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拆遷二期工程補償安置辦法
時間:2022-06-11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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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區塊道路拓寬和農貿市場、幼兒園、綠地等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改善交通和居住環境,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區塊拆遷改造工程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區塊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拆遷范圍
區塊拆遷紅線范圍內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
二、搬遷及拆遷期限
搬遷及拆遷期限以本辦法確定的時限為準。
三、拆遷補償、獎勵和安置
(一)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由不動產與動產兩部分組成。不動產的補償是指對企業合法擁有且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含裝修)、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動產的補償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生產所需的機械、動力設備等搬遷、安裝所發生的費用。
1、拆除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按照我縣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結合房屋結構、成新等因素給予評估補償;其土地按該區塊現行的行政劃撥價給予補償。
2、拆除集體、個私工業企業單位的房屋(包括廠區內的住宅用房)和國營企業單位的房屋、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按照我縣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結合房屋結構、成新等因素給予評估補償。其土地分別按行政劃撥、工業出讓、住宅出讓、綜合出讓等用地性質的不同,結合其地塊現狀和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評估補償。
3、拆除動產的補償金由相關專業部門根據實際一次性給予評估補償。
4、被拆除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搬遷費用按房屋拆遷補償總額的8%計算補償。
5、企業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企業在拆遷紅線公布后出租而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不予補償。
(二)拆遷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及獎勵
1、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在簽訂拆遷協議書后一個月內,拆遷人按貨幣補償總額的30%預付給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并經驗收合格后2個月內結清補償款余額。
2、被拆遷行政事業單位,按要求時間完成搬遷的,給予貨幣補償總額5%的獎勵。
3、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在本方案規定時間內與拆遷人達成協議的,給予貨幣補償總額5%的獎勵;在協議約定的時間提前十天及以上完成搬遷任務的,給予貨幣補償總額5%的獎勵。
(三)拆遷安置
1、區塊工業企業搬遷原則上到新城區、安文鎮云山區塊落實安置;鼓勵企業到縣工業園區或其他工業功能區安置。
2、按照誰接收隸屬誰的原則,搬遷安置企業從新廠房建成投產之月起,其企業管理及相關指標考核一律歸屬接收安置所在地的政府或園區。
3、安文鎮政府所屬的企業,原則上由安文鎮政府負責在云山區塊安置;不屬安文鎮政府的企業,但具有一定規模、符合環評要求、產業發展前景良好的,也可在云山區塊安置。
4、木制品加工類企業原則上不進入新城區安置,到安文鎮大塢坑工業區塊安置,也可到其他工業功能區安置。
5、下列企業原則上不列入土地安置:
(1)不符合環評要求、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
(2)已停產、倒閉的企業。
(3)租賃生產的企業。
(4)近幾年內,縣政府已給予老城區、新城區、工業園區等其他地塊規劃安排用地的企業。
6、規模較小的企業,原則上到相關區塊安置標準廠房用地。
7、企業新安置具體地塊的落實及后續服務管理工作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單位負責;安置土地的面積以原有合法用地面積為基礎,結合業主要求、產業發展前景、投資規模、效益稅收等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單位確定。
四、相關規定
(一)被拆遷企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及用地面積,以企業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憑證記載的面積為依據確定。
(二)被拆遷企業應在本辦法批準實施后五個月內與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及國有土地收儲協議。涉及到社區整體拆遷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整體抵押給有關單位出租的企業,應在本方案批準實施后二個月內與拆遷人達成相關協議。
(三)給予土地安置的企業搬遷過渡期限一般為簽訂協議之日起十二個月(涉及到社區整體拆遷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和不安置土地的企業過渡期限為三個月)。
(四)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出租廠房的,應在拆遷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或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前)妥善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協議,其貨幣補償金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
(五)在本辦法批準實施后,應安置土地的企業自愿到新城區、安文鎮以外的工業區塊安置的,給予貨幣補償總額5%的獎勵;放棄土地安置的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并經驗收合格后,在現行的補償基礎上,另給予貨幣補償總額提升5%。
(六)拆遷范圍內的原企業已經倒閉的,拆遷后的補償金應先用于償還各項債務。補償金的處置原則上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債權人已上訴縣人民法院的,由縣人民法院負責。
(七)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工程由拆遷人委托有資質的拆除施工企業予以拆除。被拆遷企業必須將老廠區內的房屋完整地移交給拆遷人,不得拆除門窗、樓板、玻璃、水電等設施、構件,不得損壞房屋結構。違者照價賠償,賠償金在補償款中扣除。
(八)被拆遷企業或產權單位的動產與不動產的補償價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按有關評估規范評估確定;新安置地塊的土地出讓價格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單位明確。
(九)被拆遷企業土地安置后,必須在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動工、建設完畢;否則,由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處置。
五、其他
(一)本辦法所指的拆遷人為磐安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二)拆遷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擬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批準拆遷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告項目名稱、拆遷范圍、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及拆遷實施方案。
(四)拆遷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期限等事項,在搬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裁決作出之前,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拆遷企業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并取消其有關獎勵規定。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作出補償安置裁決的主體、程序、依據及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理由聽取拆遷當事人、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五)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企業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六、本方案由磐安縣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