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婚姻登記條例意見
時間:2022-10-23 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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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年10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切實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條例》實施重要性的認識
婚姻登記工作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家庭幸福和社會文明進步。《條例》的頒布實施,適應了新時期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記制度,突出了以人為本,責任自負的原則,有利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簡化登記手續,方便公民登記,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記;明確了政府公權和公民私權的界限,把公民的權力歸還公民,既體現了民事法律行為責任自負、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體現了公民權利的最大自由,更體現了政府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堅持執政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門重視社會事務管理、搞好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基本內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各項規定和要求,不斷提高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
二、認真做好婚姻登記體制的改革工作
按照《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這是我國婚姻登記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為此,對我區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構規范如下:
(一)在城市,婚姻登記集中在市轄區民政部門,對外稱“××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在農村,按照“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原則,在縣級民政部門集中登記,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對于少數經濟條件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圍較大的縣(市),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在中心鄉(鎮)設點辦理婚姻登記。縣(市)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原則上每個縣設立的婚姻登記處不超過4個。
以上各項婚姻登記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必須在20**年年底以前完成。自治區民政部門應將重新確定的全區各級婚姻登記機關向社會公開。
三、要為婚姻登記機關創造良好的環境
婚姻登記作為國家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民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為民服務的一個重要窗口。各地都要努力解決婚姻登記人員編制、辦公場地、辦公經費和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婚姻登記機關所需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或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專門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每個登記處至少要有3-4間辦公室,包括不小于40M2的辦證大廳、頒證大廳和不小于20M2的技術處理室和檔案室,做到寬敞、莊嚴、整潔。各地要確保必要的經費和辦公設備。
各地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婚姻登記員專職隊伍,必須人員固定、業務熟悉、工作專職。自治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婚姻登記員的專業培訓,要創造條件,建立科學合理的婚姻登記信息網絡系統。20**年實現涉外婚姻登記數據與全國聯網,并力爭實現全區的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數據聯網。
四、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條例》的具體規定,為符合結婚或離婚條件的當事人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的法定程序,是政府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建立和解除進行依法確認的制度。各地在貫徹《條例》過程中,必須切實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加強登記管理,取消各種搭車收費、變相收費,要公開執法依據和工作程序,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要嚴格區別依法登記和婚姻服務的界限,堅決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費服務項目,包括促使當事人不得不“自愿”接受的收費服務項目。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五、加強印章刻制和證件的管理
按照《規范》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印章實行統一樣式、統一規格,與婚姻登記機關名稱一致。每個婚姻登記處必須具備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各一枚。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民政局名稱,如“××縣(自治縣、市)民政局”或“××市××區民政局”,“★”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各地應按照國家印章管理的有關規定刻制印章,并將印章的有關材料報自治區民政部門備案。
20**年全國已經啟用新版婚姻登記證件,新版婚姻證件由專用印鈔紙和專用油墨印制,具有多處防偽標識,且一證一號。從20**年7月1日起,全區啟用新版婚姻登記證件,舊式婚姻登記證件同時停止使用。婚姻登記證件作為證明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文書,由民政部監制,其管理使用有嚴格的要求。各市、縣(區)民政部門要根據當地情況上報領用計劃和登記使用統計報表,嚴禁使用非法印制和假冒的婚姻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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