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制度
時間:2022-09-12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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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發放范圍和對象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尚未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1)國有企業下崗人員是指國有企業中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失業人員是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單位性質為國有企業,且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是指按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
3.城鎮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及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1)城鎮集體企業失業人員是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單位性質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且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和因企業關閉破產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
(2)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中,因企業生產經營原因無法安排工作崗位的下崗職工:
①成立于20世紀70、80年代;
②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
③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
④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
⑤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企業。
4.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
(1)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失業一年以上;
(3)持有《懷遠縣失業職工登記證》或《失業職工自謀職業證明》。
5.軍轉干部隨調家屬,鄉鎮機構改革中分流人員。
1.企業內部退休、退養人員;
2.屬于上述5類下崗失業人員范圍,但在國務院國發〔**〕36號文下發(**年11月9日)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
3.低保人員中沒有辦理《懷遠縣失業職工登記證》的人員;
4.不屬于5類下崗失業人員范圍的其他人員。
(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名冊由有關部門提供或出具相關證明。
(四)對屬于發放《再就業優惠證》范圍,且戶籍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已轉移到我縣的外地下崗失業人員,可憑原企業(或經當地政府批準設立的原企業留守機構)出具的身份證明,經原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核實后,在新戶籍關系所在地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發放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二、申領發放程序
《再就業優惠證》按照個人申請、逐級審核、統一辦理的原則申領發放。凡符合《再就業優惠證》申領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時,應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社區工作站)、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鄉鎮服務中心)填寫《懷遠縣〈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以下簡稱《申領表》)后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就業狀況確認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其**年11月9日前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并由工商部門在《申領表》上簽字蓋章;然后到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鑒別其養老保險繳費主體(即單位繳費、協保繳費、個人繳費),確認其是否被用人單位招用就業。
(二)初審
申請人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將已經確認尚未就業的《申領表》和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送交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應嚴格按政策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結束初審。
鄉鎮服務中心初審合格的在本鄉鎮公示5天,無異議后報縣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社區工作站初審合格的須報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復核。
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后到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不能發證的,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應向申請人說明。
應送交的有關材料如下:
1.國有企業失業人員應提供《懷遠縣失業職工登記證》;
2.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應提供《國有企業在中心下崗證明》;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應提供《一次性安置協議書》;
4.廠辦大集體企業國有下崗職工應提供縣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并由所在企業驗證的《廠辦集體企業職工下崗證明》;
5.集體企業失業人員應提供《懷遠縣失業職工登記證》或《一次性安置協議書》;
6.低保人員中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由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提供《懷遠縣失業職工登記證》或一次性領取失業金的《失業職工自謀職業證明》和縣低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7.軍轉干部隨調家屬應提供縣軍轉辦出具的證明,鄉鎮機構分流人員應提供縣級以上編制部門出具的分流證明。
(三)復核
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接到社區工作站報送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復核結束,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在本辦事處公示5天,無異議后報縣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
(四)審核
縣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對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和鄉鎮服務中心報送材料審核結束,審核合格的報縣勞動就業管理局核準。
(五)核準發放
縣勞動就業管理局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發放工作,將制作好的《再就業優惠證》逐級返還發放給申請人。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做出說明。
三、日常管理
(一)《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發放應堅持自愿、免費、公開、公正的原則。受理、審核和發證機構應嚴格執行政策,認真審核把關。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對于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二)《再就業優惠證》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實名制發放,屬地管理。中央和省屬企業符合《再就業優惠證》發放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和管理。
(三)《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范圍內適用,持《再就業優惠證》跨地區就業的人員,憑證享受就業地稅費減免政策,其它政策仍由《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地按規定負責落實。下崗失業人員或用人單位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時,應區分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用等兩種情況。從事個體經營的,由稅務、工商等相應機構工作人員在其《再就業優惠證》的規定欄目內記錄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項、期限,并加蓋公章;對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由用人單位集中將《再就業優惠證》報送稅務等相應工作機構,由稅務等相應工作機構在《再就業優惠證》規定欄目內記錄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項、期限,并加蓋公章。
(四)戶籍和社會保險關系由外地轉移到本縣,且持有省內其它城市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應到現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登記,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應在其《再就業優惠證》的第二頁“編號”下方簽注,簽注的內容為“X年X月X日由XX市遷入”,并送縣勞動保障部門蓋章確認后,享受我縣再就業優惠政策。
(五)在本縣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戶籍在縣內遷移的,持證人員應到戶籍遷出地和遷入地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登記,遷出地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應開具《懷遠縣下崗失業人員轉移通知》,由轉移人員到遷入地區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辦理遷入登記手續,相關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應在其《再就業優惠證》的第二頁“編號”下方分別簽注“X年X月X日從XX社區(鄉鎮)遷出、遷入”,并及時報增或報減。
(六)縣勞動保障部門指導各鄉鎮、辦事處、社區對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按照一人一表的要求建立臺帳,錄入微機,實行動態管理。
(七)持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用人單位錄用下崗失業人員符合享受有關再就業扶持政策的,應將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收集起來,按有關程序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用人單位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如用人單位解除與下崗失業人員勞動關系的,應及時將其《再就業優惠證》報送稅務等相應工作機構,以記錄下崗失業人員截止被解除月份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八)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后,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況。
(九)《再就業優惠證》應妥善保管,遺失不補,相關部門也不再提供發證證明。
四、年審
《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無年審記錄自行作廢。
(一)年審時間和年審范圍
年審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年審范圍為本年度前領取的所有《再就業優惠證》。
(二)年審內容
1.持證人是否仍具備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條件。凡持證人員死亡、退休、內退(養)、參軍或升學的,《再就業優惠證》均應收回作廢。
2.持證人身份變化情況。主要是指持證人員是否由下崗轉為失業人員、協保人員等。
3.有無涂改、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
4.有無轉借《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
5.持證人員培訓、就業意愿及就業狀況。
6.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情況。
(三)年審辦法
1.年審由縣就業服務機構和縣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組織實施,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具體承辦。
2.審驗結束后,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將年審結果統計上報,對審驗不合格、未年審的《再就業優惠證》,應從統計數據中核減。
3.凡年審不合格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社區工作站(鄉鎮服務中心)收回,并逐級上交到縣就業服務機構。
五、監督檢查
縣就業和社會保障統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召開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協調會,研究解決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和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確保《再就業優惠證》及時、準確發放和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實。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有關機構應立即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并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處罰。已享受減免稅費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罰;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相關法律和法規處罰;對于徇私舞弊的有關工作人員按黨紀、政紀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自本文下發之日起,《轉發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認真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發放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懷政辦〔1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