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生活補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11 04: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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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完善分配制度,逐步理順工資關系,本著既客觀實際又量力而行的原則,現結合本鎮實際情況,經鎮黨委、政府討論決定,對鎮屬事業單位的退職(休)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1、鎮屬事業單位中經鎮黨委、政府批準的已經辦理退職(休)手續并享受定期補助的非定編人員。
2、主辦會計以上干部工齡10年以下、辦事員工齡15年以下的,實行一次性補助。
二、補助標準
1、定期補助標準:按職務高低、工齡長短,設基礎、工齡、包干醫療等三項補助構成退職(休)補助總額。具體詳見退職(休)補助標準對照表。定期補助由其退職時所在單位落實。
2、一次性補助標準:一次性補助總額按退職時月工資乘以工齡數予以結算。
三、工齡的確認
1、經鄉鎮黨委、政府批準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從批準之日起計算工齡,因故間斷或自行離職的期間不計算工齡。
2、由村調往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以任總帳會計、副主任等以上職務的時間計算工齡。
3、由企業調往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以任主辦會計、副廠長等以上職務的時間計算工齡。
4、服兵役期間計算工齡(以退伍證時間為準)。
5、非組織原因超齡未退的,其超過時間不計算工齡。
6、原在農村或單位任職已給予一次性補助的,前者不作工齡計算。
7、工齡核批的辦法:工作人員一律以上級組織及鄉介紹信為依據,任職的一律以批文為依據,無介紹信或批文的以黨委會討論記錄為準,單位或個人證明一律無效。
四、有關規定
1、退職(休)人員,有社會化發放及其他補助渠道的,按規定執行,低于本規定標準的,由單位負責補足差額部分。
2、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所在單位受縣(市)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補助標準提高5%;受地級市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補助標準提高10%;獲省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補助標準提高15%;獲國家表彰的,其定期補助標準提高20%;提高標準以最高檔次計算,不重復享受。
3、對照此標準如原退職退休標準高于本標準的,本次不作調整,暫保留原標準待遇。
4、本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對原來已退職(休)人員,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按本規定標準執行。
5、本規定由黨委組織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