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1 20: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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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獨立董事述職

(一)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總體情況

2009年本人能積極出席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歷次會議,認真審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各項議案,對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積極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尤其是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勤勉盡責地履行了獨立董事職責,較好地發揮了獨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會議情況及投票情況:

1、出席會議情況:2009年度公司共召開董事會會議8次(含臨時會議2次)和股東大會2次,本人均能親自出席會議。

2、投票表決情況:本著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能夠主動關注與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認真審閱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各項議案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等,積極參與討論并發表個人意見。投票表決中,除對200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持保留意見外,對其他各項議案均投了贊成票。在日常履職中,能認真履行作為獨立董事應當承擔的職責,為公司的發展和規范運作提出建議,為董事會作出正確決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發表獨立意見情況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規定,在本年度召開的董事會上本人發表的獨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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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博弈探究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旨在加強完善上市公司的監督機制,而獨立董事的引入又涉及到股東、經營者及獨立董事自身三者的利益,所以如何協調好三者之間的關系是關鍵。文章利用博弈論的基本原理,通過建立獨立董事與大股東之間以及獨立董事與經營者之間的博弈模型,揭示了獨立董事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獨立董事;博弈

一、引言

獨立董事指具有完全獨立意志,代表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董事會成員。我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在公司董事會中引入了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經過近幾年的運行實踐,業界普遍認為,雖然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但獨立董事的作用沒有充分的發揮。獨立董事缺席董事會會議、對公司的重大交易聽之任之、做重大經營決策時“搭便車”等現象普遍存在,有關實證研究表明,我國獨立董事與公司業績只有非常微弱的正相關關系。獨立董事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固然有其各方面主觀或客觀的原因,但獨立董事在與被監督對象——大股東與經營者博弈中處于劣勢則是問題產生的根源。本文運用博弈論的基本原理,剖析了獨立董事制度失效的原因,提出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改善博弈雙方的信息和支付,并由此改變博弈雙方的行動和戰略,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二、分析方法

博弈論是研究多個決策主體的戰略選擇問題的理論,其中的核心概念是納什均衡。通過對納什均衡的分析,揭示了一項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即制度安排所涉及的戰略是行為者最優戰略的組合,也就是一種納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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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探究論文

一、獨立董事的概念界定

以董事是否能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的判斷為標準,可將其分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那些獨立于管理層,與公司沒有任何可能嚴重影響其做出獨立判斷的交易或關系等情形存在的外部董事。他們并不是公司的成員,而是公司的外部人士。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沒有個人的和經濟利益上的聯系,所以,他們能夠較為獨立地做出決策上的判斷和公正地監督管理層。

2、我國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一股獨大”對股東大會的操縱,“內部人控制”下董事會成為大股東的代言人以及監事會形同虛設。大股東不僅控制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而且也控制了監事會。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對資產的侵占很嚴重,關聯交易頻頻發生,上市公司弄虛作假,發生了“銀廣夏”等案件。人們對監事會徹底喪失了信心,把目光轉向了英美獨立董事制度,希望能夠通過引進這一制度解決上市公司治理中出現的問題。但獨立董事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路途也并非平坦。我國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一)“人情董事”泛濫,獨立董事難以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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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獨立董事;公司治理;獨立性;獨立董事職責

論文摘要: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國家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由于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同于英美國家的一元制結構,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過程中,出現了諸多的問題。因此,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獨立董事的職能合理配置到現行的治理框架內,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為獨立董事制度營造良好的內外部機制,既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用,又避免與監事會的功能沖突。在逐步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旨在改變董事會的運作狀況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在現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存在一種授權行為,這種授權的行為很容易引起內部人控制等問題。而董事會承擔著公司經營和發展的主要責任,獨立董事進入董事會,可充分發揮董事會的職責和作用,對公司長期發展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進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的規定。1956年,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規定公開上市公司至少必須選任兩位外部董事;197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uchitCommittee);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后美國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類似的決定。至此,獨立董事作為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成為一種正式制度被確定下來。

我國是在1999年首先從境外上市的公司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動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步入實施階段;2002年,中國證監會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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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研究論文

一、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制度

科斯認為,“建立企業有利可圖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價格機制是有成本的”。正因為“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通過形成一個組織,并允許某個權威(企業家)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約某些市場運行的成本”,因此,“交易費用的存在導致了企業的出現”。[1](P5,7,356)但支薪經理層(企業家)的出現導致了委托問題。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指出,受雇管理企業的經理在工作時通常不會像業主那樣盡心盡力。[2](P303)1932年伯利與米恩斯指出,作為人的經營者由于與委托人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其機會主義行為(如偷懶和自利行為)將與所有者之間產生利益和角色沖突。[3](Jensen和Meckling(1976)以及Fama(1980)的研究表明,隨著股權的分散,企業的價值出現了偏離所有者權益最大化目標的情況,而所有者親自監督企業的動因卻相應降低,由此產生成本和監督成本便成為一種必然。[4](P131-133)尤其在大型的公眾公司中,投資者可能完全或基本不參與企業管理,加上信息嚴重的不對稱和委托合同的不完全,經營者可能出現偷懶和自利行為,這一問題就顯得尤為嚴重。[5](P131-133)另一方面,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Lishny(簡稱LLSV)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通過將法律引入公司治理領域,以及把公司治理研究的注意力更多地轉向新興市場國家、轉軌經濟國家和歐洲大陸國家,發現現代公司中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問題也成為公司治理產生的根源之一。[6]

解決公司中利益沖突和問題的機制存在二分法。其一是外部治理機制,即通過資本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市場、產品市場、法律規范等外部壓力,迫使公司的經營者或大股東放棄一己私利,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其二是內部治理機制,也就是通過建立內部分權制衡結構,形成有效的監督、激勵和約束機制,以降低成本。但是,內部監控與外部監控并非截然對立,而是相互彌補、互相依存的系統關系。不同國家由于法律、經濟、金融系統的差異而存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如英美等國,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賴于市場機制和法律保護,而在日本和歐洲大陸,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賴于機構投資者和銀行的作用。

在內部監控制度設計方面,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監控的職能由監事會來行使,監事會擁有業務監督權和財務監督權,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的行為和公司財務的合法性、妥當性。而在美英等國家,上述職能則是由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來行使。獨立董事是指那些從公司外面聘來的、與公司股東和管理層沒有人事上、或情面上的關系(如親友關系等)以及經濟上的利害關系的非全職董事,他們不在上市公司內部任職且與公司不存在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利害關系[7]。盡管監事會或獨立董事形式上不同,兩者都試圖通過內部監控機制的設計來彌補公司外部監控機制的失靈,使公司董事、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能忠于公司,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實現股東最大利益。

二、獨立董事制度起源的經濟學分析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它具有法人性、營利性、社團性三大特征。由于法人特征的存在,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經營權發生了分離,股東成為投資風險的承擔者。為確保公司經營不偏離增進公司股東利益的航線,人們從古老的民主智慧和傳統中發現了股東大會這一民主機制,并將其確定為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機構。由于股東人數眾多,立法者創造了資本多數決原則和一股一票原則,將投資額較多的股東們的意志作為股東們的主導意見擬制為公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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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研究論文

[引言]

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上市公司中開始全面鋪開。《指導意見》開宗明義地指出,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但是,在現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內,良好的愿望能否得以實現呢?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的形式、目的和定義

我國對上市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是隨著國有企業的股行制改造開始的,但真正引起政府及社會公眾的關注,則源于近年來證券市場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機。2001年6月,滬深兩市股價大幅下挫,之后,持續震蕩,廣大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造假”和“掏空”現象風行,上市公司公信力下降卻無疑是第一位的。這使得公司治理在監管層、學術界乃至更大范圍內成為最熱門問題之一。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當前,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存在一定分歧。一些學者按著公司治理的形式給公司治理下了這樣的定義: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東、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其他利益者(如員工、客戶、供應商、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等。另外一些學者則從公司治理的目的出發給公司治理下定義,指出:在經營情況下,由于出資的股東與經營公司的職業經理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對稱,股東就要想出“招”來激勵和監督經理,這個“招”就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含義。也就是說,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選擇能勝任的管理者,并給予其激勵和監督,以對付管理者為了自己的目標而背離股東的目標的“逆向選擇”,以及不做什么錯事,但也不十分賣力的“道德風險”,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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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獨立董事規章的時效

在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合理地對其功能和使命進行定位。我們不能期望獨立董事們完成太多的工作,他們的可投入的有限的時間和精力也決定了他們不可能為公司或股東做太多的事。我們應該實際一點,確定給獨立董事的任務少一點,明確一點,或許他們還可能起到一些真正的作用。

一、獨立董事現有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難以發揮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款對獨立董事的定位有了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可以看出,在指導意見中將獨立董事定位偏向于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獨立董事要發揮這一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需要很多前提條件,但我國在這些前提條件方面還存在很多障礙,以至于獨立董事有效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證。

1、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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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研究論文

1.設立獨立董事之緣由

(1)監督者弱勢影響權力制衡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僅可以保護全體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可以減少市場風險,保持金融穩定,實現股份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中國證監會主席史美倫2001年在“中國上市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公司治理”大會上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應當做到:全體股東的職能和責任界定清晰;內控機制健全,各方制衡;嚴格的檔案制度;依法運作;及時、真實、充分地向公眾披露企業信息。在世界上并沒有一種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完全實現上述目標。

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一元制。在這種公司中,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其代行財產所有權、經營者聘用權,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另一種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二元制。例如日本的公司,由股東大會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聘用經理層;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實行監督,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監事會共同對股東大會負責。又如德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會任命董事會,董事會對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通過對兩種模式的比較可以看出,一元制模式缺少專門的監督機構,難以保證董事會科學決策,并對全體股東負責,而不是對股份控制者負責;難以保證經理層既盡心盡職打理企業又不錯位越位操縱企業。這樣,內部人控制無法保證法制化運作和信息的真實披露,最終將降低企業運作效率,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設立獨立董事就成為必然。即使在二元制公司中,也并不能真正實現權力制衡。作為常設監督機構的監事會總是處于相對弱勢,面臨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完全的局面,難以有效約束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行為。因此,二元制公司也仿效一元制公司,紛紛設立了獨立董事。

(2)所有者不能從經營層面擴大到決策層面

眾所周知,西方私有企業在創業初期,常常采用家族型合伙制形式。這時,企業的所有者也就是經營者,他既是董事長也是總經理,同時行使決策權和經營管理權。隨著管理成為一門量化的理性科學,洛克菲勒時代的企業主們開始認識到:管理是一門藝術,是一種生產力,可以成倍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而不是簡單的權威象征。于是,開始產生“委托——”現象,不再是簡單的“資本說話”。這樣的制度演變經歷了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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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獨立董事的理論

一、獨立董事的定義和國外獨立董事制度的實踐

獨立董事(outsidedirectors)是指排除執行董事(executivedirectors)、關聯董事(affiliatedirectors)、灰色董事(graydirectorsorgrayoutsiders)后的董事會成員(markandli,2001),也即是獨立于公司的管理層、不存在與公司有任何可能嚴重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的交易和關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之所以要將獨立董事和關聯董事、灰色董事區分開來,就是因為他們和公司之間的關系足以使得人們有理由對他們作出的判斷的獨立性提出質疑(hermalinandweisbach,1988)。

獨立董事制度是在股權日益分散化、所有權和控制權日益分離、管理層日益獲得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股東權益不被管理層侵害而設置的。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國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設立獨立董事制度也是全球公司治理結構收斂趨勢下各國公司治理結構變革的一個趨勢(鄭長德,2002)。

最早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是美國。1977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正式要求美國上市公司最遲在1978年6月30日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這些董事不得與公司的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英國則在1991年cadburyreport中明確提出董事會應該至少有3名非執行董事,其中2名必須是獨立董事(魯桐,2002)。其他國家是在90年代中期之后逐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1994年,加拿大正式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1995年,澳大利亞和法國正式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1998年比利時要求正式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日本也于同年在其的公司治理原則中對獨立董事的比例、資格、職責等作了明確的規定。1997年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后,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包括印度、馬來酉亞、墨西哥、南非也都正式提出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魯桐,2002)。

獨立董事制度通過對董事會的內部機構適當地外部化,形成獨立董事對內部人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比較公正和客觀地發表意見,有助于保證董事會運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保障股東的權益(famaandjensen,1983;hermalinandweisbach,1988;rosensteinandwyatt,1990)。從國外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組成和發展趨勢來看,各國已越來越重視和強調股份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按oecd的調查,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情況,美國是62%,英國是34%、法國是29%,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獨立董事的比例有日趨增長的趨勢。

但是在英美國家,對獨立董事的批評、懷疑也一直沒有中斷過。jensen(1993)認為,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的獨立董事并沒有很好地維護股東權益。在獨立董事和ceo就公司的決策發生沖突時,獨立董事往往不是采取公開的反對態度(hermalinandweisbach,2001;williamandbrown,1996)。william和brown(1996)認為,獨立董事存在缺乏保護所有者權益的激勵。fosberg(1989)的實證研究表明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和公司的資產回報率沒有相關關系,獨立董事的比例和監督效果沒有關系。fam和jensen(1983)認為內部董事掌握比外部董事更多的公司信息,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就公司的決策問題上比外部董事更具優勢,內部董事的過分減少反而有損于公司的經營管理。bhagat和black(1999)用參數托賓q代表公司價值的增加,檢驗參數q和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之間的關系,但是沒有發現這兩者之間存在相關關系。ford(1988)的研究甚至表明混合董事會在戰略、預算、危機管理等方面比全部由執行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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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獨立董事規章的質疑

獨立董事是除了他們的董事身份和董事會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領取薪金,在公司內也沒有其他實質性利益關系的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作為獨立董事,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獨立的財產;二是獨立的人格;三是獨立的業務;四是獨立的利益;五是獨立的運作。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現于美國的《1940年投資公司法》。興起于20世紀60~70年代。當時,美國大公司的董事會雖然由股東選舉產生,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ce0)對董事的提名有著實質性影響,使得董事會在確定公司目標及戰略等方面無所作為,喪失了監督經營者的職能,形成了內部人控制。在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正是為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防止內部人控制。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理論缺陷

1.委托問題。在所有權與管理權從而控制權分離的現代公眾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負責經營決策的高層管理人員沒有自己的非人力資本,他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剩余索取權者(風險承擔者),而經營工作的性質決定了他總是握有相當的控制權。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不對應的情況下,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合同的不完全,管理者便會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引入獨立董事的目的是讓他們來監督管理層,避免內部人控制。但是獨立董事也不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承擔風險,即權力與責任(風險)的分布并不對稱,其控制權還是一種“廉價投票權”,因此也不可能解決股份公司內的各種問題,而只能是產生新的問題,從而引發更大的道德風險,有可能造成獨立董事和管理層達成共謀,損害承擔風險和擁有剩余索取權的股東的利益。

2.信息問題。獨立董事要有效發揮經營決策和監督作用,取決于對公司及其業務了解的深度和廣度。也就是說,及時地獲取信息來了解公司及其業務情況是獨立董事有效作出決策和判斷的關鍵,而管理層是董事會和獨立董事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在信息不對稱和契約不完全的情況下,管理層的兩類行為會威脅獨立董事的獨立判斷:一類行為是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誤導、歪曲、掩蓋和混淆等企圖;另一類行為是非欺騙性的信息誤導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重大遺漏。在這種情況下,連審計師都擔心他們充分閱讀公司帳冊后不能發現欺詐,怎能期望獨立董事僅僅讀了提交給董事會會議的漂亮專業文件后就能察覺不誠實的行為呢?可見獨立董事難以掌握公司經營的各種信息,對公司的組織、文化和人際關系等無法保持足夠的敏感,因此也就不太可能有效監控管理層的行為。

3.責任和薪酬問題。為了保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企業給獨立董事支付報酬主要以年費和出席會議費等形式,與公司的業績無關。但這往往導致了獨立董事的謹慎和保守。由于獨立董事的報酬通常與公司的利潤無關或關系不大,在風險項目成功時并不能得到直接的經濟利益,在項目失敗時卻可能名譽受損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決定了獨立董事總是傾向規避風險。而且獨立董事并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他所了解的信息大多來源于現任經營管理層的介紹和相關記錄,再加上公司業務日趨復雜專業化,獨立董事沒有時間對上市公司進行深入的了解,在此情況下,最有利的監督行為莫過于謹慎和保守。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把其報酬與公司業績更緊密地掛鉤,但似乎又帶來其他問題:其一,金錢獎勵對這種董事可能并不重要,一般而言,專家往往視聲譽為生命;其二,強有力的報酬鼓勵可能在效果上適得其反,若獨立董事由于公司業績良好而獲利頗豐,就會極欲保持其職位,因而在關鍵問題和有爭議的事項上就不愿自由發表意見,而偏向于采取短期行為,喪失獨立性。在維系“獨立性”中薪酬和責任制度陷入了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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