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財政稅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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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離岸服務外包 稅收政策 演變 建議
一、重要意義
離岸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產業鏈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對可獨立性的部分業務流程剝離出來,并委托境外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的經濟活動。對于我國經濟轉型升級,離岸服務外包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都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發揮各國資源稟賦、技術能力不同所帶來的國際比較分工優勢,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二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相對于產品出口,服務出口更能夠帶動國內第三產業深度參與國際競爭,在競爭中發展壯大,實現產業升級。三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服務資源、管理方法和技術能力通過市場的作用,在離岸服務外包相關各方自由流動,實現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國內企業增加經濟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僅可以使服務型企業彌補內需不足帶來的市場疲軟,還可以通過對外經濟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場份額和經濟利益。
二、稅收政策演變
(一)政策的提出――啟動試點
2009年1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9號)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內的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009年4月24日,為了貫徹落實國辦函〔2009〕9號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改委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內容、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認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內容是貫徹國辦函〔2009〕9號文件的三項內容。(2)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三類。(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包括業務范圍等六項,認定管理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相關部委備案。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照通知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予以認定。認定名單及時報相關部委備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變化――按兩稅種各自發文并放寬條件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快發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結合各地在貫徹執行財稅〔2009〕63號文件過程中提出的建議,2010年下半年起,國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進行了修訂和調整。
2010年7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聯合下發《關于示范城市離岸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對示范城市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
2010年11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0〕65號),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并將財稅〔2009〕63號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
同財稅〔2009〕63號文同時規定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財稅〔2010〕64號和財稅〔2010〕65號文分別單獨規定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從20個擴大到21個,增加了廈門市。
財稅〔2010〕64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2)取消了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必須以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為前置條件,對于職工學歷結構、企業總收入結構等不再作要求。
財稅〔2010〕65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將認定條件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放寬為50%以上。(3)在認定條件中,取消了“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
總體上看,上述兩個文件放寬了享受政策的條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門檻,使相關稅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業。
(三)政策的第二次變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營改稅”試點率先在上海市開展。根據財稅〔2011〕111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2013年7月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覆蓋了財稅〔2011〕111號文,明確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并將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予以延續。
2013年12月12日,《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廢止了財稅〔2013〕37號文,將政策試點期限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范圍擴大到全部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三、進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議
首先和技術轉讓免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相比,服務外包系列政策在內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議:適當放寬政策門檻,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應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資背景、關聯關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資企業相對內資企業來說更容易獲得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在扶持內外資背景的服務外包企業方面,政策條件不夠差別化,鼓勵缺乏針對性。因此建議:在扶持對象上考慮該種情況,在條件設置上適當調整,使政策在支持內資企業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再次,雖然根據最新文件規定,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從扶持離岸服務外包產業、提高企業經濟行為可預見性和穩定預期的角度出發,建議對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期限盡快給予明確,并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在更高層級的稅收法律法規文件中加以明確和固定。
(作者為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經濟師)
參考文獻
[1] 趙書博,邸璇.促進我國服務外包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11(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務外包產業的稅收政策機制[J].中國財政,2009(5).
[3] 李涵.促進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財經大學,2012.
篇2
摘要目前我國政府出臺了許多關于高校稅收的優惠政策,各高校也已意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性,并且稅收籌劃在高校中也已得到一定的運用,但在實踐上仍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和完善。本文先闡明了高校稅收籌劃的意義以及概念,再從高校各種稅收籌劃和總體稅收籌劃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最后再強調了高校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關鍵詞高校稅收籌劃
高校稅收籌劃對高校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稅收籌劃可以幫助高校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籌劃的目標是少繳稅或不繳稅,這樣就可以減輕學校的稅收負擔,減少稅收成本,從而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其次,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納稅意識。高校稅收籌劃主要是通過利用稅法中提供的優惠和減免政策來實現,其途徑是合理合法的,要使得稅收籌劃方案合法且有效,高校納稅人就必須熟識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可以提高高校的稅收法律意識。最后,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高校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鑒于稅收籌劃對于高校的重要意義,下面就來具體談談高校的稅收籌劃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要進行高校稅收籌劃,清楚稅收籌劃的概念范圍是首當其沖的。稅收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對于稅收籌劃的定義表述,國內理論界主要持有下列三種看法:
第一種認為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符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這種觀點要求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許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即不允許納稅人利用稅收政策法規的缺陷和漏洞來做稅務籌劃。
第二種觀點是只要納稅人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收籌劃,就可以利用稅收政策法規的漏洞和缺陷來規避納稅義務,因而它賦予了稅收籌劃更大的空間。正如《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中所說: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來達到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的行為。
第三種認為稅收籌劃則是毫無限制條件的,偷稅籌劃、逃稅籌劃、欠稅籌劃等一切能使納稅人減少納稅的行為或措施都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
本文是按照第一種觀點來討論的,而其也是目前國內理論界比較認同的。按照以上我們就總結出了稅收籌劃必須具備合法性、符合政策導向性、籌劃性和目的性這四個特征。
二、高校各種稅種的稅收籌劃分析
國家為支持教育事業,近年來針對高校稅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別優惠政策,如對高校及其后勤實體體制制定了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39號文件的出臺 ,既使高等教育各項工作得到了快速發展,也將為高校稅收籌劃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39號文件既進一步明確了以往的稅收政策,又規定了一些新優惠政策,對教育事業稅收優惠進行了全面規定,整個文件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12個稅種。要做好高校稅收籌劃即要用好用足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下面即就具體分析其中的幾種主要稅種的稅收籌劃。
(一) 營業稅的籌劃
營業稅是高校涉及較多的一種流轉稅。高校稅收在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校從事技術、技術轉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有上述國家對高校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高校營業的稅收籌劃就有了依據。高校及其后勤實體服務的領域隨著社會化改革的深化變得更廣,但其負擔的稅收是隨著選擇的對象不同而不同,根據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要最大限度節稅,應優先選擇為教學、科研服務;對高校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一定要掌握到位,充分利用國家對高校的扶持政策,合理、科學的進行高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核算;職業學校自辦企業時一定要注意經營范圍、出資方式、經營管理、收入的歸屬等方面,選擇不同的形式方案,對所交納的營業稅都會造成波動,因而要組合出最佳方式,爭取在合法合理條件下交納最少的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39號文件規定: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某高校按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進修費、培養費等教育事業收入,按文件規定,學校取得的學費等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而該高校能獲得相應的所得稅減免款。
財政性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是對高校優惠力度最大的教育稅收優惠政策之一,也是高校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對象。高校應積極利用上述等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限度減免稅收的目的。
(三)個人所得稅的籌劃
高校職工一般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高校進行薪資管理師選擇不同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對職工個人繳納的所得稅又較大的影響。
首先,對于獎金次數應合理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數額應合理設計。如某高校在春節前一次性發放年終獎金,這樣雖然減少了人力物力,但卻加重了職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而如果獎金是按月發放,就可以讓職工少繳甚至不繳個人所得稅,一般高校職工獎金納稅有如下特點:按月發放工資獎金全年應納稅額最低,按學期次之,按每年發放獎金應納稅額最高。其次,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要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達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減輕職工稅收負擔的目的。可采取的相應措施有:工資中單列免稅補貼、津貼,這樣高校在職工就可盡可能的享受多項稅收補貼而不會有所遺漏;加大對困難職工的生活補助費支出,福利費在稅收優惠中規定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這樣就增加了困難職工的收入;對住房公積金免稅的規定要用好、用足,因此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高校和個人所繳付的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應盡可能的提高;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將部分工資適當福利化。
(四)房產稅的籌劃
稅法規定,高校自用的房產享受免征房產稅的待遇,但高校對外出租或校辦企業的房產改變了房產用途必須交納房產稅。對高校房產稅的籌劃可采取下列措施:正確劃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賃價款,高校在簽訂房產出租合同時,應單獨標明出租標的物中不屬于房產的部分;有償出租與無償使用的選擇,當房產稅從價計征的稅負明顯高于從租計征時,高校可以選擇有償出租;變出租為提供服務加出租,這樣通過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降低房屋租賃的價格達到少繳房產稅的目的;注意合規享受優惠政策。
三、對高校稅收籌劃的總體建議
(一)正確定位高校稅收籌劃
根據前面對高校稅收的定義分析,高校稅收籌劃是利用國家針對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安排以達到最大限度減少稅收的目的,其前提是合法合規,這是我們給高校稅收籌劃的定位。如果偏離或違背了它的定位,則已是超出法律范圍的行為。只要將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設計出好的方案,同樣可以很大程度上的節稅。
(二)(二)有一批懂得稅法的專業人才。
開展稅收籌劃可以緩解高校教育經費的緊張,但有時會因為學校不具備一批稅收的專業人才,使得很難開展稅收籌劃,所以培養或招納一個專業人才團隊極其重要。
(三)要研究稅法不斷變化,防止合法變違法
一項稅收政策的出臺通常都有時間限制,且相關于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需要注意國家對高校及其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政策的時效性,要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優惠政策已取消卻仍在享受相關優惠的情況,甚至會合法也可能會變成違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高等教育辦學要求下, 高等教育必須進行包括經費來源渠道多元化、后勤社會化、科研產業化等在內的各項改革, 這就要求能夠更好地運用高校稅收政策, 因此, 對我國高校稅收政策的全面掌握,對高校稅收優惠政策的徹底運用,對稅收政策有效地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對高校稅收的合理籌劃,這些都會為加快高校各項改革地深入開展, 進一步促進高校健康、持續地發展出力。
參考文獻
[1]王兆高.稅收籌劃.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2004.
篇3
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據1999年統計,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電子商務活動發生或來自美國,其電子商務銷售額占世界電子商務銷售額的75%以上。
1995年12月,美國開始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并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確立了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政府的目標是支持并執行一個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可預知的、始終如一的、簡單的法律環境,避免對電子商務進行不適當的限制。1997年,美國又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總統令,要求財政部與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證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的稅種。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互聯網免稅法案》還禁止對電子商務征收聯邦稅,指定互聯網為免關稅區。2000年4月,在一些國會議員以及電子商務公司代表的多次提議下,“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以多數票通過并向美國參議院商業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將《互聯網免稅法案》的有效期延長到2006年。該報告還提出無限期緩征網絡接入稅和數字形式的產品與服務銷售稅;建議除美國聯邦政府征收的電話附加稅外,應對其他電信稅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公私企業主動消除數字化的差距,發展電子商務;統一州內以及州際之間的稅收法規,簡化美國現存的7500條州及地方稅制,使其一致;對《互聯網免稅法案》中的“稅收關聯”進行更為明確的定義。在討論該報告時,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的一些成員還提出,取消每年總額約50億美元的聯邦政府征收的電話附加稅,理由是電話服務和網絡接入服務同是電信業務,在暫不征收“網絡進入稅”的同時,也應不征收電話附加稅,否則,對從事電話服務的企業有失公平。
美國政府制定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一是為了保持美國電子商務在世界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免征數字化產品的關稅,將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二是通過促進本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經濟發展,最終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2.加拿大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主張對電子商務征稅,其在如何征稅問題上的基本原則是:既不能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要考慮稅收的完整和公平,同時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1997年4月,加拿大國稅局成立了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研究國際和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及相關的稅收政策。1998年,加拿大聯邦稅務局公布的委員會的報告敘述了加拿大采取的電子商務戰略以及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困難,同時提出了72條有關電子商務的建議,主要涉及所得稅、消費稅、進口稅、關稅及其他領域。之后,加拿大又成立了四個技術咨詢組來貫徹這72條建議。1999年,加拿大召開主任圓桌會議,提出了在加拿大與美國的技術交易中應考慮的法律和商業問題,并明確了電子商務的一些稅收問題,包括:進口稅的應用、預提稅的應用、常設機構問題、有關貨物勞務稅的登記問題以及轉讓定價問題等。2000年舉行的“加拿大電子商務機遇”圓桌會議上又公布了一個旨在加速加拿大互聯網經濟發展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提及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問題。
3.日本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為了使電子商務得到健康發展,日本認為很有必要通過創立全球一致的稅收規則而增加企業的可預見性,并確保稅收的公正性。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日本稅務當局認為必須要關注下列問題:電子商務在廣義上可以劃分為兩類交易。其一就是部分交易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完成的,例如通過互聯網的簽約。這種類型的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賀易沒有太大的差異。另一種就是包括分銷和付款等交易的所有階段都是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這種類型的交易由于其性質的特殊性而對電子商務有很大的影響。
為了將稅收正確地適用于經濟交易,日本稅務當局認為,這不可避免地需要創建一種稅務局可以得到一筆交易的準確必要的信息,如交易的當事人、時間、地點、方式和數額等。但是,由于互聯網的匿名性,稅務當局很難獲得電子商務的信息,這會產生稅制和稅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跨國交易,這種問題就會更加嚴重。的確,稅務局是不能接受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避稅活動的。1.在互聯網中,一個自然人交易商或公司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虛擬的,且不容易確認信息的準確性。因而很難知道該筆貿易的交易人和交易地點。2.由于電子商務引發的貿易方式的變化,生產廠家和消費者之間可以在沒有中介的情況下直接銷售,因此,大大減少了通過批發商、零售商等、通過納稅申報表、信息申報表和稅務調查獲取信息的機會。
二、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比較分析
美國作為世界上電子商務貿易額最大的國家,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拉動國內經濟發展,還是同其他國直接進行貿易而獲利,電子商務都能為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僅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的軟件銷售就達到1000多億美元,其中50%近銷往國外。美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最快的國家,也是最大的電子商務輸出國,免稅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美國。另外,歐盟等一些國家規定本地區公司網上銷售數字化及電子產品需征收增值稅,美國在銷售這類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時免稅顯然加強了美國公司的競爭力,更加刺激了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從而帶來了更多的盈利。
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歐盟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大體上接受美國政策,對稅收也采取了優惠政策雖然在對待Internet的問題上歐盟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并在免征關稅問題上也抱著一種試幾年看看再說的態度。但在1997年7月份舉行的歐盟互聯網貿易會議上,29個歐盟成員國還是表示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通過網絡做生意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1997年12月,歐盟和美國發表聯合宣言,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達成了一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規模,尤其是注意到美國電子商務業在全球的主要地位,歐盟正采取積極措施,對電子商務進行規范,逐步采取適當的稅收政策,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一些歐盟企業稱,他們的主要競爭對手美國在線—時代華納的英國子公司在過去這些年中,僅稅收一項就節省了2.497億美元。為此,歐盟企業一直在游說相關機構改變這種不公平競爭狀況,歐盟委員會也在不斷完善和修訂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以維護歐盟國家的權益。
經合組織從一開始就意識到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必將引起相關稅收政策和規定的改變,因此,一直不斷地進行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研究和探討,并取得了很多開拓性成果。經合組織作為一個國際性組織,其出發點是發展世界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制定的各項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和政策較為公正和公平。從宏觀上看,OECD在對電子商務征稅時基本上沿用了過去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OECD在原則上同意國際上公認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和框架,并且一直研究在各種不同性質的電子商務交易中適用的不同稅種。目前OECD組織公布的一項方案中,把電子商務收人分為26類,分別歸屬為服務性營業利潤和特許使用費,其中一致意見的有18類,不同意見的有8類。這些具體政策的制定使在電子商務具體交易時征稅有章可尋,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OECD一直考慮是否改變傳統的常設機構定義及其確定規則,以便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最終OECD決定在國際稅收協定的《OECD范本》及修訂本中就跨國電子商務的常設機構認定規則作了最終解釋企業在另一國擁有的服務器,構成該企業在另一國設有常設機構的場所條件,而僅僅擁有網址則不構成常設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也不構成企業在另一國的型常設機構。這是OECD關于電子商務常設機構確定規則研究的最新進展,為維護收人來源國的稅收利益做出了積極貢獻。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希望或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據產品)征收關稅,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免稅顯然會大幅度地減少其稅基,并且會無法控制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最終會使他們在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蒙受更多的稅收損失,擴大他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從而影響到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不能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因此,于1999年12月在美國西雅圖舉行的WTO會議上,全球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堅決反對美國“對電子網上交易永久性延期免稅的提案”。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加大稅收流失,削弱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差距。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啟示
1.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及其主要形式、信息化建設水平、稅制結構、稅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各國都從維護本國利益,兼顧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來制定各項政策。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規模及趨勢,如果對電子商務免稅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
對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對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的總體評估:我國電子商務處于什么階段?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哪里?是否需要國家的用免稅政策的來扶持及可能的成本與收益比較。需要通過評估確定我國電子商稅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稅收的一個基本職能是組織財政收入。從稅務部門的角度分析,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行為可以劃分為三部分:征、管、查。稅務征收對象不僅僅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有一大批未辦稅務登記證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后者正成為目前稅源流失的漏洞。在電子商務分類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稅務部門對C2C模式漏管,以個人身份注冊登記從事銷售活動,從而逃避納稅義務,上海網絡第一案也以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難以掌握的困境,隱瞞經營成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因而當務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掌握,內容包括從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權、采集證據需要履行的程序,到電子證據的形式、內容采集、證據傳遞、法律時效等相關內容。管理的對象應當是所有負有納稅義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查與現行稽查制度類似,只是更強調信息技術在稅務部門的應用。
第三,分析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與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結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現行的稅務部門組織結構及其職能并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形式,需要對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與職能進行調整。日本稅務局組建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東京市稅務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該局新建一支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旨在搜集有關網絡交易信息,并對涉及此項交易的納稅人進行現場稽查。
對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對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的總體評估:我國電子商務處于什么階段?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哪里?是否需要國家的用免稅政策的來扶持及可能的成本與收益比較。需要通過評估確定我國電子商稅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稅收的一個基本職能是組織財政收入。從稅務部門的角度分析,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行為可以劃分為三部分:征、管、查。稅務征收對象不僅僅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有一大批未辦稅務登記證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后者正成為目前稅源流失的漏洞。在電子商務分類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稅務部門對C2C模式漏管,以個人身份注冊登記從事銷售活動,從而逃避納稅義務,上海網絡第一案也以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難以掌握的困境,隱瞞經營成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因而當務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掌握,內容包括從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權、采集證據需履行的程序,到電子證據的形式、內容采集、證據傳遞、法律時效等相關內容。管理的對象應當是所有負有納稅義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查與現行稽查制度類似,只是更強調信息技術在稅務部門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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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發展 納稅 解讀
一、阻礙企業正常納稅的原因及解決對策
1、阻礙的原因
第一,稅收體系不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初步形成,稅收是保證市場經濟體系完善的重要步驟。當前我國的稅收體系還不是很完善,違法亂紀的行為隨處可見。有些企業為了貪圖私欲,偷稅漏稅,不講信譽,不僅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發展,還擾亂了社會正常經濟秩序。關于稅務方面出現的問題,不僅僅是我國,在經濟發達國家里也是很常見的事情,一旦出現稅務方面的違法亂紀的行為,無論世界上哪一個國家,一經查出都是要嚴打的,但是這種懲罰措施是在發現經濟犯罪后采取的事后補救措施,在挽回經濟損失方面效果不是很顯著。違法亂紀行為出現的源頭就是稅收體系不完善。國家在制定稅收體系時,除了制定大框外,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詳細到根據不同的類型的企業,規定不同的規范制度來進行納稅,以健全我國的稅收體系。
第二,企業法人納稅意識薄弱。在發達國家,經濟犯罪現象雖然多見,但是相對于我國,發達國家企業納稅意識比較強,偷稅漏稅現象少于我國。一方面,是法制原因,發達國家管理納稅的法律法規條款比較多,從法律上規定了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企業納稅制度,但是法律法規尚不成熟,制度不是特別完善。另一方面,企業的納稅狀況取決于納稅人的道德修養。道德水平比較高的納稅人把納稅當成一種應盡的義務,認真履行,積極納稅;道德水平較低的納稅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想方設法偷稅漏稅逃稅,置國家的正常經濟體系不顧,完全不考慮到國家的利益,到頭來不僅造成了企業經濟損失,自己也難逃法網。
2、解決的方法
第一,建立健全稅收體系。完善的稅收體系從法律上規定了納稅人和企業應盡的義務,從根本上保證了納稅的順利實施。在稅收體系中,要明確不同種類的企業在創造效益時應納的不同稅種,運用稅收的政策鼓勵積極納稅的企業,支持剛開始創業的企業,通過這一良性循環來帶動我國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每一個環節都不容忽視,首先稅務部門需要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在公民中樹立自覺納稅、納稅光榮的意識;同時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系,通過建立稅收評估體系、嚴懲偷稅漏稅行為主體和責任人等措施,來保證稅收征管的順利進行。最后稅收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應增強稅收使用的透明度,才能從根本上讓納稅成為企業自覺行為,以改善民生、平衡地區差別,推動整個國家的發展。
第二,增強納稅人的責任意識。增強企業法人的責任意識是保證稅收政策順利實施到位的關鍵所在。讓企業負責人能認識到納稅光榮,納稅責任重于泰山。在企業中,除了負責人納稅意識的加強,還要加強全員納稅意識,制定相應的納稅管理責任問責制度并加以實施,在納稅管理方面,設置專門的人員,監督納稅環節,防止出現因對稅收政策誤讀而導致不必要的失誤。一旦出現問題,根據責任問責制度,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找這一個環節的負責人。企業中的每個人都有權利監督企業納稅狀況,這樣法人和員工間便有相互制約的作用,以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監督管理體系,彼此監督制約,更好地依法納稅。
二、對企業經營中部分稅收政策的解讀
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在為股東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也為國家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企業上交國家的各項稅收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了保障,以筆者所處的工程建設單位為例,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過程中,企業既有制作業務,又有安裝業務,有混合銷售行為,又有兼營行為,涉及到的稅收既有營業稅,又有增值稅,還有所得稅等,對企業來說應在充分了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稅收的統計和繳納。
1、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于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建設施工單位在營業稅納稅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政策。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如一項鋼結構安裝工程合同中有單位自產鋼構件的情況,只要是分別核算就可以對鋼結構件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而是在進銷項抵扣后征收增值稅。二是關于納稅基數的確定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建筑施工企業尤其要注意甲供材料下的計稅基數。三是注意納稅時間上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只有充分理解稅務法規政策企業才能正確繳稅,增加企業利潤,推動經濟發展。
2、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筆者所在單位在工程建設中,除了建造建筑工程,還有制作鋼結構件及閘口的業務,在制作鋼架時就是建筑企業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的過程,也就是賦予了企業交納增值稅的義務,這就需要企業在向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的同時,分別核算制造業務,并在機構所在地交納增值稅。
3、所得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國家的所得稅政策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現行稅法已取消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差別,只就鼓勵類產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等規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或較低的稅率,以促進企業改革,對產品升級換代,提高整體國民經濟的水平。在眾多的所得稅政策中,建筑施工企業需要關注的是跨地區經營時的納稅處理,最新的政策有國稅函[2010]156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由于地方財政水平不同,在實務中還是經常有當地稅務部門要求以較高的稅率預征所得稅的情況,企業需加強辦稅人員的稅法培訓,通過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取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支持,正確計繳稅款,以保證企業利潤的正常留存,增強企業發展后勁。
三、認識企業納稅的作用
1、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企業通過國家稅收政策來調整優化企業的產業結構,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改革開放后,我國對不同性質的企業實行了不同的稅務制度,根據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狀況,只給予外資企業在稅收方面的一定優惠政策,鼓勵其發展,從而影響了企業競爭的公平性。而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納稅上內外資企業享有同樣的納稅標準,統一了稅率,優化了制度,從根本上保證了企業間競爭的公平性,促進了企業發展。
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考慮到了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制定不同的稅收策略。在企業融資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將所得稅的利潤分發給投資人,作為股息,投資人收到股息后還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企業法人,要在所注冊國家或地區履行全面納稅義務。所以,在企業融資籌劃階段,就應考慮納稅影響因素,在財務決策中把稅務方案進行提前策劃,合理地規劃企業的長遠發展。
2、促進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
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促進經濟發展具有獨特調節作用。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證收入的穩定。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征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在現今我國經濟大潮中,經濟越發展,企業納稅的重要性就體現的越明顯。無論是稅收的體制、總量還是結構,都是由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經濟的發展狀況也決定了國家的發展規劃、民族的繁榮統一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企業納稅程度和經濟發展狀況是相互制約的,企業只有依法納稅才能保證經濟平衡健康地發展。
3、維護市場經濟體系的正常運作
納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通過稅收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才能有財力、物力和人力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懲罰違法活動,打擊偷漏稅行為,保證在正常經濟運作下企事業單位能良性競爭,共同發展國民經濟,推動我國經濟全方面發展。
本文從當前企業稅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稅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以及企業納稅對國家經濟和企業產生的影響這三個方面對促進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進行了解讀,在進行當前企業稅收中存在問題的分析中,筆者認為當前企業稅收中稅收體系不完善以及企業法人納稅意識薄弱這兩個問題是當前企業稅收中最重要的問題,必須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所以提出了建立健全稅收體系以及增強納稅人的責任意識這兩條解決方法。理論必須要與實踐相結合才能夠發揮理論本身的作用,所以促進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解讀這一理論體系應該與企業納稅這一實踐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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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及其地位
(一)經濟增長迅速刺激中國房地產市場的消費需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長期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成為全球經濟發展最為迅速的國家,在發展中國家中處于領先地位。經濟快速增長,使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和社會購買力水平不斷提高,社會對房地產的需求不斷上升,原有的樓市供求矛盾加劇,最終給我國帶來了更大的房地產市場消費需求。
(二)房地產業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房地產行業逐漸走向經濟發展的前臺,體現出產業化發展趨勢。2006-2008年連續三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吸引了眾多行業領域的資本進入,這也是2006-2008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價格不斷攀升的重要資金緣由。在扣除外貿成分以后,房地產業是一個舉足■楊志銀(貴州財經學院科研處貴陽550004)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識碼:A內容摘要:住房作為不動產是一個特殊的商品,既具有消費功能,也具有投資功能。近年來,大量投機資金大規模進入房地產領域,推高房價。這也導致國家一系列房地產調控政策未達到預期效果,居民的自住性消費無法得到滿足。本文在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探討稅收政策在房地產市場消費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稅收政策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消費的建議。
關鍵詞:稅收政策房地產市場消費輕重的經濟領域,是我國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產業成分之一。
(三)房地產業是擴內需、保增長的重要支撐首先,房地產是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過渡時期的重要產業。我國在外需不足的前提下,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擴大內需,以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在這一過程中,房地產行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不斷顯現出來。其次,房地產是我國面對金融危機壓力、刺激就業等方面不可忽視的行業。這主要是由房地產作為我國產業機構的中間產業鏈條所決定的。總之,由于我國內需產業發展相對落后,競爭力不足,在外部經濟環境復雜多變情況下,房地產是我國擴大內需、保增長,應對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影響的重要產業,也是我國當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等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支撐產業。
(四)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當年的普通居民,幾乎有50%以上的收入屬于個人的住房消費。住房消費是我國居民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牽動著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與我國銀行業發展有著重要的關聯性,也是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構成部分。
當前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及其存在問題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
1.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扣除項目后的余額。規定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土地開發成本及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費用(或舊房和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相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20%的,以及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此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根據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成本項目可分為:土地實際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七通一平費(包括道路、供水、供電、通訊、排污、排洪、供氣和場地平整等方面的費用)、管理費用;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開發實際成本,包括土地開發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工程費、配套工程費、管理費用。但是作為土地增值稅加計20%的扣除項目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中列支扣除。
3.營業稅。營業稅政策中涉及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政策主要是兩個行業:一是建筑業;二是轉讓不動產,因此房地產涉及的營業稅稅率主要是3%和5%兩檔。它是對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稅率計征的一種稅賦。營業稅稅法中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例外。同時,對自建自用的房地產免征營業稅。2008年3月1日起出租自有住房,不再區分用途,一律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4.房產稅。房產稅主要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者、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以及承典糾紛未解決的,應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根據納稅人不同的經營方式采取兩種方式計稅:一是納稅人經營自用的房產,以房產余值計稅,即從價計征;二是將自有房產出租經營,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即從租計征,稅率為12%。
5.城鎮土地使用稅。該稅是國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級和數量,對城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稅額計征,實行定額稅率,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6.契稅。契稅指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予、交換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計稅依據依不同的房地產權屬轉移方式而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實用權贈予、房屋贈予,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和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價格差額。如成交價格或交換價格差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由征稅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實行3%-5%比例稅率。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的公房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項目,免征契稅。
7.印花稅。印花稅是對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或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以及在境外書立、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我國境內適用的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是書立、領受的房地產憑證所承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
針對不同的憑證情況實行兩種稅率:一是比例稅率,適用于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二是定額稅率,適用于房地產權利證書以及合同金額無法確定的憑證,為每件5元。
(二)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存在問題
1.結構不合理,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現象。現行涉及房地產業的稅收結構松散繁雜,各種稅之間主輔作用不清,調節單一,個別稅種設置重疊,存在重復征稅現象。一方面,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營業稅交叉重復;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在對房屋同一目的物征收時缺乏科學性。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存在重疊,從而造成對房地產開發轉讓業務的重復征稅,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土地的保有或投機行為。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契稅和印花稅稅基交叉性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復征稅。此外,房地產出租法人負擔的各類稅收稅基的交叉性,房地產租賃業務稅收也存在重復征收的情況,不利于我國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發展。
2.征稅范圍相對狹窄,調節功能弱化。
稅種繁多,收費復雜,租費雜亂,征稅覆蓋面窄,房地產稅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偏低,使得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嚴重投機炒作造成房價快速上漲、泡沫四起,進而使得房地產稅類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微弱,抑制了房地產稅收作用的發揮。我國房地產評估制度不健全與評估秩序混亂,使得房地產各個交易環節的計稅依據難以科學合理地確定,難以發揮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抑制房地產投機的作用十分微弱。
3.消費流通環節稅與保有環節稅賦不協調。目前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房產和地產的消費流通環節,而在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非常少,房地產存量稅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平衡,導致了房地產流轉環節的稅費過于集中,增加新建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帶動整個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上揚,提高居民購房的門檻,影響房地產消費市場發展。另外,由于我國土地市場的特殊性,大量的土地使用權由企事業單位無償取得,并近似無償地持有,我國對房地產保有、特別是土地的保有稅賦過低。這一現象不能很好地抑制市場對樓市的炒作投機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放任房地產、土地的投機炒作者坐等資產升值,而不必擔憂資產保有期間的成本,造就我國目前大量閑置、空置房產。
4.稅收體系不完善,稅收政策存在一刀切現象。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房地產稅收體系,而是體現在各個現有稅種稅收政策之中,這不利于行業稅收政策的宏觀調節。
現有房地產稅收政策措施,很少針對不同性質的房地產需求而給予區別對待,大部分是針對房地產行業的經營特點,規定統一的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國住房市場的消費。
利用稅收政策引導房地產市場消費的政策建議
(一)利用房地產高額稅率打擊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
首先,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高稅收,降低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和保值增值的功能。
同時增強對房地產市場的閑置房以及空置房的稅收調控。其次,對我國的第二套房產購買征收重稅,開征資本收益稅,抑制居民對房地產行業的投機行為。
(二)對投資性房產需求和自住性房產需求區別征稅
,改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模式,把房地產轉讓收益歸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加大對我國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建設,進一步肅清當前稅收政策中存在的稅基交叉、重復征稅等問題,平衡房產消費環境的稅收負擔。根據房地產實際占有權屬時間長短征稅,區別投資性和自住性房產交易的稅收,保護合理的房地產需求,增加投資性房地產需求的交易成本。
(三)對低收入購房者實施差別稅收優惠政策
在現有財政以及貨幣方面優惠政策基礎上,稅收政策應該區別不同收入水平的購買群體而實施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中低收入階層購買自用住房,可以適當考慮給予中低收入階層住房按揭貸款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減免相關的利息支出。
考慮與其他相關財產類以及所得稅類相結合,對中低收入階層的購房款給予一定年限的抵扣減免。綜合考慮我國現有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避免相關稅收的重復征收,對中低收入階層的購房行為給予一定程度的免征或者減征,刺激我國住房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
我國房地產市場另一個重大問題是存在稅費相擠現象,通過開征立足于中國國情的物業稅,可以有效解決這種稅費相擠現象。通過征收物業稅,將一次性繳納的大部分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分期收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購房水平,有效降低消費流通環節的稅費負擔,增加房產保有環節的負擔,增加樓市投機者房產持有成本,可以有效改變中國目前階段樓市價格非理性上漲的現象,從而抑制樓市的投機行為。
(五)通過結構性減稅保證房地產市場稅收收入
有保有壓針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稅基交叉、重復征稅等稅收問題,按照減少流通環節稅收、市場增加保有環節的稅收原則,適當地對房地產市場實施結構性減稅。根據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需要,對不適應我國地產發展需求的稅種給予一定的減免甚至取消,適當取消房地產市場的耕地使用稅,減免契稅等。增加保有環節稅收,降低房地產市場由于結構性減稅所帶來的稅收收入壓力,使得房地產消費環節的稅負更加合理化、科學化,從而合理引導我國房地產消費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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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國家對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的稅收法規相繼實施,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本文簡要分析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中最新的稅收政策。
【關鍵詞】
國有企業重組;國有資產無償劃;稅收政策
0 引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然而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國有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明晰,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作為企業重組過程中一種特殊的資產流轉方式,對合理配置資源、實施國有經濟的布局和機構調整起著重要作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稅收法規的相繼出臺,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1 無償劃轉的稅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1.2 營業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1.3 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目前有關無償劃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個案逐案進行審批,沒有統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關問題的公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現就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國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之間無償劃轉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 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償劃轉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收入計稅基礎來確定。而收入的計稅基礎考慮兩種,1)計稅基礎按照實際劃轉時的賬面凈值確定;2)計稅基礎按照劃轉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定價方法確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對無償劃轉涉及的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河北省地稅局在2009年度《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一條關于企業無償劃撥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無償劃撥資產(固定資產、股權、債權等),劃出方按劃出資產的凈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劃入方可按收到資產的凈值確認其計稅基礎。”根據該文件規定,無償劃轉資產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但由于系按賬面凈值確認收入,因此對當期應納稅所得沒有影響。
1.5 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出售、贈與和交換等情況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核定價格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
對于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契稅的問題,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1.6 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管理條例》簽訂產權轉移協議雙方應按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立據雙方按協議金額以0.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2 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 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 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國家出臺國有企業重組相關的稅收政策,明確了重組企業的稅收責任,通過各項減免稅優惠大大降低了重組成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產權不明確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相關的資產進行無償劃轉,從而使企業輕裝上陣,著眼于市場,使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發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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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類向21世紀的邁進,世界經濟正在發生著根本性的變化,一種新型的經濟形態一一知識經濟已經初露端倪。經濟學家們預言,以知識為基礎,直接依賴于知識和信息的生產、擴散(分配)及應用(消費)的知識經濟將在21世紀占據主導地位。
知識經濟社會代表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已漸成共識。為了掌握知識經濟的主動權,各國紛紛行動起來,尤其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正抓緊制定面向21世紀的發展戰略。其中最重要的發展戰略就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提高國家創新能力。在知識經濟時代,國家的創新能力,包括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能力是決定一國國際競爭力最關鍵的因素。而國家創新能力的強弱又直接取決于國家創新體系的完善程度。90年代以來,美、日國際競爭力的逆轉便是一個極好的例證。曾以技術立國取得輝煌經濟成就的日本,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經濟增長減緩,國際競爭力下降,在多數科技領域落后于歐美發達國家。而注重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并重的歐美發達國家,相對完善的國家創新體系為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活力。特別是美國,據其國家競爭委員會稱,美國在27個關鍵技術領域中取得了24個領先地位;世界經濟論壇發表的國際競爭力報告也顯示,美國國際競爭力已明顯領先于日本。這正是美國90年代以來一直保持強勁經濟增長勢頭的根本原因。面對知識經濟的嚴峻挑戰,日本已經認識到其國家技術創新系統的局限性,調整國策,提出了“科技創新立國”的口號。其他許多國家也都制定了相應的科技發展戰略,大幅度增加了科技投入。
知識經濟浪潮洶涌而至,對于尚未實現工業化的中國來說,既是一個實現跳躍式發展,趕超發達國家的難得機遇,又是一個比任何時期都更加嚴峻的挑戰。如果我們在實現工業化的同時,不對知識化予以充分的重視,我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將會越來越大。我國政府已著手研究和制定一系列戰略措施,其中一項重要舉措就是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增強國家創新能力。目前,中國的創新能力與國家發展的需要和國際先進水平相比有著較大的差距,而且近年來還有拉大的跡象。根據世界經濟論壇和瑞士洛桑開發管理學院關于國際競爭力的報告,中國經濟國際競爭力近年間有所提高,但中國的科技競爭力卻明顯落后。1996年,中國gdp排在世界第7位,而科技國際競爭力排在世界第28位,是中國國際競爭力8項指標中唯一連續滑坡的指標。中國的研究與開發投入總量不足,且結構不合理。1995年中國研究與開發總投入(r&d)占gdp的比重僅為0.5%,而這其中用于基礎研究的比例又僅為6.1%。中國企業科技投入所占比例不高,技術創新能力較弱,整個國家的知識創新與技術創新的效率不高。此外,與教育有關的各項因素,如教育結構、勞動力特征、勞動態度、合格工程師的可獲得性等均排在倒數5位以內。可見,要發展中國的知識經濟,在實現工業化的同時也努力實現知識化,必須建立和逐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提高國家創新能力。唯其如此,中國的“九五”計劃、2010年遠景目標、下世紀中葉趕超中等發達國家的宏偉藍圖才有可能變為現實。
二、稅收在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申的作用
根據中國科學院《迎接知識經濟時代,建設國家創新體系》的報告,國家創新體系是由與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相關的機構和組織構成的網絡系統,其骨干部分是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和高技術企業為主)、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廣義的國家創新體系還包括政府部門、其他教育培訓機構、中介機構和起支撐作用的基礎設施等。國家創新體系的主要功能是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知識傳播和知識應用。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國立科研機構(包括國家科研機構和部門科研機構)以知識創新為主,同時進行知識的傳播和轉移;企業以技術創新和知識應用為主,同時進行知識傳播;高等院校以知識傳播和高素質人才培養為主,同時進行知識創新和知識轉移。政府的職能將從目前的直接組織創新活動為主轉向以宏觀調控、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促進各部門間和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為主。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稅收作用于國家創新體系的著力點主要在創新資源(人力、財力和信息資源等)、配置和創新制度的建立上。
(一〉運用稅收工具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國家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的,并且應該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作為知識經濟中最重要生產要素的知識,具有一定的公共產品的性質,且愈接近于基礎科學和理論研究,其公共產品的特性就愈明顯。這正是政府介入知識創新和知識傳播體系,并在其中承擔主導作用的最主要的理由。由于接近于純公共產品的基礎科學研究、知識創新及知識和信息基礎設施、知識和信息傳播網絡等的提供屬于市場失效的范疇,所以應該由政府來提供。運用稅收手段籌措資金,通過預算撥款的方式對國立科研機構、科研型高校的基礎性研究和戰略性研究及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等給予直接的財政資助。我國目前科技教育投入嚴重不足,財政支持乏力,主要原因是國家財政基礎薄弱,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在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金融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均尋求財政支持,給財政支出造成很大壓力的情況下,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對科技和教育的投入,除了應該堅決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科教的支出比例外,另一個有效的途徑,就是進一步完善現行稅制,加強稅收征管,嚴格稅收執法,減少稅收流失,增加稅收收入,為國家支持科教提供盡可能充裕的財力基礎。此外,還可以考慮改現行的教育費附加為科教發展特別稅,專款專用,為國家科技進步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穩定的財政資金。國外在這方面已經有了不少先例,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如匈牙利的“科技基金稅”、韓國的“教育稅”、法國的“學徒和培訓稅”等。
(二)運用稅收政策,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在國家創新系統中,企業創新系統是國家技術創新和知識應用系統的核心。市場機制比較完善的發達國家,企業擔當著國家創新體系主力軍的角色。美國全國用于研究開發(r&d)的經費和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員中,企業所占比例分別為71.10%和79.40%(1993年);法國分別為66.10%和66.80%(1995年);日本分別為66.10%和61.60%(1994年);韓國分別為72.80%和50.40%(1994年)。而中國1995年兩項指標僅分別為3l.90%和39.09%。另據統計,1994年我國大中型企業的科技投入占當年產品銷售收入的1.3%,而發達國家的科技技人一般占其銷售額的3%,高技術企業則為5%以上,大企業和企業集團則達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國企業創新系統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機構和人員短缺,創新能力薄弱,嚴重影響了我國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實現過程。因此,重建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最主要任務,就是重塑國家的創新主體,大力推進技術創新工程的實施,建設企業創新系統,使企業真正成為國家技術開發、技術創新、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措施主要有:
1.確定適當的總體稅負,為企業投資技術創新、謀求長遠發展留有余力。
若總體稅負過高,會使研究與開發機構或企業失去科研的動力和能力,難以進行大規模的創新活動。應該說,美國90年代以來的經濟持續增長與其80年代的兩次以減稅為基調的稅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當然,過低的企業稅負也會使國家職能不能正常發揮,從而破壞社會再生產的外部條件:并且,過低的總體稅負還會使企業輕易地獲得大量利潤,感受不到發展科技的壓力,這同樣不利于企業技術創新。
2.制定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措施,合理分擔企業科技投人的成本和風險,增加科技投入收益率,形成良好的稅收激勵創新機制。
高投入和高風險是科技創新的兩個主要特征,而且這種投入和風險還有不斷提升的趨勢。如何重建政府科技創新成本勾風險的分擔機制,是知識經濟在源頭環節面臨的嚴峻問題。筆者認為,雖然企業技術創新的成果比科學的、理論的知識具有更多的專有性質,創造者對之擁有某些專有權益,但技術進步的外部效益還是相當明顯的。因此,政府對企業r&d投入的稅收優惠,與其說是對企業的一種份外恩惠,不如說是對企業創新成本和風險的一種實際分攤。政府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知識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對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準予當年稅前列支,或允許對當年新增的研究開發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稅額扣除,甚至還可以采用類似澳大利亞的做法,允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按實際支出的150%在稅前列支,加大激勵力度。(2)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對有發展科技愿望,但經濟實力不足的企業,允許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該項資金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用于研究開發、技術革新和技術培訓等方面,逾期不用,應補稅并加收利息。(3)推行快速折舊政策。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4)完善虧損結轉辦法。對科技投入虧損可以允許一定期限的前轉,即退還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納所得稅款。高風險的科技投入,由于其科技投入失敗的可能性很大,而失敗就談不上今后產生收益,因此,僅允許“虧損后轉”對其意義不大。因此有人認為所得稅加劇了科技投入的風險。為了減緩這種風險,筆者認為,允許虧損前轉,對非新辦企業來講,可能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方法。(5)對“中試”產品免稅。一項技術創新通常要經過課題立項和實驗室研究、開發研究(即中間試驗階段)、產業化或商品化3個階段。而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中試”階段,由于投入多、風險大,常常是企業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無人區域”,需要政府進行協調,如直接資助建立“中試”基地等。在稅收政策上,對“中試”產品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勵和支持作用。(6)對科技成果轉讓免征或減征營業稅和所得稅。此項優惠,對研究單位來說,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單位來說,則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對技術市場的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有著重要的意義。(7)對科技成果使用實行稅收優惠。企業不但是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同時也是知識應用系統的核心,因此鼓勵企業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也是使其成為創新體系主力軍的重要一環。稅收優惠政策可采用如對新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允許當年稅前列支,對科研單位和企業購進先進生產設備,允許其進項稅額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等。需要說明的是,按增值稅原理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的做法,這原本談不上稅收優惠,但在我國尚沒有條件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暫采用稅收優惠的形式,先對科技行業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設備和技術先進的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總之,政府激勵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措施,應該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形成多稅種、多層面、多手段協調作用機制,當然對這一系列稅收優惠措施,還應該進行成本一一效益的分析,并使之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運用稅收政策,鼓勵社會對人力資源(本)的培育和開發
知識經濟的發展取決于知識的創新和科技的進步,而一切知識的創新、傳播和應用又最終取決于人,取決于以智能為代表的人力資本。如果說,創新是知識經濟的靈魂,那么,高素質的人力資源(本)包括具有熟練技能的人員、擁有豐富專業知識的人員、創造型科研和教學人員、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等則是創新的靈魂,是構筑國家創新體系、提高國家創新能力的根本。建立以教育和培訓系統為核心的國家知識傳播系統的宗旨,就是要為國家培養具有較高技能、最新知識和創新能力的人力資源。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教育在內涵、外延和時間上都將被拓新。除了強調正規的學校教育包括中小學教育和作為知識傳播系統核心的高等教育外,還要大力加強職業培訓,逐步健全繼續教育(終生教育)制度,促進各類專業人員的知識更新與技能提高,以適應不斷創新的需要。政府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但同時也要利用市場機制,充分調動企業、個人及社會各界對培養和開發人力資源(本)的積極性。
稅收方面的激勵措施主要有:
1.鼓勵民間辦學的稅收政策。
鼓勵民間辦學是發展我國教育事業的一條重要途經,在我國現階段財政困難、教育經費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顯得尤為重要。對于企業、個人和社會團體投資興辦的各種學校和培訓機構,可對其營業收入和所得予以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優惠。
2.鼓勵社會捐資辦學的稅收政策。
對企業、個人和社會團體向教育培訓機構和科研機構的捐贈,準予其按實際捐贈額在企業或個人所得稅前列支,而不必設置允許稅前列支的最高捐贈限額。
3.鼓勵企業對在職職工培訓的稅收政策。
為適應新技術、新工藝的要求,企業培訓職工的任務日重。適當提高允許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費用的計提標準,已顯得十分必要
4.鼓勵個人對人力資本自我投資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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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對農業發展的支持
1.對農業的一般服務支持。在發達國家,“一般服務支持”是公共財政支持農業的主要措施之一。它是指為了給農業發展以及為農民增收創造良好環境,政府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信息服務、農業科研等方面進行的投資服務。
1.1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一種投資大、周期長、外部性強而直接短期經濟效益低的社會公益事業,是一種準公共物品,完全由私人提供易導致供給的不足。因此,發達國家都通過政府直接投資的方式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歐盟規定,凡是購置大型農業機械、土地改良、興建水利等,歐盟提供25%的資金,其余75%由各國政府自行決定予以再次補貼。美國、日本、英國法國等的大規模基建主要都由國家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有政府、個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建設。
1.2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體系建設。科學技術在農業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部分市場經濟發達的歐美國家都建立了穩定而完善的農業教育、科研、推廣體系,促進農業科技不斷向深度和廣度推進,從而保證最新的科技發展成果能應用于農業。
1.3提供市場信息服務。美國政府為農民提供的農產品供求狀況、價格行情及預測等信息是免費的。歐盟通過合作社組織為農民提供市場信息、銷售及技術服務大部分也是免費的。
1.4農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法國政府對服務于農民的合作社,給予25%的投資補貼,并免交利潤稅、營業稅和地產稅。
2.對農業信貸及農業保險的支持。隨著農業生產的現代化,農民越來越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資本來發展生產,而農業生產風險大、利潤低,私人金融機構一般又不愿意向農民提供貸款。為此,各國政府通常都對農場主提供廣泛的農業信貸支持。美國政府成立了規模龐大的農業信貸體系,向農場主和農業合作社提供各種貸款,提供貸款額最高達95%的擔保。歐盟運用銀行信貸手段,向農民提供大量優惠貸款,農業貸款利率比較低,銀行的利息差額由財政負責補貼。
由于農業自然風險大,私營保險公司往往不愿負擔,為降低農業生產者的經營風險,各國政府往往通過政府支持的方式辦理農業保險。美國保險對象是美國作物主產區的主要作物,為產量保險。法國的農業保險政策的主要特點是允許并鼓勵農民以互助合作的形式來舉辦農業和農村財產保險。日本農業保險制度的重要特點是政府直接參與保險計劃并且具有強制性質,凡生產數量超過規定數額的農民和農場都必須參加保險。
3.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支持。法國和西班牙為了保證農民的收入與其他勞動者基本平衡,兩國財政都為農民的社會保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1995年,法國的財政支農支出為1700億法郎,其中750億法郎用于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西班牙政府支付給農民的退休保險金每年達80億美元。雖然兩國農民與所有勞動者一樣都要繳納保險費,但由于農村退休人員多,加之農民繳納社會保險費享有一定的優惠,因此,農民的保險支出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支持。
二、對我國財政稅收政策的借鑒和啟示
綜合分析以上國外的經驗和探索,我國為緩解“三農”問題,應遵循增加數量與調整方向相結合、政府投入與各種投資融資相結合、普遍投入與重點扶持相結合、傳統方式與手段創新相結合、積極投入與資金導向相結合的總體方針。
1.增加財政對涉農行業的無償投入,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應將大量的預算外資金納入規范的預算管理,以大大提高政府財政的財力;第二,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如削減相當部分的企業虧損補貼、行政事業單位過度膨脹而耗費的大量財政資金等,以保證有限的財力的合理配置。
2.發揮資金導向功能,大力發展政策性投融資。在各國農業和農村的發展中,各國還普遍重視通過公共財政政策和財力手段的運用,引導社會性投入,從而建立起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多元化投入渠道。將國家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投融資業務的主要執行機構,同時編制政策性投融資預算,以保證政策性投融資的規范實施。其次,拓展政策性投融資的融資渠道,除國家債券、金融債券之外,還可將郵政儲蓄、社會保障基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及外國政府贈款等納入政策性投融資的資金來源,以保證足夠的資金供應。
3.優化財政支農的范圍。在對農業的財政支持中,財政支農投入應退出競爭性項目,而在非競爭性領域中,應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做到有主有輔。我國應該一方面重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和農業科研、教育及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另一方面重視財政對農業信貸和農業保險的支持,從而建立起完整的政府農業支持和保護體系。此外,政府財政還應重視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包括農村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及其反貧困等。這對于改變農村落后面貌,縮小工農城鄉差距,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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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發達國家尤其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廣泛利用諸如稅收、收費、排污權交易、押金等經濟政策來保護環境。而經濟政策的最新發展趨勢就是利用財稅政策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突破口。就財稅政策角度而言,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和健全環境稅,進而使整個稅制體現環保要求。
一、西方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環境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其經濟思想主要來源于庇古稅。從國外環境稅的具體應用來看,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成本,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二氧化碳稅和二氧化硫稅等紛紛出現。功能上綜合考慮了引導和財政功能。3.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利于環保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總體來說,世界各國開征環境稅愈加普遍,環境稅費一體化進程也在不斷加快,但由于各國國情、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面臨的環境問題不同,環境保護政策以及反映環境管理思路的具體稅費結構存在很大差別,開征的具體稅種、開征方法五花八門。下面對幾個較有代表性的國家進行簡單介紹。
(一)美國
1971年,美國國會引入一個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對向環境排放硫化物征稅的議案,并在1 987年建議對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稅。自此以后,美國政府逐步把稅收手段引進環保領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主要有對損害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汽油稅、與汽車使用相關的稅收和費用(如卡車、拖車消費稅,輪胎稅等)、開采稅、固體廢棄物處理稅(費)、二氧化硫稅、環境收入稅等,還有較多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從征收管理看,美國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非常嚴格。它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繳入財政部,財政部將其分別納入普通基金預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轉入下設的超級基金。由于征管部門集中,征管手段現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國,拖欠、逃漏環境稅的現象很少,環境稅征收額呈逐年上升趨勢。該國環境稅以重點突出、制度配套的特點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二)荷蘭
荷蘭在世界上以環境優美著稱,是OECD國家中環境稅開征較早的一個國家。荷蘭環境稅大都屬于特定目的的稅收,特點是以小稅種為主,各種環境稅的稅率規定得十分明確和詳細,稅種繁多并且深入到國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荷蘭環境稅制的完善和迅猛發展,環境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加大,從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時。荷蘭環境稅大都是專門目的稅,所以其稅收收入大都作為專用基金,專款專用,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另外,荷蘭在制定環境稅時充分考慮到對同一種產品的不同消費行為征稅將對環境產生不同的影響,因而大都對影響環境不大的行為作出一些減免稅的規定,較好地發揮了保護環境的功能。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超額糞便稅、狗稅等。從實踐看,該國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條件方面的不同,在環境稅的征收管理上賦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靈活性,并充分協調了稅務部門和各環境、資源部門的配合,保證了荷蘭環境稅征收的高效率。
(三)波蘭
作為同我國一樣處于轉型時期的發展中國家。波蘭從1970年開始設立環境稅與資源稅,當時的目的是為了激勵污染者調整其行為。但由于開始時稅率較低,特別是一直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生產、消費對價格信號的反應都很微弱,環境稅并不能通過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更多的是發揮了為環境投資和污染削減項目籌集資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對環境稅進行了改革,稅率水平得到較大提高,征收系統也得到了加強。波蘭主要依靠一套環境標準與環境稅、(自然)資源稅相結合的混合系統來處理環境問題。一大特點在于其污染稅與(自然)資源稅征收的廣泛性。目前,該國對幾百種污染物征收污染稅,最主要的是針對三類污染物:SO2、NOx和含鹽的采煤用水。稅率根據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適時調增,同時參照已有污染物稅率水平確定新的污染物稅率。波蘭環境稅的主要污染稅稅率一直較高,如作為其最主要收入來源的二氧化硫稅,從1991年以來,一直在70美元/噸SO2以上,這個稅率與OECD大部分國家相比也是較高的。除了征收的廣泛性外,另一大特點是通過特別環境基金將稅收收入返還企業和市政當局的專款專用制度,且該制度的落實被認為是環境投資開支有大幅度增長的主要原因。波蘭有三個層次的環境基金:國家環境保護基金和水資源管理基金(即國家基金),49個地區環境基金,2400多個市政環境基金。污染稅、水抽取費、廢物處理費、樹木砍伐稅、地質費等收入在不同層級的基金間均有明確的預算劃分。
二、我國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的不足
我國目前的稅收體系中,一般只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被認為是環境稅,但設計初衷大都不是為了環境管理。可以說,我國的稅制體系中還沒有一個專門用于環境管理的稅種,其他稅收政策制定時的環境保護意識也較淡薄。
(一)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
如國外普遍開征的汽車燃料稅、能源稅、噪音稅等基本沒有設立。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們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篇10
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因素有非常多,但是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創業對其的作用將會顯得尤為重要,其中,創業在推動就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方面有著尤為顯著的作用。黨的十報告中提到,我們應該采取多方式就業,通過加強創業來拉動就業,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的就業難題。要強化工作上的技能,提高就業以及自主創業的實力,加大在職工作的比例,減少我國的失業者。十明確提出要促進創業之后,財稅部門及其他政府機構都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創業的政策以及辦法,其中高校大學生這一群體為創業大軍中的主要成員。因此,通過研究我國促進大學生創業的財稅政策并結合美國在大學生創業方面成功的經驗,希望可以對我國政府以及有意向創業的大學生提出有幫助、指導意義的建議。采用各種方式來促進我國高校大學生去創業,從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各高校畢業生畢業后的就業難題,進而使得我國的“大學生畢業即失業”問題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緩解,最終努力去實現中國夢的偉大藍圖。
二、促進大學生創業的財稅政策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等其他部門一直在努力改善扶持增進就業與再就業的財稅優惠相關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就業的規模,完善了就業的結構,并也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是,我們還需要去進一步地擴大就業的規模,加強用創業來帶動就業,進而才能更好地去適應目前就業所面對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通過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以及國稅局近幾日公布了《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從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支持以及促進就業的財稅優惠政策。以及黨的十報告中提到的,我們應該支持就業模式多樣化,加強創業來拉動就業。要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的力度,進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升高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本領。十明確提出要促進創業后,財稅部門及其他政府機構都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創業的政策及辦法。
(一)促進大學生創業的財稅政策現狀
1、一定程度上的稅收優惠。財政部在2010年10月份下發的《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指出:首先對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在3年之內根據每一戶每一年8,000元的標準作為限定數額挨次扣減它該年原本該交納的稅額。若企業是從事農產品類的,就可以享受到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優惠。如果是從事新生咨詢業、技術服務業等企業,在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后,可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兩年。其次,對于有關規定之內的企業,在最新增添的崗位之中,對于其中新錄用的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相關人員,同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且依照法律繳納社保費用的,于3年之內根據現實情況中錄用的人數給予根據一定數額挨次扣除減免相關稅額。
2、免予征收部分費用。在2012年5月16日的國辦的《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點提到為支持各大高等院校積極主動的加強與創業相關的教育。對于大學生從事符合相關條件個體經營活動的,可在一定程度上不收行政事業性費用。以此來提高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積極性,同時對于在本地相關地方登記過失業的大學生并且進行自主創業的,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能夠申請低于或等于5萬元的貸款;對于在相關大學生本地政府規定內的部分小型微利項目,能夠根據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享用貼息扶持。
3、創業指導以及創業培訓。在2013年5月16號國務院的《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第三點強調各個地區及有關部門需要積極主動地改良創業相關政策,用推動加強創業相關教育、培訓等方式,來扶助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各個大學應在專業教學過程中增加創新與創業相關的教育,并且也應將創新和創業有關教育歸為學分管理范圍內,大力支持在校生積極主動地參加創業相關的教育和創業有關的實踐活動。加強大學生孵化基地的管理,使其能夠真正幫助到在校生創業。可以加強對大學生在校期間創新創業項目的管理和開設,加大項目的獎勵力度,擴大立項的名額,使更多的大學生能夠有機會得到立項的機會。
(二)促進大學生創業的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即使中央已經高度重視了大學生的工作問題,各個地方政府也憑借一些財稅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個問題,但是目前大學生的就業問題依舊十分嚴峻,真正創業的大學生也在少數,想要通過創業來帶動就業的目標更是遠遠沒有實現。究其原因基本上都在于促進大學生創業的財稅優惠政策明顯還有著下列問題:
1、財稅政策缺乏針對性,沒有系統的優惠措施。由于眼下我國創業的主力軍并不是高校的大學生,像比爾•蓋茨那種輟學創業并且十分成功的更是少數。正因為這點,地方政府似乎并沒有完全的重視高校大學生創業,也沒有完善具體的優惠措施。其著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部分優惠政策的實際操作難度比較大,并且有些政策并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二是政策的實際落實會受到相關操作部門的影響;三是大部分財稅優惠政策的對象是全體人民,只有極少部分是針對大學生的,這樣就沒有真正地讓大學生感受到政策上的偏愛。一些優惠措施未免過于零散,缺乏系統性,考慮的也不夠周全,這樣將不利于大學生的創業。
2、當下財稅優惠政策比例不合理。目前實行的財稅優惠政策里面,財政優惠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分布的比例極其不平均。其具體表現在財政優惠政策有財政貼息、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可是稅收優惠政策卻僅僅只局限于對高校畢業生新創辦的企業免予征收一定年限的企業所得稅,而且優惠的力度并不是特別大,并不能夠真正的讓高校畢業生感受到政策上的優惠。所以,除了要努力完善財政政策之外,還需要出臺更多的實質性的稅收政策,使得財政政策與稅收政策能大致均衡,因為只有做到優化當下的財稅優惠政策才能真正地幫助到大學生創業。
3、部分創業政策設置權限比較多。就稅收優惠政策而言,只有從事與技術轉讓或是技術開發業務相關的技術方面的咨詢或是通過技術服務業務所得到的收入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予征收營業稅。而關于貸款方面的制約條件則有更多,比如說想要申請較為小數額貸款并且享有財政貼息的一定要自愿去不夠發達的以及縣級以下的地方去創業。所以有特別多創業相關的財稅優惠政策只是表面上很優惠,但是其實質上則存在限制多、門檻高且程序繁瑣等問題。
三、對美國促進大學生創業財稅政策的借鑒
(一)美國大學生創業政策的特點。美國可以說是最先開始創業教育的國家,在早期美國就已經有很多成功的創業人士。所以,對于美國的一些創業政策我們是有必要了解和借鑒的。經過上網搜索查閱資料以及詢問老師等方式,我們大概了解到美國創業政策的特點大概有以下幾點:
1、政府的高度重視。早在前20年,美國就已經開始發現創業教育十分重要,并不斷制定完善,從而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創業教育體系。他們的創業教育不僅涉及到大學生或者是研究生,他們甚至在小學中學的時候就開始給學生傳授創業的思想,讓學生對創業有一定的認識,這有利于讓大學生敢于創業。
2、創業資金的來源是多渠道的。很多學生沒有創業的真正原因往往在于他們并沒有足夠的資金去支持他們創業。而在美國,這種現象則在一定程度上被制止了。因為美國在對于大學生創業的資金方面不僅僅是通過政府提供,其更多的則是社會上的支持以及設立一些機構對創業者創業進行資金上的援助。
(二)從中得到的借鑒
1、政府應加大對創業教育的重視。只有真正的重視創業教育,讓學生從小開始就了解到創業相關的知識,他們才可以在潛意識里有創業這個東西,而不是覺得創業只是比爾•蓋茨、馬云他們的那種存在,應該讓他們知道創業就是發生在他們身邊的事,應該放大膽量去做,而不是覺得它有多么難以實現。
2、我國也應多形式、多渠道的籌集創業資金。只有解決資金上的問題,才會使更多的高校畢業生有更多的機會去創業。
四、政策建議
(一)多渠道聚集大學生創業政策性資金。想要改良高校畢業生創業資本的扶持系統,建設有關基金扶持系統是重中之重。創業政策性基金大部分依賴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畢竟社會上的捐贈還是在于少部分的。具體存在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政府提供較大比例的資金,其他來源提供小部分的資金;
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各個高等院校在資金上的支持,集中高校的資源及有關企業和個人的捐資,對高校畢業生提供資金方面的支持;
3、政府可以采用給予創業的大學生提供創業基金的方式來扶持大學生創業,讓更多的人享受到創業的優惠。
(二)擴大稅收優惠的范圍和程度。稅收政策和財政政策是促進大學生創業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其中稅收政策比財政政策更加快速與便捷。而當下的稅收優惠力度則遠遠不夠,并沒有給予大學生足夠多的稅收優惠。為了實現我國發展中存在的對于一些特定產業、行業、地區和有關群體以及個人給予的扶持和措施可以盡量得到落實,又因為高校畢業生創業受到了資金以及經驗等方面的影響,針對這個,我們應該從加速折舊、盈虧相抵等方面來使它得到改良,讓更多的大學生敢于去做,去闖,去嘗試。
(三)政府要減少對財稅優惠政策的限制。盡管政府已經有大量與大學生創業相關的優惠政策,但是現在對于優惠政策的限制還是有點多,尤其是大學生創業稅收優惠的一些附加條件,應該盡可能的減少。只有減少對財稅優惠政策的那些條條框框,才能真正讓更多的大學生享受到政策上的優惠,從而使高校畢業生有創業的決心。我們應對高校畢業生的創業優惠政策降低門檻、改良服務,用優良的優惠政策來扶持他們創業,從而形成良好的創業環境。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用創業來帶動就業,并實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我國的就業問題。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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