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履職盡責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6 09: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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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履職盡責報告

篇1

“獨立董事要贏得別人尊重的方式很多,核心是自己有獨立人格。”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兼任多家公司獨董的王斌對《董事會》記者表示,“做獨董,要把獨董當作一種事業來看待。馬克思?韋伯寫了《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在書中嚴格區分職業、事業;即便是要飯的人也有人格問題,他(她)可以穿得很整潔去要飯。”如何把獨董當事業?王斌強調這需要平等對待所有股東、正確看待履職風險。

首先做到人格平等

身為北京工商大學商學院教授,王斌的主要研究領域為集團治理與財務管理、管理會計與控制。2000年起,他先后兼任華潤雙鶴(原雙鶴藥業)、外運發展、伊利股份、鐵漢生態、翠微股份、際華集團等上市公司獨董,以及國有企業集團和個別上市公司(如華勝天成)的外部董事。

“董事長、董事、管理層要做到人格平等。如果做不到這個,你就不要當獨董。這是根本,盡管很難做到。”王斌說,“所以,去不去做獨董,第一要看人。我去做董事,肯定先做案頭工作,包括研究公司的情況,以及和公司核心管理層聊天。關鍵看靈魂人物是不是很直、很正,通過一兩次會面大體可以判斷出來。如果感覺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高在上,那算了,我不是來你公司要碗飯吃的。千萬不要被別人瞧不起。”

2015年9月,因為兩屆任期做滿,王斌卸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獨董職務。“我和這家公司董事長的關系挺好,因為我們平等。”有意思的是,逢年過節,往往是董事長們先給王斌發短信,說些祝福的話,然后他回復。“我不會主動先發――當然不存在誰先誰后就‘怎么樣’,但心里面我們確實是平等的。在企業,董事長有權威性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著他在人格上比你高一等。互相的信任、尊重,是交往的前提。如果你在對方心目中就是一個花瓶,你趕緊辭職。而且,如果相信別人把你獨董當花瓶對待,那是你不自信。”王斌說,“沒有人天生比你聰明,也沒有人天生比你笨。無論董事、高管都要抱著人格的平等獨立,同時抱著相互學習的態度。”

一方面,獨董是花瓶的質疑聲很大;另一方面,近年來獨董圈中出現了獨董是弱勢群體的聲音。王斌認為,“不能把獨董作為弱勢群體來看待,否則意味著自我貶低、自廢武功,貶低自身形象與人格。”

出于獨立性的考慮,A股上市公司獨董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王斌覺得,“獨董資源有點浪費――兩屆、6年要退。獨立性是個人格的概念,跟履職時間無關。H股公司獨董就不存在這種時間問題。”

平等對待所有股東

中國證監會2001年《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獨董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實踐中,一些人包括獨董理解為獨董的主要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王斌直言:“我不太同意獨董主要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說法。公司治理的最高價值,是在創造公司價值的同時,平等對待所有股東,這也是經合組織(OECD)治理準則的要求。”

長期以來,中國的上市公司一股獨大、“一言堂”文化普遍,特別是第一代企業家,不少是“草莽式”英雄,強勢、合規意識薄弱。這種情況下,獨董踐行“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并不容易。王斌在其履職過程中曾遇到過一件大事。某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層曾挪用一筆金額不小的資金,王斌在審查季報時發現,該筆資金未經董事會合理授權、資金用途及去向均不明,完全不符合股東利益。為此,全體獨董向董事會遞交報告,擬聘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該筆資金的來龍去脈進行專項審計。因公司核心管理層不同意這樣做,王斌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就此事向股東大會提交相關報告并同時發表辭職聲明。其后,這件事一度影響了王斌的獨董任職生涯。時隔多年,他對《董事會》記者強調:“辭職一事談不上什么高大上,我們就是純粹地盡責、平等對待所有股東,維護全體股東利益,沒有猶豫、也不后悔。事后看,這個決定是明智的。”

發現公司有較大問題時,有的獨董息事寧人,選擇沉默,或辭職走人。王斌稱,“這不對,往高里說是未盡你的社會責任。走人能對社會不良現象進行矯正嗎?我為什么講是社會責任,是對社會的矯正,因為你盡責了可能就有某種社會示范效應,這是一種正能量。就像一個老太太摔倒,你扶還是不扶?一個典型事件的披露,社會是有反響的。”

有事情就說出來,不藏著掖著,王斌自認在做事這點上是陽光的。在很多公司,他都得到類似的評價:王老師不錯,在董事會上什么話都說出來,不藏著掖著,很透明。“老師這種職業,本身比較干凈、不存在所謂公司政治的概念,既然做獨董就要對公司負責。所以他們認為我在專業上比較好打交道。獨董和公司高管沒必要非得建立私人感情。人和人交往的最高境界是讓別人覺得很舒服,適度保持一定的距離感就很舒服,就事論事,他不用防著你、你也不用防著他。”

當成事業而非職業

2001年,鄭百文獨董陸家豪被罰10萬元,成為首個遭證監會罰款的獨董。2013年,綠大地的3位獨董各被罰30萬元,遠超獨董津貼。迄今證監會處罰的獨董超過200人,導致一些獨董認為履職風險過大。曾有很多獨董問王斌,怎么避免獨董個人的履職風險?他的回答是:“風險有很多,如經營上的市場風險、個人修為上的道德風險等。作為獨董,第一,要了解行業、企業的商業模式;第二,和公司財務總監有良好的溝通;第三,保持和審計師通暢的溝通。當然,知人知面不知心。對于個人修為上的道德風險,需要靠信息來彌補、靠時間去判斷。”

篇2

我行新一屆董事會上任伊始,就著手制定公司《五年發展綱要》,描繪未來發展的“線路圖”,借此統一思想認識,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履行職能提供決策導向。新一屆董事會認真回顧了本行十年發展歷程,研究分析了國際國內金融發展趨勢,設立由獨立董事牽頭的專門工作小組,研究制定了《中國民生銀行五年發展綱要》,確定了戰略轉型階段的總體目標及其實施策略。在《中國民生銀行五年發展綱要》中,把優化公司治理作為未來發展的重要目標,明確指出“盡管目前民生銀行公司治理在國內處于相對領先水平,但要想躋身國際合格競爭者行列,實現成功轉型,民生銀行提升公司治理顯得非常必要”,未來要進一步明晰“三會一層”的職責邊界,要強化董事會在銀行發展和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打造高效董事會,并通過做實做強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提高專門委員會的專業水平,真正實現董事會在銀行經營發展中的決策權和監督權,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水平和決策效率。

在公司治理實踐中,我們注重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建設。近兩年我行先后制定或修訂了30多項公司治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公司治理制度體系、運作規范和工作流程,為構建高效、透明、和諧的公司治理機制點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比如,重新修訂了《董事會議事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董事會議事方式、規范議事程序,并首創“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使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成為全體董事信息交流、溝通協調、達成共識的平臺。重新修訂六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細化了各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授權范圍,進一步明確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使各委員會工作更具有可作操作性。

為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我們重新制定了《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完善了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界定,明確了關聯交易定價政策、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程序、關聯交易的審計、報告及其披露、法律責任等管理操作規程,使關聯交易管理工作透明化、公開化。

為強化董事自律約束,促進董事勤勉盡責,提高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水平,我行在業內率先制定了《中國民生銀行董事履職盡責自律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全體董事的義務,規定了基本職責、盡職要求、不當行為及失職問責,并增加了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與通報等內容。

為強化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我們制定了《高級管理人員盡職考評試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重新修訂了《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和領導力評價指標,明晰高級管理人員盡職考評的工作程序,保障了高管人員盡職考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具體化。

在充分發揮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和獨立董事作用方面,我們制定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特別需要提出的是,我行首創了獨立董事上班制度,強化獨立董事作用。依據國際經驗,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以強化董事會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獨立董事一般為兼職董事,多為社會名流或專家,工作繁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去履行董事義務,因此,獨立董事及以獨立董事為主席的專門委員會就很難有效地開展工作。為解決這一矛盾,我行實施了獨立董事到行內上班制度,規定獨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我行為獨立董事安排專門辦公室和辦公設備,目前6名獨立董事均能夠按規定執行上班制度。我行董事會下設6個專門委員會,其中5個專門委員會的主席由獨立董事出任,獨立董事上班制度將有利于推動專門委員會工作的開展。從實施情況看,獨立董事上班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所屬委員會的工作事項;研究并確定委員會提出的議案;聽取管理層或總行部門的工作匯報;討論制定相關制度等。

要發揮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應有專門的辦事機構提供支持與保障。去年,我們專設了董事會辦公室,將其與監事會辦公室職能分離。董事會辦公室下設4個處室,即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秘書處、治理考評處、證券事務與投資者關系處和綜合管理處,并為專門委員會和獨立董事配備了工作秘書。此外,還組建了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辦公室,專門負責發展戰略的研究策劃及組織實施。這些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主要工作是負責前期研究、收集信息、起草議案、會議安排、日常聯絡及相關決議的落實等。

實踐表明,影響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履行職能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缺乏足夠的信息,信息不及時、不對稱,直接影響對議案的討論和決策,而保障信息傳遞暢通、信息溝通交流及時充分,有利于構建高效、透明、和諧的公司治理機制。為此我行建立了多層次的信息溝通機制,搭建信息交流平臺,加強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信息共享及溝通,比如我們逐步完善了經營管理層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了董事會專業委員會與總行相關部室工作對接聯系制度;定期編輯《董事會工作通訊》、《內部參考》,及時反映董事會重大決策、中心工作及熱點問題,從而促進董事會與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的溝通;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內部調研與座談;利用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平臺溝通交流觀點等。

篇3

關鍵詞:公司治理;勤勉義務;司法審查;行政約束;內部控制

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對公司的各個參與者進行責任和權利的分布,以達到各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的最佳平衡,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構成部分包括董事會、經理層、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等其他利益相關者。勤勉義務在公司治理中的價值,尤其是在“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公司治理下,成為了約束董事權力擴張,保護公司和股東利益的制約機制。

一、勤勉義務的起源和概念

一般認為,勤勉義務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董事的“注意義務”,在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74條中又被稱為注意、技能和勤勉義務,因此根據英美法上的理解,注意義務的含義是公司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展現出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如果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沒有盡到合理的謹慎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1]在英美法中,注意義務最早是侵權法對侵權行為人因過失而施以的民事賠償責任。[2]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出現分離,公司管理層股東執行公司事務,因而產生了問題,且公司股權越分散,問題越突出,成本越大。[3]為了解決問題,減少成本,英美法系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規則約束公司董事和高管,而董事的信義義務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法律規則。

二、勤勉義務的主體

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勤勉義務主體包括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216條又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進行了列舉。雖然《公司法》對監事施以了勤勉義務,但筆者認為勤勉義務規則主要還是為了規制董事和高管的行為。一是許多公司的內部董事都有兼任高管職務,董事和高管在一定程度上是重疊的;二是監事目前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并沒有對董事和高管的行為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對本就地位孱弱的監事施以嚴格的勤勉義務,不僅不會提升監事的監督職能,反而還會對公司人員擔任監事的積極性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筆者主要討論的重點是董事和高管的勤勉義務。

三、勤勉義務的內容

根據勤勉義務涉及到的職責范圍,其內容可以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經營決策職責和監管職責[4]。經營決策職責是董事和高管因決策失誤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實踐中對該種責任的判定也是最難把握的。對董事和高管的經營職責的審查,如果過于嚴格,可能會使董事和高管的經營決策過于保守,錯失良好的商業機會,反而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如果過于寬松,董事和高管又可能出現松懈、疏忽大意,損害公司利益。所以英美法國家通常對董事和高管的經營行為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進行實質上的審查,因而注重形式審查的商業判斷規則得以在英美法系中被普遍應用。

作為勤勉義務內容的另一大部分,監管職責,則在各國立法實踐中有著比經營職責更加清晰和明確的規定。監管職責要求董事會及其董事,包括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如果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與監督機制,董事應當承擔監管失職的責任。根據勤勉義務對董事的要求,勤勉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包括注意義務、技能義務以及勤勉義務。[5]

四、商業判斷規則

商業判斷規則是關于董事作出決議時就其過失是否承擔責任的判斷標準,這是由美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所確立,也是美國公司法上的一大特色[6]。只要董事作出決議時滿足幾個條件,其就能免于承擔過失責任,這些條件包括沒有“利益沖突”、“善意地相信該決議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決策程序全面充分”。[7]商業判斷規則的本質是法院假定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善意的并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8]這樣的假定在司法審判中的體現就是原告承擔董事違反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原告需要證明董事作出的決議不滿足上述其中一個或者幾個條件,然后法院在對董事作出的決議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有學者認為,商業判斷規則的運用彌補了美國立法上客觀標準適用的困難,一方面可以督促董事在進行決策時需要足夠的勤勉、謹慎;另一方面也保證了董事不會承擔過多的決策風險,避免因過分謹慎錯失商業良機。[9]總的來說,隨著商業判斷規則的適用,在美國關于董事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受到責任追究的案例變得越來越少。[10]

五、我國勤勉義務立法現狀

公司治理規則的法律淵源一般見于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裁判以及證券交易所或者各類行業協會的最佳實踐等規則中。[11]

(一)法律層面

涉及勤勉義務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證券法》。首先,《公司法(2014修訂)》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112條規定了董事出席董事會的勤勉義務,因此也被認為是《公司法》對勤勉義務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從147條和149條的規定也能看出,董事的勤勉義務也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在公司章程中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其次,《證券法》第68條規定針對上市公司高級職員規定了信息披露的具體義務,這也是勤勉義務在信息披露中的具體體現。此外,《證券法》第152條規定專門針對的是證券公司高級職員的勤勉責任,明確了其勤勉義務的審查機構為證監會。

但是,《公司法》對勤勉義務的規定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公司法》將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進行統一的規定,忽略了這三者在公司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面對著不同的問題,把他們的義務畫上等號的做法會增加法院適用勤勉義務規則的難度,增加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12]具體而言,享有公司經營管理權的董事、經理層,其勤勉義務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合理行使經營管理權;而享有監督權的監事,其勤勉義務關注的重點則是監督權的行使是否適當。[13]因此,《公司法》對勤勉義務的粗糙規定難免使其流于形式。

(二)監管部門層面的規則和文件

雖然立法層面的勤勉義務規定原則性較強并且不夠具體,但是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一些部門規章、指導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讀中也能找到不少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證監會是我國公司治理深化改革的領導者,證監會是在勤勉義務規則執行中扮演的角色比法院更加重要。其中,由證監會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2年聯合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對董事的勤勉義務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治理準則》細化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董事的履職提出了時間和精力上的要求;第二,對董事知識上的要求;第三,增加了董事責任免除的規定,一是異議董事的免責情形,二是董事責任保險的保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訂)》第98條對董事的勤勉義務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筆者對我國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立法狀況進行了簡單的梳理。總的來說,勤勉義務規則的詳盡程度隨著文件的法律效力遞減而遞增,有學者指出雖然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層面對勤勉義務規定的不足,但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案件中能否作為裁判依據也存有疑問。[14]但是,從目前現行有效的規則中,均沒有關于董事勤勉義務判斷標準的規定。

六、現階段勤勉義務在公司治理中的不足

在法律、法規和各種規范性文件的層面,可用于司法救濟的勤勉義務規則過于籠統和模糊。實踐中運用勤勉義務規則尋求救濟的案例并不多見,法院對于此類案例也是選擇性的回避。但是,勤勉義務所涉范圍廣泛,并不是僅僅包括決策職責,勤勉盡責也不是要求董事和高管做的每一項商業決策都能使公司盈利。勤勉義務關注的重點是董事和高管做出一項決策時是否已履行完整、充分的決策程序(due process)。

在證監會行政監管層面,證監會制定的規則反映出證監會對規制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勤勉盡責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體系。雖然行政權力能夠對公司治理進行強有力的干預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的內部機制合法有效的運作,但是此種干預畢竟屬于外部干預,無法協調公司內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權利義務關系。此外,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極易滋生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并且我國缺乏對行政權力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

七、完善勤勉義務在我國公司治理表現中的替代性方案

(一)建立明確的勤勉義務司法審查標準

首先,如前文所述,針對《公司法》及其相關部門法上關于勤勉義務規則籠統的規定,筆者認為,《公司法》等效力較高的法律應對勤勉義務做出進一步的闡釋,即對勤勉義務的審查標準有一個大致的規定,確立司法機關理解和適用勤勉義務規則的基調。關于審查標準的選擇,筆者建議當前我國應當采用客觀標準為主、主觀標準為輔的審查方式。采用客觀為主、主觀為輔的審查標準,既可以讓董事和高管的能力保持在社會平均值,又可以督促能力水平更高的董事和高管最大限度地為公司利益行事。

其次,即使在《公司法》層面上確立了勤勉義務的審查標準,該標準也不屬于直接通過適用法條就能夠在個案中判斷出孰是孰非的準則,“普通人在類似情況下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的表述本來就很抽象。該審查標準也要放在具體案例中結合公司的性質和規模、公司管理組織、董事的數量以及董事的類型等方面具體分析。此外,最高法院還可以搜集整理相關案例,甄選出關于勤勉義務的典型案例以指導案例的形式頒布,供下級法院斟酌適用。同時,如前文所述,證監會和證交所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對董事和高管勤勉履職的行為做出了細化的要求,這些細化要求也可以作為法院在個案中實際考察董事和高管勤勉義務的參照。

(二)引進商業判斷規則

在美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主義盛行使得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處于強勢地位,美國并沒有同大陸法系一樣的監事會,董事本身就負有互相監督的職能。于是,商業判斷規則作為一項衡平機制而出現,一方面是法院避免評判一項商業決策的好壞,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董事免于承擔過重的責任,鼓勵公司進行商業開拓、采取合理的商業冒險。筆者建議我國引入商業判斷規則,該規則的使用能增強抽象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

(三)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

涉及經營決策的勤勉謹慎僅是勤勉義務內容的一個方面,現代企業制度不僅要求董事和高管負責戰略決策和對外經營決策,還要對公司的內部的人員、機關及其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而后者正是公司內部控制所涉及的內容。內部控制旨在保證企業的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以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運營效率,并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而制定的一套企業內部機制。董事會的監管職能主要表現在建立健全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從而保證董事會在適當決定之前能夠知悉各種重要的信息,以防止可能的風險和失誤發生。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含合理的戰略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并且董事和高管的薪酬激勵措施應當與戰略管理、風險管理等掛鉤,以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執行。

(四)司法約束機制和行政約束機制的平衡

如前文所述,勤勉義務規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和行政監管實踐中體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發展路徑。如何平衡司法約束機制和行政約束機制在規制勤勉義務中的作用和效果,也是提高和完善我國當前勤勉義務規則的重要問題。強大的行政干預和消極的司法介入,不單單體現在勤勉義務規則的制定和運用上,這也是我國當前公司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

因此,筆者建議應當提高司法機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司法的能動性,增強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豐富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則和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同時應當注意司法介入的邊界和限制,尊重公司自治,發揮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在細化和規制董事和高管勤勉義務的積極作用。行政機關應當防止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將關注的重點放在督促和幫助上市公司以及規模較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我國經濟目前處于關鍵的轉型階段,資本市場的進一步擴大與開放伴隨著的是股權投資的發展和活躍,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將會逐步明顯。越來越多的機構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開始關注公司治理,并且嘗試改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越來越多的企業響應“一帶一路”的戰略布局開始“走出去”,風險控制和管理將是企業關注的重點。這些改變將必然要求作為公司決策人和管理人的董事和高管更加勤勉盡責,對其技能、謹慎以及勤勉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合理而完善的勤勉義務。(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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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作為現代企業治理結構中最核心的決策機關,董事會如何有效履行自己的決策職責,是企業利益相關者最關注的問題。而公司治理結構發展的歷史表明,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有效運作,是做實董事會職責、提升董事會運作效率和質量的有效治理方式。

專業委員會登上舞臺

在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主要存在兩種治理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雙層治理結構;以美英為代表的單層治理結構。實際運作中,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雙層結構的優點是監督層對于執行層有更大的獨立性,缺點是遠離公司實際業務,缺乏足夠的信息履行自己的職能;單層結構的優點是對公司業務掌握了更多的信息,缺點是容易為內部人所操縱,變成董事會本身蛻變成“橡皮圖章”。

20世紀后期兩種治理結構相互融合,特別是有向單層結構演變的傾向。為解決單層結構下的天然缺點,外部董事、獨立董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解決方案先后應運而生,并最終成為目前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從企業內部看,董事會是一種以有限會議的形式進行集體決策的一個集體性的管理機構。這種工作方式決定了它無法僅靠幾天或幾次短暫的會議完成對對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高質量決策。而且,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的內外部環境的日益復雜和經營管理模式、手段變化的日益加快,董事會的決策,越來越需要建立在專業基礎上的深入細致的事前研究,才能在最終的董事會會議上做出有效的審議和決策。這也是促使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誕生的一個根本的內在性因素。

四大關系決定作用發揮

公司治理,關鍵在于治理“人”和“關系”。董事會的專業委員會要想有效發揮作用,必須處理好四大關系。

專業委員會與股東的關系。標準普爾曾經對我國的公司治理進行過專門的評價,其核心結論之一就是:股權結構不夠合理(主要是一股獨大),大股東干預過多。特別明顯的表現是,多數改制后的國有企業更多時候表現為行政領導機關附屬單位的“翻牌”公司,上級行政機關繼續干預企業的人、財、物的選拔與決策,專業委員會根本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因此,如果想做實董事會的職責,讓專業委員會充分發揮作用,首先需要股東轉變觀念,在遵循現代企業治理的規律和正確的公司經營理念下設計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設定好自己的權力邊界,保證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整體最大化。

專業委員會和董事會的關系。這一點對于股權分散的公司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在這樣的公司里,董事會是真正的權力和決策中心。專業委員會能否真正幫助董事會把職責落地,關鍵在于董事會能不能用正確的理念、定位和制度來管理和規范自身及下屬各委員會的履職行為。

在GE,董事會以誠信作為基石和基本理念,并用它引導著公司董事會的價值判斷和行為方式,解決“做什么”、“為誰去做”以及“如何去做”等關鍵問題。它對自己的角色定位非常明確,即:認真關注和保證股東的長期利益;監督公司管理層的行為,以使其經營行為符合股東的利益;負責任地使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得到應有的反映。為此,它有針對性地設置了審計委員會、管理發展和薪酬委員會、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員會、公共責任委員會,并在委員會的成員構成、職責權限、議事規則等方面賦予其充分發揮作用和履行職能的空間;同時在董事會的整體框架內,設置了這些委員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更新和自我發展的內生機制。

由于董事會的專業委員會是在董事會的集體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因此,各專業委員會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自己在專業領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受到董事會集體的領導和管理。在GE,各專業委員會在每次的委員會會議之后,都需要向董事會匯報委員會的會議決議和會議情況,必要時要提請董事會討論。而在戴爾,每次董事會的會議中,對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審議都會作為一個固定的會議議程。

專業委員會之間、專業委員會與監事會之間的關系。對不設立監事會的企業來說,處理好專業委員會之間的相互促進和相互制約的關系,對董事會和專業委員會的健康運作至關重要。比如,在一些治理良好的企業中,各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討論通過。而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治理委員會對公司治理機制的改進建議,則又可能是基于管理發展委員會(或領導力發展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的專業評估報告。

而設有監事會的公司則會采取在監事會下也同時設立一些專業委員會的做法,對董事會及其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履行應盡職責的同時,代行部分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避免了重復設置。比如,在中國銀行的監事會下,便設有“履職盡責監督委員會”和“財務與內部控制監督委員會”,而董事會下就不設類似的審計委員會、提名/治理委員會。這樣,就既促進和保證了董事會職責的履行,又防止了雙方職責的交叉、重疊和沖突。

專業委員會與企業管理層/執行層(含其下屬部門)的關系。專業委員會如何處理好與管理層/執行層的關系,也是其能否有效運行的關鍵。在GE,其專業委員會每位成員每年都會考察至少兩個業務部門,親自體驗GE的經營,并有針對性地和管理層交流溝通相關問題。而無論是GE的管理發展和薪酬委員會還是戴爾的領導力發展和薪酬委員會,都會和現任管理層一道來商討管理層的薪酬方案,共同討論其繼任者的問題和包括其本人在內的領導力發展計劃。

而在中國工商銀行,則采取了“雙匯報告路線”制的方法來管理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管理層、監事會的關系。比如,其審計委員會下轄的“內部審計局”,會將自己的報告經由第一匯報路線匯報審計委員會,同時經由第二匯報路線報告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強化自我管理

所有的組織、機構、團體,如果想要健康有效地運行,都需要對自身進行自覺地管理。專業委員會的自我管理,首先體現在勤勉、盡職。比如,GE各專業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討論自己分管領域內專題的次數,是國內同類企業的三到四倍,甚至更多。以2007年為例,其審計委員會總共召開了22次會議、管理發展與薪酬委員會召開了8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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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相關統計,截至目前我國會計從業人員已達1400萬人,已接近會計行業市場飽和狀態。大量人員涌入會計行業,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會計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制約和影響會計行業的發展。會計人員的責任心、事業心,對會計制度、決算編制要求的理解程度、熟悉程度、精通程度,直接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理論基礎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前提,工作中的實踐經驗能夠促進、提高會計工作水平,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保證,歸根結底都影響著會計工作結果——會計信息的質量。

治理結構

治理結構是對現代企業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是處理企業各種契約關系的一種制度。股東構成(股權集中度)、董事會和監事會都從各自的角度影響著會計信息質量。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都會以自身利益為主要訴求,在影響力所及范圍內左右著會計信息質量。

提高鐵路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建議

(一)強化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1.加強制度建設,從制度上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鐵路企業應根據“多元化經營,一體化管理,全口徑核算”的要求,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制定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實施細則和財務月報工作管理細則,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目標,切實提高會計報表質量。進一步完善季度、月度決算報表的有關要求和管理辦法,明確和細化決算工作分工,量化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流程,切實做到在責任落實上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嚴格把關財務報表數據的審核。首先,成本管理人員審核站段完成工作清算、成本部分工作量、定額、預算金額以及經營目標完成情況,根據《鐵路運輸進款清算辦法》要求,掌握并與有關業務部門核對與清算有關的工作量,做好營業收入清算工作,確保營業收入的準確、完整,維護鐵路企業的整體利益;其次,大修管理人員審核大修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核對車、機、工、電、輛等部門填報的相關工作量與統計口徑的一致性,確保各項定額合理、準確;第三,運營結算人員審核更改工程、存貨、應收應付往來事項,保證內部單位間不能集中結算的應收、應付對沖數據的準確無誤;第四,財務決算人員了解并掌握內部各主體間的經濟業務,完成基礎數據的收集,根據補充明細報表對關聯易、內部債權債務、權益性事項進行數據收集,規范抵銷內部運輸業、非運輸業、合資公司間的財務事項,負責對往來賬項、表內、表表之間數據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核,編制抵銷分錄做到應抵盡抵,提高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各部門分工協作,互相把控,最終決算報表先通過人工審核,后利用信息系統報表審核參數自動審核,提高審核效率和效果,減少報表出錯機率。

通過規范會計報表的編制和分析工作,將非運輸企業、合資鐵路公司納入財務月報編報范圍,全面掌握和分析涵蓋各單位的日常經營情況,為鐵路企業經濟活動分析和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供及時、有效、準確的依據,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財務會計報告依法合規、真實完整和有效利用。

2.繼續開展會計基礎規范化達標檢查驗收

按照鐵路會計基礎規范化達標工作要求,鐵路企業及其控股合資公司、所屬基層站段,應深入開展會計基礎規范化達標檢查驗收活動,定期組織研討、分析總結等階段工作,總結推廣達標單位好的做法與經驗,規范會計核算,提升會計基礎工作水平,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繼續組織對運輸企業、非運輸企業以及合資鐵路公司、建設單位進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復驗。

3.規范會計核算行為,確保經營結果的真實性。

根據多元化經營管理要求,制定多元化經營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要求各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以及鐵道部、鐵路企業相關規定,嚴格劃分運輸企業與非運輸企業的經濟界限,收支不得互相侵占;嚴格區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內容界限,運輸企業與非運輸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使用資源要按照市場規則,公平、公正的辦理財務結算。會計核算應按正確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確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嚴格遵照權責發生制和收支配比的原則,真實、規范、完整、及時核算各項收支,公允、合法地反映本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加強財會信息系統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處理工作。

1.加強會計信息安全

鐵路企業已實現了財務數據集中,但是隨著所屬基層單位的訪問量不斷增加,財會信息系統的安全越來越重要,數據集中單位應指定系統管理員負責Oracle數據庫的升級、服務器本身操作系統的升級和權限設置;加強系統各操作人員口令的保密與授權,防止系統人為蓄意破壞;對信息系統實行雙機熱備,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對會計信息執行鏡像備份,確保數據的安全性與穩定性。

2.整合信息化資源

鐵路企業應充分利用現有局域網資源,在財務部門網站開通web版平臺,實現網上對賬、網上集中結算、網上固定資產調撥等。各單位通過登錄系統,進行相關往來、清算、投資關系等明細賬項的查詢,實現固定資產調撥、內部往來結算等工作的簽認,通過權限設置做到上下級信息共享,監督檢查基層單位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滿足上級跨賬套查詢信息的需要。通過整合信息化資源,深入挖掘信息化手段,降低財務人員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生產成本。

3.提高信息化利用能力

鐵路企業應在制定標準科目字典的基礎上,制定細化固定資產、成本費用、應收賬款等多個方面和會計科目的統一設置方案,為基層單位建立完善的旬報自動生成環境,在所屬單位啟動旬報數據自動生成系統功能,實現固定資產折舊、工資社保以及月末等轉賬分錄的自動生成;及時維護報表參數,根據報表間的相互關系增設校驗公式,將不該填列數據的單元格設置等于零的校驗公式,避免數據錯行和誤填;增設取數、計算、審核公式,如對成本表增設大量的表間計算、審核公式,保證財務報表參數完整準確,統一賬轉表參數設置,對報表取數、計算和審核參數進行動態檢查和修正。

(三)加強會計人員管理,保證財會隊伍建設。

1.加強繼續教育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上,鐵路企業應以實際需求為導向,以注重質量和效果為原則,改革創新培訓方式,結合鐵路企業網絡化經營以及行業間流動性強、知識更新快、專業需求多樣化的新情況,適當借助優秀網校和財經院校的遠程網絡教育平臺,實行差異化培訓教育,使不同層次的會計人員能及時方便地接受到優秀師資的繼續教育培訓;精選培訓內容,主要針對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三個指引等內容,并且針對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人員面臨諸多誘惑的現實情況,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內容的培訓。

鐵路企業的會計人員在具備崗位專業知識的前提下,一要深入生產一線,了解作業流程環節,提高會計人員參與經營管理的能力,建立財務部與各單位對口聯系制度、掛職鍛煉制度,有針對性的加強對基層的調研指導服務;二要提高會計人員執行財經規章制度的能力、職業判斷和分析能力;三要加大培訓力度,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分層次做好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繼續加大對財會骨干的選拔和培養力度;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執行者、監督者和服務者的能力和作用。

2.堅持會計主管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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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董事會會議情況

度,公司共計召開董事會會議8次,其中以現場投票方式召開4次,通訊方式召開4次。本人現場出席4次,沒有委托出席或未出席情形,本著謹慎的態度對各次董事會提交的各項議案經過審議后進行投票,未出現提出反對、棄權意見的情形。

本人認為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召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經營決策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均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合法有效,未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上審議的各項議案提出異議,對各次董事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投票贊成。

二、發表獨立意見情況

1.關于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意見

確認公司《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內控制度執行和監督的實際情況。認為公司能夠按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以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為核心的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形成了科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公司內控制度得到有效執行,保障了公司資產安全,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協調、有序、高效運行。

2.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說明及獨立意見

根據證監發[]56號文《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本人閱讀了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本人認為:

(1)報告期內,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占用資金的情況。

(2)報告期內,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屬于正常的經營性關聯交易的資金往來,交易程序合法,定價公允,沒有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3)公司與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是正常的經營和日常資金調撥所致,有利于公司的經營和公司控股公司的發展,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3.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說明及獨立意見

依據《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56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120號)要求,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本人對公司報告期內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核查和監督,就公司執行情況進行了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報告期內,公司無對外擔保情況。公司控股子公司龍泉賓館有限公司為公司提供745萬元貸款的連帶責任擔保,占公司報告期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屬于公司生產經營和資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沒有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并履行了相關的審批程序,無違規情況。

公司擔保情況符合證監發[]56號文和證監發[]120號文的規定。

4.對增補楊麗軍女士為公司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意見

作為京西風光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討論的《關于增補楊麗軍女士為董事候選人的議案》進行了事前審議。

基于獨立判斷,認為董事會增補楊麗軍女士為董事候選人的程序規范,楊麗軍女士的任職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同意增補楊麗軍女士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

5.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獨立意見

本著審慎、負責的態度,本人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切實可行,符合公司戰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資本結構,減少財務風險,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為股東提供長期穩定的回報。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發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長期戰略決策的延續和實施。

(2)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六的相關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規定,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規定。

(3)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涉及關聯交易事項,不存在回避表決的情況,董事會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6.對公司資產出售事項的獨立意見

針對公司本年度資產出售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本次交易的標的是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武夷山國際花園酒店有限公司30%股權暨相關債權。受讓方為福建省海外環球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業務整合,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資產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本次股權轉讓價格以福建武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閩武夷評報崇字第011號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交易雙方遵循客觀、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存在利益傾斜,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決策程序和審批權限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4)本次交易提交董事會審議前經本人事先認可,本人同意《關于出售武夷山國際花園酒店有限公司30%股權暨相關債權的議案》。

三、保護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況

通過對公司度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本人認為公司能嚴格按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維護了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對公司的治理情況及經營管理的監督

本人對公司提供的各項材料和有關介紹進行認真審核。在此基礎上,獨立、客觀、審慎地行使表決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執行情況;對董事、高管履職情況進行有效地監督和檢查,充分履行了獨立董事的職責,促進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切實地維護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四、在年度報告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作為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負責人,本人認真學習了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對報工作相關要求,聽取了管理層對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匯報,與公司度年審注冊會計師進行了多次溝通,聽取注冊會計師介紹有關審計情況,對年審會計師的工作進行了總結和評價,保證了年度報告的全面、完整、真實。

五、自身學習情況

通過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本人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保護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認識,提高了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思想意識,切實加強了對公司和投資者的保護能力。

六、其他事項

1.作為獨立董事,未提議召開董事會;

2.作為獨立董事,未提議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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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風廉政工作開展扎實有效

(一)貫徹落實好廉潔工作要求。貫徹年初落實廉潔工作要求,督促支部按時開展主題黨日教育,落實集團紀檢各項工作要求。定期會議提醒員工強調廉潔經營注意事項。

(二)抓好制度建設與落實。一是完善決策程序和機制。在各項日常管理工作中,堅持集體領導、分工負責,通過董事會、班子會、三重一大等形式,及時將公司、處重大決定和相關會議精神傳達給職工,對涉及到人事任免、工程建設、采購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均進行了集中研究討論,增強了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性。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十六字方針,完善領導班子決策程序和機制,形成了既有集體領導,又有個人分工負責;既有明確職責,又有積極主動配合的良好氛圍,增進了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團結。凡涉及方針政策性大事、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要經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會前溝通醞釀不充分、領導意見不統一、重大問題存在明顯分歧的議題不上會,堅決不搞盲目決策和臨時動議,保證了班子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二是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團結出凝聚力,團結出號召力,團結出戰斗力。我們堅持民主生活會前相互談心,會上實事求是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后抓好整改落實。通過民主生活會,增強了班子成員之間的全局觀念和合作意識,切實把配合協作愿望變成團結統一的現實,形成了講感情不失原則,講團結不忘批評,講合作互相補臺的良好風氣,創造出了一個寬松、和諧、愉快、舒心的環境,增強了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班子成員都能以大局為重,以事業為重,積極支持主要領導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全體班子成員做到了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分工不分家。

(三)加強作風建設,增強自律意識。推進懲防體系建設。黨支部對管理人員的提拔、大額資金的使用、重大決策項目等關鍵環節,均采用集體醞釀的方式研究,召開“三重一大”會議,特別對考核獎金的分配、黨員發展、施工方案的制定及調整等重要事項能做到及時研究,共同決策,上半年共召開20次相關會議,確保了每項工作陽光、透明、公開。建立黨務公開組織機構。增強廠務公開的廣度與透明度,對直接關系到職工利益的出勤、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勞保發放等關心問題及時公示,給職工解惑,讓職工放心,安心。

開展領導班子廉潔承諾活動,加強領導干部的廉政建設。組織班子成員開展廉潔宣誓承諾活動,讓班子成員接受群眾的監督,增強班子的廉潔從業意識,讓“廉政、勤政”思想扎根到領導班子內心,從而積極推動旅行社廉潔文化建設。

二、工作成效

經過充實完善各項制度,黨支部黨風廉政建設富有成效,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通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支部呈現一片和諧穩定的局面。職工敬業精神進一步增強,各項工作健康發展。二是作風建設。通過抓黨員、抓技術骨干,認真開展系列主題教育,支部內無任何違紀違規現象。三是職工的廉潔自津意識明顯增強。班子成員帶頭廉潔自律,形成了率先垂范、廉潔從業的良好風氣。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著不足:一是抓黨風廉政建設特色不明顯;二是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有待提高。

四、2021年下半年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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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盈余管理;并購;減持;利益沖突;公司治理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現狀

我國2004年設立的中小板資本市場,服務于發展成熟的中小企業,是中小板上市公司直接融資的重要途徑,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隨著上市公司原始股東限售股解禁以及行業生命周期的不斷演變,卻頻繁出現中小板公司創始團隊利用自身信息上存在的巨大優勢進行盈余管理,以謀取個人利益最大化,損害公司長遠利益和中小股東權益,影響資本市場穩定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我國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揭示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啟示意義,為公司治理和證券監管提供有益借鑒。盈余管理的研究發端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美國,2000年后我國學者才開始研究這一范疇,目前相關研究成果已有很多。早期學者主要采用規范分析法研究盈余管理的概念、動機、手段、原因、后果和治理對策,近幾年對盈余管理的實證研究相對較多。從研究對象來看,涉及大中型不同規模的企業,但是針對中小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及其公司治理的研究文獻相對較少。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下面主要對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及其公司治理關系的研究文獻總結如下。遲旭升和嚴蘇艷(2014)基于2011年部分中小板企業的數據,對我國中小板企業內部控制與盈余管理相關性進行了研究,認為中小企業高質量的內部控制能有效抑制真實活動盈余管理,但對會計政策選擇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并不顯著。劉永澤、張多蕾和唐大鵬(2016)利用深圳中小板2009—2011年民營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檢驗市場化程度、政治關聯與盈余管理的關系,發現市場化程度對盈余管理有負向影響,但這種影響主要通過政治關聯間接發揮作用,即市場化程度越低,民營上市公司的政治關聯對盈余管理的影響越顯著。王太林(2011)分析了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對盈余管理的影響,認為監事會特征、獨立董事比例與盈余管理程度負相關,第一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人數、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與盈余管理程度正相關。徐志堅和汪麗(2013)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大股東控制和風險投資參與都會增加IPO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周慧和朱和平(2016)認為中小板上市公司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抑制盈余管理的動機,提高盈余信息的質量。綜上所述,上述文獻對影響中小板企業盈余管理的因素研究有一定貢獻,但是目前有關中小板公司盈余管理和公司治理關系的研究,仍然不多,在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有拓展的空間。本文擬以YS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深入研究該公司上市以來的經營策略和盈余管理行為,深層剖析其盈余管理的動機、手段、危害和原因,揭示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啟示,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和證券監管的具體建議。

二、案例實證描述

1、YS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YS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S公司)是一家集中小尺寸液晶顯示屏研發、設計、生產、銷售、服務為一體的深圳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于2004年1月2日成立,主打產品為中小尺寸TN/STN液晶面板、TN/STN模組和TFT模組,上述三種類型的產品被廣泛應用于電子產品行業的各個領域,如通訊設備終端、家用電器、小型電子消費品、各類液晶儀器儀表、車載液晶產品和數碼娛樂產品。2007—2008年間,得益于電子產品消費市場的迅速擴大,YS公司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50%,復合增長率超過60%,實現了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快速增長,發展勢頭較為迅猛,2009年9月,在我國A股市場成功上市。

2、YS公司盈余管理的背景

YS公司初創期,恰逢液晶面板及模組行業的快速成長階段,故多次使用增資擴股及信用貸款等方式籌資,以擴大產能滿足產品需求。2009年公司成功上市后,下游產業需求增速放緩,液晶面板及模組行業的發展逐漸進入行業生命周期的成熟期與衰退期,外部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下游電子產品價格逐年走低,公司生產的液晶顯示屏銷售價格被壓低,公司上市之后毛利率呈下降趨勢。上市初期,公司的銷售毛利率為16.56%,其后下滑,2012年竟下滑至7.58%,公司面臨經營業績下滑的較大壓力。

3、YS公司經營策略暨盈余管理舉措

如上所述,由于外部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公司對下游產業議價能力不足,上市之后公司面臨業績下滑的巨大壓力,公司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為了穩定公司的盈利能力,采取了如下措施。

(1)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產品單位固定成本。公司在2009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約2.9億元后,不顧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仍然逆行業生命周期,募集大量資金投資長沙產業園,持續擴大產能,通過規模效應,在2009—2012年第一季度期間,將營業成本銷售百分比控制在85%左右,成功地降低了產品的單位成本。(2)擴大賒銷規模,放寬信用條件。公司上市前的三年間,應收賬款期末賬面凈值銷售百分比逐年降低,從2006年的24.31%下降至2008年的11.88%,應收賬款周轉天數由66.8降至44.07,說明應收賬款回收速度較快,營運能力、資產流動性得到穩步提升。然而,從2009年上市開始,為了維持營業收入的增長速度,選擇放寬信用條件以增加銷售規模的營銷策略,使得公司的應收賬款期末賬面凈值銷售百分比快速上升,應收賬款周轉天數也增長較快(見圖2)。

(3)策劃重大資產重組。2013年8月30日,YS公司宣布重大資產重組計劃,擬以總對價14.5億元購買RB科技公司100%股權。收購時與RB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簽署了《盈利預測補償協議》。RB科技實際控制人承諾,RB科技公司2013—2015年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8,300萬元、11,800萬元和14,160萬元。RB科技公司如未實現業績承諾,差額在10%(含10%)以內,則實際控制人以現金補足;如超過10%,則以股份方式補償。該重組方案于2013年11月15日經中國證監會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予以通過。2013年度RB科技公司實現凈利潤超過8,500萬元,完成了業績承諾。而YS公司通過控股合并RB科技公司,2013年上半年營業收入從75,303.10萬元增長至143,559.19萬元,比重組前增長90.64%,全年實現凈利潤1,067.18萬元,成功扭虧為盈,實現小幅盈利。

4、YS公司盈余管理的后果

YS公司雖然通過并購RB科技公司,避免了2013年虧損,但是卻為2014年和2015年埋下了虧損的禍根。

(1)2014年嚴重虧損。2015年1月29日,公司《2014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由原預計盈利2,000萬元至2,400萬元,變更為預虧28,000萬元至35,000萬元。公司年報最終披露虧損32,371.35萬元,原因是:一是RB科技公司無法實現承諾業績,需對收購時確認的合并商譽86,017.6萬元計提減值準備25,022.92萬元;二是液晶顯示產品滯銷,需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1,640.18萬元,對生產設備計提3,680.54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2015年再度巨虧。2016年2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5年業績快報》顯示,公司實現營業利潤-93,503.85萬元,較2014年同期下降194.25%;利潤總額-90,999.16萬元,較2014年同期下降195.4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92,348.90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82.36%;基本每股收益-4.94元,較2014年同期下降150.46%;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76.50%,較2014年同期下降53.83%。虧損原因:一是公司設在湖南的兩家全資子公司訂單嚴重不足,經營情況未達預期;二是全資子公司RB科技公司2015年度盈利情況預計不能實現其承諾的利潤目標,需繼續計提商譽減值準備;三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繼續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告披露,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總金額為86,979.69萬元,其中對商譽計提減值準備49,902.76萬元,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13,394.81萬元,對存貨跌價準備計提21,623.42萬元,僅對控股合并RB科技公司形成的商譽一項就計提49,163.67萬元資產減值損失。

(3)被證券監管機構查處,相關高管辭職離任。受公司2015年1月29日披露的預虧業績修正公告影響,1月30日公司股價當日跌停,1月31日股價繼續下跌3.5%,給二級市場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2015年1—2月期間,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監局均收到投資者投訴舉報電話,要求監管機構嚴懲YS公司,保護中小股東利益。2015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關注函,要求就資產減值計提合理性、落實對賭協議、改進經營計劃做出說明,同時注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15年8月24日至9月1日,中國證監會聯合證券交易所對公司并購重組事項開展專項檢查。檢查發現,YS公司存在對RB科技公司管控薄弱、信息披露不合規、RB科技公司會計核算錯誤、YS公司財務核算不規范以及經營風險未披露等五大方面問題。2015年11月深圳證監局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下發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針對問題進行整改。檢查組展開專項檢查期間,YS公司副總經理選擇辭職。在收到監管警示函后,YS公司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也先后主動離任。2015年12月8日,YS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將公司股權轉讓,套取大筆現金后也辭職消失。隨著公司控制權的轉讓,YS公司的董事、監事集體辭職。

三、案例分析

1、YS公司盈余管理動機分析

(1)配合高級管理人員和控股股東高位減持股份。在我國,中小板公司因內外經營環境的不確定性,公司高管和大股東通常沒有把公司辦成百年老店的愿景。公司上市后,一旦限售股期滿解禁,公司高管和大股東一般都會減持股份將股份迅速變現,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了達到順利減持股份的目的,有必要穩定公司經營業績和股價,所以公司在實際經營業績下滑的前提下,動用盈余管理手段,虛增利潤,維持賬面盈利,以配合大股東減持,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常態(馬樹才等,2013)。YS公司2009—2011年間,通過盈余管理分別實現凈利潤3,512.77萬元、2838.40萬元、2051.05萬元,成功配合了高管和大股東減持股份。2010—2012年間,YS公司高級管理人員5人,合計售出833.67萬股,市值約1.87億元。2012年9月4日至18日,大股東和一致行動人共減持367.19萬股,達到減持上限的25%,減持股份總市值約5,025.86萬元。IPO前入股的四家機構投資者所持的600萬股也基本在2011年年底完成減持。

(2)避免公司股票ST和退市。滬深兩市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連續兩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將會被特別處理,發出退市預警,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在規定期限不能扭虧為盈,將被退市。所以,許多上市公司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就會采取一些手段,調整收入和利潤等,進行盈余管理。YS公司2009年上市后,雖然通過調整經營政策促使了營業收入穩步增長,但凈利潤卻逐年下降,2012年虧損12,805.93萬元,為避免2013年繼續虧損,公司策劃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才使得2013年度實現較小盈利1,067.18萬元,成功避免股票被證券交易所掛上*ST風險標識,不然,三年連續虧損,YS公司2014年就已作退市處理。

2、YS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解析

研究發現,YS公司的盈余管理手段具有會計政策和真實交易相結合的特點,盈余管理持續時間更長,手段更加隱蔽。具體的盈余管理手段分解如下。

(1)利用非經常性損益手段。從表2可見,YS公司在2008年后應計利潤波動明顯且金額顯著增長,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也與凈利潤偏差較大,表明公司存在利用非經常性損益調節利潤的行為。

(2)謀劃真實交易手段。2013年8月30日,YS公司宣布擬以總對價14.5億元購買RB科技公司100%股權。據兩公司年報顯示,2011—2013年上半年,RB科技公司分別實現凈利潤3,618.4萬元、6,229.7萬元和3,691.1萬元。同期,YS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2,051.05萬元、-12,805.93萬元和517.6萬元,遠落后于RB科技公司,并且2012年巨虧,如果2013年繼續虧損,公司股票將被ST,所以2013年并購RB科技公司方案,不能不讓人聯想到,這是為2013年盈利謀劃。

(3)使用過高計提費用和損失手段。2013年控股合并同業競爭對手RB科技公司后,YS公司業務更集中在競爭激烈的顯示屏行業,期間費用和資產減值損失顯著增長,上述成本年平均幾何增長率約123%(見圖3)。根據YS公司2014年年報數據,公司發生的期間費用和資產減值損失(剔除合并商譽減值準備)合計超過38,000萬元。考慮到費用不斷增長的趨勢,即使不計提商譽減值損失,2015年YS公司也需要支出4億元以上的費用,以營業收入30億元和10%左右的毛利率難以實現盈利。因此,2014年YS公司采取了大幅計提商譽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措施,以減輕2015年的盈利壓力,為2015年盈余管理提前準備。

3、YS公司盈余管理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1)存在的問題。首先,盈余管理缺乏監督制約。YS公司與其他公司盈余管理的不同之處在于盈余管理持續時間更長,影響更大,手段更符合會計準則。如果說,因盈余管理手段較為隱蔽,公司治理層和中小股東難以及時發現并制止某些盈余管理行為可以理解的話,那么當涉及明顯不利于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并購交易時,YS公司盈余管理行為仍未受到任何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督和約束,只能說明現行的制度體制對盈余管理缺乏監督控制。其次,盈余管理損害了中小股東利益。2010年9月YS公司限售股解禁,在此后的幾年內,公司通過盈余管理影響公司股票價格,配合大股東和高管減持股份,中小股東利益嚴重受損。2010年9月15日至12月6日,YS公司高管完成集中減持,套現1.17億元,股價由最高的51.23元/股迅速下滑至2011年10月20日的19.5元/股,降幅達61.94%,市值蒸發約23.32億元。同期中小板指數跌幅約為31%,股價與指數偏離度超過30%。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YS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再次減持股份套現約5,000萬元,YS公司股價又從高位下探至2012年1月17日的13.8元/每股,跌幅達46.39%,市值減少約8.78億元。2014年5月5日至9月22日,YS公司機構投資者在股價高位將通過定向增發獲得的股份全部減持,共計2,000萬股,市值約31.14億元。2015年12月8日,YS公司大股東兼總經理將持有的652.6萬股以1,6316.2萬元價格轉讓給ZZ,同時將剩余的全部股份委托給ZZ行使表決權,YS公司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2016年1月29日,已變更實際控制人的YS公司《2015年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宣布,預計2015年度虧損75,000萬元至95,000萬元,大幅度修改2015年業績預告,YS公司的股價跌入谷底。最后,盈余管理損害了公司長遠利益。通過企業并購行為提升短期的盈利水平通常是以犧牲企業長遠利益為代價的。2013年YS公司并購RB科技公司后,不但未能實現業務轉型和降低客戶依存度的戰略目標,反而產能增長近一倍,產業轉型難度加大,使得銷售客戶更加集中,公司進一步喪失產品定價權,經營業績、管理效率和財務狀況更加惡化,雖然2013年實現了較少盈利,但最終導致2014年和2015年巨額虧損,相繼被證券監管機構查處,大股東和高管相繼辭職換人。

(2)問題的成因。首先,股東目標不一致。導致YS公司盈余管理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大股東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中小股東的利益訴求目標不一致。如前所述,YS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動機是吸引中小股東購買股票以配合大股東和高管股份減持變現,與此同時,中小股東購買YS公司股票主要是基于能獲得股票二級市場買賣的價差或股票分紅和獲得資本利得。因此,大股東、參股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機構投資者的退出與中小股東要求股價上漲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此時,大股東與高管人員為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更傾向于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選擇盈余管理以配合相應的減持操作(林川等,2012)。其次,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YS公司是一家典型的民營企業,其創始人是5名自然人,大股東出資份額占比高達57.2%,實際控制人既擔任董事長又兼總經理,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分離,未形成現代企業兩權分離的治理結構。隨著公司經營業務的拓展,YS公司先后吸納中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骨干員工等26名自然人成為公司股東,公司逐步轉變為內部人集體持股的民營企業,更加不符合兩權分離的公司治理原則。再從公司董事會構成來看,公司內部董事或與公司有關聯的董事超過半數,因此,在董事會層面很難就公司的過度或不當盈余管理行為提出異議。從公司監事會成員看,3名監事分別為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機構投資者代表和人事主管,其中,監事會主席和機構投資者均有減持公司股份計劃,都是公司盈余管理的既得利益者,不可能對公司的盈余管理進行制約,從而導致嚴重后果。再次,盈余管理手段隱蔽。YS公司的盈余管理手段具有會計政策和真實交易相結合的特點,比如利用非經常性損益手段調節利潤,通過謀劃重大資產重組扭虧為盈,通過擴大賒銷規模提高營業收入和利潤等,這些手段都很隱蔽,非專業的內外部監管機構和個人很難察覺。最后,中介機構不盡責。監管機構專項檢查結果發現,YS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財務顧問均未能盡責履職。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嚴重的審計程序不嚴密問題,未能及時指出YS公司內部控制失效和會計核算不規范或核算錯誤的問題,反而給YS公司出具了無保留的審計意見報告。作為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也在并購重組中未督導YS公司開展合規經營和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的工作。由于中介機構未能盡責履職,未能對YS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發表真實、公正的意見,致使公司長遠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

四、案例啟示與公司治理

完善YS公司盈余管理案例的啟示意義在于:在我國,追求企業和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現實中難以避免,但是過度或不當的盈余管理會使披露的盈余管理信息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盈余的實際狀況,干擾投資者正確決策,損害企業長遠利益和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所以必須壓縮盈余管理的空間,加強公司內外部治理和監督,引導公司追求持續經營下的長遠利益,引導投資者追求價值投資而不是短期投機的收益。

1、規范公司并購,加強對公司并購的監管和指導

近年來,我國A股上市公司并購的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并購事件由2013年的1821件激增至2015年的6187件,2015年并購金額達2.78萬億元。針對公司并購問題,政府證券監管部門應利用上市公司并購審批權,加強對公司并購的監管和指導,規范公司并購程序,提倡和鼓勵分步合并的理性并購方案,以避免一步合并方案導致的因高價并購帶來的經營業績壓力和盈余管理問題。所謂分步合并,首先并購方以被并購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加適當溢價為價格收購其部分股份,達到控制程度的股份比例,使被并購方成為并購方的控股公司,其次再根據被并購方實現承諾收益的情況,以較高的溢價收購其剩余股份,最后使被并購方由并購方的控股公司變更為全資子公司。分步合并的好處在于并購企業既實現了對被并購企業的控制,還降低了因被并購企業未實現承諾收益而影響合并后經營成果的風險,從而減少并購對未來財務狀況和盈余的不良影響。

2、完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加大處罰力度

中國證監會負責資本市場的監管,為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管理,出臺了相關制度,比如規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將暫停上市,之后一年內未能扭虧為盈則被退市,公司IPO后原始股限售和解禁等制度,其初衷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和股市的穩定。但是在這些制度執行過程中有漏洞,給公司濫用盈余管理提供了機會。從完善外部治理的角度出發,證監會應查漏補缺,完善相關制度及執行細則,加強對面臨退市公司盈余質量的監督和審核,對限售股解禁前后濫用盈余管理的行為加大監督和處罰力度,引導公司持續經營,減少短期投機行為,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關于如何引導公司股東、管理者追求公司長遠利益和持續經營,如何引導投資者追求價值投資而不是短期投機收益,仍然是證監會等相關政府部門今后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

3、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充分發揮內部監管制衡作用

如上所述,YS公司作為一家民營企業,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先天不足,所有權和管理權兩權不分,內部制衡失效,這是公司長達6年的過度盈余管理和不當決策沒有被監督制止的重要原因。為改進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董事會應盡量多引入外部股東,改變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董事會成員的現象。應聘用業務水平高的法律、會計等行業專家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構成中所占的比例,明確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有全程參與各項經營決策的權力和義務,對因未履行相應責任而給公司和股東帶來損失的獨立董事進行處罰,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決策和運行中的監管制衡作用。應擴大監事會成員規模,規定監事絕大部分應由外部人擔任,利益相關方都應該委派代表參加監事會的會議,以避免內部人控制問題,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互相制約作用,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制約的公司治理局面。

4、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

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始終是公司外部很重要的社會監督力量。會計師事務所和證券公司,應按照自己行業內的執業準則開展專業性中介服務,應當客觀、公正地評價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政府對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未能履行監管責任,提供虛假信息而給公司和投資者帶來損失的行為,予以適當處罰,加大對審計舞弊的處罰力度,促使中介機構更好地履行社會監管職責。

5、完善會計準則,細化會計信息披露內容

正如YS公司一樣,現實中,不少公司會計人員利用計提資產減值損失進行盈余管理,廣大投資者對資產減值計算的合理性、公允性也存在疑慮,諸如此類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會計準則靈活性太大。為了解決因現行會計準則靈活性大,給盈余管理提供了太多盈余管理空間和有利條件的問題,需要對現行會計準則進行完善,在制度上盡可能減少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主觀性選擇空間,使財務報表信息能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比如,我國現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上市公司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必須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但卻未強制要求對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以及可收回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附注說明,因此,在會計準則方面,應完善財務報告信息披露制度,細化信息披露內容,方便相關權益人和信息使用者充分了解會計信息,更好地理解會計信息,及時發現公司經營中出現的問題,使更多的人能參與到公司的監督管理中來,督導企業合規經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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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內部人控制表現為經營層決定金融機構的發展、經營、分配等重大決策,還會出現個人獨斷、短期化的經營行為、過分的在職消費以及工資、獎金收入過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現象。又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中存在許多薄弱環節,致使各種金融案件屢屢發生。如商業銀行經理人員和下級行員工事實上掌握著銀行資產的控制權和支配權,又無需承擔財產風險,所以,他們常利用職務之便,獨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內外勾結作案,為個人牟取利益。2007年銀監會對2006年的銀行業商業賄賂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情況通報結果是:2006年銀行業共發生商業賄賂案件113件,涉案金額2608萬元,涉案人員164人。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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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破產;管理人;重整;勞動債權

一、新破產法的主要內容及特色

(一)適用范圍

在舊破產法體系中,不同的所有制企業破產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破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新破產法統一了企業法人破產的法律依據,將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甚至金融機構,企業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破產清算的,也可以參照適用新破產法,政策性破產將于2008年底退出歷史舞臺,今后國有企業只能依據新破產法,選擇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二)引進管理人制度

針對舊破產法中清算組和企業財產監管組缺乏有效制約、容易侵犯債權人利益、遠離市場化操作等弊端,新破產法借鑒國際經驗,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設專章對管理人進行了規定。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產申請就要指定管理人。

(三)設立重整制度

其具有以下特征:

1 不僅在債務人已經發生破產原因時可以啟動,而且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時候就可以啟動,使債務人獲得挽救的時機大大提前。

2 提起重整的主體多元化,除了債務人、債權人外,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3 重整程序處于最優先的地位。當事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請而無需進入破產程序,重整程序一經啟動,即使擔保物權的行使也將受到限制。

4 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不僅重整計劃草案對所有債權人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而且當全部表決組沒有一致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法院強制批準。如果所有當事人的既得利益不受損害,法院可以作出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決定。

5 重整計劃可由債務人自己制定并執行。新破產法規定,企業的重整計劃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制定,并由債務人自行執行。

6 重整期間對債權人的保護措施:一是在重整期間,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二是限制債務人出資人的收益分配權和債務人董事、監事、高管的股權轉讓權。三是規定了終止重整程序的情形和條件。

(四)明確了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原則

新破產法第109條明確了擔保債權優先的原則: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未受償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第132條對勞動債權采取了階段性的保護措施,規定新破產法公布之日前(2006年8月27日)發生的勞動債權,優先于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五)規制破產不當行為

針對當前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行為的嚴峻現實,新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等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無效。對上述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且不受時效限制。

同時,新破產法在破產責任方面強化了破產賠償責任。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無償轉讓財產等可撤銷行為、個別清償行為、隱匿財產等無效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突出債權人會議地位

新破產法更加重視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的自治,在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都體現了債權人會議的地位和作用,并增設了債權人委員會作為債權人會議的常設機構,賦予了債權人會議更廣泛的職權。同時,賦予了擔保債權人有限制的表決權,對與其利益相關的事項如債權調查、決定是否重整、是否繼續債務人營業、監督管理人等應享有表決權。

新破產法第6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設立債權人委員會,負責行使日常的監督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實施處分財產、借款、設定擔保、履行合同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七)規定跨境破產

新破產法規定: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做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上述規定將有利于保護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和開展跨國破產合作。

二、新破產法對銀行的主要影響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對原破產法清算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將整個破產運作交由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化人士來處理,在理想狀態下,能夠確保破產程序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礎上順利進行和完成。但如何加強對管理人的監管,防止管理人與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侵害銀行利益,也成為債權人面對的新課題。由于債權人無權干預管理人對企業的管理,如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職,債權人只能通過債權人會議要求法院更換,實際上并無特別有效的制約手段。

(二)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為債權人提高受償額帶來了希望,對于雖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尚有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意愿的企業,債權銀行同意其執行重整計劃,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實現債權。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債務人有為期半年至九個月的時間擬定重

整計劃草案,在這期間債權人基本上無權參與,而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破產企業或其股東將重新獲得企業掌控權,有可能為債務人借機逃廢債務提供機會。最終的重整方案,即使債權人不同意,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法院也有權裁定強行通過。在企業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如何加強對重整企業的監管,保護擔保債權的安全,防范債務人借機逃廢債務,也是銀行將要面臨的新挑戰。

(三)擔保債權優先于勞動債權受償的例外

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原則是新破產法中對銀行有利的最為關鍵的條款。以往國有企業實行政策性破產的,銀行貸款即使有足額的抵押物也往往無濟于事,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包括抵押財產都要優先用于支付勞動債權,使得銀行的抵押擔保失去了應有的擔保貸款償還的作用。在確立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原則的同時,新破產法為新法公布前發生的勞動債權提供了豁免,使其優先于擔保債權受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勞動債權在破產企業的債務總額所占的比例將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因此,新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將使銀行的抵押擔保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保障貸款安全的作用。但勞動債權例外優先受償的規定,有可能使國有企業編制虛假的新破產法公布前發生的勞動債權,一來降低銀行的受償額度,二來即使銀行提出異議,債權核查的難度也會相當大。

(四)對不當破產行為的規制有可能制約銀行維護債權

新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發生的關于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新增加財產擔保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規定擴大了此類可撤銷的財產擔保的范圍,使得銀行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設定財產擔保的風險加大,增加了銀行清轉不良貸款的難度。

根據新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銀行的債權如果從破產企業獲得清償,即使是正常償債行為,只要其他債權人沒有同時受償,破產企業管理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該償還行為,要求銀行返還已償還的款項,該規定將導致銀行可能被迫退還正常清收的貸款。

(五)跨境破產制度有助于銀行提高受償額

新破產法首次規定了跨境破產制度,破產裁定的效力將及于破產企業的境外財產,這對銀行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具有積極意義。當前,很多大型企業都通過境外投資來實現企業發展戰略和規避風險,但跨國投資的復雜性、隱蔽性、以及境外法律與國內法律的沖突適用等因素,也為企業逃避境內債務提供了方便之門。跨境破產制度為債權人追索破產企業的境外財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對策與建議

(一)積極參加債權人委員會,加強對破產程序的監督

在破產案件中,債權銀行要力爭成為債權委員會的成員,利用新破產法賦予債權人委員會的各項監督職權,加強對債務人、管理人的監督,尤其是對管理人處理破產財產等履職情況的監督,對不盡職的管理人堅決申請更換,對損害債權銀行利益的破產程序要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切實維護自身的利益。

(二)做好債權核查工作

債權核查包括對銀行自身債權的核查和對其他債權人所申報債權的核查。在核查自身債權方面,要確保申報債權數額準確、計算有據、文件齊備,保證債權合法有效,防止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時出現瑕疵,這就要求在貸款審批、發放、貸后管理過程中做到依法合規操作,及時辦理相關登記,妥善保管債權資料。對于其他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要著重從合同、債權憑證的效力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方面審查其真實性和準確性,如有異議,應及時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訴訟。對于無需申報的勞動債權,債權銀行除核對職工名冊、歷年工資支出明細及財務報表以外,還要注意核查債務人處理有關工傷事故、勞動糾紛等事務的文件。

(三)靈活運用撤銷權和無效行為制度,防范惡意破產逃廢債務

債權銀行如發現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有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等行為,以及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應立即要求管理人請求法院撤銷。發現企業有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以及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應立即向法院主張該行為無效。對于其他人因上述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督促管理人追回并列入破產財產按規定進行分配。

(四)充分利用賠償權,減少債權損失

對于企業有無償轉讓財產等可撤銷行為、個別清償行為以及隱匿財產等無效行為的,銀行可以要求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而給債權銀行造成損失的,銀行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重視企業重整,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債權銀行要對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其可行性以及能否對債權帶來良性影響,密切關注和了解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進度,并與債務人和管理人充分溝通、談判,衡量因企業重整而作出的讓步是否有意義,且必須使重整計劃公平對待自身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要密切關注計劃執行情況,隨時了解重整進度,對債務人經營、轉讓財產、兼并重組的監管要比通常的貸后管理更為嚴密,防止債務人借機逃廢債務。

(六)把握訴訟時機,力爭在企業破產前執行完畢

債權銀行進一步加強貸后管理,隨時、全面地掌握企業經營和資產負債情況,要特別關注新破產法公布前的勞動債權情況,對企業現有人員、財產狀況、其他債權人動向、是否涉及其他訴訟、是否欠繳稅款等情況必須做到心中有數,以便合理把握訴訟時機。一旦,要同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速戰速決,力爭在企業申請破產之前執行完畢。

(七)慎重接受新增加的抵(質)押擔保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如果抵(質)押人的財務狀況已經惡化、瀕臨破產,則其提供的抵(質)押擔保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因此,對于原來是信用或保證貸款的企業,如果已經出現風險,銀行就應慎重接受新增加的抵(質)押擔保,防范擔保被撤銷的風險。如果接受新增擔保,接受之前必須深入了解債務人是否存在被申請破產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