制基本運行良好,無亂立案、違法辦案的情況。

(五)稽查監管職責履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在機構改革的特殊時期,執法力量嚴重不足,人員少,而且均是身兼多職,加之涉藥單位點多、面廣、分散不集中,執法力量明顯不足,監管覆蓋率還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稽查隊伍人員不穩定,現在的執法人員均是從非執法崗位轉崗而來,而且適用性培訓較少,導致執法人員自身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掌握欠缺,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是從法律法規方面看,在藥品監管上主要依據《藥品管

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在醫療器械監管上主要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而且上述法律、法規立法時間已久,操作性不強,難以適應日益變化的市場監管形勢,在具體執法中,有時令執法人員無所適從。五是對各涉藥單位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還不夠充分,容易出現由于不懂法而違法的情況,另外個別涉藥單位的守法意識不強千方百計逃避檢查,也給執法帶來一定難度。

三、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目前,我局在編人員6人,在崗5人,從事藥品稽查工作的僅有2人,在機構改革過渡時期從事食品綜合協調僅有1人,尚無餐飲服務監管,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執法人員的劃轉和配備。

四、新形勢、新職能、新體制下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困難與問題、以及建議

(一)在機構改革的特殊時期,人員極度缺乏。目前我局在崗人員僅有5人,從事稽查工作2人,從事食品綜合協調1人,人員的極度缺乏,制約了各項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