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作風效能建設工作制度
時間:2022-10-08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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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促進我縣工商行政管理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能和形象,導致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構成違法違紀的,按有關法律和黨內條款的規定追究法律、紀律責任;尚未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責任。
第四條
本局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是效能責任追究工作的領導機構,下設的辦公室是具體的工作機構。主要開展通過受理管理服務對象的投訴、舉報開展調查,以直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等形式實施監督處理,以及執行和落實。
第五條實行機關作風效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三)責任追究與教育規范,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效能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二章效能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
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
口頭效能告誡;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書面效能
告誡;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一)執行不合法或失效文件依據的;
(二)不按規定建立和落實辦事服務承諾制(包含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告制以及一次性告知等內容)的;
(三)對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不及時、真實、全面公開的;
(四)對職責范圍內的辦理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
(五)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和承諾的時限內辦理有關事項或作出明確答復的;
(六)態度冷漠、語言生硬、對當事人提出正當要求或意見置之不理的;
(七)集中辦事服務“窗口”機構有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在崗位而貽誤管理服務對象辦事的;
(八)違反上級或本機關管理規定影響機關作風效能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必須努力增強廉政意識和服務意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口頭效能告誡;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書面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處理一般的違法案件中,執法人員不按法律程序辦理,行政行為不規范的;
(二)在辦照中有“吃拿卡要”等故意刁難管理和服務對象的;
(三)違反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轉移支付個人的開支、費用,以及無償占用財物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收取規費或辦案罰款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對關責任人員給予口頭效能告誡;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書面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無法定依據,或未按標準實施收費或罰款的;
(二)不開具合法票據實施收費或罰款的,以及不
實、不按要求的內容填寫的;
(三)對罰款有異議的,不告知法定經濟權利和途徑的。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口頭效能告誡;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書面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
通報批評。
(一)繼續實施上級明確取消的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申請格式文本費用的;
(三)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而不當場作出的。
第三章效能責任追究的形式和措施
第十條效能責任追究形式分為:
(一)口頭效能告誡;
(二)書面效能告誡;
(三)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按第二章的規定,受到口頭效能告誡,扣除當月崗位津貼__%;受到書面告誡的,作出書面檢查,扣除當月崗位津貼,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受到通報批評的,扣除三個月的崗位津貼,當年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并視情節調離工作崗位,免職或責令辭職或辭退等。
第十二條被追究效能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一年受到兩次投訴,經查屬實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效能責任問題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發難、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十三條被追究效能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視情節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效能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員的效能責任。
(一)由于管理服務對象弄虛作假,管理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由于管理服務對象不配合,致使工作人員無法正確履行職責的;
(三)由于出現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的,致使過錯發生的。
第四章效能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五條效能責任追究依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處理。
第十六條對管理的投訴,應安排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在__個工作日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延長_個工作日。對實名投訴的,應當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被處理人員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_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辯。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辯書之日起__個工作日,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辯人。
第十八條效能責任追究的有關手續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相關資料記錄有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實行效能責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紀政紀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二__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