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17 04: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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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推進我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健全完善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二、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能力建設
(一)鼓勵大型養殖場、屠宰場建設達標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對自身產生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建設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采取“場戶交送、統一收集、集中處理、部門監管”的處理模式,建設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全縣未建無害化處理設施或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以及未通過環評的養殖場(戶)均應委托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對病死畜禽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應組建專業收集隊伍,配備專用收集運輸工具,建立收集制度,完善收集措施,統一收集各鄉鎮飼養、屠宰、加工、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要采取專車專人、流動收集、全面消殺的辦法,確保對病死畜禽及時、安全收集。
三、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一)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從事畜禽飼養、屠宰、加工、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者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疫區或者受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縣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等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因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須撲殺的染疫畜禽,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畜禽養殖者在養殖檔案中要明確載明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全縣范圍內有關生產經營者均須簽訂承諾書,對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出公開承諾,履行主體責任。不具備自行無害化處理能力的生產經營者均須委托取得資質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病死畜禽,統一收集、集中無害化處理。
(二)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范圍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要組織有關單位和村級基層組織、動物防疫員隊伍通過調查摸底全面掌握轄區內畜禽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等從業者信息,逐場逐戶落實監管責任人員,形成網格化監管格局,建立健全監管臺賬,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監管工作全覆蓋。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棄置在轄區內的病死畜禽,一經發現要及時組織收集處理,并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向上級政府報告。
(三)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
1.農業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執行監管職責,負責技術規范制定、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統計報表的收集匯總以及養殖、屠宰環節病死畜禽行政案件的查處;督促養殖戶、屠宰企業與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簽訂病死畜禽委托處理合同。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產品(如有機肥)的推廣使用。
2.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病死畜禽進入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餐飲環節的行政案件。
3.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屠宰、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病死畜禽刑事案件。
4.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病死畜禽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5.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的落實。
6.發改、工科、財政等部門要在項目安排、創新獎勵、資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
四、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運行和監管機制
構建養殖業主、保險公司、無害化處理中心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四方聯動的無害化處理長效運行和監管機制。實行病死畜禽死亡報告制度,養殖業主要及時將畜禽死亡情況向所在鄉鎮獸醫站、縣無害化處理中心、保險公司(投保業戶)報告,并妥善存放畜禽尸體。保險公司負責及時進行病死畜禽的勘驗、保險理賠工作。無害化處理中心及時到場收集病死畜禽,鄉鎮獸醫站出具加蓋印章的《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單》,并作為保險理賠的必備依據。無害化處理中心對收集的病死畜禽要建立規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無害化處理和工業產品去向等臺賬,建立無害化處理報告制度,按時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病死畜禽的收集處理情況。要逐步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與管理信息系統,構建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監控平臺,實現縣、鄉兩級監控,以及從收集、運輸、處理和產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縣長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考核制度,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列入食品安全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年度考核重要內容,嚴格進行檢查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各鄉鎮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完善配套保障政策。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機制。對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每處理一頭我縣范圍內符合標準要求的病死豬,縣財政按照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30號)給予無害處理費用補助。處理其它疑似疫情產生的大量病死畜禽時,由畜牧獸醫部門和財政部門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補貼方案。要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不斷完善財政補助政策,確保無害化處理中心能夠正常運營。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廣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人民群眾對無害化處理重要性的認識,提高生產經營者處理病死畜禽的自覺性。縣畜牧獸醫部門要按一戶一張明白紙的要求,印制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宣傳材料,免費向養殖場戶、屠宰場、經紀人、運輸車主等發放,確保無害化處理法規政策進場入戶。各鄉鎮要在村居主要道路、重點場所等通過張貼宣傳掛圖、標語等形式加強宣傳,為全面推進無害化處理工作營造良好氛圍。縣政府依托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建立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運輸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四)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