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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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篇1

一、基本情況

東川地處昆明東北,屬邊遠山區,所轄6辦事處、鎮,農村農戶以種、養業為主要生產方式。今年年初起,我行按照上級行的工作部署,認真組織轄區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面向農村的征信等金融知識宣傳,提高農民信用意識;深入開展信用村(鎮)創建工作,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加快農戶信用信息采集,構建轄區農戶信用信息數據庫;逐步完善農戶信用評分系統,推動應用系統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經過一年的工作,東川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資料收集、錄入取得了一些的進展(2012年9月末東川區農村體系建設資料收集、錄入情況統計如下表)。

東川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農戶資料收集、錄入情況統計表

截至2012年9月末,東川區有涉農基層網點39個,農村農戶總數為58144戶,建立人行農戶信用檔案32413戶,貸款余額70502萬元。然而,東川大部分鄉鎮屬邊遠地區,由于受經濟發展相對緩慢、金融服務不健全、基層農村金融機構和農戶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認識不足等因素的制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

二、存在問題

(一)基層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認識不足,采集農戶信用信息積極性不高

邊遠地區基層農村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片面認為建立農戶信用信息,對農戶貸款的促進作用不大,開展農戶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缺乏積極性。

(二)農村金融服務不健全,制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近年來,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出于自身經濟效益的考慮,進一步收縮邊遠鄉鎮營業網點,導致一些邊遠鄉沒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由于在這些邊遠鄉享受不到應有的金融服務,增加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難度。

(三)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戶貸款惜貸,影響了農戶參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性

由于邊遠地區農戶貸款主要用于種養殖業,而種養殖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尤其近年來氣候異常,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給從事種養殖業的農戶帶來較大經濟損失。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出于貸款風險因素考慮,對農戶貸款惜貸,以致農戶貸款難,而不愿積極參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四)農村經濟欠發達,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基礎薄弱

一方面邊遠地區農村經濟欠發達,農業生產難形成規模,農村人口人均收入低,農民生活水平欠佳。另一方面邊遠地區農村農戶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戶數和金額相對少,大部分農戶接觸金融少,金融知識缺乏,信用意識淡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基礎薄弱,阻礙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有效開展。截至2012年9月末,東川農戶總數為58144戶,而貸款農戶為3980戶,占比為6.8%,其中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273560萬元,農戶貸款余額59736萬元,占比為21.8%。

(五)農戶信用信息數據庫采集數據項多,采集信息難度大

按人民銀行《云南省農戶信用信息與信用等級評價指標指引》的填寫要求,每戶農戶需要采集的信用信息分為農戶信用信息采集與信用等級評定申請、農戶家庭基本情況信息、農戶家庭資產信息、農戶家庭經營項目信息、貸款還款信息、綜合信息等6個部分共78項,需采集信息的數據量大。而邊遠地區鄉鎮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少,通常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工作人員僅有3至4人,面對遍布全鄉(鎮)成千上萬戶的貸款農戶,不能夠保障準確完整地進行采集。由于采集農戶信息不完整,也影響了農戶信用評分系統對農戶信用評分結果的準確性,阻礙了應用評分結果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的開展。

三、建議

(一)加強宣傳,提高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認識

一是人民銀行加強與農村信用社的溝通聯系,積極宣傳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對促進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的重要作用,指導農村信用社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二是利用板報、宣傳單、山歌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深入鄉、鎮、村開展征信等金融知識宣傳,讓廣大農戶更多地接觸金融,了解金融,進而提高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認識。

(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功能,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應把金融服務的主渠道面向農村,進一步健全邊遠地區農村金融網點,完善金融服務“三農”品種,提高金融服務水平,讓廣大農戶享受到便利的金融服務,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加強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協調,形成齊抓共建格局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以政府引導,人民銀行指導、農村信用社為主導的工作思路,形成齊抓共管格局。縣、鄉、村政府部門要把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作為開展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引導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深入開展;人民銀行征信部門要深入基層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指導,確保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扎實開展;農村信用社要高度重視,落實負責部門人員,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確保工作質量和效率。

篇2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風險監測體系;問題;措施

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農村信用社的運行監測模式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款規模不斷增加,產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經營管理狀況得到明顯改善,運行監測指標和監測方式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特別是2004年1月,銀監會制定下發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在監測方式上,評價體系強調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定量指標監測和監管者定性判斷相結合,靜態檢測和動態監測情況相結合。在監測體系上,由原來單一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綜合評價,擴展到對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綜合評價;對風險較大和風險突然加劇的農村金融機構及時進行預警;對不同的風險情況的農村金融機構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分類處置等多項工作。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風險監測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風險監測指標監管意圖不夠明確

指標體系中前四類指標分別考察了農村信用社的資本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盈利性風險。但是第五類綜合發展能力指標的監管目標不是很明確,其中的不良貸款的余額下降率考察的主要是信用風險的變化情況,固定資產的比例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流動性資產指標的,存款增長率是考察的規模擴大的速度,更多的帶有計劃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意義,對風險而言指標意義不大。如效益性指標中的利息回收率,主要考察的仍然是信用風險,而不是盈利能力。在貸款五級分類體系中,無法收到的利息貸款實際上就是不良貸款,利息回收率和不良貸款比例是同一項風險站在不同角度的重復評價。

(二)評價比較困難,部分監測指標沒有完全實行

如指標體系中的第六類管理能力指標由于考核較為復雜,不便于收集匯總資料,在很多地區沒有推開。如河南要求年末,對農村信用社進行綜合評價時,只對定量指標記分不對管理能力計分。對管理能力的考察,采取的是定性評價方法,只要各項監管措施齊備,內部控制措施完善就會得到較高的分值,但是具體執行情況如何,有沒有明顯的操作隱患,則很難形成明確的結論。

三風險監測體系不夠完善,存在監管空白

從農村信用社運行的風險狀況來看,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也是比較明顯的。但是現行的風險監測體系中,沒有針對市場風險設計的監測指標對于操作風險主要是通過管理能力指標進行間接評價,而且由于各種原因,這種評價也沒有完全實行。因此現行評價體系存在著部分監管空白,其綜合評價結果不能全面反應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

四部分監測指標在實際中沒有完全發揮作用

如備付金比例要求在5%以上,但是實際中幾乎沒有一家信用社達到標準,失去了風險的控制意義。如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比例和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抵補率并不能實際反應對不良貸款的倪不能力,意義不大。如最大單戶和最大十戶貸款指標的監管目標是為了控制貸款的集中度風險,但是農村信用社的規模過小,同樣的貸款客戶申請同樣的貸款規模,在四大商業銀行就不受貸款集中度的限制,在農村信用社就很可能因控制單戶貸款額度而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使農村信用社在很多關鍵的客戶中處于劣勢,影響農村信用社的發展。

二、農村信用社風險監測體系完善的措施

(一)建立多方位的監管體系

在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中國銀監會對于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發揮著主導作用,負責商業銀行和合作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的執行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也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銀行需要切實保證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安全,因此人民銀行下一步也有必有建立相應的金融風險預警監測體系;財政部在金融體制改革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特別是經常政府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撥付財政補貼,或者在清理金融機構的過程中給于必要的財政援助,目前財政部還沒有建立專門針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服務機構,也缺乏相應的金融風險防范管理體系。另外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夠健全,有些機構如存款保險機構等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建立簡明高效的預警檢測指標體系

預警檢測指標是金融預警監測制度中判定風險狀態的有利工具,因此各國都非常注重預警監測指標的確立。由于職責和出發點的不同,各個國家不同的監管部門其預警監測體系也并不相同。但卻有一些共同的特點。第一是各國都非常重視對資本充足性風險的監管。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將資本充足率達到12%作為市場準入的關鍵標準,日本對有問題的銀行的快速預警糾偏模式中,資本充足率成為是否要采取行動的直接判別標準,第二是各國在風險監測中都普遍借鑒了美國的“駱駝評價體系”并且還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改善。

再次是要建立多道風險預警和化解“防線”。預警檢測體系的目標在于發現銀行潛在的經營風險,并采取積極的措施盡快化解風險。因此需要建立多道防線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一是確立嚴格而明確的市場準入標準,只有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可以進入市場,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二是明確有問題的銀行的確定標準和快速預警糾偏機制,采用一定的標準,識別判斷問題銀行,在風險苗頭相對較小的時期,采取禁止開展新業務,收縮現有機構,禁止發放紅利等限制措施,盡快扭轉風險狀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四是采取國家補充商業銀行資本、收購不良資產或財政補貼等措施,運用公共資金來化解金融風險,避免金融風險危及國家安全。

(三)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要求不一致

最為嚴格的監管要求是對但以客戶的貸款不得超過自有資本的10%比較寬松的要求不如法國最高控制要求為50%,瑞士的最高標準為40%。貸款集中度指標受到銀行業在經濟體系中的地位、銀行與企業的傳統關系、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在現代市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混合型資本頻頻出現在資本的兼并和收購的浪潮中。因此現在的監管要求較為嚴格的國家對于貸款集中性風險的監管標準也有所放松。如在美國的貸款集中度控制標準從10%放寬到15%,在抵押的情況下,可放寬到25%,在英國,也規定了10%和25%兩個不同的標準。我國《商業銀行法》中規定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銀行余額的比例不超過10%,這一標準屬于各國監管要求中比較嚴格的控制標準,不利于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而且我國在傳統上銀企關系相當密切。隨著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大規模的改革,建議在適當的情況下,放寬該項指標的嚴格要求,如規定單個客戶貸款不超過25%,對于單一客戶貸款超過10%小于25%的情況可以適當的報告制度,以放松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控制。

參考文獻:

[1]董小君.金融風險預警機制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董小君.美國金融預警制度及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4,(4):38-43.

篇3

【關鍵詞】農村信用農村金融制度建設

“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在黨的十中被明確提出,它是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也是從個人層面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理念的凝結。現代社會是信用經濟,對信用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來,國家積極倡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農村金融健康、穩定的發展目標要求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跟其保持一致步伐。目前,甘肅省已正式啟動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信用文化建設宣傳力度不足,農民信用意識薄弱等因素的影響,導致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還有待加強。

一、農村信用體系的內涵

體系,即一個整體。作為整體,其包含了若干有關事物或由某些有意識相互聯系的部分組成。“信用”一詞,隨著社會變遷及科學環境變化,不同的學科對其有不同的理解。經濟學中信用是在信任的基礎上,以償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活動,體現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個人認為“農村信用體系”大體為農村不同信用主體之間(農戶、農村基層政府、農村中小企業)在借貸活動中相互聯系組成的整體,以此對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改善農村金融環境。

二、當前甘肅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難點

(一)甘肅省農村經濟發展相對滯后,農村信用環境不佳。

自古以來,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與保障,甘肅省雖然屬于資源富集地區,但仍然是一個以農業發展為主的省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三農”問題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然而由于農戶居住比較分散,尤其在一些偏遠地區,各個村甚至是農戶與農戶之間的聯系相對薄弱,各自經營,難以實現規模經濟與規模效應,農村經濟發展相對滯后;以農作物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對其發放貸款時面臨的信用風險也較大,信用環境不佳。

(二)甘肅省農村信用文化建設宣傳力度不夠,農戶參與農村征信體系建設積極性不高。

近年來,為了加強甘肅省農村信用的建設,甘肅省各個支行提出進入農村進行信用宣傳活動,但是力度仍然不足。目前,在農村普遍存在農戶信用意識淡薄,對信用知識嚴重缺乏等問題,廣大農戶基本沒有認識到個人征信與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導致農戶在農村征信體系建設中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三)甘肅省農村信用中介機構建設不完善

信用中介機構是旨在為信用活動的借貸雙方提供各種信用服務的經濟體,當今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信用中介機構的形式已經實現了多樣化,但是在經濟比較落后的農村地區,農村金融發展不足,信用中介機構數量較少,形式單一,對農村信用的評估工作也主要依賴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因此,應完善農村信用中介機構建設。

(四)甘肅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基層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農村基層政府理應為其發展制定出臺相關政策來建立健全相關的配套信用機制,然而實際上相關的信用機制極不健全,比如信用風險的分擔機制和補償機制都沒有得到落實,造成農村金融機構在放貸時有后顧之憂,進而也影響到了當前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

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大力發展農村生產力,改善甘肅省農村信用環境

當前,各個地方都在積極倡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必須實現或保證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甘肅省傳統的農業經濟由收到生產力發展的限制,主要依然以自給自足為主,為了實現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應該提高農業生產工具,提高農戶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提高農戶收入。其次,加強“信用戶”“信用村”的評選工作,加大信用的激勵制度,也可以選擇先評選出農村青年信用示范戶,使其起到帶頭作用,改善農村信用環境。營造農村良好的信用氛圍。

(二)加大甘肅省農村信用宣傳,提高農民參與農村征信的積極性

為推動甘肅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優化甘肅省農村金融發展環境,在信用宣傳方面,可以加強一下幾點:第一,確定“信用日”、“信用周”和“信用月”,在這些既定的宣傳期間,利用現在發達的傳媒技術手段,擴大宣傳范圍。第二,注重日常宣傳。應積極開展征信知識在內的金融知識下鄉宣傳活動,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農戶解釋征信相關的管理條例,可以采取現場解答農戶咨詢、向農戶分發征信知識等宣傳資料等方式,大力宣傳征信基礎知識,使征信知識融入鄉村。第三,宣傳征信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引導農戶養成遵守信用的好習慣,做到農村征信宣傳常態化,使農戶認識到征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積極參與到農村征信建設工作之中。

(三)完善甘肅省農村信用中介機構建設

推動甘肅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也是為了促進甘肅省農村金融的發展,在金融學角度研究的信用中介機構主要是指在金融行業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類中介機構,如資信評估公司、征信所等機構,而在當前甘肅省農村地區,嚴重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后勁不足,在完善甘肅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應完善農村征信評估和農村信用擔保機制,分散農業貸款風險,引導更多的金融機構參與到農村信用活動之中,支持“三農”事業發展。

(四)加大政府在甘肅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為了已發規范信用機構吧,推動甘肅省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甘肅省信用市場,政府應發揮作用:一方面,出臺并實施相關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條例或辦法,與農村金融機構向配合,以期建立健全農村信用主體信息共享機制,徐進甘肅省農村地區信用與經濟協調發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選擇將誠信考核納入鄉鎮考核范圍。對于信用評分綜合較低的村鎮可以在其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加以限制,信用等級低的個人不得擔任相關村鎮領導等。

參考文獻

[1]李紅杰.影響當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要因素及政策建議[J].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3.(2).

[2]閆亞軍.我國新型農村信用體系構建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2.(12).

篇4

關鍵詞: 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問題;對策

我國醫藥行業發展迅速,一方面涉藥單位數量眾多,另一方面違法違規案件還較為頻發,行業誠信意識亟待加強。為此,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提升整個行業誠信自律意識,對于合理配置藥品監管資源、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自1998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以來,我國藥品安全信用體系逐步開始建設,在提升涉藥單位整體管理水平、提高藥品監督管理效率等多方面進行了一些積極地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毋庸諱言,當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高

目前,在國家層面,《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臺的部門規章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均沒有相關涉及的條款,僅在2004年9月和2012年8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出臺《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和《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的規范性文件,對相關工作作出規定。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撐,且僅為規范性文件,其權威性可想而知。在地方層面,江蘇、湖南等部分地區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在其省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中,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一定的明確,從而使轄區內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信用分級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據。

(二)內容有待完善

《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僅對藥品研制、生產和經營環節的信用等級進行分級管理,而占藥品終端消費70-80%的使用單位卻未列入其中;在確定藥品安全信用等級時,單純依據行政處罰,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企業違規、但達不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未受到重視;行業組織在信用等級管理中發揮的作用,雖有所提及,但不夠明確,缺乏操作性;對于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信息公示,無明確的規定;缺乏與社會保障、衛生、工商部門和社會征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等。

(三)各地操作不統一

根據《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藥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級,但在各地的信用分級中,有不少地方則自我“創新”,無統一標準,有的分為誠信、守信、警示、失信,有的分為A、B、C、D四級,還有的分成三級等等;對于信用評定的主體,有的是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的則是設區的市級或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信用評定的對象,有的僅僅對轄區內零售企業或批發企業進行信用評定,有的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定,還有的是藥品生產環節;在評定結果信息公告公示方面,部分在政務網站、甚至大眾媒體進行公開,有的則顯得遮遮掩掩,僅在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部進行通報。

二、對策

以上存在問題,嚴重地影響著我國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更與國務院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提出的“加快建設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的要求不相符合。為此,我們要以《藥品管理法》的修訂為契機,增加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條款,進一步規范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從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一)建立藥品安全信用管理平臺

明確省級、乃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整合現有資源,建立統一的、覆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的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通過信息平臺,建立涉藥單位信用基礎數據庫,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定期錄入涉藥單位的基本情況、行政許可、藥品抽驗、日常監管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等相關內容;建立涉藥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錄入違法生產經營假劣藥品、情節嚴重的責任人,以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等重點職業人群的信息。在不泄露管理相對人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下,相關單位、政府部門或個人可以申請通過信息平臺對有關信息檔案進行查詢。

(二)建立藥品安全信用評定制度

在建立健全藥品安全信用基礎數據庫的基礎上,明確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中開展信用評定工作,合理劃分、確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信用評定中的工作職責和法律責任;授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藥品安全信用評定管理辦法,對信用評定的主體、對象、標準、方法、流程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規定,統一和規范當前的藥品安全信用評定管理工作。同時,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涉藥單位的信用評定結果通過政務網站、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公告公示,進一步擴大藥品安全信用評定的社會影響;積極應用信用評定結果,建立完善相應的獎懲機制,對信用良好的單位,在行政許可中優先辦理,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對信用較差的單位,增加日常監管和藥品抽樣檢驗的頻率,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業退出和禁止進入;積極實施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和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最大程度地發揮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的作用。

(三)建立醫藥行業組織自律制度

行業組織是行業利益的代言人,是企業和政府、企業和社會以及企業之間聯系的紐帶,溝通的橋梁,也是“有限政府”的重要幫手。為此,必須明確醫藥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積極參與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醫藥行業組織發揮更大的作用,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開展行業管理,維護醫藥行業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同時,醫藥行業組織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修訂、完善管理章程,制定、實施行業標準,支持誠信企業做大做強,樹立品牌形象,曝光失信單位,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在全行業形成倡導誠信建設的濃厚氛圍,并將誠信意識內化于心,內化于藥品質量管理的每一個細節中,實現涉藥單位從“要我誠信”到“我要誠信”的轉變和跨越。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個人信用體系 信息安全 監督

一、我國征信業及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發展現狀

我國的征信業及個人信用體系發展起步較晚,黨的十六大首次提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戰略目標和任務。但征信業及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速度較快,并取得一系列成就。《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相繼出臺。同時,央行在2006年完成個人與企業兩大征信系統建設,并實現全國聯網運行。截止2012年,這兩套系統累計為超過1859.6萬戶企業、其他組織和8.2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此外,我國已有27所高校開設信用管理專業,專門培養征信管理人才。并且人社部于2005年開設了“信用管理師”的職業資格認定,為征信行業提供人才培訓指導和職業資格認定。征信業及個人信用體系發展呈現欣欣向榮之勢。

二、當前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面臨的問題及風險

任何一項新的事物在發展初期都會面臨許多問題,征信業和個人信用體系也不外如是。盡管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征信業和個人信用體系的發展仍面臨不少問題和風險,突出的表現在:

首先,征信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外部環境并不理想。盡管目前制定了一系列的關于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法規和規章,但最重要的法律層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仍遲遲未出。同時,一些法規、規章等條文過粗,缺乏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政府公權力的濫用也讓人擔心信用管理的公正性,如江蘇睢寧將上訪納入信用扣分項目,明顯是以政府管理指標取代信用評級指標。此外,社會信用意識的缺乏也是征信業和個人信用體系發展受挫的重要原因。

其次,征信業和個人信用體系自身建設存在問題和風險。在問題方面,主要存在信息采集過窄(主要是信貸信息)、未能實現有限信息共享、信用信息服務產品單一等,而在風險方面,則主要存在個人信息安全風險以及信息失真或虛假信息風險等。

最后,征信管理人才建設滯后于征信業發展需求。盡管政府和相關部門已經開始著手加快征信管理人才建設,但仍滯后于征信業的發展需求,據估計我國信用管理人才缺口近百萬。一方面,開設信用管理專業的高校過少,直接影響信用管理人才的供給。另一方面,對于信用管理人員并未建立其強制性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和后期培訓制度,也導致信用管理人員魚龍混雜,水平參差不齊。

三、加強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

(一)完善征信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外部環境建設

首先,國家應加快個人信用立法建設,盡快從法律層面解決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上位法“缺席”的情況,完善個人信用建設的法律體系。同時,應出臺配套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并細化細則條文內容,增強條文的實踐性和操作性。其次,國家應盡快建立統一的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和相關評價流程,規范個人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評價、使用、存儲等相關活動。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上,政府和職能部門應處于公立的監督者的地位,而避免公權力干預下的行為扭曲。最后,應加強征信和個人信用體系宣傳。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離不開民眾的支持和配合,應在宣傳中突出信用管理為客戶增加價值的內容及強調信息安全保護的防范措施,打消民眾的顧慮,增強民眾的配合程度,提高全社會信用自我管理的意識。

(二)創新信用管理,豐富信用服務產品和內容

首先,應完善信用管理的整體框架和體系,在現有信用管理市場的基礎上,建立起信用登記、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咨詢、信用監督、信用保險等多層次的信用市場體系,多方位滿足市場需求。在個人信用上,應逐漸從商業信貸信用發展到社會綜合信用。其次,豐富信息服務產品,加快信息資源共享。目前個人信用信息服務還主要局限在個人消費、信貸等方面,未來應在擴大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礎上,豐富個人信息服務產品,如提供個人信用咨詢、信用規劃、信用風險管理服務等。最后,加快新技術應用,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在信息安全管理上,應按照相應標準科學制定出信息搜集、整理、存儲、使用等信息提供和使用者的權限范圍,嚴格高等級信息權限的授予與管理。同時,企業自身應提高職業道德意識和規范信息管理流程,職能部門也應加強監督和管理。

(三)加快征信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首先,教育部應會同央行、財政部、銀監會等職能部門,在研究和吸取國外相關大學專業設置的基礎上,科學制定符合我國實際的信用管理人才培養標準,先行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高校根據市場情況開設信用管理等相關專業,加強人才供給。培養過程中可考慮同部分銀行信用管理部門建立實訓基地。其次,建立執業資格準入制度,發展征信管理培訓市場。人社部應會同財務部、央行等職能部門加快出臺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后續管理和培訓教育制度,完善對征信管理人才市場的監管,提高征信管理人才整體質量。同時,應鼓勵和發展征信管理培訓市場,細分培訓市場,鼓勵和培養幾個有影響力的信用管理培訓品牌。培訓機構自身也應通過加強基礎建設、引進優質師資、個性化辦學等提高培訓質量,豐富信用管理培訓服務內容。

四、結論

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個人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一環。政府、企業和社會都應提高信用意識,多方協同,共同推動個人信用體系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篇6

「摘要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顧客心理安全需求等問題。為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應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加大誠信宣傳教育、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另外《保險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

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現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性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Z]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文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20065

[2]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關于保險合同主體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287-290

[4]朱應芬,王瑞蘭,王時芬等保險學教程[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55115

[5]許謹良保險學原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106

篇7

「摘要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顧客心理安全需求等問題。為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應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加大誠信宣傳教育、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另外《保險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

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現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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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信用;信用制度;和諧農村

農村和諧發展是中國社會和諧、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和諧農村構建的主要問題之一是由于農村信用制度缺位而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所以,構建農村信用制度,打破農村信用制度瓶頸,是構建和諧農村的關鍵。

一、信用是農村和諧發展的基礎

信用,包含寬泛的道德層面的滲透到社會大眾及各領域,集文化、思想、行動于一體的具有高度的“大信用”,是信用的“本”,也包括經濟層面的應用和表現的有形的“小信用”,是表象化的“標”。社會和諧就是社會中經濟和諧、政治和諧、各階層群體和諧的綜合。

(一)信用道德是和諧農村構建的本源

信用道德是追求信用的最高境界,是信用的高級形態組合。誠信是由誠實和信用構成的,兩者之間有三種組合,并衍生出不同信用文化:第一種組合是行為主體既誠實又恪守信用,構成信用的高級形態,是和諧農村構建的本源;第二種組合是行為主體能按契約恪守信用但不一定誠實,這種行為組合通過契約規范經濟行為主體,使經濟活動能有序進行;第三種組合是行為主體既不誠實又不恪守信用,這種行為組合是任何社會所應唾棄的。和諧農村構建的本質是要求行為主體之間既誠實又恪守信用。從本質上講,信用道德反映的是一種社會機制,是社會文明程度的象征,早已成為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被民眾奉為普遍遵行的行為準則,已成為維系鄰里和睦、農村和諧的紐帶。

(二)信用契約是和諧農村構建的基礎內容

信用契約是指行為主體能按契約恪守信用但不一定誠實的行為,是市場經濟的特征,是和諧農村的基礎內容。農村經濟和諧是指農村各種經濟主體、經濟格局、經濟關系等經濟要素能和諧地發生、發展、循環和更新。其內容包括:農村財產關系的和諧,逐漸消除存在的農工之間的財產關系的“歧視”,運用“混合所有制”的新型財產組織形態來包容和整合不同資本的和諧發展;農村經濟運行的和諧,關鍵是實現市場主導與宏觀調控的結合,既要尊重市場主體的選擇,又要改進宏觀調控方式,增強預見性和科學性;農村經濟發展格局的和諧,縮減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存在的不和諧或沖突,探索這些因素之間的“內在通道”,真正從“板塊式拼接”走向“膠體式統籌”。

(三)信用體系是和諧農村構建的基礎工程

信用體系是由信用主體、征信機制、信用市場和失信懲處機制等內容組成的制度安排的綜合。通過信用體系的制度安排來規范農村市場經濟主體行為,從而誘發農村信用道德的形成,使和諧農村得以構建。

二、和諧農村構建中存在的信用問題

(一)新農村建設中信用問題突出

新農村建設的內涵可以歸納為建設小康村、文明村、生態村、和諧村。新農村建設中應該把以誠實守信的信用建設擺到突出位置,一些地方鄉村信用缺失問題比較嚴重,人與人之間不講信用,這種現象已成為引發許多問題之要害,也是許多問題不能開解的重要原因。比如,新農村建設的大量資金是屬于國家的轉移支付,有的屬無償調撥,有的是借貸,假若人們不守信用,把下撥資金挪作他用或過期不還貸,那么,就會影響新農村建設。只有縣鄉村的領導干部帶頭講信用,就會給農民群眾帶好頭,信用之風會在農村勁吹,信用之力會給農村注入動力。

(二)農民負擔與農村信用制度缺失

部分地區農民負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基層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財政困難,而其主要原因是農村缺乏一個完善的信用制度。在信用支持缺乏的情況下,若要做點事情,只能通過攤派、集資等加重農民負擔的辦法來解決資金問題。例如,農民需要有一條高等級的公路通到家門口,上級政府說:修路可以,但是不能加重農民負擔,不能集資。若上級政府能夠借鑒國外通行的做法,能在農村建立起一個完善的信用制度體系,使得農村基層政府能夠用多種信用工具和手段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問題,農民的負擔才會真正減輕。

(三)農村不穩定與農村信用體制不健全

據調查,目前農村非常需要信貸支持,一般的農民無法獲得生產所必須的貸款,絕大部分金融機構都把銀行貸款發放給了城市企業。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農民把自己的血汗錢存入銀行,農民自己需要借貸發展生產或創業,但卻難以得到貸款,有的只好向黑市借高利貸,付出很高的生產或創業成本。農村信用制度不健全是目前農村創業難、企業債務上升、農村信用較差、不穩定因素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信用制度缺失導致融資難,資金短缺成為農村產業培育的瓶頸

資金短缺是制約農村產業集群中企業發展、壯大的瓶頸。農村信用環境較差,守信者的激勵、失信者的懲戒機制尚未建立起來,特別是在農村產業培育的前期,資金瓶頸的制約作用顯得更為突出。如何突破農村產業培育中的融資難問題,信用制度的構建是其核心要件,誠信缺失已成為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大量同類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行為,有的企業只求獲取訂單數量,不求產品質量,即使企業做成了生意,也無法保證貨款的及時回收,導致企業間互相拖欠貨款;面對激烈競爭,不少中小企業還存在著合同欺詐、虛假報表、價格陷阱等。資料顯示,近七成農村中小企業不到五年就夭折,專家認為,信用缺失是這些中小企業“短命”的主要因素。

三、和諧農村的信用制度建設措施

在構建我國和諧農村的進程中,農村信用制度措施:

(一)加強建設農村信用體系

大力推廣“信用農戶、信用企業、信用鄉村”制度,積極改善農村信用環境,打造優質金融生態縣、生態鄉、生態村。

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的信用體系建設尚處于空白狀態,只有少數國有商業銀行在各自系統內部進行農村客戶信用資料的征集,自行制定一套信用評估制度。這樣的結果是信用資源浪費、重復征集信用資料、資料不全面、信用評估不完全客觀、各自為政難以對失信者起到懲處效果。在農村信用體系建立起來之前,先期推廣“信用農戶、信用企業、信用鄉村”制度,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條件。農村信用體系主要應以縣域為基礎,縣域信用體系是農村信用制度的基礎載體。各縣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和差異性,一時難以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信用體系,此時,可在自己縣域先行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同時,結合全國、所在省的信用體系建設步伐,逐漸融入各省信用體系直至全國信用體系。如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2006年1月份開通運行,目前已經有3.4億人的個人信用資料被收錄,各縣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可以融入這個基礎數據庫中去。若還沒有條件共享信用數據的縣域,則各縣可先建設自己縣域的企業和個人的基礎數據庫,實行縣域內信用資料的聯網運行。

(二)縣域信用體系的建設思路

首先體現在法律法規的保障上,其次是信用體系的建設環節上。可歸納為:

成立縣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縣域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辦法》等文件和法規。

信用征信機制:就是從各個職能部門征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資料。先在金融、工商、稅務等各部門建立信用信息的征集系統,然后整合各部門之間的信用資源到縣信用信息征集中心。以縣信息中心的網絡為技術平臺,建立覆蓋全省范圍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統。

信用產品生產機制:就是把征集到的信用資料形成信用產品。鼓勵社會力量創辦信用中介組織(經營性的),制作企業信用報告、評定企業信用等級、調查企業主資信、查詢員工信用狀況。

信用產品交換機制:就是構建信用產品市場,讓信用產品進行交換。如工商注冊、銀行信貸、員工聘用、業務交易等都要求提供信用報告或信用資料。

懲戒機制就是運用信用制度本身的內在機制對失信者予以懲處,違法者予以法律制裁。前者是指經濟約束,使守信者喪失其經濟生命;后者是法律制裁。

選擇“政府搭臺、市場唱戲”的信用運行模式。歐洲以政府為主導模式,美國以市場為主導。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選擇歐洲模式并加以改良,可能更符合我國的實情,如上海、溫州等地。這種改良后的歐洲模式值得我們在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借鑒。

信用體系建設路徑。在我國各區域的信用制度建設實踐中,有兩條選擇路徑:一是以個人信用建設為切入點,在此基礎上建設企業信用制度,此時,個人信用數據的征集更為重要,這一路徑較適合于上海、深圳等經濟較發達的區域,因為市場經濟活動已覆蓋大多數人的日常活動中;二是以企業信用建設為切入點,在此基礎上建設個人信用制度。但企業信用數據的征集更為重要,因為市場經濟活動主要集中在企業經營活動中。

強化政府信用的保障作用。“政府信用是保障,個人信用是基礎,企業信用是深化和擴展”。政府帶頭講誠信是任何社會信用制度得以構建的前提,否則,信用體系建設只能是紙上談兵。

(三)建立縣域中小企業信用互助擔保聯合體

信用互助擔保是一種由非政府組織召集的一批人為其成員的貸款申請提供共同擔保。此方法是意大利金融界與中小企業密切結合的一個創舉,也稱為“擔保聯合體”或“互助擔保社團”,是非盈利擔保機構。各縣域的中小企業信用互助擔保聯合體,可由縣商會牽頭組建。其職責是通過向金融機構提供集體信用擔保,幫助會員企業得到以自身資產無法獲得的貸款,同時也可為會員企業提供聯合擔保。范圍包括為會員企業從銀行、金融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信貸機構獲得短期、中長期貸款,提供包括匯率風險在內的集體擔保,同時也幫助會員企業發現風險資本;為其他關聯擔保聯合體提供共同擔保或者追加擔保;為改善會員企業的經濟金融狀況提供相關服務;為會員企業在縣內外的金融管理機構辦理退稅提供擔保。互助擔保聯合體的融資形式很好地融合了中小企業自身的資金,通過集體的力量滿足單個企業的資金需要,成為企業融資自救的典范,這種方式在意大利取得了巨大成功,為中小企業融資找到了一條具有很強生命力的融資道路。

(四)探索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制度,將保險制度與借貸行為掛鉤

創新性的由政府出資組建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司,其業務:一是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二是為信用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基礎貸款。保險公司為企業向銀行的借貸提供保險,若借款人出現未按時還貸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同時,該借款人也被列入黑名單,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數據庫,不但要被追究還款的法律責任,所有金融機構將不再提供任何融資機會。

(五)整合農村信用資源,建設立體的農村金融體系

當前,農村信用社幾乎成了農村金融市場上唯一的“正規軍”,為鼓勵農村金融機構的適度競爭,應允許設立縣區范圍內的社區股份制金融機構,支持發展以村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體的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這種組織的資金融通限定在當地村或生產合作社成員之間進行。民間信貸是農村融通資金的傳統方式,現階段仍然是農戶之間資金互助的重要手段。因此,農村金融體系應該是: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小額信貸組織+資金合作組織+民間信貸。

農村信用制度建立是一個任務重、意義大的時代課題,應深入探索和實踐,要站在戰略高度洞悉其對新農村建設、和諧農村構建所帶來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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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銀行信貸風險是各種經濟風險的集中體現,不僅影響著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而且會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打亂市場秩序,造成經濟動蕩。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銀行的信貸風險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很容易引發碩士論文受信主體信貸前的逆向選擇和信貸后的道德風險行為,進而引發銀行的信貸風險,影響金融體系的安全。

而銀行的信貸征信恰恰是解決信貸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最好方法。本文正是基于解決銀行信貸信息不對稱問題和降低銀行信貸風險的目的,期望通過對國內外的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情況的比較,得出對于我國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的有益啟示,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的建議。

關鍵詞:信貸征信體系;國內外比較;信用評級

第一章引言

第一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1.1研究背景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對于大多數銀行來說,其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信貸風險,即貸款的信用風險。銀行信貸風險是各種經濟風險的集中體現,不僅影響著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而且會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打亂市場秩序,造成經濟動蕩。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銀行的信貸風險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作為受信主體的銀行借款客戶對碩士論文自己的經營狀況及其信貸資金的配置風險等真實情況更了解,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作為授信主體的貸款方銀行則對客戶的相關財務信息和風險了解不夠,處于信息劣勢地位。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很容易引發受信主體信貸前的逆向選擇和信貸后的道德風險行為,進而引發銀行的信貸風險,影響金融體系的安全。

而銀行的信貸征信恰恰是解決信貸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最好方法。通過銀行信貸征信,能夠增加借貸雙方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信用的記錄、監督和約束機制,降低銀行的信貸風險。本文正是基于解決銀行信貸信息不對稱問題和降低銀行信貸風險的目的,期望通過碩士論文對國內外的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情況的比較,得出對于我國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的有益啟示。

篇10

【關鍵詞】個人 信用 信用體系

一、問題的提出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信用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不僅僅是針對企業,對于個人而言,同樣如此。很多針對個人的信用產品日益走入人們的生活,例如住房抵押貸款,分期付款,助學貸款等等。在發達國家,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已經非常完善,信用經濟已經完全滲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據相關資料統計,2014年,在美國,平均每人有8張信用卡。日常開支中有80%以上是用信用卡支付的,現金只占很小的比例。而在英國,2014年持有信用卡的人數超過3100萬,這相當于英國成年人總數的60%,使用卡支付的消費總額超過6000億英鎊。相比之下,2014年,我國信用卡新增發卡量6400萬張,累計發卡量達4.6億張,比年初增長17.9%,人均持卡量達0.34張;交易總額為15.2萬億元,交易總額占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58%。可以看出,在當前,我國個人信用經濟仍然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然而由于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存在一系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個人信用經濟的發展。而我國當前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在征信機構、評估方法、法律建設、監管機制等方面都存在短板。這些短板具體體現在哪里,如何克服,便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二、國外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分析

個人信用體系一個有機整體,它是由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信用要素、制度、運行機制和運作模式、管理體制組成的。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個人信用登記機構,個人信用征信系統、信用服務機構、個人信用供求主體、個人信用保證機制。國外在個人信用體系構建方面已經做得很成熟。下邊以美國和日本舉例。

(一)美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美國的信用體系建設是高度市場化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信用征信制度。為了服務消費者,美國設立了1000多家當地或地區服務局,這些機構大多數依附于益百利、艾可菲和美國環聯三大信用局,或與他們保持業務上的聯系,它們都是由私人部門設立的。這三家信用局分別擁有近2億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可以說,信息數據庫能夠基本覆蓋整個美國。信用局會主動地收集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他們從各種機構里獲取信用記錄。

2.個人信用相關法律。美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體系,包括三個類別:信用管理體系類、保護個人隱私類、規范政府信息類。為美國信用體系正常運轉的構建了制度環境,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平等授信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3.監管機制。專門負責監管信用行業的事務的管理機構在美國不存在,美國的信用管理功能是根據市場發展以及有關法律的執行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給相關部門的。民間運作并自愿執行失信懲罰,廣泛使用各類信用服務公司的信用產品,失信者要付出很大代價。

(二)日本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日本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采用行業協會主導模式,具體包含以下內容:

1.個人信用征信機構。日本個人征信體系由全國銀行個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會社日本信息中心、株式會社信用信息中心三家組成。當然,三大信用局在競爭中也有合作。三大信用局合資建立了信用信息網絡系統,可以讓不同機構間共享信息,從而預防多重借債等個人信用缺失問題。

2.個人信用評估機制。由于日本的信用信息網絡系統只負責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并確保這些數據的真實性,但是,不提供任何主觀分析和評價,因此,日本的個人信用信息需求機構,在獲取信用報告后需要通過自己的評價標準和評分方法決定是否授信。

三、中國國內信用體系分析

(一)個人信用征信機構

為了適應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誠信水平,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政府主導”型。征信機制度建設上,我國建立了中央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和地方政府主導征信機構建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負責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

(二)個人信用評估機制

我國同其他國家一樣,對個人信用評估采用信用評分法。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央銀行征信中心只是客觀地收集和展示客戶的信用信息,不對客戶信息做任何評價,因此,各金融機構從中央銀行征信中心獲得信用報告之后,還必須依靠自己的信用評分方法來衡量客戶的信用度。這無疑給各金融機構的信用評估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經濟的風險。我國個人信用評分體系可以分為兩大類:商業銀行內部的個人信用評分;征信機構基于個人信用報告數據信息開發的個人信用評分,一般稱為信用局評分。

(三)個人信用服務機構

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處于混業經營的狀態,信用服務業已經開始發展,近年來有許多民營的信用管理公司出現,但是服務種類不全面,且沒有形成規模,尚無建立統一的擔保登記機構。

(四)監督機制

根據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是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四、結論以及啟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發展迅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同發達國家成熟的個人信用體系相比較。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任然有很大的改進空間。結論如下表所示。

針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擴大信用信息共享;

二是促進信用中介機構市場化運作;

三是借鑒經驗提高信用評分技術;

四是完善立法,加強執法;

五是健全信用保證機制。

2015年5月,財政部宣布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地區清一色獲得了最高評級。其中,中西部省份的評級與東部發達地區的均獲得AAA的最高評級,各地方債券的利率基本上與同期國債利率持平,甚至有的地方出現了政府債券利率水平比國債還低的情況。

但標普則聲稱,在其調查的31個地方政府中,15個都應該被評為“垃圾級”。標普分析稱,中國東北的表現最差,東北三省有兩個出現“投機級特征”,12個中部省份的6個,12個西部省份的5個都顯現出垃圾債券特征。北京、上海等華東地區則狀況較好,這個地區的10個省市中有8個表現出“投資級特征”。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市場化程度不夠,從而導致立場不夠中立。從而出現了這種現象。因而必須促進信用中介機構市場化運作以提高市場效率,推動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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