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預約窗口制度

時間:2022-09-17 0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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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預約窗口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中心掛牌審批服務項目規(guī)范快捷地運行,根據(jù)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約窗口”是指經(jīng)行政服務中心批準,由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輪流值崗辦理各自承擔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窗口。

第三條“預約窗口”單位應將依法承擔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部分便民項目納入行政服務中心掛牌運行。要將掛牌運行項目的法律依據(jù)、辦事程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以文本形式報中心審核,并在中心的指導下制作行政許可項目《告知單》和《示范文本》,放在窗口公示。

第四條“預約窗口”運行項目的入駐或調整,由窗口單位根據(jù)審批項目運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經(jīng)中心管委會研究決定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條“預約窗口”辦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事項管理辦法》、《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重大事項聯(lián)合審批制度》等法規(guī)、文件執(zhí)行。

第六條“預約窗口”單位應當就其審批服務事項明確分管領導、首席代表和聯(lián)系科室,不得出現(xiàn)窗口與承辦科室無法聯(lián)系、部門無人到中心接件辦理的現(xiàn)象。對中心通知的項目受理、聯(lián)審會議、聯(lián)合辦公、聯(lián)合踏勘等事項,要做到服從安排,及時到位。

第七條“預約窗口”單位審批業(yè)務聯(lián)系科室負責人每季度來窗口協(xié)調工作不得少于一次,分管領導每半年來窗口檢查工作不得少于一次,主要領導每年來中心調研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條“預約窗口”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有較強的事業(yè)心、責任感,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章守紀,服務意識和適應性強,會微機操作。

第九條“預約窗口”實行工作人員輪流值班制度。中心每個工作日安排一個“預約窗口”單位在窗口值班,值班人員在辦理本單位審批服務事項的同時,負責其他“預約窗口”單位掛牌項目的咨詢和服務工作,遇有重大招商引資或聯(lián)審聯(lián)辦事項時,負責通知所涉及的“預約窗口”單位及時來中心處置。

第十條“預約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參照常設窗口及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辦法進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