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社保險實行辦法
時間:2022-04-01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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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政發[2012]40號)精神,為建立健全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全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新農保)合并實施。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本著“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與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從2012年7月1日起,在我縣合并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參保范圍
凡具有我縣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一)個人繳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縣政府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增設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確定,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縣級財政負擔不低于10元。為鼓勵廣大適齡城鄉居民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縣級財政在補貼10元的基礎上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為:選擇200元以上標準繳費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縣政府另增加5元補貼,最高補貼額度為20元。縣級財政對重度(一、二級)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按最低繳費標準全額代繳。
五、建立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政府補貼及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參保人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礎養老金增發2元,增發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待遇調整
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按照國家、省規定執行。
八、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農村居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積極引導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城鎮居民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前補繳的,其補繳年限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后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九、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省有關規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申報,縣財政局按月審核撥付,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對采取偽造證件或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一)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現有農保經辦機構更名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按照《關于加強和完善全省新農保試點(縣、市)勞動保障服務平臺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編發[]3號)精神,進一步充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設立按編發[]3號文件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經辦服務水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準確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一)與老農保銜接。原已參加老農保,并在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前已領取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照老農保政策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準和渠道不變。其中:已年滿周歲的,在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未滿周歲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年滿周歲后,按政策規定同時是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老農保基金不足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縣政府給予補助。原已參加老農保,但在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時未領取待遇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原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年滿周歲后,統一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臺相關銜接政策之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三)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
各鄉鎮要充分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領導。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四、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各鄉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積極參保。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本實施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