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法委書記在調解員培訓工作會上的講話
時間:2022-12-16 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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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今天,縣法院和縣司法局聯合召開全縣人員調解員培訓工作會,這次會議對進一步提高我縣人民調解員業務技能和推動人民調解工作新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剛才,發放了特聘人民調解員聘書,為新建調委會授了牌,發放了人民調解指導員聘書,宣讀了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的實施細則,接下來,司法局長、法院院長還要作工作安排和業務指導,縣法院還要組織調解員進行庭審觀摩,這些工作給我一個感受,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基礎扎實,機制體制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走上了新的發展軌道,參加今天這個會議我很高興。在此,我講三點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1、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制度。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承擔著對人民調解的指導職能。司法所負責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管理;基層人民法庭承擔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要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今天會議已明確落實了各調委會指導員,指導員要切實深入到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指導,重點指導調解協議的格式文書是否規范、調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調解依據是否符合法律等;同時,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法律咨詢、對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給予指導。在開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基層人民法庭和司法所要建立密切的聯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2、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制度。目前,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普遍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只有大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質,培養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熟悉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才能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社會公信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健康、順利地發展。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調解技巧的培訓;加強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法院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運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知識業務能力的培訓,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審理,聘請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通過以會代訓、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能力。兩部門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3、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員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完善調委會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崗位責任制、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工作例會制度、糾紛動態分析制度、重點糾紛回訪制度、請示匯報制度等,促進調委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正常化。二是要制定人民調解員行為規范,嚴格人民調解工作紀律,樹立人民調解員良好形象。三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選任和考核,要創新人民調解員的選任途徑,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發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考核力度,大力表彰優秀調解員,為人民調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實效。
1、加強網絡和組織建設。當前的重點是圍繞新農村建設,根據糾紛發生、發展的情況,本著科學、合理、管用的原則,按照“六有”、“四落實”、“六統一”的建設標準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形成以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糾紛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規范化的調解組織網絡體系。鄉村調委會要達“六有”、“四落實”、“六統一”要求,鄉鎮調委會建立規范化的調解室,實現庭式調解。企業調委會要做到有牌子、印章、制度、臺帳、場所;各調委會成員要在3至5人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上墻公示、公示人民調解的性質、工作任務、調解原則、工作紀律、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遵循依法調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2、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依法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調解、規范調解的意識,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范化,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一是調解糾紛的整個過程要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二是要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規范化水平,要從深化人民調解改革的總體要求出發,改進并規范調解協議書的表述方式,使之與民事合同書在內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調解協議要做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在具體制作調解協議時要把握針對性、規范性,遵行評判說理原則,達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級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門要通過培訓和檢查評比等方式加強對各調委會的指導,避免調解糾紛違反程序,調解協議書說理不清、表達不充分,制作要件殘缺等問題的發生,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三、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機制體制的創新,推動人民調解工作新發展。
1、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理念。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群眾,把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促進民生問題解決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出發點。把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與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相結合。要大膽探索,努力推進人民調解與各行政部門、人民調解與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的有效銜接,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著力構建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調解工作體系。
2、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配合,深化大調解機制。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相銜接,是新時期人民調解改革與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司法行政機關和法院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的有關工作。一是建立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的良性互動機制。當事人因民事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在立案審查時,認為事實清楚,案情簡單,可建議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除當事人對抗和抵觸情緒,有利糾紛的解決;在訴訟中,法院可根據案情發展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或者邀請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有效化解糾紛;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生效調解文書的履行需要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協助法院做好民事判決的執行工作,協助法官向當事人宣傳法律知識,幫助當事人分析法院判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消除當事人的疑問和對抗情緒;人民調解員制作的調解協議,調委會或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其合法性予以審查。二是建立規范化的銜接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院要盡快建立制度化、規范化的銜接制度,推動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良性互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三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和信息交流,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制度與民事審判制度銜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措施。四是加強信息的收集和研究。要通過更新學習,不斷跟蹤司法行政上級機關新政策、先進地區的新舉措,深入研究,吸取和借鑒新作法、新舉措。
3、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方法。在充分利用“村頭”、“地頭”、“街頭”調解等傳統方式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對影響較廣、涉及當事人較多、爭議較大或久調不決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可以組織聽證評價;對不同類型的糾紛,建立糾紛的分類調解體系,分別采用現場調解、庭式調解等方式方法,因地制宜、不失時機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充分依靠人民群眾開展調解工作,引導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
同志們,人民調解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機制,在新的形勢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調解工作前景廣闊,任務光榮而艱巨。我們一定要認真落實吳愛英部長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講話精神,解放思想,扎實工作,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