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28 10:12:00

導語:城鄉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鄉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全市城鄉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和《省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城鄉社會救助,以保障城鄉特困救助對象基本生活、住房、就醫和接受教育為目標,規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體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三條實施城鄉社會救助,是由各級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參與的公益性幫扶活動。提倡公民、法人和其它社團組織以不同形式參與社會救助。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鄉救助受理、核準、審批、管理工作,受理救助對象的來信、來訪、投訴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救助對象分為城市救助對象和農村救助對象。

第六條城市救助對象是指常住本市的居民,其救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農業戶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因癡呆傻殘,無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無能力治療,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規定的;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致貧,基本生活無保障的;

(五)因家庭困難無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困難家庭的子女,以及品學兼優考取重點大學的困難家庭的學生。

第七條農村救助對象是指常住本市農村的居民。其救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享受五保待遇,無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鰥寡孤獨;

(二)因癡呆傻殘,無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無能力治療,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規定的;

(四)因災、因病等原因喪失主要勞力,致使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五)因家庭貧困無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貧困家庭的子女,以及品學兼優考取重點大學的困難家庭的學生。

第三章救助標準

第八條城鄉社會救助執行全省統一規定的標準。

(一)城市救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㈠、㈡款規定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救助,由民政部門發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保障標準原則上每戶每月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4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5%。

(二)農村救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㈠、㈡款規定的,可以申請農村特困戶救助,由民政部門發放《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具體救助標準按政辦發[]1號文件執行。

(三)城鄉救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申請重大疾病救助,原則上每人享受一次性醫療救助。具體救助標準按財社發[]21號、22號文件執行。經政府決定的特殊救助對象除外。

(四)城鄉救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㈣、㈤款規定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社會救助。具體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財政局制定,報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九條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救助資金積累等情況,適時調整提高社會救助標準。

第四章申請救助的審批程序及救助金發放

第十條城鄉社會救助待遇按個人申請、村(居)委會、鄉鎮辦事處審查、市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辦理。

㈠社區低保救助申請與審批程序按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㈡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的,按照《省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民政發[]78號)的規定,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居住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交《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農村特困戶救助證》或醫院正式收費收據、各種病歷證明復印件;經居住地村(居)委會審核、定點醫院審查后,報市民政局審批。

㈢農村特困戶救助。由戶主向居住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初定特困救助對象并公開張榜公布10天,符合條件的填寫《特困戶救助呈報審批表》,報所在地鄉(鎮、辦事處)審核,而后市民政局核實審批。

㈣其它專項救助。由市直各職能部門按照國家優惠政策進行審核審批,并按照規定實施減免。

第十一條城鄉社會救助對象按程序經市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市民政部門發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臨時性救濟經民政部門審批后及時發放救助金。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核準的年度預算計劃,在每月月底前,按照救助人數及補差金額編制出下一個月實際發放救助金支出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月支出計劃定期將救助資金撥付到銀行的社會救助資金專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三條對停止享受救助待遇的城鄉居民,村(居)委會要配合民政部門及時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第五章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鄉社會救助所需資金,主要來源為:上級補助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在年度救助資金發放過程中,民政部門要在每月月底前將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財政部門。年度終結時,民政部門要及時編制救助資金年度決算表和決算編制說明,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民政部門每年年初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制當年所需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預算,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章各部門實施社會救助職責

第十七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城鄉貧困群眾救助需求,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救助措施。具體負責城鄉貧困群眾、優撫對象生活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災害救助等事項。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社會救助工作需要,積極參與救助政策制定;按照公共財政要求,負責城鄉社會救助經費預算和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救助經費及時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教育部門負責城鄉貧困學生教育救助。按照國家政策對救助對象子女入學免收學費、書本費,對住宿生生活給予適當補助,保證貧困家庭學生九年義務教育期間不因貧困而輟學。

第二十條衛生部門負責城鄉貧困群眾的醫療救助。城市低保對象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對象憑《市農村特困戶救助證》、《農村合作醫療證》到定點醫院就醫。定點醫院按照《省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民政發[]78號)及《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的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鄉貧困群眾就業援助。根據城鄉救助對象所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免收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職業介紹求職登記費、職業介紹成交服務費。對符合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救助對象,優先辦理《優惠證》。

第二十二條城建、土地、規劃部門負責對城鄉特困救助對象翻修住房進行救助。免收城建、土地、規劃等部門行政性規費。

第二十三條工商、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政策負責對城鄉特困救助對象自主創業實行稅費減免和優惠。

第二十四條司法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對象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招工時,對同等條件的,應優先安排城市低保對象就業。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采用虛報、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救助款物的,以及在接受社會救助期間個人或者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領取救助款物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追回其已經領取的救助款物。

第二十七條申請社會救助而未得到答復或者申請人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而未被批準給予社會救助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對從事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過錯責任追究。

㈠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鄉社會救助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城鄉救助待遇意見的;

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享受救助范圍和標準的;

㈢玩忽職守,影響救助工作正常進行的;

㈣其他不依法或不按政策規定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社會救助工作過錯的;

㈤侵犯城鄉救助對象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在實施中遇到有關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