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9: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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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廢除“舊城改造”的思路

舊城改造

我國其他的歷史文化名城如西安,雖然舊城城垣尚在,但城內的舊建筑改造殆盡,風貌頓失,在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時也遭到了與北京同樣的命運;至于洛陽、開封、杭州、南京等古城,情況大致相同,皆未申報。

這主要是因為我們自己沒有保護好古城,這些教訓是十分值得我們深思的。

鑒于北京舊城已被破壞的現實情況,出于“亡羊補牢”盡力搶救的想法,我建議對北京舊城的保護應采取以下措施:

1、全力保護北京舊城的中心。故宮已是世界文化遺產,故宮四周的皇城范圍內,包括二海西苑、景山、社稷壇、太廟、皇史成和許多內官監系統的衙署、廠房、倉庫、寺廟等,以及皇城內的街道系統,皆加以保護,使之與故宮交相輝映,成為一個整體。

2、整體保護北京內城東西長安街以北至北城垣北二環路內的元大都街道遺痕。不要再開辟新街道,適當開寬主干街道。平安大道的開辟是在北京舊城街道規劃上攔腰砍了一刀,也并未解決交通堵塞問題,反而把人流車輛引向舊城。以此為鑒,不可再自燈市東口向東二環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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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行政刑法中死刑的廢除

本文作者:張劍工作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經濟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的、“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等罪名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補充規定的騙購外匯犯罪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經濟犯罪在犯罪圈中層出不窮,大有日盛一日之趨勢。這一點在中國尤為突出,因此如何有效懲治、預防經濟犯罪,已經成為刑法研究的熱點之一。死刑是以剝奪罪犯的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是整個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極端的刑罰。但是,隨著人權保護觀念日益增強,人們普遍意識到死刑剝奪的是公民最為寶貴的權力——生命權,我們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對死刑的認識不斷深化,同時對死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必要性也發起了挑戰。在國際社會上,人權意識不斷發展,使得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并逐步廢除死刑的思想已經取得國際社會的共識。當代西方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已經廢除了死刑,如德國、意大利、法國、美國的部分州以及我國的香港、澳門地區;有的國家雖然還有有死刑但已經不適用于經濟犯罪,如俄羅斯、日本等;而保留死刑并可適用于經濟犯罪的國家只占一小部分。中國的刑罰體系中,對于不同經濟犯罪可以適用從管制到死刑的不同等級的刑法措施,以此實現在具體案件中的罪責刑相適應。但是,經濟犯罪,由于其非暴力型、貪利性等特點,在行政犯中屬于比較典型了一類犯罪。我國正處于死刑廢除歷程中的限制適用階段,由于特殊的國情和法律文化,在現階段保留死刑是有必要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經廢除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認為還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廢除其他經濟犯罪死刑。

一、經濟犯罪的行政犯特征

在行政刑法的視角中,經濟犯罪是行政犯罪的一大子項犯罪類別。它是法定犯,具有法定犯的特征。從這種特征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經濟犯罪中廢除死刑是有可能的。法定犯,亦稱人定犯,是與自然犯相對的一種犯罪類型,是指從特定法律的規定實施開始被認為是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會因不同國家或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而有所差異。同一種行為在一國或一個時期被法律規定為犯罪,但在不同國家或不同時期則可能被視為合法行為,這種被特定的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就是法定犯。經濟犯罪這種法定犯具有“雙重違法性”,這是其罪典型的特征,均以違反一定的經濟法規或行政法規為前提。行為人產生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要因違反經濟行政法而承擔行政責任。這也使得行政犯罪在認定上表現出與其它自然犯不同的特點。正是因為經濟犯罪這種“雙重違法性”,它在自然的倫理上并不是“惡”,而是由于法律的否定而成為“惡”,它與行為本身在倫理上就是“惡”的自然犯,區別很大。而且,經濟犯罪這種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與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表現出更大的變易性,換言之,法定犯犯罪圈的大小總是與時代的變遷和政策的變動密切相關。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就在于法定犯是以違反行政、經濟法規為前提的,而行政、經濟法規會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不斷的變化,當某一行政、經濟管理活動發生變化時,行政、經濟法律和法規的內容也必然隨之發生變化,于是,原來的某些法定犯就可能不具有危害正常的行政、經濟管理活動的性質,因而不再是犯罪。如1997年的新刑法典,其中除分解的另行規定為犯罪外取消了投機倒把的罪名,就是例證。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念固然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變化,但倫理道德發展變化與行政、經濟法規的變化相比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為,不同時代的倫理道德,一方面能夠反應當時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社會經濟關系,而且能夠反應延續的若干時代以至所有時代的社會關系。因此,對于經濟犯罪人們不會像對殺人強奸那種自然犯表現出極大的倫理抵觸性,人們很難意識到它的犯罪危害性,犯罪黑數很大。有些時候,一定區域的人們還支持這種經濟犯罪,比如走私犯罪。這就奠定了我們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國民心理基礎,而且《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廢除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是,經濟犯罪中還有走私假幣、集資詐騙、偽造貨幣等等,對于這些犯罪廢除死刑,相信民眾同樣是可以接受的。

二、經濟犯罪的懲罰手段

1.經濟犯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貪利性。絕大多數經濟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犯罪人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侵吞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雖然獲取非法利益的方法各異,獲得數額有所差別,犯罪心理也不盡相同,但是犯罪動機上都是有貪利性這一共同點的。對于這類貪利性犯罪最適當的懲罰方式就是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這樣符合經濟犯罪貪利性的特點,既使犯罪人在經濟上損失了利益,又剝奪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經濟犯罪,可以適用罰金刑單獨處罰;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經濟犯罪,可以在判處自由刑的基礎上適用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同時,在行政責任的落實中,用資格罰的手段與刑罰的財產刑輔助并用,能更好的預防犯罪分子的再犯。經濟犯罪人一般都是理性人,面對這種懲罰方式會更有利于一般預防。死刑只是消滅犯罪人的人身,并不和經濟犯罪的特點相切合,可以說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懲罰方式。廢除死刑也不意味著經濟犯罪就會更加猖獗。刑法中盜竊罪廢除死刑就是成功的。多年的司法實踐證明,對一般盜竊行為取消死刑并沒有令盜竊行為明顯增加。這個能夠充分證明,死刑并不是對犯罪最有效的威懾。而盜竊罪刑罰的改革也同樣足以證明,在我國,完全取消經濟犯罪的死刑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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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下的廢除死刑詮釋

一、對死刑存廢的認識

死刑作為一種普遍事實,經歷了由最先基于違反禁忌而生,而后是基于法律的處刑,即按照法律規定為了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剝奪犯罪人的生命。“從死刑如此普遍全世界的狀況可以推論出,它與人類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有著密切聯系。”(布魯諾?賴德爾《死刑的文化史》)。死刑存在與適用的狀況,之所以在當今被視為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正是人類文明進化程度與人類本能的被限制程度此消彼長的歷史事實和思維定勢使然。死刑在一個國家的命運與結局,只能在人類文化建設與人類本能情感這對矛盾的運動過程中才能獲得最終的確定性答案。

二、我國死刑制度與國際標準的協調及自身完善

對于確立死刑國際標準的國際文件,我國已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迄今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沒有正式批準,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簽署國有義務不做任何使條約的目標落空的事,中國自簽署該《公約》之日起實際上就已經承諾遵守該公約的道德義務。

關于國際準則在國內法的適用,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可大致歸納為憲法性規定模式和法律性規定模式兩種典型模式。我國《憲法》對國際法律規范在國內有無效力、條約在國內適用的方式以及當國內法與國際法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國際法還是國內法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從我國締結條約的三個階段來看,條約的締結和法律的制定在程序上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可以說,條約和法律在中國國內具有同等的效力。從一些部門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和實踐中傾向于采用條約直接在國內適用的方式。如果國際法規范比較具體,如《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第5款“對18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則可以直接適用。可見,我國對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應采用的憲法性規定模式,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在憲法中確立國際條約在國內的效力。具體說來,為了使我國的國內法在死刑的適用方面與《公民權利公約》相協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調整:

1.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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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論廢除農業稅制(一)

[摘要]我國農業稅制沒有隨著農村改革的發展而及時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該充當執法主體征收稅費的基層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開展的農村稅費的征收過程中無法可依,無序可循。因而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也就逐漸顯現出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對抗狀態愈來愈嚴峻。現在正在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仍然保留了農業稅,只是把向農民收取稅費的總量減少了,即所謂“除費并稅”式改革,因而沒有跳出農業稅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種減輕農民負擔的過渡性措施。現行農業稅制是農村其他雜派的擋箭牌和保護傘。農民負擔是基層政府向農民征收的稅費的總稱。在整個負擔中,國家的農業稅、特產稅等,雖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農業稅卻是農民負擔中最能說服農民交納的,農民自己也是這樣認為,交納農業稅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種田完糧,買賣當行”。農村其它的各項費用卻是搭著農業稅這輛大車,隨著農業稅一起下達并一起征收的,農業稅如果增加一點,其他費有可能增加二點,甚至增加的更多。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已開始大聲呼吁取消農業稅和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農業經濟問題》2003年第3期發表了財政部財政研究所孫東升的文章《論農業稅的取消》。孫東升的觀點與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的唐仁健的觀點是一致的,認為農業稅應該取消,只是現在還不行,“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過程”,要形成“取消農業稅的幾個必要條件”。為了向決策者提供一個真實的情況,筆者以一個基層實踐者的身份,也談談盡快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并與孫東升商榷。

一、稅費剖析

所謂現行農業稅體制,我把它作了一個概括:在農村依據耕地、戶頭或人口、勞力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征收的以農業稅、特產稅、屠宰稅為主體的稅費體系。它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國家法律規定征收的稅。二是付給上級行政事業單位或部門使用的費,如水電費,血吸蟲病防治集資等。三是用于公用事業的政府性集資,有些是鄉鎮自己支出的,有些是上交縣級有關事業單位或部門的,即所謂的“五項統籌”,包括教育附加、民兵訓練費、計劃生育費、民政優撫、民辦交通。四是村社區內的公用事業費用支出,即所謂“三項提留”,如公積金、公益金、行管費等。另外還有一些由鄉鎮政府統收的其他費用,如畜禽防疫費以及其他一些債務等。

(一)稅的部分

當前在農村對農民和農村企業征收的稅共有15種之多,包括農業稅、特產稅、牲豬屠宰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等。其中由鄉政府組織征收的有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牲豬屠宰稅。這三項稅要占鄉整個稅收的7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把其他稅種也攤進了農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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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論廢除農業稅制(二)

[摘要]我國農業稅制沒有隨著農村改革的發展而及時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該充當執法主體征收稅費的基層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開展的農村稅費的征收過程中無法可依,無序可循。因而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也就逐漸顯現出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對抗狀態愈來愈嚴峻。現在正在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仍然保留了農業稅,只是把向農民收取稅費的總量減少了,即所謂“除費并稅”式改革,因而沒有跳出農業稅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種減輕農民負擔的過渡性措施。現行農業稅制是農村其他雜派的擋箭牌和保護傘。農民負擔是基層政府向農民征收的稅費的總稱。在整個負擔中,國家的農業稅、特產稅等,雖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農業稅卻是農民負擔中最能說服農民交納的,農民自己也是這樣認為,交納農業稅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種田完糧,買賣當行”。農村其它的各項費用卻是搭著農業稅這輛大車,隨著農業稅一起下達并一起征收的,農業稅如果增加一點,其他費有可能增加二點,甚至增加的更多。

三、政策建議

人們擔心的是,鄉鎮有這么多人要吃飯,需要這么大的支出,農業稅及其他稅費又是鄉鎮“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如果取消了農業稅,必然會導致“鄉鎮一級財政難以運轉”。所以孫東升文章的觀點是很有代表性的。這也許是決策者下不了決心取消農業稅的緣故。但是,持這種觀點的人并沒有親身經歷鄉鎮的實際,也只是人云亦云。要知道鄉鎮在取消了農業稅以后是否能夠運轉,一是要看農業稅收起來之后作了哪些用途,二是要看這些用途是否得當。鑒于此,筆者建議:盡快取消現行農業稅制,政府不再向農民收錢。

1.改農業稅為耕地使用稅。耕地使用稅可以歸類到財產稅中。現在稅費改革試點中,媒體宣傳說,農業稅和農業附加稅加起來每畝不超過100元。筆者工作的鄉、村的農業稅和農業附加稅為每畝80.24元,還有每畝田15元排水費和人均15元村內公益性事業集資,農業綜合開發還款等,一畝田仍然要達到130元甚至更多,對比一畝田的農業收人來看,廣義的稅率仍然高達25%以上。如果將農業稅改為具有租金性質的耕地使用稅,根據土地收益情況確定稅額,如果每畝征稅絕對額在30元以下,稅率可真正控制在7%以下。這樣改的好處,一是容易操作,簡單易行,不易反彈;二是稅率降低,征收的難度變小;三是農民負擔確實可以減輕,農村矛盾會緩解。

2.取消鄉鎮財政。有很多人呼吁要撤銷鄉鎮政府。取消鄉財政的好處是可以確立鄉鎮斂財和進入兩種約束機制。一是鄉鎮政府斂財的機制。過去鄉鎮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為什么樣要冒著被處分的危險增加農民負擔?是因為他們有必須要支出的項目不得已而為之,縣鄉分灶吃飯,一旦鍋里沒有“米”了的時候,鄉鎮就會去找農民收,其實這也是農民負擔為什么總是減不下來的根源。二是鄉鎮進入的機制。鄉鎮本來就是一級不完全政府,因為鄉鎮所有的人事權都在縣一級,不論是行政干部也好,還是事業單位的干部也好,管人的權限都在縣里的主管機關。但縣里管人卻不管發工資,工資由鄉鎮發,縣里不僅不承擔發工資的責任,而且在鄉鎮發不出工資的時候,縣里還要到鄉鎮督辦。這是鄉鎮人員膨脹的主要原因。取消鄉鎮財政以后,今后誰進入由誰承擔工資。沒有工資來源了,誰還能進入?取消鄉鎮財政以后,縣里根據鄉鎮應有的人員和實際工作范圍來核定支出,縣鄉一家,也不存在縣里克扣鄉鎮經費的現象了。取消鄉鎮財政實際上是從制度上為農民負擔不再反彈提供了保證。

3.政社分治。這是回答廢除農業稅以后,鄉鎮運轉的問題。“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層目的,是重建國家在農村社會的合法性基礎和統治權威”,要實現這個目的,從鄉村治理的角度看,是實現“鄉村自治”。鄉村自治的好處是:鄉村自己的事自己做,政府不要管太多的事,管又管不好,農民總以為政府把他們的錢收去揮霍了,對基層干部意見大,這是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矛盾尖銳的原因之一。如果還是按照過去的辦法由政府去全面動員向農民收取稅費,不僅鄉村自治搞不好,就是當前推行了的稅費改革也沒有辦法堅持下去。但是,鄉村有許多事又要做,國家給的轉移支付又有限,這就是“政社分治”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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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憲法學思考論文

在這方面,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者特別是憲法學、刑法學及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學者應當作出自己的貢獻,要積極開展生命權與死刑方面的理論研究,大力提倡生命權屬最基本人權的理念,宣傳人權入憲后生命權自然成為公民的一項憲法基本權利的思想,讓廣大法官們樹立起保障生命權的憲法理念。

我們還讓廣大群眾包括新聞記者們樹立起保障生命權的憲法理念,要防止過去那種“民憤殺人”、“媒體殺人”的情況再次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我們要廢除死刑,首先必須宣告那些過時的、錯誤的觀念的“死刑”!

此外,值得強調的是,我們不僅要在憲法理念上讓法官們明白慎用死刑、少判死刑、保障生命權的道理,而且還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制度來保障死刑在事實上的減少和限制。我們要充分發揮我國特有的死緩制度在減少和限制死刑的作用;我們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死刑的偵查、起訴、辯護、審判、上訴、復核和執行制度,在程序上防止死刑的錯判誤殺并在實際上減少死刑的判決和執行;[25]我們還要激活并完善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特赦制度,[26]這不僅是實施我國憲法的需要,[27]也是我國政府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28]更是保障死刑犯的人權、減少和限制死刑的現實需要。

注釋:

[2]例如,據大赦國際統計,2004年在當年保留死刑的75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25個國家和地區執行了死刑,人數至少為3797人,而且97%的死刑執行集中在中國、伊朗、越南、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其中伊朗159人、越南64人、美國59人。參見高一飛著:《程序超越體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1、84頁。

[3]參見姜士林等主編:《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3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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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廢除死刑探討論文

內容摘要:尊重、保護生命權已然成為人類文明社會的共識,并構成了國際人權公約一項根本內容。二戰后國際法在死刑問題上的原則和趨勢是嚴格限制并逐步、最終廢除死刑,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已排除了死刑的適用。我國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死刑立法的調整是保障人權、履行公約義務和與國際立法接軌的現實需要。

關鍵詞:死刑,廢除,人權,公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國內立法

一、引言

自貝卡利亞1764年在其著名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倡廢除死刑以來,在該問題上的爭論一直歷久不息。隨著人類文明和刑法理論的發展,二戰后對人權狀況重新審視的熱潮再一次喚起國際社會對以剝奪生命為內容的死刑的廣泛關注——“廢除死刑的運動與人權運動密不可分”.本文以國際人權法為主要視角,考察和總結了幾十年來國際法在死刑問題上的發展歷史與趨勢,結合國際司法機構的相關實踐,對我國的相關刑事立法提出一些建議,以期真正實現和落實一系列人權公約所孜孜以求的“人的固有尊嚴和權利與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二、國際人權法對死刑的基本態度:從限制到廢除死刑

1、相關國際人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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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文件廢除意見

最近,中央出臺的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任職的三個法規文件,提出了強有力的、創新性的政策措施,這是我們黨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大實踐。

貪污受賄、買官賣官、作風專橫、生活糜爛、弄虛作假、熱衷政績工程……在我國當下的政治生活領域中,少數官員的上述所為令輿情嘩然,民意憤懣,其危害之大,已嚴重傷及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形象。凡此種種腐敗現象,究其根源就在于干部管理制度還不夠系統全面、健全有力。

眾所周知,干部制度改革向來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它成為當初啟動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最近,中央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三個法規文件,針對干部管理中存在的缺漏和不足,提出了強有力的、創新性的政策措施,這是我們黨通過繼續深化改革干部制度的途徑,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大實踐。從這個意義上說,新的干部管理文件無愧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

徹底廢除干部職務終身制

干部職務終身制,是僵化社會主義模式的一個痼疾。改革開放后,鄧小平同志著眼于國家的長治久安,提出廢除干部職務終身制。**年9月黨的十二大黨章闡明,“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年通過的《憲法》規定,各種國家最高職務的每屆任期為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然而,干部職務終身制并沒有就此被廢止。這是因為黨章只說明了黨的各級職務不是終身的,卻沒有給出具體的任期限制,從法理上說黨的領導人仍然可以長期任職。雖然規定了各種國家最高職務只能干滿兩屆,但是由于沒有年數合計的限定,設想一個50多歲的中央干部,先在政府的系統干上10年,兩屆期滿后轉向人大、然后再轉向政協,這樣轉了一圈就干上30年,還是等同于終身。

有鑒于此,《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文指出,今后從縣級直到中央的黨、政、人大、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的正職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擔任同一職務;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這就是說,同一個職務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層級職務最多干15年,不能無休止地干下去。因此,《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以其明確的任期年限規定,最終徹底地廢除了干部職務終身制,保證了黨政領導干部職務包括黨的最高職務在內的更迭輪替制度化、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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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廢除錄用女性公務員不合理規定

引起社會爭議的湖南錄用女性公務員要求“乳房對稱”的體檢標準,已經被正式廢除。除此之外,新修訂的湖南省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還適當修改了其它婦科檢查標準。 湖南省2003年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中規定,女性婦科檢查“第二性征發育正常,乳房對稱、無包塊,外陰無炎癥、潰瘍、腫瘤,無子宮脫垂,為合格”。前不久,濟南一位湖南籍高校女畢業生反映,這條規定對女性求職者來說帶有“歧視性”。但湖南省人事廳公務員管理處負責人稱,近年招錄過程中并沒有接到一例因為這個條件而被淘汰的反映。

湖南省人事廳副廳長楊春林介紹說,湖南省衛生廳、人事廳聯合召開有關部門和專家等參加的座談會,就原體檢標準進行了認真審慎的研究和修改。新的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取消了“女性應做常規婦科檢查”的提法。原標準中包括“乳房對稱”在內的所列婦科醫學檢查的內容、程序性操作規定和有關醫學檢查術語等表述,這次均被取消。

經過簡化歸并的婦科檢查不合格表現,為“乳腺及生殖器官惡性腫瘤;生殖器官活動性結核;患有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牙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等性傳播疾病者”。

楊春林告訴記者,修訂后的有關女性公務員的婦科檢查標準,征求了湖南省婦聯的意見,并得到同意。

除了正式廢除“乳房對稱”規定外,湖南省此次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時,還對身高、視力、體重、肝功能檢測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做了適當調整和放寬。據介紹,這次修訂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公務員隊伍建設的要求同考生的正當權益、合理要求有機結合起來,力求寬嚴適度、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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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死刑存廢問題的研討敘述

摘要:關于死刑問題的爭論已經存續了近兩個多世紀,而這一爭論,不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國際范圍內都還沒有息止。不容否認的事實是,這種論爭不僅不會結束,而且還要發展下去。在國際范圍內,爭論主要在于死刑的廢止和存置;而在中國,學者們除了辯論死刑廢止與存置之外,也提出了中國限制死刑并逐步廢止死刑的各種方案。本文擬對死刑問題研究的各種觀點作一梳理,以觀死刑問題研究之全貌。

關鍵詞:死刑;廢止論;存置論;限制論;路徑選擇;

Abstract:Thedebate,onthedeathpenalty,hasbeengoingonalmostfortwocenturies;andthisissuehasnotceasedwhateverathomeorabroad.Theundeniablefactisthatthiscontroversywillnotstop,instead,itwillfurthercontinue.Intheinternationalscale,themajorcontroversyliesintheabolishmentorreservationofthedeathpenalty.InChina,scholarsbroughtforwardrestrictionsandgradualabolishmentofthedeathpenalty,inadditiontotheargumentabouttheabolishmentorreservationofthedeathpenalty.Thissummarizationistostudyavarietyoftheperspectivestowardsthedeathpenalty,whichlooksintothepanoramaofthedeathpenaltystudy.

Keywords:deathpenalty;abolitionview;existenceview;theviewofconfiningdeathpenalty;choiceofroute;

死刑(DeathPenalty)又稱生命刑,是指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自意大利刑法學大師切撒雷•貝卡利亞在其傳世之作《論犯罪和刑罰》中第一次發出廢除死刑的呼聲以來,圍繞著究竟是保留死刑還是廢除死刑,主存派與主廢派兩軍相互駁語、各執一詞,展開了沸沸揚揚的世紀論戰,至今仍在爭論之中。在中國,學者們則主要爭論中國國情下能否廢止死刑,以及研究如何對中國的死刑制度進行改革以至最終廢止死刑。

一、死刑廢止論的提出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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