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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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完善論文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評議案件流于形式。合議庭評議案件旨在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實行民主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議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聽主審人介紹案情;有些主審人故意隱瞞案情和證據材料,錯誤導向;相互關照,你同意我辦的案件,我支持你辦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當事人,充當當事人在合議庭內的代言人。評議意見膚淺,進一步研究探討的意見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聽到正義聲音的時候沉默起來。

(三)合議庭成員并非“精英化”、“最優化”。目前我國合議庭準入門檻極低,不論資歷和素質,只要有法官資格者均可進入該組織,甚至毫無法律專業知識和其他專門知識的也可以進入。雖然有些法院對案件實行了繁簡分流制,但是,實踐中的做法仍然是全體法官吃“大鍋飯”,幾乎從不考慮針對性配置審判力量的原則,審判權基本上處于無序和分散狀態,難以保證案件高水平的審理。

二、我國合議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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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完善綜述

摘要:合議制度是法院實行集體審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諸多的問題,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

關鍵詞:合議制度;缺陷;完善

我國的合議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一項集體審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對案件進行評議或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問題作決議時,合議成員應各抒己見,共同商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同時允許少數人保留意見。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執行該制度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已不容等閑視之。下面筆者就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存在問題進行說明,并就如何改革與完善合議制度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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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合議制度缺陷及完善

摘要:合議制度是法院實行集體審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諸多的問題,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

關鍵詞:合議制度;缺陷;完善

我國的合議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一項集體審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對案件進行評議或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問題作決議時,合議成員應各抒己見,共同商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同時允許少數人保留意見。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執行該制度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已不容等閑視之。下面筆者就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存在問題進行說明,并就如何改革與完善合議制度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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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合議制的缺陷和健全策略

摘要:合議制度是法院實行集體審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諸多的問題,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

關鍵詞:合議制度;缺陷;完善

我國的合議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一項集體審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對案件進行評議或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問題作決議時,合議成員應各抒己見,共同商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同時允許少數人保留意見。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執行該制度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已不容等閑視之。下面筆者就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存在問題進行說明,并就如何改革與完善合議制度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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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案件公開審理交流

為了加強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案件審理工作透明度,加快黨內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進程,保障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提高紀檢監察工作水平,江西省安福縣積極推行了違紀案件公開審理,并在審理中運用合議制度,取得了顯著成效。

合議制度就是由多名案審人員、陪審員共同組成的案審小組,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安福縣運用合議制度進行公開審理黨紀案件首先是對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精選。通常適宜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有五類,一是本地有影響的大要案;二是案件調查部門與審理部門在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和量紀等方面存在較大分歧的案件;三是適宜以案例開展黨紀政紀教育的案件;四是申訴案件;五是其他一些需要或者適宜公開審理的案件。其次是做到設置周全。主席臺設有主持人、主審員、協審員、陪審員、調查人、被調查人、辯護人、記錄人等席位,呈半弧形排開;下面設有旁聽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公檢法司代表、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或鄉村的群眾代表及其他黨員代表參加旁聽。再次是做到審理程序到位。先是調查人宣讀被調查人所犯錯誤事實,接下來主審員征詢被調查人意見,調查人和辯護人雙方辯論,案審員、陪審員作現場調查,調查人、被調查人、辯護人三方作總結性陳詞,旁聽人員發言,中途休會15分鐘,案審小組對案件進行合議,合議過程即每個成員各自發表意見和看法,共同審議案件,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案件審理結果進行表決,之后當場宣布審理意見。

安福縣推行運用合議制度公開審理違紀案件,不僅為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提供了一個良好示范,而且大大強化了監督的剛性,有效地避免了在案件處理中徇私舞弊、主觀隨意、濫用權力等情況的發生,把運用合議制度公開審理的違紀案件辦成“鐵案”,同時,也大大提高了紀檢監察干部政策業務水平和綜合表達能力,為樹立紀檢監察機關的良好形象,深化以案說紀教育起到了積極作用。根據安福縣近年來的實踐經驗,我們就如何運用好合議制度公開審理違紀案件進行了以下思考:

一、貫徹兩個基本原則,這是合議制度運用的要求

案審小組合議案件是公開審理案件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如何使案審小組能夠得到有效合理的運作,其結果將直接影響和決定著違紀案件公開審理的效能。而案審小組有效合理的運作,就是要在案審小組內部必須貫徹好兩個基本原則。

1、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際上,合議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違紀案件公開審理中的具體體現。為了保證案審小組正確審定案件,并在案審小組內部意見不一時,必須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因此,在實踐中,案審小組是多人參與,而且必須是單數。一般情況下,案審小組由案審人員和陪審人員五人組成,對有些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則往往由七人,甚至九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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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獨立審判論文

強化合議制的功能一直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點,合議制改革的主要是放權與監督,但在審判實踐中為什么合議庭仍然不敢行使審判權,不敢集體負責呢?合議庭在作出裁判之前顧慮重重,他們擔心庭長、院長持不同意見,認為合議庭與領導叫板,擔心上訴改判發回,擔心錯案追究,擔心案件啟動再審程序,擔心個人地位不保……。從目前司法權運作的實際情況看,合議庭的顧慮不是多余的,為了避免裁判風險,合議制于是又回到過去,重新淪為權力、領導的附庸。怎樣走出合議制改革的怪圈,真正發揮合議制的功能?關鍵應在于破除合議制的桎梏,重塑合議制實施的外部環境。在合議制改革的同時,配套聯動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現對重塑合議制改革的外部環境作一粗淺設計。

一、法院、法官獨立審判-實現司法獨立

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均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是獨立審判原則。通說認為,獨立審判根本區別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體制下的司法獨立,探討司法獨立是一個禁區。很多人認為,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人大監督不能兼容,談司法獨立就是全盤西化,這實際上是對司法獨立的誤解。第一,從獨立審判的本義看,司法權的代表是法院審判權,獨立審判即是獨立司法,顯然獨立審判是司法獨立的題中應有之義。第二,司法獨立,是指獨立行使審判權,所謂獨立意指權力之間不能越俎代庖,權力行使不受非法干涉,而并非說無審判權之上的權力,審判權不受其他權力的領導、監督、制約,黨的領導是對審判工作路線、政治方向的領導,而不是對審判運作的領導,正如黨要領導國有,但卻不能領導市場規律一樣,所以司法獨立是黨領導下的司法獨立,、主張司法獨立并非取消黨的領導,而是加強、改善黨的領導。第三,我們說司法獨立而不提立法獨立、行政獨立,是因為司法權在政治權力結構中是最弱小的權利,它容易受到其它權力的干涉而失去獨立性,所以司法獨立需要特別保護。司法權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最不危險的權利。漢密爾頓認為: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也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它無可辯駁地證明:司法部門為三權分立中最弱的一個,與其他二者不可比擬“:。司法權為弱小的權力,而的現實狀況也表明,司法權的憲政地位在實際中大打折扣,司法權附屬于行政權,法院不過是同級黨委甚至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所以提倡司法獨立也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第四,司法權的性質決定了司法必須獨立。《聯邦黨人文集》有句闡述司法獨立的名言:司法之所以獨立是由于它既不掌管軍隊,也不控制金錢,它只有書寫判決書的筆。這說明司法權依賴于理性和判斷而存在。司法的過程是一個理性展開的過程,是一個說理、論辯、協商和裁判的過程,既然司法過程是一個知識過程,它就不應受到外在非知識因素的支配。

司法獨立既然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趨勢,那么司法獨立與合議制功能實現有什么聯系?這需要分析司法獨立的內容,完整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包括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法院獨立是法官獨立的前提,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本質。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獨立審判原則其實就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對于保障合議制行使審判權顯然是至關重要的。至于法官獨立,界、實務界一般認為獨立審判是指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法官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合議制和獨任制顯然也不能獨立審判。這就出現了一個悖論:合議制改革的目標是克服原先合議庭只審不判,審判分離的弊端,實現審判合一,這實質上就是合議制獨立審判,而理論上又不承認合議制獨立審判。解決這個悖論,還需要解放思想,擺脫束縛,承認法官獨立。法官獨立有其合理根據:

(一)法官獨立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如果法官不能獨立,法官不能免于獨立審判可能帶來的種種顧慮,法官在審判時要考慮如何判決才能免除日后承擔法律責任,則不會有獨立的審理和判決,不會有獨立的司法。西方國家一般都在本國憲法中確立法官獨立的原則。如《日本憲法》第76條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行使職權,只受本法及法律約束”,馬克思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法官獨立也是國際社會所確認的司法獨立的標準。聯合國在《司法獨立世界宣言》中確認“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對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當、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法官應與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級保持獨立。司法機關的任何級別組織和等級、官職上的任何差別,都決不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判決的權利”。

(二)審判權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審判活動是一種法官親歷性的活動,法官作為庭審的“目擊者”最有資格對所見所聞作出判斷,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這就叫法官的自由心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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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違紀案件體會

為了加強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加快黨內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進程,切實保障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提高紀檢監察辦案水平,安福縣紀委監察局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案件審理工作的新路子,大膽改革現行傳統的審理模式,積極推行了違紀案件公開審理,在實踐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一、具體做法

現行的“書面審理”這種“背靠背”的模式,無論從完善工作機制,還是強化黨內監督方面都有其局限性,推行案件公開審理,無疑是一項改革和創新之舉,但案件公開審理作為一種嘗試,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模式,因此安福縣紀委監察局注重從實際出發,依紀依法,摸索出了以下一套工作機制。

1、依據案情,明確適用公開審理的范圍。該縣視案情擬定了五種適用公開審理的案件:一是在本地有影響的大案要案;二是在定性、量紀上有較大爭議的案件;三是適宜以案例開展警示教育的案件;四是申訴案件;五是其它需要實行公開審理的案件。通常已被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判決,但又適應黨紀處分條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黨和國家機密的案件,不納入公開審理的范圍。案審的公開范圍也是視案情而定:可以在紀檢監察系統內部公開,可以對發案單位以及受處分對象公開,也可以對各層面的黨員干部公開。安福縣紀委監察局除公開審理委局機關的自辦案件外,從2**年11月份開始,還實行了鄉案縣審,全縣基層紀委、紀檢組所辦的違紀案件全部交給縣紀委監察局,對適用范圍的案件,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公開審理。

2、積極探索,完善公開審理的形式。案件公開審理,本身就是對現行審理模式的突破,但案件公開審理又能細化出不同的形式。2**年10月份以來,安福縣就率先在全市嘗試著對違紀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當時,他們對一般性的案件,通常采取支部擴大會的形式;對案情較復雜的、有警示教育意義的案件,則在征求違紀人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開庭的形式進行審理。雖然審理實行了“公開”,也吸納了一些黨員旁聽。但審理小組只是由案審室的同志擔任,在調查人、被調查人、辯護人陳述完畢后,最后的審理意見只是由審理室的同志作出,有其局限性。2**年7月份,該縣被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定為全省公開審理違紀案件試點縣以后,為使案件公開審理工作更公正、更透明,縣紀委監察局進一步改革和創新,完善了案件公開審理形式,建立了違紀案件合議制公開審理制度,即在案件公開審理的過程中,從社會各界聘請一些合格的特邀審理員(陪審員),他們享有獨立發表意見的權力,與案審室的同志一道,對案件進行合議,共同作出審理意見。而且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所聘的陪審員構成的合議小組只能是單數,一般情況下是3人或5人,復雜疑難的案件則可由7人甚至9人組成。目前,該縣通過合議制公開審理案件13起,收到了明顯的效果。

3、依紀依法,確立公開審理的程序。每起案件公開審理,事先都要制定好實施方案,依紀依法制定審理程序,并嚴格執行程序。合議制公開審理分為三個階段:公開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公開審理中的實施階段、公開審理后的整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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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法院中層干部演講稿

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你們好!

今天,能夠站在這里發表我的競職演講,我為自己感動。當然,我知道,之所以能夠走上這個講臺,是領導愛護和賞識的結果,是同事們關心和支持的結果。但我仍然為自己感動。因為,在人生旅程和事業追求中,我向著新的目標發起了沖刺。不論成功與否,在為了心中的理想而執著追求這一點上,我已經成功了。所以,我為今天的演講起了一個題目《為信仰而歌》。

九年前,年少輕狂的我,帶著學生的稚嫩和對法治的信仰,通過全省增編補員考試走進了桓臺法院。那時的我,有的是激情和勇氣,缺少的是睿智和成熟。在基層法庭的5年,是我不斷成長的5年。5年間,我審理了400余件民事糾紛案件,執結案件300余件,件件都沁透了我的汗水。為了妥善處理糾紛,我時常漂泊在城鄉之間,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為了提高案件執結率,我時常利用晚上的時間,與同事們一起集中統一執行。我還多次遠赴外省執行任務,不僅用自己的努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積累了一定的司法經驗。繁忙的工作并沒有泯滅學習的熱情,相反更激發了我對法律的迷戀,不斷加強理論學習。5年初取得律師資格,年開始研讀中國社會科學院在職研究生,年取得全國法院初任審判員資格。

每每這樣的時刻,我并不感到累,我樂此不疲。因為,從當事人的眼中,我看到了對法治的渴望,對正義的期盼。正是他們堅定了我對信仰的追求。雖然我也遇到了很多挫折,也曾一度消沉,但仍然信仰不改、追求無悔。正是這段時光,讓我真實地感受了基層司法生活,真正領悟了法治的精神所在。

后來,我被調到經濟庭工作,工作相對單一,使我有時間能夠對基層司法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理性的思考。這段時間,我緊緊抓住審判業務不放松,努力把審判工作推向專業化、細致化、縱深化。共審理各類商事案件400余件,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司法經驗和司法技術。一是注重新類型案件的審理。主審了全院第一起代位權糾紛案、第一起期貨委托交易糾紛案、第一起股東權糾紛案等各類新類型案件,件件做到了準確判斷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二是突出程序意識,完善庭審程序。主審的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在全市商事審判庭審觀摩中獲得一致好評。三是強化判決書的寫作,積極推進裁判文書改革。在判決書的寫作上,理論聯系實際,把事實認定與判斷推理有機結合起來,逐步提高判決書的理論性、邏輯性和可讀性。近三年市法院及我院的裁判文書評比中,我撰寫的三篇判決書均獲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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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環境下司法公正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治;司法;司法公正

[論文摘要]司法是法治的維護者,司法的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法治得到維護和實現的程度。目前,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是立法、審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要促進和實現司法公正,應完善立法,逐步實現司法獨立、確立司法權威,完善司法監督體系。

一、法治與司法公正的內涵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后,理論界對法治的理論研究頗多。一般認為法治應具有如下內涵:①有普遍的法律;②法律為公眾知曉;③法律可預期;④法律明確;⑤法律無內在矛盾;⑥法律可循;⑦法律穩定;⑧法律高于政府;⑨司法具有權威;⑩司法公正。從此內涵來看,法治應是指一種社會秩序狀態。在這種秩序下,社會秩序由法律創設,創設該秩序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公眾知曉、可預期、明確性、無內在矛盾、可循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參與社會生活的各主體(包括政府、社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服從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并以法律作為其行為的最高準則。即法治就是一種社會各主體自覺服從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并以法律作為最高行為準則的社會秩序狀態。司法之于法治的作用,在于對法律的公正性、各主體是否遵守法律秩序作出評判,并對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作出必要的制裁。司法對法律公正性的評判,目的在于促進法律秩序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旨在促進各主體對法律秩序的遵守,防止法律秩序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重蹈人治的覆轍。歸根結底,司法是法治的維護者。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義”。司法公正作為公正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則是對司法行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結果、司法過程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的評價。從法律評價角度看,司法公正與否主要有兩項標準: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實體上適用法律正確。符合這兩項標準,則作為個案的司法過程就是公正的。

總的來說,司法是法治的維護者,司法的公正程度直接關系到法治得到維護和實現的程度。從這個意義來說,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內容。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公正的司法不僅在于能夠懲惡揚善,化解糾紛,同時也是對人們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和規則意識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的誠信合法交易進行規制。而司法的不公正。枉法裁判,不僅侵害了涉案當事人合法權益,使他們產生對法律和規則的懷疑,同時也會影響民眾對法律的遵守和對法治的信仰,導致民眾規則意識的淡漠和法律虛無主義觀念的滋生,最終會損害法治的存在基礎。

二、當前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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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職法院中層演講稿

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你們好!

今天,能夠站在這里發表我的競職演講,我為自己感動。當然,我知道,之所以能夠走上這個講臺,是領導愛護和賞識的結果,是同事們關心和支持的結果。但我仍然為自己感動。因為,在人生旅程和事業追求中,我向著新的目標發起了沖刺。不論成功與否,在為了心中的理想而執著追求這一點上,我已經成功了。所以,我為今天的演講起了一個題目《為信仰而歌》。

九年前,年少輕狂的我,帶著學生的稚嫩和對法治的信仰,通過全省增編補員考試走進了桓臺法院。那時的我,有的是激情和勇氣,缺少的是睿智和成熟。在基層法庭的5年,是我不斷成長的5年。5年間,我審理了400余件民事糾紛案件,執結案件300余件,件件都沁透了我的汗水。為了妥善處理糾紛,我時常漂泊在城鄉之間,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為了提高案件執結率,我時常利用晚上的時間,與同事們一起集中統一執行。我還多次遠赴外省執行任務,不僅用自己的努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積累了一定的司法經驗。繁忙的工作并沒有泯滅學習的熱情,相反更激發了我對法律的迷戀,不斷加強理論學習。1995年初取得律師資格,1996年開始研讀中國社會科學院在職研究生,1997年取得全國法院初任審判員資格。

每每這樣的時刻,我并不感到累,我樂此不疲。因為,從當事人的眼中,我看到了對法治的渴望,對正義的期盼。正是他們堅定了我對信仰的追求。雖然我也遇到了很多挫折,也曾一度消沉,但仍然信仰不改、追求無悔。正是這段時光,讓我真實地感受了基層司法生活,真正領悟了法治的精神所在。

后來,我被調到經濟庭工作,工作相對單一,使我有時間能夠對基層司法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理性的思考。這段時間,我緊緊抓住審判業務不放松,努力把審判工作推向專業化、細致化、縱深化。共審理各類商事案件400余件,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司法經驗和司法技術。一是注重新類型案件的審理。主審了全院第一起代位權糾紛案、第一起期貨委托交易糾紛案、第一起股東權糾紛案等各類新類型案件,件件做到了準確判斷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二是突出程序意識,完善庭審程序。主審的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在全市商事審判庭審觀摩中獲得一致好評。三是強化判決書的寫作,積極推進裁判文書改革。在判決書的寫作上,理論聯系實際,把事實認定與判斷推理有機結合起來,逐步提高判決書的理論性、邏輯性和可讀性。近三年市法院及我院的裁判文書評比中,我撰寫的三篇判決書均獲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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