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12: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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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平等及身份限制探索

“公眾人物”概念在我國的提出,始于2002年“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1]。之后,“公眾人物”無論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理論學界均引起廣泛的關注。作為人格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具體人格權)的主體,學者大多將其區別于一般自然人,認為“公眾人物”應受到法律特別的限制以衡平各種權利沖突。然而,是否有必要特別地提出“公眾人物”的概念?人格權主體是否應因“身份”的差異而受到不同對待?對于“公眾人物”人格權的問題是否有必要單獨規定?筆者基于人格權本質以及“公眾人物”人格權限制理論進行剖析,對公眾人物人格權進行審視,并就此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期就教于學界。

一、人格權本質之解讀

根據現有文獻,人格理論可追溯至古羅馬,然而羅馬法卻是將人與人格相分離,(據周枏先生所述,羅馬法中對人有三個用語,即“homo”、“Capu”t、“persona”。“homo”指生物意義上的人,不一定是權利義務的主體,“Caput”原指頭顱或書籍的一章,后轉借指權利義務的主體,表示法律上的人格,需要同時具有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persona”則表示某種身份,從演員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來,用來指權利義務主體的各種身份。(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106.))所展現的是不平等的法律人格;及至17、18世紀,近代民法完全否定了古代民法一切不平等身份所帶來的狹隘的物法和債法的觀念,實現了法律人格的形式平等,[2]確立了法律人格系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歸屬之主體的概念,其所蘊含的平等內涵是資格平等和機會平等;進入20世紀,隨著社會的變遷,有學者針對近代民法中法律人格的抽象性,提出“弱而愚的人”的觀點,主張具體人格和實質上的平等[3]。然而這種“具體的人”所表示的“不過是法律上認為的平等人格所處的不同地位而已”,人格平等的前提不能動搖。(拉德布魯赫《法哲學》,轉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闖,譯.梁慧星.為權利而斗爭.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72.)

因此,法律上的人格發展至今,已普遍確立了人在私法上存在的資格,反映了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平等性的意涵,并蘊含了自由、責任能力和人的尊嚴等倫理價值[2]26-41。人格權作為一種“主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而基于自身人格的權利”,其主體僅限于私人個體,其客體為獨立的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姓名、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

對于人格權性質的界定,學界存在著民事權利和憲法權利之爭[4]。筆者認為此處所涉及的是一個權利兩面性的問題。從總體上看,私人所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公權(利)和私權(利)兩個方面,“公權即人們在政治領域和社會公共事物方面的權利,私權即人們在經濟領域和民間的和私人的事物方面的權利”。[5]因此,公權(利)由公法規定,是一種對抗國家和政府的權利;而私權(利)由私法所規定,是一種對抗其他私人主體的權利。正如有學者所說:“公權反映的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私權反映的是市民與市民之間的關系……”[6]

人格權作為私人所享有的一項基本的、自然的權利,不但不受其他私人侵害,同時也不受國家權力侵害。因此人格權具有公權利和私權利兩個維度。憲法上的人格權和私法中的人格權,并不是兩個分別的權利或相互排斥的權利,“那不過是單一的權利在對一般人時和對國家時所表現的差異,即不外同一的權利兼備有公權和私權的兩方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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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與私權博弈的城市規劃建設探討

摘要:城市規劃建設中公權與私權并存,通過公權對私權的干涉,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證公共利益,促進城市規劃的良性發展。文章主要探討基于公權與私權博弈的城市規劃建設,分別從公權與私權的辯證關系、城市規劃建設中的公權應以公眾利益為重、現階段城市規劃中公權的變化以及基于公權與私權博弈城市規劃建設相關建議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

關鍵詞:城市規劃;建設;公權;私權

城市規劃建設中需要以公眾利益為主,但是在具體規劃建設中,由于城市市民較多,尤其是一些面臨拆遷、搬遷的用戶,對于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部分市民認為城市規劃建設損害了自身利益,因而阻止城市規劃建設,這樣就形成了公權與私權的博弈。正確的認識并處理公權與私權的關系,對城市規劃建設的順利實施具有重大意義。文章主要探討基于公權與私權博弈的城市規劃建設。

1公權與私權的辯證分析

1.1公權的地位源于私權的讓步

公權與私權對立統一。公權是國家公共權力和權利的統稱,公權的代表為國家政府機關,而私權則是個人的相關權利。根據西方的法律邏輯,私權具有天賦性,而公權則是隨著社會逐步發展,公權不具有天賦性。早期在西方啟蒙運動中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就是公權與私權確立的基礎。在這一契約中,公權為私權服務,也就是為了促進和保證私權而出現的。在維護私權過程中,公眾對私權的讓步促進了公權的發展和成熟,沒有私權也就無從談起公權。現階段公權的存在仍然是為私權服務的,公權存在過程中以政府機關作為執法代表,實現了公權的合理性,在公權維護私權過程中需要對私權的矛盾以及利益沖突問題進行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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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利與私權利的行政法論文

一、為權利而斗爭

這種不計成本的維權似乎是不明智的,其實不然。人們在不計成本的維護自己的權利至少從長遠來看是非常值得的。前面我們講到,人是區別于動物的有尊嚴和價值觀的群體。雖然我們在維護權利時花費的成本要高于權利本身的成本,但是我們卻在某種程度上維護了我們的尊嚴和價值觀,而在有些人看來,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看來,尊嚴和價值觀是無價的。這是隱藏在法之后的更深層的價值。同時我們在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秩序本身,使之得到鞏固,從而使法的價值得以凸顯和體現。這也是我們為權利而斗爭的意義和價值追求之所在。

二、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沖突

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會是,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放棄他的自然權利,把所有的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于是每一個別成員的一切私人判斷都被排除,社會成了仲裁人。④根據洛克的觀點,公權力是社會成員通過讓渡一部分私權利而形成的,公權力來自于私權利,公權力形成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利的擁有和行使。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法治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自由、民主和人權的思想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人們越來越關注權利的保護和行使。當個人權利與社會公權力發生沖突時,人們也不是一味的犧牲個人利益,而是據理力爭,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甚至不惜與公權力發生激烈的沖突。這在某一方面說明了人們私權意識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也說明社會公權力的擴張確實侵害了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私權利與公權力發生沖突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近年來,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沖突的現象也時常出現,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暴力拆遷。個別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動用城管、警察等公權力量參與拆遷,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房屋,甚至為此與房屋所有權人發生沖突。單從暴力拆遷本身來看,這就是對公權力的濫用,對社會成員私權利的侵犯。社會成員在讓渡私權利,賦予公權力強大力量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私權利得到保護,而公權力卻因為過于強大而傷害了私權利,這與社會成員讓渡私權利的初衷相違背。社會的發展不能以削弱和犧牲私權利而擴張公權力為代價,這樣的模式只能導致公權力的急劇膨脹和私權利的急劇萎縮。社會矛盾因無法排解而爆發,最終導致社會的不穩定。當然,這并不是否定公權力,當私權利的行使對社會產生危害時,公權力有責任對私權利進行干涉和限制,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維護公權力的權威和正當性。我們反對的只是公權力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侵犯社會成員正當的私權利的行為。

三、為權利而妥協

耶林的為權利而斗爭的觀點在當今中國社會面臨著水土不服的問題。其維護個人權利的方式的代價是高昂的,甚至是不理智的和毀滅性的,會對我們既有的法律秩序造成巨大沖擊。因此,我們在與公權力的交鋒中要懂得為了爭取權利而妥協。妥協并不是放棄權利,而是以一種和平的方式與公權力達成相對的平衡和默契,以此來最大限度的爭取我們的私權利,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從私權利的角度看,我們以個人為單位的私權利在與公權力交涉過程中,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這促使我們把微小的個體集合起來,達成共識,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妥協,放棄個人部分利益,從而形成能對公權力構成制約的力量。同樣這種力量在與公權力交鋒過程中也要學會妥協,以和平的方式與公權力進行交涉,既讓公權力感到這種力量的強大,以此獲得應得的權益,又避免因激烈沖突而帶來不必要的流血和損失。從公權力的角度看,迫于私權利的壓力,雖然這種壓力是和平的正當的,也會使公權力意識到必須妥協,讓渡出一部分利益,以此來保護來公權力的穩固和長久性。這樣公權力和私權利就達成了一種的妥協,雖然這種妥協是不對稱的和不平等的。但雙方都通過這種方式得到和維護了自己的利益,從而實現了雙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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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根源視角論私權管理論文

一、“觀念權利”與“實在權利”——探尋文化根源的起由

(一)古代中國有發達的財產、契約制度,即存在“實在”權利

從西周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到歷朝歷代有關動產和不動產的制度,是古代中國有著發達財產制度的具體表現。從《詩經》中的“氓之蚩蚩,抱布貿絲”以及《周禮》中的“聽稱責以傅別”、“聽取予以書契”、“聽買賣以質劑”,到歷朝歷代有關通過各種文契進行交易和設定實在財產權屬的制度,則是古代中國契約制度存在的體現。

史實告訴我們,古代中國同西方社會一樣(如果不說更為發達的話)有著發達的財產、契約等私權制度。否則,古代中國法就不會有對盜竊的刑法制裁,也不會有對土地歸屬、使用等制度規范。盡管它沒有同羅馬法一樣發達的私法體系,對本屬私法的保護也多在刑律中體現,但不能據此否認古代中國有“實在”私權(下文將給出解釋)存在之事實。正如鄭成思指出的:“我們不能認為在沒有民法的時期或環境中,就不存在民事權利。依刑法或行政管理(控制)法規、法令、敕令等等,在古代、在現代,都產生過并繼續產生著一定的民事權利。”

(二)古代中國亦有“實在”權利觀念

中國自遠古以來就有確定財產歸屬(所有權)之私權觀念。如孟子言:“……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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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民法本位私主體權利本位問題

民法本位主要是強調在分析民法過程當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對其進行劃分判斷。無論是法理學、法哲學角度,還是從世界觀、方法論等方面分析,都能將民法本位確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評判標準,這是體現民法的自身價值的重要依據。對民法的私主體權利本位進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夠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真實依據,為構建和諧法制社會創造了有利條件,為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有利的條件。這對于我國社會法制觀念、律法制定有著很大的幫助。

一、民法本位概況

民法本位在語義上都蘊含了“中心”和“標準”的意思。民法本位,即指將“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按其發展,可分為三個時期:義務本位時期、權利本位時期、社會本位時期”。但也有認為從權利本位有可能又轉回義務本位或權利、權力雙重本位的。盡管看法不一,但畢竟都認為法的本位是可變的。從現實性上看,認為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或應以社會為本位的學者居多。具體表現出的傾向是,從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權利為本位,就現實性而言,則大都說社會本位正在或應該取代權利本位。社會本位實為權力本位,國家主義色彩較濃。

二、民法私主體權利本位的爭論

隨著各種理論的不斷出現,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會本位還是權利本位這一方面出現了很多的研究,學者們主要總結了3種形式:(1)主張權利本位的觀念,這主要是由于中國社會的不斷進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開展,促進了民法權利本位的更新,是社會發展必須具備的條件。(2)主張權利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這是由于權利本位能夠擴大人們對權力的追求,培養個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國家與社會的集體利益。對于社會個人而言,阻礙了社會和個人利益實現最優化、最大化。若在權利本位的同時堅持社會本位就能很好的化解這一矛盾,協調好個人與整體之間的利益。(3)主張社會本位的思想。這主要是為了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性,保證社會利益得到充分的發展,把公法與私法互相結合使用。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不僅發展了經濟,也注重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民法需積極主張私主體權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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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私權與維護憲法論文

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威性。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與之相抵觸,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權利凌架于憲法之上。憲法神圣權威的維護,是人們受其恩澤的保障。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十六大精神,把保護合法私權載入憲法,為憲法注入了新的血液,為憲法權威的維護提供了原動力。本文試從這一基本點出發,并結合有關的理論與客觀事實進行了論述,以期達到“保護私權”與“維護憲法權威”之間關系的分析論證。其主要內容如下所述:(一)保護私有財產是多數人的利益保障,也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1、從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利保護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憲法必須保護的。2、把“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有助于糾正一些不合理的規定,有助于社會結構的優化。3、“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體現了對人的基本權利的維護。(二)私產不僅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也是人權構成的基礎。1、“私產的保護”是修憲的重大進步,也是“人權”保障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2、“私有財產”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物質基礎,它也是構成人權的基礎。(三)保護私有財產是公民社會和憲政的發端。1、私有財產權被憲法最高原則化,是推進民主政治前進的動力。2、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寫入憲法,也是我國政治文明的進一步表現。(四)“八二憲法”修改完善的歷史,也是私權保護日益完善的歷史。

關鍵詞:憲法維護憲法權威人權修憲私有財產

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十六大精神,再次對“八二憲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改,特別是把保護私有財產、人權等載入憲法。這次憲法的修改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它不僅忠實的記載了十六大以來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政策,還為今后我國國家生活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系統和有序的改革,同時提供了憲法基礎。“憲法序言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1世紀的中國憲法將沿著現代憲法規定的目標把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向前推進。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導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八二憲法”進行了新世紀的第一次修改,把“保護合法私有財產”載入憲法,修憲的經驗、教訓表明,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若順應歷史潮流,反映人民愿望,無疑會成為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推進器。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是憲法變革的原動力,是憲法好壞的檢驗器,而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就擁有了原動力,就是對憲法權威的維護。

(一)保護私有財產是多數人的利益保障,也是憲法權威得以維護的保障

這次修憲將“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筆者認為這有助于使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產生良性的,而不是惡性的互動。這樣可以防止“劫貧濟富”,換言之,其意義不僅在于對民營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的“合法地位”以及財產的保護,而且更在于對除此之外的大多數社會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將“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列入憲法也是中國社會具有重大意義的一件事情。出于對中國現在的民營企業家群體“合法性地位”極需確立等原因,人們可能會產生某種誤解,認為這件事情只是對高收入群體有利。實際上,筆者認為這件事情的意義不僅在于對民營企業家等高收入群體的“合法地位”以及財產的保護,而且更在于對除此之外的大多數社會人民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換言之,“人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對于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1、從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利保護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憲法必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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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與私權優先原則論文

關于公共利益,確實沒有特別嚴格的界定。劉曙光先生三論私權優先原則一文指出,一切沒有邊界的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存在。公共利益的合法性邊界取決于三個條件規定:內容的公共性、范圍的確定性、程序的正當性。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優先,是可以,不是必須。事實上,該文不僅沒有解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問題,而且制造了一個新的問題。

所以說沒有解決問題,那就是曙光先生提出所謂“內容的公共性”概念。事實上,公共利益的核心就在于內容的公共性,如果能夠“知道”什么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利益”的話,就沒必要來確定公共利益的邊界了。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公共性。

所以說制造了一個新問題,那就是說,曙光先生指出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是可以,不是必須的問題。公共利益相對于私權不是必須嗎?曙光先生如何能證明這一論題?

曙光先生認為,“但自從維護公共利益成為一種特殊的職業之后,也就是國家機器產生之后,統治者為了說明其統治的合法性,為了說明其特權的合法性,將本來源自個人利益、服務于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無限拔高,直到被描述成為個人利益的源泉和目的(正好顛倒過來了)。”,且不論這句話本身的毛病(先說公共利益成為職業,后有說為了說明統治合法性),統治集團之所以成為必要,本身就是以公共利益作為基礎的。如果沒有公共利益,統治集團和國家機器沒有存在的必要,也不會發生。問題的關鍵不在于統治者為了說明起統治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變動不居的意識形態),問題的關鍵是統治集團一旦獨立于社會,就會產生其特殊利益。而這個特殊利益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例如維系統治所必須的資源,另一方面,這個特殊利益往往超出所“必須”的限度。這個超出“必要”部分的限度才是應該受到限制的所謂的“公共利益”。

討論公共利益首先要建立在現代社會、或者說具體到中國現代社會的“政治正當性”意識形的基礎上。任何超出這個意識形態而對“公共利益”的討論都是不切實際的空談。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指出曙光先生的一個判斷錯誤。曙光先生認為:“人類個體對整體的依賴程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是成反比的。人類文明程度越高,個體對整體的依賴程度就越低,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以及存在的方式也會相應發生改變。”而事實上,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個體必然越來越依賴于公共社會,這不僅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結果,也是知識膨脹和信息化的必然結果。隨著知識的積累,人作為個體只能投入到過細的分工中去才能獲得自己的社會地位。因為一個人已經不具備掌握所有或者大部分知識的能力,同時,他也不具備對社會生產資料的支配能力。所以,這就要求每個人必須依賴于其他人才能生存。隨著社會信息化,每個人又必須在和別人(通過公共網絡系統)的信息交流中才能生存,離開這個信息網絡,必然失去生存的基礎。這也是市場經濟的競爭本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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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民法對私力救濟規范

一、民事關系中私力救濟的價值

救濟權是指一種由基礎性權利派生出來的援助性權利。它是基于基本權利被侵害或受危險而產生的,以相對人承擔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來消除因侵害或危險產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狀態為內容,旨在恢復或實現基礎權利的一種實體權利。現代社會,救濟權通常是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來實現的。但為了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私力救濟也在各國法制制度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在法治社會中,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但私力救濟在一定范圍內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力救濟具有合法性、程序性,但權利保護的交易成本太高,這就意味著私力救濟存在的合理性、經濟性。現代法治社會,在以公力救濟為原則的前提下,應承認適當范圍的私力救濟。下面,筆者從兩個方面談談私力救濟的價值:

(一)承認私力救濟有利于更加充分保護法律主體合法權益,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私力救濟之本質是賦予公民直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的違法行為的存在如果都需要國家公權力來解決,那么當事人自己的能動性就得不到發揮。

“司法部門在具體案例中對什么是合法律的、什么是不合法律的做出權威判決,由此把現有的法律當作法律來對待,也就是說,在穩定行為期待的規范性視角之下來考察法律。”但法律有其穩定性,法律程序繁瑣,對于一些需要及時保護的權利難以應對,如果不允許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權利那是不公平的。法律應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爭端,如果法律不允許私力救濟的存在,公民無法行使自衛權和自助權,會導致人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無法采取保護自己權益的有效措施,從而導致合法權益的損失,也會助長侵權違法行為的產生。如果允許人們進行私力救濟,那么人們在面對不法行為侵害時就可以行使自衛權和自助權,就會增加違法的機會成本,就可以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如允許和提倡當事人自行和解,則可使當事人各方在利益協調的過程當中,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糾紛方案。私力救濟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提高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二)承認私力救濟有利于節約交易成本,減少國家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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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人如何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在新的歷史時期,共產黨人、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主觀世界,并以改造主觀世界的成效,推進改造客觀世界。最根本的就是要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應對面臨的挑戰,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前要著力樹立正確的利益觀、理想觀、地位觀、權力觀、事業觀。

(一)利益觀。在以利益為動力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追求利益這是必然的趨勢,在以經濟成份多元化的條件下,人們追求利益的多元化也是必然的趨勢。共產黨人能否追求利益,共產黨內能否提倡利益多元化,我們是唯物主義者,共產黨人當然也有個人利益,問題在于我們如何正確看待個人利益,正確處理個人利益、集體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有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的價值觀已經過時,再提倡無私奉獻已不合時宜,“大公無私”是虛幻的,做不到的,人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活著。這種把無私奉獻精神與物質利益原則對立起來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我們共產黨人的價值觀是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價值觀的核心是利益觀,也就是集體主義的利益觀。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利益觀的內涵,包含著無私奉獻精神與物質利益原則的統一。集體主義利益觀,既表現為個人、集體與國家利益的一致性,公與私的一致性,是公中有私,公為了私。又表現為個人、集體與國家利益的差異性,公與私的矛盾,堅持先公后私,大公無私。

公中有私,公為了私。公中有私,不是有公便無私。因為集體、公是由個人、私組成的,集體利益中包含個人利益。集體與個人、公與私是辯證統一的關系,是互為前提,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大河有水小河滿,小河有水大河滿。公中有私,也包含著公為了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為了實現共同富裕,每一個人的富裕。集體主義利益觀,并不排斥個人利益,而排斥的是個人主義利益觀,我們反對的是自私自利的私,損人利己的私,借公濟私的私,以權謀私的私,而不是反對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與個人主義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

先公后私,大公無私。集體與個人,公與私本質是統一的,但也存在差異和矛盾。因此,必須堅持先公后私,大公無私。因為公與私、集體與個人相比,公的、集體的不能不占首位,不能不占主導地位,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國家利益,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否則這個社會就無法前進。在處理公與私、集體與個人關系時,還要有大公無私的精神。大公無私是指凡處事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完全從人民利益著想,毫無私心。當然也包括為了公的集體的利益必要時犧牲個人的利益,犧牲個人的一切,甚至寶貴的生命。

由此可見,集體主義價值觀、利益觀,既體現了物質利益的原則,又體現了無私奉獻的精神,利益是基礎,精神是利益的升華,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辯證統一的關系。共產黨人可以有正當的個人利益,但更要弘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無私奉獻精神。是堅持集體主義利益觀還是堅持個人主義利益觀,是衡量一個共產黨員是否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分水嶺。因此,共產黨員一定要樹立集體主義利益觀。

(二)理想觀。共產主義理想是共產黨人的一面旗幟,為之而奮斗的目標,也是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的源泉。有沒有堅定的理想信念,也是衡量一個共產黨員是否確立了馬克思主義世界觀的集中表現。在新的形勢下,一些黨員和干部對理想信念淡薄了,講實惠的多了,講理想信念少了,說理想是空的,利益是實的,要丟掉空的,抓住實的,“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錢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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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人權保護狀況研討

在法學界中,有關“民法”的具體概念始終存在爭議,但是就其核心本質來說,基本達成共識。認為民法主要用來規范、調整各個平等的民事主體法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法律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第二條中,以民法的主體對象、根本任務為出發點,將民法定義為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自然人、相關非法組織等認識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其中包含了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具體的民事法律,同時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相關規范也包含其中。可見,民法來自道德規范,又高于道德規范,是一種以國家強制為根本,規范社會生活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法律范疇。民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調整的基本法律,是一種文明法,既是對社會行為的規范,也是對社會行為是否符合規范的判決。從民法的社會范疇調整來看,民法歸屬于實體范圍而并非程序法;從民法的應用范圍來看,民法歸屬于國內法而并非國家法;從民法的法律效力來看,民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平等主體,歸屬于普通法而并非特別法。

一、民法與人權保護

民法作為一部自治法,體現了“私權神圣”的根本原則。所謂私權,主要指人的民事權利,是人所享有的權利,即基本人權。應該認識到,“私權神圣”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①私權的天然性。“私權”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利,尤其在現代化社會發展中,個人和外界的交往日益頻繁,人們除了為自己的利益而奮斗之外,對維護國家權益、民族權益的欲望越來越強烈。如果一個人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那么他就處于私欲生活中,是市民、是市民社會中的個體;如果一個人以國家與民族利益為出發點,就應該拋除私欲,活動于公眾領域,是公民、是政治國家的一份子;②私權內容的廣泛性。這種廣泛性受到了外界條件的制約,但同時也給私權人提供更多權利空間;③私權之所以具有神圣的地位,主要由于自然人的人格神圣以及所有權的神圣。民法行使的宗旨在于確定人的法律關系,并對此進行保護。這一保護的條件為:認識到人在法律中的主體地位,奠定法律基礎;同時承認人擁有的用于交往的物質基礎,即財產。這是人權主體不可缺少的兩個條件,也是私權神圣的核心所在;[1]④私權的可救濟性。在民法中,有關人權的保護,也表現為救濟制度。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救濟權,確定更為可靠、方便的程序,以備行使救濟權。這種安排就是依靠權利人的自身力量來實行自救,同時許可權利人也可通過國家救助,行使救濟權利,完成公力救濟。可見,對于私權的尊重,已經成為人們良知中的共識,也是世界范圍內毋庸置疑的客觀事實。私權既是文化現象的根源,也是民法文化的神韻。私權最神圣的中心思想表現為“私權自治”。所謂的“私權自治”主要為私法范疇中,由當事人自發決定其行為,確定如何參與市民生活,同時不受到任何非法干擾。私權自治觀念來自于理想主義的自由思想。例如,康德認為,自由是一個純粹性的理性概念,在理論哲學領域具有自由超驗的特征。而盧梭認為,人自從生下來就是自由的。自由,已經成為人作為自己的主人的前提,既具備與生俱來的特征,同時也不得放棄。如果放棄了自己的自由,也就意味著放棄了做人的資格,即人類權利與義務。

如果一個人放棄了一切,是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與進步,如果以犧牲自由權利來換取社會與經濟的進步,必然影響了真正價值的發揮。民法處于市民社會大環境中,追求人類在社會發展中擁有的自由權利,這也正是市民社會對法律建設提出的必然要求,是私領域的不二法則。私權政治的核心精神在于“意思自治”,就是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利,有權依據自身的判斷來決定行動。只有在人們自己的意識中開展活動,所作出的選擇才是真正的自由。具體來說,在人權問題上,徹底擺脫了封建人身關系對人類的束縛,更注重人格獨立、人格平等,摒棄人格依附,真正獲得人性的解放與人身自由,將人格尊嚴深入人心,推動人類文明的大跨步,為充分保障人權提供法律保障。[3]在財產關系方面,讓人們能夠自由處置私有財產,自主參與各項經濟活動,促進營業交易和貿易發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可減少公權在經濟關系領域的入侵,避免出現官商勾結、權力腐敗。但也要認識到,私權自治并非絕對的自由,必須受到權利禁止濫用的制約。每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能忽略了他人利益,不得任意侵害他人利益,一切行動建立在尊重他人的基礎上。只有將個人自由與平等原則相結合,才能確保社會中的所有人都平等做事、做自己想做的事,其限度就在于每個人都可以做同樣的事。在我國,私權自治將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擔負市民社會發展的重任。因此,必須奠定私權自治、意思自治在我國私法領域的堅定地位。但是一直以來,我國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在法律方面缺乏私法的相關經驗,因此強調私權自治的私法基礎理論地位,具有一定現實意義與價值。

二、民法對人權保護的應用現狀

隨著人類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對法律領域的要求日益提高。在社會發展中,越來越重視人文主義和人權保護問題,但是由于民法中有關人權保護問題的探討與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保護的現狀表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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