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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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物權:金融監管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買賣的有價證券的融資活動。簡單地說,就是將資產未來預期收益以證券的形式預售以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作為一種以資產信用為基礎,以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為擔保的結構性融資工具,它是直接融資范疇之下金融證券化的高級形式。資產證券化最初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在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發行的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經過多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已成為規模超過聯邦政府債券市場的固定收益債券市場,成為美國資本市場最重要的融資工具。在金融產業全球化發展的背景之下,資產證券化憑借著其在運作理念和技術設計等方面的諸多優勢,不僅僅席卷北美和歐洲等發達資本市場,而且也已經為亞洲和拉丁美洲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市場所接受。資產證券化的覆蓋范圍之廣以及影響程度之深已經使得其成為備受矚目的新型融資工具。基于這一原因,筆者在這里就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及其完善發表一點個人管見,請各位學界同仁批評指正。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與主要特點
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初引進資產證券化的理念和運作模式,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穩步推進以及以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政策性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之下,以國有商業銀行改制為政策背景,著眼于發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國內資本市場,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產品和項目。從1992年海南省推行的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項目“地產投資券”開始,截至2006年底,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項目已達到近500億元的總體規模。綜合國內當前資產證券化市場以及相關制度發展現狀,大致有以下幾個突出特征:
第一,在國家政策層面,資產證券化因其在技術方面先天性的比較優勢以及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中表現出來的卓越特性,使其已經獲得了金融監管當局的廣泛認可和堅定支持。一方面,我國當前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對銀行改善信貸期限結構,在宏觀上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大有裨益,因而對我國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同時從微觀角度也有助于促進銀行轉變盈利模式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從而積極提升銀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發展程度是衡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成熟度的指標之一,而且其在作為為企業發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資途徑的同時,也成為一般投資者進行資本市場投資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深化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誠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新近指出,資產證券化憑借其獨有的特性,將成為實施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融資平臺。通過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級措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在相對發達的地區和相對落后的地區之間建立起一座金橋,以幫助相對落后地區實現市場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資。
第二,在市場業務、產品和項目發展層面,資產證券化在發展數量和內部結構兩方面都取得很大進步。首先,在市場規模上,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已達到471.51億元,較2005年上漲175.2%。其次,在產品種類上,已經形成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專項管理項目計劃、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準ABS信托產品和跨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并舉的五大類型模式,其中專項管理項目計劃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合計占到了全部份額的八成以上。再次,在證券發行種類上,實現了多只產品同時滾動發行,充分利用了不同資產在期限收益方面的差別特性,真正實現了結構性融資工具對期限利益和流動性兩者的綜合調控作用。
第三,在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層面,綜合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具體的單行性規范性文件陸續出臺,金融監管法制與市場實踐并行。作為市場經濟核心的金融產業彰顯了鮮明的法制色彩,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項金融融資活動都應該在法制的軌道內穩步運行。資產證券化自身復雜的運作流程體現了諸多民事財產法固有的財產交易規則以及國家對金融監管領域的剛性規則。鑒于我國固有法制的個別不足和缺失,金融監管機關陸續頒布了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共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6月13日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以及財政部為配合證券化過程中相關會計要求而于2005年5月16日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原宥于現有法制特點,我國效仿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針對證券化采取了專項立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證券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相關的立法層級和法律規范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化。2007年4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負責起草的《資產證券化法(建議稿)》開始廣泛征集各方意見。該部法律以特別法形式對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基本要素以及其運作模式和流程進行了專門規定,并對諸如擬證券化資產范圍、真實出售以及資產轉移登記等個別重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未來該部法律將成為我國將資產證券化推向深入的法律基礎和規范保證,還將成為對資產證券化各流程業務行為進行政府監管的依據。
第四,在政府監管層面,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政府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配合的多元監管體制。在現有監管模式下,央行負責對資產證券化的宏觀政策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研究與控制、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等問題;銀監會負責對證券化涉及的與銀行相關的業務規范、風險控制以及信貸資產管理等問題;證監會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等相關證券發行、交易和流通的問題;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則負責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處置和流轉過程中的相關會計和稅收規則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等問題。一般而言,這種多機關配合共管的監管模式根源于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對開展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基本要求,對調整和規范資產證券化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利,調控并化解金融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現階段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幾個突出問題及其完善
在分析認清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的同時,對比外國在資產證券化立法與實務方面的既有經驗,可以發現我們在對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實踐流程的操作與監管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重新認識和切實改進的問題。
(一)關于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及適用范圍。從抽象角度明晰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進而適當
列舉出一系列可進行證券化操作的資產種類,對于我們深刻理解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原理以及拓展現實產品都具有積極的作用。在現行的規范證券化操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當中,對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并未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有的證券化產品種類中也一般僅僅針對信貸資產、專項管理項目、不良資產等五類資產,而人民銀行頒布的《試點管理辦法》也僅僅適用于銀行類信貸資產。國內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或者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屬于債權的基本范疇,因此擬證券化資產在法律屬性上應視為債權。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銀行信貸和應收款項的債權,但是隨著可證券化資產的實際范圍的不斷擴大,一些具有物權屬性的財產性權益也已經被納入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范圍之中,例如一些公共基礎設施的特許使用費(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個別動產的實際使用權和物質收益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只要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財產性表征的用益物權能夠被進行證券化的處理,那么它就可以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除此之外,隨著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項目的廣泛流行,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債權的固有范圍。所以,只要是具有財產性穩定預期收益的權利,經過證券化的表征之后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關于現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存廢問題。按照證券化的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可帶來穩定的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而我國當前證券化產品結構中約有一成產品為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應該說,這種特殊結構產品是我國當前經濟轉型過程定政策的產物,它在技術層面未盡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一般要求,其存在依托于特定的機構或者政府擔保。有學者指出,為了明晰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和運作模式,我們應該摒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著重推出以優質、可信的基礎資產為對象的證券化產品以保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和高效發展。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監管機構采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發揮著重要作用,而資產證券化調節流動性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其所針對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流動性較差的非問題資產。如果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固有問題,那么這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化解流動性金融風險,而且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篇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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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產證券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土地融資證券化,即資金需求者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直接從資金盈余者那里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增量資產的證券化,也被稱為“一級證券化”。二是指土地資產證券化,即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益的土地資產集中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從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這種證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存量資產證券化,又被稱為“二級證券化”。廣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資證券化,也包括土地資產證券化。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僅指土地資產證券化。而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又可以分為以土地貸款和土地項目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和以土地收益為抵押的證券化。前者融資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后者融資的主題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運營機構。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資問題,所以采用狹義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后一個含義。本文在借鑒日本經濟學家野口悠紀雄關于“土地證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對土地的出租)能夠得到的收益,作為擔保(抵押品)發行證券,然后把這些證券賣掉”定義的基礎上,把土地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為擔保,一般有發起人、特殊目的的機構(SPV)、銀行或其他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參與的,旨在將缺乏流動性、價值量大、有穩定預期收益、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在不喪失土地產權或者部分轉移產權的前提下發行證券,使土地資本社會化的過程。依據本文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參照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結合我國土地運營的實際,土地資產證券的基本流程結構和相關信用關系如圖1所示。
2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
本文在遵從對土地證券化的標準界定基礎上,創造性提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產品設計和融資方式選擇上實施兩階段分步走的戰略。第一階段,以土地信托方式發行土地信托收益憑證土地信托分為兩種結構:第一種結構是土地儲備機構與信托投資公司建立的信托關系。土地儲備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將儲備的土地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信托關系,然后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負責信托土地開發的融資活動,并獨立、委托或聯合土地開發專業企業進行土地開發,最后通過土地公開市場交易土地,從而分享土地一級市場開發的項目收益。第二種結構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實質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從信托投資公司獲取貸款的擔保,由信托投資公司與投資者建立的信托關系。信托投資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募集社會閑置資金,成立信托關系,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儲備中心。在這種模式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及投資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為募集的資金及以該資金產生的收益,受益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階段,特殊目的機構以債務型方式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這一階段是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高級階段,是標準意義上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發起人要把資產化的土地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機構的資產池。根據特殊目的機構的性質,后續證券化可以有兩個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為證券化新設的機構,它可以設計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有自身資產的組織,首先要將自身的資產與收購的資產池進行破產隔離,然后把資產池的資產根據未來的收益和風險進行重組打包,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
3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3.1傳統的定價模型及其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適用性分析
(1)靜態現金流折現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最基礎的定價方法,原理明了,計算簡單。其定價模型為:P=∑t=1NCFt(1+r)t其中:P為證券的價格;CFt為未來t期的現金流;r為投資者期望的收益率;N為到期所經歷的期數。但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到證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動性以及利率變動對證券提前償付率的影響等等,從而影響其使用效果。
(2)二叉樹期權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價的基礎,他通過構造一個包含股票多頭和看漲期權空頭(即出售看漲期權)的無風險組合,可以為期權定價。其標的資產(股票)和期權價格過程如下:(以2期為例,多期模型以此類推)。這樣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樹期權(看漲期權)定價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顯示期權價格依賴于執行價格X,標的資產價格S,到期日n,無風險利率R和U,D決定。U,D由標的資產的波動率σ決定,而與其預期的增長率無關。二叉樹模型既可以為歐式期權定價,也可以為美式期權定價,是一種很靈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來復制交易的投資組合的價格在每個時期只發生一次變化,是非連續的,且標的資產價值在每個期末只有兩種狀態來保證市場的完全性,但是對于標的資產連續交易從而使市場成為動態完全市場的期權定價問題缺乏有效性和嚴密性。
(3)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的不足。該模型認為:當資產滿足擴散過程時,期權的支付可以由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連續交易所復制。在無套利的情況下,投資者具有通過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交易復制和對沖期權合約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使得期權價值與標的資產價值和無風險價值具有某種特定的聯系。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標的資產價格遵循“幾何布朗運動”的隨機過程,這一隨機過程使得標的資產價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價格波動率δ為常數的對數正態分布;無交易費用;交易是連續進行的,所有證券是高度可分的,沒有紅利支付;無風險套利機會被消除;投資者可以在期權生命期內以無風險利率無限量地借入或貸出現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礎上,Mertom最后推導出歐式看漲期權的定價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為看漲期權的價格,T表示期權到期日,S表示標的資產的現在價格,X表示期權的執行價格,r表示期限為T的無風險利率(連續復利),δ為標的資產收益的波動率,Xe-rT為執行價格X的現值。利用看漲-看跌平價關系容易得到相應的看跌期權定價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發展為期權定價理論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設過于嚴格并且不符合現實市場狀況,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權定價方面的應用。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定價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用來為土地資產證券化進行粗略定價。但筆者認為這些定價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資產的特性和土地運營市場的特點,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規律。土地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土地資產的一種衍生品,是對土地資產的一種期權,所以使用相關的期權定價方法可以對它進行定價。但是由于土地資產固有特性呈現出與其它標的資產不同的特點。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對土地資產的期權,其標的資產價格具有隨機擴散的過程,且具有跳躍特點。所有從長遠看,應該借助跳-擴散模型下的歐式期權定價方法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定價,以增強定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3.2跳槽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設
(1)需證券化的土地資產池中有N項土地資產,每項資產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基本條件: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低違約率、低損失率;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生命期間;資產的債權人分布具有多樣性;資產能夠繼續保持正常的存續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相關擔保品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者對于債權人具有較大的效用。
(2)資產池中第n個資產價值Sn的變化遵循隨機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總資產S=∑n=1NβnSn,βn是各資產價值在資產池總價值中占的權重∑n=1Nβn=1在等價鞅測度Q下,每個隨機元dWn是標準布朗運動,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時間段內跳躍的次數,服從強度為λ的泊松過程,U為跳躍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為常數,Zn(t),Y(t),U是互相獨立的。U,Yt在模型中屬于外生變量。
(3)市場是無套利的,短期無風險利率r為常數,并且市場無摩擦,沒有交易費用和稅收,且可以連續交易。
(4)發行的證券化債券的票面總資產為V,根據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的風險收益重組狀況,可以設計發行不同風險類別的證券。
3.2.2跳-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在這一部分我們嘗試用鞅定價方法給出在跳-擴散模型下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定價公式。基本思想: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價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賴于標的資產價值S,債券的票面價值V和期限T的土地資產期權價格,V就作為期權的敲定價格。這樣發行價格就可以看成是對期權價值條件期望值的一種貼現。利用鞅方法定價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關鍵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違約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導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的顯式解公式。跳-擴散模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方法,不僅考慮了各資產的財務狀況而且也考慮了外部環境的沖擊,是一種較接近現實的證券化定價方法,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較廣泛的應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數字解,需要先對模型中的參數進行估計,可以借助蒙特卡羅模擬等數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這里就不再贅述。
4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與制度環境建設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體制保障體制障礙應該是一切問題的根源,要大力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變政績型政府為服務型政府,這樣政府才能充分認識和利用土地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便利條件,來募集資本搞好社會經濟建設從而更好的服務社會造福于人民。
(2)制定并完善與土地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構建風險防范體系。首先,不斷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在現有的《土地法》《證券法》和土地使用管理條例等的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法》、《土地儲備法》、《土地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法律地位和職責范圍,同時要從法律上明確城市土地儲備的范圍、土地儲備開發資金運作主體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保證土地產權明晰,利益關系協調,土地資產流轉順暢,土地證券合法有效,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堅實的基礎。其次,大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完善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土地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證,它不僅要保證一級市場的發行,也要保證二級市場的流通,所以要加強和完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平臺。再次,加強監管,建立風險防范體系。要對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環節,各個利益主體(包括土地儲備機構、SPV、證券發行人和信用評級機構等)進行全方位,連續性監管,不僅要加強外部監管,也要重視內控機制的建設。從而構建起內外結合,全方位持續性的風險防控體系,以保證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篇4
從早期的住房貸款、租賃款、汽車貸款,到后來的信用卡應收賬款、物業費債權,再到現在的螞蟻小貸、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已經越來越多樣化了。
剛剛過去的“雙十一”,螞蟻花唄交出首份成績單:支付交易筆數達6048萬筆;占支付寶交易總量的8.5%。作為一款配備消費額度的支付產品,螞蟻花唄對接的是螞蟻小貸,這6048萬筆消費放貸是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的。
自去年底由審核制轉為備案制以來,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迅猛發展。數據顯示,2015年前三個季度的發行總額達到人民幣2494億元。據權威部門統計,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已位居亞洲之首。
在國務院“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盤活存量資產”的大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對于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隨著政策窗口的打開以及市場的不斷成熟,特別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在內涵、模式上或將有更大的創新。
由于相關制度設計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整個場內資產證券化盡管規模增幅相對可觀,但尚處于初級階段。在整個利率下行周期中,其基礎資產收益開始下降,半路殺出來的公司債讓參與者措手不及。與此同時,場外資產證券化的興起收緊了市場空間。 創新不斷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俗來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出售以獲取融資,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早在2011年,螞蟻小貸(當時叫“阿里小貸”)就開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是國內最早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小貸公司。截至現在,螞蟻小貸已經成功發行近200期資產證券化計劃。
據螞蟻花唄產品負責人郝穎透露,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螞蟻小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余額已超400億元人民幣,不僅幫助100多萬小微企業實現融資,也支撐了螞蟻花唄用戶的消費信貸需求。
粗略估算,螞蟻花唄至少幫助整體支付系統成功率提升了2個-3個百分點,而每一個百分點的提升,意味著至少可以促進1.3億元的消費。
證券化給互聯網金融平臺帶來的效果不言而喻。除了擴大信用杠桿之外,通過向金融市場輸出金融產品,從而打造了一種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輸出模式。
無獨有偶,京東白條的ABS日前由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完畢,并于10月28日在深交所正式掛牌,成為資本市場第一個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的資產證券化項目。
根據發行方案,“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京東白條應收賬款”債權,融資總額為8億元。在目前資產配置荒的情況下,京東白條ABS火爆,一日售罄。
與此前螞蟻小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同,這次京東金融的基礎資產并非是針對企業的小貸資產,而是針對個人消費金融的京東白條,也就是C端的分期付款和賒銷。
資產證券化首單融資8億元,雖然對京東來說金額不大,但相當于打通了融資渠道。“通過資產證券化,互聯網機構便有了造血功能。”京東白條ABS項目負責人郝延山告訴《財經》記者,京東后續將有更多的項目在交易所掛牌。
在業內人士看來,京東金融此次在白條資產證券化上的嘗試,對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都具有標桿意義。這或將激發更多的互聯網消費金融機構采取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據《財經》記者了解,達飛金融、趣分期、分期樂以及多家P2P平臺均已開始試水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經過一段時間的野蠻生長后,很多P2P企業出于風險控制考量以及優良資產的缺乏,紛紛尋求業務轉型或升級,而證券化是一條可行的路徑選擇。
隨著互聯網金融領域競爭的逐漸白熱化,資產證券化正在成為互聯網巨頭之間對接和開辟資本市場的重要工具。而通過互聯網,資產證券化在內涵、模式上均有較大的創新和發展。無論是在基礎資產匯集、破產隔離、增信評級、發行與交易等各個環節都呈現與傳統資產證券化不同的特點。 政策放寬
與美國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時間不長。自2005年開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但2009年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試點一度處于停滯狀態,直到2011年才恢復試點。2013年國務院決定擴大試點工作。
作為新金融的一個切入點,在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背景下,資產證券化有利于盤活信貸存量,支持實體經濟、帶動GDP增長。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資產證券化的政策窗口不斷打開。
去年11月20日和21日,銀監會和證監會先后頒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和《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標志著中國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啟備案制時代。
此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從項目實施到最終發行,往往要經歷五個月以上的時間,有的產品的“初始起算日”與發行日相距八個月之久,池內部分貸款已經到期的情況也不少見。
而在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行政審批取消之前,券商上報資產證券化產品方案往往要經過材料補正、兩輪意見反饋等多個環節,從申請材料到產品獲批,多數產品至少需要兩個月才能落地。
信貸類和企業類ABS備案制的雙雙落地,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空間開始被打開。
隨著發行流程的加快和信息披露的提高,中國資產證券化呈現井噴式發展態勢。數據顯示,前三季度,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為2512.66億元,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為920.55億元。這使得中國躍居為亞太區最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新發行市場。
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對銀行而言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第二類,對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而言的企業資產證券化(ABS);第三類,對保險公司而言,多為資產支持票據。
而與之相應的,國內資產證券化有三個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包括新三板以及券商OTC柜臺市場)和私募(場外)市場。其中前兩者可以統稱為公募市場,也是主流的ABS市場。
相關數據顯示,2005年以來,在已經發行的7000億元左右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中,以商業銀行為主,汽車金融、資產管理、金融租賃為輔的金融機構發起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超過5000億元,占比大概是四分之三,絕大多數是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企業的資產證券化不到1500億元,是以交易所市場發行為主。
在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動力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是中國金融銀行業一枝獨大的局面,決定了在中國,銀行是最大的原動力和主要的發起人。目前,中國的四大商業銀行流動性充足,出表動力不足。中小商業銀行雖然需求強烈,但空間不大。博人金融CEO宋光輝告訴《財經》記者。
從國際經驗看,保險資金是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主要的投資者。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與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短、收益率低,保險資金實際投資占比很少。2015年上半年的數據顯示,投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共289億元,占保險行業總資產的0.25%。
今年8月25日,保監會印發《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管資產支持計劃業務進入常態發展階段。資料顯示,自2013年4月保險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啟動,截至目前,全行業有9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業務試點,共注冊22單計劃,累計注冊規模812.22億元。
“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制度相對比較成熟,監管規定也比較細。證監會在機構、責任劃分方面規定較寬松,保監會的監管規定介于這兩者之間。目前基礎資產沒有公布負面清單,創新空間比證監會要寬。”接近保監會的一位相關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 機構搶灘
面對資產證券化的藍海,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機構紛紛迅速布局。
不同機構展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各有側重:就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而言,業務體量最大的主體是券商,基金子公司剛剛開始發力。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受托機構全部為信托公司。
目前,以券商、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SPV(特殊目的載體)的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發行數量和金額上,占比仍較小。申銀萬國預計,未來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望齊頭并進。
對券商、基金子公司來說,規模更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很難涉足,只能以承銷商的身份參加。據悉,此前證監會曾專門研究券商、基金子公司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可行性,但后不了了之。
“整個ABS的大頭是銀行,但是目前銀行沒有很強的動力出表,這是現實情況。企業ABS占比相對較低,但競爭異常慘烈。”嘉實資本副總經理王藝軍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
“其實,整個企業ABS規模之所以偏小,是因為現在最有可能大規模展開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BT項目不在范圍”。王藝軍說。
事實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BT項目作為基礎資產的企業ABS項目,其基礎資產現金流穩定,收益率亦相對較高。地方政府透過ABS將大型基建項目轉讓出去,引入社會資金亦符合政策導向。但監管擔心銀行將這部分資產出手后,又為地方政府帶來更多融資規模,導致地方債務大舉擴張。
基金子公司集中發力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是基于其數十萬億的市場空間以及傳統通道業務的萎縮。
今年10月16日,嘉實節能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成功設立,這也是國內首單央企環保領域資產證券化產品。王藝軍告訴《財經》記者,自2012年開展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嘗試,嘉實資本已在債權、收益權、商業地產等多個領域展開布局。
富誠海富通董事總經理、ABS項目負責人翁江告訴《財經》記者,公司很看好資產證券化業務,已將ABS作為公司的戰略核心。截至目前,富誠海富通累計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達35億元,在所有基金子公司中排名第二。細分到租賃行業ABS產品上,管理規模在全市場亦位列前三。
“不同于傳統資產管理業務,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更多投行的經驗和積累,券商更有優勢。”王藝軍告訴《財經》記者,在資源積累方面,券商有更多項目經驗沉淀,比如此前承銷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的項目更容易轉化或衍生出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先天優勢。
不過,在王藝軍看來,資產證券化的市場蛋糕本身十分大,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給基金子公司去彌補這塊短板。 監管挑戰
其實,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比較成熟,已成為其固定收益市場的重要品種,盡管在次貸危機后有所下降,但目前占比為25.35%,相較而言,國內的資產證券化占固定收益的比重不到5%,僅為2.7%。可謂剛剛起步,潛力巨大。
“雖然前景廣闊,但眼下問題很多。其中,最突出的莫過于流動性問題,這一直是資產證券化的痼疾。”宋光輝說。
據Wind資訊統計,2014年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為16.06億元,且主要集中在證監會監管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僅占全年債券總交易量的0.004%。
目前發行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在銀行間市場,投資者主體仍然是銀行業機構,往往都是持有到期,基本沒有流動性。
“從根本上看,還是銀行業在金融市場優勢地位太強,其它類型的機構投資者發展相對不足,整個機構投資者的群體不夠豐富和多元化,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流動性。”宋光輝說。
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程相當復雜,其創立、發行、交易各個環節涉及到不同的監管部門。但現在的多頭監管體制使得資產證券化發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資源錯配。與此同時,在資產證券化的發起、審批和運作操作過程中,信息分散在各個監管部門,造成了發行主體在監管部門當中套利。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李劍閣曾撰文建議,各監管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增強合作,盡早實現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互聯互通,使資產證券化的供需兩端都得到有效釋放。這樣既能有效地分散風險,又能使各類投資者方便參與兩個市場的投資,從而增強流動性。
在李劍閣看來,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提出挑戰。
“其實,不只是監管體制,整個制度的頂層設計以及法律環境的完善都是必須的。現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層級太低,法律效力不高,制約業務發展。”保監會資金部羅桂連博士在一次論壇中稱。
羅桂連建議,應該推動研究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等基本法規,明確特殊目的載體的法律主體地位,解決資產獨立、破產隔離等關鍵法律問題,修訂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政策。在他看來,立法是資產證券化制度建設的核心,從國外的經驗看,立法亦能夠對資產證券化發展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稅收政策也應進一步明確。
上交所理事長桂敏杰近期表示,有關部門應參照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稅收體系,結合中國稅收法律環境,明確企業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給其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同等稅收優惠政策。
正是由于制度設計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所以盡管公募ABS市場的政策利好不斷,整個交易所場內資產證券化規模經過初期的增幅后開始放緩,與此同時,場外私募資產證券化已經穩步發展。
與公募ABS相比,私募類ABS門檻低、流程快、效率高,入池資產的范圍也更加廣闊。事實上,很多機構、地方金融交易所已經開始了私募ABS的探索。平安集團旗下的陸金所做的信用卡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已然很成規模。
郝延山亦告訴《財經》記者,京東后續相關項目可能會考慮以私募的方式來做。“與公募相比,私募發行時間較短、結構設計靈活。”
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大宗個性化交易、定價復雜的特點,更適合在監管成本較低、適合一對一詢價的場外市場發行。在發達國家,高度靈活的場外市場才是資產證券化發行的主要場所。
篇5
關鍵詞:融資租賃 資產證券化 風險控制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并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我國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準則(租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為“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融資租賃的行為是20世紀80年代初從日本引進的,以1981年中日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為標志,經過二十多年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回顧這些年,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是曲折的,大致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開始—高速膨脹—行業停滯整頓—規范化發展。在高速膨脹的階段,融資租賃業對我國的整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對引進外資和先進的技術設備,以及加快中小企業的現代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與國際水平還有差距。
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對于融資租賃機構來說,絕大多數資產是以應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將這些資產通過證券化方式進行運作,無疑會大大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也會得到很好的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還可以合理調整公司的信貸資產結構,提高財務安全性。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租賃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租金)為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并將租賃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的過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本過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資租賃公司將預期可獲取的穩定的現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個“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
(一)運作機理
1.隔離風險機理。本質上講,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租賃公司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現金流剝離、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構成了租賃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核心。隔離風險機制是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術,它使租賃公司或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標的資產的風險不會“傳遞”給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者。
2.組合資產機理。組合資產機理是指依據大數定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賃資產匯集成資產池,雖然并不消除每筆租賃資產的個性特征,但資產池所提供的租賃資產多樣性可以抑制單筆租賃資產風險,整合總體收益。組合資產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礎。
3.配置資源機理。配置資源機理是指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重組,實現多方共贏。配置資源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推動力。就租賃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自有資本結構,更好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就證券化特設機構SPV而言,可以通過收購租賃資產,發行LBS,從中獲利;就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新的投資選擇機會和較高的收益。而承銷、評級、擔保等中介機構參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也可以擴大業務領域,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模式選擇
美國等國家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表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種:表外模式、表內模式和準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經過整理分類后“真實銷售”給SPV,真正的實現了風險隔離。SPV合法持有資產后,將它們重新組合建立“資產池”,經過擔保機構對該證券產品進行擔保,再經過信用評級機構對該證券產品評級后,通過券商發行,最后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買賣。
2.表內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并不需要將融資租賃資產出售給SPV,而是將其融資租賃資產繼續留在公司內,即債權資產仍留在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由融資租賃公司自己以融資租賃資產為抵押發行抵押債券。融資租賃公司雖然能籌集到資金,但租賃資產還留在租賃公司,那么公司就有產生風險的可能,表內模式并沒有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3.準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成立全資的或控股子公司作為SPV,然后把融資租賃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子公司,經過該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經過相關的機構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最后將該證券在證券市場發行。
表外模式相比較表內模式,租賃資產真實銷售,融資租賃公司和租賃資產脫離關系,完全實現了風險隔離,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小;準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資租賃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為SPV,但是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對SPV的業務并不擅長,自己經營SPV難免會有風險。通過對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優勢,也是最適合我國的情況。
(三)過程設計
第一步,融資租賃資產的分離。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規模進行歸類整理,以備出售給SPV。第二步,SPV的
設立。SPV是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專門注冊成立的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作為證券化機構的實體,本文假設SPV設立在國外。第三步,出售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給SPV,由SPV運作資產支持證券。第四步,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發行這種資產支持證券時,得尋找一家公司對租賃債權給予一定的擔保、支持,從而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五步,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一般來說,各種債券的發行都需要有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信用評級機構對這種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從而擴大債券的影響,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欲望。第六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證券公司根據該證券的實際情況編制發行說明書,向發行對象闡明發行證券的性質、數量、面值、認購方式、回報率、回報方式、內在風險、市場交易等相關內容,并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經許可后向社會公開發行。第七步,證券交易。投資者購買證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結清本息,也可以在證券市場出售兌現。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賃資產,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證券到期之后,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如圖1所示。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從2007年開始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至今已經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使很多人談資產證券化色變,原因是美國次貸就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可見資產證券化也會給銀行、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比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也同樣會面臨這些風險 。但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世界 金融 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環境
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 會計 、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二)強化業務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入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并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日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在監管內容上,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
參考文獻:
1.趙宇華.資產證券化原理與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篇6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化金融技術,將其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流通和D讓的標準化證券。
運用資產證券化工具,可以將PPP項目相關的非標準化資產轉變為標準化證券。對于那些在基礎設施項目前期階段承擔較高風險、有較高預期收益率的專業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資產證券化是實現投資退出的重要渠道之一。
一
PPP模式相關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投資規模巨大,以億、十億、百億元為單位,特許經營權往往長達30年左右,項目投資回收期也往往長達15年以上,對投資資金的規模與期限要求都很高,幾乎沒有合適的資金類型可以滿足基礎設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資金需求。如果一定要求投資者始終持有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將嚴重制約PPP項目的融資落實和大面積推廣。
由此,針對基礎設施項目不同階段的風險收益特征,整合不同種類投資者的資源優勢和投資訴求,構建具有充分彈性、可靈活調整的多元化融資結構,實現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綜合融資成本最優化,是PPP項目融資結構設計的核心要義。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質性提升PPP項目資產的流動性,是PPP項目方案設計的重要內容。
基礎設施項目全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風險收益特征存在顯著差異。在前期2年-5年的項目建設期,項目設計、建設與試運營階段的風險相對較高,尚未產生充分足夠的現金流,需要由能夠管理項目建設風險的投資運營商或承擔項目建設風險的施工企業主導融資。在這個階段,通過投資基金等私募渠道籌集能夠承擔高風險的資金,是可行的選擇,不過融資成本相對較高。
基礎設施項目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的需求彈性低、進入壁壘高,往往具備自然壟斷特征,一般還建立了按照通貨膨脹調整的收入回報機制。因此,進入穩定運營期的基礎設施項目往往可以提供定期、穩定、可預測、可控制的現金流。通過資產證券化工具,將成熟但缺乏流動性的處于穩定運營期的基礎設施資產,轉換為標準化的金融產品,可以轉由追求合理穩定回報、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財務投資者或公眾投資者持有。并且,由于標準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有較好的流動性,能夠在金融市場更加方便地轉讓,可以緩解國內長期資金稀缺的困局,通過減少期限利差進一步降低資金成本。在這個階段,項目已經建成,不存在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項目建設運行的問題,還可以為資金規模龐大的金融市場提供合適的標準化產品,提升金融市場的成熟度和發展深度,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同時,前期風險管理能力較高的投資者,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盤活巨額存量資產,將盤出資金滾動投入新的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切實降低其融資壓力,擴大有效運作的資金規模和項目投資規模,助力有綜合優勢的專業投資者“強者更強”,從而提升社會整體效率。
通過兩個階段不同風險管理能力與風險收益要求的投資者群體的平穩切換,可以有效降低PPP項目在可能長達20年以上的穩定運營期的資金成本,從而有助于降低長達30年左右的特許經營權的綜合資金成本。
二
證券化最理想的基礎資產,是由數量眾多、單個小額、相關性低的資產所構成的資產池,因此房貸、車貸、小貸等金融資產是美國等資產證券化成熟市場的主流基礎資產。基礎設施單個項目的資產金額就足夠大,個位數的基礎設施資產組合在一起就是很大金額的資產包,要構建以成千上萬為數量級的眾多基礎資產所組成的資產池,通常缺乏操作性。
實際上,諸多使用者付費類的基礎設施項目,其付費用戶往往數以百萬計,包括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用戶,以及處于不同行業的工商企業用戶,眾多的付費方具備數量眾多、單個小額、相關性低的特征,違約率符合統計意義上的大數定律,是合適實施證券化的潛在大類基礎資產。如果再進一步,構建由多項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的基礎設施資產所組成的資產池,基礎資產的分散性效應更加理想。
美國有一個強大的市政債券市場為基礎設施領域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供應,基礎設施領域進行證券化的需求并不強烈,因此基礎設施資產并非美國資產證券化的主流基礎資產類型。但并不能據此認為,美國市場上基礎設施類資產證券化案例不多,國內開展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業務前景就不大。
國內有使用者付費機制的存量基礎設施資產,按重置成本法保守估計超過100萬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盤活。2016年新建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總額已達11.88萬億元,待項目建成進入穩定運營階段后,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轉變成為標準化證券。在國內,使用者付費類的基礎設施領域,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潛力很大、前景廣闊,完全有可能走出一條適應國內需求的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光明坦途。
截至2016年底,國內證券行業已備案并發起設立81只以公用事業收費權作為基礎資產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發行規模803.95億元,平均單只發行規模9.93億元,平均期限5.73年,基礎資產涉及收費公路、供熱、供電、供氣、公交、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國內金融市場對基礎設施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有了一定的認識共識和實踐經驗,培養了一批專業人才,為下一步更廣泛地開展業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
相對于金融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PPP資產證券化業務更加復雜。針對國內當前的情況,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原始權益人的持續經營能力。由于諸多原因,國內目前的PPP資產證券化業務普遍未能真正做到資產獨立和破產隔離,未能實現相對于原始權益人的會計出表,原始權益人通常兼任資產管理人,還是次級檔的實際持有人。因此,原始權益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對PPP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安全性至關重要。具有綜合優勢的行業龍頭企業能夠得到更強的支持,可能會影響很多基礎設施子行業的競爭格局,進而引導出現投資運營商的兼并與收購,有效提升行業集中度。
產品結構的精細化以實現精確定價。相對于傳統的公開市場債務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優勢在于結構化。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精細的結構化,設計出眾多不同期限、不同風險收益特征的數十種一系列證券,進而匹配不同類型投資者的多元化的風險收益特征,是成熟市場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特征。根據微觀經濟學的價格歧視理論,子產品與特定投資者的風險收益特征匹配得越到位,定價可以越精準,消費者剩余越少,原始權益人與/或受托人獲得的利益越大,資產證券化相對于傳統主體債務融資工具的優勢越明顯,各方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就會越高。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結構普遍簡單,尚不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導致次級產品的銷售比較困難、保險資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興趣不大等問題。
穩定的項目凈現金流作為支持。首先,未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設施資產,不適合搞資產證券化。比如,處于建設期的項目,能否如期建成、能否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存在不確定性,不滿足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第二,需要重點關注項目凈現金流。基礎設施資產的正常運營,需要償還巨額借款的本息,持續支出包括人工費、材料費等在內的直接運營成本,以及維修養護等各類費用,基礎設施資產的經營性現金流入扣除各種剛性支出后的凈現金流,才是支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可靠現金流。比如,國內的供水行業,由于水費價格未到位,普遍缺乏可用的凈現金流,目前大規模開展證券化的條件并不成熟。最后,應當設計有效的現金流歸集和劃轉機制,及時歸集并有效控制項目凈現金流,切實防止出現資金混同風險與挪用風險。
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團隊。PPP資產證券化涉及法律、計、稅務、評級與金融工程等多個通用專業領域。對于PPP資產證券化來說,合格的受托人與資產管理人這兩個角色尤為重要。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結構中,受托人是核心,應當根據成熟市場的經驗,構建以受托人為核心的治理結構。有兩類受托人主導了美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一是房利美(Fannie Mae)與房地美(Freddie Mac)在RMBS領域,發揮制定房貸標準、敞開收購合格基礎資產、高效率低成本推進證券化流程、對接各類投資者等方面的核心作用;二是部分具有主動資產管理能力的金融機構,在基礎資產收集、培育、打包、證券化、投后管理等方面發揮全流程主動管理作用。相對于金融資產支持的證券化業務,PPP資產證券化業務對成批的獨立第三方資產管理人的要求更為迫切。如果缺乏可以替換原始權益人的候選資產管理人,將嚴重制約PPP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廣。
四
2016年境內共發行488單資產證券化產品,總發行量8827.97億元,市場存量為11084.66億元,從規模上看已經成為國際上靠前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不過,境內資產證券化業務還存在以下問題,制約PPP資產證券化的穩步發展。
法律保障力度不夠。除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外,國內其他類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SPV的信托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尚未得到《信托法》的明確支持,基于信托關系實現資產獨立和破產隔離的法律基礎不夠牢固。另外,與國內其他金融產品業務一樣,規范PPP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規層次還很低,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與保障。
受托人能力不足。受托人是代人理財的受信人,要堅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切實落實信義責任(fiduciary duty)。國內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受托人普遍被通道化,權利與責任難以落實到相關主體,與規范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治理結構差距較大。
稅收成本不確定。除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外,國內其他資產證券化產品尚未明確所適用的稅收政策。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的交易環節與交易主體較多,國際成熟市場往往制定專門的稅收法規,確保不因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增加稅收負擔,即實現稅收中性。稅收成本的不確定性,將制約包括PPP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內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項目凈現金流不足。國內的基礎設施領域,普遍尚未建立起足夠水平的使用者付費機制,靠使用者付費無法提供扣除成本費用之后的穩定凈現金流。即使有使用者付費機制的PPP項目,大多也還需要政府補貼,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足夠的支付能力成為關鍵。由于凈現金流不足,現有以基礎設施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普遍依賴原始權益人及關聯機構的主體信用,實質還是信用融資,而不是真正的資產支持產品。
市場機制不成熟。國內固定收益市場缺乏長期投資者和高風險投資者,主要購買資金來自銀行自營資金和理財資金。
由此造成:一是期限超過5年的產品難以銷售;二是次級產品往往由原始權益人或其關聯方自持;三是往往還需要外部增信。并且,PPP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較小,缺乏做市商,交易不活躍,流動性較差,導致同一主體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率比公募債券普遍要高50-100BP,甚至高于長期銀行貸款利率,存在成本劣勢。
五
PPP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推進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市場化運作的重要環節,是新一輪投融資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應從全局高度謀劃,加強監管協調。
推動立法建設。推動研究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等基本法規,明確特殊目的載體(SPV)作為合格信托的法律主體地位,解決資產獨立、破產隔離等關鍵法律問題,修訂完善評級、會計、稅法、抵押變更登記等配套法規政策。
培育受托人。在統一法律框架內,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信托法》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受托人身份,盡快統一基礎資產、受托機構、信用評級、信息披露等監管標準。
為受托人履職構建一些行業公共基礎設施,比如,交易場所及專門機構進行產品登記和確權,公共信息與技術平臺等。
培育凈現金流。建立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的價格形成、調整和監督機制,推進地方政府財稅體制改革形成穩定財源。PPP項目的凈現金流來源高度依賴于使用者付費,并不意味著馬上就要全面大幅度漲價,但是確實需要建立價格機制以形成穩定合理的預期。
篇7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池;SPV;銀行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65-03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背景
銀行風險控制是一個古老而年輕的話題,隨著時代的變遷,利用金融創新來進行風險控制已經是一個全球性的共識。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上最為重大的金融創新之一。由于它具有改善銀行資產負債比率、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分散和轉移信貸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近年來在許多國家獲得迅猛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雖然才剛剛起步,但其作用已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2005年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獲準進行信貸資產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工作。2005年12月15日,建行、國開行同日發行了首只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其中,建行發行總額約30億元,國開行發行總額為41億余元。因此,加強對貸款證券化相關問題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LBS:Loan-backed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預測的銀行信貸資產進行重組建立資產池(Asset Spool),以資產池內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資產重組和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其核心在于對貸款中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對于單個貸款,其現金流是不確定的,但對于一組貸款而言,盡管整個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組合中每一貸款現金流的特性,但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整個組合的現金流會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美國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當時受國際石油危機、拉美債務危機、《巴塞爾協議》關于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即資本充足率)規定等因數的影響,銀行信貸資金存量普遍下降,國際資本供求嚴重失衡。不少擁有風險權數較大的信貸資產的銀行將貸款出售給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信貸資產風險權數較小的銀行,以減少貸款風險、規避法律管制。與此同時,一些商業銀行開始涉足證券投資業務,希望通過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來盤活資金。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貸款證券化日漸興旺起來。美國是世界上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的國家,在美國,貸款證券化發展十分迅速,從20世紀70年代末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到現在不僅證券化資產的范圍大大擴展(包括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機器設備貸款、消費貸款等),而且證券化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到2005年底,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已達到7.1萬億美元,為該國同期國債市場規模的2倍。亞洲證券化市場也呈現快速發展勢頭,1998年,亞洲資產證券化市場僅80億美元規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億美元,短短六年時間擴張了7.5倍,其中,香港是整個亞洲證券化市場的中心。
四、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在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不同的新型融資方法,與傳統的證券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點:
1.信貸資產證券化屬于表外融資
從發起人的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融資不屬于負債融資也不屬于股權融資,其實質上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這是因為,利用資產證券化技術進行的融資不會增加發行人的負債,也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中。
2.信貸資產證券化屬于收入導向型融資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資信能力來融資。外部的資金投入者在決定是否對資金需求者投資或者提供貸款時,主要依據的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及現金流量情況。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資產抵押貸款時,投資者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并且關注的也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本質上是對資金需求者資信能力的一種補充。
3.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和融資成本較低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支付諸如擔保費、評級費、托管費、服務費、承銷費等眾多費用,但其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其他融資方式。這是因為:第一,資產以真實出售方式進行交易,實現了破產隔離,一旦發起人發生破產清算,資產也不列入清算范圍,所發行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得到保證,降低了風險補償收益的期望值;第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使發行的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第三,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多,但各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卻很低。資料表明,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中介體系中收取的總費用比其他融資方式的費用率至少低50個基本點。
4.信貸資產證券化適用范圍廣泛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發起人目前已有的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還款來源是該資產所帶來的未來收益,但所獲資金可作其他用途,即可用于其他項目貸款或投資,而不受被證券化的資產項目限制,此外凡是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經過適當的結構性重組,均可進行證券化,這更為證券化廣泛的推廣和運用創造了條件。
五、我國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信貸資產證券化(LBS:Loan-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銀行通過一定程序將貸款轉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通資金的市場創新業務。其程序一般是首先由銀行將所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予以組合,形成若干資產池(Asset Spool)并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然后由特設機構向投資者發行以該貸款組合為擔保的證券,這種證券通常稱為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發行證券所收回的資金則可作為銀行新的資金來源再用于發放貸款。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構造證券化資產、創設特設機構并真實出售(True Sale)資產、設計交易結構并進行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實施資產管理等基本步驟。其交易結構嚴密,而且法律關系復雜。
六、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和業務創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這就使得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間業務已成為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人,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通過該項業務,銀行的贏利能力大大提升,由此對抵抗風險的能力也能迅速提高。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
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資產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合理。
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有利于增加消費熱點、分散銀行信貸風險
目前,我國實行擴大內需的信貸政策來刺激經濟增長,具體措施有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耐用品消費信貸等多種消費信貸辦法。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各種貸款科目進行組合和分散,有利于銀行風險控制。
證券化還可以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新途徑。中小企業由于信譽和資金的約束,往往難以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同樣,銀行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也很少將之作為主要的貸款對象。通過進行資產證券化,提升了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使之間接地進入證券市場,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然后將這些分散的小額的貸款組合打包,并據之發行證券,從而發揮了紐帶作用,提供了讓若干企業共同融資的途徑。
6.貸款證券化與不良資產的化解
不良資產問題一直是中國銀行業的最大問題,并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下一步改革和發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礙。商業銀行存在較高的不良資產,會直接導致銀行資產流動性降低和清償債務能力下降,影響銀行的贏利能力和水平,同時侵蝕資本充足率,進而阻礙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進程。中國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s),開始大規模處置近1.4萬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截至2005年5月底,中國已累計處置銀行不良資產7 008億元(不包含政策性債轉股),其中近70億美元(約600億元)的不良資產為國際投資者所購買。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中國有總額達1.8萬億元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需要在未來幾年里處置。而且據專家估計,未來三年中國還有約1320~3520億元新增的銀行不良資產將逐漸顯現出來。如此龐大的不良資產如果沒有規范的可延續性的方式來化解,將會給中國銀行業留下巨大隱患。
各國的經驗與教訓表明,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式,在美國對于儲貸機構不良資產,美國清產信托公司采取直接證券化的方式來處理;在日本也有把壞賬貸款銷售給合作銀行信貸購買公司的做法。1998年7月日本設立過渡銀行以化解高達100萬億日元的不良貸款,因此對于貸款證券化的研究或許會給我們以啟示。
7.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金融領域已經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工行、中行、建行已經成功在A股或H股上市。筆者認為,上市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而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可以很好地改善銀行的治理結構,控制信貸風險。
從以上幾方面看,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抗風險的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和全球性的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
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
3.風險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
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參考文獻:
[1] 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跨國收購的法律背景,省略.
[2] 李志輝.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篇8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池;SPV;銀行風險管理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背景
銀行風險控制是一個古老而年輕的話題,隨著時代的變遷,利用金融創新來進行風險控制已經是一個全球性的共識。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上最為重大的金融創新之一。由于它具有改善銀行資產負債比率、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分散和轉移信貸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近年來在許多國家獲得迅猛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雖然才剛剛起步,但其作用已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2005年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獲準進行信貸資產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工作。2005年12月15日,建行、國開行同日發行了首只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其中,建行發行總額約30億元,國開行發行總額為41億余元。因此,加強對貸款證券化相關問題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LBS:Loan-backed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預測的銀行信貸資產進行重組建立資產池(AssetSpool),以資產池內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資產重組和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其核心在于對貸款中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對于單個貸款,其現金流是不確定的,但對于一組貸款而言,盡管整個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組合中每一貸款現金流的特性,但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整個組合的現金流會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美國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當時受國際石油危機、拉美債務危機、《巴塞爾協議》關于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即資本充足率)規定等因數的影響,銀行信貸資金存量普遍下降,國際資本供求嚴重失衡。不少擁有風險權數較大的信貸資產的銀行將貸款出售給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信貸資產風險權數較小的銀行,以減少貸款風險、規避法律管制。與此同時,一些商業銀行開始涉足證券投資業務,希望通過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來盤活資金。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貸款證券化日漸興旺起來。美國是世界上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的國家,在美國,貸款證券化發展十分迅速,從20世紀70年代末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到現在不僅證券化資產的范圍大大擴展(包括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機器設備貸款、消費貸款等),而且證券化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到2005年底,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已達到7.1萬億美元,為該國同期國債市場規模的2倍。亞洲證券化市場也呈現快速發展勢頭,1998年,亞洲資產證券化市場僅80億美元規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億美元,短短六年時間擴張了7.5倍,其中,香港是整個亞洲證券化市場的中心。
四、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在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不同的新型融資方法,與傳統的證券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點:
1.信貸資產證券化屬于表外融資
從發起人的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融資不屬于負債融資也不屬于股權融資,其實質上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這是因為,利用資產證券化技術進行的融資不會增加發行人的負債,也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中。
2.信貸資產證券化屬于收入導向型融資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資信能力來融資。外部的資金投入者在決定是否對資金需求者投資或者提供貸款時,主要依據的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及現金流量情況。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資產抵押貸款時,投資者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并且關注的也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本質上是對資金需求者資信能力的一種補充。
3.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和融資成本較低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支付諸如擔保費、評級費、托管費、服務費、承銷費等眾多費用,但其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其他融資方式。這是因為:第一,資產以真實出售方式進行交易,實現了破產隔離,一旦發起人發生破產清算,資產也不列入清算范圍,所發行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得到保證,降低了風險補償收益的期望值;第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使發行的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第三,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多,但各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卻很低。資料表明,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中介體系中收取的總費用比其他融資方式的費用率至少低50個基本點。
4.信貸資產證券化適用范圍廣泛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發起人目前已有的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還款來源是該資產所帶來的未來收益,但所獲資金可作其他用途,即可用于其他項目貸款或投資,而不受被證券化的資產項目限制,此外凡是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經過適當的結構性重組,均可進行證券化,這更為證券化廣泛的推廣和運用創造了條件。
五、我國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信貸資產證券化(LBS:Loan-backedSecuritization)是指銀行通過一定程序將貸款轉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通資金的市場創新業務。其程序一般是首先由銀行將所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予以組合,形成若干資產池(AssetSpool)并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然后由特設機構向投資者發行以該貸款組合為擔保的證券,這種證券通常稱為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發行證券所收回的資金則可作為銀行新的資金來源再用于發放貸款。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構造證券化資產、創設特設機構并真實出售(TrueSale)資產、設計交易結構并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實施資產管理等基本步驟。其交易結構嚴密,而且法律關系復雜。
六、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和業務創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這就使得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間業務已成為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人,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通過該項業務,銀行的贏利能力大大提升,由此對抵抗風險的能力也能迅速提高。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
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資產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合理。
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有利于增加消費熱點、分散銀行信貸風險
目前,我國實行擴大內需的信貸政策來刺激經濟增長,具體措施有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耐用品消費信貸等多種消費信貸辦法。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各種貸款科目進行組合和分散,有利于銀行風險控制。
證券化還可以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新途徑。中小企業由于信譽和資金的約束,往往難以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同樣,銀行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也很少將之作為主要的貸款對象。通過進行資產證券化,提升了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使之間接地進入證券市場,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然后將這些分散的小額的貸款組合打包,并據之發行證券,從而發揮了紐帶作用,提供了讓若干企業共同融資的途徑。
6.貸款證券化與不良資產的化解
不良資產問題一直是中國銀行業的最大問題,并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下一步改革和發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礙。商業銀行存在較高的不良資產,會直接導致銀行資產流動性降低和清償債務能力下降,影響銀行的贏利能力和水平,同時侵蝕資本充足率,進而阻礙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進程。中國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s),開始大規模處置近1.4萬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截至2005年5月底,中國已累計處置銀行不良資產7008億元(不包含政策性債轉股),其中近70億美元(約600億元)的不良資產為國際投資者所購買。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中國有總額達1.8萬億元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需要在未來幾年里處置。而且據專家估計,未來三年中國還有約1320~3520億元新增的銀行不良資產將逐漸顯現出來。如此龐大的不良資產如果沒有規范的可延續性的方式來化解,將會給中國銀行業留下巨大隱患。
各國的經驗與教訓表明,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式,在美國對于儲貸機構不良資產,美國清產信托公司采取直接證券化的方式來處理;在日本也有把壞賬貸款銷售給合作銀行信貸購買公司的做法。1998年7月日本設立過渡銀行以化解高達100萬億日元的不良貸款,因此對于貸款證券化的研究或許會給我們以啟示。
7.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金融領域已經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工行、中行、建行已經成功在A股或H股上市。筆者認為,上市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而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可以很好地改善銀行的治理結構,控制信貸風險。
從以上幾方面看,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抗風險的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和全球性的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
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
3.風險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
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參考文獻:
[1]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跨國收購的法律背景,.
[2]李志輝.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篇9
【關鍵詞】發起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會計確認與計量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了《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2013〕67號)在這次印發的指導意見里,提出:“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2013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會,對于近期資本市場的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回應。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進一步推進以證券公司為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證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國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一項或多項資產集中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特定的結構安排,把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組合,據此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進行融資的過程。實施資產證券化,為發起者帶來了傳統籌資方法所沒有的益處,包括,增強發起者資產的流動性,獲得低成本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等等,并且隨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不斷擴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將愈加明顯。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實施和運行必須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會計確認的有序和規范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其中,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是核心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是這樣定義的:將企業(也就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不能夠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在一定時期內可預見的能夠產生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在資本市場上可以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特定的過程中,發起人的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獲取資金”。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財政部《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中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流程
發起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發起人向SPV提供資產組合信用提升完善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進行證券發行評級設計證券發行條件,安排證券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進入二級市場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到期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確認與計量所涉及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人的會計信息是否能和準確地得以記錄和反映,是該項業務能否健康實施的一個必要前提。會計的基本職能即是反映和監督,會計信息如不能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質,勢必將為風險的潛藏和積累留下空間,從而可能引發巨大的系統風險。
而從國際經驗來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會計確認與會計計量是核心問題。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確指出:“確認是這樣一個過程,即:將某一個項目,作為一項資產、負債、營業收入、費用等之類記入或列入某一個體財務報表”。確認包括初始、后續和終止確認。隨后,它進一步提出了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必須滿足四個標準:符合要素定義、具有相關的計量屬性予以充分可靠計量、信息是相關的、信息是可靠的。這四個標準明確了項目進入財務報表的初始確認的條件,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確認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與SPV時,是否以真實銷售(true sale)的方式處理。如果采用這種形式,那么出售的資產將可以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剔除,實現表外融資。會計上的“真實銷售”,要求資產已經被隔離并遠離轉讓人或債權人或其破產清算人之手。實際上在這里的核心問題就是關于終止確認的問題,因為真實銷售和終止確認是同步實現的。如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則應屬“擔保融資”,基礎資產不應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
所謂終止確認(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或它們的某部分從企業的資產負債中剔除。是否或者說能否準確、恰當地判斷和進行“終止確認”,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正是由于能夠成功地將不一定滿足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轉移按照終止確認處理,才使得發起人在增強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改善了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結構,催生了從事更大規模資產證券化的熱情,更嚴重的是容易導致發起人在最初取得資產時對資產的信用質量不予充分重視,這些問題資產為次貸危機與金融危機爆發提供了土壤。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我們知道,所謂的會計計量,其實質就是要將交易或者事項量化于財務報表中,會計計量選擇了什么樣的方法,決定了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因此直接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理解。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會計計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并相應的確定報表項目的金額。所說的會計計量屬性,該準則規定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轉讓資產終止確認時如何準確地計量以及在確認新的資產和負債時,應如何進行計量。這個問題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一個核心和關鍵所在。
三、發起人對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處理
1.國際間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FASB)歸納和總結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三種方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風險與報酬視作一個整體,這一整體是不可分割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如果希望將證券化交易作為銷售來處理,則需轉讓相關資產組合的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此時方可確認相關的損益。如沒有轉讓相關資產的風險和收益,則該項交易作為一項擔保融資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從簡單日趨復雜,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則能體現“實質重于形式”這一原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關鍵之處是在決定資產的歸屬時采用了控制權的歸屬這一標準。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有沒有放棄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通過這一實質來判斷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能夠作為銷售來確認。總產控制權放棄或者轉移的判斷標準,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給出了確定的答案,即:轉讓資產與轉讓人是否已經分離,轉讓資產是否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轉讓人破產,對此亦應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受讓人是否獲得了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的權利。
(3)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是“沒有后續涉入”。如果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存在對擬證券化資產的后續涉入,則與后續涉入相關的那部資產不能終止確認,而應該作為擔保融資來處理,甚至不考慮后續涉入的程度。同樣,沒有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終止確認。
2.我國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2005年5月,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發起人資產確認是這樣規定的,即如果發起人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予以轉移時,終止確認信貸資產,相應的,終止確認的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收到對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計入利潤表。終止確認也就是講信貸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判定標準,該規定給出的標準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說,發起人轉移了信貸資產的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視作銷售處理,終止確認,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2006年2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基礎資產的確認(包括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給出了統一的處理規范: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規定,如果金融資產已經轉移并且符合金融資產轉移準則的相應規定,或者企業收取該項金融資產所附著的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已經終止,則應終止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中規定,如果企業已經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則應終止確認,否則不能終止確認。對于風險和報酬的是否轉移的判斷標準,改準則提出考慮轉移之前及轉移之后該項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間分布的波動以及使其面臨的風險。
結合該準則其他條款的規定即:
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轉移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和收益。(2)發起人放棄控制該基礎資產。
不能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保留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的所有的風險與收益(視作抵押融資)。(2)發起人對該基礎資產仍然具有控制權,后續涉入基礎資產部分(根據后續涉入的程度)。
3.國際間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①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依據的計量屬性為歷史成本。在終止確認基礎資產時,發起人應將收到的對價作為收入,價款與基礎資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計入利潤。在不作為終止確認處理時,因為視同擔保融資,相應的融資價款也就作為了一項負債計入資產負債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兩個問題需要處理好,一個是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進行準確的區分和計量,第二是準確計量終止確認資產的損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財務會計準則第140號“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償還會計”(FAS140)規定,留存利益按照賬面價值計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價值對新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
③后續涉入法下會計計量
根據后續涉入法,首先應將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據是公允價值。對于未終止確認的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相應的,終止確認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價款的與其差額部分,應確認為轉讓損益。
4.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主要的依據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及后續出臺的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其處理方法是:
如發起人轉移了基礎資產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該基礎資產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的對價與轉讓的基礎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如果發起人轉讓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時取得了新的資產或者承擔了新的負債,則對取得的新資產或者承擔的新負債以轉讓日的公允價值進行確認。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后的凈額應該作為前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如果發起人保留基礎資產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則應視同抵押融資,基礎資產應當繼續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相應的,所收到的對價也應作為一項負債來處理;
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已經移出,則按照轉移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的方法處理。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仍然保留,且存在終止和未終止的部分,原始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終止和未終止部分,分攤的依據是其公允價值在兩者之間的比例,終止確認部分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未終止部分繼續在報表中確認。
四、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問題與建議
1.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移出與擔保融資的界定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其基礎資產是否從資產負債表中轉移,也就是準確界定其基礎資產屬“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是能否進行準確的會計核算,真實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質的關鍵。《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給出的標準是:發起人已經將信貸資產的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幾乎所有”的界定,該規定指出是95%以上。對于95%的標準,其計算依據與方法應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金融資產的轉移通過“風險與報酬的轉移”、“控制權轉移”以及“繼續涉入程度”等進行規范。但其中同樣予以發起人主觀判斷的空間過大,必然給操縱報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同時,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于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較之以往的信貸資產等有了較大的擴展,“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因此,現有的制度規范能否達到使發起人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準確規范的會計核算和反映這一目標是很值得商榷的。
2.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中公允價值是否能夠準確運用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例如,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來確認發起人在轉讓信貸資產時所取得的新的資產或者承擔的新的負債。而企業會計準則中,包括金融工具確認及金融資產轉移等準則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但現行條件下,發起人獲取公允價值并恰當運用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理由是:
首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場環境,公允價值的計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規、成熟的資本市場等外部條件的支撐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我國的市場經濟處在經濟轉型階段,且市場經濟體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欠規范也尚不發達金融市場中,投資者缺乏理性的投資行為,經常在短期內使得金融市場上股債券以及期貨期權的價格發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動,公允價值在缺乏參考標準時,資本市場的真正信息就很難反映。同時,信息質量低但成本過高,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也比較復雜,例如一般的會計人員就很難掌握股票期權定價模型,其改進空間仍然很大。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完善,市場環境處于不完全競爭的狀況,此時要準確的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就需要付出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過聘請外部獨立的專業評估機構運用現值技術進行估計評定才能確定其公允價值時。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對于當前企業拓寬籌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無疑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但是作為一項金融工具,其復雜性以及可能帶來的諸多影響,使得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顯得尤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觀判斷的空間也使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中國證監會本年度頒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必將使得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廣和應用。業內人士估計2013年至2015年,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將達到200億、600億、和1000億。巨大的市場規模,快速發展的業務品類必然要求規范統一的業務規則,配套的會計規范則是必不可少,發行人準確核算資產證券化業務是健康規范發展的前提,否則必將蘊含潛在的風險,導致類似次貸危機的發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應該盡快推出簡明適用的會計實務操作的規范和指南。同時,包括增信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專業和誠信也是保證準確會計核算的基礎和前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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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中小企業可證券化資產支撐體系
中小企業的可證券化資產
可證券化的資產要達到一定的數量條件,規模較小則需組合類似資產,構成證券化資產池。中小企業資產規模較小,可將自己在產業結構調整中閑置的、能取得長期穩定收入流的優質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證券化資產池。中小企業適合于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以下一些:
知識產權證券化。一些中小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缺乏足夠的資金使其產業化。通過資產證券化,可將知識產權真實出售給專司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中介機構(SPV),由其將知識產權集結成資產池,用使用費收入支持發行證券,實現融資。一方面知識產權經過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后,總體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投資者通過投資知識產權支持證券,能分享科技進步帶來的收益,從而促進知識產權資產流通,加強企業的實力和競爭力。
應收賬款證券化。中小企業存在相當數量的應收賬款,可以通過真實出售,將這些應收賬款轉讓給SPV,SPV進一步將所購買的應收賬款進行結構性重組,構造成資產池,以資產池預期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達到最終面向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融資的目的。
商業銀行貸款證券化。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中小企業成為證券化操作中的原始債務人,商業銀行則是原始權益人也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資產證券化后,中小企業貸款的證券化將有效降低銀行的商業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結構性風險。
具體項目證券化。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其前期項目已投入營運,能夠產生穩定的預期現金流。但由于企業尚處于初創和發展階段,自身積累有限,外部融資能力不強,缺乏資金進行擴大再生產。運用資產證券化,企業轉讓正常營運項目收益權,以預期現金流為支持,面向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獲得資金,解決企業擴大再生產面臨的資金短缺。
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參照國際上已有的證券化品種,資產證券化對資產池特征還有以下要求:高同質性。用于證券化的某一集合資產應基本上是同質的,以便規范操作,滿足投資人的偏好與預算;高穩定性。只有資產的收入流量可預期,該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才能確定;高套利性。資產證券化由于有較完整的流程安排與風險隔離機制,因此其成本并不低廉;低風險性。只有那些低違約記錄和低損失記錄的資產類型才符合要求。
我國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和應收賬款均難以滿足這些要求。知識產權不同質、規模小、高風險;應收賬款規模有限,不利于形成資產池,期限條件也有很大的差異,不具備同質性。一部分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來源于大型企業,但很多大型企業拖延甚至拒付中小企業應付款,導致其應收款具有較大風險。同時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貸款來源不足,資信條件也不夠,給資產證券化帶來了困難。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中小企業的資產證券化才能邁出第一步。
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支撐體系
首先,要保證資產支持證券享有較高的信用級別,具有投資價值。加入WTO后,國內企業逐步標準化,中小企業在銀行的信用條件在改善,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還得從外部對所發行證券進行信用擔保,實現信用增級。建議以政府為主導組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加大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的力度,以量化的指標加強銀企雙方的互通,有效擴大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總規模,為啟動中小企業的商業銀行貸款證券化,促使其良性發展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