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監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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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監管

篇1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監管;網上銀行;網上支付

[DOI]10.13939/ki.zgsc.2016.05.094

互聯網金融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迅速地改變著傳統的金融業。互聯網金融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和機遇,要想更好地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就需要加大創新,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確保監管到位,只有這樣,才能夠不斷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因此,要加大對于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研究,特別是要研究如何確保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爭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

1 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同時也推動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同樣面臨著復雜的環境和風險,從而給監管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往往涉及面廣,監管主體包含眾多,如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等,文章從監管的主體方面分析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目前的監管現狀。

(1)網上銀行。在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并實施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其目的是為了規范我國網上銀行業務的發展,同時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在此辦法中,對于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網上銀行業務的健康向上發展提供了依據,但是此辦法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如原則性的規定太多,操作性較差,因此,在2007年被廢止。在2005年,我國銀監會在總結和借鑒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業務辦理、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并在2006年全面實施,推動了網上銀行的發展。

(2)網上證券。在證券方面,我國是不允許在網上直接發行證券的。在2012年,證監會通過了證券發行與承銷商管理辦法,并對其中的一些規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從而允許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并且可以根據申購的實際情況,來調整網上和線下的比例。

(3)網上保險。在2011年,為了進一步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和防范網絡欺詐風險等,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的征求意見稿,針對網絡保險業務的經營資質、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在2011年,保監會還針對互聯網保險的銷售門檻、信息披露和經營的規則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并在2012年開始實施。

(4)網絡支付。為了規范我國的電子支付業務、防范風險和確保資金安全等,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明確地將電子支付業務納入監督管理的范圍之內。在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了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根據辦法和細則向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發放相應的支付許可證,同時向其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5)網絡借貸。在當前的情況下,進行網絡借貸,需要獲得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和備案經營范圍等。我國針對民間借貸的問題,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在2011年,銀監會了相應的風險提示通知,警示銀行防止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大幅度蔓延。

(6)網上PTP理財屬于一種民間借貸理財模式,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而PTP理財是指以公司為中介機構,把這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借款方可以是無抵押貸款或是有抵押貸款。而中介一般是以收取雙方或單方的手續費為贏利目的或者是掙取一定息差為贏利目的的新型理財模式。目前市場上有很多類似的公司和不同的產品,收益率也不一樣,建議消費者謹慎地選擇一款適合自己的產品。

(7)互聯網眾籌。互聯網眾籌是基于“互聯網+金融”所創新的一種模式。互聯網眾籌有效地解決了很多公司資金問題,也給普通大眾提供了一個投資好項目的機會。但是眾籌后資金怎么監管是一個問題,經常出現眾籌后,使用資金方消失,或者提供劣質服務,欺騙大眾。

2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針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的原則,要在總體上體現出包容性、開放性和適應性,要給創新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同時,還要按照一定的規范來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要維護好競爭秩序,公平經營的環境,構建良好的金融監督管理環境和體系。總之,互聯網金融要在風險和創新之間達到一個平衡,在創新和發展的同時,要按照總體要求進行探索和完善監督管理。

(1)為實體經濟服務。互聯網金融要為實體經濟服務,通過市場導向,來提供服務的效率和能力,在監管上要加強引導和糾正,確保互聯網金融不會脫離監管。如P2P要充分發揮好籌資平臺,切忌以互聯網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等違法活動,互聯網金融監管要體現出一定的約束性和引導性,從而為實體經濟更好的服務。

(2)利于宏觀調控。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利于對金融的宏觀調控。在出臺相應的監督管理政策時,要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所造成的影響,如資金流動性的影響、P2P網貸的發展會對信貸規模產生何種影響等,這些

都是需要監督管理政策充分考慮的因素。

(3)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可能會通過相應的科技手段或者渠道來放大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很多的科技信息風險,如在二維碼中植入病毒或者木馬,導致資金損失和信息泄密等,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風險也有可能引發傳統的金融機構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任重道遠,在很多領域都存在著漏洞,因此要高度關注和防范這些風險隱患,確保不會發生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4)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是金融監管的內容和重點。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法律法規保護制度,要將互聯網金融的客戶合法權益納入,重點加強客戶的信息保密、充分維護好客戶的信息安全,確保客戶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依法嚴厲的打擊各種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3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對策

(1)國家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指導意見。要充分發揮出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作用,要同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部門制定出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意見,同時要上報給國務院,批準后方可實施。針對互聯網支付、P2P、互聯網理財和保險等業務,也做出了相應的原則性規定,明確了監管的要求。國務院出臺了相應的監管指導意見,將互聯網金融業統一起來,體現了互聯網金融的統一性和整體性,也能夠有效地避免監督缺乏和監督重復等的問題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發展。

(2)監管部門出臺實施的細則。在監管的過程中,要明確監管主體,要按照誰批準誰監管的原則,同時結合相關業務來出臺具體的監管辦法和指導意見,針對互聯網支付,要嚴格按照第三方支付的規章進行監管,還要及時地進行創新,預防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針對P2P網貸,由銀監會進行監管和出臺管理辦法,如果單純作為信息中介,不予發放牌照,如果是信貸中介,可以考慮發放牌照。

(3)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互聯網金融業務有著跨行經營的特點,要加強監管部門間的配合和協調溝通,建立監管協調制度。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還需要加強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建立監測和分析制度,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經營和安全監測。

(4)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的作用。行業自律在互聯網金融中,往往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行業自律,能夠規范行業發展,我國要通過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作用,力爭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行業協會,不斷引導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5)各部門協調,避免各自為政。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需要各部門協調配合,才能適應新形勢。

4 結 論

總之,在當前錯綜復雜的環境中,要想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就需要不斷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建立和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法律規范,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協同多個部門共同監管,力爭實現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 意見建議

截至2013年9月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6.0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5.4%。互聯網與金融“雙向融合”而成的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態,將沖擊現行金融體系,深化金融行業變革,促進傳統金融向信息化金融快步邁進。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也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特點的監管體系,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國際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一)美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美國的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早,目前已形成了涵蓋互聯網銀行(SFNB)、互聯網保險(INSWEB)、互聯網基金(Pay-pal)、電子券商(E-TRADE)和網絡貸款公司(包括P2P、眾籌)等類別齊全且成熟的網絡金融體系,并且形成了比較系統和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1995年,全球第一家無任何分支機構的純網絡銀行在美國誕生,開啟了網絡金融時代。截至目前,成立于2007年的P2P借貸機構Lending Club擁有投資者4.5萬名,美國P2P借貸規模2013年預計將達到50億美元;eBay旗下公司PayPal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網上支付公司;嘉信理財(Charles Schwab)活躍賬戶總數超過700萬,管理資產總額超過10000億美元;最大的眾籌公司Kickstarter已為超過10萬個項目成功融資5億多美元。美國對互聯網金融采取了謹慎寬松的政策,發展初期不過分干預,只是通過補充新法律法規,與傳統的監管規則結合,對互聯網金融業進行必要的法律約束,以保證其安全穩健發展。同時,數量龐大的以營利為目的、市場化運作、第三方獨立運行的征信機構為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礎。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在傳統監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專門針對網絡金融業務及其風險的管制規則,逐步建立起以立法為核心的監管模式。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局、聯邦保險公司、互濟貸款監管署、國民信貸聯盟協會及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等,這些部門單獨或聯合頒布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文件制度共同構成了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框架,美國聯邦監管法案劃定各自的職責分工。

(二)歐洲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歐洲監管當局則致力于提供一個清晰、透明的法律環境,堅持適度審慎和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歐盟各成員國采取一致性的監管原則,建立“起始國”規則,加強聯合監管和合作,提高監管效率。以德國為例,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主要依賴于既有的法律法規,同時實行適應互聯網金融業務之特別風險的審慎監管戰略,設立最低準入標準。德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跨境交易,二是安全問題,三是服務技術能力,四是信譽和法律風險。對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商,歐盟曾將其定位為“電子貨幣機構”,歐盟各成員國也可以自主向其頒發銀行牌照。從2011年4月30日起,歐盟將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認定為“信貸機構”,按信貸準入監管標準進行管理。

(三)英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英國互聯網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網貸公司Zopa即誕生于倫敦。英國對互聯網金融采取“行業自律先行、監管隨后跟進”的方針。一是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個人人貸行業自律協會,2012年成立了眾籌協會,設定融資平臺最低資本額、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評級、反洗錢和反欺詐措施等,有效促進了整個行業的規范運營、良性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二是監管政策比較寬泛,許多監管措施剛起步。初期階段暫未設立專門政府監管機構或出臺適用法律,而是以行業自律規則為基礎進行管理。但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監管也被提上議事日程。三是政府介入扶持。英國商業、創新和技能部聯合出臺政策,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并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和稅收減免。四是征信體系齊備。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互聯網金融圈征信體系,完全市場化運作,其數據系統龐大、可靠、專業,互聯網金融公司可以較低成本購買客戶信用信息,有效防范了商業欺詐等風險。針對以P2P行業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和監管粗放的現象,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計劃于明年4月起將P2P納入政府監管。

(四)澳洲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澳大利亞擁有目前世界上比較成功的純網絡銀行UBank和高度發達的網上第三方支付體系。早在2000年互聯網支付剛剛起步的時候,澳大利亞就開始關注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監管問題,目前已形成了較成熟的監管體系。澳大利亞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視為“授權存款機構”或“金融服務機構”,分別由審慎監管局和證券與投資委員會頒發牌照,例如PayPal獲得了澳大利亞監管部門頒發的“授權存款機構牌照”和“金融服務機構牌照”。除機構準入和日常監管外,澳大利亞還借助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維護客戶權益,對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行為進行不斷的規范。

(五)日本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

在金融混業監管和金融自由化模式下,日本互聯網金融得以快速發展。樂天公司是日本第一大電商,也是比較典型和成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2003年樂天收購了一家證券公司,2005年開始重點打造金融業務,目前其金融服務已涵蓋證券、信用卡、銀行、保險、預付卡等眾多領域。日本另一家互聯網金融綜合集團是SBI,其依托互聯網打造了證券、銀行、保險、外匯交易、盤后交易等多個平臺,形成了獨有的互聯網金融生態圈,實現了通過互聯網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早在2008年,日本金融廳就著手研究出臺電子貨幣支付和代收代付等互聯網金融監管,出臺了專門法律進行規范,保護消費者利益。此外,日本還出臺了信用管理和互聯網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保駕護航。

通過比較上述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及監管可以發現幾個共同特點:一是政府監管當局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給予相對寬松,積極扶持的政策,但隨著業務壯大,風險聚集,監管當局加大了監管力度,拓展監管手段,逐漸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與傳統業務不同的具有互聯網特性的主要服務產品和服務形式上來。二是監管當局將互聯網金融定性為金融業務,對申請開辦此項業務的機構實行準入許可證管理。并制定設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標準,明確了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要求和監管規則。三是建立了規范、完備的社會征信體系,發揮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推進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防控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四是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風險管理,實時出臺專項技術風險管控的文件和法規,加強多部門多層次的合作,消除互聯網開放性、虛擬性對金融業務的負面影響。五是監管當局以維護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為立足點,規范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運行和發展,對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要求透明、公平、規范,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二、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的實踐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從大概念上講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正規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技術開展的新型業務,實質上應為金融電子化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超級網銀等傳統銀行業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以及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開設的網上銷售及服務平臺。另外,隨著電子商務影響力日益擴大,各家銀行也紛紛“觸電”,發起設立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平臺,例如工商銀行的“金融超市”、建設銀行的“善融商務”、交通銀行的“交博匯”和平安銀行的“網上商城”等,雖然規模都不大,但也已成為一種趨勢。第二類是實際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即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業務。目前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支付結算業務類,包括“支付寶”、“財付通”依托自有網上購物網站發展起來的綜合性支付平臺和“快錢”、“拉卡拉”等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2012年全年,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共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104億筆,交易金額達6.9萬億元,互聯網支付企業的支付量約占整個支付總量的0.5%,雖然從金額上看占比很小,但是從交易筆數上看,互聯網支付的交易指令已經占到整體的40%,互聯網支付表現出單筆量很小,但海量長尾的特征明顯,未來發展空間巨大。二是融資業務類,主要包括P2P人人貸、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和新出現的眾籌網。P2P人人貸目前主要有單純中介的無擔保線上型和“網絡中介+擔保人+聯合追款人”的有擔保線上型兩種,同時也存在一些債權轉讓和民間借貸性質的融資平臺。截至目前,我國P2P網貸企業已經超過500家(11月初),而2010年全國總共只有10家,在不到3年時間內,數量增長了50倍左右,貸款總額超過600億元。目前,我國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數目眾多,比較混亂,比較有影響力的有阿里小貸等。據統計,2012年我國約有150家在線眾籌金融公司,年交易額約為50億元人民幣,規模還不大,但大都存在經營不規范的問題。三是投資理財及保險類,典型代表為金融產品與互聯網特點相結合而形成的投資理財產品或保險產品。2013年支付寶推出的“余額寶”貨幣基金短短四個月開戶數超過2900萬戶,銷售額突破1000億;“百度理財”也以其低門檻、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資者;“中安在線”等網絡保險公司也發展較快。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異軍突起,已成為金融創新和未來發展的趨勢,對推進我國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務,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提高了社會資金運用和配置效率。互聯網金融帶來了全新的投融資模式,能夠按照市場化規則,更快速、更準確地引導資金投向,實現資金需求和供給之間的有效匹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資源運用效率,促進了經濟結構的調整。二是提升了金融服務水平。互聯網金融充分體現了不同于傳統金融的信息透明、低成本、跨區域、高效率和充分個性化的特征優勢,規避了金融機構實體網絡柜臺服務偏弱和經營時間錯位的弊端,讓消費者享受到互聯網金融更加便捷、更加豐富、更加人性的金融服務,同時也贏得更多的客戶。三是開辟了融資新通道,成為現有金融體系融資的有益補充。互聯網金融以信息數據為基礎,以網絡系統為平臺,以客戶需求為目標,以資金配置為手段,利用互聯網技術不斷助推金融創新,徹底擺脫傳統的以“三查制度”“抵押擔保”為基礎的借貸模式,順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實現自身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完善。四是推動了普惠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運行成本,解決了門檻低的問題,能夠覆蓋和服務于偏遠地區和低收入人群,同時也較好地填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成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一種有益探索。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務已獲得蓬勃發展,但仍屬于初級階段,在業務規模、業務種類、用戶數量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都還有一定的差距。總體而言,我國的互聯網金融還處于粗放式發展和野蠻生長的狀態,隨著業務規模和影響力不斷擴大,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和風險隱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主要存在五個方面的風險隱患。

一是外部監管及法律規范缺失,行業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沒有形成體系,其金融主體的資格和經營范圍都不明確,整個行業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約束。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雖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監管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進行行業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監管失之于寬、失之于松的問題,尤其是針對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種金融業務,沒有形成完備的準則和有效的監管。對于發展較快的P2P貸款平臺和各類網絡貸款公司,由于歸類為網上民間借貸中介而未納入監管體系,沒有明確的準入和運營規則,整個行業自由發展、極度混亂,一些P2P機構已經嚴重偏離了金融中介的定位,實際上已經轉化成線下違規甚至非法集資的網上版本,這些所謂的民間融資最終風險將由政府來兜底。以承諾高回報而推出的理財產品,由于互聯網公司與基金公司產品發行主體不明,風險責任不清,缺乏制度和監管,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另外,國內現有的銀行、保險、證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是基于傳統金融企業的監管要求,準備金、存貨比、備付率等乃至巴塞爾協議Ⅲ關于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的規定對互聯網金融適用性較弱甚至根本無用。法律缺失和監管空白也導致一些發展較好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難以做大作強,不利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長遠健康發展。

二是資金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管。第三方網絡平臺在金融互聯網中起著資金周轉的作用,大量支付清算資金會形成一定比例的資金沉淀。這些沉淀資金會滯留一段時間,由于缺乏有效的規則和監管,會被互聯網企業挪用,甚至開發衍生金融產品,如有問題,必將引發流動性不足,導致支付風險。網絡信貸平臺公司通過非標準化或標準化的金融產品來歸集并使用資金,由于缺乏銀行同業往來和央行最終貸款人的支持,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資金借貸雙方較為嚴重的期限錯配。例如我國大部分P2P機構都是通過“拆標”方式將來自不同投資者不同期限的資金集中借給融資者,一旦融資者違約,造成資金鏈條斷裂,便會引發信用風險。另外,網絡借貸門欄低,利率高,有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網絡融資公司在信貸資金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導致信貸違約風險增加。近年來,P2P網貸案件頻發,倒閉不斷,給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了較大的影響。以“余額寶”貨幣基金和“百度理財”等形式的互聯網理財產品籌集的大量資金,存在著用高額回報誘導客戶之嫌。在目前我國實體經濟效益不佳,股市疲軟,債市下跌的情況下,理財資金的投向、回報有著諸多不確定性,特別是有游離于規范和監管之外,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極高。

三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嚴重不到位。目前互聯網金融跨區域,虛擬化交易行為,使得交易主體無法到現場確認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過互聯網傳輸,有可能被非法盜取或篡改,在社會信用環境缺失,無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由信息安全引發的消費者權益損失將時有發生。在互聯網金融運行中,消費者在權益分配方面處于弱勢地位,面對我國征信體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換困難,交易違約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環境情況下,一旦出現風險,消費者將率先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承擔者。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經濟增速放緩的當下,互聯網金融產品高調推出,有的年化收益率超過20%甚至達到50%,這種擊鼓傳花式資金募集的最后風險一定程度上也都由消費者來埋單。此外,網絡安全漏洞、個人隱私泄漏等等事關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大量存在,且日趨嚴重。

四是同質化嚴重,尚未形成差異化的競爭格局。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較快,互聯網企業在介入金融途徑多走規避金融準入高門檻、嚴監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選擇綜合金融業務發展,尋求最大邊際效應,使得現行監管體系無法對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實施有效監管;在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研發,推介和提供以及經營管理模式等方面趨于雷同。關鍵環節同質化嚴重,惡意競爭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點、市場需求和客戶偏好開發出具有較強功能的特有產品和服務,實現差異化發展,形成差異化競爭格局。長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也容易導致全局性風險。

五是影響金融調控政策的實施效果。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處于無序發展、體外發展階段。由于發展較快,資金量大,已對央行貨幣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如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巨量網絡貨幣,有著類似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會改變貨幣乘數和貨幣流通速度,從而有可能對金融調控政策的傳導和結果產生影響。P2P網絡借貸多依賴于客戶的信用數據,行為數據和經營數據等信用狀況,在經濟繁榮時,客戶經營狀況良好,信用狀況較為樂觀,融資相對容易,所獲得資金有可能投向國家限制的“三高一剩企業”或夕陽行業,勢必增大央行宏觀調控的難度。另外,互聯網金融通過網絡完成支付交易,資金流動大多難以監控,為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交易雙方繞過監督,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注冊虛擬賬戶,實施虛假交易,將非法資金合法轉移,加大了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四、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意見建議

我國互聯網金融還剛剛起步,因此應堅持原則性監管,協調好規范發展與支持創新之間的關系。要從防范風險過度聚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既著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謹防重大風險,又要掌握好監管尺度和重點,避免行政管控過急、過嚴,制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的經驗及我國互聯網金融實踐,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重點抓好五個方面。

(一)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

一是完善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立法工作。要加快對現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以適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需要,要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經驗,不失時機地出臺諸如《放貸人條例》,《電子資金劃撥條例》,《網絡理財條例》等保障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相關法規,進一步明確互聯網金融涉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賦予相應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風險。二是協調相關部委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出臺和優化類似個人信息保護、信用體系、電子簽名以及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方面的具體準則和要求,構建高效的防火墻,提升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防控風險能力。三是根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的范圍,建立既有專業分工,又統一協調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即建立以“一行三會”監管部門為主,商務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辦、稅務總局等部門為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實施監管,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就能達到規范在前、有效監控、規避風險的效果。

(二)明確金融主體,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準入監管

依據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實踐,互聯網金融應屬金融業務,從事互聯網金融的機構即為金融機構,應納入金融體系管理。而我國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積累,銀行、保險、證券等傳統金融行業建立起了一套較為規范的監管準入制度。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要借鑒傳統金融準入制度,結合其特殊性,建立相應的準入規則,加強監管工作。一是加強機構準入監管。要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特點,進行分類管理,明確發起設立的標準和條件,可以允許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和一般企業采取獨資、合資、共同組建等形式設立互聯網金融機構。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為鼓勵創新設定的標準和條件不宜過高。二是加強業務準入的監管。實施有限牌照制度,按照風險承擔能力限制經營業務種類,嚴格新業務開展報備和資格準入審查。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要進行登記備案,同時對其銷售和后期資金運作進行規范,防止隱瞞產品風險、過度夸大受益、改變資金用途等欺騙消費者行為。目前業務準入應以備案制為主,審批制為輔,但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三是加強平臺準入的監管。互聯網金融依托互聯網開展相關業務,因此必須明確平臺的安全標準,要針對互聯網金融當前開展的網貸、第三方支付和基金理財等三大業務的風險權重,制定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平臺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有效設置安全防火墻,確保平臺運行安全。四是加強資格準入的監管。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務,其從業者要有資格要求,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要實行資格準入管理。可借鑒傳統金融高管人員資格準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互聯網行業要求,制定互聯網金融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加強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準入的管理,推行市場化原則,試行公開招聘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數據庫,防范互聯網金融高管人員的道德風險。

(三)分合有序,建立全覆蓋常態化的監管機制

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日常監管對防控風險意義重大。因此,一是要按照職能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的主體。針對互聯網金融跨度大、范圍廣、涉及部門多的特點,建立以監管部門為主,相關科技、信息、商務、法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相應職責,梳理監管范圍,建立運行機制,落實問責制度,實施有效監管。同時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互聯網金融機構自身風險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約束以及監管部門日常監管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三道防線”。二是在傳統金融監管架構內實施延伸監管。對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或與互聯網企業合作而運作的各項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一行三會”監管部門應在堅持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法規實施監管,并責成相關金融機構作為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人和風險損失的主要承擔者。三是協調銀證保監管合作,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綜合監管。對于以第三方平臺為主的網絡支付,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行業標準的制定者和管理部門,應承擔第三方網絡支付的主要監管責任,而從網絡支付機構衍生出來的保險、理財、基金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監管以人行為主,證監、保監甚至銀監共同履行監管職能。對于P2P網絡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業務,由于具有跨地區、信息模糊、風險隱蔽等特征,有的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行為,應以銀監部門牽頭監管為主,借助人行的支付清算、賬戶管理和征信系統等方面的信息優勢配合。眾籌融資從實質上看應歸于股權融資,可由證監部門牽頭監管,銀監等部門配合。

(四)探索補償渠道,嚴防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

為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必要建立風險補償的途徑和制度。一是規范互聯網金融經營行為,建立制度保障和補償渠道。要借鑒傳統金融制約金融機構粗放擴張、投資沖動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標準,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流動性管理,制定相應的流動性比率、存貸比、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標。實施風險預警和風險提示制度,強化互聯網金融機構風險意識和日常風險管理。二是計提相關保障資金,建立資金補償機制。要按金融機構要求,制定互聯網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接受央行準備金的管理和調控。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互聯網金融機構要在央行開戶,并交納一定比例的結算備付金。P2P網貸等業務要按比例提取呆賬準備,實行資本充足率管理。如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互聯網金融機構還須按要求購置存款保險。要建立針對互聯網金融的人民銀行再貸款制度,暢通互聯網金融機構風險補償的資金渠道。三是多途徑籌資,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由互聯網金融機構、股東、財政部門、第三方擔保機構聯合出資設立風險補償基金。互聯網金融機構可按比例在營業收入中提取補償基金;互聯網金融機構股東可在年度股金分紅中按一定比例扣劃補償基金;財政部門可在互聯網金融企業上繳稅收中按比例返回補償基金;第三方擔保機構則可在保費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通過多方籌集補償基金,提高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防控系統風險。另外,還可以建立互聯網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和賠償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損失。

(五)加強信用體系的建設,增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和央行征信系統建設,降低互聯網金融開放性虛擬性帶來的風險。要大力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和基本資料的收集、整理和規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場化運作的信用數據平臺,有償開展信用報告、網絡查詢等服務。加強信用等級評估、信用咨信認證和信用咨詢服務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二是針對互聯網金融普惠性特點,財政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對互聯網金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在傳統金融機構征收的基礎上給予較大幅度的減免和優惠。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以此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大力發展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三是政府應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要針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較快,風險大于傳統金融等實際,進一步引導輿論宣傳,加強金融市場環境和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工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輿論氛圍。要加強金融法制和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教育,進一步提高全民的金融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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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金融風險

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平臺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焦點,促使互聯網金融資產規模更加龐大。電商、門戶網站以及搜索網站爭先恐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主力軍。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相比較,具有更多的優勢,比如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動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廣泛等特性,給傳統金融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是互聯網金融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說: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也給互聯網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就需要不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規避其劣勢,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嚴峻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環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行業,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進。即便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完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但是出臺一部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還需各相關部門在加強互相聯系的情況下,從立法、經費、人員等方面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互聯網金融立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同時,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受到侵害,投資者也難以運用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更加猖獗,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更大的困難。

(二)互聯網金融的虛擬環境給監管帶來困擾。互聯網金融活動主要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然而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一些弊端,為互聯網金融虛擬環境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例如,上網注冊等可以采用匿名,還可以設置虛擬賬戶等,互聯網金融在這種虛擬的環境下進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對方的簽名或者是影像等相關證據的記錄。在網上進行交易一般都是通過密匙、證書數字簽名等一些虛擬認證方式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樣的交易存在著隱蔽性,金融機構識別客戶也主要憑借這些電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客戶的身份驗證信息,輕易就能獲取巨額的資金。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活動自身存在的隱蔽性,給其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空白。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得了法律認可。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監管環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P2P平臺悄然崛起,而P2P貸款平臺由于監管的主體不明確,仍舊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銀監會在2011年出臺《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通知》,人民銀行也曾在2013年出臺了《支付風險業務提示》,但是這些只能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采取防范風險的措施。很多P2P借貸平臺的資質參次不齊,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開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這給監管帶來更大的困擾。

二、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朝著地方化發展,金融監管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把互聯網金融監管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經被納入了監管體系,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仍舊游離在監管之外,比如說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等。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起源于民間,在地方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發展方向。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傳統金融機構集權式監管方式不適合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監管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監管指導與統籌的責任;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構建互聯網金融相關部門聯系會議制度,比如說:一行三會、工商、司法等部門。規定期限舉行例會并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情況,并加強監測與預警,控制互聯網虛擬性風險向著實體金融蔓延;三是積極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揮自律作用。只有加強行業間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了更好地推動行業間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的活動秩序,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測,并制定出風險發生以后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監測并防控風險,維護互聯網金融正常活動秩序。五是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于跨國際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需要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共同實施監管,才能夠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活動秩序。

(二)采取原則導向式監管方式。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發展初期階段,不管是在發展方向還是發展模式方面都還未定型,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時,處理一些出現的問題時應該保持一定的彈性。采取原則導向式的監管,就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吸收新興金融行業初期發展階段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防范出現死管亂管的現象。另外,在金融風險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監管創新,從而促使互聯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與修訂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據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風險特點,制定新的監管規則。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以及性質,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以及風險的防范與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進而把網絡信貸以及眾籌融資等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體系,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以及互聯網安全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內容要進行明細劃分。并要盡快系統化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聯系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三是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并要求監管部門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規范化的指引。

三、結語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必然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監管機制,不斷汲取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業經驗并與實際的國情相結合,尋找出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出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更加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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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有星,陳飛,金幼芳.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探析[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篇4

國家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強調了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這一要求。對于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問題,一種觀點主張建立批制度,即在互聯網金融入口處提高準入門檻,通過先期制定的一系列規范和標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合適的監管體系;一中觀點認為應當以堅持市場化方向,尊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和模式,引導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市場化思維,探索符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和實際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互聯網金融結合了互聯互網和金融,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互聯網兼具開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互聯網是一個開放、包容、公平的平臺,聯網為形形的人們提供了一個足夠大的空間,人們在互聯網上的行為具有相當的自主選擇權,正如互聯網名言“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這一只狗”所表達的,在互聯網上人們可以最大限度的表達自己,而不用考慮自己的身份、地位、金錢多寡等問題。二是創新性。互聯網天生具有較強的創新性。互聯網的發展表明,正是不斷的創新推動了互聯網的日益強大,互聯網創新推動了經濟社會的迅速變革。實踐證明,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能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共享經濟和普惠金融特質。互聯網金融以大數據、云計算為代表的互聯網技術和金融的歷史性結合,推動了傳統金融和互聯網的優勢互補及有機結合。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和產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通過移動互聯網將移動銀行拓展到傳統物理網點無法覆蓋到的區域,為金融普惠之路打開了機會窗口。同時,互聯網企業也基于互聯網金融開辟了新的產品領域,無論是企業和個人,享受金融服務都更加便捷和低廉。堅持市場化思維進行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利于保護和鼓勵有價值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符合國家“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互聯網發展的總體要求。

二、金融業的高度市場化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業界公認金融業是我國市場化程度最高,與國際接軌的程度最高的行業。作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前沿,互聯網金融的市場化程度也應當是最高的。在這一背景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必須堅持市場化。在信息和網絡時代,中國的網民超過了7億,世界互聯網十強企業中,中國占了四席:阿里巴巴、騰訊、百度、京東。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常態下,站上“互聯網+”風口的互聯網金融方興未艾,因此,有觀點認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處于全球前列”。改革開放30多年,中國一直在趕超歐美發達國家,有序有效發展壯大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我國搶占金融發展前沿,占據金融業發展有利位置的又一陣地。堅持市場化思維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利于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保持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強勁的發展勢頭。

三、供給側改革深入推進的需要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過去金融高度壟斷,對于小微企業和個人的金融服務嚴重缺位。這主要表現在產品缺失、價格不合理、便捷程度不高等方面,社會金融產品供給嚴重不足。種種因素造成的金融壓制,對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給了互聯網金融一個發展的機遇,使其能夠順風而起,迅速壯大。互聯網金融可以同時從資產端和負債端喚醒經濟體系中“沉睡的資金”,解決經濟轉型中供給側的失衡,讓資金流入實體經濟,盤活存量,刺激增量。供給端的改革使得金融產品效率更高、服務更便捷、成本更可控。這契合了供給側改革最大限度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的目標,更能讓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大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結合我國促進“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一系列產業政策和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要求,堅持市場化思維進行“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是順應經濟發展需要的必然之舉。

四、經濟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變革需要互聯網金融監管市場化

在治理整頓模式下,切忌正常的優勝劣汰進程被“一刀切”的行政化干預所替代。避免“一放就亂、一亂就抓、一抓就死”的循環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上演。監管和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互聯網金融是代表高度趨勢性的新生事物,雖然在鼓勵創新和控制風險、在規范和發展、在好和快目標之間取得平衡很難,但一旦底線原則清晰,嚴格堅守底線原則,終將為互聯網金融監管探索出符合其發展方式的監管機制。堅持市場化思維,制定好政策框架,明確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允許市場主體在不突破底線的前提下自由創新和發展,是社會治理模式變革的重要體現。例如2016年8月,銀監會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P2P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小額分散的客戶定位、只能線上禁止線下等規矩都是底線,相關主體嚴格遵守這些底線既是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壯大的需要也是政府變革經濟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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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管必要性;國外監管;功能監管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2

1 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1.1 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的概述

一般認為,“互聯網金融”是由謝平(2012)提出的,認為互聯網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機制。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網絡技術的應用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可擁有與直接和間接融資相同的資源配置效率。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銀行和資本市場的挑戰只是渠道意義上的,但與傳統金融市場等所經營的產品在產品結構和設計上并無區別(陳志武,2014)。

1.2 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互聯網金融之所以能夠快速發展,主要因為其具有以下特點:

(1)平民化,去中心。與傳統銀行對客戶進行分級分類,互聯網金融的客戶是大眾,無論其資金狀況如何。此外,在整個金融服務過程中,主體也不再是金融機構,而更多的是民眾。這與傳統金融機構有著明顯的差別。

(2)跨行業,跨產品。以余額寶為例,其從客戶手中吸收活期存款性質的資金,用來購買一款增利寶的貨幣基金。整個過程一方面涉及了銀行的存款業務,另一方面則是涉及了證券業務。

(3)成本低,效率高。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依托的是互聯網,因此不需要像傳統金融機構一樣設立大量的經營網點及配備大批人員,這大大降低了其經 營成本;另一方面,相比于傳統金融機構需要擁有相當的資金規模,其準入門檻相對不高,這也降低其經營成本。

2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及監管現狀

2.1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風險

(1)信用中介風。以P2P為例的網絡借貸平臺為例,目前社會的融資領域好地資產項目不多,出現所謂的資產荒,擁有著專業信貸部門的銀行等金融機鎖定出好的資產項目都存在困難。那么,通過P2P進行融資的項目的質量又有多高呢?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定然很大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2013年全國主要90家P2P平臺有74家平臺出現提現困難而這背后正是P2P網貸交易平臺在經營過程中流動性的問題不斷累積造成的,最終導致投資者提現困難,進而引發擠兌等流動性風險。

(3)資金安全風險。2015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而互聯網金融產品既不受準備金制度的約束,也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保證客戶權益,那么平臺負責人攜款跑路事件也就屢見不鮮了。

2.2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現狀

截止2014年,盡管互聯網金融的潛在風險已經引起監管當局的重視,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的存在,導致對其的監管處于缺失狀態,也引起了傳統金融機構的不滿。直到2015年上半年央行出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給出了對其監管的方向性意見。如: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但是,其重點仍是通過機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

3 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議

結合我國目前的監管現狀與國外的監管實踐,我國可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一是逐步強化功能監管,優化監管模式。目前我國的監管模式仍是以機構監管為主導,這在我國金融業發展初期是與金融市場現實狀況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機構監管通過設立“一行三會”的方式很好地實現了審慎監管的理念。但是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逐漸發展,創新型金融產品的不斷出現也暴露出機構監管的缺陷。一方面打擊了傳統金融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影響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而功能監管這種按業務進行監管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決混業經營的現象。我國可以在借鑒韓國的做法,在“三會”之上建立一個金融管理委員會,對“三會”的監管職能進行協調,在三大金融行業的大框架下進行合理的功能監管,從而有效解決跨行業金融的產品的監管問題,并且可以推動金融創新。

二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從國外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中,可以發現強有力的法律體系對監管起到了完善與輔助的作用。相比之下,明顯可以發現我國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尤其是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而這些法規空白的存在直接損害的是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法律法規,一是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例如在《公司法》中加入對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法律約束等;另一方面可以改變一貫行業立法的方式,從消費者方面出發加快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法》、《金融商品銷售法》這樣法規,從而可以更直接有效地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下保護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篇6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博弈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3

2013年6月誕生的余額寶,以其高于銀行存款數倍的收益吸引了眾多用戶,成為行業熱點,于是人們開始重新審視互聯網金融。實質上,它是借助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興金融模式,是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1]其主要包括互聯網支付、互聯網融資、互聯網理財產品銷售等服務。這種新興的金融服務模式有兩個主要特征:1.從多維度獲取大數據信息并采用云計算信息處理方式;2.資金供求雙方去中介化直接在網上參與交易,產生“金融脫媒”的趨勢。

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但同時也給傳統金融行業帶了風險與挑戰。當前,互聯網金融諸多業務在法律法規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監管機構及處理方式還不明確。部分實行股權制的眾籌平臺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有些甚至已經觸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的法律底線。如何在創新與管制之間尋找一個平衡c,促進金融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是監管當局應當考慮的問題。

基于此,本文構建了互聯網金融企業與監管當局的博弈模型,力圖通過對其支付矩陣的求解,得出有利于監管的些許建議。

一、文獻概述

互聯網金融在國外發展的比較早,這方面研究的也比較深入。Setsuya Sato and John Hawkins(2001)認為互聯網金融創造了一種新的模式,也給監管者帶來了挑戰。為了避免運作風險,監管者必須保證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系統評估、系統備份及防火墻建設等。[1]6-7Motoshige Itoh(2001)研究了日本的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提出了互聯網金融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界限,這種新型的模式可能會導致金融服務行業的結構調整,包括拆分和整合。[1]87 María J Nieto(2001)指出由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使金融行業監管的傳統方法受到了質疑。必須要建立透明的監管機構,減少信息不對稱以及增加市場紀律,以此來促進金融市場的良性競爭。[1]96

在國內,互聯網金融的研究較少,大多集中在對其發展模式的分析上。謝鵬(2012)把依托于現代信息技術的互聯網金融稱為“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認為這個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提高金融普惠性的同時,帶來了一系列的監管挑戰,沖擊著現有的監管體系。牛鋒等(2013)通過對我國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現狀的分析,指出了其發展中存在的政府監管缺失、征信體系落后、暗藏洗錢風險和戰略定位不明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逐一提出建議確保網貸的健康發展。[2]朱瑪(2013)分析了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權屬爭議和法律監管,認為目前我國所采取的設立備付金銀行的方式雖然控制了沉淀資金的金融風險,卻沒有考慮到貨幣的機會成本,通過對“余額寶”的分析指出了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產品創新問題,但并沒有提出針對這些創新的監管舉措。[3]張松(2013)研究了互聯網金融形勢下,金融業信息化的操作風險、行業間的關聯性風險、消費者的信息風險等操作風險的新問題,并依此提出管理建議,以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體系。[4]朱治豪(2014)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擴大了金融服務的邊界和市場,但是其加大了金融市場不穩定的可能性,帶來了市場選擇風險、技術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需要企業和政府共同加強安全體系建設,防范風險。[5]

從前人學者的研究當中,不難發現已有的文獻大多是經驗的總結,單向的針對如何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提出建議。但是,由于一方的行動會影響另一方的行動選擇,而現有研究忽視了兩者間的這種博弈關系。故本文從監管當局與互聯網金融企業雙方博弈的角度去分析,以給出更為貼切的政策建議。

二、博弈模型建立、求解及分析

前提假設:(1)博弈雙方都是理性的,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傾向;(2)博弈屬于同時博弈,因為每一個參與人在確定自己的策略時并不知道其他參與人選擇的策略;(3)存在信息不對稱,互聯網金融企業相對于監管當局有著信息優勢,因此監管者要實施監管必須付出成本;(4)監管不力會給監管當局的聲譽造成影響,而作為政府機構,聲譽是很重要的,應該盡責維護。

在這個博弈中,博弈雙方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監管當局;他們的策略空間分別是:合法經營和違規經營,不監管和監管。假設R代表互聯網金融企業合法經營可獲得的收益;L代表違規經營獲得的收益,顯然L>R;F代表違規經營被監管當局查處后的罰款,令F>L-R;r代表金融企業被查處后正常所獲得收益,由于社會輿論的緣故,r

從該博弈的支付矩陣可以看出,如果監管當局選擇不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最優策略是違規經營;如果監管當局選擇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最優策略是合法經營。顯然,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存在占優策略。同樣,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選擇合法經營,監管當局的最優策略是不監管;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冒險選擇違規經營,由于假設監管當局很看重其聲譽,因監管不力所造成的影響是很大的,故-W

進一步討論此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假設監管當局不監管的概率是p,互聯網金融企業合法經營的概率是q。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L、r與p呈負相關,F與q呈正相關,而C與q呈負相關。若監管當局想減少監管的概率,即增大P值,就應該設法減少互聯網金融企業違規經營所獲得的收益L和其因聲譽下降后所獲得的收入r。若要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提高合法經營的概率,即增大q值,就應該提高因其違規而遭受的罰款F,減小監管當局的監管成本C。

三、模型的拓展――無限期博弈

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監管當局的一次博弈進行拓展,討論無期限博弈。在長期經營過程中,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策略空間包括合法經營、違規經營、創新經營(在規則內創新,不違反法規)。而監管當局的策略空間依舊是不監管和監管,這里的不監管并不是絕對的放任自由,只是相對的寬松監管。假設互聯網金融企業創新經營所獲得的收益為T,令R

比較(1)式和(2)式,盡管前者在第n期可以獲得更多的收益L,但以后各期只能獲得更少的收益R,由于是無限期的,故(2)式>(1)式,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最優策略是一直選擇創新經營,因而,監管當局的最優策略是不監管。所以(不監管,創新經營)是此無限期博弈的一個納什均衡策略。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只有取得監管當局的信任,才能避免監管當局過分嚴格的監管。擁有相對比較寬松的市場,有利于金融創新活動,從而獲得更高的收益。

四、結語

任何市場,創新永遠走在監管之前。監管的藝術在于既不限制市場的創造力,又能敏銳地嗅到新的市場風險而防患于未然。基于以上分析,在此提出以下幾點措施:

1.實施聯合監管、加大處罰力度

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跨行業、跨市場的新領域,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體系顯然無法跟上其創新的步伐。因此,要打破行業監管的藩籬,實行聯合監管,并且要促進監管信息共享,降低監管的成本。

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違規行為缺乏震懾力,使得違規收益大于違規成本,在企業追逐利益的驅動下,容易滋生造假行為。因此,對于違規經營的企業,應當加大處罰力度,以儆效尤。例如2013 年11 月,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因規則遵循瑕疵,對一家全美連鎖小額貸款公司發出1.9億美元的巨額罰單。

2.制定準入門檻,明確交易規則

當前,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單純的追求業務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爭議、高風險的交易模式,忽視由此帶來的潛在危機。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當務之急,要完善資質管理,比如制定門檻,讓讓資產規模足夠大,信用評級足夠高的會員入場;并借助技術手段進行嚴格的動態管理,建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機制。德國沒有專門針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機構,但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經過德聯邦信息技術安全局的檢查和評估,只有獲得資質證明才可以進入市場。這種抬升準入門檻方式也是變相的提高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安全系數。與此同時,應當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交易規則,允許公司在規則內創收,由此可減少其違規經營的獲利空間。

3.強化市場約束,加強行業自律

盡管政府的監管具有較強的震懾力,但其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違規經營的企業受到懲罰時,往往已經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因此,就需要引入市場約束的力量,優勝劣汰的市場壓力會促使互聯網金融企業加強自我約束,采取合法經營的策略。

由于行業協會具有專業性、廣泛性、靈活性的優勢,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大有可為。于2013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建的互聯網金融協會已經其章程和公約,目的倡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加入協會的各機構應促進信息披露與共享,防止信譽不佳的借款人游走于各個網貸平臺。但商業信息亦是各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如何在商業秘密與信息公開之間尋找平衡點,值得深入研究。

互聯網金融方興未艾,必須要肯定、扶持和引導;與此同時,應起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其發展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以促進整個金融業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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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松,史經偉,雷鼎.互聯網金融下的操作風險管理探究[J].新金融,2013(9):33-36.

篇7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大數據

互聯網金融指的是傳統金融利用互聯網和信息通訊技術相結合來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形式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并非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的簡單累加,而是在實現安全與互聯互通技術水平上的適應新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當前互聯網技術不僅和傳統的交易所模式相結合,更興起了個人化金融的模式。在便利投資者的同時,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互聯網金融不僅存在傳統金融的風險機制,在結合了互聯網技術之后,新的風險也隨之而來。本文將從互聯網金融的幾種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出發,探討其存在的風險。針對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的不足,結合大數據理論提出監管體系的構造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和風險

1.互聯網金融的幾種模式分析

按照互聯網技術對金融影響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將互聯網金融分成三種模式(如表一示),傳統金融服務的網絡化,網絡改進型金融工具和新型互聯網金融工具。

(1)傳統金融服務的網絡化,這一類別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的代表是網絡銀行。其主要特征是僅僅利用了互聯網技術的便捷性,并沒有改變金融的雙方主體。并且靈活性較弱,安全性較高。該模式中的互聯網技術僅僅是一種工具,主要的特征與傳統金融差別不大。因此對于該種模式的監管,主要還是以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為主,其主體清晰,主要是大型的銀行,券商,保險公司等。內涵的風險較小。

(2)網絡改進型金融工具,這一類別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的代表是余額寶。其主要特征是不僅僅利用了互聯網技術的便捷性,也應用了互聯網技術的融通性,將多種功能融為一體,金融的雙方主體初步發生了變化。靈活性加強,存在有一定的風險,較之簡單的互聯網加金融模式,詐騙,違規,技術風險頻現。該模式中的互聯網技術已經和傳統金融有機融合,將多種功能融為一體,比如余額寶,就同時實現了投資增值的功能和消費的功能,將傳統的借記卡業務和基金投資業務合二而一。監管的主體不僅包括大中型的金融機構,還需要對互聯網巨頭進行控制。

(3)新型互聯網工具,這一類別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的代表主要是眾籌平臺和P2P平臺。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互聯網技術,產生了傳統金融所無法形成的效應。比如眾籌平臺,就是一種集合小規模資金進行投Y的金融模式,而P2P,更是將傳統金融的主體擴張到兩個自然人之間,大大強化了金融的靈活性,此時的金融主體相對于傳統的金融主體發生了本質性的改變。大中型金融機構退居幕后,小型金融機構甚至普通的互聯網公司都可以成為金融雙方。靈活性極強,但是風險也進一步增加。E租寶、中信公司、美微傳媒等欺詐事件頻傳,其原因在于國家的立法監管總是存在滯后的,難以應對日新月異的金融變局。其深層次原因則在于主體的繁多和復雜,難以完成風險控制。

2.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主要存在于制度層面,技術層面和商業層面,對此我們進行如下的分類討論。

(1)法律和制度風險,當前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要還是以證券法,合同法等作為監管的基礎的。但是作為對整個金融市場適應性很強的法律,其針對性就存在問題。無法針對互聯網金融中存在的固有風險進行監管和控制,造成P2P平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風險。由于金融監管當局尚未出臺文件界定p2p平臺定位和業務范圍,我國的P2P借貸很容易在監管不完善的層面上出現違規行為,甚至觸及刑事犯罪,按照當前我國刑法經濟類犯罪的規定,P2P的職業放貸人功能可能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貸款證券化很有違反證券法不得違規發行證券的相關規定。與此同時,P2P平臺的分散性和隱秘性使得洗錢犯罪在P2P平臺上頻繁發生,由于目前反洗錢機構對P2P平臺不進行監督,非法收入可以的出借給不同的出借人,最終實現洗錢的目的。

(2)技術安全風險,在技術的開發上,互聯網金融平臺本身就存在不完善的特征,由于設計構思的片面性以及安全性不足等問題,將會導致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技術漏洞。極易出現網絡黑客非法入侵系統后盜取客戶信息而造成客戶損失,一旦客戶信息被黑客或病毒利用,不僅僅會對顧客造成騷擾信息等問題,更為嚴重的是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的對金融機構的詐騙問題。云計算平臺承載了大量的金融業務和用戶信息,但就平臺本身而言,其極易成為黑客攻擊的目標,一旦攻擊成功,將造成重大損失。另外互聯網金融計算和數據歸屬地分布的廣泛性、欠均衡性及不確定性也會直接導致諸多不良信息源難以分辨。一般來說對于金融體系的宏觀整合將會造成微觀層面監管的不力。

(3)流動性和信用風險,這是幾乎所有的金融模式都存在的問題,互聯網金融也不外如是。所謂流動性風險,就是指的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無法滿足投資人體現需求的風險,該種風險存在有兩種產生機制,其一就是龐氏騙局,或者叫意大利香腸問題。也就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后投入的資金作為先期投入資金的利息,以此吸引大量的資金,但是最終總會產生資金鏈斷裂的問題,這是整個互聯網金融的平臺都無法應對大量的提現需求而瓦解。其二是挪用資金的問題,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平臺將資金挪用到其他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上去,一旦投資失敗,最終也將無法面對投資者的提現需求。信用風險是與流動性風險相伴生的,借款方的違約將影響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資金問題,從而帶來投資風險。

3.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必要性的分析

金融服務業在一個產業結構科學的國家經濟體系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對于金融服務業的監管對于國家經濟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而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發展的新形態,也是現代金融未來發展的大方向,對于其存在的固有風險,只有進行合理的監管和控制,才能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如表2示,筆者總結了近年來的幾起有關互聯網金融的代表性案例。

從上表可見,涉案金額從最初的35萬到430億元,短短三年時間,涉案金額擴大了上百倍,并且可以發現,2015年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代表性案例和涉案金額飛速擴大,據統計示,2015年互聯網金融詐騙的案件高達929件,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極其必要的。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不足

1.立法滯后,行政管理缺乏依據

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缺乏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的規范。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制之下,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文件,更不可能存在一整套的準入,監管,處罰的法律體系。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約束主要散見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一般而言在廣義法律規范上,互聯網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征信,擔保功能則受到《擔保法》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約束;而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利率問題,則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當中。這樣分散的立法體系,無疑使得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出現了很大的問題,法律的體系解釋和法律的整體協調都存在問題,

另外由于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較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只能采取行業公約的形式來進行限制,比如P2P行業出臺了有關P2P的行業公約,但是這種公約的約束力僅僅相當于法人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強制執行力,很難起到真正的監管作用。

2.監管主體多元化,責任形態不清

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銀監會作為主要監督機構負責制定監管細則,各省級機關負責轄區內協調,工業信息化部負責信息活動監管,公安部負責對犯罪問題進行監管,處罰其中違反安全監管的活動。由此可見,《辦法》對監管主體間的職責范圍是明確的,但其配合機制、領導與報告關系卻沒能做出詳細的規定。僅靠各部門在各自責權范圍內的工作,可能會引起各行其是的局面。另外,各部門間的溝通機制、報告關系不明,在致力于消除互聯網金融的信息不對稱風險的同時,本身可能會陷入監管信息不對稱的困局中,部門間的溝通效果難以預計。同時,該監管機制的設立,在層級的設計上存在問題,中央各個機構的相互協同存在問題,同時地方各級執法機構,存在雙重管理的問題,也就是一方面付出省級政府的領導,一方面服從國務院部門的領導,容易產生行政效率的低下。此外對于投資人而言,政府機構的保護并不直接,而只是間接限制和控制了風險從而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規則管理過于嚴格,阻礙市場活力

在《辦法》中,對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限額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單一平臺和不同平臺的借款數額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單一法人在不同互聯網金融借款平臺的最大借款數額不超過500萬元。對借款設置最高限額這一做法屬于是一種規則導向的監管體制,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這種規則導向的行為存在兩種特征,第一是全面性,這種金融監管的控制,將會對整個體制中的大部分業務進行控制,但是這種看似全面性的管理存在兩種問題,首先管理體制的滯后性會使金融監管無法跟上體制更新的步伐,其次全面化的管理也將限制新金融模式的誕生。第二是形而上的模式,對于數額的限制會使得管理體制的僵化,對于金融而言,供給和需求本就會確定某項目的籌資數額,市場對于籌資情況的反映才是最真實的,如果控制資金額度,不僅造成市場機制扭曲,更無法考慮到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的動態問題。

4.未體現互聯網金融的特征

《辦法》是當前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指向性文件,但是其確定的方向卻存在問題,在該文件中,最首要意義就在于明確了P2P借貸平臺的性質--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由此展開的一些辦法也相一致地致力于避免平臺成為資金池、甚至出現“龐氏騙局”的可能。但是,如前文所述,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態而言,最終必然還是會出現一個真正的網絡資金平臺,如果為了控制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就將P2P平臺限定為信息平臺,這與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是相違背的。其次,《辦法》對平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有力地回應了互聯網金融中由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風險。但是,不得不指出,這種金融監管的形式和傳統的金融并沒有任何本質性的區別。不能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征,制定監管政策,形成監管體系,不僅無法對癥下藥,解決互聯網金融獨特的問題,更加麻煩的是也會使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受到遏制。這才是真正的危害之處。

三、對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建議

根據我們上文分析的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和現狀,我們可以按如下思路分析,如圖一所示,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時候需要對癥下藥,針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考察。

1.加強立法和行政法規的制定

目前我國大量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商法體系當中,筆者認為,在法律制定的過程當中,應當適時充實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國家對于任何一種制度的建設,立法應當先行。完善的立法,不僅有利于互聯網金融體系的運作,還可以將監管主體確定下來,統一監管模式。在法律體系中,互聯網金融存在于最高位階的部門法是有必要的,互聯網金融靈活,跨界。不同地區的規范性文件和不同部門之間的規章,都難以全面覆蓋。只有像證券法那樣的法律,才能夠覆蓋其各方各面。另外也可以提出有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這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方向。

2.完善監管主體的制度設計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設計,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角度來設計。也就是政府監管角度,行業自律協會角度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三個方向。

首先是政府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筆者認為應該采取類似反壟斷執法的監管體系,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改委三家機構分頭執行反壟斷法,然后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統籌相關事宜。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而言,可以設立一個國務院的互聯網金融管理辦公室作為統籌管理的部門,以此提高行政效率,然后將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工業與信息化部納入其統籌之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全面統籌監管。另外省級監管部門以只對中央機構負責,防止地方政府與中央部門交叉管理的情況出現。

行業自律協會與政府監管相比,作為一種自我約束形式,對于規范行業發展作用效果更顯著。事實上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的管理嚴格程度更大程度上是著落與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的自律監管應該在這樣三個角度入手,首先對于所有從業的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明確責任人,另外應該要求各機構向行業自律協會披露其財務信息,這樣既可以保護商業秘密,也能夠完善對于行業成員的監管,最后還應該建立行業信息共享平臺,完善各方信息的溝通和交流,為大數據的充分應用打下基礎。

最后,投資者的保護應該更加直接化,可以考慮建立直接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對于在投資者投資過程中遭遇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直接保護,也將有利于互聯網金融領域公益訴訟的提起。

3.原則性監管為主,市場動態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現狀是以規則監管為主,而規則監管過于僵化,難以應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當下情況,筆者認為,在監管的過程中,不應該以規則監管作為主導,而應該使用原則監管,擴大市場的主觀能動性。原則監管具有靈活性和動態性,但是也存在監管人員任意解釋監管細則從而出現監管無效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最佳的選擇就是建立市場的動態管理機制,首先應該登記注冊,審查互聯網金融經營機構的資質,建立完善的責任人系統,強化行業準入規則和高級管理人員資質的審核。另外應該完善資金的托管,模仿基金的運作模式,投資者,管理者,控制者三方制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資金管理機制。最后應該進行動態定期審查,完善市場退出的格局。對于市場的動態性自主性,充分發揮。

4.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和風險控制

大數據(bigdata),指無法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用常規軟件工具進行捕捉、管理和處理的數據集合,是需要新處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強的決策力、洞察發現力和流程優化能力來適應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其中一個核心的概念就是“海量數據”,它將不僅包括結構化和半結構化數據,還將包括非結構化數據以及海量交互數據。這一變化給互聯網金融雙邊市場的資源“自”配置帶來了可能,同時,也給監管部門對于海量交易信息的掌握、彼此之間監管信息的交換增加了更多可能性。因而筆者認為,大數據和云計算將會對解決信息不對稱風險起到重要作用。

大數據給監管帶來的變化還將包括以下兩點。首先,監管從精確數據走向趨勢分析。在非大數據時代,對數據的處理一般關注的是精確性,而在大數據時代,由于對海量數據的獲取、計算都變得更加便捷,且數據量將非常大,所以關注的對象將不再是細微差別,而將會是海量數據體現出的趨勢,抽樣的風險將不復存在,對于整體數據的分析,將會有效的完成對互聯網金融數據的分析和監控,完成數據流加現金流雙流的同時控制。

其次,大數據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雙方均可以達到較好的風險控制和監管作用,大數據對于顧客的征信,將直接預測投資者的消費習慣和消費可能,比如,根據投資者在其他消費購買高三學生的復習資料,可以預期出該投資者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后需要支出大學的學費。或者通過對該消費者的微博信息的統計,分析出該消費者是否具有旅游傾向等。這種人工智能的應用將幫助平臺分析出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可能性,從而規避風險,另外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O管,也可以應用大數據統計出其投資,放貸習慣,甚至是其法人主體的消費投資特征,預防“跑路”現象的發生。

四、總結

本文從互聯網金融的種類出發,探討了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問題,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同時分析了當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的格局,對其僵化,管理效率低下以及對互聯網特征應用不充分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最后筆者提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完善立法,重視監管格局的建立,充分發揮市場的有效性,動態而持久的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應用,以期達到對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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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技術等現代化新興技術作用下完成資金融通的一種金融服務模式。當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業態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網絡銷售基金等,是對傳統金融服務的補充,也給傳統金融帶來不小的沖擊。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隨之而來的是金融風險和犯罪行為的出現,這就需要加強對其監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要法律問題

首先,目前我國仍然缺乏明確、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一方面,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顯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有關社會征信體系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內容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明確。其次,監管機構不夠明確。現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還未有明確的監管主體,會產生無人監管或者多人監管的問題。同時,分級監管的體制,缺乏一些交叉業務監管,會出現監管分散的問題。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如個人隱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聯網金融環境下,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圍廣、速度快,給消費者帶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有關爭議的處理不妥當。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載體是網絡,傳統的舉證責任方法很難達到效果,因電子取證的專業性更高,存在一定難度。此外,金融犯罪風險的存在也是主要問題。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路徑

1.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這是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據,具體可以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要開展有效的互聯網金融基礎法的立法工作。相關機構和政府部門要積極吸取國外金融監管的經驗,結合本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規。比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化和網絡化發展特點,制定出《電子貨幣服務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網絡用戶信息保護的問題,制定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斷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的工作。基于監管,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工作與業務創新工作相比是明顯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網貸、監管主體、監管原則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和傳統金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規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科學實施,仍然需要有專業的、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如必須出臺有關信用體系、個人信息保護、支付用戶識別、電子簽名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互聯網金融業務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圍內展開的,以此來不斷引導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最后,做好對已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互聯網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其金融環境與傳統的金融相比更新換代的節奏更快,因此,對已有法律法規的修訂是至關重要的,包括了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提升。現階段,互聯網金融對證券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以及票據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問題,因此,相關立法機構必須做好及時的修訂工作。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階不高和法律錯位的原因會產生對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應該不斷加快對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如有關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夠明確,應該規范和調整相關《票據法》。

2.科學明確監管主體和內容。

監管主體上,要不斷明確“一行三會”監管主體的監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會”為主,其他部門,如科技部、工信部、稅務部和法制辦等在內為輔的監管體系。同時,要對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框架,系統性的對其業務及屬性進行確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一行三會”要在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進行延伸監管。(2)有關互聯網支付上,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中央銀行要承擔著第三方支付和網絡貨幣的監管工作,加上延伸出來的保險和理財等產品,中央銀行可以和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努力,構建完善的支付機構行為監管體系。(3)對P2P的監管主體進行明確。P2P是有一定跨區域性的,而中央銀行在征信體系上有一定的監管優勢的。在監管主體上,也要建立監管合作機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較廣,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機制進行監管,具體上可以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一些金融、商務及信息部門為輔的監管合作機制。監管內容上,要對業務范圍進行明確,對那些還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當做金融投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要強化對非現場的監管力度,以能實時監察任何任何環節存在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這就要求每個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進行保護。同時,要強化信息系統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已建立的信息系統加大監管力度,同時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統。此外,要建立科學的大數據監管模式。互聯網金融企業將自身的業務數據上交后,審核部門必須進行動態分析,建立合適的風險分析模型,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狀態進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在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上不斷豐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斷延伸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和內涵。其次,要遵循適度保護、傾斜保護的權益保護原則。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企業經營者是主體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會削弱消費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傾斜保護原則是極為關鍵的。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明確和拓展消費者權利。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涵蓋了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相對而言,就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最好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業務。此外,要科學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任何以中國互聯網金融業態,都是存在犯罪風險的,因此對互聯網犯罪風險的防范是完善其監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錢的犯罪行為為例,要根據反洗錢的基本原則對犯罪紅線進行劃分,相關機構要遵循反洗錢的核心內容,尤其是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內容。同時,要進行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洗錢資金有跨行業的特點,加強對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是重要的,監管機構要在現有發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

四、結語

篇9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必要性;核心原則

一、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的必要性

1.市場機制不健全,網絡金融平臺監管不力

在當前的市場大環境下,各種網絡金融平臺不斷興起,尤其是投資擔保類的網絡金融平臺伴隨著鋪天蓋地的廣告更是來勢兇猛,如易貸網等P2P網貸平臺。另外,消費擔保類的螞蟻花唄和個人投資理財類的余額寶,也為網上一族廣泛接受。這些網絡金融平臺都有意無視了金融風險,甚至向客戶暗示無風險,以此來吸引資金。而目前正處于經濟下行期,投資風險日益增加。如果投資失敗,這些網絡金融平臺出現資金斷裂的風險就全部轉嫁給投資者,就會引起社會動蕩。

另外,我國當前國進民退的市場機制下,民間投資渠道少,政府對民間投資的保護力度不強。而網絡金融由于取證難,異地監管不易和交易異常迅速等原因,抗風險能力更差。所以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消費者風險識別能力有限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相比最大的優點就是方便快捷,例如可以通過支付寶和微信實現跨地區的消費、轉賬,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實現網絡虛擬支付,互聯網金融也因此成為了消費的第一選擇。但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不力,出現了很多的網絡金融詐騙事件,如:經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寶網管理的漏洞,獲取客戶信息,以資金凍結或者其他方式欺騙消費者重復付款等,這些問題不僅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也對網絡金融的信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

3.投資者的行為過于隨意化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互聯網金融的重視也在不斷的提升,各種網絡金融平臺,尤其是網貸平臺的出現導致投資者在投資的過程中出現了隨意性過大的現象。例如:支付寶的余額寶具有余額增值服務和活期資金管理服務,正是由于余額寶這兩項優勢,使得很多的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了余額寶中。但是當金融市場出現波動的時候,投資者就會馬上撤回資金,這就會輕易導致企業或者項目資金鏈斷裂。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

1.以消費者為核心的原則

消費者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核心和關鍵,只有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夠提高互聯網金融的信譽度,才能夠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首先就要樹立以消費者為核心的原則,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網絡交流平臺或者銀行服務平臺等與消費者進行交流和互動,對消費者的投資信息進行核實,確保消費者信息的真實性,同時還要對消費者進行風險防范教育,使得消費者對網絡購物中經常出現的詐騙事件具有風險辨別的能力;其次,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尤其加強對多數人群經常使用的支付寶、微信、淘寶、京東商城等的監管,防止由于網站疏忽而造成消費者信息泄露。

2.以謹慎性為核心的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對傳統銀行金融的創新,互聯網金融不可能替代銀行金融,而是在發展的過程中為銀行金融帶來了機遇和挑戰。當前我國銀行金融的監管機制比較完善,金融風險的防控要好于互聯網金融。如果由于監管不力而導致這些客戶群體信息泄露的話,那么對投資者個人乃至整個社會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互聯網金融在監管的過程中要以謹慎性原則為核心,對各項業務和規章制度都要抱著謹慎的原則進行開展。第一,網絡金融監管要從廣大群眾的利益出發,對有損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打擊;第二,要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落實到每一個監管人員身上,讓監管人員對自己職責以內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仔細的排查,然后制定好針對性的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風險的發生幾率。

3.以行為監督為核心的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消費者、投資者、商家是分不開的,對這三者的行為進行評估和監督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也是影響互聯網金融監管效果的主要因素。第一,對互聯網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管,這樣能夠確保商家和消費者各自的權益,也能夠為交易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比如:在淘寶網交易的過程中,由于淘寶網開店資格要求不是非常的嚴格,各種高仿低檔的商家都存在,所以要加大對淘寶網交易的監管,確保商家提供的服務能夠達到消費者的滿意度,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對貸款、投資、證券等金融行為進行監管,尤其監管商家提供的服務中是否明確了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第三,對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進行完善,并要提高監管人員的職業素質,防止出現監管人員攜款潛逃的現象。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也將成為未來金融市場發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堅持以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的原則,堅持謹慎性原則,堅持行為監督原則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必須要遵循的。

參考文獻:

[1]張嘯騫.基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則探究[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5,(12):74-74.

[2]馬強偉,呼雪梅.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J].現代經濟信息,2015,(23):271.

篇10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自律組織;征信體系

一、各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比較

國外互聯網技術起步較早,發展也更為成熟,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在國外尤其是美國已較為普遍,但監管方面各國也跟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一樣,處于起步階段,也在探索當中不斷完善,目前還沒有形成完善系統的監管體系。但鑒于互聯網金融快迅猛發展的趨勢及風險特征,國外主要發達國家正秉承審慎寬松的態度逐步加強和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一)對網絡銀行的監管

1995年10月18日,全球第一家計算機網絡銀行將在美國正式開業,通過全球最大的計算機網絡“交互網絡”向個人客戶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不間斷的銀行業務服務。美國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起步更早,目前美國監管機構在對網絡銀行的牌照申請、業務規定、監管要求、投資者保護等方面,與傳統銀行要求相比差別不大,但在監管方面采取謹慎寬松的監管政策,高度重視網絡建設和在線交易的安全性,強調銀行穩健經營,重視對客戶和投資者的保護。歐洲央行規定各成員國國內監管部門對網絡銀行采取一致性的監管原則,并負責監督和統一監管標準實施,歐洲央行監管的目標旨在堅持審慎寬松的原則監管原則和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提供一個透明、清晰的法律環境,保障網絡銀行的健康發展。

(二)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

美國和歐盟等國家由于金融業發展較早,已經建立起了一個高效、穩定、安全的支付系統,近年來,國外對第三方支付監管的政策正在從行業自律監管向強制的立法監督管理轉變。美國秉承審慎的監管原則,注重投資者資金保護,針對客戶資金沉淀的管理,美國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持有一定金額的流動資產或者持有金額相當的擔保抵押債券;歐盟監管機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自有資金比例、初始資本金數額、持續資金規定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及其所籌集資金的投資使用范圍均給予了嚴格管制。

(二)對網絡信貸的監管

目前,各國對網絡信貸的監管處于起步階段,都在積極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網絡信貸監管。現階段網絡信貸資本證券化程度不高,各國主要根據一般信貸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信貸進行監管。

英國是P2P借貸的發源地,英國將從2014年4月將P2P、眾籌等業務納入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監管范疇,將監管的重點轉向網絡貸款平臺的交易行為。而在此之前將P2P、眾籌等業務納入消費信貸市場監管范疇,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據《消費者信貸法》對其進行監管。英國在市場準入方面沒有最低資本金的限制但需要申請相關機構牌照。英國FCA在正式接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同時,配套推出涵蓋眾籌、P2P等產品的一攬子監管細則,并著手推動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推動行業自律監管,英國三大P2P平臺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額貸款行業協會并積極推動成立眾籌協會,制定自律規范。很多企業本身,也通過制定企業內部監管規定、規范交易手續、監控交易過程,實施自我監管。

(四)對眾籌融資的監管

在美國,眾籌業務由SEC直接監管。美國于2012年通過了《JOBS法案》,允許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獲得股權資本,使得眾籌融資替代部分傳統證券業務成為可能。同時在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做出規定。JOBS法案規定眾籌平臺需要向SEC申請注冊成為證券經紀交易商或融資平臺,并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總的來看,國際上普遍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框架,注重行為監管,根據業務的實際性質,歸口相應部門進行監管,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勢及時調整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鼓勵行業自律標準與企業內控流程相互補充,充分結合征信體系,促進信息雙向溝通。

二、統籌建設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借鑒國際經驗,互聯網金融由于體系的特殊性必須納入監管,不能留下監管空白,互聯網金融對促進中國金融改革、提升金融體系效率有積極作用,應減少管制,放松準入,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要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融合與競爭,鼓勵金融行業創新發展。另外,監管機構要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1.加快監管法規體系建設,鼓勵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

目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尚未完善,在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體系的同時,根據形勢發展,不斷創新監管理念,針對互聯網金融出現后可能出現的監管漏洞,通過立法、補充細則等手段,延伸和擴充現有監管法規體系。以開放的思維鼓勵傳統業務的網絡化、信息化,結合不同類型的互聯網機構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監管制度,在沿用傳統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基礎上,構建符合網絡銀行特點的風險監管制度,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體系,鼓勵和引導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2.是推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強化企業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進企業之間、企業與參與者之間的信息對稱,營造市場運行氛圍。

互聯網金融的形成和發展是市場作用的結果,推動行業自律監管可能比政府監管更靈活,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會更強。應積極發展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監管組織,通過制定行業標準、推動同業監督、規范引導行業發展。鼓勵企業本身通過制定企業內部監管規定、規范交易手續、監控交易過程,實施自我監管。北京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上海網絡現代服務業企業聯盟等行業自律組織陸續成立,并自律公約,起到了示范作用對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維護行業健康發展有積極地意義。

3.加快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形成全國聯網的個人征信數據庫,實現信用信息有據可循。

應著力由政府主導建設社會征信體系,保證征信體系的權威性和完備性。全國統一的個人征信系統可以為商業銀行提供風險預警分析,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在貸后管理階段動態地了解個人的信用狀況變化趨勢,及時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貸產品和服務。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有助于實現信用監管,通過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從而可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加強風險分析,促進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4.積極參與制定互聯網金融的國際監管規則,加強國際合作,發揮中國在全球互聯網金融治理中的主體作用。

由于互聯網金融風險擴散十分迅速,全球經濟牽一發而動全身,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需要全球各國緊密合作。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處于起步階段,互聯網技術較歐美發達國家存在不足,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人才匱乏,我們要加強與國外國家和機構合作,學習先進技術,培養優秀人才。同時,積極借鑒歐美監管機構在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加快我國金融風險防范工作的進展。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規則制定,是中國在全球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體現。(作者單位:上海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高漢,2014.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及其法制監管[J]中州學刊,(2):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