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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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是農民工分不清法律關系,尋求正確的救濟途徑難。
到法院,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屬于勞動關系爭議案件,需先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的,農民工就認為法院不想管他們的事,向外推卸責任,因而對法院不依不撓,法院不處理就不走。雇傭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本身就有極大的相似性。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受勞動法等專門法律調查。因此,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農民工工資外,還要為農民工購買各種社會保障,比如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法院對這樣的案件不能直接受理,應先經勞動仲裁部門處理,如果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是雇傭勞務關系,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調整。而且勞動者享受到的權利就沒那么多,主要是取得勞動報酬與安全衛生保護權利等。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兩種關系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但是,由于農民工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知識也欠缺,往往分不清,弄不明這兩種關系。
二是農民工舉證、法院取證困難。
按照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證據對待,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而原告訴訟時往往是經過較長時間自行索要或經過多個部門處理沒有結果后才,導致因時間過長,有的證據滅失,證人難尋,證言失真,給法院查證帶來困難,使法院裁判無據。農民工為雇主提供勞務,大多有不成文的規定,即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像工作量,勞動報酬等合同的重要條款也都通過口頭約定來完成的。在完成勞務時,農民工平時只從雇主那里借取維持本人基本生活的費用,工作量及工資都是農民工與雇主分別記帳,年底結算時進行總對帳。由于這種記帳方式平時沒有經過雙方確認,年底對帳時雇主的記帳數量往往少于農民工的記帳數量,雙方容易發生爭議。而且,往往不論雇主何時與農民工結帳,雇主不會給農民工出具欠款條或結算清單,當農民工時,就缺少了討要工資的重要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舉證的有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農民工負有進一步舉證證明雇主有繼續付款的義務。否則,農民工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按農民工舉證不能裁判農民工敗訴,無疑是將法院推向與農民工矛盾的對立面。
三是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困難。
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往往發生在春節前或農忙季節前,正是農民工急著回家之時。農民工時往往申請先予執行,期盼盡快拿到部分現錢回家,法院面臨的困難一是被告不在家,或無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供執行;二是農民工無法提供財產擔保。因為一旦案件經過審理后的判決結果是雇主不負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先予執行款就得依法執行回轉,那么要將已經發到數名農民工手中的執行款要回來,其困難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四是訴訟文書送達難。
一些熱點案件在短期內不能及時啟動訴訟程序,必然導致農民工與法院的對立情緒激化,并可能產生上訪,帶來不利影響。原告的義務主體不準確,或者有的承包主體在工程施工期間有住地和管理人員,但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員離開施工地點,組織機構也已經撤走;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結來后,通過有關部門在較短時間內將原單位注銷或撤并后,在異地成立新公司等等,都給法院送達文書帶來困難。
五是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難。
面對已經陷入經濟困境不能自拔的政府部門,法院無法執行。造成這種后果的一部分原因是有的用工單位或雇工惡意侵占農民工工資。一些雇主或企業負責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達到侵占的目的而隱匿或轉移財產,或糾集眾人公然阻礙,抗拒法院執行。另一種原因是政府工程項目上撥款不到位,出現大量的資金缺口,短期內無法緩解,導致政府欠承包商,承包商欠包工頭,包工頭欠農民工的局面,形成惡性循環。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體是農民,而適躍在全國各地,從事各行各業的農民工則通過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村經濟,促進鄉村文明,已經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生力軍。最受農民工關注的拖欠工資問題的解決僅靠法院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建立長效機制,建立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給農民工打工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一廣泛宣傳,普及勞動法等基本法律知識,提高農民工的法
律意識,增加自我保護能力。眾多的農民工的工資之所以被拖欠,一部分原因就是他們在擇業時警惕性不高,或被用人單位蒙蔽。所以,要在廣大的農村,通過加大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解決,讓他們知道只有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才有可能成功地維權,討回自己的工資。 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力度,經常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嚴肅查處。政府有關部門對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要嚴厲處罰。勞動行政部門應積極履行勞動監督職責,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必要時應及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常開展突擊檢查活動,以有效地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發生。
篇2
2005年xx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局領導的大力支持下,在相關科室的配合下,堅持以“執法為民”為指導思想,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原創:以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線,實行日常檢查、專項監察、年度審查、群眾舉報相結合的辦法,查處了一大批個體私營業主無故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今年以來,追討農民工工資累計達49萬余元,涉及4個私營企業,農民工428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存在著職工群眾對政策法規的學習理解程度不夠和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差;二是受客觀經濟環境制約,有的企業由于經濟效益不好,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有的企業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大,時常處于超負荷狀態,拖欠職工工資及加班費現象嚴重;三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資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能依法確立勞動關系,用之即來,不用即退,隨意性大,私招濫雇現象嚴重;四是專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薄弱,至今沒有與其他業務機構和署辦公,專職勞動監察員明顯配備不足,力量與任務之間的矛盾相當突出,導致辦案效率低下;五是勞動保障執法力度軟弱,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完善,缺少系統性和完整性,致使在查辦違法案件中,不疼不癢,沒有力度,導致企業邊查邊犯,造成執法難,對違法用人單位起不到震懾作用。
做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針對企業主無故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制定普法計劃,落實普法機構、人員,針對不同的現象開展不同的內容、不同形式的勞動法制宣傳教育,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二是按照省、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定期開展追討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執法檢查,特別是對建筑、餐飲、美容美發、礦山、選廠等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重點監察。針對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與建設部門合辦,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約束勞資雙方守法、遵法的勞動行為;四是對投訴舉報無故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制定了主辦監察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調查,嚴肅辦案程序,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五是對拖欠職工工資數額較大的案件,責令企業制定清欠計劃,分期補發,逾期拒不支付的,嚴格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六是深入基層、企業定期專訪,與職工交談,詢問企業工資發放情況,掌握企業的基本狀況,作到底數清、情況明;七是制定個體私營企業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預警制度和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監督企業執行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規定。
篇3
農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業、加工制造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由于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以及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地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較為普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突出表現在勞動報酬方面。
前清后欠依然存在
這幾年,經過各級政府及其勞動保障、建設等部門的共同努力工作,使清欠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到2005年上半年,僅陜西省建設領域清欠農民工工資3億多元,使2003年以前的拖欠問題基本解決。與此同時,截至2005年2月,全國亦償還建設領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333.7億元(為拖欠總額的99.1%)。
然而,拖欠、克扣工資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前清后欠現象仍較普遍。國家統計局曾做的一項調查顯示,解決工資拖欠問題仍是進城就業農民工最迫切的要求。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以至欠薪逃匿等行為依然普遍存在。這不僅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生存權益,而且惡化了經濟環境,威脅社會穩定,而且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極大隱患。
保障機制正在建立和完善
2004年9月,勞動保障部會同建設部共同下發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使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有了專門的依據。接著,在2005年4月,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對建筑企業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等行為提出了規范意見。同時,為了使農民工工資支付有法可依,陜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出臺的第一部關于工資支付的地方性法規。《條例》針對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有了專門規定。
清欠中的主要問題
社會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仍然存在。從陜西省有關部門查處的案件來看,在承擔社會投資項目的施工企業
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基本都是因墊資施工,業主大量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因此,行政機關不論從職能還是從手段上來說,都無力解決這類問題。
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執法力度不足。在這當中主要是勞動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層次較低。另外,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對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只是責令改正,對仍未改正行為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措施。在工資支付方面,對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只是設定了50%到一倍的賠償金,對企業主拖欠、克扣工資后逃匿等行為沒有強制手段。其次是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效果不理想。勞動保障監察力量與日益繁重的維權工作需要嚴重不適應,受市縣級機構編制限制,各地普遍存在監察力量不足,經費缺乏的現象。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嚴查的剛性手段不足。在調查中發現,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查證屬實的克扣拖欠問題,只能先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企業對行政處理決定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就算企業不訴訟,自行政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后,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這自然與農民工想盡快拿到工資的迫切需求存在很大差距。
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勞動用工管理混亂。一些用人單位不按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據調查,目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僅占12.5%。一些用人單位把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推給“包工頭”,給以后的農民工維權制造了困難。
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自我維權能力較弱。由于農民工進城務工的特點以及法律常識和維權意識的淺薄,一旦權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棄維權;有的因未簽勞動合同,拿不出維權依據;還有不少農民工則為了保全工作機會而忍氣吞聲,從而導致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
對策和建議
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要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從解決當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為此,筆者認為:首先是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將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應重點對建筑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的監察,既要解決舊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在接聽農民工投訴電話、接待農民工直接投訴或者處理農民工寄送的投訴信函時做到一次告知清楚;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實行當日立案,七日內進行調查取證,并快速做出處理決定,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此外,陜西省建立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接待日制度。從2006年6月起,省、市、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負責人,要在每月第一個工作周的星期一和每年1月、2月、12月的每一個工作周的星期一(節假日順延)接待舉報投訴。
其次是繼續推進預防拖欠工資問題的制度建設。陜西省從2006年6月份開始,在西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待取得經驗進一步完善后,在全省逐步推行。陜西省在用人單位中全面推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將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的主要依據之一,對出現拖欠工資現象的企業,實施重點監察,并依法向社會迅速曝光。
另外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加大勞動保障監察經費投入,增加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同時抓好專項培訓,全面提高勞動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
當然,從長遠來看,應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快建立長效機制。
在此方面,筆者認為,目前一是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在立法中應加大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責令整改外,還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有的學者和專家還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做出相關規定,對惡意拖欠、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不依法提供必要勞動保護條件并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者,可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二是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水平的宏觀指導和調控。根據專業機構對農民工工資水平、人工成本、勞動生產率、物價指數等方面情況的調查分析,探索建立農民工工資調整機制、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通過進一步完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等,引導用人單位合理調整各層次勞動崗位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使農民工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按照《最低工資規定》的要求,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適時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篇4
2016年上半年,勞動監察大隊在局黨組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關懷指導下,我隊以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為主線,緊緊圍繞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結合上半年的工作重點,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能作用,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宗旨,以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查處各類違反勞動法案件為突破口,積極工作,奮發進取,在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經過全體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務。現將半年來工作總結如下:
一是做好日常巡視檢查工作。
我們把日常巡視檢查與舉報投訴案件處理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等及時送到用人單位,當場接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咨詢,同時掌握用人單位誠信守法和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取得的效果是,全面掌握了企業的基本情況,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直接進行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大大減少了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發生。上半年共檢查用人單位168戶,涉及勞動者5500多人,通過檢查,補簽勞動合同800多人,補繳各類社保基金80余萬元,督促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35項。
二是突出重點,搞好專項執法檢查。
2016年上半年,集中開展了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稽核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的企業行業是建筑施工企業、工業園企業、超市、飯店等勞動集密型企業,重點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的繳納、工時和休假、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檢查過程中除查看相關資料外,還召開相關的座談會,深入了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并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此次檢查共檢查建筑施工項目部 16個,工業園企業15家,磚瓦廠5個,市區各類型企業單位58家,涉及勞動者2000多人。
三是以法討薪,及時處理和依法查處舉報投訴案件。
對舉報投訴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快速立案,及時調查取證,嚴格按監察程序依法進行處理。2016上半年共受理投訴案件143件,結案143件,其中行政處罰5件,責令限期改正8件。共為2826名勞動者追討拖欠克扣工資2335萬元。比如說越江花園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農民工投訴拖欠工資400多萬元,但是施工方只承認拖欠工資100多萬元,由于雙方在工資款和工程款的問題上糾扯不清,使得案件進展十分緩慢,我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幾次召開了雙方的協調會,最后在雙方認可同意的情況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邀請了會計事務所對所欠工資進行了審計,這也是我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執法以來第一次邀請會計事務所對拖欠的工資進行審計和核定,通過這些措施和方法,現在越江花園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已按相關程序移送司法機關,通過這些措施,我們有力地打擊了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升了勞動監察在社會上的聲譽。
四是積極開展勞動保障監察“三送三上”專項行動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市局的精心指導和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余4月底開展了勞動保障監察“三送三上”專項行動,專項行動期間共發放勞動保障法制宣傳資料1000余份,貼放告示200余份,解答群眾法律咨詢500余人次,召開農民工座談會議6場,收集了活動相關資料及影像照片資料100余份,化解了多起在萌芽狀態的勞動糾紛,確保了岳陽市2016重點民生實事項目“嚴懲惡意欠薪:基本實現農民工工資零拖欠”順利完成,加強和完善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將勞資雙方的矛盾都化解在萌芽狀態。
五是積極籌備開展XXX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2016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在局黨組的關心和指導下,在我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全體成員的不懈努力下,市政府于6月7日印發了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x政辦發【2016】12號),這標志著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實施,進一步加強了勞動保障監察的權威性。
六是存在的一些問題
1、部分企業用工不規范現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業和無明確主管部門的企業,勞動用工不規范,勞資糾紛多,管理難度大。建筑行業的部分企業仍存在著非法承包,工資支付不規范,造成拖欠工資,處理困難。
2、有的用人單位對推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認識不夠到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困難。
3、部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少數企業主法制意識淡薄,只求經濟利益,忽視規范用工。二是企業招工難度逐年增加。
七是2016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工作,檢查的重點是上年有違法記錄的用人單位,全年檢查用人單位300戶以上。
二是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勞動者的舉報投訴案件,力求做到“受理不推諉,查處不拖延,事事有登記,件件有結果。
三是繼續集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是建筑施工、公路工程、工業園相關企業,大型飯店賓館及娛樂場所,檢查的重點內容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的繳納、工時和休假、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對違法行為堅決予以處理。
四是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執法水平,認真學習勞動部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積極參加省廳和市局組織的監察執法專業掊訓,組織本隊進行理論研討、案例剖析、正反方答辯、學習考察活動,不斷提高監察執法業務水平,切實履行法定勞動監察職責,文明執法。
篇5
關鍵詞:建筑企業;如何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
建筑施工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頻上熱搜頭條,整個建筑施工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成為社會一大熱點問題。事關民生所向,一直以來社會各界人士都比較關注,尤其政府部門已列入高度重視的民生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國家還出臺了一套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曾明確要求在2020年要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去年,國務院還正式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這是國家第一次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提升至法律層面,掀開了依法治欠的歷史新篇章。所以,筆者認為,當前建筑企業的首要任務就是加強完善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管理機制,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一、建筑企業的農民工工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自身法律責任認識不清。近年來國家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切實利益,針對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問題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條規明確了企業是工資支付的直接責任主體。但是由于大部分建筑企業自身法律責任意識薄弱,在用工管工方面由包工頭代辦不直接插手,在工資支付方面也直接由包工頭負責,再這樣“以包代管”的情況下,導致工程層層分包、包工頭非法轉包工程、包工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頻頻發生,對此企業應該加強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資支付管理機制,有效履行企業應盡的責任,確保維護農民工應有的權益。(二)企業規范用工基礎仍然較為薄弱。由于企業缺乏規范用工的法律意識導致基礎管理較為薄弱,尤其是企業的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資支付管理機制監督制度不健全。由于農民工的工作情況不穩定,人員流動比較隨意,加上外來人員的出入,導致出勤考核比較靈活難以管控,從而導致管理人員利用這一漏洞對勞動工資動手腳,虛構勞動工資直接影響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當然,導致農民工切實利益受到影響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建筑企業自身缺乏法律意識、用工基礎薄弱、工資支付管理監督制度不完善、落實不到位,對此,建筑企業應該加強工程管理、完善工資支付管理監督機制,以確保農民工切實利益受到保障。(三)農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資糾紛。農民工工資拖欠還有一部分原因是農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資糾紛。大多數建筑單位雇傭的農民工都是熟人相互介紹,一群人一起外出務工,他們的文化程度較低,法律保護意薄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在工作時只是簡單的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缺乏簽訂勞動合同意識。同時部分農民工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沒有按月領取工資的觀念,通常是在項目結束時或當他們在項目中間離開時才會發現工資無法返還。其實工資無法返還的主要原因還是農民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薄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在入職時沒有簽署勞務合同的意識,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會集中鬧事用干擾施工單位正常運行的方法以示維權,希望自己的切實利益得到保障。對此,國家應該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讓農民工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改善農民工工資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首先,設置勞資專管員,將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用工管理納入總承包單位用工管理范疇,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加強對各分包單位人員名單的備案管理,在各分包方入場前要求其提交加蓋印章的花名冊,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要對所有工人進行勞動合同備案管理,執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其次,加強對勞務分包方發放工資情況的監管。各分包單位需按照考勤表和進退場記錄計算出具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并與每一位農民工核對簽字確認,確認無誤后將工資表報送至施工總承包單位。最后,編制書面支付臺賬。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銀行卡號、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民工工作內容、銀行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二)落實分賬制管理。首先,施工承包方要落實完善分賬管理制度。將建設項目中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款項分開管理,為了確保農民工工資準時發放,還應該當地銀行專門設立“專用賬戶”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同時銀行監管該賬戶使用,進一步確保農民工應有權益的保障。其次,要針對《條例》中對外欠薪的情形在分包合同中設置違約和處罰條款、要求分包單位提供工資支付擔保。同時在分包合同中約定若分包方出現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總包方可以直接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支付分包方拖欠的工資,相應的工程款視為已支付。最后,為了避免總包方在墊付或承擔連帶責任后,分包方不予認可的風險,總包方還應該要求分包方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出具在欠付民工工資時同意總包方墊付或直接支付的委托書或承諾函。(三)建立分包單位履約評價體系。建筑企業應該強化履約監督工作,在招標時要嚴格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書中的相關約定,要求承包方嚴格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建筑施工企業還應該對分包單位進行履約評價,將分包單位每次的履約考核情況記錄在冊進行評級,系統評級的結果將作為選擇分包單位合作的重要依據之一。在招標階段,建筑企業明令禁止層層分包和包工頭非法轉包,若出現該現象將取消招標資格,建筑企業優先考慮履約情況較好的分包單位,對出現過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分包單位采取不予招標的規則,盡可能的降低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風險。招標后還要不定期的對招標單位進行履約檢查,對出現分包和轉包的單位,直接取消其招標資格。在大數據時代,企業還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信息共享,將自身履約評價系統與征信平臺對接,聯合政府監管部門將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拉入黑名單,今后不予錄用以示懲戒,為農民工合法權益提供有效保障,為建筑行業誠信公平競爭樹立新風尚。(四)加強工程管理,完善監督機制。包工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已成為社會一大熱點問題,而農民工工資無法正常支付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企業工程管理、監督機制不夠完善。要想徹底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企業應該加強管理、完善監督機制。首先,在招標時要強化履約監督,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中的有關約定要求參與建筑的合同方履行責任義務。明確禁止層層分包和非法轉包行為,對違反合同約定的施工方進行相關的違約處理并在限定的時間內令其有效整改。其次,要建立相關的考核機制,加強對工程款的監督和檢查,避免管理人員非法挪用工程款。尤其是農民工工資考核管理,在發放時要進行核對簽字后發放,避免農民工工資被非法克扣。再次,還要不斷的學結農民工工資管理的先進經驗。建筑企業要要求施工單位對工資發放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參與工程建設的農民工進行登記注冊,簽訂相關的勞務合同,工程承包人直接根據工資單按月將工資發放到農民工手中避免包工頭從中克扣農民工工資。最后,企業要開辟新的途徑確保農民工的切實權益得到保障。企業應該根據工程項目對承包人收取適量的保證金,以防止包工頭克扣農民工資或卷款逃跑,一旦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企業也可以對保證金進行合理支配。農民工和承包人出現工資糾紛問題,要根據事情的情況積極調解矛盾解決問題,盡量避免發生聚眾鬧事,影響施工方正常運行的行為發生。企業應該為農民工提供相關維權機制,幫助農民工解決工資糾紛問題,努力將矛盾最小化,避免不必要事件的發生。情況嚴重者,企業還應與法院聯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農民工提供綠色通道幫助。總之,建筑企業要不斷加強工程用人制度的管理,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監督機制,為民工的切實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結語
農民工工資無法正常支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建筑企業自身缺乏法律意識、用人制度不完善把工程層層分包、包工頭非法轉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農民工自身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薄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要想徹底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和建筑企業相互配合,國務院法律法規《條例》的出臺,將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升到法律層面,是國家依法治欠的強力舉措,可見國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問題的關注,同時這也是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各方面規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要求。積極響應國家號召落實國家政策,依法辦事,這樣不僅維護了農民工的切實利益,也維護了企業自身利益的發展。建筑企業也要緊跟時代的步伐,不斷加強自身管理機制,積極的融入社會大環境中,只有這樣才能與時俱進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法治社會中占據一席之地,否則就很難經受時代的洗禮,被淹沒在歷史的洪荒中。總之,農民工工資無法正常支付這一問題,國家會重點加強工程管理、完善監督機制,確保農民工的切實利益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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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 、勞動法的完善
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為了更好體現憲法精神,為了更好保護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權益,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進一步完善《勞動法》的配套措施。盡快制定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和辦法,建立起勞動者工資支付責任制和預警制度,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進行有力的制裁,切實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大力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按照《勞動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規規范單位用人和勞動求職行為,形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選擇、合理流動市場就業機制并減少政府干預。對非職業介紹機構及其虛假用工消息堅決打擊。
(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章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樣的,農民工合同,即企業招用農村富余勞動力時簽定地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勞動者是平等的主體雙方,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
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定,是社會順利轉型的客觀需要,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另外,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引導農民工放棄兼業型轉移、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可以改善農業經營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維護雇傭農民工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企業的發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
(一)建立健全農民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是農民工用血汗換來的勞動報酬,常常因各種原因被無故克扣和拖欠,這已經成為了農民工勞動糾紛投訴中的一個熱點。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關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目前農民工面臨的“拖欠工資”的難題,使得他們在這個最低的生活保障線上能夠享有和城鎮居民一樣的待遇。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也為以后將農民工真正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險體制當中奠定了一個重要的基礎。作為日益壯大的一個社會群體,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將越來越成為保障整個經濟建設和經濟建設環境穩定的重要因素。雖然,目前要把農民工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具有可行性,但從現在就要努力,一步一步地解決這一問題,相對而言,最低工資標準是最容易實施的,這應當成為一個突破口。
(二)建立起農民工培訓機制。促進我省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培訓機制應包括:一、政府積極引導和扶持農民工培訓事業,加強管理、加大投入。二、以現有教育培訓機構為主渠道,發揮多種教育培訓資源的作用,調動行業和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開展農民工培訓;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就業率為目標,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四、培訓包括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引導性培訓包括基本權利保護、法律知識、尋找就業等方面的內容。職業技能培訓則按國家職業標準和不同行業、工種的基本技能進行培訓;五、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營造重視農民工培訓的良好社會環境,制定有效的農民工培訓激勵政策。
三、工會保障體系的完善
讓企業切實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僅靠勞動行政部門是不夠的,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即,發揮工會的積極作用。
(一)要發展、建立工會組織,完善工會保障體系。工會是勞動者的組織,代表勞動者的利益,是保障勞動權的組織。工會為提高會員工資、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而進行的活動,影響勞動力市場和企業勞動力成本和產品成本。工會作為社會團體和雇員組織能夠推動工人參與企業管理和平等社會對話的工作民主制度,促進社會向法制化和多元化發展。中華總工會《關于建立和發展農民工工會的通知》中指出:“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不論其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時間長短,都有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要推動農民工入會,建立農民工工會,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會的組織形式,建立農民工工會的運行機制,將農民工工會的潛力激發出來。
(二)要加強農民工工會與企業之間的制衡,以及農民工工會對勞動行政部門的督促,同時,要制定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體系和農民工工會的成熟運作,是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兩大關鍵因素,一個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動力,一個是自下而上的行動力和監督力,這兩方面結合得好,將會終結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困境。
四、強化執法與監督
要加強保護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中華全國總工會在2004年年底向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提交了《關于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的有關情況與建議》,提出,考慮到農民工勞動關系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抓好《勞動法》、《工會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的同時,應對農民工適當做出特別規定;在已有文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這項工作應抓緊抓實。
加強執法與監督。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難以根本解決,工傷、休假待遇得不到落實,不少地方的最低工資制度在農民工身上得不到兌現,農民工節假日加班得不到應有報酬等,具有執法不力原因,因此,維護農民工的權益,需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與監督。(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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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電[]24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陜建發[]305號)轉發給你們,請根據文件精神,認真抓緊部署、檢查落實。現就進一步做好前建筑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前是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易發矛盾的敏感時期,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把切實解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抓細,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我局將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關工作。
二、明確責任,各負其責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備案的施工合同,認真履行不拖欠工程款的承諾,嚴格按照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不得與施工單位簽訂違背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的付款協議。
監理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及時簽認已完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憑單,監督工程款按時支付,加強合同管理。
施工單位和勞務企業應提高認識,嚴格履行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條款,不得非法轉包、分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及時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維權意識,出現合同糾紛,應及時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系,協商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訴訟等,嚴禁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要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
從事建筑施工的農民工,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選擇有資質和信譽高的勞務工司,認真簽訂用工合同,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及時與勞動監察部門聯系,以合法渠道追討工資,不得出現懸掛標語,聚眾圍堵行政機關的過激行為。
質量安全監督站要加強工程款支付工作的宣傳和監督管理,加強輿論引導,做好疏導工作,幫助引導施工企業通過法律途經解決拖欠問題,引導農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要監督施工單位和勞務企業先支付農民工工資,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支付第四季度月報制度;要督促建筑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三、全面開展排查工作
我局將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立刻深入開展建設工程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排查工作,對在建工程項目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逐一排查,發現拖欠工資問題或欠薪苗頭的要及時督促企業妥善解決。尤其是對已完工但工程款未付清的工程項目進行排查,防止因工程款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啟動應急預案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機制,完善和啟動應急預案,從現在開始到期間,要落實專人值班制度,要將排查中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隱患的建設、施工、勞務單位作為重點監控對象,及時排除隱患,發生因拖欠引發的群眾性事件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配合解決。
篇8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2003]1號)精神(以下簡稱《通知》),切實解決建筑業存在的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
當前,建筑業已成為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主要行業之一,廣大農民工進入建筑業,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就業結構調整,增加了農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領域存在勞動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勞務用工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造成當前一些地區建筑業企業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現象仍然存在,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抓緊抓好。
二、認真開展清查工作,嚴厲打擊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
用人單位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定期對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資的建筑業企業,要責令其及時補發工資;不能立即補發的,要制定清欠計劃,限期補發。對惡意拖欠、克扣工資的企業,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向社會公布有關企業名單。涉嫌犯罪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由于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是造成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同時,也要切實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因建設單位拖欠建筑業企業工程款,致使建筑業企業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要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建筑業企業拖欠勞務分包企業分包工程款,致使勞務分包企業不能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的,要追究建筑業企業的責任。
三、加強對建設、開發項目的監管,確保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來源
為有效解決由于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開發項目的監管,嚴格施工審批程序,對資金不到位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開工手續。特別是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要加強對工程款支付的監督,使建設項目能夠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資工程成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絕拖欠工程款的惡性攀比現象。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要求,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積極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從源頭上確保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來源。
四、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指導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業企業招用農民工的管理,要求企業在招用農民工時,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企業符合法定條件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農民工經濟補償金。因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協調配合,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簽訂勞動合同收取抵押金、風險金等違法行偽,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采取欺詐和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以及不按規定進行用工備案的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對農民工造成損害的,企業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大力發展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規范用工行為
要規范建筑業用工行為,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指導勞務隊伍按資質標準注冊成立勞務分包企業。要指導農民工輸出較多的地區,以多種形式組建法人形式的勞務分包企業,有組織、有目標地承攬勞務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通過內部招標或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選用勞務分包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場勞務分包服務功能,及時面向市場公開勞務分包信息,為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攬建筑勞務的場所。
六、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企業進行自查、抽查,并視情況對檢查結果進行公布和對有關企業提出預警。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和社區工會組織的作用,將工資支付監控工作延伸到基層。一旦出現拖欠苗頭,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避免事態擴大。企業要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定期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必須向農民工說明拖欠原因,并向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各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建立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的具體措施。
七、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勞動保障年檢,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企業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企業勞動用工信用狀況的重要內容,記入企業勞動用工信用檔案。對拖欠和克扣工資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要在勞動力市場上公示,視情況通報有關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并通告建設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協會。
建設部門在企業資質年檢時,應當將企業工資支付信用情況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重要內容,對惡意拖欠和克扣工資的企業,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各級建設部門要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款支付信用制度。對違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額支付工程款的企業,要在房地產信用檔案中公示。
八、完善工作機制,疏通處理渠道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部門要建立健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作機制,切實做到專人負責、申訴有門、處理及時、客觀公正。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負責地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不得相互推諉。要建立健全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開通舉報電話,并設專人負責接待來訪舉報。機構要認真接待農民工因被拖欠工資等問題的上訪,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協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活動。
勞動保障部門除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舉報專查以及勞動保障年檢工作外,還要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對用人單位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以及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農民工要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查處。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及時受理勞動爭議,對用人單位拖欠和克扣工資等行為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及時進行調解;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及時作出裁決。農民工也可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無異議又拒不執行的,被侵權的農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的施工企業,以及嚴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建設單位,除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外,還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九、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共同采取措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建設部門、建筑業協會和工會,要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工作的重要內容,共同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三方要加強協調配合,發揮三方機制的協同作用。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部門要積極制定和實施有關政策措施,積極支持工會組織加強企業工會組織建設,教育和引導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行業協會要加強對建筑業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促使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樹立良好的行風和建立良好的市場道德規范。
十、開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和企業自查活動
篇9
一、我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現狀
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負面問題之一就是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據統計,2013年以來,80%的欠薪來自建設領域。欠薪造成大規模群體上訪事件,尤其是在年末,情況越嚴重。2004年《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之后,各地紛紛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新聞媒體及社會組織也對此高度關注,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有所改善,但仍然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二、開發區農民工工資支付現狀
1.總體概況
開發區正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坡路,建設項目不斷上馬,大批本地及外地的農民工進入建筑工程,隨之而來的是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2.施工企業用工情況
主要是“包工頭”形式,包工頭個人組織小班組,小班組招聘農民工,并進行管理,這種組織不規范、不合法,沒有施工資質,其通過借用其他單位資質或從有資質的單位承包工程。勞動合同并不受重視。施工單位、包工頭、班組長、農民工這個鏈條,通常是熟人、朋友、老鄉的關系鏈,之間的關系靠傳統的信義支持而不是合同,已成“行業慣例”。且鏈條越往下越處于弱勢,農民工想簽合同也會被輕易推脫。工資基本不是按月支付,通常是到工程結束統一清算,或是年底按量支付部分工資。
三、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成因
1.項目資金管理力度不足
為求經濟發展,對建設項目往往有扶持的態度,在一些監管方面疏于要求,個別資金不足的項目上馬后,依靠建筑施工企業墊資建設,一旦資金鏈斷裂,不僅項目本身發展困難,還把危機轉到了農民工身上。
2.建筑市場管理不規范
(1)建設項目墊資現象普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為求生存,出現了建筑企業墊資建設的情況,建設單位按進度給建筑施工公司付款。一旦建設單位資金緊張、出現經濟糾紛或者其它意外情況,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施工企業就會拖欠農民工工資,以農民工討薪來挾制建設單位。
(2)建設工程其他違法現象一是普遍存在層層轉包、分包的現象,其中任何一家參與者出現問題,就導致整個鏈條崩潰;二是普遍存在靠掛現象,有些沒有資質或資質不足的施工企業或個人,通過靠掛在高資質的企業名下或借用資質施工。這兩種情況都是不穩定的,容易出現經濟糾紛,責任推諉,農民工討薪困難。
(3)保證金制度約束力低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保障底線,但施工企業主觀上并不主動繳納,加上客觀約束(行政監管、處罰、后續建設手續制約等)不到位、力度不夠,導致保證金繳納無法保證。
(4)拖欠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往往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包工頭之間推諉,責任主體很難界定。而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經濟合同關系,不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范圍,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缺乏依據,這也是造成“討薪難”的重要原因。
(5)勞動監察執法力量不足一是勞動監察人力物力匱乏。目前,我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1個,工作人員只有個位數字,處理上門投訴的事件還捉襟見肘,遑論進行全面無死角的循環檢查工作。二是勞動監察缺少強制執法手段,遭遇陽奉陰違、逃避執法的用人單位,力度不足,難以有效解決。
四、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解決建議
我認為要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需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1.施工前加強項目資金審查一要要嚴格審查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對于資金不到位的項目要堅決叫停,且要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管理,常態檢查,避免驗資報告弄虛作假。二要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環節提前到項目征地前某一節點,由建設單位繳納,確保保證金在項目落地前到位。
2.施工中杜絕違法操作要防止欠薪事件發生,關鍵就要加強對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要提高政府對欠薪事件的重視度,監管者的輕視,會使違規者更加肆無忌憚。要增派人力,加大監察力度,力求覆蓋所有施工企業。對所有施工項目和施工企業建立檢查臺賬,避免漏查。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逐條排查,針對墊資施工、層層轉包、分包、無資質承攬建筑工程等違法行為,立即叫停,對涉及違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個人按照情結輕重,一一進行處罰。對于存在不簽訂合同、不按月發放工資的施工單位,嚴厲查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列入黑名單,清出我縣建筑市場。
篇10
[論文關鍵詞]建筑領域 農民工問題 法律思考
在基礎建設如火如荼的今天,農民工問題日益成為不可回避的話題。農民工是什么身份、工資如何保障、工傷如何救治賠償、誰來培訓農民工,等等,這些問題不可小視,不僅關系農民工本身合法權益的維護,也關系著建設工程的安全與質量,需要明確的界定與回答。對此,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已有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的理解與執行存在差異,甚至有錯誤的認識與做法。本文根據法律規定與實際工作經驗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分析。
一、必須明確農民工的法律地位
農民進入的是一家施工企業,無論是否獨立法人,只要有營業執照,那么這個農民就成為該企業的勞動者;如果農民進入的是一個“包工頭”帶的隊伍,那么這個農民就成了“包工頭”的雇工,法律法規對雇主與雇工的關系也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建筑施工領域,“包工頭”是要被取締的,而農民工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農民工應當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而再也不能用“臨時工”一詞來定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個公民無論何種出身,只要依法合規進入一家企業,那么他就成為該企業合法的勞動者,企業就是用工者。因此,有人說“農民工”這一稱謂本身就不應當存在,的確很有道理。一個農民進入一家公司付出勞動,無論公司與其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也無論簽訂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都成為這家公司的員工,有權行使勞動權利,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根本無“正式”與“臨時”之說,而只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分。那種認為農民工只是“臨時工”的觀點,是對國家政策的曲解、對勞動合同法的無知、推卸不利責任后果的借口。而一些農民工本身也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身份與地位。明確農民工法律地位是處理農民工問題的前提與關鍵。
二、必須分清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的法律關系
施工領域存在大量的農民工,他們與施工企業之間到底存在什么法律關系?這一問題涉及到農民工工資、工傷、社保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施工企業分總包企業與分包企業,農民工往往大量存在于分包企業,也有少量受雇于總包企業。受雇于總包企業的就是總包企業的員工,受雇于分包企業的就是分包企業的員工。如果看到某大型施工總包企業的一個大項目工地,人山人海,農民工比比皆是,就認為這些農民工都是總包企業的,這是片面的,其結果是搞混法律關系,導致勞動法律風險責任難以劃分。在此,不少總包單位也錯誤地認為現場一線的農民工就是自己所屬的農民工,并進行了一些實踐活動,如實行“五同”管理(同管理、同勞動、同生活、同學習、同待遇)、對農民工直接發薪、組織農民工培訓、入會、評先等等,還得到企業內外的好評與肯定。從表面上看,這是農民工的利益著想,是好事;但從法律角度分析,存在法律風險,有越俎代庖之嫌。簡言之,農民工與直接受雇的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的是勞動合同關系,與施工總包企業無直接法律關系。如果關系不清、管理交叉、越權管理,施工總包單位就要與直接雇傭農民工的分包單位對農民工的勞動過程中的損失與傷害承擔連帶責任。按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勞動關系的規定,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工資單、考勤表等也是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因此,施工總包單位在沒有合法授權的前提下,如果對農民工直接進行培訓、發放工資、考核評先等等,那么就面臨著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風險。這一點,施工企業務必充分注意;否則,會被不良分包企業所利用。分不清或搞亂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的法律關系的后果是,農民工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分包方逃避責任,總包方代人受過,項目進展受影響。分清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的法律關系才能更好地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三、必須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農民工有自我維權的權利。既然農民工是一個企業的勞動者,那他或她就有我國憲法、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賦予的勞動權利,即平等就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休息的權利、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其他相關權利。農民工應當加強學習,明確自身法律地位、勞動權利以及與企業或與其他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要了解權利被侵害時如何救濟。而現實中,農民工自我維權意識還不強,而且受種種因素影響,他們往往主動放棄一些勞動權利,如不希望用工單位為其辦理社保,等等。因此,也有必要對農民工進行普法宣傳教育。
用工單位有保障農民工行使勞動權利的義務。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工單位對農民工的具體法定義務有:其一,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二,向農民工發放工資;其三,為農民工辦理社保;其四,向農民工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五,培訓農民工,等等。其中,工資與工傷是關鍵內容。用工單位如果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侵害農民工勞動權利,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施工總包單位有監督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等義務。對于直接聘用的農民工,總包單位有直接支付工資的義務。對于分包單位的農民工,總包單位與其無直接的勞動法律關系,但按照建設方有關規定,總包單位有監督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不履行監督義務或監督不到位,總包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如何監督?實踐中有值得推廣的作法:其一,總包單位通過辦理銀行卡等形式直接向農民工發放工資,但前提是分包單位書面授權;其二,在分包合同中規定“農民工工資風險保證金”并收取到位,一旦出現分包方拖欠工資情形,總包方直接從該保證金中向農民工支付;其三,將農民工工資發放收取信息在適當的地點與范圍內公布;其四,請地方勞動保障部門現場監督,等等。以上做法均不違背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規定,也是易于操作的。另外,總包單位還很有必要幫助分包方或接受委托直接培訓教育農民工,以減少項目安全與質量等風險。按合同法與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分包方干不好活,總包方也要承擔責任。分包方要干好活就需靠農民工的素質的提高與保持;農民工素質提高需要培訓,總包方有較強的技術與知識儲備,因而使開展培訓成為必要和可能。但總包方始終要牢記,凡農民工培訓是直接受雇的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總包方只是受托組織培訓。在此,還應注意,國家有關政策與法規規定,對于違法分包與轉包,無論農民工與哪一方有勞動關系,總包方都要承擔農民工工資與工傷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