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要正確認識依法治國和以法治國的不同含義
時間:2022-03-07 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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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兩會召開之際,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再成熱議的話題。河北省省長郭庚茂在近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和社會事務。堅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必須認真區分依法治國和以法治國的不同含義。
依法治國是黨和政府提出的治國方略。它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黨提出依法治國,就是要確立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政黨、政權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的相同點在于都是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但其不同點在于“以法治國”是政府把法律作為工具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政府本身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約束,在本質上是無限政府。而“依法治國”下的政府受法律的約束,在本質上是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
由于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人治傳統的國家,“以法治國”的觀念在各級官員的觀念中根深蒂固。過去的官員把法律作為統治的工具,現在的官員把法律作為政治的工具。今天要推動依法治國,就必須在思想上認清“以法治國”觀念的危害,推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
由于“以法治國”觀念深厚,一些官員一談到解放思想,馬上想到的是如何突破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闖紅燈”,“打擦邊球”,好象誰膽子大,誰不守法,誰的思想就最解放。
由于“以法治國”觀念深厚,一些官員把法律當成撈取地方和部門利益的工具,“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是當前一些地方以法行政的典型寫照。一些部門立法,自己起草,自己執行,為部門的權力和利益“跑馬圈地”,積極擴大自身的收費、處罰和許可權等。
由于“以法治國”觀念深厚,一些官員把法律作為管理民眾的工具,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化身,在房屋拆遷、征地修路、攔訪截訪、城市管理、計劃生育等工作中恣意用法,暴力行政,執法犯法。
由于“以法治國”觀念深厚,一些官員隨意解釋法律,把無知當思想解放。對政府及其官員和執法者來說,本來是“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他一定要解釋成“法律沒有明文限制這樣執法”。對民眾來說,本來是“法無明文禁止既許可”,一些官員一定要解釋成“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許可你這樣做”。
正是因為“以法治國”的思想和傳統給官員和執法者在管理手段和物質利益上提供了不少便利和好處,因此要想讓這些官員舍棄這些便利和好處,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自覺從“以法治國”轉移到“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上來,接受法律的約束,建設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還需要不少的工作和一個不短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