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資源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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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遺傳資源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防止畜禽遺傳資源流失,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本辦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四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進的目的明確、用途合理;
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的策略
2002年11月中國與東盟簽訂《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后,又分別于2004年、2007年和2009年簽署了《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和《投資協議》,至此,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主要法律框架都已建立。2010年1月1日中國與東盟原六國的自由貿易區基本建成,并將于2015年與東盟新成員國建成自貿區。
中國—東南亞貿易區中的各成員國,除新加坡外,都是發展中國家,但這些國家生物資源豐富,文化形式多樣。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市場競爭日益升級的環境下,發展中國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續地發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就必須從戰略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和運營這些物質和精神方面的財富。
一、中國與東盟保護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法律框架分析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遺傳資源”定義為:具有現實或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料。由于傳統工業社會的發展模式面臨著資源枯竭的危險,現在人們越來越重視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遺傳資源”是一種可持續利用,并有利于維護生態平衡的生物資源,其價值可見非同一般。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條還規定:“依照國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維持土著和地方社區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實踐并促進其廣泛應用,由此其知識、創新和實踐的擁有者認可和參與下并鼓勵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而獲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樣性公約》外,2001年11月在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第31屆大會上通過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公約》和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等條約從不同角度闡述了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的關系。因此,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是密切關聯的信息資產,對有關傳統知識的保護也是對遺傳資源保護。
1.中國與東盟各國對相關國際條約加入的現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糧農組織(UNFA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等有關機構及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從不同方面對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進行了制度設計,形成了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框架。我國加入與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我國于1985年加入)、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4年批準)、2005年《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2007年1月30日遞交批準書)。在東盟各國中,除文萊、新加坡外,都加入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越南(2005年9月20日批準)、柬埔寨(2006年6月13日批準)、菲律賓(2006年8月18日批準)、印度尼西亞(2007年10月15日接受)、老撾(2009年11月26日批準)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成員國[2]。加入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的東南亞國家有:越南(2007年8月7日批準)、柬埔寨(2007年9月19日接受)和老撾(2007年11月5日接受)[3]。東南亞國家聯盟作為一個區域性的政府間組織,也在積極行動,2000年東盟10國擬定了“獲取生物遺傳資源的框架協定(草案)”,2005年9月27日東盟簽定了《成立東南亞生物多樣性中心的協議》,在菲律賓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中心,搭建了各國間信息溝通和協作管理的平臺。2009年東盟在新加坡召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會議中,申明支持《獲取生物遺傳資源的框架協定》(草案)談判的進程[4]。
2.中國與東盟各國對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的國內立法現狀。《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等公約確立了三個關于遺傳資源的原則:即國家主權原則、最后同意原則和利益共享原則。為了應對發達國家的“生物剽竊”,我國與東南亞各國都開始建構本國管制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機制。我國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增加了一些對遺傳資源保護的條款。專利法第26條就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5]。除專利保護外,還有一些關于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例如國務院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和《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在東盟國家中,各國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保護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比較典型的是泰國和菲律賓。泰國1997年《憲法》第6條規定,傳統社區成員有權保存和恢復其習俗、本土知識及本社區或本民族的藝術和優良文化,并有權按照法律規定依平衡模式持續地參與管理、維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隨后,泰國通過了《傳統泰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為傳統泰醫學建立了全面的專門保護制度。菲律賓1995年了第247號行政令,規定了為科學和商業目的以及其他目的開發生物和遺傳資源及其副產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年第96—20號部門行政令又進一步明確了關于生物與遺傳資源開發實施規則與條例;1997年制定土著人權利法;2001年菲律賓第12屆國會的第一次會議通過群體知識產權保護法案(CommunityIntellectualRightsProtectionAc,t又稱CIRPA)。這些法律,奠定了菲律賓對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進行保護的法律框架[6]。
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管理論文
提要隨著植物物種資源的不斷減少和因生物技術迅猛發展對植物遺傳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植物遺傳資源正逐步由公共物品轉變為稀缺物品。堅持《生物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遺傳資源效益公平分享原則,完善現有國際多邊體系,促進以“遺傳編碼功能”價值概念和遺傳資源保護效應“內部化”與“補償”方案為基礎的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形成,建立“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和“生物多樣性合作社”,將有助于提高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實現全球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關鍵詞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市場化機制;國際制度
1前言
隨著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利用植物遺傳資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狀與品質,為人類解決糧食、健康和環境等21世紀重大問題提供了誘人的前景。長期以來,人們對植物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主要作為技術、生態和倫理問題而得到廣泛、深入的研究,但有關經濟政策與制度方面的探討則至今仍相當滯后。隨著植物物種資源的不斷減少和因生物技術迅猛發展對遺傳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作為“人類自然遺產”的植物遺傳資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轉變為稀缺物品。與此同時,由于植物遺傳資源分布和生物技術開發與應用水平存在明顯的國際差異,尤其是缺少相應的市場化機制以及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種資源相對貧乏的西方發達國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遺傳資源,而植物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卻受技術、資金等制約大都仍處于植物基因材料無償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遺傳資源效益公平分享為目標,利用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國際多邊體系與制度,提高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以保證全球植物物種資源的安全,實現人類對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近年來已引起有關國際組織和經濟學家的廣泛關注。本文在探討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基礎上,以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為出發點,提出未來國際制度安排的可能選擇。
2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市場化機制
2.1經濟價值概念與市場化界限
遺傳資源法律保護論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確立
國家主權具有兩個特性,即對內至高無上和對外獨立平等。經濟主權作為國家主權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對內效力首先即體現在對本國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國家經濟主權的確立和逐步完善,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經過長期激烈斗爭的結果。1962年2月,第17屆聯大通過了1803號決議,即《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根據該《宣言》,對自然資源之勘探、開發及處置等,均應符合資源國自行制定的規則及條件,不能導致對資源國主權的損害,否則即違反聯合國憲章的精神與原則。但這一《宣言》尚只涉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此后,經過發展中國家的進一步努力,聯合國在1974年先后通過三個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及其《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文件不僅擴展了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對其地位也有進一步強化。《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明確宣告,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采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更進一步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并得自由行使這項主權。
與《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拓展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將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擴展到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主權權利;二是強調這種主權權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權(permanentsovereignty)”和“不可分割的權利(in~ienablefight)”。這種強調有著特定的時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憲章》通過的20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和殖民地自然資源的掠奪主要針對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國家鼓吹,石油應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在聯大第六屆特別會議上,英國代表“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國本身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主張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嘲。很顯然,《宣言》和《憲章》的措辭是對發達國家上述觀點的明確否定。
二、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在遺傳資源領域的發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憲章》并未對自然資源的范圍加以限制,因此,生物遺傳資源理應包括在內,也就是說,上述《宣言》和《憲章》的原則和精神也應適用于生物遺傳資源。但發展中國家在當時似乎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術在當時尚不發達,發展中國家對生物遺傳資源在國家長期經濟發展中的戰略意義認識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糧農組織于1983年通過的《植物遺傳資源國際約定》(以下簡稱《國際約定》)中明確宣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因而應可不受限制地獲取。”《國際約定》主要是在發達國家的掌控下通過的將遺傳資源(至少在《國際約定》的框架內將植物遺傳資源)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在當時也未引起發展中國家的足夠重視。但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生物遺傳資源大量流失,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被大量盜用這種“生物海盜”現象引起發展中國家的高度關切,對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的保護,成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對抗的新領域。在這一輪對抗中發達國家總體上已不再否認各國對其境內的遺傳資源所享有的主權權利以及保護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正當性。不過,這一局面的形成仍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一個最明顯的例證是從《國際約定》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有關條款的演變。1983年的《國際約定》明確聲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1989年的修訂雖然仍重申了遺傳資源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立場,但同時承認了植物育種者權和農民權(前者反映了發達國家的立場,后者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并申明,對遺傳資源的“自由獲取”并不意味著免費獲取。而1983年的《國際約定》文本卻明確規定應免費獲取。此外,1989年的修訂還承認了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獲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權利以及農民,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從對他們所保存的自然資源的利用中獲取“充分利益(benefitfu)”的權利。這些變化是對“人類共同遺產”說的一種明顯軟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訂不僅明確承認國家對其植物遺傳資源享有主權,同時承認獲取植物遺傳資源的條件需要進一步澄清,承認育種者和農民控制對其所掌握的遺傳資源獲取的權利。而在2001年通過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中,“人類共同遺產”的觀念已被徹底拋棄,轉而承認各國對其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明確表明了承認國家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權利的立場。
遺傳資源的惠益失衡和知識產權的制衡
摘要:在生物遺傳資源領域中,知識產權并不保護創新之“源”的遺傳資源本身,卻對遺傳資源的衍生品過度“愛護”,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發達國家“遺傳資源圈地運動”的工具,嚴重侵害了遺傳資源提供國的資源主權。從《生物多樣性公約》《波恩準則》等國際公約以及“關民共享原則”、知識產權制度追求、遺傳資源信息屬性等法理基礎中可以找到在遺傳資源領域合理限制知識產權的原理和法規。在遺傳資源領域知識產權惠益分享中確立事先知情同意原則、披露遺傳資源來源制度、共享知識產權等方式改變遺傳資源利用者壟斷遺傳資源成果的境況,建立公平高效的遺傳資源知識產權惠益分享制度。
關鍵詞:遺傳資源;惠益失衡;知識產權;合理制衡
0引言
生物多樣性關系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生物遺傳資源作為生物科技研究的關鍵,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經濟的基礎,關乎國家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可持續發展。由于蘊藏著巨大經濟效益的生物遺傳資源大多分布在發展中國家,遺傳資源匱乏而生物科研能力強的發達國家心懷不善、伺機攫取發展中國家豐富的生物遺傳資源,國際上圍繞生物遺傳資源的利益爭奪異常激烈,“生物剽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也引發了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較量和博弈。
1遺傳資源知識產權惠益失衡的表現以及危害
1.1遺傳資源惠益失衡的表現
肉用三河牛生產性能和遺傳資源研究
1本論文選題背景及意義
中國加入WTO以后,國家明確提出農牧業的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業逐步走向現代化的現實途徑之一,農業產業化不僅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與改革,也是關系到在二十一世紀前半葉實現中國農業現代化的核心問題,而畜牧業產業化是我國農牧業產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呼倫貝爾市以其獨特的地理優勢占據著肉牛養殖業舉足輕重的地位,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扶持,如果能很好的利用優勢資源,引進資金和先進科學技術,按照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經營,集約化管理和專業化生產的現代化發展模式,就能盡快建立肉牛業產業化生產體系。這對于調整優化呼倫貝爾市肉牛產業產布局和農業生產結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目前國內外肉牛產業發展研究狀況
2.1國外肉牛產業發展模式現狀。許多國家為了降低生產成本、追求利潤,肉牛飼養業日趨向專業化、工廠化發展,普遍提高了機械化水平,實行集約化的經營管理體制,使肉牛養殖場的規模不斷擴大,自動化水平日益提高。各個不同的國家,受生產目的和消費市場的影響,肉牛飼養模式也不盡相同。但是,在發展速度和規模上都非常重視質量和效益[20]。澳大利亞一直以養殖業為主要支柱,據統計,澳大利亞年產牛肉200萬t,列居世界第八位,而牛肉年出口112萬t左右,占總產量的66%,列居世界第一位,堪稱頭號肉牛強國。澳大利亞的肉牛育肥分為兩種模式:草地育肥、補飼育肥[21]。日本的肉牛由自繁牛群或購入的牛群組成,育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8~16月齡為肥育前期,第17~32月齡為育肥后期。育肥階段采食牧草和精料都不受限制,最后體重達到700~750kg時出售屠宰[30-31]。2.2現階段我國肉牛產業發展模式。我國肉牛的生產很大部分是采用架子牛短期肥育的生產模式,中長期育肥主要集中在規模很小但資金雄厚的肉牛育肥企業,這樣雖然肉質得到了提高,但成本很高,但也有部分生產者將犢牛直接育肥后屠宰,產品包括小白牛肉,小紅牛肉。我國在肉牛生產的過程中一般使用以下技術:早期斷奶技術、代乳料飼喂技術、牧區肉牛育肥的放牧補飼技術、農區的架子牛短期育肥技術、全程舍飼育肥技術。
3呼倫貝爾市畜牧業和肉牛產業發展概況
3.1呼倫貝爾市地理氣候條件。呼倫貝爾市位于內蒙古自治區的東北部,具體位置是東經119°77’,北緯49°22’。總面積25.3萬平方公里,是全國面積最大的一個地級市,也是“世界上土地管轄面積最大的城市”。東鄰黑龍江省,西、北與蒙古國、俄羅斯相接壤,是中俄蒙三國的交界地帶,與俄羅斯、蒙古國有1723公里的邊境線,有8個國家級一、二類通商口岸,其中滿洲里口岸是全國最大的陸路口岸。西部位于內蒙古高原東北部,北部與南部被大興安嶺南北直貫境內。東部為大興安嶺東麓,東北平原—松嫩平原邊緣。呼倫貝爾市境內的呼倫貝爾草原是世界四大草原之一,這里水草豐美,大興安嶺林海松濤激蕩,河流縱橫交錯,湖泊星羅棋布。這里的草原被譽為“世界上最美的草原”。3.2呼倫貝爾市畜牧業的發展現狀。畜牧業是內蒙古自治區的傳統產業和優勢產業。但是增長率緩慢,不如其他產業發展迅速。在2003年和2004年間畜牧業所占的比例達到最高40%,雖然畜牧業在農林牧漁業中所占比重較大,但是生產性能差,導致經濟效益低下,是以散戶蓄養占絕對多數的畜牧業結構,多年來使得生產投入多,產出少。本地家畜食量多、生長慢,出攔率低,周轉慢,造成該市的草地超載過牧,草地出現了沙化、退化。特別是以本地蒙古牛為主,其較差的生產性能典型地說明了我市畜牧業結構調整和實施科技興牧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伴隨西部大開發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開展、發展舍飼圈養畜牧業的需要、大型養殖廠的建立。引進和推廣良種牲畜,是再現呼倫貝爾市牧業大盟風范的希望。3.2.1肉牛養殖規模擴大缺乏資金。投資肉牛業是一個資金需求量大,周期長的產業。據調查顯示我市一戶家庭飼養3頭能繁殖母牛、改造牛舍、引進母牛、人工種草等環節需投入1萬多元,產3頭牛犢需飼養2年才能出欄,費用約為6000元,一般的農牧戶都感到資金匱乏,擴大再養殖。根據這一情況,市政府從2005年開始決定每年拿出200多萬用于肉牛產業,對農牧戶實行補貼,改善肉牛飼養基礎設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不足的狀況。但是,在可繁母牛培育,肉牛育肥場、技術培訓等環節上仍普遍存在資金欠缺的情況,阻礙了肉牛業的發展。3.2.2牛肉粗產品加工程度低。有資料表明,我國肉類深加工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相差甚遠只有28%,而發達國家已經達到90%以上,這樣呼倫貝爾市的肉類深加工水平和程度就更低了。2008年,經過當地肉類加工企業加工的牛肉占牛肉產量41%,其中僅僅90%是經過簡單的分割、包裝后出售,其余近60%的牛肉是屠宰后直接被當地和外地的商販收購進入市場,可以說基本沒有精深加工的牛肉成品。上述問題的存在歸根結底是當地缺乏適用的肉牛飼草飼料種植、加工、供給技術體系,養殖戶缺乏科學的飼養觀念所致。因此,急需引進推廣適合當地的肉牛飼草飼料供給方面的技術,通過試驗示范,建立適宜該地區的飼草飼料供應模式和科學合理的飼草料供給保障體系。
土雞遺傳資源保種及產業化匯報材料
近年來,在市、縣科技主管部門的科技支撐和科技服務下,通過與科研院所的“產學研”聯盟,“土雞遺傳資源保種及產業化示范”項目得到了順利的實施。這對調整我市農業產業結構,促進我市畜禽產業經濟的發展,讓更多的農戶致富增收有巨大的促進作用。對此,特將該項目的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況介紹
省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位于市縣工業園區,占地面積300畝。主營土雞保種擴繁和有機雞與蛋、風干雞、腌臘肉、腌臘野味等系列產品的生產銷售。是集土雞遺傳資源保種育種、生態食品研發、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倉儲、銷售、服務于一體的市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也是市最大規模、起點最高、科技含量較高的腌臘制品深加工企業。
目前已擁有土雞原種場1個及產業基地3個,擁有集宰殺、切割、烘烤、包裝、殺菌為一體的深加工生產線2條,正在籌建醬鹵食品及休閑食品精加工生產線;已形成土雞種雞1萬只和商品雞20萬只的年養殖規模,建成了1000噸特色腌臘制品的生產能力和規模,為企業的騰飛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012年4月公司董事長在中央電視臺七臺《致富經》欄目中進行了專題報道;2012年9月,“”牌系列產品已被評定為“綠色之星”和“有機之星”產品;2012年12月,榮獲“產品質量合格用戶滿意企業”;2012年12月,榮獲“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2013年1月,榮獲“省用戶滿意企業”;2013年2月,榮獲“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2013年4月,榮獲“雞與雞蛋”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2013年12月,獲“亞洲中小企業【博鰲獎】---最具投資價值品牌”;2013年12月,獲“綠色食品首選品牌”;2014年6月,通過ISO9001:2008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二、加強土雞產學研聯盟,研究品種特征和制定保種選育方案
農業資源權投資影響論文
[摘要]“農業資源權”是發展中國家在與發達國家就植物遺傳資源利益分配的長期較量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我國作為擁有豐富植物遺傳資源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確立農業資源權非常必要。這一權利的確立將對植物遺傳資源開發行業的外資企業的既得利益有所影響,而這并不會對我國該領域的外商投資整體產生負面效應。
[關鍵詞]農業資源權植物遺傳資源外商投資
因植物遺傳資源應用于工商業領域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使擁有豐富植物遺傳資源的我國成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主要投資地。為維護處于弱勢的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正當利益,我國需設立農業資源權,而這種植物遺傳資源所有人利益的擴張,將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用相關領域的外商投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一、何謂“農業資源權”
談及農業資源權,首先要明確何謂植物遺傳資源。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CBD)和《農業和糧食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條約》的規定,植物遺傳資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體細胞與生殖細胞系”。“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是指來源于植物,對于糧食和農業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遺傳材料。
對植物長期種植者來說,因為他們對植物遺傳基因的形成與發展發揮著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對他們的權利保護及利益分享問題。因而,國際社會提出了“農業資源權(Farmer’sRights)”這一概念。按照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的定義,“農業資源權”指的是那些長期以來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遺傳資源做出貢獻的農民,特別是那些生活在原產地和生物多樣性中心的農民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農民權”。
相關領域外商投資影響論文
[摘要]“農業資源權”是發展中國家在與發達國家就植物遺傳資源利益分配的長期較量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我國作為擁有豐富植物遺傳資源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確立農業資源權非常必要。這一權利的確立將對植物遺傳資源開發行業的外資企業的既得利益有所影響,而這并不會對我國該領域的外商投資整體產生負面效應。
[關鍵詞]農業資源權植物遺傳資源外商投資
因植物遺傳資源應用于工商業領域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使擁有豐富植物遺傳資源的我國成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主要投資地。為維護處于弱勢的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正當利益,我國需設立農業資源權,而這種植物遺傳資源所有人利益的擴張,將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用相關領域的外商投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一、何謂“農業資源權”
談及農業資源權,首先要明確何謂植物遺傳資源。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CBD)和《農業和糧食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條約》的規定,植物遺傳資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體細胞與生殖細胞系”。“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是指來源于植物,對于糧食和農業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遺傳材料。
對植物長期種植者來說,因為他們對植物遺傳基因的形成與發展發揮著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對他們的權利保護及利益分享問題。因而,國際社會提出了“農業資源權(Farmer’sRights)”這一概念。按照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的定義,“農業資源權”指的是那些長期以來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遺傳資源做出貢獻的農民,特別是那些生活在原產地和生物多樣性中心的農民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農民權”。
知識產權戰略探究論文
一、以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為指導
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有自然法權和工具主義兩種不同的哲學觀。自然法權的法哲學模式,承襲法哲學家關于一般財產權的論述,從勞動或人格的角度立論,論證知識產權倫理上的正當理據。其要旨在于確立知識產權的自然權利地位,認為知識產權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剝奪的屬性。依照這種觀點,知識產權即是一種倫理上的善,其正當性具有先驗的品格,具有某種天賦人權的特征。而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其價值視是否有利于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而定。如果知識產權制度能增進社會福利,實現特定的功利目標,則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否則,就是“惡法”。換言之,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應完全以自己的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為導向。
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知識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益,以“知識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丑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哲學觀念,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知識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于我。同時我們要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知識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于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知識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于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