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產核資的審計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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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五條企業清產核資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九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十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二條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四條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三)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八)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所出資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十八條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五)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交辦的企業清產核資組織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四)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三)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四)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復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三十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核和資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后,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清產核資中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四十條企業對清產核資中反映出的各項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應當建立健全不良資產管理機制,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明。
第四十三條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工作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篇2
2003年11月,國務院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條(一)的通知》(國資廳評價[2003]53號)。通知規定:
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應納入中央企業清產核資范圍,由中央企業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統一組織。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清產核資的專項財務審計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并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股份制企業應當在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由企業出具董事值勤 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的相關決議報國資委,其中控股企業需經國資委核準后可以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于股份制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工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占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債轉股企業開憎愛分明清產核資,對清查出的債轉股前資產損失,經審核同意后可以核減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于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制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企業可以繼續收集相關證據,在1年內重新申報1次;若企業繼續收集相關證據有一定的困難,經批準也可以將這部分資產損失轉為“按《企業會計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因違法、違紀(如偷漏稅、走私)等行為而被有關國家權力機構對相關財產進行罰沒處理的資產一律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而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資不抵債的企業,按照《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58號)有關規定,也應納入此次中央企業的清產核資范圍。對于這部分企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清產核資報表中暫作為沖減未分配利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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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回復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 國稅函[2003]1239號)中,統一了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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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針對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稅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作了解答。
免、抵、退稅辦法中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按公式:銷項稅額=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出口企業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成的,可從成本科目中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即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生產型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出口貨物后,企業集團(或總廠)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證明》,由成員企業(或分廠)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通知對許多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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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兩個密集型”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5號)。“兩個密集型”即指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這條優惠政策時,其所生產的主導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制定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0年頒布)范圍,且上述主導產品的當年銷售收入,應超過企業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的50%。對主導產品當年銷售收入沒有超過全年銷售收入50%的年度,該年度不得享受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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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1日,國務院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國資廳評價[2003]53號)。通知規定:
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應納入中央企業清產核資范圍,由中央企業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統一組織。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清產核資的專項財務審計工作可由中央企業委托國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也可由中央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并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股份制企業應當在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由企業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的相關決議報國資委,其中控股企業需經國資委核準后可以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于股份制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式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中,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債轉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對清查出的債轉股前資產損失,經審核同意后可以核減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于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制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企業可以繼續收集相關證據,在1年內重新申報1次;若企業繼續收集相關證據有一定的困難,經批準也可以將這部分資產損失轉為“按《企業會計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因違法、違紀(如偷漏稅、走私)等行為而被有關國家權力機構對相關財產進行罰沒處理的資產一律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而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資不抵債的企業,按照《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58號)有關規定,也應納入此次中央企業的清產核資范圍。對于這部分企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清產核資報表中暫作為沖減未分配利潤處理。
2003年11月4日,財政部會計司了關于印發《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31號)。此通知的目的是促進企業嚴格遵循《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舊制度轉換的銜接工作。
就新舊制度銜接時企業的調賬工作,通知規定:企業應當分別按照原制度,即《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清查損失和按照新制度,即《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預計損失,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設置“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及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通知還對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的會計處理、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的會計處理和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銜接作了詳細規定。
對于執行新制度后企業的賬目,應在核實資產的基礎上,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對具體各個科目的沿用和會計報表的調整,通知也作了說明。
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的調賬處理,應比照本通知中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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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企業內審人員要密切關注改制企業的清產核資業務審計,防止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出現舞弊,在審計時應關注以下問題:⑴改制方案是否經過批準;⑵審查清產核資中介機構的資質,視其有無合法資質;⑶關注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及公允性;⑷通過審計,防止改制企業突擊采購、亂投資、亂發錢物、私分轉移國有資產,維護改制企業資產的真實、完整;⑸防止中介機構與企業串通舞弊;⑹關注核銷的資產,短少的資產要追查原因,核銷應經國資委批準。問題嚴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二)資產評估時關注的問題
企業內審人員同時還應注意資產評估各環節的工作,以防出現低估國有資產的行為。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產權的持有,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審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時應注意:⑴審查所聘請中介機構的資質;⑵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⑶評估的方法是否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⑷是否有政府參與操作的行為;⑸評估結果的合理性、正確性;⑹有無任意壓低國有資產的行為;⑺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⑻評估后的賬項調整是否正確。
(三)改制企業產權轉讓時應關注的問題
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家經濟結構的布局和戰略性調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和其他各方的權益。審查時應關注以下問題:
1、產權轉讓的方式不規范。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協議轉讓是指買賣雙方在成交前就知道對方開價并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最后達成買賣雙方產權轉讓的出售方式,這種出售方式屬于定向出售。競價拍賣是賣方將企業產權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唯一考慮的是價格。招標出售指將企業產權賣給向賣主提出最好條件的買主,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必須從社會和經濟方面提供今后使用者購買產權的一定條件(如保證職工就業,不改變企業經營范圍等)。審計人員應確保企業產權轉讓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違規行為。
2、產權交易的地點不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也就是說產權交易必須全部進場。
過去,一些產權在交易過程中,因沒有嚴格的規定,場外交易時有發生,暗箱操作難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途徑之一。場外交易的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場外交易不公開、不透明,在轉讓過程中容易出現暗箱操作,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逃避銀行債務,侵犯職工權益等問題;二是場外交易在轉讓過程中協議定價,沒有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缺乏判斷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客觀依據;三是大量場外交易,還容易產生地域、行業等人為分割,不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四是缺乏統一的市場監督和制約機制,出現以多種方式侵蝕國有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國資委、財政部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場外交易;嚴禁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國有產權。
篇4
受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教育部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專家組對部屬各高校上報的《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自查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現就各高校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共性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供各高校在推進下一階段工作中參考,盡快全面完成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任務。
建議1 關于當前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的主要任務
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按照2005年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和2006年11月教育部召開的推進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視頻會議的精神,部屬各高校應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函[2005]2號)的要求盡快完成下列主要工作任務:
1、全面清理學校所投資的全部企業,弄清各校所有企業的基本情況。
2、清理并分析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已經或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以及企業經營風險可能對學校產生的影響,并制定應對和處置風險的措施及預案。
3、制定學校存續企業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堅持產學研緊密結合和與社會相結合兩條重要原則,將高校產業工作引導到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適合本校特點的文化產業這一方向上來,堅決退出與本校科技成果轉化、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無關的一般商貿型企業,以及長期虧損、投資無回報、經濟和法律風險較大的企業。
4、對學校所投資企業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摸清家底,界定產權,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體制和機制。
5、設立國有獨資性質的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將擬保留的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從學校事業法人單位剝離出來,全部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建立學校與企業之間的“防火墻”;建立健全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對學校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新型的高校產業管理體制。
6、學校以“提高高校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運營質量”為目的,制定對經營性資產整合重組、對全資企業改革改制的具體方案并付諸實施,全面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快高校企業的社會化進程。
7、建章立制,嚴格管理學校的投資行為,規范學校的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體制和機制。
建議2 關于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的問題
各高校以往在投資辦企業過程中,出資人名目繁多,出資形式多樣,學校對所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薄弱,企業經營風險情況不明,部分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已造成學校經濟損失。長期以來,高校對所投資企業普遍沒有進行過全面、深入的清理,因此,全面深入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的情況,是本次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在推進產業規范化建設中,已對運營中的科技企業進行了清理,而沒有深入清理歷史上曾經設立的而目前狀況不明的企業、后勤等非科技企業,以及學校所屬的二級法人如基金會、工會、附屬醫院和附屬中學等所投資的企業。
建議各高校切實全面、深入清理本校投資的所有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于因客觀原因近期難以清理清楚的企業,一定要落實校內單位和專人負責繼續追溯清理。在清理企業工作中,要特別關注企業創辦時學校的出資形式、驗資報告以及可能存在的經濟法律風險和關聯學校的責任。部分高校企業數量較多、經營性資產規模較大,特別是多校合并的高校,全面清理學校所投資企業的難度較大,有關高校應高度重視,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開展廣泛深入的動員工作,不僅要動員到企業,還要動員到院系所、部處以及學校管理的獨立法人單位,闡明企業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落實清理工作的措施和責任,建立企業清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建議各高校將資產產權關系歸屬本校的全部所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清理清楚;對于學校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所投資的二級控股企業也需要清理到。
建議3 關于清理高校全資和控股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清理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經濟、法律風險,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的債務風險及或有債務風險,可能直接造成學校的經濟損失并有損學校的聲譽;學校直接投資的控股企業的債務風險及或有債務風險,將直接導致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流失,如果其債務及或有債務的決策程序不完善、產權不清晰,有可能給學校造成經濟上或聲譽上的損失。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對所投資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訴訟和企業從事的高風險業務清理不深入,尤其對于這些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尚未完善,對于債務的風險及或有債務的風險沒有充分評估,甚至有的企業債務已逾期很長時間,但相關高校仍未充分認識其風險的客觀存在。
建議有關高校對于企業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及或有負債,特別是數額較大的,要逐筆審查其風險并分析其可能對學校產生的影響,制定預案,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對于學校借給企業的款項,要限期收回;對于已經造成的損失,數額較大的要及時向教育部報告。
建議4 關于學校擬存續企業的處置方案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擬保留的企業數量過多,有些規模很小的全資企業仍準備保留改制;部分高校對于存續企業至今沒有明確的處置方案;撤并企業的措施沒有到位,力度不夠。為此建議:
1、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2條和第15條的精神,對于不是以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為目的而創辦的學校企業,不具備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的學校企業,以及長期虧損、投資無回報、經濟和法律風險較大的企業,要堅決予以撤并或退出。
2、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0條的精神,要堅決破除院系辦企業、院系管企業的觀念,強化學校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和處置的職能及權力,處理好學校與院系的利益關系。對于經營狀況較好、對學科建設作用較大,但資產規模較小的原院系所辦全資企業要進行整合重組后改制并劃轉到學校資產公司;對于經營狀況不佳,經營業績平平的企業則堅決予以撤銷。
3、對于虧損嚴重、扭虧無望、債務沉重的全資企業,學校要組成專門班子進駐企業,控制企業現金流,研究解決方案,妥善處理債務,盡最大努力減少學校直接資金損失。
4、對于學校的全資企業,要貫徹“非改即撤”的原則。建議各高校盡快制定全資企業的改制計劃和方案,并將沒有明確可行改制方案的全資企業,列入撤銷或退出的范圍。
建議5 關于高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的一些問題
教育部《指導意見》第5條要求高校對所投資企業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其目的是為了摸清家底,明晰產權,各高校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所投資的全部企業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
我們注意到,已開展企業清產核資的高校,普遍沒有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工作,特別是非科技企業以及暫未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的企業,大部分未開展清產核資,從而嚴重影響到學校開展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的質量和進度,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應嚴格按照清產核資的要求,對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逐一盤點清查,界定各項資產產權,理順企業資產歸屬關系,核實學校對所投資企業國有資本和國有資產總量。
2、考慮到學校參股企業要獲得開展清產核資的股東會決議的難度較大,因此可以采信相關公司上一年度的決算審計報告;如中介機構對學校參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權益有異議,學校可以依據《公司法》對異議部分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3、學校用于教學、科研的資產(如校舍、科研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學校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賓館、招待所等),屬于學校的非經營性資產,不能作為學校對企業的投資,已實施投資的應在清產核資時剝離回學校;企業在學校校園內投資建設學生宿舍、賓館、招待所等設施,產權理應歸屬學校,應由學校與企業簽訂規范的合作協議,例如采用BOT等方式,明確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批準,學校擁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變性,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
4、各高校在組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要高度重視對企業賬外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清查,特別要重視對賬外投資的清查,以保全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
5、對于擬撤銷的高校企業,也應開展清產核資,清算工作完成后,須辦理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建議6 關于設立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個別高校的“資產經營公司”是在新的《公司法》實施前組建的,由學校和學校的一個全資企業作為兩個股東出資設立。以這種方式設立的資產經營公司是不規范的,應盡快按照新的《公司法》規范改制為學校法人獨資的有限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明晰的產權關系。
此外,部分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尚需進一步完善:
1、各高校應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5條的要求,設立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權利的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該機構人數不宜過多,以5―7人為宜。根據各校情況,可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常務副職擔任主任,成員由學校分管干部工作、財務資產工作、科研和產業工作的校領導,以及資產經營公司的董事長組成。這個機構應當成為代表學校“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決策機構和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權力機構。
2、建議學校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由5~7名熟悉經濟工作、具有企業經營決策能力的成員組成。除資產經營公司主要負責人外,公司董事會成員與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成員一般不宜交叉任職。學校應確保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法》規定,行使企業經營決策的相應職權。
3、學校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成員一般由學校資產、財務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負責人和資產經營公司的職工代表兼任,切實行使《公司法》賦予的對公司經營行為、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監督職權。
4、對于暫不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校,要落實學校經營性資產的主管責任人,明確校內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
建議7 關于經營性資產劃轉中的一些問題
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4條、第6條的要求和2006年11月份視頻工作會議的精神,各高校應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建立起學校與企業間的“防火墻”,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的經營性資產劃轉工作進度滯后,資產劃轉比例不大,一些高校至今尚未開始辦理劃轉手續;大部分劃轉企業沒有辦理產權變動登記,也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資人的變更登記。這些企業雖然劃轉了資產,但沒有改變學校作為出資人的法律地位,達不到設立資產經營公司建立“防火墻”的目的。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要依據國務院國資委對清產核資結果確認的文件,辦理資產劃轉的增減調帳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2、尚未設立資產公司的高校,為加快工作進度,可以按照教育部《指導意見》第6條的精神,先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一個產權明晰、管理規范的全資企業中,然后將該全資企業依法改制為學校法人獨資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者分步實施。
3、擬保留的學校全資企業,應取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可先辦理資產劃轉,再進行整合改制,不必等待改制完成后再辦理劃轉。
4、已辦理資產劃轉的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檢查企業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出資人登記手續。
5、由于特殊原因,今年內不能辦理資產劃轉的學校全資企業,有關高校要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限制這些企業的對外投資和經營活動,確保這些企業不會產生新的經濟風險。
建議8 關于學校財務部門對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的問題
由于高校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部分高校財務部門沒有對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在有關部門制訂出臺對高校經營性資產核算的新規定之前,專家組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已經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校辦企業投資,財務部門應在“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中進行核算,不能在往來科目中長期掛帳;學校投資的全資企業,“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借方余額應與所投資企業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中學校投資超過注冊資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2、各高校應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3、學校已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變更時,學校財務部門應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相應調整。
4、學校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資產經營公司增加投資,資產經營公司應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建議9 關于高校企業占用國有資產,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出資人管理國有資產的重要依據,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客觀需要,也是適應企業股權多元化、強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均應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我們注意到,部屬高校中有不少高校企業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部分高校沒有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建議各高校應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學校所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建議10 關于全資企業改制中的一些問題
高校全資企業改制,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通過改制實現高校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引進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各類人才和先進的管理方法,提高高校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運營質量;二是通過改制,建立健全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管理、決策的機制,有效規避學校和企業運營的風險。專家組建議:
1、全資企業數量較多的高校,應在學校主持下,對全資企業進行整合重組后改制,盡量減少改制企業的數量,否則難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企業改制的任務。從事一般商業性經營活動的學校全資企業,以及資產規模很小、難以整合的全資科技企業,應盡量進行關停并轉,一般不再進行改制。
2、高校全資企業應盡量引入社會企業參與改制,加快高校企業的社會化進程,切實轉換高校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除個別特殊行業的企業和資產經營公司外,學校一般不要將全資企業改制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3、學校在制定全資企業改制方案時,要切實把握四項原則:企業的發展方向和主營業務要明確,符合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條的要求;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本金要落實,與企業的主營業務相匹配;企業的管理和技術骨干要落實,能夠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企業近期(3~5年)的盈利目標要落實,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制。
4、高校企業改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學校或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組織和主持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在全資企業改制中,學校應按照教育部《指導意見》第17條的精神,注意妥善安置好改制企業富余的學校事業編制人員;改制企業應盡最大努力安置所在企業中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確保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確保學校的穩定。
6、學校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必須納入改制的范圍。其產權的界定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文件,以及是否由學校投資進行。
建議11 關于高校撤并企業和從公司制企業中退出股權的處理
我們注意到,各高校對擬撤銷和退出的企業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夠有力,實質性的撤銷和退出進度遲緩。為加快撤并進度,建議如下:
1、對于列入撤銷清算范圍的企業,學校應督促其盡快做出停業決議,并立即停業,不再開展新的業務;立即成立清算組,進入清算程序;有效控制企業印鑒、執照和財務;盡快注銷稅務登記并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手續。
2、學校應制訂專門的管理辦法,規范學校企業的撤銷、清算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學校應成立企業清算組處理撤銷企業的有關經濟、法律問題,盡量規避學校在撤銷清算企業時承擔的經濟和法律風險。企業撤銷、清算完成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撤銷審批和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
3、學校出讓企業國有股權,必須依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報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通過產權交易所掛牌公開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建議12 關于取消企業冠用校名的問題
目前,還有相當多高校企業冠用高校校名全稱。各高校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4條的規定,加大清理整頓的工作力度。建議如下:
1、除了教育部許可使用校名的企業,以及由學校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法人的機構(如出版社、建筑設計院等)仍可冠用學校校名外,其他企業包括學校全資企業,不論今年內是否完成改制,應一律取消冠用校名。
2、冠用校名的公司制企業,應于今年內向公司股東會提出取消企業名稱中冠用校名的議案,并努力做好其他股東的工作;以校名作價出資占有企業股權的,或企業設立時學校與合作方有協議約定可以冠用校名的,應由學校向股東會提出取消冠用校名的建議,學校可以減持這部分股權,或者使用其他無形資產彌補這部分出資,取得合作方的諒解和支持,促成股東會盡快通過關于企業取消冠用校名的決議。
3、對于其他經濟性質、與學校有關的企業冠用校名的,學校應責成與學校有關的當事人,積極爭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取消冠用校名。
建議13 關于校級領導在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兼職的問題
各高校《自查報告》載明,仍有一批校級領導在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兼職,且一般兼任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要職。經審查,多數校級領導的兼職行為,不符合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3條的規定,專家組建議:
1、在企業兼職的高校校級領導,凡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應于今年內辭去在企業的兼職。高校校級領導兼任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辭職時應接受企業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個別校級領導因特殊原因必須在企業兼職的,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報請教育部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后,方可在企業任職。
3、校級領導在企業兼職的履職情況,應由學校干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進行監督考核,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核。
建議14 關于學校建立、健全對產業活動和投資行為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為加強高校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19~24條和第27~30條的規定,建議各高校根據本校產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下列基本制度: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哪些資產可以投資,哪些資產不可以投資;明確對外投資的投資方向;明確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權限和手續;明確對外投資決策的校內審批權限和程序;明確對外投資的校內關系(學校或資產經營公司與院系所、技術完成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等);明確學校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學校各相關管理部門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明確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主體;明確國有股權處置的審批權限、程序和手續;明確投資決策的責任追究制度等。
2、學校向所投資企業派出干部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向哪些企業派出管理干部;明確學校的哪些人員不能在企業任職;明確干部遴選、考察、委派的程序;明確重大事項的報告制度;明確派出人員廉潔從業的要求;明確派出人員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3、學校對在企業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選派事業編制人員到企業工作的原則;明確事業編制人員雙向流動機制及人事審批手續;明確薪酬關系和社保關系;明確職務、職稱評聘條件和關系等。
4、學校對產業和經營性活動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學校與所投資企業在科研合作中,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明確所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冠用校名;明確學校不得為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融資活動提供擔保;明確學校對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投資、融資活動的監控制度等。
建議15 關于資產經營公司建立和完善對學校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制度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設立后,應加強對學校所投資企業的監管,確保學校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圍繞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資產經營公司應建立和完善下列基本的管理制度:
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條例。
2、重大經營決策審批權限和程序,內容包括:投資、擔保、借貸款、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等。
3、公司干部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干部管理的范圍、任免權限和程序、對干部的考察考核制度及獎懲辦法等。
4、派出董事、監事的管理辦法以及董事、監事對任職企業行使經營決策權限的規定。
5、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政策和合并會計報表制度。
6、公司以及對公司對所投資企業的預算管理制度。
7、公司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
8、審計監督制度,包括內部審計制度。
篇5
*****有限公司(注:被托管企業產權人)
鑒于:
1、*****公司(注:被托管企業)因財務狀況不佳需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對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同時對職工予以妥善安置;
2、*****公司(注:被托管企業)停止生產經營后,留守人員在處理資產和債權債務時需*****公司(注:被托管企業產權人)予以組織、協調和監督;
3、*****公司(注:被托管企業產權人)擬將其所負的前項職責委托*****有限公司企業托管部代為履行。
*****公司(注:被托管企業產權人)與*****有限公司企業托管部就*****公司(注:被托管企業)托管有關事宜,根據《*****有限公司關于停業企業托管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協議雙方
1.1委托方:*****公司(注:被托管企業產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1.2受托方:*****有限公司企業托管部(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負責人:
第二條 托管標的
2.1 *****公司(注:被托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系甲方于 年月日開辦的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
2.2 企業停止生產經營后,其留守人員負責處理資產、債權債務和安置職工,但須在乙方組織、協調和監督之下進行;
2.3 托管期間,企業產權隸屬關系、資產、債權、債務的法定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不變;
2.4 截至 年月日,企業總資產為人民幣 萬元、總負債為人民幣 萬元、所有者權益為人民幣萬元;職工人數為人,其中離退休人員 人。
第三條 托管權利義務
3.1 甲方權利義務
A、負責辦理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的有關手續;
B、負責就企業托管之行為取得有關部門批準;
C、督促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財務報表及職工清冊,委托審計機構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D、組織成立企業留守工作組;
篇6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無聲”為你整理了這篇街道經管站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20年以來,在街辦黨委政府及區農業農村局農經站領導下,我站結合實際立足本職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按時按質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緊緊圍繞經管工作的重點,積極推進我辦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現將2020年工作總結及2021年工作計劃匯報如下:
一、2020年工作總結
(1)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嚴格規范村級報賬程序。村級財務報賬嚴格照《關于規范文昌街辦村級財務制度的通知》56號文件要求, 落實先審核后撥付原則,所有入賬的支出原始單據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字,注明支出用途,大筆開支單據必須嚴格按照“三資”流程。 對資金支出范圍、數額進行嚴格審核,對原始憑證真實、有效、合法性嚴格把關,對手續不齊全,未經審核審批的開支堅決不予列支。建立健全收支兩條線,所有村級收入必須及時入村級財政專戶,嚴禁以支代收,杜絕村級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等現象發生。目前6個村居已實行財務電算化管理,每月6個村居的賬務收支都進行掃描上傳并錄入“三資”系統平臺,做到月結月清。對非生產性開支做到年初預算,實行限額控制,超支部分堅決不予入賬。同時在嚴格執行村級財務制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監督職責,強化財務公開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2)加強農民減負政策,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嚴格監督涉農單位收費行為,全面落實惠民惠農政策,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2020 年街辦爭取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2個,累計資金9萬元(其中瑤坪一組泥土路面及下水管網硬化改造4萬,勤光三組安裝路燈道路5萬),目前已全部竣工。
(3)大力爭取上級資金,加大對村級基礎設施建設。2020年以來為落實市委、市政府“三城同創”、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要求,先后爭取上級幫創單位資金約130萬元,本級財政投入資金約1500萬元。同時以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為契機,因地制宜投入人力、財力,美化提升村容村貌,促進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全面提升,推動村莊環境從干凈整潔向美麗宜居轉變。
(4)扎實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目前我站已做好6個村居的清產核資和組織成員錄入工作,完成了6個村居產權制度改革及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成立。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3691戶,共計12343人,并按照上級工作安排部署,認真對照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驗收標準,整理好所有資料裝訂成冊,以便存檔。財政撥入專項經費6萬元用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確保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有序推進。
(5)加強村級財務審計,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監督職責。今年是村“兩委”換屆選舉年,為確保村級組織換屆順利進行,根據臨川區農村集體“三資”監管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通知》(臨農三資發[2020]3號)精神,按照“先審計后換屆”要求。我站對6個村居任期經濟責任安排了審計,審計資金約617萬元,并按上級要求及時將村“兩委”換屆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上墻公布。
二、2021年工作計劃
(1)加強村級財務監管,嚴格執行農村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推進農村財務管理及監督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積極化解村級不良債務, 鎖定村級債權債務總額,并逐步健全村級財務監測體系。
(2)加強農村重點財務管理的監管,對農村公益事業、新農村建設、扶貧、工程項目等支出額度的財務收支監控力度,嚴把報賬程序。
(3)加大宣傳落實農民減負方面的政策,規范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健全村級財富積累機制,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4)強化村組財務審計,嚴格履行監督職能。
(5)加強理論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為做好各項農經工作,繼續加強理論學習,積極向區農經局咨詢學習,提高在實際工作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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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由“中國現代會計之父”潘序倫先生于1927年創辦于上海,是中國最早成立和最具影響力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經過百年積淀,立信已成為國內會計領域享有盛譽的民族品牌,并于2010年12月正式改制成為本土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的會計師事務所。2012年,立信全年業務收入17.74億元,經由立信審計的國內上市公司數量達到292家,是50家證券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市公司戶數最多的會計師事務所。立信在業務規模、執業質量和社會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國內領先的地位,這與立信的品牌建設是息息相關的。結合立信百年發展歷程,筆者認為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從如下幾個發面入手,打造屬于自己的品牌,提升事務所的核心競爭力。
第一,注重誠信建設。誠信是會計師事務所長遠發展的基石,也是會計師事務所順利開展各項工作的前提。客戶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除了考慮事務所的規模和業務能力等顯性指標,更重要的是考慮事務所的聲譽和誠信。會計師事務所要將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將提高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可信賴程度作為對外服務的宗旨,將誠信作為經營理念深入灌輸到每個員工的心里。事務所的全體員工都要以身作則,認可和配合誠信文化的建設,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貪多、不貪大,更不以犧牲事務所的信譽為代價。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正是因為繼承和發揚了潘序倫先生倡導的“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處事、信以待人”的準則,才能鑄造出百年誠信品牌。
第二,提高服務質量。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具有良好的業務能力和優秀的服務質量,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取競爭優勢,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所以,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將質量視為事務所品牌的“內核”,秉承嚴謹的執業精神,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不馬虎、不徇私、不投機取巧、不抱僥幸心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以滿足法律法規、行業協會以及客戶對服務質量的相關要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近百年的成長過程中,始終堅持質量第一,以質量求聲譽,以質量求發展,以質量為根本,以統一的審計技術標準和專業方法為客戶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使立信成為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優秀代表和著名品牌。
第三,拓寬服務范圍。資本市場時代也是信息資源時代,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群在逐步擴大,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甚至不同性質的客戶都有審計需求。會計師事務所要適應不同客戶提出的不同需求,既要有能力承接審計、注冊資金驗證、涉稅鑒證、經濟責任審計、清產核資、房地產與資產評估等基本的審計業務,又要有能力承接各種高端需求、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以及特殊領域的非審計業務。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知名的企業、跨國集團,通過聘請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審計業務或財務顧問,以提升自身的企業形象;國內知名的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國內公司,也大多聘請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做年報審計;國內大公司包括相當一部分在滬、深證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聘請國內有名氣的大會計師事務所做審計。審計業務市場自然而然形成了一個分層次的業務范圍,跨國審計業務在不斷擴展。在此環境下,會計師事務所要立足于為全球客戶提供便捷服務,在擴大業務范圍的同時也要擴展業務服務區域,開展國際業務,提升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在國際上的影響力,為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助力。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從單一會計師事務所發展到擁有近30家分支機構,客戶遍及全國乃至境外的立信BDO集團,就是一個不斷拓寬業務范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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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 后,外資和民營企業將會有一個較大,混合經濟的成份會增加,資本市場、資金市場、產權市場會更加開放,出現企業產權的多元化,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資產經營委托聯系的多樣化,經營者報酬以現金股份等形式多樣化,經濟資源的流動組合的市場化等情況。為防止腐敗和舞弊,提高經濟效益,維護體制轉型過程的經濟秩序,強化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就要加強審計監督,同時要改變計劃經濟模式下企業審計單純查處財務收支中的違法違紀的傾向,將審計的重點放在大型骨干國有企業的經常性審計監督和對重大突出問題的專項審計監督。審計的對象和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國有企業審計的國際慣例
國際最高審計組織利馬宣言指出“公共資金的管理意味著一種委托關系,因此,有公共財務管理就一定要有審計”。東京宣言指出“隨著公共部門活動和政府為追求發展所用開支的增加,隨著公共企業的發展和地方行政當局自主權的擴大以及某些國家私有化趨勢的加劇,公共責任制的特性、范圍和廣度現在已擴大到更廣的領域”。不同國家的經濟制度和情況盡管不同,但隨著政府為追求經濟發展進行大量投資和公營企業活動的不斷增長,政府更加重視對公營企業的管理,為提高經營效益,其中一個有效的辦法是在明確公營企業與政府投資者的經濟責任、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和績效目標的基礎上,對公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經營績效進行定期審計監督,審查企業的財務報表,檢查會計和績效標準及法紀的執行情況,評價受托經管公共財產的經濟、效率和效果,以促使公營部門的財務信息和全面經濟責任得到改進。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我國國有企業制度將與國際上的公營企業制度接軌,進一步明確國家對企業以投入資本額為限的財產責任和企業對獨立支配的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完善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和法人財產運營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從過去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向對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的監督轉變,客觀上要求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政府審計要站在國家出資者的角度,加強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濟責任的全面審計監督。另一方面社會審計組織面向社會公眾以獨立審計的角度鑒證、監督所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公允、合法、一致性。
三、對策
(一)改進企業審計方法國有企業占有、利用國家有限的資源,在進行經營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財經法規,以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和國家權益,更為重要的還要看其對資產經營的有效性,這都是企業經營者及法人代表應承擔的經營責任。當前,我國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偷漏截留國家稅收利潤等違紀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有些企業甚至瀕臨破產,而經營眷卻不承擔經濟責任,有的還易地升官。這與缺乏經濟責任觀念和對經濟責任的有效監督有很大的關系。這就要求政府審計在監督企業財務收支合法性、合規性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審計監督,以促使其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增加資本積累。
要加強對企業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一是結合推行資產經營責任制,使經濟責任人格化,明確企業法人代表及主要經營者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經營責任,改變以往集體負責,實質人人都不愿負責的模糊責任虛置狀態。明確審計的對象是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法人代表的經濟責任,并在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予以明確,通過定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形成制度,以加強責任監督,增強責任觀念。二是明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及審計監督的。國有資產包含國家對國有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以及投資收益形成或經依法認定取得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和其它國有財產。在財務報告中具體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末分配利潤等。國有資產保值是指企業在考核期內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等于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如果期末額小于期初額,實質就是蝕本。國有資產增值是指企業在考核期內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大于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評價保值增值的狀況及實現的途徑和潛力,還應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指標;凈資產收益率(稅后凈利除以所有者權益);總資產報酬率(稅后凈利加利息支出除以資產總額);成本費用率(利潤總額除以成本費用總額)以及資本結構指標;產權負債比率(負債總額除以所有者權益)。
審計資產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時,首先要通過財務審計審查企業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是否真實。其次,在財務報告反映信息真實性的基礎上,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和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指標,并同近期財政部通知的“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指標”以及授權監督機構批準的考核標準相對照,確認企業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情況,作出評價,提出建議,同時對企業法人代表的經營業績作出評價,并寫進審計報告,以解脫或明確企業法人代表的經濟責任,作為確定其年薪、升降、留任和獎懲的依據。再次,增加審計產權責任的內容,國家審計機關當前對企業審計的重點應放在摸清家底,清產核資,強化對企業產權改革的審計監督,以明晰企業產權關系,促使企業政企分開,促進產權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核實企業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評價企業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狀況;繼續加強對企業遵守財經法規情況的審計,突出對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數額較多、虧損較大和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企業的審計監督,檢查有無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邊續兩年虧損或虛盈實虧而虧損額繼續增加的問題和股權轉讓、資產處置、對外投資中的不公平交易隱藏的腐敗和瀆職問題,及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二)加強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再監督隨著產權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客觀要求社會審計獨立、公正地審計、鑒證企業財務報表,需要全面推行注冊會計師對所有企業財務報表審計,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為投資人、債權人服務;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系列服務。
由于我國從計劃轉向市場經濟的經濟轉軌時期較短,事務所缺乏長期觀念,短期經濟利益的驅動促使違背職業道德和原則,中介機構數量繁多,同業惡性競爭,再加上轉制后,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未發揮有效的權力制衡作用,存在“內部人控制”,企業總經理等負責人可能要求事務所欺騙股東,偷漏稅收,審計僅是為應付行政法規的例行要求,審計委托和付費者不是股東,而是企業經營者,拿誰的錢,按誰的意愿辦事。委托業務本身缺乏強制真實性的內在動機。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存在混亂、作假。在目前的經濟轉軌、企業轉制過渡階段,客觀上需要具有高度獨立性、權威性、專業性并和被審計企業無收費利益關系的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織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和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作假違紀問題,到委托企業進行審計調查。代表國家行使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再監督,提高社會審計的質量,維護國家及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結合企業改制的新問題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隨著投資形式的多樣化,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分配形式的多樣化,企業資金流轉的環節多,資金關系復雜,財務管理的漏洞多,控制的難度加大,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會跟不上,出現傾向性的問題,如多環節、多渠道投資轉移國有資產,截留私分資產收益,利用企業資金炒股,私分收益,虛假上市,私分炒買原始股,低價出售轉移國有產權及資產,幕后交易損公肥私,企業負責人弄虛作假,騙取效益年薪或股票期權,貪污、挪用國有資金等問題。為防止腐敗,加強對企業產權代表和經營者的個人經營行為的監督,就要加強財經法紀的專項審計。為及時調控宏觀經濟,及時發現企業的新問題,提出對策,也要有針對性地對傾向性的問題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正確處理經濟責任審計與傳統財務審計的關系保值增值責任審計是在傳統財務審計基礎上的擴展和審計目標的深化,需要正確處理以下幾種關系:
一是合法性審計與真實性審計相結合。市場經濟下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資金來源渠道的多樣化要求財務信息滿足社會公眾決策的多方面需要,首先考慮的是真實性。但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必須建立在符合統一的財經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因此,當前審計的重點是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要在過去重點對財務收支和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國外的機輔助審計,抽樣審計、性復核、函證查詢、抽盤存貨、倒軋銷貨成本等審計,加強對存量資產的盤存審計和長期投資和投資收益、股權變動等方面的審計。
二是財務審計與效績審計相結合。
按照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要求,一方面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自主經營;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對國家投入的資源充分利用,高度重視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把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使資金不斷增值。績效審計主要檢查資源利用的經濟性,即節約資源;效率性,即以較少的投入得到較大的產出;效果性,即把使用價值達到預期的經營目標和政府核定的績效指標。所以,對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的監督和經營者業績的評價最終要落實到績效審計上。績效審計只有在通過財務審計核實信息的基礎上才能有效進行,否則會出現虛盈實虧、假數虛算的不良現象,這都依賴于財務審計。目前,需確定績效審計準則和標準,審計部門事前要參與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責任指標及考核方法的確定,事中結合資產經營監督機構批準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在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中增加對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審計評價的內容。在具體審計項目別要重視對成本審計,以及實物和股權投資的效益審計,以經營成本和投資成本為龍頭,投入產出和成本效益分析做好資產經營績效審計。事后出具權威性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是財務審計與內控制度審計相結合。
推行資產經營責任制后,圍繞資產增值的經營目標,企業管理將以資金管理和成本管理為中心,更加重視財務控制。企業內控制度是一個完整的財務控制體系,是企業管理的基礎。審計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審計時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試和評價,確定重點審計范圍并幫助被審企業完善內控制度,加強資金等方面的管理,做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工作,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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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中發現的問題
(一)采購環節 自我評價中發現如下問題:存在預算外支付款項的現象。檢查發現:發生的個別支付款項未列入資金預算;采購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物資部門未制定貨款支付管理辦法,未制定退貨貨款回收等退貨管理制度,容易導致財務人員隨意支付資金;部分采購方案未經領導審批、20萬元以上的密封報價未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違反低價定標、違反確定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等。
(二)倉儲環節 自我評價中發現如下問題:一是盤點制度不完善。檢查發現:未發現X礦(A煤礦企業的一個礦)的盤點報告、盤點記錄、每次盤點的盤點計劃及成立的盤點小組。該礦《物資盤點制度》中表明,“對于所有的物資都是進行定期盤點,一般定為季度、半年、年終。但盤點制度沒有明確物資盤點的范圍、盤點計劃的制定、盤點小組的成立和職責等。二是X礦入庫單顯示部分物資計劃單價與實際采購單價差異較大。三是物資存在嚴重超物資儲備資金定額的問題。檢查發現:物資存在嚴重超物資儲備資金定額的問題,比如2010年10月,木材超定額儲備200萬元,專用工具超定額儲備310萬元,配件超定額儲備407萬元。四是存在大量不良資產的現象。X礦提供的內部審計報告顯示該礦存在不良資產7億元,其中債權占16%,均是五年以上的壞帳;固定資產占78%,一部分固定資產系已經陳舊或者實體已破壞,一部分系固定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還有一部分固定資產技術落后,各項指標已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需要無修理和使用價值,另一部分系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電器設備;主要是易損、易壞的塑料電器原配件。 五是期末存在呆滯、積壓物資,倉儲部門與財務部門在資產負債日未結合盤點結果對存貨進行庫齡分析,也未取得公司計提跌價準備的依據。
(三)投資環節 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建立長期股投資項目后續跟蹤評價制度,未制定由于盲目投資可能帶來的投資決策失誤風險的防范措施,投資過程中沒有開展全面系統的風險評估,以降低投資決策失誤;二是預算內大修和日常維修由使用單位自行維修,沒有會同資產管理部門制定維修計劃、進行維修;三是不需要安裝的設備未及時計入固定資產。
(四)安全管理 存在問題:一是公司尚未建立企業安全文化評估制度。二是信息中心對于賬戶和權限的設定、變更和刪除,未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未對超級用戶等特權用戶進行限制及其在系統中的全過程進行監控。
二、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一)采購環節 應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物資部門嚴格執行預算,對確需支付的預算外資金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和貴公司的預算資金撥付審批制度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同時加強內部監督,避免此事項再次發生。第二,物資部門按照集團公司貨款支付的相關管理制度制定適合于本公司的貨款支付管理辦法,并嚴格執行,以確保公司資金的安全完整;物資部門建立退貨管理制度,對退貨條件、退貨手續、貨物出庫、退貨貨款回收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在與供應商的合同中明確退貨事宜,及時收回退貨貨款。涉及符合索賠條件的退貨,應在索賠期內及時辦理索賠。第三,集團公司加強采購人員的培訓和素質教育,對確實不適合采購崗位的人員予以調離,選派職業素質較好,能勝任采購崗位的人員,確保物資采購環節的程序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二)倉儲環節 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礦根據集團公司關于物資盤點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完善各礦的物資盤點制度,明確物資盤點的范圍、盤點的方式、盤點計劃的制定與盤點小組的人員組成和職責、盤點前的準備,盤點過程中的事項、盤點后盤點記錄的整理及盤點報告的編制,盤盈、盤虧的處理等。監督該礦嚴格執行相關盤點制度,制定盤點計劃,成立盤點小組,詳細填寫盤點的記錄并編制盤點報告。
第二,雖然計劃成本的高低可通過材料成本差異調整為實際成本,對發生和結存存貨的實際成本并無影響,但如果計劃成本脫離實際成本太多,則無法隨時通過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考核采購部門的成果,所以應盡可能使計劃成本接近實際成本。可由企業的采購部門聯合財會等有關部門參照同類存貨以往實際成本,并根據物價漲幅等相關因素共同研究制定。當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發生重大差異時,應作調整計劃成本,也可按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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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建設
年是我各項改革迅速發展的一年,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為我們搞好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證。我們審計處認真貫徹落實審計廳、教育廳等上級部門的指示精神,結合我實際,在做好審計工作的同時,積極配合其它各項工作的開展。堅持"完善自我,提高認識"的原則,努力完善審計制度,健全審計機構,調整人員結構。
1.參與制定了學物資采購、設備管理及相關規章制度若干項。規范了經濟行為,使審計工作進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2.在學機構改革后,進一步明確了審計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使內審工作的內部監督職能進一步得到體現,可以更好的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3.調整人員的知識和年齡結構,新增專業審計人員2名(均為應屆本科畢業生),加強了審計隊伍建設,一名同志獲高級會計師資格。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和積極上進的年輕人相互交流、相互學習、以老帶新、新老結合,形成了一支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較為合理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審計隊伍。
二.學習及培訓
強化措施,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使我每個內審人員都真正成為"思想領先、業務過硬、技能嫻熟、務實高效"的工作高手。
1.派一名同志隨同教育廳考察團赴法國等國外學習考察,獲取了大量審計工作信息及先進工作經驗。
2.與、大學、大學等省內外高相互交流,共同探討審計工作新思路。
3.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學習,積極進行學術研究和探討,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4篇。
三.參與后勤改革
隨著高后勤管理社會化改革的深入,我后勤集團已逐步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我們參與制定了一系列后勤改革的規章和措施,同財務處、后勤管理處一道,對集團每個中心進行了成本核算,并結合外經驗,根據本實際,制定了各項定額標準,為推動學的后勤改革和發展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四.參與辦產業改革
"科教興國"和"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這一戰略的提出,給以高科技為特征的高辦產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但是由于辦企業的利益和學的利益并不完全是一致的,企業內某些同志往往會為了個人利益或小團體利益而致學利益于不顧,很難保證學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面對這一現狀,我們會同財務處、企業管理處一道,參與制定了辦產業改革工作的相關文件,對辦每個企業進行了清產核資,摸清了企業家底,改善了經營環境,明確了經濟責任,提高了經濟效益,為領導提供了決策依據,為學的改革和發展做出了貢獻。
五.參與各項招投標工程及政府采購
隨著學改革的迅速發展,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學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是與市場緊密相聯的,要實現對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工作的有效控制,就必須用各項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約束。我們參與制定招投標程序及學物資采購工作的相關規定并監督實施。在招投標工作中真正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物資采購工作,審計處自始至終全過程參加,充分發揮了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的監督作用。一年來共參與招投標項目及物資采購項目110余項,監督簽訂經濟合同50余份,涉及金額近千萬元,為學節約資金130多萬元,規范了學物資采購行為,維護了學的經濟利益。
六.具體審計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搞好內審工作,按照審計署提出的"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穩步推進審計工作深入的開展。
1.開展決算審計2項,通過對年度學財務決算和工會經費決算情況進行審計,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進一步規范了學預決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2.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4項,提出合理化建議20余條,查處應交未交學資金共計162萬元(其中家電公司107.6萬元;機械廠29.92萬元;印刷廠16.21萬元;文體用品公司8.23萬元),現基本已全部追回。
3.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經濟責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國有資產增值而實行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一年來我們開展經濟責任審計4項,既澄清了廠長(經理)任期內的各項經濟責任,同時又為企業和學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和措施,促進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為領導提供了決策依據。
4.基建審計:隨著我辦學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基礎建設項目資金的投入繼續增加,全處同志克服人員少,任務重,審計事項跨度長的困難,以我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緊抓工程項目審計,從工程的招標、施工到竣工驗收結算的每個環節,實行全面審計,從中發現存在虛列工程項目,多計工程量,高套定額和多結算工程款諸多問題,對查出的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全年共審計基建、維修、裝飾工程項目340多項,審計金額5000多萬元,審減金額160多萬元。為學挽回了經濟損失,維護了學合法權益,有效地規范了工程項目的管理。
5.科研工作是高發展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我們集中力量加強對科研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使這些資金充分發揮作用和效益。一年來我們開展科研經費審簽11項,促進了科研工作的發展。
6.全面開展審計工作,對全教職工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進行審計監督。開展住宅樓工程財務決算審計25項,糾正不合理費用支出2萬多元,并在《后勤通訊》上加以公告,切實維護了廣大教職工的利益,開展專案審計1項,糾正違紀資金12余萬元,建議并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嚴肅了黨紀國法,受到了全教職工的好評。
7.積極開展對外聯系,經常性的和省內外高合作,繼續保持與兄弟院
的友好往來,共與兄弟院合作開展審計項目2項,既查清了問題,又達到了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的目的。樹立了我形象,提高了我知名度。
七.工作體會
1.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是搞好內審工作的關鍵。領導的重視程度越高,內審工作就越有依靠,發揮的作用也就越大。我們在認真做好工作的同時,注重同上級領導的交流,不定期匯報工作情況,爭取領導的信任,取得了領導對內審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領導對審計工作倍加關注,對審計的組織、人員的調配予以大力支持,對重大問題的定性與處理親自過問,對審計報告認真批閱,及時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具體要求,為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力保證。
2.健全的審計機構,合理的人員結構及知識結構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基礎條件。在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幫助下,審計機構不斷得到完善,辦公環境大大改觀,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審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專業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的工作。現在我們審計處共有專業審計人員6名,其中高級會計師1名,高級審計師1名,會計師和工程師2名,今年又新引進應屆本科畢業生2名。合理的人員配置和人員結構便于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我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