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體系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3:07:0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主體體系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經濟法主體體系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對現實經濟利益關系的某種肯定或維持。[1]經濟法主體作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暨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構建經濟法主體體系的基礎。本文結合相關的經濟法概念,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是在一國的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內,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和歸納所形成的各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體系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化,有不少學者對經濟法主體體系提出了自己的設想。例如,王全興教授提出了“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其中市場主體又具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四種。[2]又如,單飛越教授以經濟權利、社會自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為標準歸納出了三大經濟法主體群,即市場、社會、國家,其中市場主體按經濟性標準分為企業和消費者兩大類。[3]學者們的這些觀點較之已往的“政府—市場”的二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有了新的發展,但是仍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據此,本文結合相關概念,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其基本含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⑴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一樣,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是各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律部門在法的共性方面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
經濟法主體體系分析論文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概念,學術界一直存在著爭議:經濟法體系到底是經濟法規范體系,還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即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決定于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經濟關系的結構。經濟法體系和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市場主體法、社會保障法有著密切關系。
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產業政策法、計劃法、投資法、預算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引導促進的方式,即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提供服務。對維持自由競爭,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穩定社會環境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宏觀調控法是必須的。
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計量與標準化法等。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市場競爭是避免不了的,而競爭就會導致優勝劣汰。所以,有競爭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而這些都嚴重地妨害了市場競爭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為了穩定和維護市場競爭自由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管理法是經濟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主要是由民商法來加以確立的,只要符合經濟法的要求,同樣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中包括機關法人。雖然不能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絕對就是經濟法主體,但當他們實際上參與了經濟法律關系時,他們便成了經濟法主題,這時經濟法肯定要對其做出許多規定以規范其行為。因此我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法包括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企業,特殊企業形態。
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為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社會優撫法等。在現實生活中,總會有許多社會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場失敗者,對于這些社會不幸者和市場失敗者,國家應提供社會保障,給予救濟和幫助,使他們過上正常人的生活。這也是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需要。但是,要使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等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實施,社會保障法當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場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就必須制定可行的社會保障法。因此,我認為社會保障法也應該納入經濟法體系中。二、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
區域創新體系的層次與主體透析
摘要:建設區域創新體系成為近年來我國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就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區域創新體系無論在技術層次上還是在經濟功能上都相差甚巨,異質程度很高。要理解和分析這些發育程度很不相同的區域創新體系及其前景,顯然離不開適當的理論工具。通過時區域創新體系中的創新層次和創新主體的分析,丈章認為,這兩個分析視角有助于建設者們了解自己所在區域創新體系的發展現狀和問題所在,從而重新確定工作重點。
關鍵詞:區域創新體系創新層次創新主體
伴隨著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區域創新體系引起越來越多的研究者的興趣。但絕大部分研究都過于關注世界經濟發展的前沿區域,而忽視了那些與世界生產體系的聯系并不那么密切的區域以及那些在全球化過程中被邊緣化的、數量上占有絕對優勢的區域,但這些區域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也有建設自己的區域創新體系的需要。如何構建合適的區域創新體系理論,以分析和指導欠發達地區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已經成為理論界的當務之急。
本文將從目前區域創新體系理論研究中都回進的創新層次和創新主體兩個視角出發,通過對區域創新體系進行區域化處理,嘗試性地為此類地區構建理論分析工具,以期幫助這些區域創新體系的建設者尋找問題和明確定位。
一、經濟全球化視角下的區域創新體系
在所有前現代的經濟中,(以新產品數量衡量的)創新是緩慢的,也不是社會長期鎖定的系統目標。然而,在現代經濟體中創新卻被賦予了明顯不同的功能和地位。受篇幅限制,我們無法準確而全面地闡述創新體系功能這個跨學科的問題,只能盡可能簡潔地提示我們認為至少不應該被忽略的幾點:
小議土地承包體系中民事主體
我國《物權法》第125條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但是,該法對于土地承包關系中的民事主體并沒有明確規定,本文擬對該問題進行探討。
一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人
(一)解釋論
我國《物權法》并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人,僅僅使用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概念。從立法的角度考察,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8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個人”。1986年頒布,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集體或者個人”。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則區分家庭承包和非家庭承包而確立了不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確定主要應當依據頒布時間最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1·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所謂家庭承包,就是指以家庭或者戶為單位進行的土地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這里所說的農戶,其家庭成員必須是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說,家庭承包與成員權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基于其成員權都可以以戶為單位承包集體的土地。
法律經濟法主體體系畢業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對現實經濟利益關系的某種肯定或維持。[1]經濟法主體作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暨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構建經濟法主體體系的基礎。本文結合相關的經濟法概念,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是在一國的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內,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和歸納所形成的各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體系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化,有不少學者對經濟法主體體系提出了自己的設想。例如,王全興教授提出了“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其中市場主體又具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四種。[2]又如,單飛越教授以經濟權利、社會自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為標準歸納出了三大經濟法主體群,即市場、社會、國家,其中市場主體按經濟性標準分為企業和消費者兩大類。[3]學者們的這些觀點較之已往的“政府—市場”的二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有了新的發展,但是仍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據此,本文結合相關概念,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其基本含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⑴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一樣,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是各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律部門在法的共性方面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
創新思維在音樂教學體系中主體地位研究
一、創新思維作為高校音樂教學體系中主體地位的必要性
時代和社會的發展需要創新,高校音樂教學的發展也需要創新,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高校音樂教學體系的構建應以創新思維為主體,不斷完善其教學體系,提高整體高校音樂教學質量,這符合高校音樂教學發展的現狀,符合國家素質教育、科學教學、全面發展的教育思想。
(一)傳統的教學模式需要創新
在高校音樂教學中,許多音樂老師還采用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這種“老師教,學生學”的教學模式不能夠充分激發學生的創造力,對高校音樂教學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首先,傳統的教學模式不能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應以學生為主體,老師教授的過程只是起到了一個引導作用,尤其在音樂教學中,音樂本就是一門藝術類課程,它非常強調學生的創造力,傳統的教學模式不利于學生創新思維的形成;其次,傳統的教學模式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在傳統音樂教學中,發揮學生主觀能動性的形式和內容十分少,這就降低了學生對于音樂的學習興趣,使音樂課程成為了一門看似藝術性極強,實則無聊乏味的雞肋課程。
(二)傳統的教學理念需要創新
與其他課程不同,音樂是一門創造性極強的學科,這要求在高校音樂教學中要有先進的教學理念作為支撐,而當前高校音樂教師在教授學生的過程中缺乏對學生先進音樂理念、學習理念的灌輸,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思想思維還是老套的、死板的,這不利于學生對音樂的學習,先進的理念是老師通過不斷地學習、對經驗的總結和自身的創新思維得出的一種與眾不同而又符合音樂教學特點的教學思想,這其中,教師的創新思維十分關鍵,它在教師脫離原先思想桎梏的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交往實踐的主體性德育體系構建
摘要:近幾十年來,我國德育十分注重提升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強化德育的主體間關系,強調發揮德育的主體性,不斷優化構建主體性德育模式以求德育的實踐實效。但其中仍還存在德育理論與實踐不銜接、德育過程與品德生成規律不貫通、德育發展與社會形態不協調等問題,德育的現狀和水平屢遭質疑。從實質看,主體性德育是一個主體交往實踐過程,具有明顯的實踐主體性、實踐體驗性、社會開放性和平等交互性等特征。從交往實踐視角構建主體性德育體系,對推進德育發展具有現實價值和意義。
關鍵詞:交往實踐;主體性德育;體系構建
自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從理論與實踐的視角探索和構建主體性德育模式,逐步推進德育從科學化向學科化和人性化的創新發展。較傳統的規范化德育,主體性德育強調了受教育者的獨立人格、自主意識和選擇權利,注重通過平等對話和實踐體驗的形式,引導促成個體品德的自我完善、自我教育和自我發展。[1]經歷近半個世紀的探索,主體性德育得到了長足發展,但德育工作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德育實踐仍存在不少問題,德育實效始終為人們所憂慮。深刻理解和掌握主體性德育的內涵特征,認真分析其中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優化解決問題的途徑,優化構建行之有效的主體性德育體系,對推進德育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一、主體性德育的交往實踐觀內涵及其特征
交往實踐觀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哲學觀點。馬克思在傳統單一的“主體———客體”實踐關系的觀點基礎上,把主客體交往關系引入實踐結構,把實踐視為多個主體在客體中介下互相交往并達成主客體關系的統一,即由“主體———主體”和“主體———客體”雙重作用的相互交錯關系,形成交往實踐的“主體-客體———主體”關系。[2]主體性德育將教育者和受教者同視為德育主體,強化其中主體性,其目的重在讓受教育者進行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我實踐和自我超越,其實質引導人們在實踐中實現由自發向自覺的轉變。這種德育的模式展現出明顯的對象的實踐主體性、過程的實踐體驗性、主體的平等互動性和系統的社會開放性等特征。
(一)德育對象的實踐主體性
行政立法回避民主體系完善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現實意義;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構建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立法中回避制度的推行可以提高行政法規、規章的質量、采取委托立法、招標立法等立法回避方式、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民主立法與民眾有序參與行政立法的必然需要、法不能只從法律條文的字面上去理解、不得參與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和評審、民主立法制度在我國尚處于初創時期、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立法完善、關于投標單位、被委托的專家、組織等應當具備的資質、行政立法回避中行政立法責任的界定與承擔、政府規章的制定應走職業化之路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做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應當在我國行政立法活動中得以全面實施,并且其是提高行政立法質量、增強行政立法法律文件實效之本源。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之所以能夠做為一種民主制度存在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存在的合法性。為充分發揮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作用,必須從立法上予以完善,明確投標單位、被委托的專家或組織應具備的資質,并走政府規章制定的職業化之路。
關鍵詞:行政立法;回避;委托立法;招標立法;合法性
行政立法活動隨著福利國家行政的到來而產生,并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國,行政立法是立法活動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其所制定法律文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據主要部分,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法規、規章備案情況統計資料顯示,僅1988年至1998年,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就達10061個。從1949年到1993年底,我國有效的法律不到400個,行政法規則有1000多個,而行政規章則數以萬計,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全書》選收的就超過了2000多個(注:數字來源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全書》(十卷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定,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所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統計。)。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體的特殊性,行政立法往往在立法實踐中出現了立法的部門化、地方化傾向,使行政立法活動變成了一個“部門利益、地方利益法制化”的過程。正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鐘啟權的“五利說”所言:“有利則爭,無利則推,不利則阻,他利則拖,分利則頂”,概括了“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傾向[1]。為改變行政立法的現狀、提高行政立法的質量,立法實踐部門在近來的行政立法實踐中進行了大膽的改革與探索,如為打破傳統的“部門立法”模式,推進民主立法、開門立法,貴州省首次嘗試委托立法,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與貴州一所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起草的協議,將政府規章草案委托社會力量起草;隨后北京、青島、鄭州等市政府也先后啟動了委托立法;重慶市為了使地方立法擺脫部門利益的影響,在全國率先建立了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明確規定:“與某一立法項目有直接明顯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和評審,不得主導立法進程。”從而一種新的立法民主制度——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得以在立法實踐中產生并得以全面實施,同時這種民主立法制度也引起了理論界及實務界的廣泛討論與關注。大部分人對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好評聲一片,極力為之呼與鼓,但也有少數學者認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不宜全面推廣,因為其不僅違背了憲政和行政法治原理,構成了對行政組織法原理的破壞,而且直接違反規章制定程序的相關條例,不利于政府立法資源的充分利用,也不利于整個行政系統的協調和整合[2]。筆者認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做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應當在我國行政立法活動中全面推廣,并且其是提高行政立法質量、增強行政立法法律文件實效之本源。在本文中,筆者從法理層面對行政立法回避制度進行分析,以為行政立法實踐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
一、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行政立法中回避制度的推行可以提高行政法規、規章的質量,以避免行政法規、規章的“先天不足”。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而行政立法活動的許多內容是關于行政管理活動的,因此行政立法主體在立法時往往囿于自身的利益,在行政立法中簡化行政責任:一些地方的行政立法,給政府部門規定了很大的行政權力,但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與義務的規定常常都是一個簡化的模式;所以,通過立法回避將法律文件交由無利害關系的社會組織、專家起草可以避免立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以及強勢力量的不適當干涉。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尤為突出,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內容最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它的層次最低、內容較具體和操作性較強,它在行政法律規范體系中被法學家們譽為“具有手和腳的作用”,……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就很難在全國各個不同行政區域具體操作和貫徹執行[3]。因此,地方政府規章的質量不僅攸關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而且直接影響我國法治國家的推行。立法質量始終是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法治的前提是要有數量足夠和質量優良的法[4]。中共十五大明確提出“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是今后我國一段時期立法工作的指導方針。黨的十七大重申要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地方政府規章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其良莠直接關系到我國良法體系的形成。實踐證明將地方政府規章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委托給具有某方面特長的專家或者中立的社會組織去完成,可以發揮其專業優勢、吸收民意,使制定的政府規章能夠充分反映民眾意志并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專業人員參與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可以實現專業人士自律與制度他律相結合,將使委托立法制度真正成為防止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化,提高立法質量的有效途徑[5]。
社會主義道德是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主體內容
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要高度重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主體內容。
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主體內容,是由道德建設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中的主體地位決定的。
其一,道德自身具有善的屬性。人類的核心價值追求就是“真善美”,而真是善的基礎,善則是真的目的。一般而言,只有“真”才能成為“善”,而人類追求“真”,其根本價值目的在于追求“善”。美是善的升華,而善則是美的規定。也就是說,人類追求最高的境界是“美”,而就“美”的核心價值內涵來說則是“善”。不是“善”的,就不是“美”的。因此,“善”在“真善美”中處于主體地位。
其二,道德具有治國功能。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最基本的治理手段一是法治,二是德治。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法治以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來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則以道德的說服力、感召力和自覺性來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既要堅持不懈地加強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又要堅持不懈地加強道德建設,以德治國。要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統一起來。
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主體內容,是由道德建設的基本功能決定的。
第一,道德具有調節社會關系的功能。道德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調節”,它具有廣泛性、層次性、導向性、內在性。廣泛性,是指道德從現實利益關系的角度,調節人們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人們的各種社會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系。這就使得道德調節具有其特有的廣泛性,能夠在建構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更廣泛的作用。層次性,是指道德要求的遞進性所表現出來的多層次性。對于人們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的調節,法是以“必須怎樣”為尺度,而道德則是以“應當怎樣”為尺度的。因此,法律調節面前只有一個要求——“合法”,而道德調節則從底線道德到道德理想之間有許多遞進性的不同層次,從而使其具有多層次性,能夠在調節人們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中發揮更加靈活的作用。導向性,是指道德的要求是現實與理想的統一,它從現實的社會道德水平出發,又指向更高的道德理想,能夠將人們的行為不斷引導到一個更高的水平,從而不斷提升和諧社會的質量。內在性,是指道德調節的主要力量來自于人們的心靈。道德主要訴諸輿論褒貶、溝通疏導、教育感化等手段,尤其注重喚起人們的良知,培養人們的道義責任感和善惡判斷能力。這些優勢,一方面決定了道德調節在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中具有獨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體現了道德調節的目的就在于追求社會和諧。
獨立經營市場主體人才評價體系構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企業現行人才評價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建立科學的人才評價體系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文憑論高低、職稱定成敗”已成為一句流行諺語、大多數企業開始成為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內部人才評價體系必須適應企業生產經營對人才的實際需要、對生產技能人員的評價、建立評價、培訓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強化對員工工作業績的考核、采取國家鑒定與內部選拔相結合的方式、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評價、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評價內容、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評價形式、360度評價是時下較為流行的一種評價方式、評價中心法是利用情景模擬的方式,把員工置于模擬的工作情景中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大多數企業初步建立了以學歷、職稱為主要指標的人才評價機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評價機制對企業人才隊伍的培養和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我國逐步邁入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下,單純以學歷和職稱作為人才評價的標準,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企業的發展。如何建立起多維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科學的、全面的人才評價體系,已經成為大多數企業面臨的新課題。本文試圖通過作者在實際工作中的體會,說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在企業中建立起科學的人才評價體系。
【關鍵詞】市場經濟科學人才評價體系
一、我國企業現行人才評價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的很多企業中,“文憑論高低、職稱定成敗”已成為一句流行諺語。這說明當前在企業中,以學歷和職稱為評價標準的人才評價機制,仍然占據著主流地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內企業只須按計劃生產、很少與國內、國際其他企業進行交流合作,職工隊伍相對固定,企業人員的素質要求也相對較低,這使得單純以學歷和職稱為指標的內部人才評價機制得以生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大多數企業開始成為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市場競爭壓力,對各類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單純的高學歷和高職稱員工,已不能滿足企業發展對人才隊伍的要求,單一評價標準的人才評價和選拔機制,制約了人才的發展與使用,已經開始成為企業發展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