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約方律師費承擔的相關法律問題思考
時間:2022-07-07 09: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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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時常會遇到對方違約或侵權的情形,若雙方協商無果,企業只能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一旦涉及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守約企業將面臨非常高的訴訟成本,不僅要長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還要承擔一筆數目不小的律師費。那么,守約方(勝訴方)因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能否由敗訴方承擔呢?帶著這一問題,筆者認真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并研究經典案例,并結合工作實踐,進行專題研究。
關鍵詞:淺議;守約方;律師費;承擔;法律問題
律師費是訴訟活動中,案件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為自己提供如起草法律文書、出席法庭庭審等法律服務而支付的費用,一般需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其委托律師的費用。對于民事案件中,勝訴一方因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能否由敗訴方承擔?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目前尚沒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明確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部分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中規定,勝訴一方支出的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審判案例,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有合同明確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會根據勝訴方(守約方)提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具體案情,酌情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支出的全部或部分律師費用。
一、法律明確規定由侵權方或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的情形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僅有極少數量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由侵權方或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已實際支出的合理律師費,主要以侵權類案件為主,具體為:
(一)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案件。主要包括侵權方利用微博、微信、短視頻平臺等信息網絡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以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發的訴訟糾紛案件。該類案件中,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常需支付如對侵權行為或侵權人進行調查、取證等合理支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并結合具體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支持被侵權人主張賠償律師費用的訴請。[1]
(二)涉嫌制造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義務等類案件。我國司法實踐中,由于特殊的案件背景、訴訟當事人為達不法目的等各種原因,該類型案件經常發生且屢禁不止,不僅嚴重浪費法院的訴訟司法資源,甚至侵害了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因為原告制造虛假訴訟、無理纏訴、濫用訴訟權利等,而被告在無故被起訴后,不得不出錢聘請律師應訴,客觀上給無過錯方造成經濟損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若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的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支持無過錯方提出的賠償合理律師費用等正當訴訟請求。①
(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類案件中,原告請求被告承擔符合律師收費規定且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原告為準備、處理訴訟案件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四)人身侵權類案件,如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但對于此類案件,各地法院的裁判觀點不一,有的地方法院認為律師費不是受害方必然要發生的費用或損失,亦不屬于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最終判決不予支持。但也有地方法院考慮到受害方遭受的損失及侵害方的過錯,往往酌情支持受害方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為處理交通事故而發生并已實際支出的如交通費、誤工費以及律師費等費用,若受害一方提出請求侵害方賠償,且該費用為必需、合理、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五)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此類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具體案情,若被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因維權而支出合理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等,人民法院將判決支持被侵權人主張賠償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六)關于合同債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的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合同債務人常常為了逃避償還債務,采用惡意、無故放棄已經到期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高價受讓財產等手段,為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設置重重障礙。為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上述侵害行為,并且合同債務人應負擔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所有必要費用。[2]對此,我國目前已廢止的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中亦有明確規定,但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中的該規定未被我國現行的《民法典》所吸收,而根據《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中的文件精神: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于原《民通意見》、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實體性規定所體現的精神,與《民法典》及有關法律不沖突且在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說理闡述①。據此,我們可以認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債務人承擔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具有充實的法律依據和基礎。
(七)實現擔保權類糾紛案件。該類案件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保證或物權擔保的范圍一般應包括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也即包括債權人為實現擔保權所支付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必要費用。[3]但當事人可依據意思自治原則,自行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范圍,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中不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4]
二、合同中明確約定由違約方(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除上述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外,只有當事人之間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守約方的律師費用應由違約方或敗訴方承擔,人民法院才會判決支持守約方(勝訴方)提出的由違約方(敗訴方)承擔其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民事活動中,合同主體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因此,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守約方支出的律師費用應由違約方(敗訴方)承擔,若此條款確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合同主體適格、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該費用約定條款也應被認定為有效。而對于守約方因維權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律師費用,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守約方的主張,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無法律規定不保護”的原則,依法酌情予以支持。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此類合法有效的約定,且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則守約方只能自行承擔己方已實際支出的律師費用。那么,在合同中如何約定律師費承擔才能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司法實踐中,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或“因訴訟產生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等,多數人民法院經審理案件后會結合守約方的損失情況,根據法官自由裁量權認定此“費用”或“損失”中包括守約方因尋求司法救濟而支持的律師費用。但若當事人在合同中僅籠統模糊地約定為“因違約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敗訴方)承擔”等,則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認定為,該約定并無需要由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律師費的意思表示,而律師費用亦不屬于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損失,或者說律師費用并不是守約方必然會發生的損失,最終人民法院對守約方主張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來,即使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但在具體訴訟中,守約方將已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作為自己的一項損失向違約方提出訴訟主張,而各地諸多人民法院也最終判令支持守約方的律師費由違約方全部或部分承擔。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理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鑒于訴訟活動的法律專業性強、法律專業知識要求高,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具有合理性,其由此產生的律師費損失也應被認定為合理的、必然的經濟損失,且可歸于違約方原因造成,違約方對此也應當有所預見。因此,雖然當事人雙方未對律師費負擔進行約定,但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法院判決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訴訟支出的合理律師費用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也有利于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和核心價值觀。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923號案件”中指出:“盡管各方對律師費的承擔未事先做出約定,但是,當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的情形下,發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可要求發包人承擔其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律師費、保全費……”。
三、法院判令違約方(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認定條件
(一)若想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由敗訴方賠償守約方已支出的律師費用,勝訴方須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或庭審辯論終結前,就提出賠償律師費及具體金額的訴訟請求,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按照“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審判處理。
(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對于守約方提出的律師費訴求,一般會根據如下因素進行綜合判定和審查:
1.我國法律中是否已有明確規定或是合同文本中雙方是否已就律師費由違約方(或敗訴方)承擔進行相關約定,這是人民法院支持守約方律師費用訴請的首要條件和法律依據。2.守約方需舉證證明其主張的律師費用已實際支出,如需提供律師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的支付和簽收憑證及律師事務所開具的發票等證據,用來證明訴訟花費的律師費已實際支出。3.守約方主張的律師費用金額,應符合本地區的律師收費文件規定且合理。而認定是否合理的具體標準,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及雙方的過錯、產生的損失等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確定。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會以受聘律所所在地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公布的律師收費標準作為參照,根據原告的請求金額,綜合考慮案件類型、案件復雜程度、律師費計付類型以及雙方違約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此外,人民法院還會參考原告(守約方)全部訴訟請求的支持程度、請求賠償額和實際判賠額的比例等作出認定判決。
四、結語與建議
本文主要從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及訴訟舉證、法院審理認定等角度出發,探討守約方(勝訴方)如何采取有效舉措及司法救濟,讓違約方(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減少守約方(勝訴方)的經濟損失。但在實際操作時也需注意:
(一)為避免因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審理中有不同的理解,筆者建議合同條款中應明確寫明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范圍中含有“律師費”或“律師代理費”。如可約定“因合同一方發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等違約行為,致使合同守約方采取訴訟方式維權的,守約方實際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均應由違約一方承擔”或“若一方違約致使相對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其權益的,違約方還應承擔相對方為此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二)守約方在維權的過程中,要重視收集《律師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支付及簽收憑證及律師費發票等證據,形成一套完整的證據鏈條,使守約方主張律師費具有法律事實基礎。另外為避免產生爭議,守約方在支付律師費用時,應盡量在付款備注中列明代理合同編號、案件號等案件相關信息,并妥善保管好律師費發票原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需要留取律師費發票原件。
作者:張慶爽 單位: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