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19 0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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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街道辦事處及所屬各村委會,區國土資源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保護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及《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和有關規定,現就農村宅基地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含)后農村宅基地審批
(一)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條件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城村莊和集鎮規劃以
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4、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確需另立
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5、其他有關規定
(二)下列情形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城鎮非農業戶居民
2、非本村村民
3、村民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4、村民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5、村民宅基地面積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住房長期空置的
6、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房屋的
7、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管轄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
1、為實施城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2、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5、自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個月書面提出延長申請的宅基地
6、人民政府規定應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四)宅基地審批程序
1、由村委會書面提出用地申請,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辦理農用地審批手續
2、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予以公布
4、公布30日后無異議的,由村委會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管理所,由國土資源中心管理所負責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并詳細批注建筑物的面積、層數、結構
6、符合條件的按批次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7、國土資源分局進行審查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8、宅基地批準后,由國土資源中心管理所到實地丈量批放
二、解決年以前宅基地遺留問題的審批程序
凡符合補辦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參照(政發〔〕號)和《關于解決年以前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文件要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農村村民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先向村委會提出補辦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報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前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二)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發生的宅基地轉讓行為的審批程序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持原土地使用者的權屬證明、轉讓協議、交費收據、身份證明,經村委會審核同意,報鄉人民政府審核,再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承讓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繳納罰款的收據,經村委會同意,鄉政府審核,再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一)宅基地登記發證程序
1、申請
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應向國土資源分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戶籍證明(戶口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土地權屬證明;
(4)四鄰具結證明;
(5)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權屬審核
包括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宗地自然狀況審核,土地權屬狀況審核和材料、印章真偽審核,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3、注冊登記
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土地歸戶卡》。
4、頒發或者更換證書
國土資源分局同意登記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證書加蓋區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填證機關為國土資源局分局分局章。
(二)解決好年以前宅基地登記發證遺留問題
嚴格執行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轄區宅基地遺留問題的通知》(政發[]號)和國土資源局《關于解決年以前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國土資通字[]號)中有關登記的規定,包括23個行政村,由區人民政府進行登記。為防止虛假審批材料,登記辦證時除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外還必須提供檔案管理部門的審批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具體提供如下要件:
1、年2月13日以前,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申請登記時,提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按現狀確認,已由政府確認的,不在重新確認。
2、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申請登記時需提交當年經村委會審核同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無上述材料,有當年建房占地時交納占地費的憑證,可補辦手續。憑補辦手續,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3、年1月1日至年3月14日期間,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申請登記時提交當年城建局或原郊區城建局批準的建房手續辦理確權登記手續;無上述權屬材料,但有當年交納占地費的收據或當年村委會開具的宅基地證明,可以補辦審批手續,憑補辦的手續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4、年3月15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申請登記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憑經村委會審核同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申請登記;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經村委會審核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申請辦理確權登記手續。無上述材料,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已建成房屋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
(1)有年12月31日以前,村委會開具的占地費收據;
(2)《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有原郊區管轄的村委會簽章及交費收據。
5、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宅基地轉讓行為的,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權屬材料,轉讓協議書以及原郊區政府批準的權屬變更表,辦理確權登記手續。在此期間沒有辦理轉讓審批手續的,按雙方轉讓價格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繳納罰款后,補辦權屬變更手續。如提供不真實的轉讓協議,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由區國土資源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罰的依據。
6、在規劃區范圍內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的集體土地發生在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之間的,凡審批手續已在或郊區政府批準的,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覆行完審批手續的,原則上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辦手續后,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宅基地面積標準
1、年2月13日以前的宅基地原則按現狀確認。
2、年2月14日以后,控制范圍內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4平方米,以外的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五、宅基地使用權變更
按照新增宅基地審批方式進行。
六、法律責任
(一)凡出具偽證、騙取批準和登記的,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無效,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收回,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二)審批登記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三)特國土資源局分局為宅基地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要加強各個環節的管理,防止出現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村宅基地的順利有序審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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