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發展實施意見

時間:2022-02-03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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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發展實施意見

一、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任務

(一)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打造“建筑業強市”為目標,以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產業增長方式為主線,加大政府宏觀調控、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力度,推進建筑業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進一步提升*建筑業企業的對外拓展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科技進步能力和節能降耗能力,促進*建筑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不斷鞏固和提高*建筑業在全省、全國的領先水平。

(二)*建筑業“十一五”時期的基本任務。立足“大市場、大基地、大項目”建設,構建合理的行業組織結構框架體系,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拓展海內外市場;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大力推進建筑業技術創新,提升工程質量,提高綜合效益;加強建筑行業人才培育和引進,提高行業實力和管理水平,增強建筑業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加強建筑市場法規體系建設,規范交易行為,培育誠信的市場環境,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加強建筑行業的政府監管,完善工程建設監管體系,逐步建立工程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控制重大傷亡事故,降低傷亡事故率。

二、支持骨干企業做大做強,提升建筑業產業結構

(一)做大做強骨干建筑業企業。培育發展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在國內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的建筑業企業。對年完成建筑業總產值首次超過一定標準,且對地方財政貢獻增長15%的市級信用建筑業企業,達標當年給予適當獎勵。組織開展*市優秀建筑業企業評比活動,進入前3位的優秀企業由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表彰。

(二)推行工程總承包建設方式。鼓勵施工總承包企業之間的并購重組,通過建立工程總承包招投標制度,重點發展一批市場競爭力強、資產規模大、管理能力強、技術含量高的資本、智力密集型跨領域龍頭總承包企業。引導傳統的設計與施工分離的承包方式向總承包方式轉變。鼓勵具有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等資質的企業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三)加快調整建筑業產業結構。加快智能化建筑、園林建筑、鋼構建筑、環保建筑等優勢建筑領域的發展。重點發展人才、勞務、技術與資金市場,形成專業化、市場化的建筑業生產協作體系。引導缺乏競爭力而又無法做大做強的小企業主動轉型為勞務公司。引導、支持中小型建筑業企業向專業化、技術型方向發展,逐步形成具有專、精、特、新等技術和管理特色的專業型建筑業企業。通過建筑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形成大中小企業、綜合型和專業型企業相互依存、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三、實現體制機制創新,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一)增強建筑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以科技示范工程建設為基礎,支持大型建筑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納入國家和省計劃的企業技術中心,按規定給予稅費優惠。鼓勵建筑業企業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支持其在境內外合資、合作興辦研發機構。支持建筑業企業加強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建筑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按實扣除,符合條件的,可實行加計扣除辦法。建筑業企業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經省有關部門確認,并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建筑業企業的科技創新項目,可享受《*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及其配套政策,按規定予以支持和扶持。

(二)提高建筑業企業信息化水平。鼓勵建筑業企業運用信息技術提升企業競爭力,普及計算機應用和信息聯網,實施網上工程業務、成本、預決算、工程投標、材料采購、技術培訓管理。推廣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要在施工工地安裝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并將其作為申報標準化示范工地的條件之一。

(三)健全建筑業人力資源培養、激勵和管理機制。將建筑業企業人才培養、培訓納入市“131工程”、“356工程”和“815工程”。建筑業高層次人才、急需人才來我市建筑業企業落戶,按市高層次人才引進享受《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意見〉等四個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市委辦〔2005〕2號)的有關政策。建立建筑業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建筑業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支持企業設立科技股份,鼓勵各類人才以專利、發明、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傾斜力度。

(四)倡導“節材、節能、節水、節地”型建筑。提升建筑業產業化程度,減少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現場操作環節,提高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預置比例。支持新建房屋采取有效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降低單位面積能耗。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新型墻體材料、保溫隔熱材料等節能產品的開發研究和推廣應用。推廣“綠色環保型建筑”和“節能省地型建筑”,鼓勵社會資金和外資參與現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市政工程節能改造。對節能省地型、中小戶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在計劃立項、規劃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審批。

四、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企業拓展外埠市場

(一)支持建筑業企業開拓國內市場。支持建筑業企業通過收購兼并、地區推介、企業互薦、企業投資、資本運作等方式,積極開拓國內市場。依托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或設立區域性的專門辦事機構,與當地相關部門和建筑市場建立區域間的協作關系,通過各種方式推介我市建筑業企業,為企業參與公平競爭、開拓市外市場提供優質服務。

(二)支持建筑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申報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鼓勵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獨立承攬建筑工程。鼓勵企業與國內外優勢企業聯合開拓國際建筑市場。支持企業積極參與我國對外援助工程建設,樹立品牌,開拓當地建筑市場。用足用好外經權優勢,擴大國際工程承包與合作,尋找穩定的協作伙伴。鼓勵境外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擴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規模。支持建筑業企業申報國家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以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貸款財政貼息。構建開拓外埠市場的信息服務平臺,為企業尋求商機開拓市場提供實時、動態、網絡化的信息服務。

五、完善工程建設體系,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一)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深化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加強建筑模數化和產品系列化工作,積極采用國際、國內先進標準,探索建立*市工程建設新標準,全面提高我市工程建設領域標準化水平。鼓勵建筑業企業制定和完善企業標準體系,加快與國際工程建設標準接軌的步伐。定期推廣應用、限期使用和強制淘汰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目錄,強化建筑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二)完善質量安全監管制度。深化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把工作重點從監督施工現場和建筑產品轉移到監督建筑市場主體各方行為,監督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執行,遏制和減少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引導建筑業企業完善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質量安全事故緊急處理預案機制,利用計算機網絡快速報告系統,提高事故報告和查處的快速反應能力。推行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檢測檢驗工作,深入開展以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為核心的文明工地創建活動。

(三)建立工程造價形成機制。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理順費用構成,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配套措施。建立“政府制定規則、業主提供清單、企業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的結算體系。建立工程造價信息系統,加大對建筑市場計價行為的引導力度,及時反映社會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標準和價格信息,加強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制度的監督檢查。建立由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新機制,推行企業定額,規范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的結算行為。

六、發展建筑勞務企業,建立民工培訓和保障機制

(一)加強建筑勞務企業發展和農民工培訓教育。鼓勵本市建筑勞務企業聯系省內外建筑農民工集中輸出地有關部門和企業,在當地合作建設勞務基地,為本市建筑業企業提供穩定的勞務來源。加大建設領域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力度,將建筑業技能培訓納入“*市農民素質培訓工程”,農民工培訓經費由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承擔。鼓勵企業開辦民工學校,提高建筑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重點抓好建筑業八大工種的培訓、鑒定與發證工作,進一步完善和拓展安裝、裝飾、燃氣、市政、園林、環衛、房地產開發和物業管理等工種的技能培訓、鑒定與發證工作。

(二)建立民工生活生產保障機制。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見》(市委〔2005〕23號)的要求,加強對建設領域進城務工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分包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工資支付擔保等工程擔保制度。規范建筑用工勞動合同簽訂和工資支付方式,盡快全面實行按月發放工資制度。建立工程款結算、協調、仲裁和清算約束機制,完善建筑業企業欠薪快速反應處理機制,遏止竣工不結算等拖欠行為。鼓勵施工企業進行健康、安全、環境認證,改善工地生產和生活條件。在市域范圍內,建筑業企業存入銀行的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各區、縣(市)不再重復要求,對資信良好的建筑業企業給予減免保證金的待遇。

七、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優化建筑業市場發展環境

(一)健全建筑行業信用體系。完善全市工程建設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將其擴展至整個市域范圍。依托政府聯合征信系統,加強與財政、金融、稅務、保險、工商等部門的信息鏈接,及時采集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建立建筑行業各類企業、從業人員和工程項目三大基礎數據庫,暢通信息匯集和渠道,有效實現市場與現場聯動。開展對建筑業企業及相關執業人員的誠信綜合等級評定工作,并將其作為企業復審、升級和評獎評優的重要依據,作為入選“政府工程、重大工程承包商選優名單”及工程招投標的重要參考條件。

(二)完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強化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管,規范招投標秩序。建立投訴、仲裁機制,依靠公眾和輿論的監督,及時發現、查處圍標、串標行為,凈化招投標市場環境。加強對招投標監管的網絡化建設,實現*地區數據互通。推廣和利用商務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定期編制市場平均綜合消耗量指標和綜合單價,為企業參與市場活動提供服務。以工程竣工備案制度為載體,提高工程質量事后監管效果,對工程建設招投標實行閉合式管理。

(三)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代建單位負責工程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健全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采取工程總承包或工程項目管理等方式組織項目建設。運用監管信息系統,對工程項目建設實施全程監管,提高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

(四)健全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完善建筑業法規體系,促使監管模式從傳統的“行業管理”向“市場監管”轉變。嚴格履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實行招投標、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和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持證上崗等制度和市場行為、質量和安全一票否決制度。對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建筑業企業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將其清出建筑市場。建立和完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逐步推廣投標擔保、工程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推行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工程咨詢機構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用經濟手段規范市場主體行為。

(五)扶持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發展。加強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行業協會在服務會員單位、反映會員訴求、規范行業行為、制定推廣新標準、普及新技術、維護會員利益、促進行業發展中的作用。培育和規范工程質量檢測、工程監理、招標、保險、造價咨詢、信息咨詢、建筑司法鑒定等中介服務機構。支持行業協會工作,發揮中介服務功能,為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協調、評價、監督、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六)實施建筑業發展專項獎勵。各區、縣(市)要每年開展一次建筑業龍頭企業、重點骨干企業、優秀項目經理評選活動,對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龍頭企業、重點骨干企業、優秀項目經理給予獎勵。同時,對獲部、省、市專項優質工程的項目,給予項目經理(設計項目班子)一定的物質獎勵;對首次獲得“魯班獎”、“錢江杯”部、省優質工程的建筑業企業,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不同級別獎項的,按最高級別獎勵);對企業資質由二級晉升為一級、一級晉升為特級的本地區建筑業企業,分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