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分析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9 1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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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析論文

篇1

[論文摘要]:本文針對在社會新的歷史條件下,人們的思想觀念、道德準則等方面呈現多樣化趨勢,傳統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嚴峻挑戰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就如何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在實踐中創新航道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服務于航道發展,進行了分析探討,提出了創新航道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觀點和舉措。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線,是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性工作,無論是革命戰爭年代還是和平建設時期,思想政治工作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當前,在社會形態急劇變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條件下,人們的思想觀念、道德準則等方面隨之呈現多樣化趨勢,使得人們在得失、利弊、優劣、榮辱、是非等問題的尺度把握上產生迷惘和困惑,思想政治工作的傳統工作方式、方法受到了嚴峻挑戰,面對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尋求改革和突破,以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更好地服務于航道發展。這里本人就如何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在實踐中創新航道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談談幾點看法。

一、實現觀念思路創新,使思想政治工作適應新形勢

當前隨著社會的變革,人們思想觀念發生的深刻變化,我們所處的環境、擔負的任務、以及自身狀況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解決這些問題,改變思路,用創新的思維觀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關鍵。

(一)改變舊觀念,開闊新視野。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在實踐中更新觀念,開拓思路,在借鑒傳統經驗基礎上,去粗取精,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思想上解惑、精神上解悶、文化上解渴、心理上解壓”。一是積極探索“興趣引導”型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采取多種措施、多種手段開展職工易于接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把握職工興趣的基礎上取得共同語言,增進溝通了解,減少排斥和逆反心理,吸引受教育者的注意力,用興趣引導思想政治工作使職工接受教育。二是樹立正確的利益需求的理念。在一定條件下,當個人的合理利益無法得到實現時,人的思想就會失衡,就會直接影響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只要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不矛盾,就不能要求職工放棄個人利益,不應當被視為思想落后,只有承認職工有追求和實現個人合理利益需求的權利,才能消除與職工之間的距離感,增強思想政治工作實效性和感染力。三是考慮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有機融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使職工樂于接受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使職工群眾自覺接受思想政治工作啟迪和教育,在自然、融洽的氣氛中受到感染和熏陶,真正使思想政治工作服務于航道的發展大局,實現單位增效、職工增收。

(二)適應新形勢,開拓新思路。長期以來,我們從宣傳教育到社會實踐,思想政治工作總是職工做“革命的螺絲釘”,卻忽視了研究如何把“革命的螺絲釘”擰在最適當的位置,發揮最大的功效,把個人價值的追求與個人主義、自私自利劃了等號;而現在新的時期,強調的是職工的敬業精神、工作能力、工作績效的統一,由此衡量職工是否先進的價值標準,不僅要重態度、重精神,更要注重實際能力和工作績效,不僅要有老黃牛精神,而且要是工作骨干和業務能手,更要有勇于開拓創新的新時代精神。因此,我們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緊跟形勢,正確引導職工把追求個人價值實現的過程,變成增強自身素質和本領的過程,使職工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更符合客觀實際,為廣大職工所接受。

(三)賦予新內涵,樹立新理念。當人們認為思想政治工作對自己是一種思想管束和制約時,便會對教育產生隔膜,導致思想政治工作收效甚微。長期來,我們強調職工盡義務多,落實權利少;強調教育管理多,關心愛護少;要求履行職責多,提供服務少。新形勢下,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時,必須轉變服務理念,應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對象放到群眾環境中進行,積極主動的發揮職工主人翁的作用,寓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于服務之中,使思想政治教育滲透到人們的思想中去,營造關心幫助、互助互愛、和諧的環境氛圍。

二、強化形式內容創新,增強思想政治工作新任務、新內涵

有效地把握時代脈搏,推動文明進步,思想政治工作形式內容創新更為重要,這是創新思想政治工作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一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推動觀念更新。人們前進道路上最大的障礙,其實就在人們的頭腦中,因此,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必須時時刻刻緊扣時代脈搏,堅持實踐第一的觀點,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把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在社會發展變化中吸取營養,賦予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全新的內容和全新的表現形式。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針對個別職工出現的思想波動,努力拓寬視野,注入新的耳目一新內容和形式,配以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身體力行,認真細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有效地化解了矛盾,達到了思想政治工作創新內容、創新形式、服務航道的目的。

二是釋疑解惑,澄清是非,堅持以人為本。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我們從理論與現實的結合上給予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有說服力的回答,幫助人們正確認識改革發展中的問題,明確前進的方向。是非清楚了,疑惑消除了,思想通暢了,就能充分發揮人們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因此,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教育人、引導人、鼓舞人,又要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更重要的是幫助職工在經濟上解困、生活上解憂、思想上解扣、情緒上解悶,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及時抓住職工比較關注的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結合實際,敢于接觸,善于引導,向職工講清道理,釋疑解惑,使職工有安全感、親切感、歸屬感。

三是擴展視野,開拓創新,提高綜合素質。開拓創新不能憑空而來,它需要我們善于總結實踐中的新經驗,十七大報告指出:“當今時代,文化越來越成為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思想建設的基礎是文化,文化知識是提高職工綜合素質的關鍵。我站以航道文化建設應對發展形勢,精心組織參加了“十七大”、“改革開發三十年”、“航道杯”征文、書法、攝影、繪畫等活動,通過思想政治文化教育活動,解答職工思想上的困惑,引導職工嚴格履行職能,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加強個人品德修養,營造了和諧融洽的文化氛圍。

三、強化方式方法創新,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徑、新手段

思想政治工作離不開實際工作,職工的思想問題也往往是在實際工作中產生的,只有找準思想政治工作切合點,在方式方法有新發展、新創造,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充滿活力和生機,強化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創新,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效途徑。

一是把握新變化,增強滲透力。隨著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發生深刻變化,單位工作形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也隨著發生了新的變化,思想政治工作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我們做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善于捕捉職工思想動態,了解和掌握職工思想工作狀況,找準思想政治工作的切人點,有機融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開展職工易于接受的思想政治工作,增進溝通了解,減少排斥和逆反心理,使職工認清航道發展方向,理解航道發展情況,參與航道的建設活動,把自己的前途命運和航道的未來發展聯系在一起,以高度的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識為航道的發展做貢獻。

二是寓教于樂,增強吸引力。堅持抓隊伍、抓陣地、抓特色活動,帶著感情去做思想政治工作,要以情感人,幫助職工解決生產、生活、工作、家庭等實際問題,正確引導職工處理好家庭與單位的關系,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我站利用傳統佳節,組織職工開展“拔河、抄地皮、保鈴球”等豐富多彩文娛活動,還在“三八”節組織婦女節女同志外出觀光。通過喜聞樂見的活動,使廣大職工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不僅舒緩了職工緊張的工作情緒,豐富職工生活,更重要的是陶冶了精神情操,增強了團隊意識,密切了同志間的關系,培養了協作精神,增強了隊伍的凝聚力,使全體職工保持了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精神狀態,,為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是率先垂范,增強凝聚力。領導干部不僅要有較高水平的思想工作水平,而且必須要有實際工作本領,以實際行動為職工作出表率,要求職工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職工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例如:我站班子成員經常親臨一線,帶領征收人員查征航養費,有力地促進了航養費征收工作;在強降雪突襲鎮江期間,站領導帶領航政人員冒雪巡航、查標,克服困難,抗擊冰雪,搶修蘇南運河陵口先導段航標30余次,確保證了航道暢通,航標正常運行,有力地支持了重點工程建設。班子領導的以身作則示范作風,為全站干部職工樹立了榜樣,贏得了大家的信任。實踐證明,領導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就是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是溝通感情,增強向心力。談心交心、溝通感情是拓寬新形勢下服務群眾、凝聚人心有效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我站班子堅持開展談心制度,開展談心交心活動,即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黨員干部同職工之間的談心,態度謙虛、誠懇、耐心,開誠布公地交換意見,交流思想,消除隔閡,增強團結和友愛,并為長期從事水上工作的船艇人員,調整了福利待遇,開展獻愛心、送溫暖各種扶貧幫困活動,對有困難患病的離退休職工組織上門看望慰問,用真情溫暖人心,贏得了廣大職工的信賴和支持。

五是典型激勵,增強感召力。堅持典型引路,放大示范效應,樹立先進,轉化后進,帶動中間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如:我站號召全站干部職工向“水上雷鋒服務臺”服務組和王龍芳同志學習,宏揚先進,培樹正氣,引導廣大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全體職工中,大力提倡節能降耗活動,鼓勵廣大黨員職工在本崗位建功立業。如:我們積極開展向“水上雷鋒服務臺”服務組和王龍芳同志學習,引導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干一行、愛一行,“爭創學習型行業,爭做知識型職工,樹新時代職工形象”,鼓勵職工在本崗位建功立業。黨員高近方對工作極端負責,繼去年對報廢空氣濾清器技術革新取得成功后,今年7月份發現機器在倒車時主機出現報警現象,有時也會自行停機,針對這一情況,他動腦筋,想辦法,黨員高近方利用業余時間,在海水箱上自行設計安裝一只空氣調節閥,徹底消除了主機報警和自動停機現象,不僅消除了安全隱患,而且大大節約維修經費。我站緊緊抓住實際工作中涌現出來像高近方等一大批先進典型,以實實在在的身邊先進引導,帶動干部職工做好各項工作,增強學先進、爭先進的意識,形成比學趕幫和激勵向上的氣氛。

篇2

[論文摘要]文秘工作是以為領導機關工作運轉和領導者決策服務為宗旨,在文件、會議、辦事等方面所從事的輔、參謀性、事務性工作。文秘工作既不同于領導工作,又不同于業務部門的工作,同社會改造活動一樣,文秘工作具有自己質的規定性,將對如何做好文秘工作促進檔案管理工作展開討論。

一、提高對文秘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文秘工作是以領導機關工作有效運轉和為領導者決策服務為宗旨的,輔助于文件、會議、辦事,為其做好參謀,處理好事務性工作。文秘工作既區別于領導工作,又不同于業務部門的工作,同社會改造活動一樣,文秘工作具有特定的規范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文秘工作的從屬性。文秘工作歷來都是從屬于一個領導機構的。它的活動內容主要是圍繞著領導機關和決策者,為保證順利工作而提供方便條件的。在實際工作中,文秘及其他工作人員需要為領導思維、決策提供信息,提供方案,做好決策前準備工作等;需要及時抓住市場信息,如客戶來電話咨詢工程項目的設計或客戶前來咨詢工民建或城市規劃設計等相關問題,及時與領導、工作人員聯系或直接給予解答;需要做出積極的反應,抓住商機,為領導機關的工作運轉和領導者的決策提供輔工作。

二是文秘工作的綜合性。文秘工作大多很被動,很少能按照自己的意圖安排工作,常常是來了電話處理電話事務或收發傳真,有了文件取送處理文件,來了客戶接待客戶。協調上下級事務,這也是文秘工作從屬性所決定的。但只要動腦筋,想辦法,凡事超前儲備經驗,進行預測,有多種準備和處理方案,就有望把被動變為主動了。

三是文秘工作的服務性。文秘工作的服務性也是事務性,服務性是由從屬性決定的,這是文秘工作的重要特點

二、加強檔案管理勢在必行

文秘工作的性質決定了文秘部門加強檔案管理勢在必行,極為關鍵。

首先,文檔工作離不開檔案管理。文秘工作的性質在實踐中凸顯檔案信息的重要,文秘工作必然涉及許多上呈下傳的文件材料,這些文件要及時遞呈領導批閱,然后催辦、歸檔,會直接影響整個企業的工作效率;能夠使企業更好地貫徹落實好上級領導部門的精神;為設計人員提供學習進修的信息,使設計人員的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有效地促進經濟效益。可以說,文秘工作的優質服務對墾區的經濟和社會建設都在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以基礎檔案管理為起點,規范運作方法才能夠有效地推動文秘工作規范有序地健康發展。

其次,搞好檔案管理能夠保證文秘工作的科學性和全面性。重大活動重要的信息來源和物質基礎直接關系到文秘工作的科學性、全面性。檔案資料科學性、準確性增強,全面性、可選性擴增,是文秘工作科學、準確、全面開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檔案管理體制是新形勢下對文秘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和工作任務。

三、文檔工作要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文秘部門要加強檔案管理,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能建設,明確分管部門,為檔案管理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并著力開展檔案管理標準、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保證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的方向性和準確性。二要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步伐,提高檔案工作現代化水平,努力做好檔案“三網”(局域網、黨政網、互聯網)“一庫”(數據庫)建設,保證為領導提供決策信息、決策方案的及時性和全面性。

三要及時做好電子歸檔及規范管理工作。主動介入本單位辦公自動化、電子政務建設,通過技術支持與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電子文件歸檔機制,加快實現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同步歸檔和有效管理,從而保證為領導工作和決策服務的科學性和安全性。

四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的保障制度。如檔案信息的專報專題研究制度,編輯、指導、篩選、送審以及追蹤反饋制度等。

五要嚴把工程檔案歸檔質量關。這是做好竣工檔案管理的關鍵。高質量的工程檔案來源于領導的重視,來源于工作人員的群體意識,來源于工作程序的合理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在領導重視的良好基礎上,檔案員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參加科研成果鑒定,參加新設備購進開箱是“三參加”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重點工程檔案管理的關鍵。因為要做好重點工程檔案管理,首要的任務就是明確質量標準,把住重點工程竣工檔案的歸檔質量。黑龍江省農墾建筑設計院建筑設計具備國家甲級資質、城市規劃具備省乙級資質、公路行業具備省丙級資質。該院領導十分重視設計工程竣工檔案歸檔工作,每項工程從初設到竣工驗收都層層嚴格把關。

其主要內容是按合同要求,在合同任務書、地質報告、設計方案、報批圖、施工圖、效果圖、質檢、檔案、設計資質等方面,要求建筑設計師、結構設計師、水暖電氣設計師、城市規劃設計師都必須肩負起責任。

四、結束語

作為一名文檔工作人員必須嚴把設計竣工檔案的歸檔質量,歸檔的設計竣工檔案必須達到完整、準確、系統的要求。完整的標志就是指按照要求,將形成的各種形式、種類載體、各種內容的歸檔資料從建設項目的提出、立項審批、勘察設計、到竣工驗收全過程形成的應歸檔的文件都要收集齊全;準確的標志是指檔案的內容需真實地反映工程竣工時的實際情況和建設過程,歸檔的竣工資料與實物一致,圖物相符,賬圖相符,技術數據可靠,簽字手續完備,施工中的設計變更按有關規定進行個性補充或重新繪制,不允許有任何差錯;系統的標志是指文件材料的整理要遵循其自然形成規律和成套性的特點,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科學分類和系統排列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為領導和部門有效的服務,更好地優化檔案管理,做好文秘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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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德武,周愛東,李文.檔案工作創新思路[J].科學與管理,2005,(02).

[3]王曉燕.全省檔案工作會議在長沙召開[J].檔案時空,2005,(02).

篇3

中國基層農機推廣機構,普遍成立于20世紀80年代初。近三十年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基層農機推廣工作曾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一是轉型期(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轉移到經濟建設方面,農業機械化成為當時建設的重點和熱點。但是由于當時中國的經濟百廢待興,綜合國力很弱;農業工業和農機化事業的投入嚴重不足;農村正在進行聯產承包制的重大改革;這些客觀存在的制約限制了農機化水平的發展。二是蕭條期(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由于農村聯產承包制的實施和逐步完善,以及國民經濟發展重點的戰略轉移,農機化事業的發展處于維持和停滯狀態。三是復蘇期(本世紀初至今),這次農機事業的快速發展有一大特點,它不是靠任何人為地設計、掀起和推動,而是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自然形成的。這次發展的動力既存在政府的因勢利導,積極支持,也有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強烈需要,更有國家和地方政府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保證。

2006年,國務院制發了30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就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體制不順、機制不活、隊伍不穩、保障不足等亟須解決的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改革建設意見。至此,基層農機推廣工作再次迎來了成長發展的春天。

二、基層農機推廣工作現存的問題

按照《意見》要求,各地都在積極加強和推進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力度,但就基層農機推廣工作的發展態勢來看,普遍存在著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一)整體實力弱

由于基層農機推廣工作長期處于蕭條狀態,人、財、物長期得不到投入和補充,加之機構改革農機系統幾經撤并,專業技術人才流失嚴重,工作條件十分簡陋,部分基層單位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工資經費沒有保障等,致使正常的業務工作無法開展。雖然基層農機推廣機構改革基本結束,但上述現象并沒有改變。總結分析,造成問題存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個方面:

1.機構改革形式化

地方政府對基層農機推廣機構改革的認識不夠。在這次基層農機推廣機構設置、隊伍結構和資源配置等方面,地方政府對農機推廣機構設置,總是持可有可無的錯誤認識;在隊伍結構和資源配置方面,采取你改我動、你調我整的觀望態度;而不是積極地從地方經濟長期健康發展的宏觀大局出發,去挖掘和培植科技推廣潛能的角度,來研究調整和正確對待基層農機推廣機構的改革。

2.基礎設施差

據調查,大多數基層農機推廣機構資產為零。問題存在的原因有三個:一是長期沒有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扶持;二是過去國家和政府的投資,基本被上級有關部門擠占挪用;三是自身發展能力差,缺乏市場經濟意識,沒有自我生存發展的造血功能。

以柳河縣農機推廣機構基礎設施為例:縣級農機技術推廣站資產為零,15個鄉鎮級農機推廣機構,資產總額為18.6萬元(80年代末固定資產總值),其中六個鄉鎮資產為零。

3.人員素質低

20世紀90年代初,全國各農機化專業院校開始撤并停招,致使培養輸送農機化專業技術人才的園地和渠道被切斷。由于基層農機推廣工作長期處于蕭條冷落狀態,職工生活待遇沒有保障,工作環境十分艱苦,專業技術人員流失嚴重。再則,基層長期得不到國家和政府的投入和扶持,根本沒有經費幫助他們去進修和培訓的機會。加之政府輕視、社會排斥,他們自身也喪失了學習提高的信心。

4.政策落實不到位,政府承諾難兌現

《意見》既明確了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公益性職能地位,同時也強調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編制、人員安置、財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項目支持等工作。編制、人員基本確定,基建、項目后續待進。那么首先要解決的,也是基層要求最強烈的,就是財政保障問題了。要想馬兒跑,就要填料加草,這是最簡單的道理,而就這一點點,也成了基層農機推廣人的一種奢望。

(二)職能作用小

基層農機推廣機構職能作用小的主要原因是工作職能邊緣化。隨著中國農業的快速發展,基層農機推廣工作卻遇到了新的挑戰。現在基層農機推廣完全不同于其他農技推廣,要求它的條件也比較苛刻,要推廣發展大農機(大中型農業機械),要集中大面積(地塊集中且達到一定數量的試驗示范基地)。而種植業和養殖業等就不同,他們的適應性較強,小可以入戶(種植戶、養殖戶),大可以入園(農業生態園、養殖園)、入場(農場、養殖場)、建基地(試驗示范基地、養殖基地)等。相比之下基層農機推廣工作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由于基層農機推廣機構受基礎設施和客觀條件等因素的限制,現在還無法獨立履行引進、試驗、示范、推廣、培訓等公益性職能。致使基層農機推廣公益性職能很難體現,人才資源閑置浪費。

三、整改建議

基層農機推廣機構,是中國向農業機械化邁進的助推器和先行者。它的工作職責是集所能集之人力、物力、財力,將最適合當地農業生產的農機新技術、新機具引進來,通過試驗、示范推介給農民使用。作為各級政府,應該有效發揮基層農機推廣機構的主導和帶動作用,為當地農業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提供有效服務和技術支撐。

根據《意見》精神和各地的實際情況,應按照“利用現有,不增負擔,整合資源,方便工作”的原則,進行基層農機推廣機構的改革。

(一)人才資源的整合

設立鄉鎮區域(中心)農機推廣機構。機構改革后,鄉鎮農機推廣機構一般定編為2~3人。他們既搞農機推廣,又抓農機安全管理和服務。由于精力和能力所限,即使做了些工作,也不過是應付了事而已。

設立鄉鎮區域(中心)農機推廣機構有兩個方面的優勢:一是有利于基層農機推廣工作的開展;二是有利于對基層農機化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1.突出農機推廣工作的特點

采取鄉鎮機構撤并整合的方法,集中專業技術力量,加強農機推廣力度。以3~5個鄉鎮為單元,設立鄉鎮區域(中心)農機推廣機構,人員編制8~12人。重點負責服務區各鄉鎮的農機推廣、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區域(中心)農機推廣主導、帶動和輻射作用。

2.促進基層農機化工作規范化管理

鄉鎮農機推廣機構,屬獨立法人事業單位。現有機構設置及人員結構所存在的弊端,直接影響和阻礙了基層農機化工作的開展。比如正常的農機教育、培訓和技術指導,它們干不了;農機安全生產和服務,它們做不了等。致使群眾意見大,領導不滿意。

通過整合,類似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強和改善,人員結構的合理調配等,都會積極促進基層農機化工作向標準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

(二)物資資源的整合

按照“整改”原則,將鄉鎮農機推廣機構現有的物資資源進行整合,加強基層區域(中心)農機推廣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資金和物質不足部分,爭取上級政府和財政的支持和幫助,為基層農機推廣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

(三)強化公益性職能,理順管理體制

根據基層農機推廣工作特點,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發揮基層農機技術推廣機構作用的管理體制。縣、區域(中心)二級的人員和業務經費及資產全部由縣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人員的調配、考評和晉升,要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鄉鎮政府的意見。

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堅持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切實抓好農機技術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農機技術推廣隊伍的整體素質。

篇4

電氣火災一般是指各種發、送、變、配、用電設備及線路在帶電運行狀態下,由于非正常的原因,在電能轉化為熱能的過程中引燃可燃物而導致的火災。還包括靜電和雷電引起的火災。除違章操作等偶然性原因外,相當一部分電氣火災是由于電氣系統存在隱患并長期未被發現,特別是各種不同原因造成的局部過熱或火花放電,在某種環境條件下導致周圍可燃物被點燃,蔓延成災。因此,需要定期對電氣系統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防不安全隱患。

傳統的電氣防火安全檢查方法,主要依靠人的直接感官(手、眼、耳、鼻)來判斷電氣系統的外在表征和環境特征,輔以常用的電工儀表,測量系統的電壓、電流、接地電阻等值。但是,電氣系統的局部過熱的火花放電往往由于處于十分隱蔽的部位,往往不容易被傳統的檢查所發現。

借助于紅外探測設備(如紅外點溫儀、紅外熱電視、紅外熱像儀)、超聲探測設備(如超聲探測儀)等現代技術檢則手,能夠在電氣系統正常運行的狀態下,實施非接觸式檢測,快捷地發現過熱和火花放電部位。十多年來。北京地區許多專家和技術人員經過不懈的努力,將這些現代檢測技術與傳統的電氣防火安全檢查方法相結合,形成了一整套更為系統化、規范化的現場檢測方法,并通過對檢測紀錄的數據處理和圖像分析,正確判斷電氣系統不同部位所存在火災隱患的性質、原因及危險程度。在實踐中,總結出了對一些特殊場所(大型文藝演出場所、公共娛樂場所、展覽展出場所、建材家居商貿市場、施工現場、桑拿浴室等)一些典型隱患和重要數值(過熱型隱患、放電型隱患、諧波、中性線過載電流、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等)的標準化檢測方法,大大提高了檢查的質量與效果。

北京市電氣防火安全檢測工作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一是初期階段(1991-1997年)。市電氣工程協會和北京消防協會組織一批專家率先為建立預防性安全檢測手段開展調查研究。經市技術監督局批準,1992編制了《北京市小型服務行業電氣安全技術要求》,作為對這些單位進行電氣安全檢查和電工安全培訓的基本依據。1996年編制了《北京市電氣防火安全檢查技術導則》,首次把紅外測溫、熱成像和超聲波探測等現代檢測技術設備,移植來對過熱型、電火花型電氣火險隱患的檢測。

1997年5月,《北京市電氣消防安全檢查中心》宣布成立,為社團法人,由市科委歸口管理,接受市消防局的業務監督與指導。電檢服務開始走向社會。

二是成型階段(1998-2001年)。1998年,根據國家關于社團組織整頓的有關精神,《北京市電氣消防安全檢查中心》實現改制,演變成四家從事“電檢”服務的企業,檢測業務的市場化有了新的發展。與此同時,北京消防協會受市消防局的委托,積極開展對企業的技術指導和行業管理工作。2000年6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北京市電氣防火檢測技術規范》。2000年11月,市物價局批準了《電氣防火檢測中介服務收費標準》。至此,電檢已成為城市中一種有章可循的社會性安全技術服務行業。

三是發展階段(2002年-現在)。隨著市消防局取消電檢企業資格審批制度,本市又出現了一批新的電檢企業。據統計,截止2004年初,北京市電檢企業已達36家,從業人員654名,其中高級工程師66名,工程師119名,助理工程師35名,組成了首都地區預防電氣火災的一支生力軍。電氣防火安全檢測也已進一步被社會所接受,一些單位開始主動與電檢企業簽訂定期服務協議。有些外資企業原本就按習慣每年從國外請來專門機構做例行性安全檢查,現在已改請北京的電檢企業來做了。據2003年6月的統計,六年來,全市電檢企業共檢測了25594個用電單位,及時發現消防不安全問題543000多件,其中較大的問題28654件,為用戶提供檢測報告28675份。我市在電氣設備大量增多、用電量年增長15%的情況下,電氣火災數量保持了平穩態勢。這與加強對電氣火災的專項防治力度不無關系。特別是在各次重大政治活動和群眾性活動的保衛工作中,電檢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技術保駕作用。

如上所說,十多年來,電檢工作在兩個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一是形成了一套規范化的檢測(查)技術方法與標準;二是初步形成了適應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和專業隊伍。

基于歷史和法規條件的原因,我國消防安全服務性企業的發育相對滯后,而中介性電氣防火檢測專業服務正是該領域的一個典型代表。它是消防安全工作順應社會發展對消防安全的需求而出現的一項新事物,是消防安全工作科學化和社會化的一種體現。它如何得以正確實施,并取得預期的社會效果,需要一個艱苦曲折的摸索的過程。

從國家目前的法規依據和北京市的實際情況來看,電檢服務的社會化行模式是沿著以下思路形成的:

(1)根據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條第(六)款,“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靜電、防雷)等記錄資料”。

(2)上述要求的“記錄資料”應是指各單位依據現行的國家與地方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的安全自查“記錄資料”。在北京,應依據《北京市電氣防火安全檢測技術規范》進行安全自查。

(3)鑒于儀器設備和人員經驗等方面的不足,許多用電單位并不具自行對電氣設備進行規范化統查的條件。他們可以委托電檢企業進行有償檢測服務,并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整改。

(4)電氣防火檢測服務企業屬社會技術服務性質。它受用電單位委托,微利服務,協議收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工商、物價、稅務、消防、技術監督等部門的依法監督。

電檢工作既然是一項有利于減少火災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好事,消防監督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正是從上術賓認識出發,北京市消防局明確委托消防協會發揮社團組織的作用,負責對電檢企業開展行業指導工作。幾年來,協會工作的主要著眼點是吸引電檢企業自愿加入協會,共同制定各種有關的行業規范,促使本行業會員單位自覺遵守行規,不斷端正行風。具體可歸納為“五個統一”:

(1)統一編制檢測技術標準。

(2)統一制定企的人員與設備配備標準。

(3)統一進行業務人員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4)統一各企業的業務管理制度和服務行為準則。

(5)統一檢測文書規格(合同、檢測報告及用電單位回執等)。

市消防局還要求所屬各消防監督構負起支持和監督電檢服務正常開展的法定職權,向社會各單位宣傳定期規范化安全檢測的必要性,同時依法對各電檢企業的檢測質量和真實性進行監督。與此同時,還明文規定:消防監督構人員必須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好處費;不得以任何借口帶領電檢企業到單位強制檢測;不得干預單位對電檢企業的選擇;不得參與電檢企業的經營活動。

針對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電檢企業共同制定了《電檢企業服務質量自律管理暫行規定》,對電檢企業質量保障體系的各項要素(人員、設備、流程、文本、制度等)提出詳要求,并依此在全行業持續開展了質量自律考評創優活動,使電檢行業從總體上保持了健康成長的良好勢頭。

應當看到,電檢作業一種社會中介性技術服務,目前仍然處于發育不成熟的時期。從北京目前的狀況來看,仍存在企業總量過多、規模不大、綜合技術能力不強等問題,行業管理也還需進一步總結經驗,加以改進。

從根本上說,電檢的社會化運行仍有待于國家制訂針對性的法規、政策,使其更加有法可依。電檢企業作為一種負有特殊責任的中介性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納入國家的資質管理范圍,確保其公正與權威性。

預防電氣火災是一項技術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工作,還需要不斷探索、改進。在今年以及今后若干年,應該繼續抓好以下幾件事:

一是繼續提高電檢工作的科技水平

——及時修改和補充《北京市電氣防火安全檢測技術規范》。

——對電氣火災的具體原因和電氣系統常見患的判定標準進行深入的分類研究。

——對各種常用電氣產品的防火安全性能進行跟蹤分析。

——對一些關鍵性或前瞻性的技術問題(如諧波效應、線路絕緣性的帶電檢測方法、對易燃易爆危險部位的電氣防火安全檢測、各種電致發熱體的溫控標準及安全間距等)開展專題研究。

二是繼續促進電檢行業的健康成長

——完善行業自律和制約機制。

——強化消防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

——鼓勵有實力的電檢企業向多功能消防安全服務企業發展。

三展探索與電檢工作配套、減少電氣火災的更多有效舉措

——各種常見性電氣火災隱患的預防與整改措施。

——電氣工程驗收、定期安全檢測與隱患整改一條龍服務。

篇5

2.利用項目各種資源,創新工作環境。毋庸置疑,項目難以具備思想政治工作常規環境中的各種因素。但項目作為相對獨立的組織存在于特定環境中,項目人員特有的“一家人”思想比較強烈,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利用這個有利條件,營造一個有助于項目人員共同“建家、愛家、護家”的民主、和諧、奮進的整體氛圍。良好的項目整體氛圍是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同時也是一種極好的教育因素。在項目法施工管理中,項目及其成員既處在企業和社會的大環境中,同時又受項目這個小環境直接影響,無論是物質環境如工作現場、施工設備、經濟效益等,或是精神環境如管理制度、經營理念、行為準則等,只有兩者有機結合才能形成項目的整體氛圍。提供因此,環境創新就是要將項目的物質環境和精神環境相融合,挖掘各環境中的思想教育因素,整合出使項目人員樂在其中、樂于奉獻的生產經營空間,并使項目人員自覺接受各種規章制度的管理,成為目標明確、工作主動、行為自覺的項目主人,最大程度地釋放創效能量,體現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動力作用。

3.結合項目存在形態,創新工作方法。項目的分散化、小型化、流動化,決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必須要由集中、統一、大型的活動形式向小型、靈活、多樣的方式轉變,從單向灌輸向自我教育轉變,從單純說理向結合解決實際問題轉變。提供項目自身的存在以及存在的環境是處于變化中的,人員也處于動態管理中,集中開會、聽報告等思想政治工作的傳統方法和形式,既不符合項目實際,也不能滿足工作要求,更難以達到預期目的。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實現以固定式的靜態學習為載體到以變換中的動態活動為載體轉變的創新,結合項目開展的各種生產經營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增強項目創效能力的實踐活動之中。

4.運用項目網絡聯系,創新工作途徑。就是將信息網絡技術應用于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擴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蓋面,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當今社會,作為有效支撐企業存在的施工項目及其成員,網絡影響已經滲透到兩者的方方面面。提供網絡具有開放性和民主性特點,利用這些特點,可使思想政治工作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做到全天候、全方位,由原來集中統一模式,變為分散多樣化模式;由原來自上而下單向灌輸的被動接受,變為雙向或多向的直接交流;由原來單調的指示、命令、說教,變為平等交流。如利用網絡能夠廣泛收集思想政治信息,開展時事政策宣傳和科學理論灌輸,能夠較好地改變過去那種一方講、一方聽,領導為主體、職工為客體的傳統方式。同時,可以將事關公司發展前途以及項目關心的熱點、焦點和難點問題在網絡上向項目成員公開,使他們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得到真正落實,從而有效激發項目成員主人翁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5.服務項目工作重點,創新工作內容。內容創新是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創新的基礎。項目在不同運作時期的工作重點不同,而同一項重點工作,不同階段的著力點又有不同。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必須選準選好切入點、結合點,集中精力圍繞項目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抓好教育、引導和宣傳鼓動,最大程度地調動人的積極性,確保項目生產經營目標和其它工作的順利完成提供。需要指出的是,項目法施工管理特別強調項目班組和成員的創效能力、團結協作精神以及潛在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所以,思想政治工作什么時候都不能放松這方面的教育。

篇6

關鍵詞:招投標評標干擾定性分析定量打分策略型行為

1概述

在評標工作中,往往通過對各投標方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打分對各投標方案的優劣進行排序,從而得到最后的排序名單。所以評標工作是否成功往往要看這兩個過程的結果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一種原因是評標程序設計不合理,評標的評價體系設計有問題,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可能在評標工作中出現了個人策略型行為對評標結果發生了干擾。為什么在一些項目的評標工作中定量打分與定性分析不相符?并且有時不能完全代表大多數評委的意見。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原因是在定性分析過程中往往由于評委的偏好的程度無法計算,而在定量打分中這種偏好就得到了反映。在出現較大偏差,對平均值出現較大擾動時,個人在評標工作中的策略型行為就會對評標結果帶來影響。

投票選舉理論的奠基人之一C.L.Dodeson經過大量的對比研究認為,投票程序的“可縱性”和投票人(或決策者)的策略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對于投票人在投票過程中隱瞞偏好、通過夸大或貶低投票對象,或者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投票結果的行為我們稱其為策略型行為。我們認為,當評標進入后期的定量打分階段后就成為一種類似投票選舉的行為,因此也就可能會出現各種不同的策略型行為干擾這個過程。以下僅討論在定量打分中一種比較隱蔽的策略型行為對評標工作的影響。

2個案的定性分析

在一個項目評標過程中,經嚴格的資格審查預選后,參與投標的單位只有3家,分別簡稱為A單位、B單位、C單位,三家單位具備的投標條件相仿,但各有所長,都具備完成招標項目的能力。參加評標的評委共計13人,通過投標書審查和討論后情況基本明朗,經過初評得結果如下:

6人認為A>B>C

2人認為B>A>C

2人認為C>A>B

1人認為C>B>A

1人認為A>C>B

1人認為B>C>A

A>B>C表示A優于B和C而B優于C,如果用少數服從多數的一票法來分析,那么A得到7票,B得到3票,C得到3票,顯然A得到了超過半數的票。

表中的數值是認為所在行單位比所在列單位優的專家個數,如認為A比B優的專家總數有8位,所以第一行第二列記為8,其余類推。

以下采用不同的社會選擇函數對上例進行求解

2.1波達法(即波達函數法)

波達法用被評單位與其他單位逐一比較時得到的得票總和作為該單位波達函數值,記為fB,我們將依據波達函數的大小排定各單位的優劣。

為表述簡潔,把被評單位兩兩比較

時的得票按下表記錄:

--------------------------------------------------------------------------------

A

B

C

--------------------------------------------------------------------------------

A

-

8

8

B

4

-

9

C

4

4

-

--------------------------------------------------------------------------------

上例中,單位A的波達函數是表中第一行的和:

fB(A)=8+8=16

同理我們得到:fB(B)=4+9=13

fB(C)=4+4=8

因此根據波達法我們得到A>B>C

A單位顯然占有優勢。

2.2康多瑟托法

康多瑟托法是用被評單位與其他單位逐一比較時得票最少的那一次所得票數作為該單位的康多瑟托法函數人的值,在上例中,被評單位B與AB相比時,與A相比的得票數最少為4票(即B所在行的最小值),所以B的康多瑟托函數

fc(B)=4

同理可得fc(A)=8

fc(c)=4

因此,按康多瑟托法,專家組的排序為:

A>GB~GC

符號B~GC的含義是專家組們認為B與C的優劣無差異,即B與C應排在相同名次上。

2.3南森法

南森法是一種逐步淘汰法,它在算出各單位的波達分以后不是以直接得分的多少來排序,而是將波達分最小單位淘汰出局,排在最后。然后再在剩下的單位中計波達分,再將分

數最小的單位排在后面。依次進行這種操作,直到排定所有單位次序為止。在上例中我們可很容易的排出專家組的整體序是A>B>C,與波達法的排序完全相同。

2.4道奇遜法

道奇遜法的意思是用各單位與其他單位逐一比較時能戰勝其他單位所需增加的支持票數總和作為道奇遜函數fD的值,fD越小的單位越優。在上例中,

fD(A)=一4+(一4)=-10

fD(B)=4+(-5)=-1

fD(C)=4+5=9

因此,按道奇遜法,專家組的整體排序應是A>B>C。

2.5群體序的綜合

當然上述各法在實際運用時各有所長,也各有各的缺點,所以僅僅用一種方法來得出群體排序都是缺乏說服力的,但我們如果把這幾種方法綜合排序,并將第一名記1分,第二名及并列第二記2分,第三名記3分,對所有的計算方法的結論進行算術平均,并以計算結果來排序。

通過上述計算我們可認為A方案顯然為優。

3定量打分過程

下面用實際工作中常用的定量打分方法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看一看會出現什么新的變化:

在評標過程的最后,13位評委按主持人的要求用百分制的方法對三家單位的報價、質量保證體系、技術方案、技術能力、資信等若干方面進行詳細評估后對各單位直接按印象打

結論出來了C>A>B,完全和定性分析的結果不同,這是怎么回事?

4原因與對策

通過對上面的打分記錄分析后發現2、5、6號票的打分值明顯與群體的打分值偏離,他們對C單位的偏好程度嚴重偏離了平均值。可見我們在進行初評時定性分析中的排序是未考慮每個專家的偏好程度,所以當大多數專家按客觀情判斷公正打分時,如果出現個人慌報偏好,一個人打分的影響力和他與平均值的偏差的大小成正比,也就是說打分異常人的影響力是幾個正常打分人之和。而在大多數專家的評價中客觀公正度越高則少數人的干擾就越大,這樣就必然會使評價結果出現有利于打分異常人的情況,整個評標過程擾了。

作者試圖用以下方法來排除這種干擾。

4.1舍棄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法

--------------------------------------------------------------------------------

專家序號

A

B

C

對應的偏好表達公式

--------------------------------------------------------------------------------

1

90

88

86

A>B>C

2

75

71

96

C>A>B

3

89

85

84

A>B>C

4

87

88

82

B>A>C

5

67

65

94

C>A>B

6

66

70

95

C>B>A

7

88

89

84

B>A>C

8

86

91

88

B>C>A

9

89

87

83

A>B>C

10

91

85

83

A>B>C

11

96

93

90

A>B>C

12

93

85

87

A>C>B

13

95

90

88

A>B>C

平均分

85.54

83.62

87.69

--------------------------------------------------------------------------------

這種方法在體育比賽裁判打分時經常使用,但也有它的局限性,如在上例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后得:

A=86.27;B=84;C=87.46仍然是C>A>B

如去掉兩個最高分和兩個最低分后得:

A=87.56;B=85.33;C=87.11變成了A>C>B

可見當慌報個人偏好的人數較多,其在行為上的偏離度較大時,這種方法是無法界定應該舍棄的評分數是幾位,同時如果操作不當舍棄太多,則進入計算的有效打分太少義會對序的排列產生新的不良影響。

4.2剔除誤差法

由于評標人員有慌報偏好的可能,同時也為了防止個別人員的不負責任,我們應用測量學中的誤差理論,對以上數據進行處理,發現誤差大的則予以刪除,提高數據的可信度,處理步驟如下:

首先計算單個指標的數學期望值:

式中,Gji為第指標的各點值,N為總人數;其次白塞公式計算均方根差:

最后再進行數據合理性校驗

式中,δ為殘差;K(N)為判據(Chauvent)。

若δ>K(N)×δ

則應刪除這個數據,然后重復上述步驟,直到全部數據完全符合(Chauvent)判據為止。

4.3公開評議法

把評標的準則作為群體規范,通過公開對評選票進行評議,并利用群體壓力,以理智和輿論的壓力使個別人慌報偏好的行為不敢公開。

可在不記名投票后,再公開對每一張評票的合理性進行公開討論確認。確認可以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對確認的評票再由工作組進行計算。這樣就使得慌報偏好的人不敢公開進行他的策略活動,則不合理的投票將會得到最大的遏制,打分的偏差仍然會存在,但不至于太離奇,超出平均太多。上例中2、5、6號票在評議中肯定無法通過,那么重新計算評分結果為A=90.4;B=88.1;C=85.5,結論就與定性分析結果一致,仍然是A>B>C。

4.4記名評分法

這種方法要求所有的評委必須在打分表上署名而不是匿名,通過公開打分的過程使得個別有謊報個人偏好的評委不敢在打分過程中打出太離譜的分數,而且這種方法也可對評標專家的可靠性進行分析,從而不斷提高評標工作的科學和公正。為了加強保密,可采用將評委姓名欄設計為折疊密封方式,評標結束后該評分表存檔備查。

4.5定性指標定量化

由于專家定量打分往往是定性分析結果的一種數量上的變換,主觀因素較大。但是如果我們在評標工作開始前做好大量的準備工作,收集好大量的數據,就可以把一些相對容易分析的定性指標定量化。在最近的幾次實踐中,我們采用了降低專家個人主觀定量打分比例增加客觀定量打分比例的方法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并取得了一些經驗。具體操作如下:

對一些比較容易分析的指標在開標前通過專家的分析討論確定分檔打分的標準,評標時由工作組將被評歷年的數據統計分檔。專家組在評標過程中對數據的真實性和計算的正確性進行確認,對分檔進行評議后確定。工作組按確定的結果計算評標對象的得分,從而使得主觀評價客觀化。在實踐中曾經把主觀評價的比例從70%降低到了30%,并在實踐中得到了所有評標專家的肯定。例如,在物資招標采購中,開標前確定進行定量化分析的各種涉及物資質量的指標、質量事故的評價以及分檔的范圍和對應的得分。評標中對各廠家的多年質量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并在此基礎上由評標工作組按所分質量檔次完成評標對象產品質量的分檔工作。專家組則對所使用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判斷,對數值化的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再根據確認的結果由工作組計算得分,得分結果由專家組最后確認。對于非關鍵指標根據統計數據和投標書可由專家主觀進行評價,但其評價結果所占權重將大大降低。在以往的評標中,這些非關鍵質量指標的權重分僅占全部質量分數的20%。

另一種定性指標定量化的方法就是可以利用模糊數學的方法對這些主觀指標問題建立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將模糊因素數量化。為將定性問題定量化,這里很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標度的問題,美國Pittsburgh大學的T.L.Saaty教授在層次分析法(AHP)中首次提出的1~9標度可以對一些定性分析的問題按標度定量化,這個方法可以在工程評標中應用。

5結束語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在評標過程中,個人的謊報偏好對評標的結果是有影響的,而且影響的程度與打分的偏差是成比例的。在一個評標團體中,當大多數評委的打分符合客觀實際、偏差較小時,個別人大偏差的分數對結果的影響更大。這些行為必然影響招標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因此我們在評標工作中必須通過科學的方法、合理的程序對這些行為產生的效果加以遏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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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世英,劉智敏.測量實踐與數據處理[M].科學出版社,1973.

[4]張靈瑩.定性指標評價的定量化研究[J).系統工程理論與實踐,1998(7).

篇7

【論文摘要】本文采用實證方法,通過因子分析和邏輯回歸分析,對銀行員工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及影響程度進行研究。本研究表明,銀行員工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包括工作本身、主管管理風格,銀行政策及實施、同事關系、個人能力發揮、培訓與晉升、工作報酬。其中,工作報酬對員工工作滿意度的影響程度最高,同事關系的影響程度最低。在此基礎上,針對各個影響因素提出相應建議。

1引言

與其他行業不同,銀行員工為顧客提供的服務是無形的。服務的好壞往往靠顧客的感受和以往的經歷來判斷,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員工提供服務與顧客接受服務是同時發生的,員工與顧客的接觸非常頻繁,銀行能否獲得顧客的忠誠度,關鍵在于員工和顧客的關系發展到了何種程度。本文通過實證研究,探討了影響銀行工作人員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及影響程度,以期為銀行人力資源部門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建議。

1.1工作滿意度的定義

工作滿意度的正式研究始于Hoppock,他在1935年面世的《工作滿意度》(JobSatisfaction)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工作滿意度的概念,他認為工作滿意度是工作者心理與生理兩方面對環境因素的滿足感受。此后,工作滿意度便成為諸多學者探討和研究的課題。目前,理論界對員工工作滿意度的定義尚未統一,許多研究者都對工作滿意度的含義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參考以上定義,筆者將工作滿意度定義為個體對目前工作所持有的一種整體看法,并會受個人內在因素及外在環境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態度和感覺。

1.2員工滿意度影響因素

自從工作滿意度概念提出之后,學者們對工作滿意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尋找滿意度的構成維度和影響滿意感的因素上。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學者們對于工作滿意度影響因素的表述日益紛繁復雜。到目前為止,國外關于工作滿意度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個體特征、情境特征和情感特質三個方面。Locker將影響員工工作滿意度的因素劃分為:工作本身、報酬、提升、認可、工作條件、福利、自我、管理者、同事和組織外成員。March&Simon認為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包括自我價值的實現、工作中各種關系的把握、工作角色與其他角色的和諧性。在國內,2O世紀7O年代以前,有關工作滿意感的研究主要“隱身”于諸多激勵理論之中。冉斌建立的滿意度模型中涉及5個影響員工滿意感的因素:工作回報、工作背景、工作群體、企業管理和企業經營。盧嘉等人認為,工作滿意感的影響因素包括組織形象、領導因素、工作回報、工作協調和工作本身等5個方面。

2研究方法

2.1被試

在太原市區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研究單位,進行個案研究。共計調查了7O名員工,其中男性員工3O名,女性員工4O名。

2.2測量工具

調查問卷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用于了解員工對影響工作滿意度的各個因素的評價,這一組問題采用7點LIKERT量表進行測量(“1”表示非常不同意,“7”表示非常同意),共35個問題;第二部分調查員工對工作的總體滿意度,用“0”表示“否”,用“1”表示“是”;第三部分用來收集員工個人資料。

2.3研究程序

調查問卷統一發放,共發放70份問卷,實際回收65份,其中有效問卷61份。

2.4數據采集與分析:采用Spssl3.0統計包對所有數據進行統計處理與分析。

3結果與分析

3.1描述性分析

可知,除了變量,Q9,Q10,Q11,Q12,Q18,Q30這6個變量之外,其他30個變量的平均值都比較高(介于4.03和5.26)之間。這表明員工對所有各項考察內容的同意程度是比較高的。35個變量的標準差都比較小(介于0.82和1.38之間),表明樣本內部的差異程度都比較小。

3.2因子分析

使用Spssl3.0軟件包對調查問卷的第一部分35個變量進行因子分析。巴特里特球體檢驗與KMO檢驗的結果表明,這次調查數據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里特球體檢驗,統計量值為944.44,對應的相伴概率為0.000;KMO值為0.640)。我們用主成分法來提取因子,然后用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轉法進行因子旋轉,得出因子載荷矩陣。

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結構明顯表明了35個變量分別屬于8個因子。我們根據各個因子中所含有變量的共性,為各個因子進行命名。各個因子的名稱、特征值、方差貢獻率及累計方差貢獻率見表2。已有資料表明累計方差貢獻率達到60%可以接受。在本研究中,8個因子的累積方差貢獻率為86.552,大于60%,這表明因子保留了原始數據中較多的信息,因子分析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3.3回歸分析

回歸分析的主要目的是對因子分析的結果進行檢驗。因為本次研究的因變量是二分變量,故采用了BinaryLogistic回歸模型對原始觀測數據進行回歸分析。

我們采用Hosmer—Lemeshao方法來檢驗回歸模型的擬合優度。該模型預測樣本的預測正確概率為90.2%,模型的擬合優度是76.3%。

根據回歸分析中的Wald值,可以將這8個影響因素按其重要程度排列為:工作報酬;能力發揮;工作本身;主管管理風格;政策實施;銀行經營;培訓與晉升;同事關系。

4結論

4.1影響員工滿意度因素及其影響程度

4.1.1工作報酬

本次研究中,工作報酬包括:不同崗位工資差距大;所得工資少;發放獎金合理和所在銀行工資偏低。本次研究結果表明,這個因素對員工滿意度的影響最大。因為報酬支付的公平性涉及到上下級關系、群體氛圍、團隊凝聚力、組織績效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等問題,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員工的行為、業績和滿意感。

4.1.2個人能力發揮

該影響因素包括工作得心應手和在工作中能充分發揮能力。該因素對員工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僅次于工作報酬。長時間簡單、壓抑和繁瑣的工作不利于個體自身多方面能力的發揮,自主創新能力也受到限制,自我價值感也處于下降狀態,必然導致對工作喪失興趣。

4.1.3工作本身

本研究中,工作本身包括:工作富有挑戰性;對現有工作的興趣;工作職責規定明確;提供更多學習機會;工作范圍內有決定權和工作成就度等6項指標。該項因素對于員工工作滿意的影響也較為明顯。一般來講,工作缺乏挑戰性,過于單調和重復,往往會給員工帶來厭倦、煩悶和壓抑,導致員工作滿意度下降。

4.1.4管理風格

包括領導愿意傾聽與工作有關問題;征詢下屬意見;與下屬交流;客觀評價業績;及時給予幫助和指導;適度授予權力;為員工利益著想和按照個人特點安排工作等八項指標。作為自己工作的直接評價者和職位晉升以及薪酬調整的決定者,上級主管的工作作風和管理風格對于員工的工作熱情、績效有著重要影響。

4.1.5銀行政策及實施

該因素只要包括4個指標:規章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各部門職責明確;知道工資怎樣計算和部門之間定期交流。赫茨伯格認為,公司政策和行政管理是最主要的保健因素之一,缺乏該因素會引起員工的不滿意。在戴維斯和羅佛肯斯等人開發的MSQ量表中,公司政策及實施也是影響員工滿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4.1.6銀行經營

該影響因素包括:了解經營狀況,清楚發展目標和短期目標能有效實施。冉斌認為企業經營是影響員工滿意感的因素之一。通過了解銀行遠景和發展目標,可以使員工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與銀行發展目標之間的關系以及自己所處的位置,增強主人翁意識,從而提高工作滿意感。

4.1.7培訓與晉升

該因素包括:用人主要重學歷;提拔不重經驗;培訓系統不深人和能看見晉升前景。調查顯示,員工對于工作能否給予自己提供學習、成長和發展的機會是非常看重的,尤其是大學畢業生,工作中能否學到對自己今后發展有用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企業能否為員工盡可能地提供開發和培訓以及相關的學習援助計劃,往往會直接影響他們對企業、工作的選擇以及工作滿意度的評價。本研究中,由于銀行部門的培訓體系較為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也很健全,所以該因素對員工工作滿意度的影響程度較小。

4.1.8同事關系

本研究中,同事關系包括:同事之間的互相幫助;工作配合默契;交流通暢和工作態度。人是有思想、有感情、有情緒的,工作中人們之間的關系往往會影響個體的態度和行為。由于在銀行工作更多的是面對廣大客戶,與上級領導和同事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有限,因此其影響程度最小。

4.2相關建議

4.2.1調整薪酬結構,保證薪酬制度公平性

薪酬支付的公平性問題涉及到內部公平與外部公平問題,因此,在制定薪酬方案時,不僅要考慮分配結果問題,分配程序上的問題以及分配結果反饋等問題,此外還要兼顧到薪酬的外部公平性問題。只有把各個方面的公平性問題考慮周到,才會避免導致員工不滿、挫傷他們內在工作動機的情況,從而提高對所從事工作的總體滿意度。

4.2.2加大崗位流通力度,培養復合型人才

同一組織內部不同崗位之間的輪換是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通過讓員工在不同部門和崗位之間流動,不僅可以使其熟悉、了解公司各個部門的職責、任務,也可以使其在短時間內掌握處理各項事務的技能,更為重要的是,在新的工作環境下,員工會處于一種受重視的狀態,工作的主動性會被調動,熱情也會被激發,而且工作技能的豐富不僅可以使員工自身成長為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復合型人才,而且企業本身也會因此受益。

4.2.3注重員工職業生涯規劃,促進可持續發展

能否在工作中獲得成長和發展,學習到新的知識和技能,自己的能力是否能得到發揮,是員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因此,企業要根據員工自身的特點和情況,再結合企業所能提供的發展機會,為員工制定適當的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并采取相應措施幫助員工實現自己的職業目標和人生追求,這也符合“以人為本”的現代管理思想。

4.2.4建立多渠道溝通機制,改善人際交流

由于銀行工作的特殊性,上下級和同事直接的交流機會并不多。但有效的溝通同樣不容忽視。不管是上級向下級的命令、通知和傳達,還是下級向上級的匯報、請示和反映,還是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等級上員工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都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必須形成良好的制度和文化氛圍,因為及時有效地溝通可以快速傳遞和分享信息,消除隔膜和壁壘,增進協調和融洽,有利于企業及時地做出正確決策。

4.2.5改善辦公環境,體現人文關懷

篇8

同一客體上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由此引發的如在此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頗值得。

近幾年來,隨著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由同一客體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引發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這其中既有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尋求何種法律保護的迷惘,也有工業產權同著作權沖突引發的爭議,如《武松打虎圖》一案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爭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漫畫“三毛”的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糾紛等就頗具代表性。這在知識產權上提出了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在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的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試作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主要是指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此時,只有一個權利人,權利客體既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又依法產生了工業產權;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民事主體對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的法律中又稱“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商標權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這樣,商標權客體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等有重合,這為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商標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標的文字或者圖案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樣,在同一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同一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盡一致,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一旦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即產生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而同一文字或者圖案要產生商標權,則必須在創作完成之后由商標局審查、公告、核準注冊方可取得。在同一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這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一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一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于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準注冊為商標后,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一方。當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一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的新設計。它通過造型與圖案的結合、造型與色彩的結合、圖案與色彩的結合,構成對產品外型三維空間的造型設計或者二維平面設計。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與著作權的客體進行比較,不難看出兩者亦有重合,即外觀設計往往同時又構成著作權客體中的美術作品。這就是說,用作申請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如果具備獨創性,從其創作完成時起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將此申請并經批準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后,它又成為專利權的客體。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引發與上文所述商標權和著作權重疊同樣的法律問題:兩權為同一民事主體所掌握時能否受雙重法律保護,以及兩權為不同民事主體所掌握時的權利沖突。

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等信息。對比商業秘密的信息內容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不難看出,有些商業秘密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商業秘密中的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如果具有獨創性即可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的產品設計、工程設計圖及其說明,如果具有實用性、秘密性、保密性,就可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總之,在商業秘密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發生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著名標題、角色名稱等登記為的商號,也會發生兩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1]。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狀況在某些情況下會變得更為復雜。例如,著作權人將自己的美術作品既申請商標注冊,又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則權利人就成為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三種權利的主體,法律對權利人應當給予何種程度的保護問題會變得更加突出。如果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分屬多個不同民事主體,包括著作權人將同一作品授權多個民事主體分別作為不同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商標進行注冊,此時,各權利人之間的權利沖突或對抗亦會變得更加復雜。

二、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引出的法律問題

在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上發生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深入討論。首先,當同一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為同一民事主體所掌握時,權利人能否可以同時受到工業產權法和著作權法的多重保護。如果只能適用一種法律,應當依據哪種法律主張權利;如果能夠受到多重法律保護,法律依據何在?在同一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可否同時主張多種權利?其次,當同一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為不同民事主體分別掌握時,一方面,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作品上取得的工業產權,如將著作權人的美術作品經許可申請獲準商標注冊或申請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會著作權人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另一方面,對于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并獲得工業產權的,著作權人如何對抗已經生效并超過了法定異議期的工業產權。

首先討論第一個問題。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可否受多重法律保護問題在各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不盡相同。英美法往往力圖從法律的層次上尋求一條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分界線。例如美國版權法只保護可以同物品的實用方面區別開來單獨存在的繪畫、刻印或者雕塑特征,將成分同實用成分不可分的實用藝術作品排斥在版權法保護之外,由工業產權法去保護。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52條中有這樣的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藝術作品用于工業產權的,其保護期為25年,而不再是作者終生加死后70年。該25年的保護期滿,以任何種類物品之方式復制這種作品、為制作種類物品而實施的任何行為以及實施與如此制作的物品相關的任何行為,都不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大陸法系的很多國家則傾向于對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競合情況下的權利人實行多重保護。如德國著作權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與外觀設計保護不相互排斥。法國1992年著作權法第112條也規定,本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西班牙1987年著作權法第3條則明文規定,作者的權利與“作品可能具有的工業產權”是“相容”的。

從運用法律武器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角度來,當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時權利人應當能夠得到多重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在知識產權范疇中是平行的權利,彼此不能吸收,因此也不允許禁止權利人在同一客體上既主張工業產權,又主張著作權。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確實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如果不允許權利人在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上既主張工業產權又主張著作權,則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例如: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有關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只有屬于:(1)采用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2)惡意披露、使用商業秘密;(3)惡意獲得商業秘密的情況,商業秘密權利人才可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但如果商業秘密權人因個人行為不慎或管理上的疏漏致使商業秘密為他人所知,此時權利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又如何得到法律保護呢?倘若允許商業秘密權人對可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的商業秘密同時主張著作權,那么他便可從著作權的角度對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又如,依照我國《專利法》,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定保護期為10年,期限屆滿,即進入公有領域。如果這件外觀設計同時又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那么因為權利人將此申請獲得了專利而不能再對此主張著作權,這對權利人來講是極不公平的,法律對其權利的保護是不充分的,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期遠遠長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

我國知識產權法盡管沒有處理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的明文規定,但從相關法律條款中可以得出相應結論。《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商標局將依法撤銷已注冊的商標。這里所講“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明顯包括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權。這表明,在同一客體上可以同時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但前提是取得后一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專利法》無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申請的專利權將被撤銷的明文規定,但該法第5條有“對違反國家法律、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中的“法律”應當包括《著作權法》中未經許可不得利用他人作品的規定,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要未與在先權對抗,即可受法律保護。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民和法人在主張工業產權時,除遵守工業產權法外,同時也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在主張著作權時,除遵守著作權法外,還應不違反工業產權法,其中,沒有優先適用哪個法的問題。同理,一民事主體在同一客體上取得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一權優于另一權、一權排斥另一權的問題。

民事主體在同一客體上發生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的重疊,可以得到多重法律保護。但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在同一案件中他只能根據具體案情,選擇對其有利的一種法律主張權利,不能既要求著作權法的救濟又要求工業產權法的救濟,否則就與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公平合理等原則相抵觸了。例如某甲將自己的美術設計作品申請獲準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當他發現某乙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時,他要么控告某乙侵犯其專利權,要么控告侵犯其著作權,不能在同一訴訟中訴請某乙按專利侵權賠償后又按著作權侵權再次賠償。當然,某甲可以根據收集的證據情況、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在賠償數額上的區別等情況,選擇對其更有利的一法作為救濟依據。

第一個解決了,第二個問題就明朗多了。

當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且權利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各民事主體必須依法享有該客體上的著作權或工業產權。因為著作權是自作品創作完成產生,不需辦理任何手續,而工業產權的取得一般要經過申請、批準等法定程序(商業秘密權除外),所以,在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上發生著作權與商標權、專利權的重疊時,著作權是“在先權”。(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權也無需履行申請、批準等法定程序即可取得,因此,如果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其中的權利無在先在后之分。)依照我國《商標法》和《專利權》的有關規定,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這樣,當在一著作權客體上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時,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此時,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和商標權或專利權才能依法為不同民事主體所掌握。很顯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其作品為客體又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的,原則上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保護,因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是并列的。當然,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自己的作品申請商標注冊或外觀設計專利,其著作權的行使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許可某甲申請注冊為某類商品的商標,則他不得在向第三人作同樣的授權,但他可以將自己的作品授權第三人申請注冊為其他類商品的商標,否則勢必與商標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觸。同樣,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授權他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其著作權也要受同種限制。

對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其作品為客體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的,著作權人對其的對抗有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對方的商標權或專利權尚在法定異議期內,著作權人可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請求有關機關撤銷該商標權或專利權;二是如果對方的商標權或專利權已過法定異議期,著作權的撤銷申請無法加以實現,則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以對方侵犯其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和發行權為由,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或者以對方權利的取得違犯為由請求宣告權利無效。

三、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情況下的權利保護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由于其權利主體情況的不同,導致了法律保護狀況的不同。不過,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所引出的復雜法律問題,對權利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無啟發。

當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在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上發生重疊,且權利人為同一民事主體時,則其可以享受多重法律保護。此時對于權利人來講,應當善于靈活運用自己的多重權利,取得最佳的保護效果。一方面,權利人對同一客體既享有著作權,又享有工業產權,當其對某一特定侵權人訴訟時,他只可選擇主張多重權利中的一種,不能同時主張多種權利。但在這一特定訴訟過程中,是主張著作權還是主張某一工業產權,權利人可以選擇,并且選擇所主張的權利不同,即意味著訴訟的法律依據不同,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同,最終的司法結論也會有所不同。所以訴訟前的“選擇”頗有學問。另一方面,權利人在對多個侵權人進行訴訟時,不一定對這多個侵權人都主張著作權或都主張工業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各個擊破的策略,對不同的侵權人分別提出不同的侵權之訴,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訟累,爭取盡快且有把握地勝訴。再一方面,即使在對同一侵權人的訴訟過程中,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的多重權利主體因主張一權如著作權敗訴,也并不影響他就同一客體、同一侵權事實再以侵犯其某一特定工業產權為由并勝訴。

為了進一步說明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的多重權利主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自己的多重權利,取得最佳保護效果,在此引用一則案例。暢銷世界多國的“貝利愛爾蘭精英”牌露酒,由愛爾蘭貝利公司出品。該公司就其露酒商標在多國申請獲得了商標權,然后通過代銷合同許可他國的代銷商使用其商標。澳大利亞一家“太平洋果酒公司”未與愛爾蘭貝利公司建立代銷合同關系,即從貝利公司在荷蘭的合法代銷人那里進口了帶有上述商標的貝利公司的露酒,在澳大利亞市場上出售。1985年,貝利公司向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最高法院提訟,告太平洋果酒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和商標圖案的著作權。次年3月,法院判決:被告太平洋果酒公司的經銷活動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但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標圖案的著作權;判被告停止此種經銷活動。本案中,之所以被告的行為未構成對原告的商標侵權,是依據“權利用盡”原則,即權利人制造并出售的商品上的商標,不會因再次銷售而侵犯商標權。但本案原告商標圖案的著作權卻未“用盡”。于是便出現了原告運用商標法作依據敗訴,而在著作權訴訟中卻勝訴的結果。可見,著作權法在維護權利人工業產權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且權利分屬不同主體時,勢必發生權利沖突。實踐中,我國對不同表現形式的沖突的處理是不同的[2].但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著作權是在先權,在這一著作權客體上取得的工業產權不應侵犯在先的著作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須認清如下三個問題:首先,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果價值較高或者已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將其或其中的一部分當作商標、外觀設計等申請獲得工業產權,易于令該作品的“藝術價值”或“社會影響”轉移到貿易領域,從而提高此商標或外觀設計所標示商品的市場競爭力,為權利人贏得可觀的效益。因此,運用他人好的作品取得工業產權,是創名牌、爭市場、增效益的重要途徑。其次,運用他人作品取得工業產權以不侵犯他人著作權為前提,因此必須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合同。在合同中,就作品使用的范圍、方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達成一致,以免發生爭端。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民事主體在使用他人作品進行商標注冊或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方面不得存有任何僥幸,如果自己的使用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權,或者因許可合同中有關事項規定不明發生爭議,損失更大的往往是使用人,因為使用了一段時間的商標或外觀設計已建立起了一定的信譽,如果被迫停止使用該商標或外觀設計,主要的不是賠償問題,而是信譽的喪失。再次,合法取得商標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主體以及著作權人,都應當在原有或約定的范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超越范圍,不得影響另一方權利的行使。

【】

篇9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經濟法功能

任何一部門法的產生都是依從于它所處的社會歷史背景,其功能表現也總是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社會之需要。從歷史上看,商品經濟是商法與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商法產生于商品經濟初始時期,經濟法產生于商品經濟較發達的后期。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在經歷了以民商法為基礎的商品經濟階段后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的結果,是國家權力與(市場)經濟的結合。

經濟法的功能,是指經濟法作為一個有機體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內在結構屬性而與社會單位所發生的,能夠通過自己的活動(運行)造成一定客觀后果,并有利于實現法律價值,從而體現自身價值在社會中的實際特殊地位的關系。經濟法功能實現是建立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體現在市場經濟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對市場經濟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對權利濫用

就人們認識社會現象的基點來講,主要有兩種方法論,即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按整體主義的觀念,雖然社會有機體的存在與發展是以個體的存在及每一個體功能的發揮為基礎,但個體的存在及功能的發揮又都依社會的存在為條件,特別是在科學技術及社會化高度發展的現代經濟條件下,個體所處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對其取得的經濟成就尤為重要。不僅如此,就每一個體來講,社會總是先于個體存在。因此,從整體主義講,處于社會有機體中的功能個體的權利,與其說是持有者之權利,不如說是權利保持者之社會的權能而己。故經濟法不是在授予個體以權利,而是在積極地限制或防范權利的濫用,以擔保權利人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經濟權利的行使,從個別的、短期看并沒有侵犯另一權利,但從有機整體主義看,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對經濟機體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經濟機體的健康、持續運行,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應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權利即構成權利濫用。

在社會秩序的形成過程中,人們并非總是遵循社會規范進行溝通、協調和配合的。因此,偏離規范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特別是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私法保護和倡導私權的前提下,這種現象的發生就更不足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產權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礎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權利的自由交換,即:“私法自治”。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民商法足以使市場主體自愿、高效地達成交易,不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但是,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壟斷和限制競爭等市場障礙出現,市場經濟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當市場經營主體依據合同自由形成卡特爾、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時候;或者依據合同自由和經營自由,通過企業兼并形成壟斷,并支配市場的時候;或者依據經營自由原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或者依據經濟自由原則,間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時候,等等。這就需要公權力介入私權利領域,對私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私權濫用。經濟法恰恰就是確認政府干預,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過于自利的行為,對自利行為設定法律界限的。

可見,民商法積極鼓勵社會個體私權的實現,經濟法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主動積極地介入,以防止這種私權的濫用,二者功能基礎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非理

社會秩序與自由的對立統一為權利設定了界限,使經濟法限制權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礎。辯證法告訴我們權利是通過限制自由而實現的,這種限制下的和諧狀態便是秩序。在社會秩序的動態平衡中,限制自由與實現權利的要求為經濟法提供基礎。

在法制社會,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應當保持平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周期性經濟危機、生態失衡等市場缺陷。這些缺陷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作為“經濟人”的市場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覺地反映社會需要及其長遠變動趨勢,也不可能自覺地實現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結合,他們出于“搭便車”的最底成本算計和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會顧及對“公共產品”的破壞,更不會主動去維護。在這些方面,經濟法具有傳統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實是國家憑借和利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主體的私權利,責令私權利主體支付和承擔破壞成本,維護“公共產品”,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這種公權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介入、干預私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恰恰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從個人本位轉向對社會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學或立法指導思想在當代的重大變化,經濟法的出現正是這種變化在規范上的表現。社會本位作為一種法哲學原則并不是對個人私權本位的否定或絕對替代,而只是將傳統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延伸到更為廣泛的社會生活中,用以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某些非理。與民商法追求個體財富的最大化相比,經濟法則強調個體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做出犧牲。

三、確保權利實現的公平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經濟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進市場主體有效、公平、公正的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經濟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經濟法規制。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國家運用公權力以經濟法律形式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力圖使市場獲得最理想的資源配置效率。”

西方經濟發展史表明,一個健康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來自于其廣大市場主體的自身活力的發揮,而不是拔苗助長,更不是代替。當個體的自由得到較好保障和發揮的時候,社會發展往往顯得穩定和有效。當個體自由受到較多限制或壓制的時候,社會發展則往往顯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亂。個體自由和發展永遠是社會的主旋律,是健康社會內在的東西。所以,因市場失靈等引起的社會問題雖然需要國家外在力量的矯正,但這也只是矯正,它永遠不能代替市場自由本身。任何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覺和憑自己的能力達到,他人包辦不了,也代替不了,別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幫助或推動而已。“經濟法對市場的干預,完全緣于市場失靈的存在,所以,經濟法的干預范圍應該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的范圍之內,因為對不存在失靈的市場進行干預,只會侵犯經濟人的私權而無任何有效益的干預產出,只會減弱經濟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時激化經濟人自利動機中的非理性成分,從而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規律。”

因此,市場經濟下國家干預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應以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競爭為標準,經濟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為基礎。而且,經濟法對經濟的干預不僅在于預防、克服和彌補市場缺陷,更主要的是運用國家強制力對各種非市場因素障礙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為民商法奠定和維持存在的基礎。如果說民商法強調對所有的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以保證競爭活力的話,那么,經濟法就是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弱勢主體)的同時防止絕對優勢主體濫用權利以保證充分競爭的實現。

四、規制經濟權力

20世紀60年代以后,國家全面干預經濟又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政府失靈”。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事實上是一種外在的東西,它不可能內化到市場主體自身自覺自愿的層面。因此,國家干預與市場主體之間永遠存在著一個忽近忽遠的距離,這種忽近忽遠的距離必然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不當。同時,國家干預還存在著一個更大的、而且更難以把握的行政官員的無定性的行為問題。國家權力不會自發地運行和生效,它必須由具體的政權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來執行。而無論是各個政權機構還是組成他們的國家工作人員,均有區別于社會公眾利益的自身利益。“個人利益確實是可以歸之于人們所有不幸和所有幸福的根源。不可能不是如此,因為個人利益決定我們所有的行動。”國家權力執行者的自身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未必相符,當二者沖突時,權力執行者將自身利益從社會公眾利益中分離出來并帶入國家權力之中,造成國家權力的異化。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布坎南也認為,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同經濟人一樣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們就像在經濟市場上一樣在政治市場中追求著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國家干預經濟的權力也需要規制,并且經濟法規制經濟權力的功能也是市場主體有效抵制政府非法干預的根據和手段,凡是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政府干預都可以看作非法干預,各經濟主體可以拒絕。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其存在的根基是市場經濟的不足,而且該不足同時需要國家干預和國家能夠干預;其發展的生命力在于一個能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有效駕馭國家經濟發展的高效政府,以及一套能有效規范和制約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制度和程序規則;而其內容則是有關經濟政策和保證這些經濟政策如何出臺的經濟決策程序。

五、振興和扶持市場主體的發展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雖仍然起著基礎性作用,自由競爭,優勝劣汰,但國家有責任培育和扶持市場主體,以克服民商法意思自治存在的狹隘性、盲目性的弊端。為了扶持市場失敗者,救濟社會弱者,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應運而生。它通過扶持市場失敗者,救濟社會弱者,培植他們的競爭力,讓他們重新獲得均等的機會參與自由競爭。通過確立每個人作為人的主體地位,保護每個人作為人的應有權利,從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會。它由作為整個社會總代表的國家站在全社會的高度進行總體規劃、宏觀調控,為在世界中無知的市場主體提供各種科學、權威的信息參考,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義。

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就是主體多元化,完善的市場經濟必然包括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內的活躍的各類市場主體體系。在我國,經濟法振興和扶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功能還應包括對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從法律上保證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市場合格主體,參與市場活動,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

六、結語

探討經濟法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在現代社會,無一國家不采用多種法律規范,由多個法律部門構成自己的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范分為公法和私法,那么經濟法是屬于公法,還是私法呢?公法調整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確認公權并使其服從法律規制為根本任務,強調的是運用公共權力,管理者意思先定,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私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確認私權并保證其實現為己任,強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經營自由,以個益為本位。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一方參加者是以社會公共管理者身份出現的政府及其經濟行政機關。從上述經濟法功能的分析中可知,經濟法對其社會關系的調整,無一不是以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為本位并且需要借助國家權力介入私權領域的。毫無疑問,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市場經濟之法,屬于公法的范疇。以往有學者提出經濟法是屬于公法,但在某些方面具有私法屬性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重新審視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具有的獨特功能,有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系法學基礎理論的完善,有助于民商法、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建立與獨立。更有助于加強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研究,打通經濟法總論和經濟法分論有機聯系的渠道,克服和避免長期以來經濟法研究當中,總論和分論“兩張皮”的現象,使經濟法學學科體系更具系統性和嚴謹性,從而增強經濟法的說服力。

我國自從黨的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強經濟立法以來,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探索過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但是,由于長期未能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準確定位,致使我國經濟立法出現了本可避免的混亂,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主要體現在:經濟法立法與經濟立法混同;經濟法立法與民事立法、商事立法關系不順;經濟法律體系內部層次紊亂,缺乏有機聯系。表面看,經濟立法轟轟烈烈,實際上,經濟法立法冷冷清清。經濟生活中,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微觀規制這一基本的市場經濟立法領域同時存在法律空白,導致經濟關系的重要方面無法可依。事實上,我國經濟生活中現在出現的市場秩序混亂、宏觀調控不力、經濟執法效果不佳等現象,不能不說是經濟法功能定位不準導致的結果。以民商法為基礎、經濟法為保障來發展經濟的模式,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發展所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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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和諧經濟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篇10

WTO(世界貿易組織)從字面上看,是指一個關于貿易的國際組織。但本文所述WTO的含義更為寬泛,它不僅是指一個貿易組織,根據語境,還意味著一個調整各國、各地區之間貿易關系的體制,一個世界貿易體制。[2]

研究WTO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或方法,例如政策的角度、經濟的方法。WTO肯定是一個貿易政策問題,而且是國際社會共同貿易政策問題。這個政策的目的,就是通過全球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或市場開放,使國際社會的普遍成員受益。為什么貿易自由化會達到這樣的目的?這又是經濟學問題。古典經濟學關于國際貿易分工的學說表明,跨國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生產力的效率和價值的普遍提高,從而實現各國經濟利益的最大化。WTO正是這種理論的實際應用。[3]

然而,政策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需要政策的內涵,并為政策的目的服務。政策需要以法律形式體現,合法性不僅是政策的基礎,而且為政策建立了穩定的預期。經濟也不能脫離法律。經濟學原理需要形成制度或規范,通過保護和約束社會成員取得實際效用。[4]

因此,對WTO來說,無論其政策內涵或經濟學原理如何,也無論從哪個角度研究,法律都是重要因素。WTO作為一個世界貿易體制,歸根結底是要起作用的。它如何起作用?這是一個法律問題。研究WTO,法律不可或缺,法律同樣可以作為一種方法。

本文從法律上研究WTO.筆者想要說明的是國際公法對于WTO的作用或影響,或者說,是WTO對國際公法的依賴關系。國際公法對WTO的作用可能反映在許多方面,本文將擇要討論,旨在說明問題。

二、WTO是國際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WTO作為一個世界貿易體制,是國際公共秩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國際公共秩序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它要解決的是以國家為基本單位的國際社會共同關心的問題,例如和平與安全問題、海洋權益問題、空間制度問題、金融管制問題。這些問題都具有跨越國界的性質。WTO主要涉及國際間自由貿易問題,它通過關稅減讓等各種市場開放措施,達到自由貿易的目的。WTO從起源到今天,始終是一個以國家為主的國際體制。[5]這一點是法律上討論WTO首先要明確的。

建立世界貿易體制的設想,早在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上就已經提出。一些國家主要是美國和英國,根據自己互惠貿易的經驗以及對貿易保護主義危害的認識,主張建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簡稱ITO)。建立世界貿易體制實際上是重建戰后國際(公共)秩序的—部分。戰后國際秩序還有兩個重要部分,即國際政治體制和國際金融體制。這個秩序的發起者是協約國,美國扮演了重要角色。國際政治體制通過一系列會議,特別是與布雷頓會議大致同期的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得以確立,最后體現為1945年成立的聯合國組織。布雷頓森林會議雖然提出世界貿易體制設想,但它是各國財政部長的會議,解決的是國際金融體制的問題。會議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國際金融體制由此建立。

1945年,美國以及剛剛成立的聯合國,繼續推動國際貿易組織的籌備工作。美國邀請一些國家談判締結—項關稅減讓的多邊協定。聯合國也呼吁召開國際貿易組織的制憲會議。從1946年到1948年,各國政府在倫敦、紐約、日內瓦和哈瓦那分別舉行了四次會議,完成了國際貿易組織的起草工作。1947年的,還就關稅減讓的多邊協定進行了談判,并且起草了關于關稅義務的一般條款。這兩部分構成了所謂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

然而,由于某些國家國內法的原因,ITO沒有成立,GATT締約方遂通過簽訂一個《臨時適用議定書》,使GATT發生了“臨時”適用的效力。GATT因此成為事實上的世界貿易體制。在GATT存在期間,其締約方從最初的23個增加到128個(1994年),除香港等個別地區外,均為國家。GATT締約方主要是各國政府,經歷了東京、烏拉圭等回合的談判,在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達成協議,發起并于1995年成立了WTO.中國于2001年12月加入了這個組織。WTO現有成員140多個,絕大多數都是國家,此外還包括歐共體、臺灣、香港和澳門等幾個非國家實體。

WTO之所以接納這些非國家實體,是其宗旨所決定的。WTO是—個貿易體制,主要考慮由關稅分割的不同市場的準入或貿易自由流動問題。由于歐共體國家關稅統一而形成了單一市場,歐共體本身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也存在著貿易自由化問題,它成為WTO成員也就順理成章。臺灣、香港和澳門的情況類似,它們不僅是單獨的關稅區域,尤其臺灣和香港,還是世界范圍內的重要貿易方,實現全球貿易的自由流動,需要考慮它們的存在。正因為如此,它們才為WTO所接納。它們在WTO中的地位也非常清楚,這就是“單獨關稅領土”。WTO接納這些非國家實體,并不從根本上損害WTO體制的性質。

WTO的歷史發展表明,它是以國家為主的國際體制,國家是最重要的參與者。WTO作為一個貿易體制,是國際公共秩序的組成部分。在這方面,它和國際公共秩序的其他組成部分,例如國際金融體制甚至國際和平與安全體制,只有內容的不同,并無本質的差異。

三、條約是WTO建立和效力的依據

WTO作為國際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與其他國際體制一樣,離不開國際公法,離不開國際公法的作用。國際體制的參加者主要是國家,國際體制內發生的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正是國際公法調整的對象,國際公法主要就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國際公法的性質,決定了它對于各個國際體制的作用。這種作用首先并且最明顯的,表現在對于國際體制的建立和效力方面。

國際體制無論體現為組織,還是體現為文件或協議,都依賴于國際公法意義上的條約。建立國際組織需要制訂組織約章,組織約章從公法上講就是條約,就是多邊條約。而不建立組織的國際體制,更是條約問題,參加體制的各方需要用而且只能用其訂立的書面協議來確定相互關系,這種書面協議就是條約。更重要的是,任何國際體制的建立,都是為了解決國際社會共同關心的問題。換言之,國際體制要在國際社會的現實中發揮一定的作用,如何發揮作用?就需要依靠國際公法包括條約的約束力。國際公法之所以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是因為它對國家有約束的效力。這種效力來自于國家的承認:國家承認國際公法具有約束的效力,愿意接受國際公法的約束。國家的這種承認早已成為國際公法上的,一項確定原則,即“約定必須遵守”(pactasuntservanda)。國家參加條約就必須遵守條約的規定,履行條約規定的義務。國際體制通過國際公法的約束效力而發揮實際作用。

WTO的歷史發展,與條約的作用密不可分。如前所述,1944年到1948年,國際社會曾經討論建立ITO,后以GATT代之,并在GATT基礎上發展了WTO.那么為什么ITO未能建立?為什么GATT能夠成功?為什么GATT能夠發展成為WTO?仔細分析,都是條約問題。

ITO是一個國際組織,它需要通過條約建立。而條約的締結又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主要是簽署或批準。[6]只有經過這樣的程序,條約才能生效并對當事方產生約束的效力。簽署是國家行政機關主要是對外關系機關的事情。談判代表達成協議,由有權的行政當局代表國家對協議的內容表示同意,這就是簽署。批準則是國家立法機關的事情,是立法機關對協議內容表示的同意。批準程序是現代國家體制在國際公法上的反映。由于條約涉及到在國內法上的地位,包括作為國內法在本國的實施,為了保證條約獲得本國法的地位并在國內貫徹落實,立法機關對條約的批準成為必需。立法機關的批準還意味著國內社會廣泛參與國際法的制訂,或者說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因為立法機關通常是普選產生的。籠統地講,重要的條約特別是一般性多邊條約(包括建立國際組織的條約)都需要批準。條約是否需要批準由締約國決定,締約國可以在條約文本中規定本條約是否需要批準。國內法也可以對本國需要批準的條約做出規定。簽署和批準在國際公法上是有意義的。如果條約無需批準,簽署就意味著國家對承受條約約束而表示的同意。如果條約需要批準,則批準才具有此等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簽署僅僅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對條約文本的認可。

ITO因涉及參加國際組織,在參與起草的一些國家國內法看來需要經過批準。然而,由于當時國內政治氣候的原因,美國國會拒絕批準。美國國會的這一態度,導致了ITO的流產,因為缺少了美國這樣一個貿易大國的參加,該組織是沒有實質意義的。[7]條約的批準程序阻礙了ITO的建立。

GATT之所以能夠替代ITO而發揮作用,則是條約簽署的效果。1947年上起草的GATT,從美國國內法來看,只要是作為關稅減讓及限制阻礙貿易措施的協議,而不涉及成立國際組織,是無需國會批準的。美國行政當局及其他一些國家的政府,出于對國際貿易秩序特別是各自利益的考慮,強烈希望GATT盡快實施。于是,它們制訂并簽署了《臨時適用議定書》,使其成為迅速生效的條約。[8]更重要的是,它們借該議定書適用GATT內容,擴展了條約的效力范圍。

理論上講,有關締約方直接簽署GATT并使其生效并非不可行,但至少有兩個法律的原因促使它們采用《臨時議定書》的方法。主要原因在于美國國內法。美國行政當局簽訂關稅減讓協議乃是根據國會法律的授權,而當時的授權是臨時性的,即有關協議對美國的約束不能超過一定期限,美國行政當局只能簽訂一定期限的協議。另一個原因是,刪除了成立國際組織條款的GATT,在其他一些締約方的國內法上仍可能需要批準,簽署《臨時議定書》可以避免拖延GATT開始適用的時間。[9]

為了繞過國內批準程序,有關締約方在《臨時適用書》中還做了一個特殊規定,這就是“祖父權”條款。按照該議定書的規定,GATT的第一部分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讓義務,以及第三部分程序條款,是該議定書當事方即GATT締約方必須履行的。而第二部分構成了一種例外。該部分規定的一些重要義務,例如關稅手續、配額、補貼、反傾銷以及國民待遇等,不是締約方必須履行的義務,締約方享有所謂的祖父權,即它們有權繼續適用在其成為GATT締約方時已經存在的國內立法,即使此等立法與第二部分義務相沖突。“祖父權”條款解決了大多數GATT締約方行政當局同意適用GATI‘而產生的國內憲法問題,使它們得以直接簽署《臨時適用議定書》。[10]

GATT通過《臨時適用議定書》對其締約方發生了約束效力。這種“臨時”的條約效力不斷地續展,一直到1995年WTO正式成立。GATT的事實存在和成功運行,與條約的作用是分不開的。

WTO的正式建立依賴于1994年馬拉喀什協議,它被稱為“WTO”。WTO被視為新條約而不是舊條約或GATT的修改。[11]這意味著WTO是1995年正式成立的國際組織,接受該及有關協議的GATT1947締約方以及歐共體都是WTO的創始成員方。[12]為什么該被作為新條約對待?因為作為舊條約需要修改GATT,這不僅僅是增加有關設立國際組織條款的問題,還意味著要經過GATT復雜的修改程序以及加入程序。[13]而這些已經沒有必要了。重要的是,GATT締約方已就建立一個貿易組織及全面適用GATT等問題,包括廢除GATT中的“祖父權”條款,達成了一攬子協議,新條約能夠使這些成果迅速生效,新條約成為選擇。

新條約不僅能夠反映新的協議成果,又能夠保持歷史的延續性。

WTO通過附件的形式,與WTO成立之前的各輪貿易談判成果,特別是1994年修訂的GATT連接在一起。[14]這些附件本身就是獨立的條約,它們在WTO的“傘”下又連成一體,構成了WTO條約體系。這樣,盡管WTO只有區區16個條款,并且基本是建立國際組織的規定,但它通過條約之間的連接,繼承并發展了1947年GATT以來一直運行的世界貿易體制。

由此可見,世界貿易體制之所以能夠建立和運行,條約是法律上的決定因素。正是條約,為GATT締約方和WTO成員規定了關稅減讓等各項義務。也正是在條約基礎上,WTO才最終成立。根據“約定必須遵守”原則,承擔有關義務的國家和地區必須信守條約的規定。條約成為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的有效手段。世界貿易體制通過條約發揮著調整全球貿易關系的實際作用。

四、影響WTO的國際公法領域

WTO的建立和運行依賴于條約。但在國際公法上,條約并不孤立地存在,它與國際公法一些重要問題或領域有著密切聯系,并深受這些領域的作用或影響。這些領域通過條約也深刻影響WTO.

第一個領域可以說是國際法的淵源。國際公法上有兩個主要淵源即造法方式,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習慣。條約是當事方的明示同意,以條約方式產生的規則統稱為協定國際法(條約規則)。習慣是被接受為法律的一般國家實踐,以習慣方式產生的規則統稱為習慣國際法(習慣規則)。條約和習慣存在著互動關系。[15]由于條約特別是一般性的多邊條約具有編纂已有習慣等功能,條約規則不僅可以建立在習慣規則之上,習慣規則也可以通過條約規則體現。更重要的是,受“條約不及第三國”原則的限制,條約只對當事方有約束的效力,而不能約束非當事方,條約規則只是國際公法上的特別法。而習慣規則不同,它來自于國家的一般實踐,屬于國際公法的一般法,適用于國際社會的一般成員。條約和習慣效力范圍的差異,導致了在許多情況下協定國際法對習慣國際法的依賴,就像國內契約對一般法律的依賴一樣。

條約的淵源性質以及和習慣的關系,完全適用于WTO的情況。WTO條約,包括WTO及其涵蓋協議,屬于協定國際法范疇,是主要關于貿易問題的條約規則。這些規則可以說構成國際公法的一個專門領域(可稱之為“WTO法”)。但是,WTO法如同其他條約規則一樣,受到條約性質(不及第三國)的限制。它需要習慣國際法,受習慣國際法的作用或影響。

還以前述條約的締結程序和效力為例。有關條約的簽署或批準之所以能夠生效,之所以對當事方產生約束的效力,是因為國際公法的一般法或習慣法是這樣規定的。條約當事方可以約定本條約簽署或批準后生效,其國內立法也可以規定需要批準的條約,但從根本上講,起作用的是習慣國際法。正是習慣法給予簽署或批準以法律意義,條約才得以生效。而生效的條約必須遵守,毫無疑問,乃是“約定必須遵守”這一古老習慣作用的結果。

關于條約的締結程序,有一個國際條約加以規定,這就是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6]條約的簽署或批準的法律效果以及“約定必須遵守”原則,由該公約分別規定。該公約及相關的規定,可以說明習慣國際法對于WTO的作用。其一,公約從形式上看是條約規則,只能約束當事國,公約關于條約簽署或批準的規定也只對當事國有約束效力。而WTO一些成員并沒有參加該公約,公約作為協定國際法不適用于它們。那么,為什么1995年WTO條約需要經過批準的程序?為什么批準后便有約束的效力?顯然是習慣法的作用。在條約締結和效力方面,支配WTO成員條約關系的法律是習慣國際法。其二,如果從WTO的歷史來看,習慣法的作用就更加明顯。在ITO和GATTl947的年代,并沒有條約法公約。當時支配條約締結和效力的法律就是習慣法。正是習慣法有關規則的作用,才有了GATT和今天的WTO.

習慣國際法對WTO的作用,反映在WTO的許多方面。如果將WTO視為一個條約體系,可以說習慣法的作用貫穿于WTO的始終。

第二個領域是條約法。條約主要是國家依國際法規定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國際公法是支配條約的法律。具體地講,條約的締結、解釋、適用(效力)、修改、失效等問題,都要按照國際公法有關規定進行。國際公法的這些規定統稱為條約法,即關于條約的國際法,類似國內的合同法。支配的法律是區分條約與國內契約的重要標準。一項國際協議之所以被視為條約,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它受國際法的支配,或具體講,受國際法上的條約法支配。[17]國內契約不是條約,因為支配的法律是國內合同法。

條約對WTO的作用,從本質上講是條約法的作用。有關條約的簽署或批準之所以有約束的效力,因為條約法這樣規定,因為“約定必須遵守”是條約法在內的國際公法久已確立的原則。條約法對WTO的作用,不僅體現在WTO條約的締結和效力問題,還應體現在它的解釋、適用、修改、失效等一系列問題。WTO條約在這些問題上都應當遵循條約法的規定。這是條約的應有之義。

1969年《維電納條約法公約》對于WTO條約具有重要意義。由于該公約被認為是對有關習慣規則的編纂,[18]因此,盡管WTO一些成員不是其當事方,該公約的規定仍可以作為WTO條約的支配性法律。從實質上講,支配WTO成員條約關系的是有關的習慣規則,此等規則借條約法公約對WTO成員產生約束的效果。

WTO條約的一些規定,反映了條約法的要求。最典型的是關于條約解釋的規定。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書》第3條第2款規定,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按國際公法解釋(條約)的習慣規則來闡明這些協議中的現有規則”。[19]這個規定從理論上講似乎是多余的,因為WTO條約的支配性法律就是也只能是國際公法的條約法,條約法有關規則肯定適用于WTO條約的解釋。然而,它確有一種強調的作用,它加重了條約法對WTO條約應有的意義,也有助于糾正將WTO條約視為契約的錯誤認識。此外,它還清楚地說明了習慣國際法對WTO條約的實際作用。它甚至還揭示了條約與習慣的某種關系。什么是解釋條約的習慣規則?就是條約法公約第31條,因為它是對已有習慣的編纂。[20]

條約法作為支配WTO條約的法律,貫穿于WTO的始終。WTO與條約法密不可分。WTO不僅建立在有關條約的義務之上,而且建立在條約法的基礎之上。

第三個領域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具體講,是國際法在國內的效力問題。WTO條約義務無論如何產生,也無論如何解釋,最終是需要WTO成員貫徹實施的。這些義務的實施不僅是條約法問題,還涉及到WTO成員境內的法律。

從國際法來看,國際義務在國內的實施問題是比較簡單的。國家承擔了國際義務,無論是條約義務還是習慣義務,都必須忠實履行,因為“約定必須遵守”。從這個原則出發,國際法形成了一個確定的規則,即各國不得以其法律包括憲法為由違反國際義務。[21]換言之,國家有義務使其法律與國際法保持一致。國家通過國內法違反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并對他國造成損害,要承擔國際責任。簡言之,國際法只要求國內法的服從:只要國內法滿足了國家履行國際義務的要求,國際法不再過問。

為了履行國際義務,各國的國內法發展了兩種實踐,一是“采用”,二是“轉化”。[22]“采用”通常是指國家根據自己的法律將國際法包括條約視為本國法的一部分,直給予它在本國國內適用的效力。“采用”更多是針對習慣國際法的。“轉化”是指國家通過自己的立法將國際法轉變成為本國法,然后予以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國內機關直接適用的是本國法,國際法只能通過本國法在國內發生效力。對于這兩種實踐,國際法都是承認的。因為國際法只管國際義務是否得到履行,而不問它們如何在國內履行,這是各國自己的事情。

上述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完全適用于WTO.WTO成員有義務遵守WTO條約的規定,有義務使其境內的法律與WTO條約的規定保持一致。[23]至于說它們采用哪種實踐,屬于其自由裁量的范圍。在這方面,它們不僅要考慮自己對待條約的一貫態度(主要表現在憲法或法律的規定),還要考慮WTO義務的內容。

從內容來看,WTO義務更適宜“轉化”。WTO義務旨在規范或約束政府的行為,削減關稅,消除非關稅壁壘,開放服務貿易市場以及保護知識產權,都是政府的事情。WTO義務主要是政府承擔的義務,相對應的權利也是政府的。[24]WTO一方違反義務,對他方造成損害,他方有權提出求償要求。WTO的法律關系是政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轉化”的方式能夠達到約束政府行為的目的。WTO成員完全可以通過將自己的法律與WTO義務保持一致,限制政府的行為,滿足履行國際義務的要求。在WTO成員違反了WTO義務的情況下,救濟的方式也是清楚的:受害方可以在國際上追究違約方的責任。WTO條約本身似乎也傾向于“轉化”的方式,[25]因為它強調了WTO成員的法律要與WTO義務保持一致。各國、各地區適用WTO義務的實踐也表明,“轉化”是一種普遍采用的方式。[26]

談到“轉化”,又涉及到它的性質。“轉化”首先并且本質上是國(境)內立法行為。這一點應該明確。“轉化”是用國內法表達國際法,是保持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一致;國內直接適用的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如果承認WTO義務更適宜“轉化”,那么,這種義務在WTO成員境內的實施問題,本質上就是各成員境內立法的事情,各成員的立法機關承擔了履行WTO義務的主要責任。

由此可見,WTO不能脫離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及實踐。這些理論和實踐關系到WTO義務的有效實施,是WTO的重要法律方面。

第四個領域是國際責任。國際責任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基本問題。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義務,國家應忠實履行國際義務。國家違反了義務,對他國造成損害,就發生國際責任問題。關于國際責任,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一直致力于起草國際公約,有關的公約草案現已由國際法委員會通過,[27]但還未進入締結程序。因此,有關國際責任的國際法規定基本上是習慣規則。不過,有關的公約草案,特別是《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旨在編纂關于國際責任的習慣規則,它們對于確認有關習慣規則的存在或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關于國際責任的國際法規定,也應該適用于WTO.WTO條約為其成員創造了義務,這種義務從性質上看,與國際法的其他義務,例如外交關系法、海洋法所創造的義務是一樣的,都是法律的義務。違反WTO義務,如同違反國際法的其他義務,都面臨責任問題。此外,在WTO框架下,并沒有專門的責任制度。而WTO成員違反WTO義務,特別是對其他成員造成損害,又必然會發生責任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用國際法的標準加以處理。國際法關于國際責任的規定,提供了這樣一個統一的標準。[28]

關于國際責任,國際法首先考慮的問題是,誰的什么行為將導致國際責任?國際義務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它們肯定也是責任的主體,它們的行為可能導致國際責任。但國家是抽象的,它需要一些機構和個人來代表,國家的行為實際上是這些代表國家的機構和個人的行為,他們的行為,最主要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將導致國家的國際責任。[29]明確這些問題對于WTO成員來說非常重要。WTO義務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國(境)內體制,各個機構特別是立法機關起到重要作用。它們所具有的代表性,使其違反WTO義務的行為面臨政府承擔責任的后果。

關于國際責任,國際法還考慮一個重要問題,即責任的形式或法律后果。確認責任后,緊接著就是以何種形式承擔責任。傳統上,國際法規定的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不法行為以及賠償、恢復原狀等。[30]這些應該說都適用于因違反WTO義務而引起的責任。由于WTO義務的履行對境內體制的依賴,要求修改國(境)內法以停止不法行為似乎成為WTO的重要救濟方式。[31]

國際法關于國際責任的一個發展,表現在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導致的責任問題。[32]在這個問題上,有可能已經形成了一些習慣規則。而在WTO條約中,也有不違反WTO義務的責任問題。[33]這與國際法責任制度的發展完全吻合。在確認因不違反WTO義務而導致的責任時,有關的習慣規則,如果有的話,也應該是可適用的法律。

國際法的責任制度,是對國際公法各個領域包括WTO都適用的制度,是一個統一的制度。它主要規范因違反國際義務而導致的責任,同時也規范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某些行為而引起的責任。這個制度支配著WTO的責任問題,兩者密不可分。

國際公法對WTO的作用或影響,還反映在其他一些方面。例如爭端的解決。WTO的目的是促進國際自由貿易。促進貿易自由化的方式無非是兩種:武力或和平(合作)。武力強迫市場開放,中國歷史上的為典型事例。WTO是一種和平的方式。實際上,它的發起也包含了對二戰原因的反思。[34]從這一點講,WTO甚至可能具有某種避免使用武力或戰爭的效用。無論如何,WTO是用和平手段解決國際自由貿易問題的,它體現了國際公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35]

WTO還專門建立了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在某種意義上講這是WTO的一個特色。但該爭端解決機制不可能脫離國際公法。它為和平解決爭端而設,它本身也是條約的結果。更重要的,它要根據WTO義務裁判,而裁判時必須根據條約法加以解釋和適用,必須根據國際責任制度確定有關的責任,必須考慮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及實踐。它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WTO條約,還應包括國際公法的其他內容。[36]WTO從爭端解決方面看,更離不開國際公法的作用。

人權也是一個方面。人權是國際公法近幾十年來發展迅速的領域。人權國際法的發展對國際經濟組織及其原則提出了挑戰。就WTO而言,它所奉行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原則,被認為同尊重人權的原則存在著某種固有的矛盾。[37]明顯的例子是,一個國家雇用童工生產出口產品,從人權法上看是違法的,但從自由貿易原則來看并無違法之處,雇用童工與自由貿易無關。國際公法不同領域的原則發生抵觸。假如進口國以違反人權標準為由設置貿易壁壘禁止有關產品進口,那么,這樣做是否符合國際法呢?換言之,自由貿易原則是否要受到人權原則的制約?歐洲法院的一些案例已經傾向于人權原則優先,也就是說,已經開始用人權的標準檢驗貿易的規則。[38]盡管歐洲的經驗似乎還未擴展到WTO,但其影響已經產生。無論如何,人權對WTO的作用是值得注意的動向。

總之,國際公法的一些重要領域,都對WTO產生作用或影響。這些作用或影響根源在于WTO條約,在于WTO條約義務。正是WTO條約及其義務,建立了WTO與國際公法這些領域的聯系,導致了這些領域對WTO的作用。但另一方面,這些領域的作用或影響,又充分說明了WTO對國際公法的依賴關系。由WTO條約構成的WTO法,只不過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方面或領域,只不過是協定國際法的一個部分。它同國際公法的其他領域及協定國際法的其他部分一樣,根植于國際公法的土壤里,運行在國際公法的環境中。

五、總結及結論

WTO是“公”的秩序或體制,國家是最主要的和最重要的參加者。WTO內的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是有組織的或體制化的國際關系。這種關系正是國際公法調整的對象,國際公法成為WTO之必需。條約是國際公法的重要工具,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條約通過為當事方規定權利和義務對它們產生約束的效力。WTO依賴于條約而成立并發揮著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實際作用。條約在國際公法上并不孤立地存在,國際公法不同領域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通過WTO條約對WTO產生重要的影響和作用。WTO對國際公法存在著依賴關系。

這種關系說明了什么?它首先說明了WTO的法律基礎。這是WTO的基本法律問題。WTO的法律基礎不是國內法。國內法特別是像美國這樣的重要貿易方的國內法,可能深刻地影響WTO,但這種影響只能透過國際法或在國際法的限度內發生。WTO的法律基礎不是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盡管它也可能影響WTO.WTD的法律基礎也不是歐盟或其他國際組織的法律,這些組織特別是經濟組織的法律可能也影響WTO,但像國內法—樣,其影響只能是間接的并受國際法的限制。WTO的法律基礎更不是自然法或道德法。WTO建立在其條約基礎之上,支配WTO條約規則的是國際公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WID的法律基礎是國際公法,它包括WTO條約規則,也包括國際公法的有關原則、規則和制度。

這種關系還說明了法律原理的重要性。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歸根結底,體現的是國際公法的原理。正是國際公法的原理,構成了WTO的法理支撐。WTO不過是這一原理在國際貿易領域運用的實例。這一原理適用于WTO,就像古典經濟學原理創造WTO一樣。國際公法原理作為法律的分析工具,對于WTO的研究和實踐都有重要的意義。

「注釋

[1]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約翰·杰克遜(JohnJackson)教授1997年的一本關于WTO的名著,直接用“世界貿易體制”表述WTO,見杰克遜:《世界貿易體制——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與政策》,張乃根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杰克遜教授在上述著作中,主要討論的就是世界貿易體制的法律和政策方面,但同時也引用了經濟理論來說明該體制的經濟學原理。這實際上是一種以問題為導向的綜合性方法。參見該書特別是第1章。

[4]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以及經濟與法律的關系,不僅是許多法律學者研究的問題,還是他們的研究方法,因此有“政策定向學派”(Policy-orientedApproach)和“法律經濟學派”(LawandEconomicsApproach)。“政策定向學派”可參見MyresS.McDougalW.MichaelReisman,InternationalLawinContemporaryPerspective—ThePublicOrderoftheWorldCommunity(1981)。關于國際公法與國際政治的關系,可參見LouisHenkin,HowNationsBehave(1979,2nded.)。

[5]關于WTO的背景,可參見杰克遜,同注[1],第2章;另參見趙維田:《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章。

[6]關于國家之間簽署和批準條約的程序,參見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2、14條。另參見H.W.Briggs,“ReflectionsontheCodificationofInternationalLawby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andbyOtherAgencies”,RecueildesCours(《海牙國際法演講集》)126(1969-I);李浩培:《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頁72-82.

[7]杰克遜,同注[1],頁42.

[8]杰克孫,同上書,頁43-44.“臨時適用”是條約談判方使條約全部或部分事實生效的方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5條對此做了規定:“一、條約或條約之一部分于生效前在下列情形下暫時適用:(甲)條約本身如此規定;或(乙)談判國以其他方式協議如此辦理。”《臨時適用議定書》顯然是后一種方式。按照該議定書,GATT的23個原始締約方8個同意自1948年1月1日起適用GATT,其余者在稍后時間開始適用。

[9]杰克遜,同上書,頁43-44.

[10]杰克遜,同上書,頁44.

[11]杰克遜,同上書,頁51-52.

[12]《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1條,載于趙維田:同注[4],頁495-496.

[13]見《關貿總協定》第30、33條,載于趙維田:同注[4]頁553-554.

[14]《建立國際貿易組織協定》第2條。

[15]關于條約與習慣的關系,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一案發表過經典的意見,見該案判決書特別是其70-81段。SeealsoR.RBaxter,“TreatiesandCustom”,RecueildesCours129(1970-I);EduardoJ.D.Arechaga:“InternationalLawinthePastThirdofaCentury”,RecueildesCours159(1978-I),pp.9-23.

[16]《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譯本,分別見王鐵崖、田如萱編:《國際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頁699-728;李浩培:同注[5],頁701-732.

[17]《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將“以國際法為準”(中文作準譯本)或“受國際法支配”(李浩培譯本)作為條約的一個要素。見李浩培:同注[5],頁606和702.

[18]參見李浩培:同注[5],頁60-61.

[19]趙維田:同注[4],頁500.

[20]杰克遜,同注[1],頁136.

[21]《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13條規定:“各國有一秉誠信履行由條約與其他國際法淵源而產生之義務,并不得借口其憲法或法律之規定而不履行此種義務。”王鐵崖、田如萱:同注[16],頁46.《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

[22]參見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頁198-201.

[23]WTO條約本身也有此等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條第4款規定:“每個成員方應保證其法律、規章與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協議規定的義務。”趙維田:同注[4],頁497.

[24]杰克遜,同注[1]頁58-59.

[25]見注[22].

[26]關于美國的態度,參見杰克遜:同注[1],頁105-108.關于歐共體的態度,可參見于敏友、陳衛東:“歐共體圍繞WTO協定直接效力問題的爭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法學評論》2001年第3期和第4期。

[27]《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案文,見[/law/ilc/texts/state-responsibility/responsibilityfra].htm;《關于預防危險活動的越境損害的條款草案》案文,見/law/ilc/texts/prevention/preventionfra.htm.

[28]SeeProsperWeil,“TowardsRelativeNormativityinInternationalLaw?”,77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983),pp.421-425.

[29]見《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第一部分第1章和第2章。

[30]見《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第二部分第1章和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