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監督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7 05: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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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村干部監督管理思考
第七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后,*縣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比例達到90%。縣、鄉兩級黨組織積極探索,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加強對“一肩挑”村干部的監督管理。
一、深化思想教育,增強廉政意識。縣委堅持“提前教育、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對村干部實施經常性教育。借助縣、鄉黨校村干部培訓班、兩委聯席會議、黨員干部遠程教育網絡等有效載體,通過輔導講座、以會代訓、觀看遠程教育警示片等多種形式,加強村干部對規章制度、勤政廉政等相關知識的學習教育,為村干部注射“預防針”,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增強廉政勤政意識,真正在工作中做到求真務實,真抓實干。今年以來,對全縣34名“一肩挑”村干部、237名兩委班子成員進行了集中教育培訓。
二、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監督管理。在日常工作方面,縣委經過深入調研,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村干部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把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標進行細化量化,把工作完成情況、平時工作業績納入年終綜合考核。通過數據統計、比較分析、群眾測評、走訪調查等形式對村干部進行立體式全方位監督考核。在財務管理方面,堅持“村財鄉管縣監督”制度和村級零接待制度。村級開支實施村黨支部書記、會計、經辦人“三筆會簽”,村理財小組集體審定核準辦法,規范了村級財務管理使用。通過健全完善各項制度,進一步加大了對“一肩挑”干部的監督制約,形成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的工作機制。同時,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縣推行“五步規程”實施意見》,規范了村級議事決策機制。
三、嚴格財務審計,加大監督力度。各鄉鎮黨委通過與村兩委班子成員座談、走訪黨員群眾,讓村干部自己提出落實監督的措施,并與村干部逐一簽訂責任書,強化了責任意識。同時,由縣委組織紀檢、農經、審計等部門配合各鄉農經站,定期不定期對村干部任期內的土地承包、計劃生育、集體經濟賬目、重大財務開支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張榜公布,發現問題,嚴格依照責任書所規定的條款執行,及早為“一肩挑”干部劃出紅色警戒線,嚴防出線犯規。今年以來,重點對39個行政村村委會任期內的財務以及在建工程等情況進行了審計審查。
四、推進陽光工程,強化民主監督。村委會新老班子成員工作交接后,縣委組織部及時指導各村成立了村民議事會、村民理財小組等群眾組織,提高村民參與村級事務決策與管理的主動性,增強主人翁意識,確保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情、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無職黨員和群眾代表的作用,將村里各項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設立監督崗位,由無職黨員和群眾代表對村干部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使村干部時時、處處、事事處于群眾的目光之下,確保村干部處理村務公開、公正。
五、健全激勵機制,激發創業熱情。一是落實政治待遇,使村干部有奔頭。積極組織開展“兩優一先”等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做好離退職和落選村干部的安撫和保障工作,調動了農村黨員干部創業熱情。今年以來,有44名村干部當選為縣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二是落實經濟待遇,使村干部有甜頭。縣委明確規定村干部年工資不得低于3000元,條件較好的村隊還可結合實際適當給予補助。目前,全縣村干部平均工資已達到3250元,最高的為5000元。三是落實激勵制度,使村干部有干頭。定期組織黨員群眾對村級班子、村干部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果作為落實工資報酬、進行表彰獎勵、決定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今年以來,縣委、各鄉鎮黨委對45名表現突出的村干部進行了表彰獎勵,激發了村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換屆后干部監督管理
為切實加強換屆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嘉善縣制訂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確保換屆后鄉鎮、部門領導班子運轉良好,為全面推進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一、完善領導干部預警名單制度。把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領導干部的監督信息,作為建立干部預警名單的基礎和前提,明確規定在領導班子屆中、屆末和日常考察中了解到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或反映的;群眾來信來訪反映比較強烈的等十種情況為預警名單對象范圍。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形成領導干部預警名單,并逐人建立預警檔案。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跟蹤考察、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崗位調整等相應預警措施,并根據預警后一定期限內干部的表現,及時調整預警名單。從而構建防范在前、分類管理、預警轉化的干部監督工作平臺,實施對領導干部更有力、更有效的監督。
二、建立健全條線工作聯系通報制度。將涉及鄉鎮經濟和社會發展、黨建等各個方面比較重要,對鄉鎮影響較大的主要條線工作,由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對口分工向縣委組織部通報條線工作評價意見和評價等次。縣委組織部匯總后將通報結果反饋給鄉鎮黨委,并作為領導干部評價考核和選拔作用的重要依據。鎮黨委根據不同的通報結果有針對性地與分管領導本人進行溝通,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
三、堅持和完善重大決策集體研究決定制度。建立和完善黨委(黨組)議事規則,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加強集體領導。對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務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大額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項目的確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都需經過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積極推行決策過程票決制,根除舉手表決等形式存在的潛在問題。對未經集體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健全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組織部門與紀檢監察、政法、人事、審計、信訪等機關和部門的聯系協作,建立健全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信息,建立一個覆蓋面廣、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干部監督信息網絡;定期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新形勢下干部監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使干部監督工作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有創造性,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實增強監督合力。
五、出臺政令不暢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具有服務職能的單位,拒絕、不完全履行職責或不按規定程序和規定權限履行職責的,通過通報批評、扣發獎金、調離崗位等形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及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干部監督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直屬事業機構科級領導干部。
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實行領導干部請假制
㈠科級領導干部因病、因事、公務外出不能正常上班或參加會議的都必須事先請假,將請假條交縣委組織部備存,因特殊情況未履行請假手續的,要事先說明情況,事后及時補辦。
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思考
近年來,我們認真貫徹黨管干部的原則,積極推進干部交流工作,以交流促進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深化,使干部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向制度化、規范化發展。
一是確定原則,形成制度,建立干部交流的長效機制。**年,我們制定下發了政法系統干部交流的實施意見,提出干部交流的重點主要是市、區、縣政法部門局處級領導干部和重點、熱點崗位的領導干部,并對不同崗位必須交流的年限作了詳細規定。實際工作中,市政法各部門在嚴格執行規定的同時,不斷探索和完善相關措施,取得了實際效果。五年來,政法系統共交流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多人次,其中局級領導干部達到100多人次。
二是突出重點,明確方向,推進干部交流工作的全面開展。市政法系統部門差異大,干部層次多,人員類型復雜,要求干部交流工作必須要突出重點,有所側重。在交流對象上,我們重點抓好那些有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的優秀年輕干部、黨政一把手和一些權力相對集中的崗位上的領導干部的交流。在交流方向上,我們重點抓好干部的橫向和縱向交流,橫向交流主要體現在機關各處室之間、區縣政法部門之間、政法部門相互之間和政法系統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交流,縱向交流主要體現在上級機關與基層單位之間、市級部門與區縣部門之間。在交流屬性上,我們重點抓好回避交流和換崗交流,通過避親、避籍和對在同一崗位上任職時間過長的干部進行交流,使干部盡快擺脫各種復雜關系的干擾,放開手腳大膽工作,加強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截至目前,除極個別干部外,區縣公檢法主要領導全部實現了異地交流。符合交流條件的區縣公檢法班子副職的異地交流工作也已邁出了一大步,相比之下,區縣公安部門副職的交流工作成效更加突出,有的班子有60%-70%的成員都是異地交流來的。
三是嚴肅紀律,完善措施,確保干部交流工作取得實效。政法部門作為一支特殊的紀律部隊,干部交流工作必須要有嚴格的組織紀律作保障。市委政法委在交流工作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集體研究確定干部交流對象,嚴防不正之風;被交流干部不服從組織分配或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經過教育不改的,就地免職或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交流紀律的絕不手軟,堅決查處。同時,為確保交流工作取得促進干部監督管理深化的實際效果,市委政法委還建立和完善了局級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和干部巡視考核等幾項制度,使所有交流和未交流的干部都要經歷年中和年末兩次測評、評議,隨時受到市委政法委干部巡視考核組和干部部門的監督提醒,做到干部交流之前及時發現問題,該調整的堅決交流輪崗;干部交流之后監督不留死角,使干部交流的目的性、實效性得到切實保證。
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思考
從**年起,湖北省**縣堅持不間斷地對鄉局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通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既有效規范了各單位的財務管理,又有效促進了各級領導班子和整個干部隊伍的勤政廉政建設,同時也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贏得了廣大干部群眾的支持與好評。
一、規范運作,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機制
一是制度規范。**年,**縣在全省率先出臺了《**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試行辦法》,落實了領導干部任前、任中、任后“三必審”的經常化審計工作制度,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統一組織,審計局具體實施,紀委、監察局協調督查的工作機制,還實施了執紀執法部門聯合辦案制度、誡免談話制度等規定,在以后的實施過程中,審計辦法又經過多次修訂,使之更加完善,增強了操作性和針對性。對在審計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由紀委、組織部領導出面與當事人談話,提出口頭警告和整改措施,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是程序規范。在審計程序上,縣委要求組織、審計部門步步到位,不走捷徑,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即在組織部門下達審計計劃通知書后,由審計機關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并派出審計組進點審計;審計結束后,寫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審計結論或處理;最后在按要求把審計結果發送被審計單位、對象的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府、紀委、組織部門,克服了審計過程中的隨意性。
三是紀律規范。為規范審計行為,要求審計人員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從審、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規范,縣審計局在國家審計署頒發廉政“七不準”基礎上,充實了內容,制訂了“十不準”的審計工作紀律,并建立了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和審計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定期進行回訪,還改變了以往在審計單位就地審計的辦法,全面實行了被審計單位將賬表送到審計局的送達審計制度,排除人情和腐化問題的干擾,確保了審計結果的真實客觀性。
二、精心組織,抓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環節
干部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共沈陽市委組織部關于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規定(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干部監督,是指組織部門在干部管理工作過程中的監督。本規定適用于對區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第三條干部監督工作,要以黨內規章及黨中央對領導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為依據,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把干部監督工作貫穿于干部培養教育、考察考核、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增強領導干部拒腐防變、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為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服務。第二章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第四條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重點是對黨政“一把手”、年輕干部、掌管人財物部門領導干部、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領導干部的監督。主要是監督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政治立場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工作實績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情況;思想作風建設情況;廉潔自律情況;選拔任用干部情況。第五條領導班子要建立健全議事規則,科學規范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凡屬重大問題的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設項目的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則和程序辦事,由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搞少數人說了算和個人專斷。第六條突出抓好對區管領導班子黨政“一把手”的監督。重點對其行使事權、財權和用人權進行監督。(一)建立黨政“一把手”年度總結報告制度。“一把手”每年要將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風、廉潔自律、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設的情況,向區委組織部寫出報告。(二)建立黨政“一把手”抓班子思想政治建設責任制。對于領導班子軟弱渙散、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嚴重不團結以至影響正常工作、班子成員中出現違法違紀問題、決策出現嚴重失誤、以及人數較多的單位民主評議中群眾對班子不信任票超過三分之一的,黨政“一把手”要承擔領導責任,視情況給予回復、誡警。凡班子被集體誡警的,對“一把手”也要給予誡警。第七條堅持和完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實施細則》。區管領導干部凡涉及到《細則》中所規定的個人重大事項,須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按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必須事前請示批準或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應按規定辦理;區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回復或給予誡警等處理。第八條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談話制度》。對于干部升遷降免、交流調轉、退休、試用期滿等職務管理類的變動,按《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談話;對于通過日常考核、信訪舉報、執紀執法部門反饋等渠道收集到的有關領導干部的問題,除構成違法違紀移交執紀執法部門外,均由區委組織部進行“警示性”談話。第九條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回復群眾反映本人重大問題制度》。對反映區管領導干部重要問題,除執紀執法部門已經或準備立案查處的外,區委組織部可采取函詢的形式要求領導干部本人對所反映的問題,如實向黨組織做出書面回復。第十條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誡警制度》。對經過核實確有一定的錯誤或問題、群眾信任度較低、工作有一定失誤造成較大影響,但構不成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領導干部,由區委組織部給予誡警。除該《制度》規定的情況外,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的,也應給予誡警:(一)對群眾來信反映區管領導干部的問題,經紀檢、監察部門查實認定存在,事實清楚,且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但構不成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二)在人數較多的單位,對區管領導干部在民主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高于20%,且經組織考核確屬存在問題,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三)區管領導班子出現較大工作失誤、班子嚴重不團結,選拔任用干部違反《條例》、人數較多的單位民主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30%的,年度內班子內部兩名以上成員違法違紀被查處的,對領導班子給予集體誡警。第十一條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區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或離任前,要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未經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不能解除其經濟責任。強化審計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審計結果的運用力度,把審計結果作為評價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審計中發現違犯財經法紀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做出處理;對構不成違法違紀問題的,由區委組織部進行談話、誡警或采取其他組織措施。對于已退休或調離本崗位的,一經審計發現問題仍要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三章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第十二條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主要是監督執行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選拔任用干部原則、條件、任職資格情況;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特別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和集體討論決定等重要程序的情況;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的情況;按照規定的機構規格和領導職數配備干部情況。第十三條堅持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監督制度》。區委組織部將對區直各單位的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檢查。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一般由區委組織部提出處理意見,并責成本單位糾正;根據有關規定,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進行糾正的,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要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第十四條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任前廉政情況征詢制度》。對擬由副職晉升為正職、由一般工作崗位轉任重要工作崗位、擬調其他地區或上級機關任職、擬授予市級以上重要榮譽稱號的區管領導干部,視需要由區委組織部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用的干部進行廉政情況征詢。對擬由科級提拔為副處級的干部,由其所在單位黨(工)委、黨組形成廉政情況報告,并報送區委組織部。第十五條堅持和完善《干部推薦和任前公示制度及領導干部引咎辭職的暫行辦法》。除通過民主選舉當選為區管領導干部的以外,對經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擬提拔為區管正副職領導干部或明確為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擬經區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命的干部人選、擬任領導助理和掛職鍛煉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均由區委組織部通過張貼公示文告及《沈河區政務網》等途徑,在全區范圍內予以公示。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由區委組織部會同區紀檢、監察部門共同進行。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制度。(一)干部推薦責任制。以個人名義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必須負責的填寫署名的《干部推薦表》,以組織名義推薦的,須經單位黨(工)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正式意見后,以書面形式呈報區委組織部,并附被推薦人的表現材料。對被推薦的人選,經區委組織部審核同意后,再按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凡口頭推薦的,區委組織部一律不予受理。(二)干部考察責任制。擬提拔使用的干部,一律要經組織考察。考察工作由區委組織部派出考察組,嚴格按照《區直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辦法》進行。考察組進駐后,要進行考察預告,即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被考察人員及擬任崗位、任職條件、考察方式和談話范圍;公布考察組人員名單、聯系方式、舉報電話等。考察結束后,考察人員要形成署名的考察材料,并對考察結果負責。(三)選拔任用干部決策責任制。對干部的任免應堅持做到多數人不贊成的不提名,未經組織部門考核的不討論,集體討論干部時多數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過,克服一些領導班子中主要領導干部個人說了算的不良傾向。要積極推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凡有條件的區直黨(工)委、黨組在干部任免會議的表決時,均要實行此制度。(四)選拔任用干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推薦、考察、決定等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四章建立和完善干部監督工作機制第十七條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區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要認真履行對全區干部監督工作的統一協調和宏觀指導、對區管領導干部和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進行監督、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辦或直接查辦嚴重違反《條例》和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調查核實群眾來信來訪和舉報的領導干部的問題、對干部監督工作監督員的日常管理等職責。第十八條為強化干部監督工作,建立干部監督工作監督員制度。擬從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執紀執法等部門領導干部中聘請監督員,按區直部門的不同工作職能分系統設置。監督員的主要任務是:配合、協助區委組織部開展日常的干部監督工作,對區管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的自身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其政治立場、廉潔自律、思想作風、道德品質以及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等情況。區委組織部每半年召開一次監督員聯席會議。第十九條堅持和完善《關于加強與執法執紀等部門工作聯系的意見》。要繼續加強與執紀執法部門的工作聯系,同時加強同人大、政協之間的聯系,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聯席會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召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互通信息、研究對策、協調工作。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對區直各部門下屬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亦參照此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沈河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思考
延伸監督觸角,強化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改變過去不動班子、不調整干部就不考察干部的做法,通過經常到鎮、機關部門調研、個別了解談話,掌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情況,及時綜合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思想動向及傾向性問題。建立并實施了領導干部談話誡勉、函詢回復和部長約談制度,堅持做到“四必談”,即干部調整交流時必談、干部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時必談、群眾對干部有重大反映時必談、干部受處分時必談。**年,共對200余名科級干部進行了約談。
實行互動管理,強化領導干部的雙向監督。實行了科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制度,為全縣577名科級領導干部建立了內容涉及家庭財產、住房、占有生產資料、拖欠公款、收受禮品等12項內容的廉政檔案,為組織部門提拔任用干部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實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全縣科級領導干部對家庭購房、子女婚嫁、外出學習等個人重大事項在事發后一個月內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作出報告。對于未按要求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在查明情況后,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責令其作出檢查、限期改正,涉及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實行了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向紀檢機關征求意見制度,在提交書記辦公會議醞釀前,必須征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對涉及有違紀處分的領導干部實行“一票否決制”。
廉政知識“入腦”,強化領導干部警示教育。把《當前反腐敗斗爭的形勢和任務》、《黨員領導干部要堅持廉潔自律》、《違法違紀案例選編》、《艾滋病預防知識》等內容作為培訓內容納入到科級干部和科級后備干部、科級干部夜校培訓規劃當中,強化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線,使之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縣紀委聯合通訊部門開辦了“廉政短信平臺”,每月堅持對全縣577名科級領導干部發送廉政短信,時刻為領導敲響廉政警鐘。**年,全縣共舉辦鄉科級干部和科級后備干部培訓班2期150人,夜校培訓科級領導干部共360人。
健全防腐機制,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一是積極推行建設工程項目備案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重點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向監察局報告招標情況。同時,由發展計劃、建設、財政等部門共同實地核查工程質量后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撥付資金。**年,對農業綜合開發等30個招標工程進行了監督,沒有發生規避招標現象。二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制定了政府采購定點管理規程,明確違約責任,定期不定期對定點單位進行明查暗訪,加強輿論、社會雙重監督,使政府定點采購成為“陽光工程”。**年,全縣共采購11次金額達705萬元,較預算節約資金95萬元。三是實行土地市場整治排查機制。今年加大了經營性土地的整治排查,規范土地運作行為,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6起,其中預先制止4起,立案查處2起,收繳罰沒款7000元,挽回經濟損失5000元。四是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任期審計制度。改變以往離任審計為任期審計,審計部門專門建立審計檔案,組織部門將審計結果歸入干部實績檔案,并作為日后該同志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努力建設一支忠誠實踐“三個代表”的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結合**實際,現就加強全市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指導思想
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章》、《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為依據,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緊緊圍繞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目標,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以預防為主,以事前監督為主,把干部監督貫穿于干部培養教育、考察考核、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促進干部健康成長,為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原則
加強對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從嚴治黨,依法辦事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原則;注重預防,強化教育,愛護干部原則。
三、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重點
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努力建設一支忠誠實踐“三個代表”的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結合**實際,現就加強全市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指導思想
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章》、《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為依據,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緊緊圍繞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目標,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以預防為主,以事前監督為主,把干部監督貫穿于干部培養教育、考察考核、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促進干部健康成長,為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原則
加強對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從嚴治黨,依法辦事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原則;注重預防,強化教育,愛護干部原則。
三、科級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重點
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干部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部分監督辦法規定不具體。長期以來,紀檢監察、組織部門開展干部監督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是談話誡勉、回復函詢、收入申報、重大事項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專項督查等。這些辦法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形式單一,程序上不夠嚴格,“手工操作”成分較大等一些缺陷和不足,減弱了制度的約束力。
(二)部分監督制度的落實和運用不夠到位。有的監督辦法側重于靜態監督和事后監督,而事前、事中的動態性預防和警示相對較為薄弱。如: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多屬于離任審計,對領導干部主動進行任前、任期內審計做得不夠。離任審計中,由于先離任、后審計的運作程序及審計結果與干部管理使用的各個環節結合不夠緊密,造成審計查證難、處理難,離任者與接任者的責任難以區分。還有一些單位有關加強干部監督的制度、措施也常常是停留在紙上,掛在墻上,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難以對干部"八小時"之外實施有效的監督。領導干部在“八小時”之外的社交行為和生活行為情況,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其道德水準、思想境界和綜合素質。但對領導干部“八小時”之外的活動情況進行監督實施起來難度很大,不好操作,原因在于監督范圍很廣、監督內容敏感、監督結果又不好評價。
(四)對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認識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目前,我市有的領導干部作風不民主,缺乏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個別干部在思想上顧慮重重,不敢監督;部分干部群眾認為監督工作是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的事,也是得罪人的事,與已無關,得過且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