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編辦責任追究辦法(市)
時間:2022-04-01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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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責任機制,保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公正、高效行使職權,樹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人事編制部門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洛陽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機關效能,貽誤管理工作,損害管理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危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等,應依照本辦法追究其效能責任。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管理服務對象包括公民、法人、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組織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人事局、編辦及所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應參照執行。
第四條實施效能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效能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五條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二)申請資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補充事項的;
(三)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并發文發件告知結果的;
(四)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溝通、協調,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五)不按規定公開許可結果的;
(六)不告知不予受理、許可的具體明確理由的;
(七)對已經公布取消的許可項目,繼續實施許可管理的;
(八)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序等未經公布而實施許可管理的;
(九)無規定依據實施許可管理的;
(十)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管理的;
(十一)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許可條件而實施許可管理的;
(十二)擅自增設或變相增設許可項目而實施許可管理的;
(十三)不依照規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設程序而實施許可管理的;
(十四)違反規定收取或攤派費用的;
(十五)違反規定委托或默許中介組織、下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十六)違反規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務機構、中介組織有償服務的;
(十七)其他違反許可管理規定,貽誤許可管理或者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前款所稱許可,是指依法依規應予批準、核準、審核、同意、登記及其他性質相同或者近似的辦事行為。
第六條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無規定依據實施收費的;
(二)違反規定對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標準收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收費范圍、設立收費項目、改變收費標準的;
(四)未經批準直接開票收款的;
(五)實施收費不開具合法票據或不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以及不據實、不按要求的內容填寫票據的;
(六)未按規定時限將所收款項存入指定銀行賬戶或繳入財政專戶的;
(七)不按規定辦法繳銷收費票據的;
(八)截留、私分或擅自開支收取錢款的;
(九)將無償服務變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
(十)違反規定只收費不提供服務或只提供部分服務的;
(十一)其他違反收費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機關內部事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和局黨組的決定拖延不辦的;
(二)不認真抓落實,搞形式走過場,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對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不及時、真實、全面公開,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四)對職責范圍內的辦理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