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與財產權利保護
時間:2022-10-2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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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財產權利是實現民主的必要條件,政治文明來源于對財產權利的保護n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確立、改革和完善使人們的財產權利得到了普遍的保護,通過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將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保護寫入憲法,立法通過《物權法》,不斷加強政治文明的建設,使新的政治制度安排能夠體現對人們財產權利的保護,這將對中國的政治文明建設產生重大推動作用。
[關鍵詞]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財產權利
政治文明建設表現的是人們對和諧的社會關系、理想的社會制度的追求。它是人類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是一定階級、階層、政黨、社會集團、社會勢力和個人運用各種手段來調整和處理階級內部、階級之間、民族之間和國家之間關系以及其他政治事務的積極成果,表現為一定社會能促進人類政治生活進步發展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行為等。政治文明是人類文明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政治智慧的結晶。從政治文明的發展歷程來看,在我國建設政治文明,就要從根本上保護人們的財產權利。
一、政治文明來源于x,-j-財產權利的保護
1.政治制度的契約目的是保護財產權利
西方學者歷來強調政治制度要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私有財產權利體系。柏拉圖主張以限制人口和財產數量來保持私有財產的恒定。亞里士多德則把人類獲得具有使用價值的財富活動納入“家庭管理”,他認為這樣才符合自然的人類本性。古羅馬法論證了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權利,肯定了商品生產中出現的買賣、借貸、債務與契約等關系,容許借貸牟利。到15世紀出現重商主義后,西歐各國更將商業資產階級和封建統治者共同追求金銀貨幣的要求結合起來,建立了擴大私有財產和增進國家利益的雙重理論政策體系。而后由斯賓諾莎倡導的民主政體、霍布斯的君主政體、洛克的君主立憲政體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共和政體也都無不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為前提。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就闡述過人類文明社會生活的方式是社會契約,認為國家只能增進人民的福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果最高權力侵犯到個人權利,不適用的契約將歸于無效,人民可以重新訂立契約,革命便是天賦權利。霍布斯則提出財產契約起源論,認為人民交出權利雖不需主權者參加約定,但后者應受契約宗旨約束,它的權力要有利于人民的自保,使人民交出權利而不喪失自身。從西方政治學家的學說來看,政治契約是把個人利益視為惟一目的和一切行動的動力,國家權利和法律只是作為實現個人利益的手段。恰如盧梭所言:“財產是政治社會的真正基礎,是公民訂約的真正保障。”。而馬克思也指出:“無論怎樣高度估計財產對于人類文明的影響,都不為過甚。財產曾經是亞利安人和閃米特人從野蠻時代帶進文明的力量。管理機關和法律建立起來,主要是為了創造、保護和享有私有財產。”
因此,政治社會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財產而不是掠奪財產,政治權力對私有財產不能絕對獨斷專行,立法或最高權力機構不能獨攬大權,必須頒布有效的法律并由司法部門判斷人民的權利;甚至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任何財產的某一部分。為實現這一目的,孟德斯鳩區分了政治法和民法,認為前者能使人獲得自由,后者應使人得到財產。如果國家和個人同時納入民法范疇處理財產關系,公家以私人資格和私人交涉,就能保障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防止公共利益運用政治性法律法規去剝奪私有財產。
從對財產權利的保護出發,西方政治經濟學的理論確立了西方的政治體制,即國家的成立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利,它是人們為保護財產權利而組成的契約性組織。一旦國家背離這一原則,那么人們便可以重新回到自然狀態,重新約定契約,組成國家。為了不讓政治解體,就必須以人的財產權利的保護為歸宿,完善政治體制,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保證人們財產權利的公平交易,實現社會經濟的良好發展。
2.作為政治文明主要表現的民主發軔于財產權利
一個社會的財產權利與其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不同的財產劃分形式往往對不同的民主產生深刻影響。這意味著,任何以財產權利變革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改革,最終會尋求或得出一種民主的政治形式;而只有正確確定人民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民主政治形式,才是能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利和促進社會發展的最好政治形式。從最早的古希臘民主形式到近代民主的發軔都說明了這一點。
古希臘的雅典民主政治與梭倫改革密不可分。公元前六世紀,雅典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針對雅典內部激烈的階級斗爭,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宣布廢除債務奴役制,公民按財產分等級,各個等級按財產享受政治權利和履行政治義務,并建立起四百人議事會和陪審法院等民主機構,確立了公民財產制度,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在古希臘那里,財產神圣而又古老的意義在于,它是超越必然性,使人升入政治領域成為一個自由人而達致幸福生活的條件。”近代的代議制民主制度的起源也是和財產權利聯系在一起的。公元1215年6月,以坎特伯雷大主教史蒂芬·蘭頓為主要領袖的英國貴族反叛同盟的25位代表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茨草地上與英國國王約翰簽署了一份名為《大憲章》的政治文件,以重申先例的方式宣示了國王與臣民的關系應予遵守的基本原則,這就是“臣民對其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權,以及在臣民與君主的契約關系中臣民對暴君的反抗權”。大憲章被認為是英國國民自由的起源,它通過相當具體的條款確立了“王在法下”和“無代表權不納稅”這兩項最實質性的憲政原則,使英國的最高統治權屈居于法的權威之下。“大憲章”奠定了英國式民主的基礎,即統治者只有在被統治者同意下才能夠統治,否則被統治者有反抗的權利。到l3世紀后期,英王愛德華一世為解決國家的財政困境又強行征稅,遭到貴族的廣泛抗議。結果,為了贏得納稅人的合作,愛德華一世不得不作出必要的妥協和讓步——建立一個機構,以便納稅人的代表能夠對政府的財政支出進行監督和控制。這樣,由財政危機引出了近代的“議會”。到17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政治權力的斗爭中,議會的力量逐漸擴大,占據了優勢。議員的地位和權力也逐漸增加,議會壟斷了立法權,英國近代代議制民主初步形成,從而為現代政治文明奠定了民主的基礎。哈林頓斷言,國家的性質、政府的形式(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就是由財產即土地的分配情況決定的。他說:“產權的均勢或地產的比例是怎樣的,國家的性質也就是怎樣的。”當財產歸一個人占有,必然形成君主制;為少數人或一個貴族階級占有,必然形成貴族制;為全體人民所占有,必然建立共和國。社會財富的歸屬在決定國家政權性質的同時,也決定了國家權力的性質,表明國家權力總是維護財產所有者的利益。這樣,便使財產和財產權利構成了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基礎。而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看來,財產的所有制決定了民主的性質和形式。馬克思主義認為,民主是在財產關系演化的過程中階級間在社會政治權力上的一種相互妥協。財產的占有關系存在著一個從不完全占有到完全占有的發展過程,與這一過程相聯系,國家的民主也經歷了從不完全民主到完全民主的演化。而由于民主制的出現,國家制度表現出了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
3.政治文明的確立是財產權利受保護的結果
國家是人類社會政治共同體的高級形式,相對于低級形式的政治共同體,如部落而言,它是一種新型的政治制度文明。隨著圍繞著財產權利而形成的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日益激烈,社會迫切需要一個能夠壓制對抗階級的公開沖突的機關。國家的產生就是為了保護統治階級的財產權利。
首先,在國家政治制度的建設上,是對財產權利保護的結果。洛克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自然法為人類規定的基本權利,而財產權利是自然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以財產權利為基礎的。“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洛克看來,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能夠確保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的政體。正如麥迪遜所言,“當一個人被說成有權占有財產時,他可能同樣可被說成他的各種權利即他的財產。政府的組成是為了保護任何財產,以及那些見于種種個人權利之中的事物的……這就是政府的目的,只有如此才是一個公正的政府,一個公正地保護每個人財產的政府。”
其次,在國家的法律制度建設上,也是對財產權利保護的結果。1776年美國發表了《弗吉尼亞權利宣言》,1789年法國發表了《人權宣言》。在這兩個宣言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得到確立,從而在法律上確立了私有財產權利體系。這一體系嚴密概括了絕對私人所有權、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和行使私人財產權利的自由。西方經濟學家認為,私有財產權利體系在法上的確立能保證社會安全與秩序、市場公平與競爭以及經濟的增長與積累。社會立法和公共政策的目的,就應是在防止私有財產過度集中和防止為了反社會的目的而濫用財產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鼓勵和促進私人廣泛取得財產和擁有財產。
第三,在國家的經濟制度建設上,也是對財產權利不斷保護的結果。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認為,當人口的增長超過資源被利用的限度時,資源就稀缺起來,就必然產生對資源的競取和爭奪。這樣,就必須去界定財產權利,以限制資源開發中的矛盾。從歷史上看,新建立的財產權利首先是在部落之間進行的,后來移至部落群體內部來制訂規則,明確個人的財產權利。最終,財產權利的建立和保護從非官方管理的自愿性團體轉到由國家來進行。這是因為,財產權利的建立、保護和實施是要花費一定的成本和費用的。而由國家承擔起保護和實施所要付出的成本低于私人自愿性團體,這樣“便有一種刺激,促使自愿團體用歲入(稅金)來交換政府對所有權的嚴格規定和實施”。這樣,就使得國家建立一種經濟制度來使財產權利保護成本最小化,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經濟資源。
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建設要能夠保護人們的財產權利
1.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對人們財產權利的保護
我國經歷新民主主義革命以后建立了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從政治上推翻了資本主義、封建主義的統治,從而使人民當家作主,成為自己的主人,這就在政治上為人民擁有自己的財產準備了條件。首先,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當然不是恢復傳統的私有制,但也不是把個人變成沒有任何私產的“無產者”,而是重現財產的原初意義。馬克思清晰地指出了這種財產的原初意義。他說:“財產最初意味著把自己的生產或再生產的條件看作是自己的東西。”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財產歸結為對生產條件的關系。他沒有否定這種財產的意義,沒有否定“個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產條件看作屬于他的個體的前提,看作是他個體的存在方式”。因此,馬克思并沒有否定財產。只不過他指出了兩個條件:一是個人屬于某一部落,二是這個共同體把土地看作是它的無機體。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兩個條件發生了深刻的歷史變化,一是個人所屬的部落演變成為歷史第三大社會形態“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自由人聯合體”,在當代中國就表現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二是外部生產條件是被嚴格對象化了的社會存在物,是被克服了勞動異化后的私人財產。
其次,從勞動產生財產權利的理論來說,一個勞動者應該擁有除了他自己的勞動力以外的其他財產,不然在任何社會和文化的狀態中,他的勞動都不能得到解放,他就不可能成為“自由人聯合體”里的自由人。勞動者的財產在這里歸結為對生產條件的關系,歸結為使勞動獲得自由的基本條件。同時,在這里,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已經作為自己的財產而與勞動力所有者相統一。社會主義反對使勞動成為奴隸的財產,而歡迎使勞動成為主人的財產。而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確立,使人民擺脫了各種奴役,從根本上解決了勞動者勞動不自由的狀態,從而也使人能夠以自我勞動獲取自我財產,為人的發展尋求物質的根本途徑。
第三,從人們平等擁有財產來說,社會主義真正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和人人平等的政治地位,從而為人們提供了保護財產及其權利的公平制度環境。雖然資產階級提出了“人生下來就是自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口號,但由于資本主義社會是以生產資料資本家占有為基礎的,人民群眾的權利實現卻是為資本家的權利實現所約束的,是滯后于他們的權利實現的,這就使得對人們的財產權利保護事實上不平等,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實行,人民主人翁地位的確立,為廣大人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條件,為人們公平地實現財產權利提供了平等的制度保護。
2.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改革與完善對人們財產權利的保護
雖然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為人們的自由和財產權利準備了制度性的基本條件,但這并不是說已經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完全具備了這一條件。在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民雖然從政治上翻了身,但并未在經濟上、物質生活上獲得極大豐富,人們的財產權利依然不多,人們的發展能力依然很薄弱。究其原因,既有經濟上的,也有政治上的。在政治上,鄧小平明確地指出:“現在經濟體制改革每前進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體制,就不能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進,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阻礙四個現代化的實現。”事實上,不進行政治體制的改革,不進行高度政治文明的建設,就不可能實現經濟發展的要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要受到限制,進而使人們的財產和財產權利受到限制。政治體制改革也就是人們之間契約關系的重建,它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必然涉及到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交易與談判。在交易和談判的過程中,就需要平衡與協調各方的利益沖突,保證改革獲得最廣泛的社會支持。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護人們的財產及財產權利,從而保障人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首先,政治體制改革要保護和尊重勞動者自身勞動力要素的財產權利,創造使勞動解放和活力進發的環境,凋動各類勞動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使財富創造最能動的源泉充分涌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按勞分配,一要做到按勞動力價值分配,使收入水平與人力資本價值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聯系起來,并由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系來調節,以調動全社會勞動者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途徑不斷提高其人力資本價值的積極性;二應該使勞動者對自己創造的經濟剩余有一定的索取權,納入按勞分配收入,以調動勞動者奉獻數量更多、質量更高的勞動的積極性。其次,政治體制改革還要保護各種非勞動要素的產權主體的財產權利,為各種非勞動要素的產權主體提供誠信、合法、經濟、穩定的制度預期,營造“有恒產者有恒心”的社會環境,激勵資本、技術、信息等各種非勞動要素的所有者把它們提供出來,投入社會生產,用于社會財富的創造的增加過程。第三,政治體制改革還要塑造信用政府、責任政府、效率政府,來保證人們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行政理念和行為方式都有積極的變化。但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發揮干預和管理經濟的職能時,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不利于調動勞動、資本、技術等各種要素的產權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特別是我國國家權力運行對財產的生產、分配、交換及消費等各種社會活動的影響很大。當行政權力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進行非法侵犯時,公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來抵御公權的侵害行為。“規范市場一定要規范政府行為,沒有規范的政府,就不會有規范的市場”,“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保護產權,試圖用加強政府管制的辦法規范市場秩序常常事與愿違.””這就說明了,以財產交易為主要內容的市場秩序的維護,首要的是依法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去保障人們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3.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入憲及《物權法》的出臺將促進我國政治文明的建設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人民的物質財富也極大豐富起來,人們獲取物質財富的途徑和來源也大大增多了。在市場經濟建設不斷深入的趨勢下,人們財產的擴大與豐富,使得人們對財產權利保護的要求也逐漸強烈。一是民營企業的不斷發展,一方面給社會創造了巨大的財富,另一方面也使人們積累起了一定程度的私有財產,對這種私有財產的保護和需求反映了人們對財產權利保護的需求。二是自由職業的不斷出現,一方面極大地調動了人們進行生產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也為人們獲得個人財產提供了更多的途徑,這也同樣對個人獲取財產的自由權利,對所獲得的財產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利提出了要求。三是由改革所帶來的社會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的分化,使得弱勢群體要求一定的財產保護,要求社會通過制度建設和再分配機制、社會保障機制等對他們的財產權利進行切實的關注和保證。四是黨的十六大提出要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進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而這些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都反映了人們的財產權利,對這些權利的保護是人們的必然要求,否則就不可能使它們的活力競相進發。還有,現在各級政府都十分重視民營企業的經濟發展作用。強調發展民營企業,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條件。但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如何保障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這主要是指,作為財產權利裁判者的國家如何作為。
美國學者亨金和羅森塔爾指出:“財產權是個人自由的淵源和保障,它是自由的個人所必不可少的。”。面對中國人民迅速擴大的財產和由此而來的權利要求,要保護人們的財產和財產權利,促進人的自由發展,就必須要建設能夠保護人的財產權利的政治文明。而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就要科學、合理地設計各種政治制度,特別是通過制度創新,使財產權利的保護成為民主和法制建設的自然和根本部分。這也是我國制度建設中的一個必然前提。我國1982年施行的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局限在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限定于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沒有涵蓋現實生活中生產領域中的各種所有權如投資權、知識產權等。這種權利的要求和制度安排滯后的矛盾日益凸現出來。矛盾的解決需要在憲法層面上確立對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原則。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寫入憲法,是建設以民主和法制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我國政治文明發展的一個重要事件。合法私有財產保護的人憲體現了憲法這個根本制度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保護,使之與國家、集體財產處于同等的保護水平,實現了二者的高水平權利均衡。這樣,公民對個人財產的保值增值能夠建立合理穩定的政治心理和信心,獲得政治安全感,這種政治安全感也會轉化為公民對財富追求的持久動力。我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立法通過的《物權法》,正如總書記指出的那樣,是推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制定和實施物權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對于堅持和完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于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總結起來就是,財產權利是實現民主的必要條件。因此,只有通過不斷加強政治文明的建設,使新的制度安排能夠體現對人們財產權利的保護,能夠體現人的自由選擇,這將對中國的民主和法制的文明建設產生重大推動作用,從而能夠為人的不斷發展所需要的物質基礎提供更好的政治文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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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