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裁量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02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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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規范行使裁量權,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幅度內合理作出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五條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同類主體、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時應當按順序遵循下列原則:
(一)效力高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可視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自查并如實反映其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糾正的;
(三)當事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第十條對于下列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行為,可本著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對其發出《警示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一)企業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資本(金)、企業類型(經濟性質)、營業期限、股東等,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二)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年檢材料,逾期不滿60日的;
(三)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經營地點,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滿60日的;
(四)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驗照材料,逾期不滿60日的;
(五)擅自超出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而超范圍經營的商品不屬于國家專營專控的;
(六)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手續的;
(八)拍賣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拍賣活動備案手續,逾期不滿60日的;
(九)制作企業、個體戶自身的牌匾、招牌中,將其名稱簡略或者增加字樣,與注冊登記的名稱不一致,但名稱內容并無實質性變化,對他人名稱不構成侵權的;
(十)未經批準設置招牌廣告,但符合設置標準和要求的,或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用語違反有關規定,但未造成社會影響和消費者損失的;
(十一)有不公平競爭行為,但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十二)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但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十三)其他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辦案人員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內按照低的檔次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處罰幅度所設定的處罰標準。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四)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辦案人員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內按照高的檔次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處罰幅度所設定的處罰標準。
第十三條辦案人員應當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
第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般應當按照《若干經濟違法行為罰款參照執行標準》執行。
如辦案部門作出低于或高于《若干經濟違法行為罰款參照執行標準》的罰款處罰,必須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專項說明,經分管局長批準后,報請局長決定或提交案件審批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和《若干經濟違法行為罰款參照執行標準》所稱的“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本辦法前的本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