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材料范本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4:0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報案材料范本,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在我們國家任何公民和單位受到違法嫌疑人的侵害,都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報案材料范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報案材料范文一_____:
我叫___,今年__歲。住____,系____單位職工。
20__年(以下為報案內容)……。
為保護公民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特申請報案,望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申請人___ ZZ年__月__日家屬怎么寫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取保候審。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逮捕羈押。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人、近親屬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為犯罪嫌穎人提出申請取保候審。其保證人________(或保證金為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報案材料范文二_________縣公安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凌晨,我廠財會室金柜被撬,柜中現金17.2萬元被盜,特向公安局報案,請求立案偵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廠收回一批貨款,為了近日購買幾部電腦方便,臨時將這些現金存放在本廠財會室的金柜里。當晚有雨,更夫楊______凌晨1點左右查看各辦公室,尚沒發現被盜,早晨5時左右再次查看時,發現財會室屋門與室內的金柜、書桌抽屜被撬,金柜內現金17.2萬元不見了。
據分析,我廠財會室很少放現金,只在______月_______日這天,因用房交來一批貨款,當晚便被盜,故本廠內職工作案或者參與作案可能性較大。
由于被盜錢款額數額特別巨大,盜竊者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犯罪,請立案偵查,以便挽回損失,懲罰罪犯。
附:1.本廠更夫楊_______證實1份;
2.本廠財會科科長姜________證實1份。
報案材料范文三__市公安局網監:
我叫__(__公司),性別_,民族_,_年_月_日生,,身份證號碼:__ ,住址_,工作單位_,聯系電話__。
我是__游戲的愛好者,在_游戲_區_服務器,20__年_月_日,我在_地方上網玩__游戲時,一位名叫_的玩家在網上 (地方)叫賣裝備,_其聯系電話是:_。 我就在 (地方)用 電話(手機或固定電話或小靈通或IC卡號碼)打電話與其聯系,其叫我將錢匯入其指定的帳戶 ,我于_(時間)在_(銀行)用 _(姓名)身份證的存入__元,然后與賣主聯系,其(或關機或者別的情況)。這時我知道自己被騙了。 特此報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屬實,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報案人:__(簽名,捺印,公司或單位報案需加蓋公章)
時間:__年_月_日
附:匯款憑證復印件、本人及匯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對方帳戶名:__
帳號:_銀行,_號碼
賣家電話號碼為:__
注意:1、報案材料需使用A4紙,可以打印,也可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
2、以上為報案材料范本,每案情況各不相同,請報案人自行組織語言。
猜你感興趣:
1.借款詐騙報案材料范文
2.借款申請書精選范文
3.網監大隊實習心得范文
4.警校生實習報告范文
報案材料范文四中陽縣刑警大隊:
我叫___,今年26歲,籍貫___。
7月19日(周六)晚22點30分我和朋友從門市部關門去外邊轉了一會,回來的時候是1點15分(在我姐姐家睡,離門市部有20米)。睡覺之前開機上了會網,2點30分關機睡
覺,上網過程中聽到外邊不時的有汽車喇叭的響聲,后來我去外邊看了一下,舊南街口處停有疑似白色的小轎車,燈亮的,車來回走動,持續時間大概有10分鐘。
今天上午7點開門市部門時,發現卷閘右側已被撬開,里邊玻璃門的鎖子已被剪斷。立即撥打110,之后110開車來了,武隊長拿工具進行現場取證工作,腳印拍照,最后記錄了所丟失的物品概況。
附:具體丟失的物品清單如下:
戴爾筆記本(型號:Dell Inspiron 1420) 1臺,購買日期:20__年3月14日;全球服務編號:_____;發票金額:_____元
方正主機一臺,價值.....組裝機器的主機一臺,價值 .........聯想15寸液晶顯示器一臺, .........鼠標鍵盤兩套同時被盜。價值.......金額合計:.......
這次丟失物品,對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原因如下:
一是筆記本是3月份買的。用了4個月,里邊已存儲了非常重要的數據,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二是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請執法部門盡快立案,早日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聯系電話;......
辦公電話:....
報案人:___ 2008-7-20
報案人:
如果是自然人報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和聯系電話
如果是單位報案,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聯系電話
犯罪嫌疑人:
如果是自然人報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和聯系電話
如果是單位報案,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聯系電話
正文部分寫清楚案情經過。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屬實,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___公安局
報案人:簽名或者蓋章
時間:
篇2
甲方提前用傳真方式向乙方發出《派車單》,乙方應在收到《派車單》后一小時內蓋章確認,并確定司機姓名、手機號碼、車牌號碼一并回傳給甲方。以下是整理的運輸委托協議材料資料,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輸委托協議材料一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范圍
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
2、具體貨物的托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發出的《派車單》為準。
3、甲方將合同區域的貨物全部委托給乙方運輸,不論貨物多少統一以合同價為準。
第二條服務要求
1、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車輛資源用于甲方貨物的運輸,運輸車輛的車況和車型應符合甲方貨物的安全要求。
2.1承運司機與車輛:
(1)乙方需確保承運車輛、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司機上崗證、行駛證、營運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保險卡真實有效;
(2)如因上述證件不齊全或偽造,由此帶來的相關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2業務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傳真方式向乙方發出《派車單》,乙方應在收到《派車單》后一小時內蓋章確認,并確定司機姓名、手機號碼、車牌號碼一并回傳給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運通知及《派車單》一小時后,如不能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甲方自行調派車輛的成本高于與乙方的合同價格,此高出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3裝貨的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在于確認《派車單》當日履行運輸責任,并在合同約定的運輸時效內
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
(2)乙方司機在裝車時應負責對所裝貨物的品種、數量、包裝,認真清點、把關。對于殘缺或包裝損壞的貨物必須在裝車時向倉庫提出更換。對于司機未履行以上約定致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裝車完畢,乙方人員必須當場與甲方工作人員或倉庫辦理貨物移交手續,并承擔貨物的安全保管及承運責任、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完全賠償責任。
2.4運輸:
(1)乙方在運輸途中,不許中途換車,確因特殊原因(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換車,必須經甲方書面(或傳真)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確保做好防火、防盜、防雨、防潮等工作,貨物從裝車后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按貨物價格1.3倍予以賠償(賠款在運費中扣除)。
(3)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必須及時電話通知甲方,如出現貨物損壞時,必須及時按甲方的相關指令要求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及保險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及貨物,及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有關理賠手續,并承擔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剩余損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時報案、報保險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負全部責任。
(4)如乙方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員出面協調處理事故時,其差旅費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員食宿費、通訊費、交通費、處理事故應交費用和應酬費等),憑發票或收據由乙方負責承擔.
2.5卸貨:
(1)將貨物準時送達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否則每延誤24小時按人民幣500元罰款。該罰款在乙方運費中扣除。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送貨單》地址送貨,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許可擅自改換送貨地點的,罰款人民幣20萬元。
(3)乙方需確保收貨單位和經手收貨人的身份真實無誤;核實收貨人后,協助卸貨,并在場監督,由于運輸途中出現的貨損、貨差等情況當場確認清楚,并予當場賠付。
(3)卸貨完畢,必須由收貨人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及收貨人簽名,如因特珠情況無法蓋到公章,則需收貨人簽字的同時并簽上身份證號碼。
2.6簽收單的返還:
(1)每月1-15日的簽收單必須在當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每月15-30日的回單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由甲方登記簽收。乙方未按規定時間完整提報相關文件的,當月不予結算,延遲至下一個帳期進行結算。(2)若乙方無法如期將運輸簽收單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罰款。
(3)凡出現簽收單單據丟失或涂改或損毀,乙方負責復印件的補簽,并確保能正常與客戶辦理結算。否則,不予結算當次運費,并罰款500元/單。2.7信息反饋:
(1)任何異常情況出現時,乙方必須于1小時之內,以各種有效途徑反饋到甲方;(2)乙方需確保司機的通訊暢通,如甲方客服人員在跟單查詢時每出現一次手機關機或無法聯系到司機,則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書面解釋)。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須將運輸情況真實地反饋給甲方。
第三條運輸價格
1、運輸價格:按雙方確定的附件《價格表》執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區的運價,以雙方操作前書面確認的價格執行。
2、價格時效:價目表所述價格的時效與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運輸。(如遇市場行情大的變化,應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協商解決,協商期間內按合同約定價格執行)
第四條費用結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將上月相關單據(簽收單,回執、各項票據、結算書),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內核對無誤后予以確認,乙方按照確認無誤的運輸費開具統一的《內陸河運輸統一發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運輸發票并審核無誤后安排請款,每月25-30日為付款日(逢節假日順延)。
3、付款方式:支票、銀行電匯。
第五條履約風險保證金
1、為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在本合同簽定之時,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履約風險保證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2、該風險保證金在合同終止,雙方結帳時予以統一清算,并于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結清;3、履約風險押金不計利息。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對于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本合同服務標準的,甲方有權根據情況對乙方采取減少運輸數量、暫停乙方運輸資格、立即終止合同等處罰。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對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對于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3、因乙方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產生收貨單位拒收貨物或退貨,所有產生的費用及其它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未經甲方同意對承運之貨物行使留置權,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合作過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貨物,如出現此種情況乙方將承擔該貨物價值2倍的責任賠償。
第八條合同的時效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補充協議書,確認之后作為本合同的必要補充,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請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運輸委托協議材料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運方)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此運輸協議,現就如下事項進行約定,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公路貨物運輸,乙方須安全、準時、完整地將承運貨物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并交給定收件人。
二、甲方應提前六個小時向乙方提出用車計劃,乙方應在指定的時間將適合噸位或方位的車輛派發指定地點裝貨,乙方安排裝貨的車輛應符合裝載要求,貨箱應保持清潔,裝載后要求裝載牢固,遮蓋嚴密。
三、委托運輸貨物的品種、數量、價值、目的地、收貨單位(或個人),以甲方開出的產品出庫單及運輸協議為依據,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乙方在確認貨物包裝完好無損,件數準確無誤的前提下簽字。
四、運費支付方式:現付(______)貨到付款(______)月結、(______)。
五、違約責任:
a)甲方委托乙方購買貨物保險,保險率為3‰、在運輸途中如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實際的投保金額做出賠償,甲方僅協助乙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b)貨物到達目的地如出現丟失、淋濕、及其損壞等情況應在確認后由送貨駕駛員簽字認可,甲方將此確認貨運問題單傳真給乙方,乙方應賠償。
c)乙方承運貨物必須準時到達目的地,并送貨上門,如果貨運期延誤3天以上(從乙方收裝貨物時間算起),而導致甲方收貨方退貨及索賠,其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d)貨物到達目的地,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將甲方貨物送到收貨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暫扣所承運的貨物。若暫扣所承運的貨物,導致甲方收貨方延誤收貨而索賠,則乙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六、經雙方友好協議特定運費如下:_____至_____按元/件、_____至_____按元/件。(此處填地名)
七、乙方至_____到達時間為_________天、特殊情況除外(按出庫單日期為準)
八、甲方必須出具有效的出貨證明、送貨單等給乙方(法律規范內)
九、甲、乙雙方在履行公路貨物運輸中產生的糾紛,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后可直接向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運輸委托協議材料三
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執照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執照號:_________
?《??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和?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為進口貨物運輸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最少在貨物抵達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到達情況和??文件,包括:海洋提單、空運提單、貨物資料、報關和報檢報驗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換單和提前審核?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申報的進口貨物,????共和國海關、商品檢驗檢驗?????進口貨物的?規定,如實申報。
3.?甲方或下列原因?貨物申報?的延遲,而?未能?清關或貨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擔所產生的風險、責任及費用,而乙方不予承擔:
(1)因買賣雙方原因?提單?在船公司?換取(如未電放、海運費用未結清等);
(2)?甲方未能??進口報關所需的?資料;
(3)因甲方所?的報關資料失實,而?的延遲;
(4)在清關過程中?海關等??要求,需要補充或修改?單證及?說明資料,而甲方未能??;
(5)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辦公;
(6)因港口要求和規定而?輸港的貨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非乙方原因?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盡量協助甲方協商解決。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安排甲方所委托進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
2.乙方應?通知甲方?報關進度、預計送貨?,以便甲方?安排倉庫裝卸。
3.乙方應?協助甲方解決在報關過程中?的?問題和狀況,包括文件的?、解釋、說明等工作。
4.乙方應以最快的速度?清關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費用結算
1.?海關的?規定,甲方應自行向海關繳付貨物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繳,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2.甲方應自行交付到付運費(海運費和thc、空運費),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3.非乙方原因產生的特殊費用和責任,乙方不予以承擔。
4.乙方在貨物?清關、運輸后7天內傳單票應收費用明細給甲方,甲方應?確認并回傳。
5.結算?:經甲乙雙方協定,甲方應在送貨后_________天內將所有費用支付給乙方,?稅單、報關單等文件按?_________?辦理:a.先付款,后退單;b.后付款,先退單。
6.如因?原因乙方無法收到甲方應付之費用,則乙方有權暫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貨物或屬于甲方的?文件,所?的風險、責任及費用,乙方不予承擔。
7.附《進口貨物運輸費用報價》
?其它
1.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管轄地海事法院審理。
2.甲乙雙方銀行賬戶、所在地址、電話及電子郵箱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責任。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為期一年。期滿前月內雙方不異議,視為合同自動順延。即使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均免除在本協議期內的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
案例指導制度的產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國的司法者不善于法律解釋方法,缺乏理論指導、成體系化的法律解釋能力,往往只會糾結于法律文本(狹義)本身,偶爾個別司法者因案情需要使用了其他解釋方法,反而容易受到質疑。這也與我國的法學教育現狀有關,在法學教育中少有法學方法論的傳授和研習,缺乏法律解釋的一脈相承、共通的話語槽。在此意義上,案例指導制度可以視為一種法律解釋的示范,其功能不僅僅限于指導案例的解決,更重要的是解釋方法的傳授。通過案例解釋法律是法院行使司法解釋的正當途徑,更重要的是借此來推廣、普及法律解釋方法,并強化司法者自覺、主動解釋法律的意識和能力。
一、司法者釋法的正當性分析
刑法條文的抽象性以及其最終要適用的社會事實的廣泛性,使得刑事立法一旦形成就天生具有了滯后性,而罪刑法定的要求又要求司法者不能任意解釋立法。如何協調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抽象與具體、滯后與變化的矛盾,就需要司法者能夠掌握正確的解釋法律的方法,以使司法過程符合刑事立法的目的。這種刑法解釋的產生,一方面是因為刑法規范文字表述上缺乏明確性,日本學者加藤一郎指出:“法律規范的事項,如在‘柜’之中心,最為明確,愈趨四周,愈為模糊,幾至分不出柜內柜外。”[1]例如對于“入戶搶劫”中的“戶”,一般理解為住戶,即“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所以一般意義上的“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均可以認為是這里的“戶”。但是關于“校園里的集體宿舍”、“旅客在旅店、飯店居住的客房”能否作為這里的“戶”就產生了疑問,原因就在于語義邊緣的模糊性以及刑事語言的多義性所帶來的法的不確定性。刑法解釋存在的另一個方面原因在于刑法規范邏輯上不夠嚴密,從而遺漏了應當規定的某些情形。例如搶劫罪中規定的冒充軍警搶劫的加重處罰情節,但是現實中如果是真的軍警實施搶劫行為的,是否也可適用該量刑情節?解決上述問題,就需要刑事司法者有“成熟的技術理性”[2],對刑法規范進行能動解釋。
司法者對于刑法條文解釋的正當性應源于刑法條文的目的性,即應根據立法的目的來正確確定條文的含義,防止片面堅持罪刑法定而機械地解釋立法、刻意限縮刑法的范圍。由于“任何刑法規定都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這是由刑法的普遍性、相對穩定性以及語言表達能力的有限性決定的”[3],在大部分場合這種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是不成問題的,但在疑難案件中,由于刑法語義的界限模糊,而使不同適用者對如何界定語詞的范圍產生分歧時,刑法的不確定性就彰顯出來,也就有了解釋刑法的必要與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者必須以善意將成文刑法規范朝著正義的方向解釋,因為正義是法的最高價值,但也不應脫離刑法語詞本身來追求所謂的“正義”,如果將語詞界限擴大到了人民的預測可能性之外,刑法本身也就喪失了安定性,國民的自由同樣失去了保障,這也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初衷。
而之所以可以將一些特殊的案件事實納入明確的刑法規范中,除了語義的邊緣模糊性以外,還在于該事實與規范之間“存在一個第三者”,“即當為與存在之間的調和者――事物的本質”,這是“限制立法者任意頒布法律、解釋法律的界限”,[4]也是刑法規范本身的目的性要求。刑事司法所應當做的就是在既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又不歪曲事實的前提下,對犯罪構成與案件事實進行對應性溝通,從而合理合法地對刑事立法進行適用。刑事司法的能動作用可以使刑事立法體系更加協調,為了使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互動更加和諧,司法者理應“心中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生活事實和刑法規范”之間[5]。
二、刑法適用解釋規則的確立
“法律是普遍的,應當根據法律來確定的案件是單一的,要把單一的現象歸結為普遍的現象,就需要判斷”,[6]司法者在具體案件中對法律的判斷、解釋也就成為司法活動中不可回避的一環。
(一)以文義解釋為前提
判斷刑法適用解釋是否正當的形式標準應當是沒有超出文義的射程之外。強調文義解釋優先,就是不能將刑法的理解超出公眾的可預測范圍,讓人大吃一驚的解釋,無論如何不能稱之為好的解釋。例如,認為女子也可以單獨構成罪的犯罪主體,即認為同性之間也可以成立犯罪,雖然在國外立法中不乏先例,但在我國的語境中,尚不具有存在的土壤,不能以立法沒有限定主體是“男子”還是“女子”為由,將同性之間的強迫行為認定為行為,這與兩性之間的謂之“奸”的通常理解是大相徑庭的[7],因此,這種解釋方式、解釋結論是違背公眾的意愿,也是為公眾所不能認同的。[8]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1號指導案例“楊延虎等貪污案”為例,該案案情為:
被告人楊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義烏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中國小商品城福田市場(2003年3月改稱中國義烏國際商貿城,簡稱國際商貿城)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兼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指揮部全面工作。在義烏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拆遷中,楊延虎與被告人王月芳(楊延虎的妻妹)、被告人鄭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謀,在其岳父王某祥在共和村拆遷中可得25.5平方米土地確權的基礎上,于2005年1月編造了由王月芳等人簽名的申請報告,謊稱“王某祥與王月芳共有三間半房屋,占地90.2平方米,二人在1986年分家,王某祥分得36.1平方米,王月芳分得54.1平方米,有關部門確認王某祥房屋25.5平方米、王月芳房屋64平方米有誤”,要求義烏市國土資源局更正。隨后,楊延虎指使國際商貿城建設指揮部工作人員以該部名義對該申請報告蓋章確認,并使該申請報告得到義烏市國土資源局和義烏市政府認可,從而讓王月芳、王某祥分別獲得72和54平方米(共126平方米)的建設用地審批。按王某祥的土地確權面積僅應得36平方米建設用地審批,其余90平方米系非法所得。2005年5月,楊延虎等人在支付選位費24.552萬元后,在國際商貿城拆遷安置區獲得兩間店面72平方米土地的拆遷安置補償(案發后,該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被依法凍結)。該處地塊在用作安置前已被國家征用并轉為建設用地,屬國有劃撥土地。經評估,該處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價值35270元。楊延虎等人非法所得的建設用地90平方米,按照當地拆遷安置規定,折合拆遷安置區店面的土地面積為72平方米,價值253.944萬元,扣除其支付的24.552萬元后,實際非法所得229.392萬元。此外,2001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楊延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攬工程、拆遷安置、國有土地受讓等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57萬元,其中索賄5萬元。
上述案件中一個核心事實就是被告人楊延虎并未直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而是向自己的下級打招呼,利用下級職務便利的情形是否屬于刑法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語義范圍。對此,法院認為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本案中,楊延虎正是利用擔任義烏市委常委、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兼任指揮部總指揮的職務便利,給下屬的土地確權報批科人員及其分管副總指揮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虛報的拆遷安置得以實現。這種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解讀方式是符合民眾的通常理解的,行政體制中的“上令下從”也就意味著,下級的權力往往來源于上級的授權,故上級的職權范圍應當包括自己及其直接下級的權限范圍。
(二)以合目的性為根本
文義的射程之內并非僅限于字面含義,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刑法解釋的根本就是文理解釋,其他如目的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沿革解釋、系統解釋等,均可以認為是文理解釋的方式而已[9] ,其目的均在于對刑法條文的含義作出合乎社會要求的解釋。司法者對于刑法條文解釋的正當性應源于刑法條文的目的性,即應根據立法的目的來正確確定條文的含義,防止片面堅持罪刑法定而機械的解釋立法、刻意限縮刑法的范圍。如搶劫罪中規定了冒充軍警搶劫的加重處罰情節,存在疑問的是如果真的軍警實施搶劫行為,是否也可適用該量刑情節,否定的觀點認為不能將“冒充”的含義擴大化,而任意出入人罪;肯定的觀點則認為從刑法規制此條款的目的來看,是為了保護公民對于軍警人員執法的信賴,打擊憑借特殊身份違法犯罪的行為,之所以對假冒的軍警搶劫要重處,就是其利用這種身份實施搶劫,已經嚴重破壞了公眾對于軍警人員的信賴,如果是真實的軍警人員,利用自己的身份搶劫的,無疑更加破壞了這種信賴感,從“入罪舉輕以言重”的當然解釋角度看,將真軍警搶劫也適用加重法定刑是刑法的應有之意。顯然肯定的觀點更加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兩高的指導性案例中也不乏對刑法規定的合目的性解讀,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3號“王召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為例,該案的基本案情是:
被告人王召成、金國淼在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許可的情況下,約定由王召成出面購買氰化鈉。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價格向倪榮華(另案處理)購買氰化鈉,共支付給倪榮華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價格向李光明(另案處理)購買氰化鈉,共支付給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國淼均將上述氰化鈉儲存在浙江省紹興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車間的帶鎖倉庫內,用于電鍍生產。其中,王召成用總量的三分之一,金國淼用總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孫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別購買氰化鈉1桶和1袋。2008年7、8月間,被告人鐘偉東以每袋1000元的價格向王召成購買氰化鈉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價格向王召成購買氰化鈉3袋。孫永法、鐘偉東、周智明購得氰化鈉后,均儲存于各自車間的帶鎖倉庫或水槽內,用于電鍍生產。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國淼、孫永法、鐘偉東、周智明非法買賣氰化鈉,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應當以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購買氰化鈉用于電鍍,未造成嚴重后果,可以從輕處罰,并建議對五被告人適用緩刑。被告人王召成的辯護人辯稱:氰化鈉系限用而非禁用劇毒化學品,不屬于毒害性物質,王召成等人擅自購買氰化鈉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的構成要件,在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請求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召成、金國淼、孫永法、鐘偉東、周智明在未取得劇毒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明知氰化鈉是劇毒化學品仍非法買賣、儲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且系共同犯罪。關于王召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氰化鈉雖不屬于禁用劇毒化學品,但系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嚴格監督管理的限用的劇毒化學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對人體、環境具有極大的毒害性和極度危險性,極易對環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脅和危害,屬于刑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的“毒害性”物質;“非法買賣”毒害性物質,是指違反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擅自購買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質的行為,并不需要兼有買進和賣出的行為。
上述判例中法院對于“非法買賣”行為的解讀就是對刑法進行合目的性解釋的結果,雖然通常意義上的買賣行為要兼顧買和賣兩個行為,但刑法出于打擊的需要,對一些危險性較大犯罪中的單純買或者賣行為納入犯罪圈,符合防衛和保護的刑法目的。
(三)以法律協調為目標
“使法律之間相協調是最好的解釋方法”,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時要兼顧總則與分則的協調、分則各章、各罪之間的協調,如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關系就在于危險方法的等價性,不能脫離放火、爆炸這種具有高度危險行為的語境,司法者僅根據自己對危險方法的理解來認定犯罪是“危險”的做法。對刑法進行解釋時除要顧及刑法體系的協調外,重要的是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協調。刑法作為最后法、保護法,涵蓋了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社會關系,刑法條文的概括性要求我們在判斷行為是否符合罪狀時,也要考慮相關經濟、行政、民事法規的規定,刑法中多見的“違反法律規定”就是建立刑法與相關部門之間關系的橋梁。如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只有在依照行政法規認定行為人責任大小后,方有界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可能,但同時應當考慮到刑法的獨立品格,即刑法用語有自己的語境,不能一概用其他部門法中的用語解釋照搬到刑法解釋中,例如對于交通肇事行為,行政法規規定只要肇事者逃逸就要承擔全部責任,而認定犯罪時,不僅要考慮行政責任的大小,行政違法與危害后果產生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不存在這種因果關系,是無法認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的。再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2號指導案例“李飛故意殺人案”為例,該案的案情為: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飛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08年4月,經他人介紹,李飛與被害人徐某某(女,歿年26歲)建立戀愛關系。同年8月,二人因經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當地公安機關到李飛的工作單位給李飛建立重點人檔案時,其單位得知李飛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為由停止了李飛的工作。李飛認為其被停止工作與徐某某有關。同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飛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時年16歲)接聽了李飛打來的電話,并告知李飛,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飛又多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均未接通。當日23時許,李飛到哈爾濱市呼蘭區徐某某開設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附近,再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與徐某某在電話中發生吵罵。后李飛破門進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內的臥室,持室內的鐵錘多次擊打徐某某的頭部,擊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頭部、雙手數下。稍后,李飛又持鐵錘先后再次擊打徐某某、王某某的頭部,致徐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輕傷。為防止在場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學徒工佟某報警,李飛將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機帶離現場拋棄,后潛逃。同月23日22時許,李飛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轉告其母親梁某某送錢。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于次日晚協助公安機關將來姑母家取錢的李飛抓獲。在本案審理期間,李飛的母親梁某某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4萬元。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宣判后,李飛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終字第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被告人母親協助抓捕被告人的情況,以(2010)刑五復66820039號刑事裁定,不核準被告人李飛死刑,發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終字第63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上述案件之所以在原審兩級法院已經做出死刑判決后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刑法修正案設置的死緩限制減刑制度,該制度是為了進一步減少死刑的適用,緩沖死刑和死緩之間的生死兩重天差距,在此背景下,對于存在一定酌減因素的死刑案件,就有了適用死緩限制減刑的空間,如該案的裁判要旨中認為“對于因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且系累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親屬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歸案,并積極賠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從盡量化解社會矛盾角度考慮,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痹谒谰徬拗茰p刑適用中,要明確其與死刑、死緩之間的位階關系,不能將原本就應判處死緩的案件擴大適用限制減刑,也不能變相拔高死緩適用的條件,從限制、減少死刑適用的大背景下,確立死緩限制減刑適用的正確范圍。
刑事司法的能動作用可以使刑事立法體系更加協調,“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10],只有解釋技術的不完善,而不能一概歸咎于立法的不成熟。
三、從判例要旨的作用看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
從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的程序來看,對于案例編撰申報專門出臺了相關意見,對各級法院的編撰、申報指導性案例,從格式要求、內容撰寫等進行了規定。但程序的完備,并不意味著內容的完善和妥當。指導性案例的核心就在于裁判要旨的歸納,即根據具體案情對法律文本進行的對照解釋,裁判要旨的梳理、完善,意味著對法律解釋的程度和寬窄。作為對立法的進一步細化,指導性案例的要旨表現的更為具體,并輔以對案情、爭議問題和處理理由的陳述,從而便于明確要旨的含義。目前看來,最高法案例裁判要旨的歸納仍存在較大提升空間。
(一)相關背景材料的提供
目前公布的三批12個指導性案例,篇幅都不長,不過一兩千字,過于精煉的事實和裁判理由,缺乏相關證據、事實等背景材料,使整個指導性案例類似于司法考試中的案例分析,使裁判要旨更像是對具體法條的翻版,缺乏事實與規范之間的良性互動、映射。因此,無論是從理解指導性案例的角度,還是從適用法律的角度,都應當加強對相關法律文書,尤其是裁判文書的列舉。雖然有可能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冗余之處,但并不影響對精華部分的裁判規則的解釋和推廣。另外,還可以附加相關的研究報告,說明申報者或最高院案例指導辦公室提交這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的理由,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兩部分,一是裁判立場的類型化整理,就這個問題,全國法院系統可能存在幾種裁判立場,而且都有相關裁判文書支撐,如果裁判立場只有單一的,就沒有必要作為指導性案例;二是理論界對這個問題的觀點,并對理論界的觀點進行一定分析論證。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指導性案例實際上真正的指導力應該是內在的指導力而不是外在的強制力,即對法律的準確把握和解釋,是被社會公眾、被司法所普遍能接受的”。[11]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提倡
法諺說,“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目前來看我國的大部分刑事判決書里,處處都是“被告人或者辯護人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根據本案的案情和具體事實”等模糊性的語言,缺乏裁判結論的必要說明,例如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多是用“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對其應限制減刑”的宣誓性語言,無法區分出其適用死緩與限制減刑之間的差異因素。整個法律適用過程最終是通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運用,得出妥當的裁判結論的過程。說理越充分,則裁判活動就越公開透明,并能以嚴密的邏輯和情理使案件裁判結論不僅在當事人之間呈現法律的公正價值立場,而且能夠使社會大眾對裁判及背后法律的公正性得以理解。對于指導性案例而言,其往往來自于各級法院呈報的案例,最高法院只承擔編輯的功能,也就是說,如果基層法院的判決說理工作不能扎實展開,反映在指導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裁判理由部分也都是干巴巴的法條解釋而已。進一步加大裁判文書說理的力度和幅度,不僅要將判案的依據予以說明,同時控辯雙方意見采納、不采納的部分,尤其是未予采納的部分,更要詳細說明,從正反兩方面立論,才能使判決的結論更加有說服力,也更加方便當事人理解,作為指導性案例而言,也更加有針對性。
注釋:
[1]轉引自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三民書局1987年版,128頁。
[2]苗有水:《刑事審判的一般思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頁。
[3]李希慧:《刑法解釋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1995年版,第55頁。
[4]嚴平:《伽達默爾集》,鄧安慶等譯,遠東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6頁。
[5]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序說IX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5頁。
[7]《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1996年第三版,2002年雙語增訂版)中對的解釋是:男子使用暴力與女子。作為權威語言機構的詞典,其解釋可以說代表了當代社會公眾的一般理解。
[8]但也不排除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的認識更加廣泛,就像組織同性也可以認定為組織罪一樣,同性之間的非法強制也可以認定為罪。
[9]陳興良:《刑法方法論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