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14:36:5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房屋拆遷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房屋拆遷權研究論文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查看全文

房屋拆遷權濫用論文

房屋拆遷權的濫用與預防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查看全文

房屋拆遷權的濫用與預防透析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查看全文

房屋拆遷權濫用預防論文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查看全文

房屋拆遷權濫用管理論文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查看全文

房屋拆遷權濫用管理論文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查看全文

房屋拆遷權濫用分析論文

摘要:房屋拆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一個被立法和理論研究遺忘的問題,其合法性應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評定。拆遷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判定拆遷是否符合實體要件,以及是否被濫用的唯一標準。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是解決房屋拆遷權沖突的法理依據。行政救濟是房屋拆遷權合法的程序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前實施行政聽政制度,并允許拆遷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關鍵詞:房屋拆遷;濫用;預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濟

1998年6月,河南省鄭州市發生的一起住戶狀告市政府拆遷糾紛案,就是針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引發的。為了闡述對房屋拆遷權濫用與預防研究的現實意義,我們簡略介紹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報》登載了鄭州市將興建裕達文化廣場,并將拆除鄭州市裕達國貿大廈旁邊的五幢樓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屬材料結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稱水工檢測中心)所購買的裕達花園17號、18號商品樓名列其中。裕達文化廣場采取政府和港資合作的方式興建,政府出資1000萬元,港資河南裕達置業有限公司出資5000萬元。此兩幢樓的住戶(水工檢測中心職工)向拆遷人"鄭州市裕達廣場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指揮部)提出了數個問題,均未獲答復。隨后,指揮部張貼了《城市房屋拆遷公告》,正式開始拆遷。住戶認為,裕達廣場雖名為公益事業,實質上更多是裕達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為改善其所有的裕達國貿大廈周邊環境從而促使其銷售和升值而進行的商業運作。住戶進而認為,政府規劃、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鄭州市拆遷辦等單位,要求撤銷其對17號、18號商品樓的拆遷決定。而市政府方面認為,裕達廣場的建設是為了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創建衛生城市和園林城市而實施的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市政府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1〕。

顯然,房屋拆遷權是否被濫用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其中,政府的拆遷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兩個關鍵問題。

上述案例,突出表現在如何評定拆遷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遷行為實體上應符合什么標準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機關的正式批文),并應同時履行什么樣的法律程序(不應拘泥于現有規定程序)才能有效。這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是解決拆遷權本身合法性的切入點。

查看全文

房屋拆遷行政權思考論文

摘要: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由于行政權不當行使所引發的違法拆遷、野蠻拆遷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房屋拆遷大多出于商業目的,其間暴露出政府角色混亂、權力尋租、濫用行政權等弊端。在房屋拆遷領域,政府應當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保持中立性,避免過多參與拆遷事宜,并通過加強程序建設、轉變政府行政理念和利用外部因素節制行政權,以提高城市房屋拆遷的整體效率,保障被拆遷人的財產權。

關鍵詞:房屋拆遷;行政權;節制;效率

一、引言

以拆遷目的為標準,可以把城市房屋拆遷分為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實踐中基于公益性質(公路、鐵路建設等)的拆遷以及危房改造的拆遷,屬于公益拆遷;基于商業開發目的(寫字樓、商品房建造等)的拆遷則屬于商業拆遷。公益拆遷體現出政府為民服務的色彩,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主要由行政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商業拆遷則是市場平等主體就房屋的轉讓進行民事協商后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主要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由于公益拆遷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所占比重較小,且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方便百姓生活為出發點,因而能夠得到群眾理解,所以拆遷活動中出現的糾紛大多發生在商業拆遷領域,故本文重點論述商業拆遷中行政權的節制。

商業拆遷主要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是一種“應然”狀態而非“實然”狀態。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政府始終扮演“主導者”的角色,對包括市場在內的各項社會事務進行強有力的干預,城市房屋拆遷亦不例外,主要體現在政府是依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對拆遷活動進行管理。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拆遷基本性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此外,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估價意見》)等部委規章和地方法規也屬拆遷規范的組成部分。這些規范性文件體現了政府的意志,反映了政府的利益,并使其在拆遷領域握有“話語權”進而對拆遷活動進行全面干預。從某種意義上說,拆遷當事人在拆遷過程中無時無刻不被行政權所“關照”。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房屋拆遷是一種國家征收行為,征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該規定不僅意味著《物權法》所規范的拆遷不同于本文所說的商業拆遷,也意味著商業拆遷將繼續采取那種帶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相對適用于公益拆遷的行政管理模式。

誠然,我們不否認行政權介入商業拆遷的合理性,“我們更不贊成那種要求政府完全退出拆遷市場的觀點,不僅因為其忽略了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的政府的話語權,更因為其忽略了以保護和監督為任務的行政權介入的重要性”[1],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行政權的干預,當“看不見的手”失效時,政府必須擔負起分配社會資源、保護弱勢群體、積極提供公共服務的重任。因此,即使是商業拆遷這樣一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民事活動,行政權也不可能完全退出。相反,行政部門的適當管理更有利于保障拆遷雙方當事人利益,提高城市拆遷整體效率。所以,行政權在商業拆遷領域仍有其發揮效能的空間。

查看全文

淺談城市房屋拆遷中所涉及的物權問題

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當今,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有必要依據憲法,對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防止紛爭,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物權法是規定有形財產歸屬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動產和不動產)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制定物權法的重要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物權法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2、制定物權法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3、制定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4、制定物權法是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需要。

例如,關于公共利益問題。在當今社會環境下,多數學者擔心公共利益不予嚴格限制會出現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或面子工程之實,而嚴重傷及私權。參與起草《物權法》的某著名法學家認為,《物權法》的實質,主要是解決個人私有財產如何保護的問題。其中涉及到城市居民的房屋拆遷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具體說,就是要解決三大難題;第一,憲法和法律雖然提到,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而土地不離房,必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命運。目前所有城市里面建設用地的征收都是以公共利益為由,在實踐中并沒有真正明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商業利益需要的界限。第二,就是解決如何補償的問題。許多法律專家主張適當的或相應的或合理的補償,但《憲法》和《物權法》只是提到給予補償,法律究竟如何定位補償又是一個非常麻煩的問題。第三,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還有待于完善。這里面包括有權征收的究竟是哪一級政府,也涉及到政府的強制措施能否授權的問題。政府把土地征收的使用權給了開發商,使這些企業在事實上行使了政府的強制搬遷權,從而引起沖突,所以現在有些地方規定,強制權只能是政府行使,政府不能隨意授權給企業行使政府的權力。業內人士認為,現在關于物權的規定,包括行政部門通過的大量規章,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不同形式的文件和政策,有些是與物權法相沖突的,如把未征收的房屋也列入了強制拆遷的范圍,這是一個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一些行政機關出于擴大和保護部門利益的動機,不斷擴大自己的權限,從而加重了社會矛盾。在商品房買賣和城市土地的拆遷補償過程中,很大一部分矛盾都是由于不當干預物權的五花八門的規定引起的。

目前,國內的學者對城市拆遷與物權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房屋拆遷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第二,涉及物權保護的拆遷前提、標準和補償價格。第三,拆遷安置中的物權利益。在我國城市發展過程中,房屋拆遷涉及到的利益沖突極其復雜,有時引發的公權和私權的矛盾相當尖銳。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進行了大規模的城市改造和擴張,這使得城市房屋拆遷成為必然,舊房改新房,舊城改新城,必然導致大量的房屋拆遷。舊房屋變新房屋雖然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居住環境,甚至是居住的理念,保證了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拆遷中,同時也暴露出一些深層次的矛盾。近些年來,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已演變成為最易激化矛盾、引起沖突的領域之一。十多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了許多關于拆遷補償和安置的法規和規章,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房屋拆遷中的補償糾紛。例如補償評估涉及到被拆遷房屋所處的區位、權屬狀況、建筑密度、用途、建筑形式、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所處樓層、房齡、格局、房內裝潢等等諸多因素。達不成一致的拆遷補償,導致不能夠完全保護被拆遷人的應得利益。

究其根源,在私有房屋的拆遷中缺乏制度化,有力的物權保護應該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原因?,F在我國的《物權法》已經生效實施,從而使我國邁入了歷史上尊重和保護物權的最好時期,具備了保護物權的更好的制度性的條件,但也有一些更為深入的問題需要探討,《物權法》是一部大法,對房屋拆遷也只能作原則性規定,其實施有一個過程,配套的法規大多尚未頒布。所有這些都說明研討房屋拆遷中的物權保護很有必要。

1.房屋拆遷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首先,《憲法》中明確提出征收或征用必須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稇椃ā返谑畻l中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十三條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其次,《物權法》中再次明確規定了公共利益具有前提性條件的約束作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也明確提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

查看全文

司法救助城市房屋拆遷戶合法權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的審查原則體系;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尋求司法救助、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能及時解決,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負擔、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原則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拆遷、堅持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等,具體請詳見。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尋求司法救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然而,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救濟在現實中能給被拆遷戶帶來多大的利益保障?司法部門在審理涉及拆遷糾紛的案件中面臨諸多法律困擾以及受到現實環境制約,從而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實際上,行政訴訟解決房屋拆遷裁決糾紛具有局限性和不徹底性。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基本不予審查。法院認定房屋拆遷裁決不合法只能判決撤銷并判令重作,由作出裁決的原行政機關處理,拆遷雙方的權益糾紛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終處理。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裁決,就會造成行政案件終結、但民事糾紛仍未解決的局面;如果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就使行政裁決的最終解釋權仍然在行政機關,法院實質上不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是違背司法最終裁決權原則的。如果讓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會給當事人造成許多麻煩,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能及時解決,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負擔。

造成如此尷尬的局面是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边@就確定了我國行政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一個特有的基本原則,即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原則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是對這類行為的合理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行政行為經人民法院審查合法,依法維持;如果不合法,全部違法的,全部撤銷;部分違法的,部分撤銷。關于撤銷后再作出任何具體的處理,原則上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边@就是說,人民法院僅對行政處罰這種行為才有變更權,而且必須是這種行政處罰運用嚴重不當,達到“顯失公正”的標準,才能變更??梢妼唧w行政行為的合法審查是原則,合理性審查是例外,合理性審查必須在很嚴格的條件下才可進行。

筆者以為,依照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能有效地解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在審查原則上應針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的特點,建立由合法性、合理性兩者相結合的審查原則體系,并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

一、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的審查原則體系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