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信貸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0 01: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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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消費信貸
1中美消費信貸政策比較分析
1.1美國消費信貸法律體系的歷史演變分析
美國政府通過法律的制定和監管的執行,為其消費信貸的長足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為消費信貸最發達的國家,美國有關消費信貸的立法也是最先進、最完善的。
《公信信貸法》(TILA)是消費信貸法案中最早出臺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對貸方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廣告)的內容、格式、語言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在TILA的基礎上,1971年開始實施的《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對信用報告機構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防止信用報告機構和使用者超出適用范圍濫用信用報告,同時賦予報告對象有核實征信內容等權利。其后為了解決信用卡結賬糾紛的問題,美國國會在1974年專門出臺了《公平信貸結賬法》(FCBA),確立了借貸雙方在信用卡信貸市場上的互動關系,而后又出臺了《電子資金轉賬法》(EFTA)以解決代幣卡、ATM卡、儲值卡等其他電子付賬工具在結賬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伴隨著信用卡的日益普及,獲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漸成為一種基本權利,為了保障這一權力的公平實施,美國國會于1975年通過了《平等信貸機會法案》,禁止在審批信貸過程中由于種族、性別、國別、婚姻狀況等因素產生的歧視。此外,1977年頒布的《社會再投資法案》(CRA)也使銀行業務不能避開那些經濟不發達的貧困地區,而1978年實施的《公平崔收行為法》(FDCPA)則是用于規范貸方或崔收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至此,美國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基本完成。
1.2我國消費信貸政策的歷史演變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總體經濟環境由供給約束型向需求約束型轉變,經濟增長動力由投資拉動逐步向需求拉動轉變。1994年12月12日,中央銀行了《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允許儲蓄機構(自辦所、聯辦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后,可辦理小額抵押貸款業務。1998年以前,央行先后頒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商業銀行自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這幾個辦法的出臺,標志著以商業銀行自營性住房信貸業務和委托性住房存貸款業務并存的住房信貸模式基本確立。1996年,央行了《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并于4月1日起執行,規定了信用卡的業務管理規則、信用卡的使用和銷毀,以及法律責任等。1998年5月9日,央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經央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1998年10月,央行下發《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展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同年,央行頒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國內汽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獲準為本集團汽車用戶提供買方信貸。1999年2月,央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對境內中資商業銀行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重要意義、業務領域、職能機構、期限利率和相關服務管理工作第一次進行了全面闡述,明確提出“從1999年起,允許所有中資商業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2003年10月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并開始實施《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汽車金融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市場準入及金融監管作了具體規定。作為對1998年《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修正和完善,2004年8月17日,央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頒布的新《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消費信貸論文:國外消費信貸研究及借鑒概述
本文作者:季文琳工作單位:成都信息工程學院商學院
建立多層次的消費信貸體系目前我國消費信貸業放貸主要集中于商業銀行,并且種類單一。要完善我國消費信貸體系,首先應在保障質量的情況下放開市場準入,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進來。如允許資金雄厚、信譽度高的金融公司參與。在美國,消費信貸的提供者除了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之外,還有政府特許機構、零售商等。對于我國現階段的情況,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可以成立附屬于企業銷售的金融公司。如汽車生產廠商成立為客戶購買汽車提供貸款的汽車信貸公司,大型家電制造商成立提供家電購買貸款的電器信貸公司。
另外,還可以在現有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合理安排消費信貸業授權,擴大服務范圍。對現有金融制度進行改革創新,突破原有舊體制的束縛,針對不同客戶開發特色服務等。最后,可以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基礎上推出不變利率住房信貸、標注固定利率質押貸款等西方流行個人貸款產品,以及逐步開辟抵押貸款證券化等金融衍生工具。
加快建設個人信用評級體系借款人誠信是消費信貸得以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但我國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制度才剛開始起步,信用觀念還未得到普及,利用虛假資料騙貸、逃貸的現象仍然存在。對于我國現階段的情況,首先應當從完善信用檔案開始著手。在建立個人信用檔案時應當進行綜合考量,不僅對個人的資產狀況、還款能力進行考察,還應當將個人信用和個人納稅記錄、保險記錄掛鉤,如果發現借款人有偷稅漏稅或者保險不良記錄的應當降低其信用等級。
其次,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調查及風險評估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貸款用途、數額、貸款人的償還能力、個人品質等。從國外的經驗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商業化可以有效解決信用檔案缺失的問題。我國政府應當積極扶持個人資信評估機構,鼓勵發展信貸咨詢機構、個人資產評估機構、消費信用擔保機構。當專業信用機構建立后,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才能夠方便地取得借款者的資料,對借款者進行相對客觀的判斷,進而降低信貸風險。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對于我國消費信貸法律法規的構建,首先需要制定一部統一、規范的個人消費信貸基本法對消費信貸的原則、主體、對象等作出規定。目前我國多是由中央銀行、銀監會制定的一些規范,層次較低。制定消費信貸基本法律能夠提高立法層次并且對消費信貸的行為人有較強的約束力。其次是建立個人信用征信法律,以法律來規范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圍和采集方式,保證采集過程的合法性和信息的真實性。在征信過程中有可能會和個人隱私權發生沖突,而采集方式也有可能侵犯被征信人的權利,因此需要明確的法律條款來規定征信人行為。
外國消費信貸產業
一、美國消費信貸根源的追溯
消費信貸是在技術水平得不到長足發展的供給不足的背景下產生的,供給不足和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影響到消費不足,再生產便無法繼續下去,所以各企業便開始刺激沒錢的消費即信貸。
維多利亞時代的美國,是一個人人都遵循儲蓄、節約和克己等生活規則的國家。南美戰爭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使美國民眾的生活愈加拮據,維持正常的生活是可以的,但只要出現失業、疾病等微小的家庭變動,人們便無法支付能力范圍之外的費用。唯一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只有借錢。因此典當和賒賬成為了當時比較盛行的融資方式,這就是消費信貸的前身。然而隨著“鍍金時代”的到來,生產者們為了購買土地、擴大生產、開展業務、種植莊稼,越來越依賴于來自正規和非正規的隱蔽放貸網絡的信貸業務。
基于以上背景,1904年費城的里特兄弟百貨公司請它的記賬客戶推薦三位熟人,并給予他們在本店享有賒賬業務的特權。隨后,零售商、商業銀行、個人財務公司、融資公司開始大量開展信貸業務。在1915年之后的20年間,放貸機構采取了新策略,以便以積極進取的方式追逐在消費信貸市場上可被獲取的利潤。他們創新性的分期付款方式,給人們的借貸方式帶來了一次革命。在19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大多數百貨公司實施了管理改革,其中包括對賒賬的集中管理,這使新的業務得以展開。管理制度的改革帶來了更多愿意賒賬消費的顧客,為了能夠加快身份認定的速度、促進交易量的增加,商人們在世紀之交開始向經過評估的賒賬顧客發放小金屬身份牌———現代信用卡的鼻祖。
與此同時,來自廉價商品分期付款零售商的壓力迫使之進行現金交易的商店不得不做出讓步。1903年,沃納梅克百貨公司可以分期付款購買鋼琴……。到了20年代,美國的中產階級可以任意在他們喜歡的百貨商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縫紉機、點唱機、櫥柜等生活耐用品了。對于分期付款,有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值得一提:美國福特公司分期付款購買汽車。1908年福特公司針對大眾市場推出了一款T型車。然而在第一年的投產中,T型車旅行版售價為800美元,這相當于一個一般產業工人幾乎半年的收入,而一名白領會計也要花掉一年工資的1/4來購買汽車。汽車在家庭收入中占如此之高的比例,即便低檔汽車的高花費也樹立了一道明顯的障礙,阻止了真正的汽車大眾市場的形成。因此,福特公司開始向符合條件的買主提出分期付款,美國的汽車產量在五年之內長了兩倍之多。至今,美國通過消費信貸而購買的汽車占汽車總銷售量的80%~85%。消費信貸在美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二、美國消費信貸的現狀
消費信貸的狀況與戰略
一、我國消費信貸的現狀
中國金融機構開展個人消費信貸較晚,從1999年開始較大規模地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此后其他個人消費貸款也逐漸開展起來。到目前為止,各金融機構開辦的個人消費貸款業務主要包括:個人住房貸款、汽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醫療貸款、大件耐用消費品貸款等。在各項貸款中,中長期個人消費貸款占絕大部分。我國消費信貸的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消費信貸品種逐漸呈多元化發展
我國基本上建立了相對成熟的個人消費信貸產品體系。各商業銀行為適應市場變化和不斷增長的客戶需求,努力開發、創新個人消費信貸系列產品,業務品種日趨豐富和完備。消費信貸品種除住房貸款之外,還有汽車貸款、助學貸款、大件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信用卡透支和其他貸款等,基本上涵蓋了不同客戶群體的消費需求。
(二)消費信貸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進展比較緩慢
我國經濟運行特征發生了重要變化,從過去以商品普遍短缺、供不應求為主的賣方市場過渡到了絕大多數商品供求平衡或供過于求的買方市場。在相對過剩的經濟背景下,由于沒有足夠的市場需求來實現商品價值進而實現社會再生產的循環,才逐步嘗試消費信貸這一新的消費方式。
淺議消費信貸創新
從消費者的角度看,明天的錢今天花,用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這種消費行為方式就是信用消費。從金融機構的角度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滿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勞務需求所提供的一種超前信貸支持就是消費信貸。消費信貸伴隨著西方市場經濟的興起,已經有近三百年的發展歷史。但是在中國,消費信貸尚處于起步或初期發展階段,所以,順應國際大趨勢我們需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發展消費信貸的意義
消費信貸最早興起于17世紀20年代的英國,其本質是適度超前消費,緩和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促進經濟增長。所以,消費信貸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被稱之為推動經濟增長的杠桿。在我國現階段,發展消費信貸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能夠刺激居民的有效需求,推動國民經濟增長。開拓國內市場,擴大國內需求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立足和長期戰略選擇,而采取發展消費信貸等措施刺激消費需求是保持我國經濟長期穩定增長的重要保證,因為近些年來我國經濟運行總體上呈現供給相對過剩的局面。
(二)發展消費信貸可以提高生活水平,促進消費結構和生產結構的升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比過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與世界上多數國家相比,我們的生活水平仍然偏低,所以,采取各種措施,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仍然是我國現階段面臨的重大任務與奮斗目標。而發展消費信貸正是擴大有效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舉措。不僅如此,目前我國正處于從溫飽型向小康型過渡的階段,發展消費信貸無疑對我國消費結構和生產結構的升級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三)發展消費信貸有利于緩解金融機構的閑置資金,提高其經濟效益。近些年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的經營風險意識得到極大的加強,在這種形勢下,銀行出現了較為普遍的“惜貸”現象和大量的閑置資金,這是財力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發展消費信貸業務,銀行把一部分信貸資金以消費信貸的方式投放到風險相對較小的消費領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資金閑置與浪費的問題,提高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提要
本文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為基點,分四大部分對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首先,概括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及主要內容,并側重在與保證合同的比較中分析其法律性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對比中闡述其主要特征;其次,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主要內容、主要特征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綜合分析和介紹,進一步闡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關系;再次,著力從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進行了詳實的考察,并提出了具體的防范措施;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之對策。
消費信貸服務意見
第一條在國家貨幣信貸政策有關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為進一步積極、主動地開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推動和促進我縣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
2、品行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愿意接受貸款行(社)結算、信貸監督。
3、具備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能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4、向申請貸款行(社)開設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戶,并存入該金融機構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額。
消費信貸發展試析論文
我國消費信貸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缺乏理想的社會經濟環境
消費者承受能力較弱,限制了消費信貸的規模根據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的經驗,居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即承貸能力的大小,是決定其是否負債消費的根本性因素。居民家庭承貸能力越大,消費信貸所能發揮的作用就越明顯。雖然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對于住房、汽車等高值商品而言,其現有收入水平還是難以接受。
社會保障制度體制不健全,使消費者對消費信貸仍有疑慮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目前還相當脆弱,尤其是接軌時期變革的社會住房制度、醫療制度、教育制度等改革措施的不斷出臺,安身之處、子女上學、醫療保健、退休養老等將越來越多地有個人承擔,使消費者對消費信貸有疑慮。
社會法律環境不規范完善的法律對于保護消費信貸各方,特別是信用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至關重要。世界上消費信貸業務開展得較好的國家都有一套專門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如美國頒布有《統一消費信貸法典》、《真實貸款法》、《公正信用法》、《信用機會公平法》等法律來規范消費信貸雙方的行為。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至今仍未制定消費信貸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無法可依,在目前業務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嚴重制約了消費信貸的發展。
運行機制不健全及業務操作不規范
中外汽車消費信貸論文
摘要: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開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通過比較分析中外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狀況,找出影響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制約因素,最后,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一些相關的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汽車金融;消費信貸;風險管理
1引言
國外汽車工業發展已有百年歷史,論文在消費信貸方面已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適應當前汽車工業發展的步伐。而我國汽車工業發展起步較晚,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在貸款主體、風險管理水平、市場秩序等各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汽車市場的迅速發展對我國工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從而帶動汽車工業的發展,并推動經濟的發展。
2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特點
國外汽車工業經過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轉化為一個完整的“融資—信貸—信用管理”的運行過程,這為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已經比較成熟。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汽車消費信貸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費信貸的特點。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