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管理執法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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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xx年城市管理執法辦法關注焦點焦點1 執法范圍
包括工商、交通等6部門相關行政處罰權
城管的執法范圍,尤其是其行政處罰權如何劃分,一直存有爭議。本次正式出臺的《辦法》,采用了較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住建部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這樣規定的目的,既是為了嚴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為了給城市管理執法實踐留下空間,只是表述不同,實質內容上并沒有變化。
《辦法》對集中行使城管執法事項的條件也進行了規定,要求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符合要求條件的,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如何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辦法》對此表明,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權限和工作機制。
焦點2 執法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長期以來,公眾關于城管執法行為手段的爭議頻出。對此,《辦法》規定,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同時要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另外,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也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辦法》對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也提出了約束,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20xx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以及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考核協調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民守法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為公眾監督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條件。
第二章 執法范圍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權限和工作機制。
第三章 執法主體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十五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派出機構以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名義,在所轄區域范圍內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標準,提出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數量的合理意見,并按程序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范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和協管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執法保障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執法執勤用車以及調查取證設施、通訊設施等裝備配備,并規范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志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工作經費按規定已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揮調度、督察督辦、公眾參與等功能,并逐步實現與有關部門信息平臺的共享。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建立統一的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需要實施鑒定、檢驗、檢測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開展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實施。
第五章 執法規范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法制審核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符合條件的法制審核人員,對重大執法決定在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供送達地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送達。
采取直接、留置、郵寄、委托、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報紙、門戶網站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辦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場所,公開行政執法職責、權限、依據、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章 協作與配合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行政執法信息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對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實行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條 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篇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質量原則原則1: 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原則2: 領導作用
原則3: 全員參與
原則4: 過程方法
原則5: 管理的系統方法
原則6: 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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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要求
城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嚴格按照《縣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導則》做到“八有”:工地有圍擋、道路有硬化、現場有霧化、裸土有覆蓋、車輛有沖洗、揚塵有監控、現場有管理、垃圾有收集(見附表1),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1、城區在建項目配齊配足降塵設施。塔吊設置噴霧設施,作業期間正常開啟,開啟率≧50%;圍擋噴霧噴淋裝置24小時開啟,動土區域及出入口,霧炮必須正常開啟,高桿霧炮(噴淋)按每5畝地設置不少于1個高12米高桿霧炮(噴淋),并保持正常開啟。
2、腳手架5層、10層分別設置噴霧噴淋系統,噴淋設施24小時開啟,上下層可錯時交替開啟。
3、土做到全覆蓋,建筑材料堆放整齊有序,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覆蓋,及時清理。
3、所有的基坑水嚴禁外排市政管網。
二、督查措施
建工中心、執法大隊對城區建筑工地定人定崗進行包保,負責城區各項目揚塵管控措施落實,局屬各科室對城區建筑工地揚塵管控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每天進行不低于2次專職督查,及時發現問題并通報,執法大隊予以查處。
三、懲處措施
1、企業主體責任。凡發現揚塵污染管控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對建設單位啟動部門聯動機制、“5條鐵規”,發現揚塵管控不到位1次,延遲預售、監管資金審批、工程驗收1個月,2次推遲2個月,3次停工整改,凡是被處罰的吊銷預售許可,停止備案、預售。對施工單位發現1次進行立案查處,2次對企業記6-12月不良記錄,3次外地企業清出建筑市場。對監理單位1次記入6個月不良行為記錄,2次記入12個月不良行為記錄,3次企業停止年審,清出建筑市場。對不履行崗位職責的項目經理、項目監理發現1次記入不良行為6個月,發現2次記入不良行為12個月。所有當天執法、監管、督查發現的問題當天處罰到位。
2、包保責任人。凡發現包保人員未認真履職盡責的,包保項目被縣級以上部門通報的,給予全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任人扣除當月績效,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3、督查人員。凡不按要求進行督查的,發現1次全局通報批評,對督查中未認真履職盡責,同包保責任人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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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指我區境內所有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城、鎮和未設建制的城市型居民點。
第三條 城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鎮規劃建設工作的集中領導和統一管理。
各級城鎮建設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城鎮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鎮規劃是建設城鎮和管理城鎮的依據,各城鎮都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結合當地自然環境、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編制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鎮總體規劃。
第五條 城鎮總體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實施中涉及城鎮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六條 城鎮規劃范圍內的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鎮規劃,服眾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第七條 城鎮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原則上不再零星撥地,并逐步實行有償劃撥建設用地。在劃撥建設用地時,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向城鎮建設管理部門交納土地使用費和城鎮建設基礎設施開發配套費。
第八條 城鎮規劃范圍內用地審批程序:
(一)城鎮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鎮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必須附有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二)持按國家、自治區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項目有關文件,向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定點,由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凡涉及有關環保、環衛、交通、消防、綠化、市政、人防等問題時,同時須附有關單位的審核意見。
(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界定、劃撥手續。
(四)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對竣工項目的實際用地進行審核,認可后有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所有證。
第九條 在城鎮規劃范圍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已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條 征用土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當地有關規定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補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申請用地由建設單位直接辦理,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
第十二條 在城鎮規劃范圍內,用地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城鎮規劃的,由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回土地,由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城鎮規劃另行安排:
(一)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單位已撤銷或遷移的;
(三)未經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四)市政設施、軍事設施、公路、機場、礦場等用地經核準不用的;
(五)用地單位因建設計劃變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鎮規劃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建筑工程,必須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批文,經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性建設工程,經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文件和設計圖紙,方可動工:
(一)政府部門批準的有效期內基建計劃文本(副本);
(二)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批文;
(四)經批準持有設計執照的設計單位所作施工設計圖紙,包括總平面圖,單位建筑的各層平面圖,正、背、側立面同等一式六份;
(五)個人建房要有批準的用地證明及建房資金來源證明。
第十五條 郵亭、商亭、臨時攤點農貿市場,必須在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設置,不得違章占道。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總圖坐標放線施工,如確需變更,應報城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擴建,并要有計劃地加以改造和拆除。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均不得在城鎮規劃范圍內采挖砂石及進行改變地形地貌等影響城鎮規劃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有權派人進入工程現場,對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資料,檢查者必須遵守國家保密制度。
第二十條 城鎮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工程竣工圖及有關資料。
第四章 舊城區改造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舊城區,是指城鎮在長期歷史發展和演變過程中逐步形成的進行各項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的居民集聚區。
歷史文化名城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有專門保護規劃。城鎮發展建設要注意保持傳統風格。
第二十二條 舊城區改造,應從城鎮的實際出發,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第二十三條 舊城區改造要因地制宜、分區分片、區別對待,重點是集中城片的危房、市政公用設施簡陋、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
第二十四條 舊城區改造要與城鎮傳統風貌、地方特色相協調,注意城鎮環境綜合整治,提高環境質量,改善市容景觀。
第五章 房地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鎮共有房地產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轉讓、強占。房管部門經租的房屋,使用單位和個人在搬遷、分并、拆除時,應無條件交房管部門處置。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居住房屋在房改和未統管前,各自管單位執行自治區和當地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房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鎮規劃范圍內的一切空地、房基等均屬國家所有,不準買賣和私自占用。集體所有制單位和私人用地,必須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使用公房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設備,因使用不當而損壞應予以修復,確需拆除或改變時,由房管部門核準,其費用自理。
第二十八條 因城鎮規劃和建設需要拆除房屋時,建設單位要按規定給予補償,并安排好拆遷戶的住房。拆遷戶應按期搬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遷、拖延或索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私有房屋,業主憑證到房管部門登記,確認產權,領取房產所有證。私房的轉讓、饋贈、交換、繼承和買賣,應按規定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城鎮道路、橋涵、給水、排水管網、堤壩、泵站河流、排洪溝渠、路燈、交通信號標志、汽車站牌、消防、人防、衛生、測量標志、電力、電訊等設施及地下水都必須嚴加保護,不得毀壞和非法占用。
第三十一條 不準在城鎮道路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修建臨時性建筑物和堆放物品需經城鎮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未經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城鎮道路兩側堆積石塊、修建燒香爐。
第三十二條 城鎮道路不得挖掘,因施工作業或其他原因確需臨時挖掘道路時,要報經城鎮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按規定向城鎮建設管理部門交納費用。工程竣工后,須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七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城鎮、保護園林設施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城鎮行道樹、苗圃、公園、公共綠地的樹木和花草,由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防護地帶的林木要貫徹“誰種誰有”的政策,不得任意砍伐毀壞;確需移植更新和砍伐的,需經城鎮園林部門批準。
第八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鎮內不準亂倒垃圾、糞便、污水等危害環境衛生的廢水、廢物。環衛構筑和設施要保持經常完好。不準在城鎮各類建筑物和設施上隨意張帖、涂寫。
第三十六條 城鎮公廁由環衛部門統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專業清潔隊和群眾保潔員負責。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和居民,應經常保持門前的清潔衛生,自覺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章使用城鎮規劃范圍內土地,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或個人停止使用,并限期無條件退出。同時,對違章者自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處以每天每平方米用地0.1——0.3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章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應立即制止,并區別情況予以處罰;
(一)不影響城鎮規劃的,由違章單位作出書面檢討后,方可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二)不符合城鎮規劃的,應通知銀行停止撥款,限期全部拆除。并視情節輕重處以每平方米50——200元或工程總造價1——5%的罰款。
(三)因違章引起的一切損失,由違章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
(四)違章進行建設,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城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每立方米20——50元罰款,并責令違法采挖者無償平整被采挖的土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城鎮房管部門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按城鎮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勒令拆除,并可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勒令修復,并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城鎮園林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按城鎮環衛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各級城鎮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行為,使國家免受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城鎮人民政府應給予獎勵表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建制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有關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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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區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城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凡涉及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消納、處置等內容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縣住建、規劃、國土、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洺州鎮、賀營鄉、方營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棄物混合傾倒。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的,應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臨街拆建、施工工地應當嚴格使用統一規格、標準、規范的圍擋,按要求進行圍擋作業。禁止在圍擋外堆放材料、機具和建筑垃圾。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恢復原貌。
第九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確保建筑垃圾日產日清,達到不暴露、不積存、不污染、不留死角的環境衛生標準。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材料等堆放在圍擋以外的;
(二)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閉、包扎、覆蓋而撒漏飛揚,污染道路和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將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臨街建筑工地不圍擋施工或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未經核準擅自處置或者超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或者沿途撒落砂石、塵土等建筑垃圾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二)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第十八條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建筑垃圾收費人員和作業人員或拒絕、阻撓其履行職責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工作人員及建筑垃圾管理人員、、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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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參加市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第三條補助原則:
(一)根據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補助費用支付水平的原則。
(二)實行“分病種、按比例、限額補助”辦法。
(三)側重對年齡較大的參保人員及長期藥物治療人員的補助。
第四條補助資金來源:補助費用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歷年結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條補助標準:確定為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在統籌年度末視統籌基金支付能力給予適當補助,在職人員補助比例上限為65%;退休人員補助比例上限為75%。統籌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門診補助費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
身患多種特殊慢性病的參保人員,確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幾種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單據均可納入報銷范圍,但每人每年多種特殊慢性病的報銷費用總額不超過個人報銷比例規定的單病種最高限額。
第六條補助病種:
(一)器官移植依賴抗排異藥物治療;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發癥;
(三)高血壓病(Ⅱ期以上)伴并發癥;
(四)冠心病;
(五)腦血栓后遺癥;
(六)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
(七)惡性腫瘤及手術后放化療;
(八)慢性肝炎(活動期);
(九)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氣腫。
第七條申報程序:
參保人員申請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由本人持相關資料,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單位對參保人員特殊慢性病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符合條件的,填報《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申報表》,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報送市社會保險局。
關破企業的參保人員申請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由本人持相關資料,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會保險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報所需資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賴抗排異藥物治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及手術后放化療和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等四種特殊慢性病的人員申報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器官移植依賴抗排異藥物治療人員提供器官移植術記錄;
2、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人員提供二級及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及長期透析記錄;
3、惡性腫瘤及手術后放化療人員和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需提供二級及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住院(手術)病歷記錄及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放、化療記錄。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發癥、高血壓病(Ⅱ期以上)伴并發癥、冠心病、腦血栓后遺癥、慢性肝炎(活動期)、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六種特殊慢性病人員申報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費時,需提供住院或門診病歷記錄、二級及以上醫院專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和可證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醫學檢查有關資料。
第九條鑒定程序:市社會保險局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鑒定時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工作。市社會保險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申請后,按以下程序組織鑒定:
(一)參保人員申報器官移植依賴抗排異藥物治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及手術后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在醫療衛生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種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提出鑒定意見。專家組認為需要進一步進行醫學檢查的,通知申請人持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醫院進行醫學檢查。
(二)參保人員申報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發癥、高血壓病(Ⅱ期以上)伴并發癥、冠心病、腦血栓后遺癥、慢性肝炎(活動期)醫療費補助的,由市社會保險局通知申請人持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醫院進行醫學檢查。醫學檢查由市社會保險局統一組織,檢查醫院從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隨機抽取。檢查結束后,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種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提出鑒定意見。
市社會保險局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確定享受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對象,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本人。
鑒定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檢查所需費用由個人前期墊付,確定為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檢查費用從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限額內報銷;未被確定為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鑒定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已確定享受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享受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時限為一年,期滿后需繼續享受的,應重新申報確定。慢性病得到有效醫治且達不到鑒定標準的不再享受門診醫療費補助。
第十一條確定為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由單位統一到市社會保險局經辦大廳辦理特殊慢性病登記手續;關破企業的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直接到市社會保險局經辦大廳辦理特殊慢性病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確定為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居住本市的,應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異地安置的,應在居住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
特殊慢性病醫療清單、購藥發票所記載的藥品,須與治療所申報的慢性病相對癥,購藥量與藥品所規定使用劑量相符,一次門診治療處方給藥量或購藥量最長不超過30天的劑量。
特殊慢性病所購藥品必須為《省城鎮基本醫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版)》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物,目錄外藥品由患者自負。
第十三條確定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由所在單位聯系人持單位介紹信、特殊慢性病醫療清單、費用發票(財政監制章或稅務監制章),統一到市社會保險局醫療保險科一次性審核;關破企業的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持特殊慢性病醫療清單、費用發票(財政監制章或稅務監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直接到市社會保險局醫療保險科一次性審核;基金管理科支付醫療待遇。
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結算報銷年度為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確定為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的參保人員,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當年結算,剩余部分不結轉,未及時申請支付的,跨結算年度不予報銷。
單位或個人年度內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當年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助。
篇7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必須由甲、乙級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
第六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八條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六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二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八百萬元,至少有一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一百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二)兩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四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三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四百萬元,至少有兩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一條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三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甲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乙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級資質的申請可即時受理。
第十三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丙級資質。申請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附表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
第十四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需要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附表4);
(三)三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
(四)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
(五)由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乙、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后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后十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定;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評審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并將年檢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沒有參加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年檢連續兩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級或者注銷資質。
第二十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檢記錄,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取得資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質的單位如果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取得資質的單位,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三條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二十七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篇8
關鍵詞:成本控制直接費管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F4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勞務費控制
(一)勞務承包方式
根據“工序分離、工費承包”的原則,確定各分部分部分項工程勞務承包方式。
(二)勞務單價的確定、編制依據和控制原則
1、勞務單價的確定
勞務單價根據企業內部指導價和當地信息價編制,在滿足地鐵施工要求的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條件下選擇最優價承包。
2、編制依據:
①施組及施工方案。
②單價組成內容。
③企業指導價。
④物資材料單價。
3、勞務單價控制原則
①單價上限封頂原則:勞務單價控制在指導價合理范圍內。
②總費用控制原則:各分部分項勞務單價可內部平衡,但勞務承包總費用不能突破評估費用。
二、材料費控制
1、根據施工圖數量考慮合理損耗做出材料采購計劃,根據責任成本預算核定各種材料采購價格的最高上限,自購材料應采用招標的辦法,通過“貨比三家”把價格降下來,或者直接從廠家進貨,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材料差價。
2、施工現場人員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現場施工情況作細致的分析,正確確定各種材料合理的進場時間及堆放地點和數量,盡量避免材料二次搬運費用的發生。
3、施工現場可用余料和結構件、模板、腳手架等周轉材料的回收和核算。建立健全余料回收和周轉材料攤銷的核算,及時將余料集中回收、清點,避免材料浪費。
4、建立健全材料的收、發、領、退料制度和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嚴格出入庫手續實行限額領料,防止大量賒入的材料不辦入庫手續而直接進入施工工地,使財務消耗與實際成本不實。
三、機械使用費控制
各分部提供的機械設備由各分部物資設備部門統一管理和調配,工程項目將根據不同的工程施工情況實施設備租賃,做到及時租賃和退還,在保證正常施工生產的情況下切實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用設備實行派工制度,以確保正常施工。 四、大小臨工程費用控制
大小臨時工程按項目工程部編制的實施性方案確定發生項目,編制詳細的計劃用工數量和單價,確定總費用,確保安全生產,保障正常施工,有效控制大小臨工程成本。
五、驗工計價控制
(一)計價依據
1、以項目部與各分部簽訂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為依據。
2、以項目部方案工程量調控中心月末簽核數量作為驗工計量依據。
3、嚴格執行責任狀中確定的綜合單價。
4、驗工計價控制在責任狀工程總額范圍內。
(二)復核工程量及其他項目費用的確定
1、對合同約定工程項目和合同外事項必須經由現場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分管副經理、三總師、項目經理簽認后進行計量。
2、由于管理不當造成的浪費不予計量。
3、工程必須檢驗合格方可計量。
4、設計變更工程在變更批復并報請批準調整后予以計量。
(三)驗工計價具體要求
1、時間要求
每月22日上午8:00前各分部計劃統計員必須把截止當月20日完成的工程量按規定形式以書面形式(含電子版形式)報項目部工程部和成本合同部各1份。
2、末次驗工計價
(1)工程完工時,要全面清理,按核定的工程數量、合同單價進行末次驗工計價,扣除各項費用后形成最終支付,在經算單中注明保留金總額,并附有末次驗工計價說明,以闡明有關問題及處理方法,由雙方負責人簽字,報項目經理審批。
(四)不予驗工計價的項目
1、工程質量不合格,已明確須返工或已返工但未重驗的工程項目。
2、隱蔽工程缺少檢查簽證及未經檢查簽證。
3、砼或其他材料未進行試驗、測試,或無試驗、測試證明,或試驗、測試不合格。
4、各分部自購材料無出廠證明、材料合格證明、材質證明以及抽樣試驗報告或抽樣試驗不合格的。
5、由于施工不當或處理質量事故而增加的工程量。
6、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技術交底范圍的工程量。
7、現場負責人及三總師未簽字確認的工程量。
8、驗工計價所需技術資料不齊全的,不予以計量。
六、現場完成工程數量控制
(一)工程數量的逐級控制
1、計劃部門做好投標工程量清單,按投標清單對上進行計量;
2、工程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并建立施工圖臺賬,做為對下計量工程量清單。
3、分部對施工圖進行復核,并進行實地量測,建立施工圖復核工程量臺賬;發現施工圖數量節超時及時提出變更;
4、通過優化施工方案等措施,現場專業工程師根據施工方案建立實際施工工程量臺賬,做為對施工隊計量依據。
(二)工程計量管理
1、工程計量的組織和實施:
⑴工程計量由項目部總工程師牽頭,工程部實施,工程部專業工
程師組織各分部工程技術人員到施工現場具體落實;
⑵分部總工落實分部工程量的上報和復核;
⑶計量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施工隊統計工程量,負責人:分部旁站員、專業工程師、質檢工程師;第二階段為分部匯總并審核上報計量資料,負責人:分部技術科長、分部總工;第三階段為項目部檔案室查資料是否齊全、專業工程師審核資料,負責人:項目部檔案室 資料負責人、專業工程師;第四階段為現場復核,負責人:項目部專業工程師,在不同階段相關責任人對相應的工程計量負責。
⑷工程計量工程部簽字程序專業工程師、工程部長。
2、工程計量的具體時間:
每月20日-24日,分別為各分部在現場計量。
3、工程計量的依據:
⑴項目部與各分部簽訂的《項目經理目標管理責任書》;
⑵設計施工圖工程量;
⑶按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的方案實施的其它工程;
⑷當月完成工程量;
⑸項目部下達的工程進度計劃。
4、工程計量的要求:
⑴項目分部將計量資料在現場計量前兩天報送到項目部專業工程師審核;
⑵報送的計量資料由分部總工及經理簽字認可;
⑶計量資料要求真實可靠;
⑷臨時工程等需要在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部確認工程量的,必需
提前報工程部由專業工程師到現場認可工程量;
⑸計量項目的竣工資料已完成、簽字手續齊全并上報項目部存檔;
⑹設計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需報項目部工程部和總工程師簽字確認后再施工,驗收合格;
⑺報送的計量資料按項目部工程部要求的統一格式、內容要求上
報;
⑻計量需要配合的人員、儀器、設備、車輛等由分部提供配合。
5、不予計量的工程量:
⑴沒有按項目部總工批準的方案施工的項目;
⑵需要在施工前由工程部確認工程量,沒有及時報請認可而施工
的項目;
⑶工程質量出現缺陷需要返工或維修的項目;
⑷檔案室、專業工程師確認技術資料不全的項目;
⑸分部經理和總工沒有簽字的項目。
6、延遲計量的項目:
⑴分部不按項目部要求報送各類技術資料,不按要求參加項目部組織的技術活動,項目部工程部將視情節申請項目部領導后延遲計量時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分部總工承擔。
⑵項目分部不能及時將計量資料在現場計量提前兩天報送到項目部專業工程師審核的,當月不予計量。
(四)工程數量控制措施
1、工程數量的節超通過工程數量臺賬反映,分部現場專業工程師應在每月20日前復核工程數量臺賬,并通過給施工隊計量來實現;
2、計劃部門依據計量工程數量資料及工程數量臺賬計算出節余經濟情況。
3、計量資料要求真實可靠,工程部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資料,經報請項目部領導批準,除扣減虛量外,在實際工程量中按虛量相應的比例扣減。
七、結語
以上管理辦法及控制措施是本著公平、公正、簡明適用的原則,以控制項目直接費用支出,降低項目工程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準確掌握工程進度和完成投資額情況為目的,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所編制的實施性辦法。通過南京地鐵某項目的具體實施,在造價控制管理方面有易操作性、可控性和可預見性,可在日常項目管理過程中推行實施。
參考文獻:
篇9
本組50例患者選自2007年5月~2008年5月于我院門診就診的病例,所有患者之前均有1次或多次下肢水腫發生,為復發病例,并已通過三甲醫院血管彩超證實,下肢血管內有斑塊形成。年齡56~72歲。肝功能檢查均在正常范圍以內,腎功能檢查有4例尿素氮、肌酐輕度超標。其余患者均在正常范圍以內。
治療方法 所有病例在原有疾病的治療基礎上加用四聯療法:①辛伐他汀20 mg,每晚服用1次,6周后復查肝功能和肌酸激酶。如無明顯異常,建議患者長期服用。②邁之靈(中藥馬粟提取物)每次2片,2次/日,共3周。以后減為每次1片,2次/日,共3周,總療程6周。③雙克25 mg,1次/日。④安體舒通20mg/次,3次/日。雙克和安體舒通根據患者水腫程度及腎功能情況,劑量略有調整,一般服用至水腫消退,即可停用。服藥期間注意監測電解質、尿酸、血糖等情況。另外,在治療開始時,對病人進行一次健康宣教,囑病人低脂、清淡飲食:勿久站;經常抬高患肢,以利靜脈回流;戒除煙酒,減少對血管的不良刺激等。
結果
6周后隨訪,50例患者下肢水腫全部消退。隨訪6個月,下肢水腫無復發者46例(92%)。余下的4例患者,1例因曾感染肺炎,引發心功能不全,導致水腫復發;2例未堅持服用辛伐他汀:1例為搬家后失訪。
不良反應 其中1例服用辛伐他汀6周后復查谷丙轉氨酶輕度升高,但未超過3倍以上,予辛伐他汀減量至10 mg,2周后復查恢復正常。另有1例因胃納差,進食減少,曾有血鉀偏低,經調整利尿藥物劑量后復查恢復正常。其余病例無明顯不良反應。
篇10
關鍵詞:房屋住宅 工程質量 監督管理
在建筑業中,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蓬勃發展,建筑隊伍迅速加大,不少建筑施工隊伍技術力量較薄弱,技術人員對各種材料的使用性能及各項試驗方法和質量評定缺乏深入了解。一方面是生產的劣質建材流入市場,如水泥、鋼材等;另一方面施工隊伍技術力量不足,缺乏檢測手段,不時將不合格材料用到工程上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加強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勢在必行。
一、房屋住宅建筑工程監督管理概述
房屋住宅建筑工程監督管理概述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內容很多,有對施工的監督管理,有對人員的監督管理,有對材料的監督管理,有對設計的監督管理,有對機械的監督管理,有對施工工藝的監督管理,有對環境的監督管理等等。目前,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占很大比例,所以我們一方面在對施工階段進行質量監督管理的同時,必須對設計階段進行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抓好工程的源頭,搞好招投標階段的監督管理,突出質量監督管理的重點,建立和完善各種保障制度,真正做到從設計到工程竣工全過程的質量監控。重點需要我們注意的問題是:
1.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問題。《建筑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要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但是由于長期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人們的思想觀念跟不上改革的發展,或者出于工程建設主體各方自身的利益,對這一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給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而名義上的公開招標,實際上的私下議標。有的業主為了達到把工程發包給某個施工單位的目的,利用自身的便利條件,雙方私下作出交易。有的承包商與業主串通,找幾個陪襯單位參與競標,工程到手后本身不具備相應資質就找個公司掛靠。其后果一是給腐敗分子提供了機會,二是給監督管理帶來許多麻煩,互相扯皮和經濟糾紛增多。
2.設計質量問題。設計質量直接影響工程質量。錯、漏、碰是設計上的通病,有的甚至危及結構安全。這類問題只有專業技術人員才能發現。所以對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從設計階段就應開始實行監理,監理公司從方案設計到施工圖設計進行全面檢查。對一般的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工程師要特別重視施工圖設計交底,在詳細閱瀆圖紙的基礎上,針對涉及公眾安全、防火、隔音、節能、環保等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對工程結構的力學計算進行復核。對檢查出的問題提交業主和設計單位,由他們研究解決。
3.施工階段的問題。目前的建筑隊伍相當大的一部分來自農村,他們設有經過系統的專業培訓,技術基礎知識非常有限,缺乏責任心,不按規范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由于施工人員素質低下造成的。有的施工單位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外部壓力所迫,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顧施工質量。有的建筑隊伍自身技術水平低,缺乏技術裝備,質保體系不完善,組織措施不落實,必要的技術質量人員和等級工數量達不到要求,掛靠某個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建設,公司對其管理不到位,工程質量沒有保障。
4.材料、施工工藝的監督管理問題。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其質量是工程質量的基礎。施工工藝和方案,是進行科學施工的措施和手段,對工程質量影響較大。施工工藝和方案,包含建筑施工整個周期內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工藝流程、組織措施、檢驗手段、施工組織設計等的控制。這些方面的問題往往會對施工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必須慎重監督。
二、加強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措施
1.完善監督檢驗機構。建章立制是開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基礎。要依據法律法規對業主的建設程序是否規范、各方主體資格與所有承擔工程是否相適應、主體各方從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控制和保訂F體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設資料是否真實和完整、各方主體的職能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以確保工程質量的全過程受控。完善檢驗機構,廣泛深入地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在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過科學方法鑒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結構構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質量情況。通過檢驗,試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廣新技術。目前,我國多數企業檢驗基礎薄弱,檢驗機構不全,檢驗人員數量質量都滿足不了工作的需要,檢驗儀器不足,有些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根本沒有檢測手段,無法對產品進行嚴格檢驗,在施工企業中,有部分企業沒有試驗等,缺乏有效的檢測手段,為了有效地檢測工程質量,近幾年,各地、州、市建設局都建立了檢測機構,正式開展工作與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檢測和質監相互配合,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2.嚴格重視材料監督管理。各種材料在施工前必須經過檢驗,材料的技術性能符合規定的要求后才能使用。各施工單位對原材料必須先檢驗后使用,違者后果自負。由于建筑行業比較混亂,偽劣建材不時地流向市場,給我們的檢測工作帶來不少麻煩。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應嚴格控制建材質量,把好質量檢測關。要充分發揮建設監理作用,全面治理住宅質量通病。在檢查手段上增加科技含量,采用先進檢測儀器。要把握好影響住宅工程質量的各個環節。建設(開發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各方責任主體,必須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要求辦事,提高質量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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