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鄉鎮中小學閑置校舍管理通告

時間:2022-09-29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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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鄉鎮中小學閑置校舍管理通告

自治州,各州、市、縣(市),各行政公署,自治區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我區新型工業化、農牧區現代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區一些農村中小學校(含教學點)因生源明顯下降及布局調整等原因被撤并,導致部分農村中小學校舍出現閑置。為了加強對教育資產的管理,提高有限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切實保證教育資產不流失,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自治區中小學校點布局規劃指導意見》(新政辦發〔2004〕63號)、《關于加強教育資產管理的通知》(新黨辦發〔2006〕41號)等文件,對中小學閑置校舍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2011年,教育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普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廳函〔2011〕11號),文件對閑置校舍作出了明確界定,要求開展對農村中小學閑置校舍進行普查,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為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廳組織開展了農村中小學閑置校舍問題調研。據初步統計,全區現有閑置校園校舍的農村中小學共1660所,其中教學點774所,小學796所,初中(九年一貫制)90所。共計閑置校園面積1773.5萬平方米,閑置校舍面積107.9萬平方米。根據以上情況,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現就我區加強農村中小學閑置校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以縣為主,科學規劃。閑置校舍綜合利用工作實施的主體為縣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地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做好行政區域內閑置校舍利用規劃,提出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嚴格程序,依法處置。閑置校舍綜合利用必須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對于產權明晰、手續齊全的閑置校舍先行予以利用;對于長期歸教育部門使用,但由于歷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產權手續不完整的閑置校舍,應明確產權,完善手續,用于教育事業發展。(三)教育優先,合理利用。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閑置校舍要優先用于教育事業發展。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擅自將校舍、校園等資產出賣、借租或轉讓。已經出賣、借租和轉讓并造成公有資產流失、減損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各縣(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追回各級部門擅自處理閑置校產所得資金,并全部用于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利用方式

(一)充分利用閑置校園、校舍改建擴建幼兒園和農村教師周轉宿舍,大力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改善農村教師在校工作、生活條件。(二)部分閑置校園、校舍可建設農村學校少年宮或辦成農村文化技術學校,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實用技術推廣活動。

(三)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資興建校舍的處置,按照《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在中小學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港〔2003〕55號)精神辦理。

(四)對產權明確為國有且不再使用的閑置校舍,依法通過資產評估后,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公開處置。

(五)對年久失修、建筑結構簡易并經有資質部門鑒定確認為D級危房的閑置校舍,報同級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立即拆除,并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核銷手續。

(六)對必須保留但目前尚無力投資建設的閑置校園土地,要作為教育發展預留用地,予以保留。

三、任務分工

(一)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負責審核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閑置校舍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并做好日常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

(二)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縣(市、區)長任組長,分管教育的縣(市、區)領導任副組長,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國資)、國土、住房和建設(規劃)、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閑置校舍綜合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相關工作的處理和協調。

(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具體負責閑置校舍綜合利用工作,并切實加強閑置校舍資產的管理與維護。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深入調研,詳盡掌握校園占地面積及校舍建筑面積、結構形式、新舊程度等閑置校舍存量,并進行資產評估,結合當地的《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教育事業十二五規劃》、《中小學雙語教育發展規劃》等,分類制定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行署)審批后實施。

(二)嚴格程序。凡需綜合利用的閑置校舍資產,由占有使用的學校提出申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三)建立臺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行政區域內閑置校舍綜合利用檔案庫,做到一校一檔,專柜保存。相關資料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確保安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指導和監督,防止建筑物倒塌和安全事故發生。閑置校舍的處置,須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后方可進行。

(五)廣泛宣傳。在綜合利用閑置校舍工作中,要做好宣傳工作,多方面征求意見,取得當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和糾紛。

(六)明確時限。各縣(市、區)閑置校舍綜合利用方案經各地、州、市批準匯總后,于2011年年底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自治區現有閑置校舍綜合利用工作力爭于2012年底前結束。

(七)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加強對農村中小學閑置校舍管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對不按審批程序,暗箱操作處置閑置資產和將閑置資產處置收益用于發放教師福利、獎金、津補貼或者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管理權限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中小學閑置校舍管理是保障教育事業健康、和諧、持續、快速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地必須高度重視,長抓不懈。各地要加強對閑置校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擺在教育管理的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好。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牽頭,會同發改、財政、國土、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適時進行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