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發行年檢登記通知

時間:2022-11-24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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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發行年檢登記通知

各縣區新聞出版局、文化局:

根據省新聞出版局《關于開展20****年出版物發行單位年檢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20****年全市出版物發行單位年檢登記工作于一季度進行。為開展好20****年全市出版物發行單位年檢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時間

全市年檢登記、行業統計工作須于2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中縣區及市屬發行單位報送年檢材料時間為2月15日前,市局報送年檢匯總材料時間為3月15日前。

二、年檢范圍

(一)按照省新聞出版局要求,市、縣(區)新聞出版局負責所屬出版物零售單位及書友會、讀者俱樂部等單位的年檢登記工作。

(二)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對縣(區)年檢工作的組織動員,轄區內行業數據的統計匯總,對轄區內的出版物批發單位年檢材料的審核備案,對通過審核單位的年檢材料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凡經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已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出版物經營單位均須參加年檢登記。

三、年檢內容

(一)檢查企業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間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發行管理規定的行為,有無被處罰記錄。如存在上述問題應督促企業及時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檢查各發行單位是否仍具備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各項基本條件。

(三)總結企業20****年的經營狀況,包括出版物發行品種、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及庫存等情況。

(四)核對經營單位相關信息資料,包括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經營面積、從業人員數量等情況。

四、年檢程序

(一)凡參加年檢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應按照上述年檢內容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寫年檢登記表(附件1),區屬出版物發行單位還需提交《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經各縣區審核把關后,于20****年2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年檢登記表、《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不含四縣)報送至市新聞出版局。

(二)各縣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出版物發行單位上報的年檢材料要嚴格把關,督促其上報真實的數據,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材料一律退回,不得通過審核。

(三)對進入違規檔案的單位,要進行重點檢查,有無整改措施,整改是否到位,須作為年檢工作的重點。

(四)各縣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向市級新聞出版局報送年檢總結、年檢登記表(附件1)、《20****年出版物發行單位年檢統計匯總表》(附件2)、《20****年度出版物發行單位獎罰情況一覽表》(附件3)及《年檢情況匯總表》(附件4),表格的統計數據為所屬所有網點。各縣區局經匯總后,向市局報送年檢工作書面總結及上述四種表格,并附緩期登記、警告、吊銷和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名單。

五、年檢處理

(一)對不按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按《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給予警告、罰款處理。對經書面催告或警告處罰后仍不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取消登記資格,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二)有下列問題之一者,給予緩期登記處理:

1.經審核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各項發行管理規定行為應予處罰的;

2.對違規行為隱瞞不報的;

3.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年檢材料的;

4.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緩期登記期限由負責審核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緩期登記的單位在緩登期間內應進行認真整改,在問題得到解決后,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遞交年檢申請,被批準后,方可辦理年檢登記手續。緩期登記結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記資格,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緩期登記的出版物批發單位年檢申請,報市新聞出版局審核,由各市局報省局審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新聞出版局、文化局接此通知后,要擴大宣傳、加強服務、精心組織,周密布置,指導好出版物發行單位年檢工作。

(二)要將年檢工作與誠信體系建設、法制教育、市場檢查相結合,組織好法規培訓和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的檢查。

(三)在年檢工作中要重視行業數據的統計,務求真實、準確,認真分析市場形勢。各縣區局提交的年檢總結應包括轄區內發行單位發展的新變化,出版物市場呈現的新特點及年檢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經驗等。

(四)為確保全市年檢登記、行業統計工作在20****年一季度如期完成,請各縣區局掌握工作進度,于20****年2月15日前務必將年檢工作總結及各類表格報至市局新聞出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