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職務犯罪制度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9: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預防職務犯罪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2006年至2012年,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案件116件144人,其中涉及村干部職務犯罪的案件就達35件45人,占5年立案件數的30%,占涉案人數的31%。可見,預防和懲治村干部職務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針對上述現狀,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圍繞關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針對頻發的村官職務犯罪案的特點,結合本地實際,對預防村官職務犯罪工作機制進行了有益探索,創新職務犯罪預防機制,設立職務犯罪預防員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為了保證新農村建設預防工作落到實處,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11月在瑞安市塘下鎮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員試點工作,從塘下辦事處各村民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長中聘請20名法律意識強、綜合素質高、具有社會責任心、在群眾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擔任預防員,并于2008年在塘下五個辦事處85個行政村進行推廣,旨在遏制當前村干部職務犯罪高發態勢,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具體做法如下:
一、構筑反腐制度平臺
先后設立村級財務檢查監督制度、農村重大事項監督制度、綜合治理制度、法制宣傳制度、預防員管理制度,全方位預防村官職務犯罪。如實行的村財務檢查監督制度,以財務支出、收入、票據管理為監督的重點內容,由預防員匯同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季度同步檢查一次,一周內匯報塘下檢察室。從而改變農村集體資產產權關系不順,村級財務管理內部監督缺乏著力點的現狀,彌補村干部民主理財能力的不足,增強村民的民主意識,減少部分村干部在財務管理中的不公不廉行為。各種制度從不同層面入手,逐步構建成一張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嚴密網絡。
二、參與綜合治理
一是進行基層法制宣傳,設立農村檢察宣傳專欄,借助預防員維護。如目前已設立的陳岙村、陳宅村等15個村宣傳專欄運行良好,強化了村民的法律意識。塘下鎮的每一個職務犯罪案件均以預防員座談會的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通報,再由預防員回村通報。如對在當地群眾中反響強烈的原塘下行政執法中心董某受賄一案進行通報,塘下行政執法中心對制度疏漏進行了及時彌補,老百姓拍手稱快,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二是參與處理涉檢。要求預防員必須積極參與涉檢處置工作,發揮及時報告情況、參與勸返、輔助下訪釋法說理三個作用。三是拓展社區矯正的監督渠道。如就塘下鎮首批5名社區矯正對象減刑一事就征詢了預防員的意見,并向其征求檢察機關如何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監督工作的意見,得到良好反響。現塘下鎮司法所已與89個村的預防員簽訂社區矯正志愿者幫教協議書。
3.打造聯通快道。一是制發“檢察機關職務犯罪舉報聯系卡”,將舉報范圍及聯系方式印在卡上,發放至預防員。二是建立檢察建議反饋快道。發向村集體組織的檢察建議,由預防員監督并反饋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塘下檢察室設立專人與預防員溝通。三是嚴格執行定期走訪制度,每名干警每月必須走訪3名預防員。四是建立網上QQ群,信息,溝通情況,強化與預防員的日常聯系。
此外,我院每年都會采取培訓班、警示專題會、經驗交流會等方式對新農村職務犯罪預防員進行法制培訓,通過各種教育培訓提高預防員的法律意識,增強監督能力。
篇2
事實上,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的威懾力,是源于責任的嚴格性、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責任的嚴格要求性尤其是刑罰的嚴厲性,對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固然重要,如有時對故意犯罪分子適用死刑,能夠起到“殺雞嚇猴”的效果。但同時應當看到,就一些貪利性、謀利性職務犯罪而言,盡管犯罪分子對刑罰的嚴厲性會有所顧忌,迫使其計算犯罪利害得失,但他們往往自恃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反偵查能力,存在僥幸心理。當這種心理主導行為走向時,單純依靠刑罰的嚴厲性的威懾效應就難以發揮,尤其是在對其法律適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就更難收到實效,也就是說,單純依靠刑罰的嚴格性的法律威懾對于遏制犯罪是有局限性的,對單純依靠刑罰的嚴厲性的威懾效果,必須有一個清醒的估價,寄予過高的期望只能導致更大的失望。
實踐證明,法律上存在盲區、漏洞和模糊,司法中查案不及時或有案不查,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數”等,都嚴重削弱了刑法的威懾效能,影響了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
目前司法實務中,影響法律尤其是刑法威懾力的發揮,主要有如下因素:(1)犯罪日趨隱蔽和智能化,有的打著合法旗號實施犯罪行為,給及時發現犯罪造成困難;(2)犯罪雖被發現,案件及時告破,但由于司法控制能力不足,犯罪分子得以逃脫,未能及時歸案;(3)犯罪分子雖已歸案落網,但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存在重罪輕判;或者雖被判處應有的刑法,但未得到嚴格執行,所謂“前門進,后門出”;(4)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密,還存在一些盲區,漏洞和模糊之處,不盡科學、合理和完備,使一些該受懲罰的危害行為難已及時追究。
因此,要從整體上增強和充分法律的威懾力,以更有效的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關鍵是要提高立法質量和司法效能。具體來說,要堅持以下四條要求:一是必罰;二是及時;三是公開;四是平等。
“必罰”要求在立法上,要嚴密法網特別是刑事法網,對公民的權力,義務明確規定,對禁止行為明確規定,對違反法律的責任明確規定,對于應當規定為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更要完整、明確、科學地作出立法上的規定,同時科學設置法律責任的及時追究程序和措施,防止立法上存在盲區、漏洞和模糊,導致司法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影響對有關犯罪行為的及時有效的打擊,從而降低了法律的威懾力。在司法上,對于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辦一起。
“及時”強調的是司法效能,犯罪實施與破案、懲罰在時間上聯系越緊密,刑罰的威懾效果越好,越能教育人,越能警戒潛在犯罪人員。
篇3
《檢察風云》:反腐倡廉是近年來黨和政府一直強調的一項重點工作,職務犯罪預防應該說是這項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能否請您介紹一下,在反腐倡廉逐步深入的過程中,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功能作用?
宋寒松:近年來,職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嚴重威脅黨的事業健康發展。2009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縣處級以上2670人,廳局級204人,省部級8人。應該說,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在不斷加大,但反腐敗斗爭卻還很難說取得突破性進展。這種現實迫使我們思考,如何在嚴厲查辦各類職務犯罪的同時,注重從源頭上、體制機制上、制度上解決根本性、基礎性的問題,防患于未然,減少腐敗造成的消極性后果。
2005年,中央頒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指出反腐敗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年,中央又頒布《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規劃》。總書記多次強調指出,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
從中央整體部署和反腐敗現實情況看,職務犯罪預防,已成為現階段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反腐敗斗爭中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當前反腐敗形勢下,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主要作用可從三個方面歸納:其一,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是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的重要工作。當前我國正處于矛盾多發期、凸顯期,職務犯罪在很多情況下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導火索。檢察機關立足職能,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積極推進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建設,能夠有效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發生,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機制體制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其二,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是順應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要求,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越來越大的熱情和關注,真切希望和強烈要求檢察機關堅決懲治腐敗,同時要做好治本性的預防工作。職務犯罪預防,能夠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有利于檢察機關融入社會、牽動社會、造福社會,是檢察機關履行社會責任、擴大社會影響力的重要工作。其三,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是全面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防患于未然,契合監督的本義,是法律監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創新法律監督形式,完善法律監督內容,就必然高度重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檢察風云》:您強調了職務犯罪預防中體制機制的重要性,能不能具體闡述一下這個問題?
宋寒松:職務犯罪預防不能簡單就事論事,要從建立健全懲防腐敗體系、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高度開展工作。站位要高,眼光要遠。要把個案預防、類案預防、行業預防、制度預防結合起來。個案預防就是要結合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查辦的典型重大案件,分析犯罪軌跡,查找誘發犯罪的主客觀原因;類案預防要針對反復出現的問題,綜合分析若干具有相同特征、相同類型的案件,查找共同的發案原因,提出改進措施;行業預防要以特定行業為基礎,分析特定行業內職務犯罪發生的規律、原因,提出防范對策建議;制度預防則是要在前三種預防的基礎上,針對普遍出現的問題,從制度上提出解決方略。新的形勢下,這些還不夠,要求我們必須站在更高層面思考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調整思路。要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的發案特點、規律、原因和趨勢,反復出現的現象要從規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現的問題要從機制上找原因,深入研究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體制性原因和機制上漏洞,尋求解決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提出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制度、法律等方面具有全局意義的防治對策。要投放更大的精力在職務犯罪高危人群的預警教育方面、多發易發犯罪的排查整治方面,還要在此基礎上研究公權力行使的監督與制約,推進反腐敗教育、監督、懲治、預防制度建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檢察風云》:您說要推進全黨全社會共同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那么檢察機關應具體采取哪些行動呢?
宋寒松:要明確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職能定位,立足檢察職能,緊密結合執法辦案,通過開展專門工作,在全黨全社會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大格局中發揮獨特作用。職務犯罪預防既是檢察機關的專門工作,又要在推動整個社會預防中發揮作用,這就決定檢察機關預防工作必然是通過專門工作推動全黨全社會反腐敗整體預防網絡的構建。
在這樣的工作思路下,首先要做好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專門工作。各級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必須立足檢察職能,緊密結合執法辦案,開展深入調查、綜合分析、跟蹤監督等預防調查活動,分析職務犯罪的發生規律及其原因,預測職務犯罪的發展變化趨勢,找出體制機制以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和漏洞,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主動做好預防咨詢、預防宣傳和警示教育等工作,積極提出檢察建議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綜合報告,特別要重視在機制體制改革和政策、制度、法律層面的對策研究,把職務犯罪預防成果轉化為黨和國家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其次,要主動向黨委、人大、政府提出職務犯罪預防的對策建議,提請黨委人大政府加強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推動整體社會預防大格局、大氣候、大動作的形成。目前,很多省、市、縣都建立了以黨委主要領導同志為領導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委員會,還有不少省、市提請人大專門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立法,出臺了地方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條例。今后各級檢察機關預防部門每年都要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形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綜合報告,提交給黨委、人大和政府作為決策參考,在黨委領導下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推動整體社會預防腐敗工作。
再次,要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的聯系,督促、幫助各機關、各單位、各部門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內控機制,把預防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機關、每一個行業、每一個領域,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崗位,形成以積極防范為核心,以強化管理為手段的防控機制。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特點,深入分析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把預防職務犯罪措施要求融入到相關單位的權力運行、經濟運營、工作制度、流程管理之中,落實到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各個環節。要加強職務犯罪風險源點監視、評估、防控機制和預測預警機制建設,探索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職務犯罪發案規律和趨勢的分析、研判和預防工作。當前特別要抓住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國有資產管理、金融、司法等領域,重點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內控機制建設工作。
最后,要把職務犯罪預防宣傳工作擺上重要位置。要通過職務犯罪預防宣傳動員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力量,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促進權力的規范運行,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要大力宣傳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政策,大力宣傳檢察機關的工作情況、工作思路、措施要求,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加強監督、踴躍舉報。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特別要注意有效利用網絡資源,引導社會輿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我們準備從今年開始,每年年底都要由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白皮書”,通報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情況及發展變化趨勢,分析犯罪特點、規律及發案原因,提出預防犯罪的思路、措施、對策建議,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到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中來。
《檢察風云》:據我們了解,近年全國各地都在強化偵防一體化工作,今年年初,高檢院開始積極制定相關文件,將這項工作進一步制度化,您能否介紹一下這項工作的具體進展情況。
宋寒松:偵防一體化機制是檢察機關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要求,立足檢察職能,適應建立健全懲防腐敗體系需要,建立偵查部門和預防部門緊密配合、分工協作、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內部工作機制。偵防一體化機制旨在解決偵查工作和預防工作脫節,整體合力不強,效能不高等問題,加強偵查部門與預防部門的協作、配合,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增強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整體效能,提高工作合力和水平,實現偵查和預防工作協同發展。
建立偵防一體化機制,就是要實現檢察機關內部偵查和預防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和有效銜接。提出建立偵防一體化工作機制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們檢察機關整合內部資源,推進檢察工作機制改革,實現自我完善,創新工作機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實踐的需要,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預防和偵查工作中,已經積累了很多的經驗,許多地方檢察院制定了偵防一體化工作機制實施意見。我們在歸納總結提煉基礎上,完善規范各地做法,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指導性意見。
今年,高檢院預防廳正在研究制定《關于推進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一體化”工作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中,通過確立領導協調機制、分工協作機制、承辦督辦機制、積極交流機制、介入偵查機制、線索處置、預測預警機制等七項機制,規范偵查機關注重個案預防,收集預防資料信息,提供原因分析,帶動預防工作的開展。我們相信,偵防一體化機制建立后,預防工作將更有底氣,更有生氣,更有發言權。預防部門將在掌握大量案件線索,犯罪剖析等一手材料的基礎上,對犯罪趨勢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更加準確的預測。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和預防部門也會通過資源共享,發揮各自優勢,取得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警戒一面的良好效果。
《檢察風云》: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質的檢察隊伍,當前全國檢察機關預防隊伍建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提高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人員素質?
宋寒松:做好預防工作必須有一支強有力的預防隊伍。這支隊伍的要求絕不簡單。不僅要求具有堅定的科學的社會主義理念和正確的法治理念,而且要具有對社會發展形勢的洞察力,對職務犯罪變化趨勢的分析能力,對預防對策措施的研究能力和對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動員能力。打造隊伍的公信力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影響力的基礎,而公信力的基礎就在于隊伍有素養、有能力,公正廉潔執法。但是從當前隊伍建設現狀看,我們必須努力,特別要抓好三件事:一是建設學習型隊伍,依靠培養、培訓、崗位練兵,提高隊伍整體素質;二是加強組織工作,強化機構建設,增加編制,補充力量,徹底解決一些地方人少質弱,無力承擔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現狀;三是要強化公正廉潔執法。
一定要著眼形勢任務發展,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預防機構建設的特殊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推動下級院預防機構的建立健全。一是爭取黨政領導支持,上級院也要盡可能給予幫助。二是充分認識“有為才有位”的道理,把工夫用在做好自身工作上,爭創工作實績,以業務有效開展帶動機構健全。三是積極推動地方黨委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建設,許多地方的成功做法是把這個小組的辦公室設在檢察院,工作開展見成效了,在基層檢察院內增設預防機構的必要性就能得到當地黨政領導的充分認識和理解支持。
篇4
【內容提要】職務犯罪預防調查權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概念、性質、特征、要素和程序性規定,預防調查的目的在于提出有效預防對策,作為一種獨立的工作方法,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有必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程序和制度,實現規范運作,充分發揮其預防職務犯罪的內在價值。
預防調查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檢察預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調查活動不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筆者從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實務暨檢察理論研究的目的出發,通過探究預防調查活動的規律性和法理支撐,期望能對推動我國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進程,完善中國特色的檢察預防制度有所裨益。
一、職務犯罪預防權是檢察權應有之義,職務犯罪預防調查權是職務犯罪預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執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做斗爭。說明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目的,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犯罪案件的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檢察機關要結合檢察職能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并在全國檢察系統成立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專門負責此項工作,也說明檢察權的行使與職務犯罪預防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職務犯罪預防權是就其實質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延伸,是檢察機關在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權、訴訟監督權、行政執法監督權過程中的一種派生權力,職務犯罪預防作為檢察機關一項重要業務工作, 就是要立足檢察職能結合辦案,發現職務犯罪得逞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形成規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職務犯罪。職務犯罪預防權由三種基本權力組成:職務犯罪預防調查權,檢察建議權和宣傳教育咨詢權。<<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用七個條文規定了職務犯罪預防調查權(以下簡稱預防調查權)的性質、要素和內容。預防調查權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者聯合有關行業、部門、單位進行。上級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部門可以定期提出專題調查要求,組織下級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部門開展調查。調查對象是圍繞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隱患、非規范職務行為,以及職務犯罪衍化的宏觀和微觀因素開展預防調查。調查內容是定期對職務犯罪發案情況和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查明個案原因、癥結,把握類案特點、規律,研究區域、行業職務犯罪狀況,了解變化趨勢。調查方法是開展犯罪分析,應當查閱有關案件卷宗、檔案,向有關單位、人員了解情況,旁聽案件的法庭審理,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和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結果是預防調查結束后應當提交調查報告,并依據調查結果提出和制訂預防措施。在預防調查中,應當注意發現并依照規定作好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等工作。應當就犯罪分析結果提出書面報告并向偵查部門通報。對犯罪分析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檢察長報告并提出工作建議。
二、預防調查權依附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但具有相對獨立性,主動性、置前性和效果的間接性
作為職務犯罪預防權的主要實現形式,預防調查權的職權基礎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預防調查活動不能脫離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活動和訴訟監督活動。預防調查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主要體現為立足檢察職能開展預防調查,便于監視職權運行狀態,及時發現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失序及原因,以便提出檢察建議,開展宣教咨詢,通過對權力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的跟蹤監督保證權力干凈高效運行。但預防調查權的依附也是有條件的,其行使主體是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而不是偵查、公訴等辦案部門。預防調查權也不具有相關的強制措施,也不能對預防對象產生實體影響,而是通過啟動檢察建議啟動糾錯機制間接作用于預防對象。<<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對預防調查權的相對性作了強調,將其與其它檢察職能相對分離并專門授權給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行使。預防調查作為一種獨立的工作 方法有別于初查、偵查階段的犯罪調查,預防調查的啟動不以接受舉報或者申請為條件,不以事后查究和處分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為目的,而是一種通過開展調查,發現犯罪隱患,發出檢察建議,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同時對調查中發現的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移交偵查部門處理。因此預防調查是一種建設性工作而非辦案程序,只要有開展預防調查的必要,經過內部立項審批程序就可以主動進行。預防調查是實施預防行動的前置階段,準確制訂預防方案,有針對性地實施預防行動,獲取預期的預防效果,都必須要以預防調查的質量為基礎。特別是檢察建議與預防對策是否切實可行,關鍵取決于預防調查的質量。僅有調查質量還是不夠的,預防調查效力的發揮必須通過預防對象內部的制約、糾錯機制得以實現,預防調查效果的間接性就要求檢察機關要充分運用調查結果,適時發出口頭或書面檢察建議,幫助預防對象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機制,而這才是預防調查的最終目的。<<規則>>對預防調查權的規定還需要預防實踐的豐富和發展,建議高檢院職務犯罪預防廳領導對預防調查權不斷總結完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應在起草<<預防職務犯罪法>>中列入預防調查權,使檢察預防調查工作有明確的國家法律依據。
三、預防調查權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程序性權力,其運作過程包括立項審批、移送管轄、作出結論和跟蹤反饋等操作程序
預防調查不同于職務犯罪初查、偵查,也有別于普通的調查研究,它是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一項專業性工作,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最終目的在于查明職務犯罪原因,發現職務犯罪隱患,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對策,實現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為了保證預防調查的實施,應當實行立項審批。在實踐中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實行項目管理制度,預防調查作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個子項目由項目承辦人每年提出調查項目,報部門領導及主管檢察長審批后立項。預防調查主要有三種類型:個案調查、類案調查和專項調查。預防人員每年每年根據擬開展調查的類型提出調查意向,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進一步明確調查目的、內容、形式、范圍、費用等基本要素;預防人員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呈報預防部門領導審核,同意后報主管檢察長審批,經主管檢察長同意并發出明確的書面指令,預防人員根據簽批的文件開展調查研究;對重要的預防調查如大型社會性調查、涉外性調查等社會影響大的項目應報上級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備案審查,上級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在備案審查中發現不應立項而立項的,或者應當立項而未立項的,可以指令下級糾正。實踐中預防調查與紀檢監察和職務犯罪偵查常常存在銜接關系,必然涉及移送管轄。預防部門在開展預防調查活動中收到舉報材料或自行發現涉嫌違法或職務犯罪線索,應當參照控告申訴檢察職能中的線索分流和歸口承辦制度,對于應當由其他機關或本院職能部門管轄的案件或事項,應當制作移送函,報經職務犯罪預防部門領導及主管檢察長審批后將相關材料和調查結論一并移送管轄。預防調查的結論和成果,除用于對策分析和資料備份外,還用于提出檢察建議。預防部門要根據預防調查制作檢察建議,對外送達并跟蹤反饋,收集信息,保證預防調查效果的充分實現。
四、預防調查權的實體性權力是訊問詢問權、調閱案卷權和社會調查權
預防部門及預防人員開展預防調查應按照審批,制定調查方案,收集相關資料,擬寫調查報告,運用調查報告及跟蹤反饋等程序進行。在預防調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座談、調取有關材料,也可以商請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勘驗、鑒定。其別要強調預防調查權的三項主要實體性權力。一是訊問詢問權。職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動機的剖析必須通過與其進行面對面交流才能了解,其犯罪的主觀原因及演變規律還需要通過其親友及單位同事、領導的口述才能清楚,因此預防調查工作需要借助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訊問詢問權,才能探究到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深層次犯罪心理,才能制訂出更有效的預防對策。所以在檢察系統內應賦予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訊問詢問權,預防人員在案件進行到適當階段,如辦案后期證據比較穩定的情況下,以書面請示的形式征得辦案人員同意并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后,可以接觸犯罪嫌疑人及有關知情人,制作調查筆錄,進行犯罪分析。二是調閱案卷權。預防人員進行個案和類案調查,必須要查閱相關案件卷宗,如果是已結案,可以通過內部程序直接到檢察機關檔案部門調閱;如果是未結案,涉及案件保密,預防人員應以調閱函的書面形式征得辦案人員同意并報經檢察長同意,同時保守國家秘密,如果發生泄密等不利于案件查辦的情況,應查明事實追究預防人員責任。三是社會調查權。對一些大型社會調查項目,如承擔國家級或省市級重點課題,預防人員應積極參與,可以牽頭組織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專門調查組聯合調查,或開展規模調查,可以和專業的調查機構或知名專家合作,在一定區域內社會預防網絡資源對某類群體、現象、事件等進行社會調查,或進行涉外調查,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預防性文件的規定與外國專家學者選擇國際性重大課題開展聯合調查。預防人員開展社會調查要經過檢察長同意并報上級檢察院備案審查,同時要積極爭取本院和上級院的資金和人力資源的支持。
篇5
當前,盡管我國建立相對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和黨風廉政建設機制,但腐敗仍面臨高發多發的嚴峻態勢,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才是治本之策。關于“預防職務犯罪出生產力”的重要論述,對基層檢察院深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基層檢察院只有找準當地職務犯罪預防薄弱環節和切入途徑,才能發揮為生產力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作用。
一、營造預防文化增強滲透力。諄諄告誡各級領導干部要提升自我境界,堅定理想信念,保持高尚情操。他深刻指出:“公務人員和領導干部,要守住底線,要像出家人天天念阿彌陀佛一樣,天天念 我們是人民的勤務員,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決不能,伸手必被捉。”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想遠離職務犯罪,最根本的是要樹立人民觀點、人民立場,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敬畏崗位。如何增強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敬畏之心,取決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古今中外,無論何種社會意識形態,作為國家機器的執政者,都非常重視加強對國民思想政治的教育,良好的社會風氣,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質,能促使國家公職人員有效抵御腐化思想的侵擾。檢察機關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具有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結合查辦案件,采取案例剖析、法治講座、預防文化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預防職務犯罪進黨校、進行政學院等活動,加強警示教育基地建設,積極開展以身邊典型案件釋案說法方式的進機關、進企業、進農村、進學校、進社區的“五進”活動,大力培育和創建融社會主義廉政文化、法治文化為一體的預防職務犯罪文化。
二、推進管理創新提升執行力。指出:“現在的社會,誘惑太多,圍繞權力的陷阱太多。”“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項工作要繼續堅持,去搞好完善、建設。”實踐證明,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是反腐敗的治本之策,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了健全的規章制度,各種腐敗現象自然就會銷聲匿跡。事實證明,許多職務犯罪,特別是一些瀆職侵權類職務犯罪,并不完全是因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法制觀念淡薄,疏于或懶于落實執行規章制度,使規章制度流于形式,盛行,這也是造成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只有建立起保障制度貫徹執行的機制,預防職務犯罪才能筑牢根基。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更多的是圍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來開展,要通過執法辦案為切入點發現案發部門的管理漏洞,通過檢察建議或專題調研報告的形式積極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注意分析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和條件,查找帶有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研究提出完善體制機制、加強法律制度建設、針對性、操作性強的、能夠解決深層次問題的建設性建議,持之以恒地督促和幫助案發單位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嚴密細致地加以完善,積極促進制度發揮其應有預防作用。
三、加大懲戒力度增強震懾力。在實施職務犯罪時,犯罪分子都會清醒地對“犯罪成本、風險、利益”進行比較。如果實施職務犯罪的成本少、風險小、利益大、則職務犯罪就會呈現蔓延之勢;反之,職務犯罪就會就大大減少。對比那些廉潔的國家和地區的反腐經驗,如香港、新加坡及瑞典、德國等西歐國家,這些國家和地區因法制健全、反腐力度大,實施職務犯罪的發現率高、風險大、犯罪成本高,使許多國家公職人員不敢輕易觸犯法律。當前一些領導干部、特別是一些高級領導干部利用當前制度中的漏洞實施職務犯罪獲取的利益也令人觸目驚心,有的貪污受賄多達上百、千萬,甚至上億元。在當前職務犯罪正處于多發、高發、大案要案頻發時期,懲處職務犯罪又出現輕型化和非犯罪化的趨勢,這將使我國現階段預防職務犯罪面臨嚴峻的形勢。指出,“我們國家培養一個領導干部比培養一個飛行員的花費要多得多,而更多的還是我們傾注的精神和精力。但是,一著不慎毀于一旦。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如果搞不好,領導干部的崗位就真會變成高危職業”。檢察機關是懲處腐敗的主力軍,必須始終保護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在辦案過程中必須堅決克服 “軟骨病”,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加大量刑監督力度,使職務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制裁,震懾心存僥幸的人不敢犯罪,這才能充分發揮特殊預防的獨特作用。
篇6
一、年度報告制度的創意和設立
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提出“在全國檢察機關建立職務犯罪發生情況、發展趨勢和預防對策綜合報告制度”。半年之后,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開幕前,向浙江省委報送了《2009至2010年度我省職務犯罪發生情況、發展趨勢和預防對策綜合報告》,這是全國第一份省級檢察院年度報告。2011年12月,高檢院出臺了《關于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年度報告的內容和形式、撰寫與呈送、落實與運用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至此宣告全國檢察機關年度報告制度的確立和年度報告工作的廣泛開展、全面推行。
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下發《北京市檢察機關2010年業務工作要點》,首次提出“制定職務犯罪預防報告,分析犯罪規律和特點,積極向黨委、政府等提出預防對策建議”,其中提出“制作職務犯罪白皮書”。當年,北京市院開展了“職務犯罪趨勢預測調研”,通過對北京檢察機關2000年-2009年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近年來北京市紀委和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舉報線索以及對“北京市反腐倡廉工作”開展民意調查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歸納職務犯罪發生的行業、領域、類型、人群等特點,分析影響其發生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政策、人文等因素和社會背景,總結其發生發展規律,對北京地區職務犯罪未來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在此基礎上,北京市院于2010年底制作了《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2011年、2012年,北京市院均及時向北京市委提交了當年度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并先后得到了時任北京市委書記劉淇和現任北京市委書記郭金龍的批示重視。
二、年度報告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按照高檢院《意見》要求,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的指導思想是“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法辦案,客觀分析職務犯罪發生發展變化趨勢,深入剖析引發職務犯罪的成因,提出具體有效的防治對策建議,及時報送黨委、人大、政府和紀委、政法委及有關部門,推動形成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合力,為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出積極貢獻。”簡而言之,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提交年度報告的目的是“反映情況、影響決策、爭取支持”。“反映情況”,就是要客觀、準確地反映本地區、現階段職務犯罪的發案情況、特點規律、原因和發展變化趨勢,以及職務犯罪舉報情況、民眾對職務犯罪感知情況、社會輿情動態等,以有利于黨政領導整體把握本地區現階段職務犯罪發展的態勢。“影響決策”,就是要深入研究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體制原因、機制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會管理層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尋求解決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辦法,提出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體制機制改革、政策調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會管理創新等具有全局意義的防治對策,有利于黨政領導以決策方式將檢察機關提出的懲防對策建議轉化為具體的防控措施,推動形成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合力。“爭取支持”,就是要通過對一段時期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的梳理分析,全面審視檢察機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以及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黨政領導更多地理解、重視和支持檢察機關的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更好地實現檢察機關職能作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實際開展年度報告工作中,應注重把握三個結合。
一是偵查和預防相結合。與檢察機關每年提交各級人大審議的工作報告不同,年度報告是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專題報告,要體現專門性,與檢察機關作為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機構的法律定位相一致。因此,實踐中要通過偵查和預防部門“偵防一體”的有效運作,實現檢察機關辦案資源和預防資源有機整合,并通過年度報告的成果來增強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整體效能和綜合效應。
二是總結和預測相結合。與年度工作總結、預防調查報告等不同,年度報告是對職務犯罪發展態勢做出判斷、為領導部署反腐敗工作提供參考的報告,要體現前瞻性,與預防工作的本質相一致。
三是宏觀和微觀相結合。與推動解決工作困難的請示報告不同,年度報告更關注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制度和機制原因提出建章立制的預防對策,并且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來提出反腐敗建議,要體現全局性,與檢察機關促進反腐倡廉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相一致。
三、年度報告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年度報告制度,作為一項開拓性的制度,是指從資料積累、調研分析、制作報告、提交報告到成果轉化的完整落實過程。落實年度報告制度的重點在于制作和提交年度報告,難點在于推動成果轉化和應用。
制作年度報告,是指將資料積累和調研分析過程凝結為具體的報告文本。年度報告的制作質量,直接決定著報告本身的轉化前景和年度報告制度的目的實現。制作年度報告實踐中,預防部門作為年度報告工作的牽頭部門,首先應廣泛收集信息、資料,包括年度職務犯罪總體情況、重點行業和領域職務犯罪發案情況、典型案例、群眾舉報、專項工作情況、反腐敗社情民意情況、相關研究報告等,為撰寫年度報告積累豐富的素材,避免臨時閉門造車。其次,預防部門應在檢察長、主管檢察長的直接領導和具體指導下,主動依托預防工作領導小組的平臺,運用偵防一體化工作機制,積極協調反貪、反瀆、辦公室、研究室、案管處等相關部門,共同成立工作小組,集思廣益,對本轄區、現階段內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相關情況進行深刻地剖析和研究,避免單打獨斗。再者,由于年度報告的本質是“預防調查報告”,因此應力求資料翔實、分析透徹、言之成理、論之有據,行文中層次清楚、語言簡明,必要時可用圖表形式對相關數據予以形象展示,也可對一些專業術語或特別情況以腳注予以說明。具體內容安排上,在總結工作部分要“精”,突出亮點;在分析問題部分要“準”,突出特點;在提出建議部分要“實”,突出重點。并且,由于年度報告是面向地區黨政領導部門報送,因此報告的總體字數一般應控制在6000字以內。年度報告的報送時間,一般應選擇為次年召開“兩會”前和次年紀委會議前。
推動成果轉化應用,是指通過正式向轄區黨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紀委等單位報送年度報告,促使相關反腐敗建議轉化為領導決策和制度、機制改革,更好地為領導決策和區域發展服務。年度報告的最終價值體現為,領導批示精神的貫徹落實和報告所提對策建議的轉化應用,如果僅以獲得領導批示為目的,則背離了年度報告制度的初衷。實踐中,檢察機關對于有關領導針對年度報告的批示、指示、建議和意見,應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聯系,認真予以落實,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必要時,應與相關單位共同開展專題調研,制定落實方案,并做好跟蹤督導,通過年度報告的轉化應用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剛性和嚴肅性。同時,工作中,檢察機關可以依托地區黨委領導下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或借助與紀委、國資委、教委等部門建立的預防職務犯罪網絡,將年度報告所提建議落到實處,切實發揮年度報告制度的積極作用。
四、年度報告制度的落實和保障
年度報告制度的落實,一方面需要各級檢察院切實提高對年度報告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將年度報告作為檢察機關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優化法律監督內容、強化偵查辦案效果、提升預防工作社會影響力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另一方面,需要高檢院和各省級檢察院加強對年度報告工作的指導和規范。2012年初,北京市院在貫徹執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北京地區實際,印發了《關于規范懲治和預防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和《懲治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樣本)》,對全市檢察機關年度報告工作進行規范引導和具體指導。
篇7
在犯罪形式多樣化、犯罪手段復雜化的中國社會,職務犯罪已成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蛀蟲”,橫行于國家機關的機體內,貪污、受賄、腐敗的滋生蔓延,侵蝕著黨和政府的廉潔與公正。為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防止“病毒”擴散,須從源頭下手將犯罪苗頭扼殺于搖籃,未雨綢繆整治風紀,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職務犯罪是一種因職務和權力而產生的,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之中的嚴重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直接影響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阻礙生產力的發展,而且損壞黨和政府的莊嚴形象,影響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和廉潔性,歷來為黨和政府所禁止,為人民群眾所痛恨。隨著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當前,加強職務犯罪預防,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由點開始 切實搞好重點預防
在立體式預防體系中,點是最小單位,將無數點上的預防逐步落實,就會使立體式預防形成眾多的支撐和連結面的基點。
這里所說的點,一是指辦案點,即案發單位;二是指預防工作聯系點。搞好點的預防工作首先是做好個案預防,即結合辦案,在辦案點上采取若干預防性措施,切實做好“三個一”工作:“一案一剖析”,結合查辦案件在案發單位召開案情通報會或案因分析會,分析發案單位的規章制度及監督機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從預防犯罪的角度提出應如何加強防范;“一案一建議”,在剖析的基礎上,向發案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幫助發案單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促使案發單位強化管理,預防同類犯罪及其他犯罪的再發生;“一案一釋法”,結合查辦的案件,到發案單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以案釋法,從而達到教育防范的目的。
其次是做好跟蹤預防工作,在案件辦結后的一個時期內,查看相關工作落實情況,通過跟蹤完善預防措施,切實防范新的犯罪發生。
由點延伸 著力開展條線預防
這里所謂的線,是指一個條線、一個系統。將點上的預防工作延伸到一個條線、一個系統,這是立體式預防的重要內容,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要立足辦案點,著眼治理整條線和系統,努力實現辦一案、教一片、治一線的社會效果。
開展教育預防。不同行業犯罪的發生具有不同的特點,一般都有明顯的行業烙印。同一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其業務工作具有許多共性,因此,開展預防工作,也必然存在很多共同之處。系統內的教育預防可以從通報系統內的典型案例入手,以案釋法,分析犯罪原因,用鮮活的案例教育干部職工從中吸取教訓,遵守法紀。
搞好治理預防。利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問題,舉一反三,對可能出現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部位進行集中整治,及早落實預防措施,堵塞漏洞。通過系統內部全面整治,強化全系統依法管理,對不同行業要進行分類研究,區別對待、靈活應用。同時,要及時總結行業的共性犯罪活動規律,制定行業的預防犯罪措施,促使行業的職務犯罪得到遏制。
由點到面 實行全方位預防
職務犯罪的預防僅僅在點、線上的個案預防、跟蹤預防、教育預防、治理預防是不夠的,還應根據不同層次的對象開展多方面工作,逐級逐層分類指導,實行全方位預防,努力做到打擊犯罪不留死角。
開展宣傳預防打基礎。有關部門應結合辦案,運用各種新聞媒體的力量,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工作。可以通過召開新聞會、發表電視講話、報道法制新聞、舉辦職務犯罪展覽、宣傳典型案例釋法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預防,努力在人們心中筑起一道預防犯罪的堅固堤壩,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開展專項預防保質量。專項預防是針對某一方面或某一階段的突出問題所開展的專門預防工作。如檢察機關結合辦案深入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開展專項預防,構建重大工程職務犯罪預防體系,確保工程質量。
開展同步預防促效果。在重大工程上馬時,對工程招標投標、征地拆遷、簽訂合同、資金管理等經營活動,與有關部門簽訂廉政預防協議,實行跟蹤監督,防止可能發生的職務犯罪,有效地避免“項目上馬,干部下馬”的局面出現。
開展社會預防齊開花。政法機關應廣泛接觸社會,鼓勵公民同各種腐敗行為作斗爭,歡迎群眾舉報,爭取更多干部、群眾支持和參與,形成強大的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力量。同時,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黨政部門反腐敗的總體工作格局之中,并與紀檢、監察、人大等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形成群策群力、齊抓共管,多側面、全方位、全社會預防的良好態勢。
由表及里 實行綜合預防
預防職務犯罪作為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切實解決“少數人團團轉,多數人一旁看”的問題,全民參與形成合力,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使人們不想腐敗、不愿腐敗、不敢腐敗、不能腐敗,為此,必須從制度、機制和法制加以預防。
制度預防。制度預防的根本作用在于規范工作程序,減少工作的隨意性,填補管理上可能出現的各種漏洞,達到事前預防的目的。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些部門和單位疏于管理、制度不嚴、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監督不力,給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鑒于此,應該在重點崗位、關鍵部位、主要環節,如人事任免、物資采購銷售、基建工程管理等管人管錢管物的工作流程中,尋找薄弱環節建章堵漏,消除隱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防止職務犯罪的發生。
機制預防。機制預防是事前預防,旨在通過建立、完善、改進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門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通過內部的、外部的和社會各種方法和手段,從機制上相互制約,滋生的條件和土壤。
在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方面,可以全面推行“兩公開一監督制度”,諸如政府公開招標物資采購制、工程項目招標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政務企務公開制等,增強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從而把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能的行為完全置于職能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之下,增強行政管理或國企管理體系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潔。
篇8
第一條為了預防職務犯罪,推進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有預防職務犯罪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權利。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級別管理為輔。
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專項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預防職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內設部門承擔本行業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檢察、審判、公安、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履行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結合查辦案件,指導和配合發案單位進行個案預防;
(二)結合類案分析,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系統預防;
(三)結合公共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和大型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集中采購等重點項目,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預防;
(四)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偵查職能,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指導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預防工作,開展預防有關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失職行為,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并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招聘、錄用或者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過程中收受禮金或者謀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和政府采購、分配使用資金過程中為個人和單位謀取私利;
(三)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五)利用職權要求有關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擔保;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其他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應當堅持全面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人員進行重點教育。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人員和擬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崗位培訓。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法制教育的內容。鼓勵有關教學、研究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提出改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意見。
各類干部培訓學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監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完善行政管理體制,依法規范行政行為,采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實行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執行行政許可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社保資金和其他資金收支情況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
(四)對市政、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拍賣;
(五)對人事、財政、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加強監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市場建立行賄檔案查詢系統,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司法機關在履行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職權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規范司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范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咨詢,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為其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咨詢服務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并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組成部分,接受群眾評議。
第二十六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督促被建議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
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可以抄送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在接到建議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民通過反映、控告和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務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反映、控告、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受理,并為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制定或者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單位提出批評,并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反映。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答復處理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現嚴重職務違法行為的;
(二)不依法查處或者不依法協助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對涉嫌重大違法的案件不及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不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接受和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的;
(五)接到檢察、司法、監察、審計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擾或者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對舉報人、控告人、反映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致使其遭受打擊報復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九)妨礙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十)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從事監督、檢查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9
第一條為了預防職務犯罪,推進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有預防職務犯罪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權利。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級別管理為輔。
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專項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預防職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內設部門承擔本行業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檢察、審判、公安、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履行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結合查辦案件,指導和配合發案單位進行個案預防;
(二)結合類案分析,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系統預防;
(三)結合公共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和大型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集中采購等重點項目,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預防;
(四)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偵查職能,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指導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預防工作,開展預防有關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失職行為,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并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招聘、錄用或者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過程中收受禮金或者謀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和政府采購、分配使用資金過程中為個人和單位謀取私利;
(三)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五)利用職權要求有關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擔保;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其他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應當堅持全面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人員進行重點教育。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人員和擬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崗位培訓。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法制教育的內容。鼓勵有關教學、研究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提出改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意見。
各類干部培訓學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監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完善行政管理體制,依法規范行政行為,采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實行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執行行政許可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社保資金和其他資金收支情況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
(四)對市政、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拍賣;
(五)對人事、財政、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加強監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市場建立行賄檔案查詢系統,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司法機關在履行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職權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規范司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范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咨詢,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為其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咨詢服務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并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組成部分,接受群眾評議。
第二十六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督促被建議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
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可以抄送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在接到建議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民通過反映、控告和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務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反映、控告、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受理,并為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制定或者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單位提出批評,并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反映。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答復處理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現嚴重職務違法行為的;
(二)不依法查處或者不依法協助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對涉嫌重大違法的案件不及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不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接受和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的;
(五)接到檢察、司法、監察、審計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擾或者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對舉報人、控告人、反映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致使其遭受打擊報復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九)妨礙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十)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從事監督、檢查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10
然而,在通訊電信繁榮發展的背后,腐敗現象在這些部門時有發生,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頻頻出現,嚴重損害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如我院在2002年偵辦了南川市電信局單位受賄160多萬元,局長程馳文受賄50多萬元、保衛科長楊文平伙同他人貪污公款5.5萬元3件大案,這就說明電信部門的貪污賄賂等犯罪行為相當突出,應引起高度重視。
根據辦案實踐,電信行業職務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一、在購買設備器材中受賄行為突出。通訊電信要發展,就需要購進大量的器材設備,在購進上百上千萬的材料業務中,由于缺乏監督機構,電信部門與銷售部門雙方私商議,供貨方以8%到9%的回扣給購貨方單位和私人,這樣就造成單位和私人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嚴重擾亂了市場銷售秩序。
二、設"小金庫",做帳外帳。這些企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嚴重違反財金制度,私設"小金庫"做帳外帳,以為職工謀利作幌子,在購買大量設備中抬高價格,讓銷售方返回扣給單位,存入"小金庫"帳上,然后再合伙私分。如2002年我們在偵辦南川市電信局單位受賄案中,發現該局局長程馳文伙同保衛科長、會計等人共同將單位"小金庫"的公款5.5萬元私分,構成貪污罪。
三、私人得利,國家受損。由于購貨方與售貨方互相串通,中飽私囊,購進質次、價高的設備材料,以次充好,拿取回扣,把權力商品化,為了幾萬元、幾十萬元的小利益,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甚至造成通訊電信工程質量低劣,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損失。
筆者認為,要加強預防,加強監督機制,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一、建立健全物資采購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通訊電信部門可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對單位在購買原材料設備等重大物資過程中,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加強價格監督,比質比價,質量檢驗等方面的監督,不準單位領導個人擅自決定企業的大額度資金運作,防止采購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發生。
二、堅持財金制度,強化資金監管。企業應嚴格執行財金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審計、監察和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屬企業的銀行帳戶進行清理,嚴禁設立兩本帳,堅決取消"小金庫",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