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法律依據范文

時間:2023-10-23 17:24: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工程監理法律依據,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范圍狹窄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范圍狹窄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差距等問題。一方面,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對質量問題的的負責問題的界定和規范,而缺乏工程建設設計階段的監理規范,造成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谖覈F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三、結語

篇2

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廣義的建設監理包括從項目策劃、招標、設計咨詢、設備采供監理、施工監理、運營保修等階段的投資、質量、進度控制和合理管理等專業化服務。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已開展了十九年,現已成為工程建設中一項基本制度,被正式納入建筑法,因此監理行業的發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十幾年的發展已使監理行業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完整理論和方法體系,為我國的工程建設和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然而,監理企業自身和建筑市場存在的問題嚴重制約著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分析當前監理事業與監理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并積極尋找對策是十分必要的。

2、監理企業和監理事業現存的問題

監理深度有限,內容片面:監理產生的根源是社會化分工的結果,業主建設大型工程項目,自己難以擁有足夠的人力和知識能力時,便借助于專業化監理機構。實際上,國際上統稱的建設監理(或稱咨詢工程師)是一個由多學科、多專業構成的技術密集型組織,為工程項目提供專業化服務。對于工程項目的建設,業主通常從項目前期至項目的建成全過程委托監理咨詢公司,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監理。監理工程師主要監督業主與承包商執行合同的情況,做好投資控制,維護業主和承包商雙方的利益。其基本特點是監理類似中介機構,為業主提供知識,獨立客觀公正是基本要求。而我國的監理范圍一般僅局限于施工階段,非常片面。即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過程實施控制,同時對項目合同、信息等進行管理,協調各方關系。實際上由于授權范圍和監理單位素質問題,監理單位只能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大目標的實施過程承擔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而且主要集中于對質量和工期的控制。

監理取費低下、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我國監理單位一般由科研院所、勘察設計等企事業單位派生而來。由于我國監理取費一直沿用1992年的取費標準,費率本來就低,只占到0.8%―2.5%左右,相當于國際標準的20%―42%,而且還要讓利。在如此環境條件下,監理企業只能困難重重地維持低水平運行。因此監理單位難以吸引高素質的人才,也留不住高智能人才,隊伍中年齡偏老,偏小的多,學歷層次和技術職稱層次總體偏低。這與監理人員不僅應有豐富的專業技術知識,而且應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及工程設計方面的知識,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組織和協調能力的綜合型人才條件要求相距甚遠,監理行業高素質人才的缺乏或嚴重不足已成為共識。這種現狀與目前國家基本建設的需要極不相稱的,長此以往,對整個監理事業健康發展和國家建設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

監理責任不到位:監理取費偏低,市場競爭激烈,壓價競爭現象十分普遍,加之業主欠費嚴重等諸因素的影響,勢必連帶影響到監理服務的正常開展。監理企業低價中標后,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設法降低成本,導致員工的積極性不高,現場應投入的人員能減則減,縮減項目監理人員,除總監外大量使用臨時外聘監理人員,這樣的項目監理小組,其整體素質和監理業務水平當然與投標文件的承諾有相當的差距。同時也不能提供與項目監理需要相適應的辦公、交通和平行檢測等條件,投入的檢測設備能少則少,現場監理辦公費能壓則壓。其結果是現場監理人員像走馬燈似的變換,平行檢驗無手段,監理服務不完全到位,監理效果不理想,直接導致監理服務質量的下降,嚴重影響了監理行業的形象。而監理責任的缺失,又使業主,承包商等各方越發藐視監理的地位和作用。

對監理行業認識不清,定位不準:作為工程建設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監理理應發揮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設中,輕視監理的觀念仍然普遍。有些業主及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職責沒有正確的認識,令監理工作正常開展受到一定困擾,時常處于非常尷尬地步。一般人都認為獲獎優質工程是施工單位建造出來的,不是監理單位監理出來的,所以監理單位的成績不好評價。雖說監理在法律上規定的地位很高,而實際工作中監理的權限有限。資金控制權是項目管理的核心權力,它直接影響到工程的質量、進度等,而我國監理對資金控制比較蒼白。輕視監理,對監理作用認識模糊不清,定位不準的現象也就當然普遍。因此監理工作也就失去其獨立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學性。

3、對策與建議

發展全能監理:監理服務的業務范圍不應僅僅局限于施工階段,可擴展到規劃、設計、招標等階段,擴展到為業主提供投資規劃、投資估算、價值分析等技術含量高的服務??傮w來講,未來監理應貫穿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在建設期各階段向業主提供咨詢或業主工作或對設計進行監督,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管理、控制。借鑒發達國家的監理實踐,促進監理公司向項目管理公司的轉變,提升我國監理定位,強化監理作用,促進監理產業發展空間,提高行業的生存能力。

調整取費標準、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監理取費偏低導致一系列不良反應:企業難有積累、發展后勁不足;人才流失嚴重、服務質量不到位;制約了行業的發展并延緩了與國際接軌的進程,最終導致監理行業總體較弱,行業整體素質不高。為了杜絕不良現象的再延續,促進監理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保持監理隊伍高素質人才的相對穩定,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應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糾正嚴重違背工程監理原則的行為,端正評標原則,提高監理取費。在目前項目法人制尚待完善情況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收費最低標準的管理力度,保證監理企業完成全部監理工作的最低費用和基本利潤;監理單位應攜手依靠行業協會的作用共謀遠景;建設業主應理解和支持監理企業的規范化運作,按國家建設監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放手讓監理單位發揮作用。

強化監理權力的法律依據:監理擁有項目管理權力,在建設中發揮作用,主要來源于業主對其監理委托合同,同時也來源于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只有擁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監理才能切實擁有“四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的措施和手段。監理事業歷經十九年的發展,已初步建立了與之相配套較為完整的監理法規體系。《建筑法》、《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明確了工程監理范圍,確定了監理單位市場主體地位,使建設監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行政部門要加大力度,確保監理權力在工作中得以實施,以維護監理行業的自身權益,使監理事業逐步走入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強自身建設和監理責任:只有承擔相應的責任,監理才能贏得尊重和充分發揮作用。監理工作在于規避風險,像業主動輒幾百上千萬的投資,其中的風險就很大,監理的介入也非常必要。監理的核心價值恰恰體現在項目管理上,如果僅僅將監理停留在層面上,那監理行業的前景就令人堪憂。建立一支職業道德好、懂管理、擅經營、會開拓的高素質、穩定的職業監理隊伍,運用現代化設備和科學檢測手段,提高監理服務質量和水平;吸納人才、集聚人才是監理事業發展壯大的基礎。我們的監理企業要在人才、設備、服務三方面下大力氣,加強自身建設,擺脫目前的窘境,促進監理事業全面提升,迎接國際化挑戰。

4、結語

目前我國監理事業和監理企業還處在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我們要認真對待目前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呼吁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在發展的過程中解決好、處理好、協調好。在堅持和完善現有監理制度的同時,應繼續深化對監理事業重要性的認識,提高監理的法律地位,促進監理公司向項目管理公司轉變,參與國際化競爭、擺脫監理行業的生存困境,拓展生存空間,促使建設監理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⑴、劉貞平 工程建監理概論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1999年

⑵、王月梅 試論目前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監控 2003(2)

篇3

1.1實行測繪工程監理制度是行業特殊性的需要

地理信息是服務于各個領域的基礎性、公益性和政府行為性的信息,其規范性、標準性、統一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權威性是至關重要的。地理信息產業屬知識密集型產業,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點,市場準入門檻較高,對承包商的管理要求、規模要求、人員素質要求和儀器設備要求等較高。隨著投資加大,技術要求越來越高,業主直接進行監督管理的難度在加大。特別是測繪項目責任制的逐步落實,業主承擔的投資風險隨之增大,使業主越來越感覺到僅憑自身的能力和經驗難以完全勝任項目管理,產生了借助社會化的智力資源彌補自身不足的需求,將微觀管理工作由專業化、社會化的建立單位來承擔,可以使業主從自己不熟悉的、日常的和微觀的專業技術管理中解脫出來,專心于必須由自己做出決策的重要事務,讓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豐富的監理工程師為其提供技術服務。同時可消除當前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非法轉包、質量下滑、粗制濫造等現象,約束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達到控制工期、降低成本和保證質量等目的。

1.2實行測繪工程監理制度是提高綜合效益的需要

實行測繪監理制度,要求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對測繪項目中的各種情況都要熟悉,通過對進度、質量等方面的監理,尤其是過程質量控制,協調多種關系,對生產單位監督的同時進行指導,可以較好地避免工程嚴重拖期和質量低下問題,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是實現數量與質量、速度與效益有機結合的重要途徑。

2測繪工程監理現狀

目前,從眾多引進監理機制的測繪項目來看,監理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效果非常明顯。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從事測繪工程微觀管理工作的作用得到了體現,這些監理人員基本能夠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場上,運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專業經驗從事測繪監理工作,在工程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特別是通過工序控制和工序成果檢查,監理針對生產單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指導,使測繪工程項目質量得到保證,沒有出現返工或較大反復的案例。但由于測繪監理工作尚處于嘗試階段,沒有非常完善的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支撐,加之測繪市場供大于求,測繪監理在相當程度上沒有體現出應有的主體地位,在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行政法規技術規范缺位。最主要的困難是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撐,定位不夠明確,沒有技術規范做依據,費用收取沒有標準。2)業主給監理創造的工作環境問題。部分項目業主不能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對待監理單位,對監理單位的要求與其在測繪工程中所授予的權限不符,對監理單位所發揮的作用缺少權利保障。業主對作業單位的選用程序和招投標的效果如何對項目目標的實現非常重要,如果作業隊伍力量薄弱,監理單位無法改變,將使監理工作很難令人滿意。多數測繪項目監理介入之前,技術方案已經確定,但往往技術規定不夠具體,作業過程中技術設計需要多次補充修改,而監理只能提出建議,業主組織解決不夠及時,使得監理難以處理,進而影響整個項目目標的實現。在生產過程中,作業單位在業主的要求下,質量和進度很難兼顧,有時使監理無所適從又難以解決問題,使監理工作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3)從事測繪工程監理單位的規范問題。目前,從事測繪監理工作的單位按性質大致可以分為3類:省級測繪質檢站、測繪生產單位、數據加工公司和地理信息軟件公司,從社會的發展角度來講,這些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監理單位,只是某種程度上擔任了監理中的一個小角色,與其應具備的條件還有一定差距,在組織管理上還沒有達到專業化程度。從事監理的人員對國家法律法規、監理的定位、監理的行為準則和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不是很清楚,監理人員對監理知識掌握太少。參與監理人員構成不夠合理,年齡和專業結構滿足不了工作需要,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參差不齊,少部分綜合能力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監理工作不到位,使業主失望,進而以不滿意的態度對待監理單位,從而導致合作雙方彼此不滿意。

3測繪工程監理實施的幾點建議

3.1建立健全行政法規與技術規范

這是當前的外部原因,也正是由于這一點,測繪工程監理行業的監督和管理資源匱乏。為了促進我國測繪工程監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還要進一步完善測繪工程監理辦法,可以參考工程監理辦法制定相關的技術規范。為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撐和法律依據。

3.2規范監理市場

測繪工程監理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其專業性較高,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測繪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清出制度。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資質證書,清出市場。嚴格市場準入制度,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監理企業,不準入內。禁止素質低的企業采取壓低監理收費的辦法承攬業務,維護市場秩序。國家要進一步理順政出多門的資質管理現狀。對于因地方保護,部門分割而造成資質管理混亂的現象,必須認真糾正。規范建立完善的測繪監理市場機制,保證優良市場環境,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是測繪工程監理實施所必需的。

3.3進行嚴格的監理資質審查

對于同一個經營實體,如果想在管轄權限內從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全面掌控,這要求監理部門必須是自主經營的法人實體,內部實行獨立記賬核算,自負盈虧。但是,如果想完全杜絕同體監理現象,還得將監理單位獨立化,使其成為法人實體,這是解決上述不良現象的根本手段。具體實施過程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完整的監理資格管理法規,使國有監理單位改革工作提上日程,為其成為管理科學、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獨立市場主體提供必要的保障。

3.4加強監理隊伍建設和監理人員管理

監理人員的素質高低對監理工作的質量過硬與否有決定性作用,如果監理人員技術能力低下,監理效率會相應降低,也就影響到了整個工程進度。政府部門首先要做好監理單位的審批整頓工作,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流動人員大于40%、監理主體不具備的單位予以取締。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合理安排工程投資,監理單位人員既要掌握嫻熟的技術技能,還要有較高的管理協調能力,以及熟悉經濟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細則。監理單位要從專業技術、經濟管理、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等多方面對員工進行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4結語

篇4

關鍵詞: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407.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04101

1 引言

建設工程質量是社會廣泛重視的一個問題,水利工程質量不僅關系著工程效益的得失,也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加大了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投資規模與力度,水利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監督管理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采取何種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質量是當前重點研究的課題之一。

2 我國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制度

2.1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基本原則

(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水利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

(2)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3)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即質量監督機構的強制監督。

(4)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2.2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組織結構

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三級設置:水利部總站及流域機構分站;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

水利部設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辦事機構設在建設與管理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局設置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各流域機構設置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各省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各地、市水利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也存在個別任務比較重的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3 我國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3.1 管理機構組織形式不合理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雖然體系已基本形成,但水利部總站力量薄弱,例如總站站長由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司長兼職,而沒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導致對本行業質量監督事業的發展不能起到較好的指導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存在流域管理和地域管理的特征,水利建設項目投資的數量和規模必然存在差異,同時各個流域和地區的質量監督機構發展程度不同、質量管理工作力度也不同,沒有形成統一協調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系統和管理網絡,致使行業管理薄弱。

3.2 質量監督執法工作力度不夠

過去質量監督工作體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人員素質能力滿足不了監督執法的需要,使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與國家建設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是人們對其作用和地位認識不足,認為過去沒有實行質量監督,工程建設也照常進行了;另一方面人們對建設監理與工程質量監督區分不清,出現了“實行監理的工程可以不進行質量監督”等提法,有的部門還出臺了實行監理的工程減少工程質量監督費的規定;有人把政府實行的工程質量監督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甚至是企業內部的監督約束機制混為一談。

3.3 監督管理職責劃分不清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劃分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存在著地域性、區域性、流域性的特點,僅單單依據投資性質劃分職責范圍,在一定程度上給質量監督工作造成諸多矛盾,從而引發出各種問題。

3.4 質量監督機構經費不足

按現行規定,工程項目法人應向質量監督部門交納質量監督費,用于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等。但由于收費標準低,工程多處偏遠地帶,質量監督費用還不夠差旅費,尤其自收自支單位連起碼的人員開支都難以保證,也就很難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全面開展。

4 對存在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4.1 加速人才培養建設,提升監督層次

質量監督員的水平直接決定著水利工程的質量。為了提高水利工程整體的建設質量,必須重視基層水利行業人力資源的開發。質量監督員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并熟知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質量標準。從整個行業的角度而言,要有計劃、按步驟地選拔這類人才去深造,以適應崗位需要和市場需求;對施工質量管理要時刻認真,各級工作人員應堅持持證上崗,明確崗位;將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在企業范圍內推行,邀請業務水平高的質檢管理人員進行專題講座以帶動其余質檢員業務水平的提高,以提高項目部及企業的總體技術力量。

4.2 完善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監督行為

質量監督機構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必須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筆者認為,改革后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等三個方面的基本制度。另外,質量監督機構還需針對基本制度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通過法律手段加強水利項目的質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質量。

我國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還不健全,雖然出臺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但配合其使用的法規還不足,配套法規的出臺還顯落后;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尚不健全,對工程參與各方的責任認定還有待加強。一方面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執行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責任制度,把項目建設單位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部門監督落在實處。

4.3 完備監理制度,提高監督工作水平

工程監理能促進承包企業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目標進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減料、粗制濫造等問題發生。但監理制度推行時間不長,需要在實踐中完善。要規范監理資格管理,加強對監理持證上崗的監管;要加強監理人員培訓,提高監理隊伍素質;要培育監理市場,不應掛靠在部門或行業之下;要逐步通過招標選擇合適的監理單位,防止和抵制“同體監理”。監理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執行監理規范,真正做到對項目質量、投資,進度全方位、全過程監理。

4.4 發展行業組織,加強行業管理

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非常重視發揮各種專業組織和行業協會在監督市場中的作用,政府部門通過審核和認可,授權和委托這些組織,將相應的政府職能向民間或半官方機構轉移。行業協會是處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機構,既為政府宏觀調控服務,又為企業和市場服務。政府水利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協會改善組織,完善職能,逐步增強民間性、公正性、自律性。積極發揮專業人員的作用。實行對專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注冊制度,充分發揮這些專業人員的作用,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階段的質量進行專門直接的監督管理。

4.5 加強監督檔案管理,積累監督資源

質量監督站在進行內部質量管理和質量體系的建設活動中,以及對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檢測、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等質量監督活動中,會有大量的文字記錄、圖紙圖表、測試報告、數理統計、照片、錄音錄像磁帶等各類記錄資料。這些不同類型的各種記錄資料會為今后質量監督工作研究和質量監督工作服務提供依據,當一個單位工程質量監督任務完成后,應將各方積累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技術材料,按照歸檔要求進行分類整理,并將整理好的材料移交給檔案室進行保管,以備下次查閱。

5 結語

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項宏觀控制工作,同時又是一項具體工作,這不僅要求質量監督人員具備優良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掌握監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強隊伍建設,依法規范監督行為,更要在參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質量與安全為中心,全方位、多層次加強監督管理,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把好關。

參考文獻

[1]黎宏崧.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探討[J].科技資訊,2009,(23).

篇5

水利建設項目大多數是非盈利的公益性項目,一般投資主體是國家。然而,整個水利建設項目運行完全是由項目單位臨時組建“指揮部”等非法人機構負責,沒有一個相應的機構代表政府實行監督與管理,這使項目投資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在傳統水利建設管理體制下,項目建設單位同時又是使用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由于缺乏制約,建設單位容易偏向自己本部門的利益,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導致項目投資“無底洞化”。

一般來講,解決管理體制問題的途徑有兩條:一是進行嚴密的制度設計,解決好權力和利益之間關系;二是實行政企分離,政府主要從事宏觀決策和監管,企業從事具體的建設管理事務。目前,我國水利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正沿著這兩條途徑前進。

這種管理模式是以組建臨時管理機構如某某工程指揮部等形式來進行工程建設的管理。其優點:在計劃經濟時代,這種管理模式曾發揮了很大作用;其缺點:沒有明確投入、產權、分配的關系,當資金、質量、工期等出現問題時,不便于明確和追究主體責任。

20世紀90年代,建設管理體制開始了明晰產權改革,實行政企分離體制,許多建設單位改制成為獨立法人,從而形成了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管理模式。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質是通過第二條途徑進行制度改革,它具體表現為“建管結合、貸還結合”。項目法人責任制確立了業主在整個投資過程的核心地位,它以業主負責制、招標承包制和建設監理制三項制度為標準制度。我國三項制度從80年代之后在我國的整個建筑市場就開始試點,不斷推廣,水利建設市場也在探索。特別是“98”大水之后工程投入的大幅度提高,使我們有能力由過去水利工程以歲修為主改變為以大規模的基本建設為主,所以以“三項制度”為核心的水利建設管理體制在水利建設工程中得到了全面推行,為保證大規模水利建設的順利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2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項目法人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三項制度”的核心問題,但是部分項目法人組建不規范,甚至根本未組建項目法人,造成責任主體不明確。行政干預,違反建設程序,只抓工期,不顧質量,資金不能按時到位。

2.2招投標管理中存在不少問題

許多工程在招投標中,委托沒有資質或低資質的單位招投標,從而使低資質或無資質設計、施工、監理隊伍參與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不夠規范,違規操作,虛假招標或直接發包工程導致部分工程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設中的“同體”問題嚴重,主要表現在質量監督機構、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相互隸屬同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中監理單位歸屬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管理。

監理隊伍不足,素質較低,部分人員無證上崗;監理工作不到位,比較突出的是作假賬。不該簽單的簽單,應該核實的不去核實。部分工程項目設計前期工作不充分,設計人員設計水平低,不能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設計因素考慮不到位,設計質量不高,設計質量缺乏有效監督

2.3監督檢查,加強質量檢測

稽察的影響范圍相對較小,威懾能力不夠;稽察整改到位率低、監督力度不足。部分市地質量監督機構還沒有完全獨立建制,政府質量監督機構的定性還不明確,質量管理職能責任不明,質監人員不足,監督缺乏規范統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監督機制失靈的現象,質量檢測工作有待加強2.4驗收工作以及偷工減料問題

實施的建設項目多,但正規驗收的少;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由于驗收率低,已影響到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整體進度,影響到新的項目的實施。

工程多次轉分包,層層收管理費,工程實體資金流失,從而導致部分企業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偷工減料。為節約顯成本,施工不按規范操作,最終導致隱成本大大增加。質量控制體系落后,有待健全,質量把關不嚴。

3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3.1依法規范項目法人職責

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主體,對工程項目負總責。進一步加強對項目法人基本條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對項目法人建設行為的考核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項目法人的建設行為。

建立健全科學嚴密的標底形成機制和評標決標的標準、方法和工作程序,推行合理低價中標,防止惡意低價中標行為,遏制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加強對招標機構和評標專家的管理。

3.2提高監理人員素質,積極推進監理改革

工程監理主要任務是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進行有效控制,以提高施工單位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積極推進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體制改革,增加監理企業活力,積極引導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開展綜合性工程咨詢服務業務方向發展。

3.3健全施工圖紙的審查制度,提高設計水平

嚴格按照勘察設計的有關條例及規范進行設計;提高設計人員的整體素質,建立健全施工圖紙的審查制度,防止隨便變更設計圖紙。

質量監督是代表政府對工程參建各方進行強制性監督而設立的,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就要加強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的業務培訓,建立敬業、專業、高效的質量監督隊伍;質量監督將采取“誰驗收、誰監督”的原則,或采取“上級監督下級”的原則,不斷完善質量監督體制。工程建設評優和優質工程評審工作全部轉由行業協會制定評優標準和優質工程評審辦法。

3.4整頓規范水利建筑市場,廣泛融資

建立有效的水利建設監督管理制衡機制,建立“同體”回避制度,同時規范工程分包管理;建立信用體系,加強行業自律;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加大對市場主體特別是項目法人監督力度;強化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嚴格管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質;嚴格檢驗進場材料、產品、設備,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施工現場;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三項制度標準;全面推進三項制度的實施。

水利建設資金籌集來源多層次,結構復雜,這就使項目工程資金完全到位的難度大。而最關鍵的還是這些資金來源對政府的依賴性強,不可預測性大。而且部分水利資金來源依據不明容易產生糾紛。雖然水利項目資金籌措大部分是有法律依據,但有一些地方政府配套出臺集資辦法缺乏法規依據,這導致資金到位不穩定。因此我們應該積極立法,以法律為依據,出臺籌資政策,依法籌集水利資金。

4結語

目前來看,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日趨成熟,為籌集水利資金提供了全新渠道。對那些投資大、周期長、收益高的水利建設項目,我們可以通過成立股份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籌集大量水利資金,這樣做不僅可以緩解企業對資金的饑渴,還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有利于培育現代市場經濟。如今,經濟全球一體化和金融證券化,水利工程項目也完全可以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水利金融債券籌集水利建設資金。

另外,我們還可以在運作機制上下功夫,通過對水利建設投資體制改革,吸引社會各方面閑置資金。

論文關鍵詞:水利建設;管理體制;對策

論文摘要:當前,我國加大對水利基礎建設的投入,水利工程建設進入前所未有的發展階段。在此,筆者根據多年從事水利工程的經驗與實踐,概述了我國水利工程傳統建筑管理模式,分析了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存在問題,并進一步提出了針對性對策。

參考文獻

篇6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大量存在著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以“舊村改造”名義建設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義開發建設的房屋,還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在國家劃撥土地上違規開發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會出售。對上述幾類房產是否適用司法解釋,實踐中認識很不統一。有人主張以開發建設者是否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條件為據確定房屋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人主張對司法解釋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擴大解釋,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亦包括違規開發者,只要是向社會公開銷售,均應適用司法解釋。還有人主張以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是否為國有土地作為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條件之一。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不正確。一項法規的適用范圍,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規定。上述司法解釋亦不例外。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即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根據開發建設者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是否向社會公開銷售來確定?;谏鲜稣J識,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的房產之買賣不適用解釋,不管是否公開向社會出售;安居工程等國家對購買對象有限制條件的房產,不管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均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解釋的適用與否與開發用地是否國有、開發過程是否違規無關。對此處所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作狹義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為避免與行政權力的沖突,法院只應進行形式審查,對企業在實體上是否符合該類企業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作審查。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并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鑒于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于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上述對合同的分類,看似直觀而易于理解,但仔細研究就發現其分類標準模糊不清,未能對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兩分,是個不成功的分類。其分類好象是按工程建設的過程進行的,但并未作兩分,因為在竣工和驗收之間還有時間間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設過程分類的原則并未得到徹底貫徹,還揉合進了竣工驗收為合格這一法律評價結果。如此,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未達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歸于哪一類?同時,即使按上述方法分類,在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生活時,還是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如:何為竣工、何為驗收?

對于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诖?,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的理念。

此外,根據筆者了解的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管理法知識,我國法律對何為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為工程完了。但對何為驗收,我國法律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為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筆者認為,上述第一個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說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第二個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理解、適用。

最后,區分合同種類時還遇到一個程序問題:確定工程進展情況的證據資料一般掌握在開發商手中,而當了被告的開發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資料,法院是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合法性)為由主動調查取證?或依照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將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房地產開發商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為,前一種作法法律依據不足,后一種作法可采。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于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4、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房產權轉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特殊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轉移的違約責任是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該條司法解釋中,“由于出賣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該條司法解釋采納的是什么歸責原則?筆者傾向于理解為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由于出賣人的原因”,顯然不包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與開發商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嚴格責任原則是不分原因,只要有違約就有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該條解釋規定的是法定違約責任,責任程度與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適用條件應盡量嚴格,上述認識亦是促使筆者對上述違約責任作過錯責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鑒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么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么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篇7

關鍵詞: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F287.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項目施工涉及面廣,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影響質量的因素很多,如設計、材料、機械、地形、地質、水文、氣象、施工工藝、操作方法、技術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響著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而且工程項目位置固定、體積大,不同項目地點不同,不像工業生產有固定的流水線、規范化生產工藝及檢測技術、成套的生產設備和穩定的生產條件,因此影響施工項目質量的因素多,容易產生質量問題。就住宅建設來說,我國目前工程質量情況是非常嚴峻的,整個建筑業存在著許多嚴重的問題,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和實踐發現,住宅質量出現的問題多是人為的,提高住宅工程質量要從管理機制上下功夫,改變質量低劣的局面。

一、質量問題特點分析

1.質量隱患以人為因素引起的占主導地位。

質量問題的直接因素主要是材料、施工質量,其次是設計等因素。

(1)在工程設計階段發生的問題。

由子建設單位沒能給設計單位留出足夠的時間進行設計,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十分普遍。設計質量受這種環境條件影響,以出圖即能施工為指導思想,缺乏必須的質量考核條件,又受到各種想法的干擾,有的怕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而增大安全系數,有的急子應付而缺乏優化環節,有的受施工單位影響用減少功能來降低造價來保證施工單位的利益,對設計質量缺乏應有的評價。

(2)在住宅工程施工階段發生的問題。

工程承包以后,盈虧都直接影響承包者自身的利益。住宅設計有安全系數,承包者就在安全系數上做文章,或是少用鋼筋混凝土,或是用劣質材料,或是不按設計施工。

(3)在配套設備安裝階段發生的問題。

住宅工程完成后,水暖電氣設備安裝也反映出種種問題,跑、冒、滴、漏現象極為常見。許多質量問題暴露在使用階段,由于漏水滲泡造成墻體表皮脫落、屋頂脫落,甚至造成人身傷亡,這些問題都是人為的,都屬于管理問題。

2.新建房屋的質量問題增多

問題出現的時間間隔縮短,頻率增高,將導致房屋的使用年限縮短。就新建房屋的屋面防水來說,目前的防水工程首次維修的平均時間已從幾年前的5年-7年縮短為3年-5年,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力浪費。

二、住宅工程質量評定

目前的住宅工程質量評定過份依賴施工單位和項目管理者的自評;實行項目承包的工程,質量管理往往也是以項目承包者為主負責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評定。一般單位工程質量的評定由三部分組成:

1.保證資料主要包括重要材料、原料或半成品的合格證和實驗測試資料,對偽劣材料的把關關鍵在于施工單位有關人員。

2.分部工程的質量評定匯總這種評定即由施工人員自評,各分項評定表由施工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填寫,并分別由班組長、工長、工程負責人評定簽字。

3.觀感部分質量評定主要指竣工時可直接觀察的外觀質量部分。從質量評定的程序來說,一般單位住宅工程的質量評定是建立在分部工程的評定之上的,分部工程的評定又是建立在分項工程的評定之上的;分項工程100%為合格,分部工程才可能合格;分項工程50%以上為優良的,分部工程才可能為優良;分項工程100%合格的,單位工程才可能評定為合格;分部工程50%以上為優良的,單位工程才可能評定為優良。

三、住宅使用期質量責任問題

近幾年,商品樓和安居工程發展較快,很多居民改善了居住環境,然而消費者對房屋的質量投訴卻越來越多,一般都是新入住的住戶。由于新建房屋的質量問題增多,對住戶的損害增大,應該考慮對于住戶造成的間接損失給予必要的補償,這樣也將迫使施工單位更慎重地對待工程質量問題。房屋保修的期限較短,而多數房屋的質量缺陷都需多次維修,一旦過了保修期,則后面的責任都推給住戶承擔。

四、加強質量管理的措施

1.增強人的責任感,嚴格按質量技術標準管理由于住宅工程質量問題多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因此對于建造者和管理者采說,應建立一種機制,達到這樣一個目標:在質量法規和相關責任的壓力作用下,主動按技術標準施工操作,做到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從心理上形成“不得不這樣做,自己就想這樣做”的行為動力和責任感。

建立建設單位的責任感,樹立起質量意識,避免只圖快不講質量的建設行為。無論哪一天發現質量存在問題,建設單位領導都要負責任,負“百年大計”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建立記錄制度,將施工質量的結果及時記載。根據國家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一個企業應在自己的內部形成保證和監督體系。

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站人員的素質。每個工作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使用感,為了進一步強化機制可將工程質量與紀檢部門的工作結合起來,加大監督的力度,加強政府行為,必要時對工作人員實行換崗制度。

2.推進質量成本管理,強化項目成本核算,使企業的整體質量效益落實在施工生產的基礎上。在成本核算方面,抓住這樣幾個環節:第一,對每項工程進行分析預測。綜合各種價格信息,全面細致地分析每個分項工程的備類成本,制定出比價采購的管理措施和技術節約措施,盡力作出接近實際的估計。第二,在成本分析、預測效益目標的基礎上,與項目管理班子簽訂以效益為中心的項目金額預算,劃分核算職能,建立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質量成本等核算臺帳,實行以專業業務核算為基礎的項目成本核算。

3.建立更具制約力的使用期質量保證、賠償責任制度。通過提高使用期的質量制約效力,加強質量缺陷的賠償責任,反過來促進施工質量的提高,可采用以下方法:

延長住宅工程質量的保修期限,按照目前的《建筑工程保修方法》,一般土建工程保修為一年,水、電、暖等安裝設備一般為半年,作為幾十年消費耐用的消費商品,有些材料和功能如果只有這么短的質量保證期,似乎不夠長。

擴大質量保修的責任范圍,除包括房屋質量缺陷的直接損失外,還應包括住戶全部或部分的間接損失,如對住戶財產的損害,因加固、維修而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因誤工、誤時等造成的損失。

嚴格按照有關工程質量的規范辦事,充分運用法律效力。為加強工程質量的綜合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據,應對一些違反質量管理規定的企業、項目承包者等有關負責人進行嚴肅、有力的處罰。

4.加強質量管理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很多,關鍵是抓住項目管理這個環節,堵住劣質材料流入工地??傊?,工程質量的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到工程發包、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工程驗收、物業管理等多方面,這些方面的管理法規有許多還處子完善階段或試行推廣階段。全面提高工程質量必須堵塞多方面的漏洞,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唯有如此,才能取得成效。作為住宅建設有關的決策者、管理者、開發商、承包商必須對提高工程質量有一個全面清醒的認識,在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通過完善推廣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建設項目法人制、施工項目管理、物業售后服務管理、房屋維修保修管理等制度,通過長期的不間斷的綜合治理,一定會使我國的居民住宅工程得到切實的質量保證。

五、結語

綜上所述,提高住宅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還需要改善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其他的一些工程施工要點的控制,最終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的完善,加強住宅施工質量保證。

參考文獻:

[1]李海濤; 邵懷利.淺談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要性[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