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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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石油平臺 環境污染 保護措施
海洋蘊藏著豐富的生物和礦產資源。我國海洋石油開發事業取得巨大成就,自20世紀50年代末海洋油氣開發起步,到2010年石油天然氣產量就首超5000噸。但海洋石油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特別是石油平臺生產過程中的原油泄漏更是造成了生態災難。因此,人們應注重在油田開發過程中,強化環境保護管理,盡力避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做到油田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
1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
海洋平臺是石油開發的基本單元,也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源頭之一。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化學添加劑、工程及設備廢料、工業污水等;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主要有,一是污染物的毒性會導致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污水和垃圾中化學成分具有強氧化性,會對海中的魚類、貝殼類、蝦類等生物造成損害甚至死亡。海洋鳥類在食用污染區域內的生物之后,也會引起中毒死亡。二是污染物會破壞海洋的平衡,影響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易引發赤潮,造成漁業資源的大量破壞。污染物中石油、污水會形成油膜,大量固體垃圾漂浮于海面,都會阻礙陽光射入海洋,使水溫下降,破壞了海洋中氧氣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這也就破壞了光合作用的客觀條件,污染物的降解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氧,然而海水復氧的主要途徑大氣溶氧又被油膜阻礙,直接導致海水的缺氧,進而影響海洋植物的生長。
2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2.1 員工環保意識需提高
人是環境保護管理中的核心因素。海洋石油平臺對員工環境保護知識培訓和教育不夠,員工的環保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和偷懶心理。長期以來,普遍存在注重生產安全、忽視環境保護的思想。許多員工對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內容不熟悉,甚至也意識不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的員工為躲避監管部門檢查,采取白天不倒,晚上傾倒平臺垃圾的做法。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是環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
2.2 監管制度需健全
在海洋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也注重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以及監管機構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頒布為海洋環境的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通過對比康菲渤海灣漏油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也暴露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的缺失。海洋石油平臺作為被監管單位,應該在嚴格遵守我國海洋環保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石油開發。但是部分石油平臺以經濟效益為先,認為只是被政府監管方,沒有建立環境保護制度,導致內部環保工作的遺漏。還有部分石油平臺以為離陸地較遠,執法部門取證難,就肆意排放污水和垃圾。
2.3 設備設施需完善
海洋石油開發中,因部分平臺投產較早,生產設施技術水平較低,管線流程腐蝕也較嚴重。在生產過程中就易發生事故,設備異常停機,流程突然刺漏,導致非正常的石油、污水泄漏。部分石油平臺沒有污水、垃圾的處理設備,也沒有污水、垃圾的收集裝置。所以就有部分石油鉆井平臺鉆井液的超標排放,鉆屑的隨意處理,部分石油平臺壓載艙水、機艙污水、生活污水的違規排放及各類生產、生活垃圾直接傾入大海,造成環境污染。
3 海洋平臺環境保護的措施
3.1 加強員工相關培訓,提高員工環保意識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事故部分是因為員工缺乏必要的環保意識及責任心所致。因而必須加強相關培訓教育工作,使廣大員工充分認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徹底改變觀念。海洋石油平臺可利用板報、演講、座談、專題講座、知識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宣傳海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規,提高廣大員工的環保素質。培訓教育還應注重對海洋平臺各級領導干部的培訓,讓他們通過學習各項環保法規和國內外先進環保業務知識,提高海洋環保管理能力,督導海洋平臺在石油生產中嚴格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
3.2 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約束環境污染行為
制度是行為的依據,組織落實是執行的保證。我國為貫徹執行海洋環保法,陸續出臺了較為詳細的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形成了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基本形式,也使海洋環保保護執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海洋石油平臺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應作為員工培訓的內容之一,還應有相應的考核激勵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通過制度的管理,讓員工明白環保的重要性,掌握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技能,同時也加強從平臺層面對污染環境行為的約束,減少人員主動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
3.3 嚴格海洋平臺環境評價,加大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
在進行海洋石油平臺搭建和棄置時,應該對海洋做詳盡的環境影響評價與研究,測定水系統的走向,開采區周圍的海洋動植物的分布、生長、生命周期以及繁殖和新陳代謝情況。評價開采區會給生物造成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油氣泄漏帶來的水系統質量的變化以及油氣在水體中遺留的時間、破壞力和危害;還應當評價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運動所可能帶來的對油氣開發區附近的地區和國家利益的危害。另外石油平臺應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對投產時間長,設備老化嚴重的污染物處理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新建石油平臺必須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石油平臺的處理設備還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檢驗后,才能投入使用,檢驗不達標的石油平臺不能進行油氣生產。這樣從硬件上達到對污染物的及時處理。石油平臺還應配備一定的石油泄漏應急物資,在發生漏油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減少污染事故帶來的損失。
在海洋石油開發的過程中,石油平臺要有海洋環境保護為重的理念,在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約束制度和應急反應機制,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自覺地把自己正在海洋石油開發建設中的一切實踐活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高度統一起來,實現石油開發效益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和諧共生。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海洋污染;危害;途徑;防治措施
0 引言
隨著世界各國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加強,各國之間的進出口貿易越來越頻繁,航運業也隨之不斷的發展,船舶活動對海洋的影響越來越大,其中船舶活動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尤其是一些民營個體船舶,船舶公司為了節約成本和增加效益,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投入往往不足,致使船舶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著海洋環境。
1 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
海洋環境的污染物大體可分為三類:1)生活污染物;2)油類污染物;3)物理污染因子(輻射、噪聲等)。船舶生活污染物排人海中之后,會逐漸被海洋中的微生物氧化分解,消耗掉海水中的氧。當海水中溶解的氧不足時,船舶生活污染物就會發生無氧分解,即發生腐爛,致使海水發臭,對海洋生物的生存產生一定的危害。例如,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入海后,由于船舶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磷酸鹽和硝酸鹽,容易造成海水富營養化,致使海水中的澡類大量繁殖。在這些藻類死亡后,枝葉氧化腐爛,消耗海水中大量的氧,致使高級海洋生物無法生存,海水變黑腐臭。另外,1ml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中往往含有幾百萬個細菌,其中大部分是病原體或是誘發因子,可能會造成一些疾病的傳播,直接影響著人類的健康和生活。
船舶活動往往會因船舶操作不當或船舶事故而造成海洋油污染事件的發生,當船舶油類污染物入海后,往往會在海面上形成一層油膜,油膜存在不僅降低了陽光向海水的輻射,削弱了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致使地球上氧氣量下降,同時還阻擋了空氣中氧向海水中的擴散,破壞了海洋食物鏈,最終導致生態的失調。因此,海洋污染不僅直接危害著沿海水產養殖業的發展,而且還會破壞海濱環境,影響人們的生活和健康。
2 船舶對海洋環境污染途徑
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是通過事故性和操作性等因素將污染物帶入大氣或海洋而造成污染。船舶對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途徑有:
1)船舶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含油艙底水的排放。
2)船舶垃圾和包裝有害物質的傾倒。
3)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溢油入海。
4)船舶有毒液體的排放。
5)船舶廢氣的排放。
3 減少船舶對海洋污染的措施
3.1 加強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以及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人類在海上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活動的類型也越來越多樣化,海洋環境受人類活動的影響也越來越嚴重,所以應根據現代海洋污染的表現形式和國際相關海洋防污染條約的規定,在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訂,不斷完善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全面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提高人們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意識。
3.2 通過船員培訓教育和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船員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通過對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發現,船員的安全意識、防污意識和法制觀念比較淡薄,致使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比較嚴重,是造成船舶海洋污染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提高船員的安全意識和防污染意識是減少船舶海洋污染事故的有效途徑。通過船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船員對防污染設備的操作技能以及對國內和國外相關防污染公約和法規的認識,同時通過宣傳教育的強化,使船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增強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另外,公司應該制定相應的考核和激勵制度,是船員能夠自覺學習相關知識,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技能,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從而保證船舶的安全航行,保護海洋環境。
3.3 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制
作為船舶污染防治監管的主管機關,海事主管部門應具備配套的、有效的海洋環境污染監督管理機制。在船舶安全檢查過程中,不僅要嚴格檢查船舶防污染設備的配備是否符合標準,還要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性能和結構以及使用情況作詳細的檢查和記錄。除了對防污染設備做嚴格的檢查之外,還要對船員嚴格檢查,一方面嚴格考察船員對船舶防污染設備操作程序的認識以及操作的熟練程度,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操作程序或不規范的操作,要及時糾正并要求整改。另一方面還要考察船員對一些國際防污染公約以及國內相關法律法規的知識, 使船員能夠真正具備防污染知識,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操作管理技能。此外,海事主管部門還應配備必要的裝備和儀器,加強危險品貨物運輸船舶的現場監督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的專項檢查,對于一些違章操作以及違法排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應加大懲治力度,要求及時整改并承擔相應責任,增強船方的海洋環境的保護意識。
3.4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監控系統,提高處理海洋污染事故的能力
為了能夠及時發現船舶污染海洋事故,分析和判斷船舶污染事故發生的規模、地點,擴散趨勢等,及時采取正確、有效的措施,將船舶污染損害降到最低,在國家沿海海域建立先進的網絡化監視系統是很有必要的。同時也能夠及時發現一些船舶將海洋污染物直接排放入海的違章操作,還應建立陸-海-空立體化的監管體系,利用巡邏艇、直升機、衛星等設備加大海洋監控力度,對于一些故意違章操作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和個人,應加大懲處力度,并限時整改,使船員能夠真正吸取教訓,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減少人為故意違章操作而引起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在做好海洋環境污染監控的同時,相關管理部門還應做好海洋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應急反應體系,一旦海上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能夠整合較多的應急資源,建立強大的污染事故處理力量,并且能夠自上而下有條不紊、積極有效應對和處理污染事故,使污染的損失能夠降到最低。
4 結束語
海洋占據了地球將近四分之三的面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離不開海洋龐大的資源,但是隨著海洋環境不斷的被污染,海洋資源也正遭到巨大的破壞。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利用,人們已經深深的認識到了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各個國家尤其是一些沿海發達國家不斷采取措施甚至是通過立法來加強海洋環境的保護。保護海洋環境是每個人共同的責任,每個人都應該真正認識到海洋的重要性,從而主動承擔起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尤其是作為船員,應該深深的意識到自己的工作和活動都直接影響著海洋環境,不斷提高自己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不斷提升自己對船舶防污設備的操作技能,不斷改進自己對船舶設備尤其是船舶防污染設備的管理方法,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的減少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從而使船舶航行更安全,海洋環境更清潔。
【參考文獻】
篇3
(廣東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廣東 湛江 524088)
摘要: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日益成為學術界乃至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通過從國外典型國家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經驗出發,對國外典型國家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側重點、國際合作方式、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方面進行了深入的國際比較。
關鍵詞 :海洋;生態文明;經驗;國際比較
基金項目:本文系廣東省高校重大項目《廣東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劉園園(1990-),女,江蘇鎮江人,研究生,主要從事行政管理研究。liuyuanyuan413@163.com
居占杰(1962-),男,河南信陽人,廣東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從事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6.019
近年來,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生態文明矛盾的日益加深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有不少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劉家沂通過研究近幾十年內海洋生態的變化,認為在開發海洋產業的同時,也要注重海洋生態行為準則與文明理念的建立[1];馬彩華等認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遲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眾參與機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2];伍善慶、伍錦姑提出開發海洋經濟時要做到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填海建設協調發展[3];Elliott等從海洋生態補償方面對海洋生態文明做了研究,并將海洋生態補償分為生境補償、經濟補償及資源補償三種類型[4];袁路等認為海洋生態文明是自然生態系生態文明的基礎和前提,提出涉海高校應加強對大學生海洋生態文明教育、提升海洋生態科研水平[5]。從研究的總體成果來看,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研究,陸地方面明顯多于海洋方面。同時,為了降低海洋生態系統處于遭受破壞與威脅的幾率,保證其自身結構和生態服務功能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國際上逐漸轉變了海洋利用的觀念,從追求海洋經濟的高速增長轉變為講求海洋經濟的平衡發展,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方面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各國做法不盡相同,實際效果也千差萬別,因此,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借鑒,共同保護好海洋生態系統。
1國外典型國家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經驗
1.1美國
美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立法是于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在環境保護方面,該法是美國由“治”轉變為“防”的態度轉變標志。海洋生態安全主要由國家海洋大氣局負責,作為海岸帶管理的專門機構——聯邦海岸帶辦公室,于1973年在該行政機構設立。除了日常的海上執法外,還必須對海洋環境進行預測、監察及分析[6]。為了防止海洋生態系統的惡化,海洋保護區從1975年開始得到大批量的建設,到20世紀保護區數目已達20個,其中包括面積達到14萬 km2,在當時是世界最大的位于夏威夷西北部的的海洋保護區[7],多部門分工負責是保護區采取的主要日常管理模式。為了防治陸源及海上作業污染,除了頒布法律及國際公約禁止污染性廢棄物排放入海、舉辦國際溢油會議,反映防治油污染科技的應用與發展,在實際操作方面,美國還突破了體制內管理的局限即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管理[8]。《聯邦環境政策條例》規定,評價單位擬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后,應寄送有關的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并在地區報紙上公布以征求意見[9]。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聯邦政府設計了專門的救助網站、熱線電話,將事故的現狀、處理階段,如何提起賠償訴訟,如何與各政府機構進行溝通等最新的相關新聞公布于眾,讓公眾及時、便捷地獲取信息。除了動員全美的志愿者積極參與,聯邦政府還主動接受各種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技術、服務和物資等援助,并發動人們向各級機構報告污染的情況[10]。
1.2日本
日本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規是以1993年頒布的《環境基本法》為母法而進一步修定完善的,《環境基本法》對環境問題、國民的責任和義務、行政指導作了要求。之后頒布的《海洋構筑物安全水域設定法》與《海洋基本法》,是日本邁向海洋國家的戰略構想在法律層面上的體現。作為一個四面環海的海洋國家,日本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海岸法》為執行依據,向有海洋開發許可證的個人或企業征收土石開采費或海域占用費,征收的費用用于維護海洋生態的可持續發展[11];參與、舉辦各種形式的國際間或民間海洋環境保護活動;進一步構建全國范圍的環保型經濟社會體系,并以1994年制定的《環境基本計劃》作為法律后盾,以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鼓勵國家、地方自治體、企業和個人共同參加環境保護、公平負擔環保費用;在控制陸源污染物方面,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確的職責分工,并鼓勵社會團體進行監督[12]。同時,為了提高企業的環保與責任意識、增強其投入治污的積極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證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中央政府針對企業發展實際,在企業減排方面融入了激勵及規制機制[13]。除了嚴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濃度,減少污染負荷總量外,日本還投入大量財力,從事于污水處理設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14]。
1.3韓國
韓國定期對海洋污染狀況開展調研,及時進行打撈清理,在原有海洋廢棄物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推進了海洋廢棄物綜合處理系統開發。通過開展放映環保宣傳片、實行“全國海洋大清掃2001”等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眾的海洋保護意識。除此之外,為了倡導市民切身參與到宣傳和管理中來,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以民眾與政府合作為基礎的環保部門。《締結漁業協定后漁民及水產業發展特別法》在2001年進一步修正之后,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增加了養殖業排污費用,所征收的排污費,用于保護水產資源及改善海洋環境[15]。為了推進灘涂的可持續開發,韓國政府以濕地保護區為中心,在觀光旅游方面編制了灘涂、生態觀光指南,并加強了濕地保護設施的建設。在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方面:1997年與中國政府簽約環保合作項目——韓中黃海調查項目[16];1994年作為正式成員參加西北太平洋保護行動規劃;2002年與UNEP簽署了協定書,積極推進UNEP/NOWPAP在韓國成立事務局。除此之外,韓國還參加了由聯合國開發署(UNDP)和國際海事組織(IMO)管理和監督、全球環境基金會(GEF)支持的東亞海洋環境合作機構。
1.4其他國家
《海洋法》的制定,使加拿大成為國際范圍內第一個擁有綜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國家,該法是依照《聯合國海洋公約》制定,并于1996年公布實施。除此之外,為了調整近海天然氣和石油開采及運輸,防止由于這些生產性活動導致的海洋污染,加拿大頒布并實施了《加拿大石油和天然氣管理法》。法國對于水域污染的管理更為嚴苛,第83-583號法律于1983年7月通過,該法案以國內立法的形式著重規定了對污染問題的處理辦法,違規者情節嚴重的甚至獲刑事處罰。英國尤其重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海洋環境、“防、治”海洋污染,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污染控制法》,該法涉及海洋生態安全的治理問題,此外還有《公共一般法和措施》、《海洋傾廢法》、《大陸架法》、《商船油污防治法》、以及《油污染防治法》等[17]。2010年,在處理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方面,英國石油公司(BP)的處理方法堪稱典范,也為日后國際上在解決海洋溢油損害評估與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指引。在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德國一方面追求經濟發展、資源開發,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視環境的保護工作,即在宏觀上平衡、調控兩者關系,盡量避免極端的環境保護行為和片面地追求經濟增長率[18]。歐盟除了例行港口的檢查外,還設立了海面航行船只黑名單,低于排污標準的船舶禁止駛入歐洲港口[19]。歐洲開始生產不污染環境的超級油船,船上裝有先進的污水處理設備和垃圾處理設備。新西蘭政府于2000年保護生物多樣性戰略(NZBS)。2002年保護部(DOC)了“為保護海洋建立社區支持,保護海洋中的特殊場所”戰略[20]。聯合國為保護海洋環境,組織并實施了14 個全球區域行動計劃,且為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國際法基礎。
2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國際比較
2.1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側重點不同
海洋生態補償即國際上所說的“生態或環境服務付費”,即以可持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綜合運用行政及市場手段,完善激勵或懲罰機制,以減少外部不經濟[21]。通過德國、英國和日本三國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在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德國最大的特點是資金到位、核算公平,重視采用多種經濟手段,如采用“綠色”稅收政策,增收環境保護稅;英國側重補償資金的運作及對受害者的支持;日本則由政府出資墊付,再根據法律由各單位分攤。以海岸工程為例,德國不萊梅港工程損失了89 hm2自然灘涂和16 hm2濕地,損害了濱海生態系統,鑒于此,港口管理部門出資進行保護,在建設前開展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性的問題進行防治、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建設了一系列配套修復工程并進行修復跟蹤監測[22]。通過污染物總量控制、生態補償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經過多年環境保護治理工作,其海域水質、海洋生態環境較上世紀有較大的改善,成為世界典范。2010年位于墨西哥灣的英國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導致的原油外溢事件使墨西哥灣生態環境遭遇了“滅頂之災”。事故發生后,BP及時建立專門的事故賠償基金,花費200億美元用于賠付事故的受害者,為了保證基金流向的透明,將該項基金的運作權委托給專門籌建的海灣海岸索賠機構,對受害人的索賠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的處理方法堪稱典范,也為日后國際上在解決海洋突發事件的損害與補償等問題做了引導。為全球的海洋溢油賠償、海洋生態損害評估與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指引。日本主管大臣在新建、改造及修復相關海洋保護設施時,用國家相關資金進行墊資,先行施工,施工竣工后,由應該分擔負擔金的都府縣或者其他海岸管理者所屬的地方公共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的負擔金繳納款項直接向國庫繳納。
2.2國際合作方式存在多樣化差異
由于海洋流通介質環流性的特點,海洋生態問題一旦發生很可能會蔓延到全球。因此,國際合作有利于推動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國際合作除了有利于技術、信息、人員的交流,且全球生態環境的共同改善所產生的效益將大大超過各國單獨行動所帶來的生態效益。雖然大多數國家逐漸融入國際合作機制中,但采取的國際合作方式存在一定的多樣化差異。以日本和韓國為例。作為四面環海的島國,日本的海洋產業對經濟的貢獻占據較大比重,因此,海洋環境的保護活動是日本國際合作的重要項目之一。除了作為正式成員國參加聯合國環境署為保護海洋環境組織的14 個全球區域海行動計劃之一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積極推動IMo即國際海事組織在國際范圍內推行的海洋環境保護協定的達成之外,日本還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海上保安廳于1990年與美利堅合眾國海岸警備隊締結備忘錄,內容包括互相交流相關防止海洋污染的信息,開發、探究人才交流的方式、途徑等,定期互邀進修生了解學習海上防災、海難救助的知識,并組織各種技術轉讓、召開專家會議;為了促進中東和平,日本于1993年舉辦了中東環境討論會,并在1994年派遣專家前往印度尼西亞傳授防除溢油技術[23]。1997年韓國與中國政府簽約環保合作項目——韓中黃海調查項目,開展該項目主旨是獲取大量黃海公海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的科學監測資料。1994年韓國作為正式成員參加NOWPAP,即西北太平洋保護行動規劃。2002年與UNEP簽署了協定書,積極推進UNEP/NOWPAP在韓國成立事務局。在韓國設置的事務局,反映了韓國在UNEP/NOWPAP中的積極立場。除此之外,韓國還參加了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和聯合國開發署(UNDP)管理和監督、全球環境基金會(GEF)支持的東亞海洋環境合作機構。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韓國參加了大量的國際合作項目,但是,日本除了參加國際行動計劃、支持國際海事組織外,還積極主動派出和邀請人才進行經驗交流,派遣專家去國外推廣、傳授經驗、技術,且舉辦了各種長期、短期的經驗交流學習會,國際合作方式多樣。
2.3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的區別
以日本、美國和韓國為例。在污染物的治理過程中,日本地方政府是主力軍,政府則更多地扮演了指導和協調者的角色,通過提供大量的數據資料及相關行政手段,輔助地方政府制定科學可行的陸源污染治理政策,并對中央和政府的污染物治理職責作了明確的分工,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同時鼓勵公眾、社會團體及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此外,日本越來越意識到通過教育、宣傳等手段提高國民環保意識的重要性。2003年制訂的《環境教育法》,使日本成為繼美國之后的第二個正式擁有環境教育法的國家。隨著綜合海洋政策本部于2007年建立,污染物治理政策的實施推進力度更加集中而全面。同時,為了提高企業的環保與責任意識、增強其投入治污的積極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證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中央政府針對企業發展實際,在企業減排方面融入了激勵及規制機制。從1979年開始,日本政府制定了區域范圍性質的COD總污染物量的控制標準。除了嚴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濃度,減少污染負荷總量外,日本還投入大量財力,從事于污水處理設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據報導日本東京對沿岸、內灣、海域內運河進行常年水質測定,規定每月進行1~4次常規調查,并設立39個自動監測站,每小時監測一次。此外,“第一青海丸”、“第二青海丸”和“清流”號,每年對海域污染、赤潮及水生生物種類和數量進行兩次調查。美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入海標準,如《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法案》、《環境保護署關于海洋傾廢的規則》、《海洋傾倒法》、《船舶污水禁排條例》等,除了禁止將污染物排放入海外,還規定了五種海洋傾廢許可證,即臨時、普通、研究、緊急許可證以及特殊許可證,同時規定了具體執行標準,涉及國際層面的廢棄物傾倒違規事件由國務院專門機構負責協調處理。為了將禁止污染性廢棄物排放入海進一步提升到國際高度,美國于1969年及1972年,先后頒布《公海公約》及《防治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韓國定期對海洋污染狀況開展調研,及時進行打撈清理,在原有海洋廢棄物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推進了海洋廢棄物綜合處理系統開發。1999年開發了海上漂浮垃圾打撈系統,在國東港、統營等海面打撈漂浮污染物1 138噸;2000年完成了146處港灣的水中廢棄物調查,并在釜山多大蒲港等24個海域打撈數值為12 687噸的廢棄物;隨后,巨文島港等處于2001年的打撈數值上升到7 000噸。除此之外,韓國還根據調查情況實時制定了各港灣廢棄物數據庫及分布圖,定期開展打撈工作;2001年開發了處理廢泡沫塑料的機器并展開防治陸上廢棄物入海設施的研制,設計了專用焚燒爐來集中處理海洋廢棄物。通過開展放映環保宣傳片、實行“全國海洋大清掃2001”等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眾的海洋保護意識。除此之外,為了倡導市民切身參與到宣傳和管理中來,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以民眾與政府合作為基礎的環保部門。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在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方面,日本由政府主導對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在強化了相關環保政策執行效果的同時也從公眾角度即內因方面提升了保護環境的使命感、增強了對污染治理政策的認同感。同時,無論是政策制定還是具體實施,并沒有教條地按照行政層級劃分,中央政府沒有干擾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在推行、實施污染物治理政策過程中,并沒有單一地運用行政手段,而是通過教育、法律、經濟、行政等綜合手段實施污染治理政策。美國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更多地側重于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將各種要求、標準、責任人、實施人等確立下來。最具有特色的是所制定五種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專門部門負責處理污染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韓國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打撈及制定政策工作,態度嚴謹、工作持續化,且不斷研制新的打撈設備以進行長期的打撈工作,將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視為長期性工作。和日本一樣,韓國也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活動,成立合作管理機制,倡導市民參與管理。
3結束語
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是文明建設的基礎,在追求海洋經濟發展的同時,要著眼于海洋的可持續發展,以海洋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與海洋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與利用。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意識到海洋生態系統日益退化,認識到海洋保護的重要性,并做了大量的防治工作。但各國在政策制定、具體措施、實際效果等方面又各有不同,因此,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借鑒,共同保護好海洋生態系統。
參考文獻:
[1]
劉家沂.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法律機制與國際溢油案例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283
[2] 馬彩華,等.略論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公眾參與[J].中國軟科學,2010(S1):172-177
[3] 伍善慶,伍錦姑.淺議填海有道與建設海洋生態文明[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0,27(11):63-65
[4] ELLIOTT M,CUTTS N D.Marine habitats:Loss and gain,mi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J].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2004,49:671-674
[5] 袁路,林年冬,葉春海.涉海高校加強海洋生態文明教育的策略研究[J].高等農業教育,2009(11):29-31
[6] 張素君.海洋生態安全法律問題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09:31-33
[7] 林新珍.美國海洋保護區法律制度探析[J].海洋環境科學,2011,30(4):594-598
[8] 浦安康.2001年國際溢油會議論文簡介[J].交通環保,2002,23(4):42-46
[9] 金福海.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幾個問題[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2):63-68
[10] 王慧.中美海上石油泄漏應急機制的比較研究──以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件和大連灣石油泄漏事件為例[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1(3):84-91
[11] 張繼偉.海洋環境風險的生態補償機制[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1:33-35
[12] 張繼平,等.中日海洋環境陸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執行比較及啟示[J].中國行政管理,2012(6):45-48
[13] R.Kent Weaver,Paul B.Stares.Guidance for Governance .Jap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2001:71-88
[14] 蔣加倫.海洋生態環境管理對策探討[J].東海海洋,1992,10(1):73-80
[15] 劉洪濱,楊偉.韓國的海洋環境保護[J].太平洋學報,2008(6):77-87
[16] 吳險峰,韓鵬.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現狀與展望[J].環境保護,2006(10B)68-70
[17]曹洪軍,宮小偉.海洋生態補償的國際經驗與借鑒[J].學術交流,2013(8):115-118
[18] 傅秀梅,等.中國海洋生態資源環境問題與海洋生態補償對策分析[J].海洋湖沼通報,2013(2):146-154
[19] 劉惠榮,孫彥.海洋環境保護立法的國際比較[J].海洋法苑,2006(2):71-73
[20] 黃蕾.新西蘭海洋保護區政策評述[J].國際瞭望,2006(7B):76-78
[21]鄭苗壯.海洋生態補償的理論及內涵解析[J].生態環境學報,2012,21(11): 1911-1915
篇4
關鍵詞:海洋經濟 發展機遇 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F2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10-009-02
海洋作為藍色國土,中國擁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陸岸線,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和大陸架制度,中國可擁有約300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沿海島嶼6500多個,4億多人口生活在沿海地區。隨著沿海地區的開發和開放,海洋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發展海洋經濟已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戰略的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沿海開發開放地區,在經濟社會和產業優化發展方面均走在全國的前列,沿海地區工農業總產值占全國總產值的60%左右。海洋經濟的發展為我國經濟的快速騰飛奠定了基礎,海洋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
我國“十二五”規劃把海洋經濟納入經濟發展的重點,并批準了《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規劃》等重點區域,作為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試點區域。應該說,我國海洋經濟的發展正在步人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中,生態環境保護已成為是我們面臨的突出問題。因此,正確處理好海洋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尤為重要。
一、海洋是緩解國民經濟和杜會資源瓶頸的重要保障
從全球化背景來看,世界已進人海洋經濟的大發展時代。海洋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環境和重要資源,是世界各國進入全球經濟體系的重要橋梁。隨著陸域資源的緊張和能源的日益短缺,世界的觸角不斷向海洋延伸。而海洋蘊藏著豐富的資源,全球海洋僅天然氣儲備就達140萬億立方米,與此同時,海水溫差能、鹽差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流量能等都是取之不盡的綠色能量。海底多金屬及核資源為代表的海洋新能源,儲量更是巨大。并且,海水淡化也是人類飲用水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解決1/5人口供水問題。在陸地資源匱乏和環境污染嚴重的背景下,海洋經濟是全球社會謀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應該說,海洋已經成為世界主要沿海國家拓展經濟和社會發展空間的重要載體。我國是海洋大國,在海洋上有廣泛的利益和權利。隨著我國開放型經濟的形成,海洋的戰略地位日益突出,海洋經濟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也越來越明顯。
1 海洋日益成為我國未來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從目前來看,我國每年圍填海面積已達120至150平方公里,在支持沿海地區經濟發展、緩解建設用地緊張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海洋水產品年產量達2000多萬噸,海洋已經成為我國食物資源的戰略性基地。海洋石油資源量約240億噸,天然氣資源量約14萬億立方米。海水日淡化能力已達24萬噸,年冷卻用海水量已達500億立方米,海水利用技術已成為緩解沿海工業和生活用水壓力的主要途徑。海洋日益成為我國未來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
2 海洋是維持外向型經濟格局和我國經濟穩定的重要載體。我國外貿依存度已高達60%,貿易的持續增長推動了我國海運量的提升,對外貿易運輸量90%是通過海上運輸完成的。而我國海區屬于半封閉海。與外部大洋相連主要通過大隅海峽、官古水道和馬六甲海峽三條海上戰略通道。因此,海洋是我國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前沿,對維護我國在周邊及世界重要海峽的通航利益至關重要。
3 海洋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2010年我國海洋生產總值超過3.8萬億元,占到GDP近一成;海洋經濟已經高度滲透國民經濟體系,涉及20個門類;主要海洋產業在世界舉足輕重,海鹽產量、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連續多年居世界首位。2010年海洋油氣產量首次超過5000萬噸,跨人海洋油氣生產大國的行列;全國造船完工量、新接訂單量和手持訂單量三項指標均位居世界第一。除此之外,2010年我國涉海就業人口已達3350萬,這意味著沿海地區每10個人中有一個是涉海就業人員。我國經濟已是高度依賴海洋的開放型經濟,從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看,這種經濟形態將長期保持,并不斷深化。
正是由于海洋經濟對國民經濟的突出貢獻以及啟動海洋戰略的重要性,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專門以“發展海洋經濟”為題,部署海洋工作,提出制定和實施海洋發展戰略。
二、海洋經濟迎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隨著海洋經濟的不斷發展,海洋經濟對國家的貢獻將越來越大,地位也將越來越突出。預計今后5到10年,我國海洋經濟重點將在保障國家資源能源經濟安全、助推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海洋經濟的發展將不斷使我國在全球競爭中的地位會越來越明顯,我國海洋經濟的發展將迎來黃金增長期。
1 海洋是緩解陸域資源短缺的最佳途徑,發展潛力巨大。海洋經濟的發展在相當一段時間,將較大范圍地緩解陸域資源的短缺,解決陸地資源匱乏的瓶頸,保障國民經濟安全。目前,我國陸域資源已經日益枯竭,一時間難以突破。目前,我國已公布的資源枯竭城市已達到44個,而海洋資源的開發尚屬起步階段,海洋經濟發展大有作為。因此,圍填海對支持沿海地區經濟發展、緩解建設用地緊張發揮了重要作用,能夠保障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和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用海。
從海洋水產品來看,目前海洋水產品的年產量相當于當年全國肉類和禽蛋類總產量的1/4,已經成為我國食物資源供給的重要保障之一。近20年來,我國石油產量增長的50%以上來自海洋,為全國石油供給作出了突出貢獻。海水淡化技術也有了新的突破,未來我國淡化海水產量將大幅增長,將會加大滿足居民的日常用水供給力度。另外,我國的潮汐能、海浪能、海流能、溫差能、鹽度差能等海洋再生能源理論蘊藏量約在6.3億千瓦以上,開發潛力巨大。
2 國家政策將快速助推海洋經濟的高速發展。前不久,國務院了《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較為密集地提出要大力扶持和重點發展的涉海產業,內容涉及海洋油氣業、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業、海洋生物產業、海洋高端裝備制造業等,預示著海洋將成為國家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主戰場。目前我國戰略性海洋新興產業迅速崛起,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十一五”期間,我國戰略性海洋新興產業發展規模逐年增大,年均增速在20%以上。戰略性海洋新興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先導產業。從建設小康社會和創新型國家的需求出發,從長足發展來看,將帶動我國鋼鐵、機械、有色、造船、石化、輕紡、高檔建材等多個工業體系的發展,可有效滿足國家戰略需求或形成產業技術儲備、形成一批國家海洋權益保障能力的關鍵性、戰略性海洋產業需
求;同時也將進一步推動海洋領域的技術轉化、承接產業轉移和擴張,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結構深度調整,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提升我國海洋產業競爭實力等連鎖反應;并有效緩解國民經濟建設短缺的資源瓶頸,保護海洋資源環境,開發利用與保護未來海洋等。
因此,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加快培育海洋生物、海水利用、海洋能和深海資源開發、海洋新材料、高端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海洋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將在高起點建設現代產業體系,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搶占經濟和科技競爭制高點,提升我國在全球競爭中的地位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3 國家對地方政策扶持和具體指導將繼續加大。“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強化海洋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和規劃指導,加強海洋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加強海洋經濟統計分析和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以浙江為例,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方面,今年年初國務院正式批復《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規劃》,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的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國務院在批復中指出,建設好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關系到我國實施海洋發展戰略和完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全局。批復要求,規劃實施要突出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以深化改革為動力,著力優化海洋經濟結構,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高海洋科教支撐能力,創新體制機制,統籌海陸聯動發展,推進海洋綜合管理,建設綜合實力較強、核心競爭力突出、空間配置合理、生態環境良好、體制機制靈活的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形成我國東部沿海地區重要的經濟增長極。
根據規劃。浙江將充分挖掘豐富的海洋生產力,并把海洋經濟作為經濟轉型升級的突破口。到2015年,浙江的海洋生產總值將突破7200億元。同時,浙江將打造一核兩翼三圈九區多島為空間布局的海洋經濟大平臺,寧波―舟山港海域、海島及其依托城市是核心區;在產業布局上以環杭州灣產業帶為北翼,成為引領長三角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平臺,以溫州臺州沿海產業帶為南翼,與福建海西經濟區接軌航州、寧波、溫州三大沿海都市圈通過增強現代都市服務功能和科技支撐功能,為產業升級服務。在此基礎上形成九個沿海產業集聚區,并推進舟山、溫州、臺州等地諸多島嶼的開發和保護。
圍繞這些大平臺,浙江省將構建大宗商品交易平臺、海陸聯動集疏運網絡、金融和信息支撐系統三位一體的港航物流服務體系,突出我國在原油、礦石、煤炭、糧食等重要物資儲運中的戰略保障作用;同時扶持培育一批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浙江整體產業層次。
國家海洋局表示,在《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規劃》的貫徹實施方面,將著重在海域使用和海島開發方面提供指導和扶持。第一,要適當考慮增加浙江等地的建設用圍填海年度計劃指標,并依據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的涉海工程和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生態等項目,優先安排圍填海計劃指標;第二,在海域使用審批上,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優化審批程序,積極支持浙江省開展海域使用權證書按程序辦理項目建設手續試點工作,探索用海項目審批新模式;第三,在海域資源市場化方面,國家海洋局將進一步推進浙江省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進程,完善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制度,為探索建立浙江省海域使用二級市場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第四,在海島開發利用與保護方面,逐步完善海島保護法各項配套措施,進一步規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程序和監管工作,為浙江省加強海島資源的分類管理與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海島提供法律與政策依據。與此同時,國家海洋局還將在經濟監測與評估、規劃監督實施、海洋產業指導、海洋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大對浙江等地區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
三、海洋環境保護問題是發展海洋經濟面臨的最大挑戰
1 實現海洋經濟與海洋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重視海洋資源環境保護,實現海洋經濟與海洋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十分重要。中國近海和管轄海域蘊藏著豐富的海洋資源,包括生物資源、油氣資源、固體礦物資源、海水資源、海洋能源、海洋旅游資源等。各種海洋資源開發活動分別形成了不同的海洋產業,傳統的海洋產業有海洋捕撈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水制鹽業;新興的海洋產業有海水增養殖業、海洋油氣工業、海濱旅游業、海水直接利用業、海洋藥物和食品工業等;另外還有一些正處于技術儲備階段的未來海洋產業,如海洋能利用、深海采礦業、海洋信息產業、海水綜合利用等。海洋產業已成為沿海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經過多年發展現已初具規模。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海洋經濟總產值目前已達1400億元人民幣。
2 保護環境是當前海洋經濟發展的第一要務。近些年來,隨著海洋環境影響氣候變化、降雨量分布和自然災害的發生,加之部分地區工業污染加劇和對海洋的無序開發,使海洋環境面臨著重要的挑戰。比如,近海漁業資源捕撈過度使海洋生物資源破壞嚴重;人海污染物總量不斷增加,致使某些海域環境污染加劇,生態環境趨于惡化;缺乏高層次的規劃和協調機制造成用海行業之間矛盾突出,開發利用不合理;沿海岸段經濟發展不平衡,個別地區還沒有完全擺脫貧困狀態,而在經濟發達岸段,也存在著諸多的環境問題;全球氣候變化及沿海地區經濟活動增加使海洋性災害頻率增高,范圍擴大,經濟損失程度也相應增加,后果更嚴重。此外,國際海洋事務出現了新的形勢,維護海洋權益面臨繁重任務;各國都在加強海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以增強國際海洋競爭能力。開發海洋、保護海洋已成為中國環境與發展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應該說,發展海洋經濟是沿海經濟發展的一個重大機遇,但同時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也帶來了一個巨大的挑戰,海洋的開發與保護,經濟與生態效益的和諧發展,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只有在保護好海洋生態的基礎上,適度開發,開發與保護并舉,保持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才能保證我國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建議
1 要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關系。開發和保護似乎是一直存在著矛盾的沖突,但是海域資源和土地一樣,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如果在開放過程中沒有科學的規劃和管理,不加以有效保護,勢必造成資源環境的巨大浪費和破壞。因此,我們必須貫徹“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方針,把握好開發與保護的最佳結合點、平衡點,進一步規范海洋開發秩序,轉變用海方式,實現集中、集約、節約、科學用海。
2 要高度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要重視海洋資源環境保護,提高清潔海域水質標準。實現海洋經濟與海洋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也應當是試點工作的重點之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事關可持續發展的全局,必須給予高度的重視。
3 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建議。一是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要進一步提高海洋污染監控能力,以污染防治為重點,恢復和改善生態系統為立足點,提高預警和全程監測設備的裝備水平,實施重點企業、重要人海口的全天候監控,從上游切斷污染的源頭。二是加強執法力度,依法治污。盡快在全國推進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定期預報制度,依法從嚴查處重點工業污染,對于陸源污染企業要進一步核查,集中整治或關閉,海上作業企業要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海洋作業環境要求。三是推行目標責任制,加大海洋環境綜合治理。探索推行建立沿海各級政府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按照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并重的要求,制定實施全區海洋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重點海域的海洋環境綜合治理。四是加快海洋生態監控,適時做好生態修復。確保海洋生物適時在全國部分重點區域推進海洋生態監控區建設,大力開展水生物資源養護等行動。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大對海灘、海島以及濕地、海上生物等進行必要的投入,提高海洋自我生態修復功能,實現人為修復與自然修復并舉。五是優化海洋產業結構,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護,其關鍵要依靠科技,要正確處理好以創新為引導的科技支撐與海洋產業結構低質化的矛盾。據統計,目前我國海洋科技對海洋經濟的貢獻率僅有30%左右,與發達國家海洋科技對海洋經濟發展70%的貢獻率相距甚遠。因此,要充分利用科技優勢,提高海洋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力度,以減少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徐質斌,牛福增,海洋經濟學教程,2003-
2丁德文,海洋生態事關國家安全,2006(3)
3顏文,黃良民深化南海海洋科學研究是我國國家安全和發展的重大戰略需求,戰略與決策研究,2008(2)
4國務院,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2011
5浙江海洋發展示范區規劃,2011
6《中國海洋年鑒》編纂委員會2009年中國海洋年鑒
7《中國海洋鑒》編籌委員會,20lO年中國海洋年鑒
8中國經濟年鑒20lO年卷
篇5
關鍵詞:海洋生態補償;問題;對策
基金項目: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項目:“構建遼寧海洋生態補償財政實現機制研究”(編號:L14BJY016)階段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4月2日
海洋生態系統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是必不可少的生存基礎。海洋自然資源為人類生存提供了豐富的物質產品,并且海洋生態系統為人類生存提供了包括氣候調節、水分平衡、營養元素的循環等不可或缺的服務。海洋生態系統雖然發揮著巨大價值,但是長期以來都沒有被充分重視。海洋經濟發展迅速,海洋資源的使用過程中,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了嚴重破壞。例如環渤海及黃海北部沿岸城市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超量排放,導致其近海港灣富營養化程度日趨嚴重,致使海域環境明顯惡化;遼寧沿海經濟帶開發程度的增高和水產養殖業的拓展,也帶來了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海運業的發展導致外來有害赤潮種類的引入,全球氣候的變化也導致了赤潮的頻繁發生。海洋生態系統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尤其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破壞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因此,建立并完善海洋生態保護和建設的生態補償實現機制,是緊迫且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
總體而言,遼寧省在探索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實踐中還存在以下局限性:
1、海洋生態補償資金投入有限。環保資金用于陸源污染治理較多,用于海洋生態建設較少。雖然海洋環境污染主要來源于陸源,但海洋生態建設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如果資金投入不及時,超過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限度,需要的建設資金將大幅上升。從遼寧省來看迫切需要進行海洋生態建設的地方普遍位于偏遠海島地區。這些地方經濟不夠發達,地方財力有限,然而生態建設的任務十分迫切。
2、海洋生態補償立法不足,且存在缺陷。我國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關于生態補償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關于生態補償方面的內容不夠具體明確。專門針對海洋資源生態補償的規定很少、太籠統、可操作性不強。例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文規定,“有關單位”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要求。而有關單位或部門包括環境保護、海洋、海事、漁業和軍隊環境保護等部門,具體的補償實施主體不明確。此外,“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及“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等規定比較籠統。損失具體應包括哪些,立法沒有具體的規定。遼寧省也缺乏海洋生態補償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這些給海洋生態補償實踐帶來了事實上的困難。
3、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單一。當前遼寧省的生態補償資金主要來自省政府轉移支付。可以說,陸海之間、河海之間、不同群體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基本沒有。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尚處于探索階段,對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認識還不統一,例如現階段補償建設項目也僅針對資源損失大、危害明顯的圍填海、海上爆破等工程補償,海洋生態建設的占比仍然較小。
4、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價值評估技術的應用尚不成熟。對經濟活動導致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價值變化的評估是確定海洋生態補償范圍對象和標準的重要依據。當前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已開始著手建立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定量模型和服務價值計算方法的標準體系,雖然已經建立了我國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分類體系量化指標和價值計算指標體系,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和組織保障,相關的定量評估技術在評估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益的應用很少,尤其在海洋生態補償工作中,補償依據的確定并未建立在應用科學規范的定量技術評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變化量的基礎上。
5、海洋生態補償工作缺乏社會團體和廣大民眾的監督。對于海洋經濟建設,社會關注較多,而對于海洋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機制則知之甚少。針對2011年發生在渤海海域的康菲漏油事件,新浪網曾做過一個網上民意調研,網上投票結果顯示,只有9%的人擔心海洋環境污染。由于對生態保護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對生態補償機制的了解就更少了,加之缺乏相應的引導和輿論宣傳,社會團體和廣大民眾對海洋生態保護的參與度很低,還無法成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社會監督者。
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實踐中的對策建議:
1、規范生態專項轉移支付,建立縱橫向交錯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為保證轉移支付資金能夠足額、高效的用于生態建設,各級財政應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引起的財政減收,有針對性地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專項基金,保證專款專用。海洋生態建設涉及環保、水利、林業、漁業等多個部門,涉及區域間、陸海間及行政領域間的各方面利益,為此,應進一步探索和建立橫向補償機制,協調好陸域和海域之間的關系,統籌行政區間、部門間、行業間和項目間的生態建設措施和補償機制尤為重要。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和管理體制不利于橫向生態轉移支付的實施和操作,故對于縱橫向補償,應統籌考慮,分步推進。
2、多方位開拓海洋生態補償資金渠道,擴充資金來源。除了傳統的財政支持外,還應以金融為杠桿積聚社會團體民間資本和企業投資來擴充資金來源,并加強與國際環保組織的合作。一是豐富國家財政的支持形式,除國家財政專項撥款外,國家還可開征海洋資源費資源稅以及發行國債來擴充海洋生態補償資金;二是加大地方財政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每年可再劃撥一塊海洋生態環保專項補助金,主要用于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生態補償恢復和治理;三是打造藍色金融聚集帶,對有利于海洋生態環保的項目和對海洋生態保護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推行優惠貸款,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和商業性金融積極參與海洋生態建設并逐步推出藍色金融理財產品,吸引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來壯大海洋生態補償資金力量;四是加強與國際環保組織的合作,尋求國際基金,如全球環境基金和世界自然基金的資金支持。
3、構建海洋生態補償評估標準。對于海洋開發活動的生態補償依據與標準制定主要是依據受損海洋生態系統的恢復能夠得到實施對無法就地恢復的則可通過替代性修復或區域性保護得以實現的成本支出進行計算,包括海洋生態的喪失和海洋環境功能損害的損失;海洋生物物種、種群和群落的損失;生態系統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等基本功能的損失;為修復、恢復及異地修復、恢復上述海洋生態損害而需要支付的費用;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檢測監測和評估等費用;對于一些圍填海項目還可以通過建立一系列生態經濟模型來評估填海造地生態損害的價值以及被填海域作為生產要素的價值。
4、強化海洋生態補償監管機制。將生態補償納入海洋工程建設的日常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內容,加快建立原生態海洋資源數據庫,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信息的公開化,推動涉海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制度化,政府要引導形成多渠道的對話機制,有助于大力推動海洋生態補償的深化實施。
5、增強群眾的海洋生態補償意識。海洋生態補償必須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還應注重生態補償的科普教育和大眾宣傳,提高群眾的生態補償意識,明確海洋生態補償的政策,以及責、權、利分配機制,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保護海洋資源環境的效率和能力,使公眾積極主動參與到海洋環境保護和建設中去。
主要參考文獻:
[1]賈欣.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問題與對策分析[J].漁業信息與戰略,2012.8.
[2]劉慧.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研究[J].山東社會科學,2012.11.
[3]阮成宗.浙江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實踐中的問題與對策建議[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3.3.
篇6
1.高中地理教材中不乏有關環境保護的問題,例如“大氣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以及“保護宇宙環境”“城市環境質量下降”等單元內容,都可以作為很好的環境教育材料。通過有效利用這些教學內容,可以引導學生意識到人類在環境演變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起的重要作用,從而養成對自然環境的良好意識,做到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習慣,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人地協調觀。
2.高中地理新教材中有一些不同主題的“活動內容”,教師可以充分運用該活動,提高學生自行組織保護環境的意識。例如,在教學“好好愛護地球,因為只有一個地球”時,教師可以針對該活動組織學生進行演講比賽,使學生在積極主動進行思考和討論的同時,樹立起“愛護地球、愛護我們的家園”等愛護環境的道德觀念,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
二、充分利用課外實踐進行環境教育
通過組織開展環保調查或者環境監測工作,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問題的調查活動中,從而樹立正確的環保意識。例如,利用周末的時間帶領學生去附近的工礦企業進行實際參觀調查,像一些污染嚴重的水泥廠或者磚瓦廠等企業,也可以帶領學生到一些城市污水排放出或者城區衛生的“死角”進行拍照,監測交通量較大的地段的噪音或者空氣質量等。通過讓學生親身實踐,將自己看到的、聽到的,以及監測到的數據記錄,并根據數據分析發現問題、提出相關建議,以調查報告的形式上交給教師。學生通過親身體驗環保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環保的自覺性,養成良好的環保意識和行為習慣,從關心周圍環境做起,為改善環境問題做出自己的貢獻。通過落實個人行動,加強環境保護意識教育。學校可以通過在校園中設置環境教育的標志,例如“請愛護花草”“請彎一下腰,撿起腳下的垃圾”等標牌,讓學生從自身做起,美化、凈化校園環境。高中地理教師要重視身教,以身作則,通過規范自己的行為體現較高的環境素養,從而引導教育學生將生活中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習慣改正。另外,要將環境問題上升到大戰略高度,強調環境問題是全球人類的共同責任,需要大家共同行動來解決地球的環境問題,從而改善人類前途和命運。堅持持續發展的基本綱領,從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做起,呼吁全世界人民承擔起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責任。通過戰略性認識,提高中學生對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問題的重視,從而正確看待環境問題的嚴峻性。例如,為保護森林植被等資源,去郊游時要將果皮、垃圾袋等帶回,拒絕在餐廳使用一次性筷子等。為了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盡量少用或不用一次性餐盒或塑料袋,選購環保產品等。通過結合環境日、地球日以及植樹節等重點環境節日,組織學生進行環境保護的宣傳或公益性活動。讓學生在與自然和社會的接觸中,提高環保素質。例如,在環境保護日,地理教師可以成立地理課外活動小組,帶領學生運用地理測試儀器和設備,對所在城市的酸雨污染、工業粉塵以及汽車尾氣等進行監測,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引導學生自發進行環保知識的宣傳,并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保護環境。又如,組織學生一起進社區和公園等公共場合,消除存在的白色污染,或者植樹造林等活動,讓學生在實踐過程中感受環保,進而理解環保,積極宣傳環保。
篇7
關鍵詞:海洋石油平臺機械;現狀;發展方向
中圖分類號:TE985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大力開發新一輪海洋油氣資源已成為當前和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世界各國競相發展的重要目標。其中,開發和擁有先進的海洋石油裝備是有效開發海洋油氣資源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標志。
一、海洋石油平臺電氣設備安全影響因素分析
用于海上作業的海洋石油平臺,長期處于高濃度鹽霧、油霧的環境當中,各種腐蝕性氣體、霉菌、凝露等,影響了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這些安全影響因素,可歸納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電氣設備在高濕度的環境中,其絕緣電阻能力下降,并在鹽霧的腐蝕作用下,電氣設備的絕緣材料表皮逐漸老化,使得設備出現了漏電隱患。存在漏電隱患的電氣設備如果投入石油的開采作業,很容易造成觸電事故,這也是當前國內石油開采過程中常見的安全問題。
(二)石油開采現場,充斥各種可燃性極高的油霧和油氣,而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氣設備,可能會引燃這些油霧和油氣,譬如電氣設備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在使用期間出現單相接地故障,而故障回路沒有辦法準確定位,即便配電盤發出公共報警,也很難再第一時間排除故障,從而形成了引燃油霧和油氣的安全隱患。
(三)人為的因素,也是形成平臺電氣設備安裝隱患的影響因素。在海上石油開采的過程中,由于電氣操作人員安全意識薄弱,未能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操作,部分施工人員設備操作水平低,缺乏必要的工作經驗,使得電氣設備操作頻發安全性問題。
二、振源種類與機制
海洋石油平臺系統復雜,機械設備眾多。對于由于裝配、安裝誤差所導致的短期振動,一般在試機和調試階段可由專業人員察覺、檢測到,并予以修正,減弱或消除振動。在平臺生產期間,由于磨損、疲勞等所導致的機械振動,一般可由平臺工作人員或維保人員察覺,并通過檢測確定,如不能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振動,則需進行進一步的振動分析。
對于旋轉式設備、往復式設備等,盡管設備廠商都著力于采用各種措施、機制以減小振動,但在目前條件下仍無法完全實現消除振動。另外,由于此類設備運轉期間穩定的輸出振動,是考慮振動影響的最重要的一類振動源。
通常可能引起穩定振動的設備可大致分為以下兩類:1)往復式設備,如往復式壓縮機、往復式注入泵等;2)旋轉式設備,如燃氣透平、旋轉式壓縮機等。機械設備產生振動的原因千差萬別,但基本上來自于不平衡:1)設計上未能完全實現平衡,如往復式設備的往復運動慣性力未能被完全平衡掉;2)加工、制造誤差所導致的不平衡,如轉子質量中心未能實現正對軸心。
三、海洋平臺環境保護的措施
(一)加強員工相關培訓,提高員工環保意識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事故部分是因為員工缺乏必要的環保意識及責任心所致。因而必須加強相關培訓教育工作,使廣大員工充分認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徹底改變觀念。海洋石油平臺可利用板報、演講、座談、專題講座、知識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宣傳海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規,提高廣大員工的環保素質。培訓教育還應注重對海洋平臺各級領導干部的培訓,讓他們通過學習各項環保法規和國內外先進環保業務知識,提高海洋環保管理能力,督導海洋平臺在石油生產中嚴格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
(二)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約束環境污染行為
制度是行為的依據,組織落實是執行的保證。我國為貫徹執行海洋環保法,陸續出臺了較為詳細的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形成了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基本形式,也使海洋環保保護執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海洋石油平臺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應作為員工培訓的內容之一,還應有相應的考核激勵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通過制度的管理,讓員工明白環保的重要性,掌握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技能,同時也加強從平臺層面對污染環境行為的約束,減少人員主動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
(三)嚴格海洋平臺環境評價,加大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
在進行海洋石油平臺搭建和棄置時,應該對海洋做詳盡的環境影響評價與研究,測定水系統的走向,開采區周圍的海洋動植物的分布、生長、生命周期以及繁殖和新陳代謝情況。評價開采區會給生物造成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油氣泄漏帶來的水系統質量的變化以及油氣在水體中遺留的時間、破壞力和危害;還應當評價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運動所可能帶來的對油氣開發區附近的地區和國家利益的危害。另外石油平臺應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對投產時間長,設備老化嚴重的污染物處理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新建石油平臺必須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石油平臺的處理設備還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檢驗后,才能投入使用,檢驗不達標的石油平臺不能進行油氣生產。這樣從硬件上達到對污染物的及時處理。石油平臺還應配備一定的石油泄漏應急物資,在發生漏油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減少污染事故帶來的損失。
四、海洋石油裝備發展方向
隨著國家海洋強國建設力度的加大和我們對海洋石油裝備的深入思考,我國大規模實施海洋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的條件已日漸成熟,今后5~10a應該是海洋裝備實施大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我國趕超世界海洋裝備強國的黃金時期。為此,針對當前的現狀和條件,就我國今后海洋石油裝備的發展方向進行必要的探討。
(一)向規模化、集團化方向發展
海洋石油裝備發展是一個需要整體布局、宏觀操控、循序發展的大型工程,無論從項目總體實施的方案上,還是從單臺(套) 裝備的執行上,都需要一個完整統一的體系和規劃作為保障。如單就建造1座大型海洋平臺而言,項目從前期的技術開發、生產建造到后期的配套組裝、系統試驗,直至最終的油田工業化應用,其每個過程、每個環節都需要良好的銜接和緊密配合才能實施,如果上升到國家整體海工裝備的宏觀發展,其體系就更加復雜和龐大,采取規模化、集團化的發展模式則更加有效。
(二)向深層次、高技術方向發展
世界海洋裝備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目前海洋鉆采平臺不僅臺面操作系統 (如管柱處理裝置、隔水管移運裝置、防噴器移運裝置和采油樹移運裝置等) 已實現了快速自動高效發展,而且海洋水下控制系統也已完成了性能可靠、技術成熟的全電控制模式。如世界上已研制出雙油管完井水下采油樹系列新產品等。因此,掌握一批深層次的海洋平臺水上、水下裝備關鍵技術,研發平臺甲板自動化水平高和水下生產系統安裝可靠性高的裝備技術是我國快速走上海洋裝備大發展的當務之急。
(三)向全配套、系統化方向發展
通過多年的努力,當前世界海洋石油裝備已發展到從海洋石油鉆井裝備、鉆完井裝備、油氣儲運裝備、海洋修井裝備、平臺檢測設備、事故應急處理設備及各種先進通信設備等為一體的全配套、系統化發展時代。為此,從整個海洋石油裝備的安全性和全局性發展考慮,我國應從大配套、系統化頂層設計著眼,從日漸加快各項關鍵技術、單元設備或單臺裝備著手攻關,來逐漸實施海洋裝備的國產化則更為科學合理。
(四)向漸進式、多領域方向發展
海洋裝備開發應該按照科學合理的思路,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目標,如裝備適應水深可以從500、1 000、1500、2000 及3000m 等不同要求的遞進式發展更加穩妥,不僅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風險可以得到有效降低; 另外,海洋石油鉆探開發技術是一門多學科、多專業相互交叉、相互聯系、相互支持才能完成的技術,需要機械、電氣、地質、物探、化工及海工等多門專業、多項技術領域的共同合作才能良好實施,所以加強各專業、各領域之間的技術合作和技術攻關非常重要。
結語
綜上所述,機械設備的維修吊裝方式及路徑與總體布置、管網規劃、結構設計、安全通道以及消防布置等都密切相關,為此,在設計階段就需充分考慮海上操作維修要求。
參考文獻:
[1]劉百臣.海洋石油平臺設備風險維修策略研究[J].新技術新工藝,2014,01:66-68.
篇8
論文關鍵詞 公益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
一、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我國于2012年修訂的新《民事訴訟法》涉及多處修改,其中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讓人眼前一亮,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引入法律領域,其不僅標志著一種新的訴訟制度的建立,同時也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
但作為一項新制度,公益訴訟甫一面世便在學界引起了諸多爭議,伴隨著條文而起的關于訴訟主體資格、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爭論持久不息。由于理論上長期無法達成一致,直接導致相關司法實踐陷于停滯,公益訴訟制度遭遇寒流豍。更甚者,自《民事訴訟法》修訂以后,之前在全國各地一度蓬勃發展的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竟全然無蹤,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曾有任何公益訴訟案件見報。人們不禁懷疑:公益訴訟到底是推動了法治的進步還是終結了公益訴訟?
在2013年全國民事訴訟法年會上,與會的專家學者在分析相關數據資料后總結到:圍繞公益訴訟制度的爭議主要還是集中在訴訟主體資格等方面,但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想要一步到位解決這些問題是不可能的,公益訴訟制度短期內仍無法達到立法目標,其發揮作用需要以相關司法實踐與立法的完善作為基礎豎。換言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必須得到《民事訴訟法》之外其他相應的部門法、實體法的支持,才能形成體系化效果,才能達到立法初衷。
張衛平教授認為:“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應當被看作是一條原則性條款,其將環境污染和侵害消費者權益這兩個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的糾紛列入公益訴訟的范疇,意味著其他法律不可以將這兩類公益糾紛排除在外,但并不意味著其他法律不能將這兩類之外的其他公益糾紛納入公益訴訟的客觀范圍。在制度規制上,環境保護法領域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領域完全可以獨立的設置相應的公益訴訟制度。”這一理念很好地反映在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中。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公益訴訟影響
2013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自公益訴訟入律以來首次有條文明確列舉了訴訟主體,規定了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可以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新消法的這一規定的影響是深遠的:
第一,彰顯了立法機關對于公益訴訟的基本態度,即在實體法中規定有關公益訴訟的具體條款,包括規定訴訟主體、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通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來完善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揭示了公益訴訟制度中“有關組織”的準入標準。首先,公益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原告必須具備完全訴訟行為能力并且能代表多數人的利益;其次,公益訴訟的復雜性也要求原告擁有較多的財力與物力,才能保證最大限度地反映公共利益的訴求;最后,原告還應當具有相當的社會權威,由此作為支撐才能取信于公眾,取信于公共利益豐。消費者協會是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公信力,屬于一種半官方半民間的組織,因此法律賦予其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具有非常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必然性。
第三,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立法界限。新消法作為部門法,僅對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進行規定,含有非常明顯的立法意圖:其一,作為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的另一種公益訴訟行為——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將由《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的環保法規來進行規定。我國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草案)》中已經包含了將中華環保聯合會選定為環境公益訴訟中“有關組織”的條款,這與賦予消費者協會原告資格的理念同出一轍;其二,公益訴訟中法律規定的“機關”的作用將很有可能被弱化,這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者社會組織將在未來的公益訴訟中扮演主要角色,這不僅有利于社會組織的專業化升級,同時也有力于司法的去行政化。二者行政機關將更多地在公益訴訟中擔負起監督與二次救濟的職能,這一模式不僅讓公益訴訟救濟機制形成了分工明確、層次鮮明的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公益訴訟制度的效能,同時也更加契合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雖然目前還未到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之日,但其中公益訴訟的條款已經深入人心。北京市消協近日表示,在3月15日新消法施行之后,將適時對一些煙草企業提起公益訴訟,其稱國內煙草企業在香煙包裝上,國內國外采用雙重標準,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安全權和知情權,這很可能是新法頒布之后我國第一個消協公益訴訟案件。北京消協某負責人表示:新消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權,對消費者而言降低了維權成本,更加有利于維權,而對于經營者來說,組織提起訴訟,更具有威懾性,也能有效遏制企業的侵權行為。
可以看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前后,我國公益訴訟的發展態勢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主要得益于立法機關在法律中明確了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訴訟要件,使維權有法可依。這對于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相關立法選擇有著極大的啟示意義。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銜接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非常曲折的過程,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其他組織認為其環境權即環境公益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是因為法律保護的公共環境利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這一觀點表明自然人是擁有公益訴訟訴權的。
在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頒布以前,有關環境公益方面的訴訟開展得如火如荼。2004年,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庭,負責環境保護案件的二審以及按規定應當由貴陽中院一審涉及環境保護的相關案件,同時對環境保護法庭進行工作指導。2008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廳。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法庭。這些新成立的環境法庭,大都宣布要受理環境公益訴訟。到2009年9月,僅云南省就設立了6個環保法庭。到2010年6月30日,我國已有7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環保審判庭,在基層法院中已設立13個環保法庭、18個環保合議庭、6個環保巡回法庭。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的立法形成了倒逼機制。面對蓬勃發展起來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機關選擇了更加穩妥、循序漸進的立法模式,而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明確將公民排除在訴訟主體之外也使得公益訴訟制度重新陷入了爭議。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公益訴訟的一大客體,其重要性在當下社會不言而喻,在經歷了長期的重度霧霾之后,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決心越發堅定,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環境保護法律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心聲,而新《環境保護法》在修訂過程中三易其稿也更突出了這一點。
雖然我國的新《環境保護法》仍在修訂之中,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必定會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第二稿中明確規定了“第四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消費者協會一樣,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環保部主管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圍繞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國環境事業發展,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可以說,中環聯完全符合公益訴訟中“有關組織”的標準,其被賦予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也十分能體現立法標準的同一性。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未來頒布的新環保法中會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
篇9
關鍵詞:國際法;風險預防原則;比例性原則
風險預防原則是我國數十年以來提出的市場影響力最大、核心價值最高的新興理念,風險預防是針對社會群體中存在的風險進行研究。考慮到社會群體無法獲取與社會所有危險因素相關的補充資料,也不可能對某一指定事務進行完全的科學層面確定,因此,需要在環境管理工作中,全面落實風險預防原則。根據國際法研究學者的反饋信息可知,風險預防原則只有在《里約宣言》文件中才能得到較好的體現,在此文件的第十二條原則中明確提出: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失或不可抗力威脅的因素,均應當以科學性的統計方式,合理支出風險預防費用[1]。盡管現今國際法中的《里約宣言》,已經為風險預防原則的界定與規劃提供了一個參照模板,但在實際原則制定的過程中,各個國家仍沒有達成一個統一的意見。對于預防原則的研究與表述,在國際會議組織研討中的表述是存在明顯差異的[2]。例如,在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海洋環境被直接或間接引進某種生物,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威脅時,締約方應當按照適用性原則,采取有效的措施,盡量規避這種行為。但針對提出的言論,《海洋環境公約》與《國際湖泊公約》對其因果關系進行了辯證,認為提出的言論沒有完全經過證實,并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一、風險預防原則的構成要素
在對風險預防原則的深入研究中發現,其原則主要由下述五個基本要素構成,要素具體內容如下。其一,為確保數據的嚴謹性與科學性。現如今市場內大多數與環境預測相關的言論,均無法保證其真實性,主要原因是預測的言論不僅沒有充足的數據作為支撐,也沒有標準的模型作為言論的參考[3]。而一旦國際法中有充足的數據或絕對嚴謹的證據表明時,未來環境就會存在某種定向風險,那么就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限制,從而確保原則可以全面落實。其二,為一定量的社會生態空間。綜合市場反饋數據可知,人們無法得知生態環境的最高承載能力,而要避免生態系統出現崩盤現象,應當預留一部分的生態空間作為彈性空間,也可以將此部分空間作為針對資源的緩沖器。目前,已有國家將此理論應用到實際的風險預防中,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文對人類社會行為進行約束。其三,為嚴格管理能力。由于人類現有的技術,無法預測環境可能發生的所有結果,因此在設定原則時,有必要將部分對關注環境的注意力,轉移到對人類的危險的關注中,即嚴格管理人類的社會,以此控制或管理一些不規范行為對生態環境與社會資源造成的威脅[4]。其四,為舉證責任轉換。所有參與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社會群體,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保證自身不會對社會環境和資源造成損害。而基于風險預防原則層面分析此問題時,可將舉證的責任劃分到行為發起者個人身上,由這部分群體負責保證,其個人或組織群體對于環境保護所采取的行為,屬于正向。其五,為比例平衡。要確保國際法的落實,應當嚴格遵循風險預防原則,為了達到平衡的目的,需要從多個維度衡量:支出的花費與預計為社會帶來的收益,兩者之間是否實現平衡。倘若前者大于后者,則應當對提出的行為再次進行權衡,需要考慮是否需要改變策略。倘若前者小于后者,則認為此種行為屬于一種可行的行為,滿足風險預防的需求[5]。
二、國際法中風險預防原則的確立標準
在掌握風險預防原則的構成后,進一步分析原則的確立標準,盡管現今國際市場針對風險預防提出原則的定義較多,但最終的原則制定標準卻是唯一的。此標準便是1992年《里約宣言》提出的,在其文件導入語中明確指出:為了維持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各個國家應當全力發揮其自身的作用,采用可以廣泛應用的預防措施。在遇到嚴重危害或不可逆的社會威脅時,不可以將缺少證據作為理由推脫責任,也不可出現由于延遲成本支出導致的環境惡化。此標準是所有分項標準的參照,也屬于一個概括性的標準,但針對此標準的解釋,目前仍缺少一個統一的尺度[6]。為了細化標準,下述將詳細地對原則標準進行描述,具體內容如下。一方面針對原則的直接標準。在確定人類行為與社會活動對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的辯證關系后,應立刻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避免對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或不可逆轉的傷害;開發者應當承擔起舉證的責任,并證明其個人不會做出有害環境的行為;在判斷某項社會行為是否會對環境造成嚴重威脅時,應當評估過錯風險是否大于成本效益風險;提出的相關標準應當同樣適用于海洋環境保護文件、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文件、危險品或廢品的海洋運輸文件等。另一方面針對原則的間接標準。所有關于風險預防的標準,應當在政府某項活動前設立,也可以認為政府執行的每項社會活動,均應當按照某個標準程序進行實施;所有與環境責任風險相關的保險、公共債券、財務基金均應當采取合理的手段進行風險規避。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激勵,以此降低相關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確定損失。
三、國際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
(一)遵循比例性原則劃分風險預防界定范圍
在完成上述對風險預防原則的相關研究后,采用國際調查與檢索文獻的方式,深入對國際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進行分析。在與此相關的分析與調查中發現,國際研究學者提出了比例性原則,并認為此原則適用于各個國家不同類型的憲法與行政法律。而國際法屬于憲法與行政法律的總稱,因此也可參照比例性原則,對國際法中的風險預防界定范圍進行劃分。例如,在規劃風險界限時,可按照比例性原則,將社會公共權利與所得利益規劃在風險預防的必要范圍內,認為只有限制了人們的權利,才能避免個體或組織的某種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潛在風險。同時認為國家內的行政單位與司法范圍,在處理與社會風險相關的案例時,應當結合個體所屬的權利,對其現行的社會權利進行評估,以此判定其社會行為是否存在“越界”或“超出個人權利范圍”的現象。在按照這種權限進行風險預防原則的立法時,需要全面考慮個體權利的必要性,或分配給個體的權利與社會所有權是否呈現一種正比例關系。在深入對預防風險原則界定范圍的研究中,應當關注并衡量公共“權利”與行政“目的”之間,是存在平衡關系并且具有一定的比例,而這種平衡關系一旦失去“比例”,便會出現國際風險。而比例性原則并非其表面含義,在進一步對比例性原則的研究中發現,它是由三個隱性概念構成的。即在確保兩者處于一種平衡關系時,應當按照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性原則展開工作。其中適當性原則是指在劃分風險預防界定范圍時,國際行政單位采取的風險預防行為應當具有至少可以實現部分預防目標的作用,或者說國際行政單位采取的風險預防行為應當至少具有一定有效性。必要性原則是指在相關工作中,風險的發生已經危害或影響到國家公民,因此,劃分的界定范圍有必要將區域個體納入其中。狹義性原則是從收益的另一層面進行范圍的界定,即行政單位每次執行的主體行為,對于國際協同發展,均是存在一定負面影響的,即劃分的界定范圍不可能是標準的,但在執行某個主體時,應當關注到兩者的平衡,即執行措施對行政主體所帶來的壞處,不可大于或高于執行此種行為對于國際發展所帶來的益處。而這也是比例性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即所有行為的發生均應當按照某種固定比例實施,一旦超出比例,便會導致一定的風險。
(二)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提高風險預防行為適用性
在完成上述相關研究后,應明確國際法中的風險預防,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則,以此為依據,對國際行政單位所執行的行為適用性進行評估。與此相關的辯證分析應當從社會經濟學角度入手,并將風險預防行為納入相應經濟活動成本收益范圍內,認為國際行政組織在執行某種預防行為時,是存在成本支出的,而要確保風險預防行為的實施具備一定有效性,可采用數量統計與綜合分析的方式,進行成本收益與支出兩者比值的計算,以此種方式判斷風險預防行為是否真實可靠。在上述提出的內容中,應考慮風險預防行為的執行不可避免涉及外部經濟性的問題。例如,在《里約宣言》文件第十五條原則中已針對此種問題,明確提出了國際法中與風險預防相關原則的制定,應當全面考慮成本支出問題;在歐盟協同制定的文件中,也制定了與成本收益相關的條例,區別于前者的是,后者文件中增加了對行為潛在利益的分析。綜合對國際市場現有法律文件的分析,無論是哪一項文件,其內容中均提出了與成本收益相關的內容,因此,在規范國際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時,也應當從此方面入手,通過權衡行為中風險預防行為支出成本與收效之間的關系,提高制定原則的適用性。
(三)按照程序化原則保障風險預防規范性
在保證風險預防原則的實施具備一定有效性的前提下,可按照程序化原則,對國際風險預防流程進行規范化處理。應在對相關行為的實施中,保障所有參與主體對行為具有前期知情權。例如,在執行某種風險預防行為時,一旦某個具體指令或行為不符合或違反國際主管單位的條例要求,不可將保護環境與保護人類安全作為條件,而是應當按照需求明令禁止此種違規行為。在程序化原則下,各個國家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機構與單位進出口進行規范化處理,一旦有必須要跨境運輸的貨物,應在進出境過程中,向國際部門上交具有審批資質的文件、信息與資料。提交的資料與信息中應當包括運輸貨物的詳細介紹、來源、運輸地、特性、是否存在危險、危險程度、應急方案與運輸個體的身份證明。總之,在執行某種存在危險性的行為時,應當按照規范化的程序執行行為,并盡量將文件在運輸前3~5天遞交,為國際組織委員會審核預留充足的時間,以此避免由于程序審批與文件審核,造成有關工作的延誤。綜合上述分析,程序化原則是國際法風險預防工作實施的前提條件與必要條件,為了降低國際運輸對市場發展帶來的潛在負面影響,行政單位應當重視此方面工作,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程序進行規范化處理,以此提高國際法的適用性與可靠性。本文通過上述論述,在明確風險預防的構成要求和確立標準的基礎上,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在國際法領域當中風險預防的重要原則。將本文上述提出的重要原則,應用到實際風險預防行為當中,實現對開展國際法等相關活動的風險問題的有效預防。控制國際法本質特點和危險特性,可以更好地實現對風險問題的防護。采用防護手段,能夠進一步體現社會在發展的過程中,采取怎樣的手段,可以將其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在明確風險預防原則的基礎上,開展國際法及相關活動能夠有利于其對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管理,并提高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程度。因此,通過上述方式,向人們不斷強調轉變環境吸納能力及對風險預防管理的重要性。在后續的研究中,為進一步促進國際法中相關措施的有效實施,本文還將結合更多創新型的管理理念,對其原則進行優化,將清潔生產、無害環境管理等理念引入到國際法當中,并將其放置在最重要的位置。
參考文獻
[1]于涵.風險預防原則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反思與修構[J].沈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13(2):168-174.
[2]秦天寶.論風險預防原則在環境法中的展開——結合《生物安全法》的考察[J].中國法律評論,2021(2):65-79.
[3]高建勛.轉基因作物產業化之風險預防原則的困境與出路——兼論“實質等同原則”的價值回歸[J].自然辯證法通訊,2021,43(6):81-87.
[4]張琦.論風險預防原則在我國氣候變化中的法律適用[J].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9,29(3):45-47,93.
[5]于文軒.生態文明語境下風險預防原則的變遷與適用[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9,59(5):104-111,221.
篇10
關鍵詞: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嚴格責任危險犯
正文: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也日益嚴重,環境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地防治和解決,許多國家開始越來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來懲治危害環境的行為,以彌補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現象十分突出,如何運用刑法的手段來保護環境,杜絕環境污染,進而使生態免遭破壞,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標志著我國依法治理、保護環境的工作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也還存在很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有關環境犯罪規定的現狀
(一)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進步性
結合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歸納我國刑法有關懲治環境犯罪的相關規定,總結其進步性主要體現在如下3個方面。
1.設專節懲治環境犯罪。我國現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基礎上,對有關環境犯罪的內容加以整合、補充和修改,在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設立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既體現了懲治環境犯罪規定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又增強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對懲治環境犯罪也更有針對性。
2.規定了一系列環境犯罪的具體罪名,擴大了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范圍。按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依環境的自然屬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國刑法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嚴格遵循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將環境犯罪分為兩大類:一是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前者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3個具體罪名。后者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11個罪名。我國突出了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懲治環境犯罪中的作用,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多種環境犯罪。
3.加大了環境犯罪刑罰力度。過去我國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在罪與刑的關系上不相適應,處罰明顯偏輕,主要原因是囿于傳統的犯罪分類標準及對防止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特殊價值和維持生態平衡、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例如,1979年刑法僅有的128條盜伐、濫伐林木罪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129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130條非法狩獵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借鑒國外刑法規定了較為適中的刑罰,將這三種罪分別提高到7年和3年有期徒刑,其他罪則最高刑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
我國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觀方面。如沒有借鑒為西方發達國家實踐所證明的有效保護環境、打擊環境犯罪的一些先進做法: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危險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沒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例如刑法遺漏了對草原資源及自然風景名勝的保護,沒有規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還有破壞環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也可能造成環境與生態利益的巨大破壞,但刑法在規定對這些行為處罰時,并沒有升到保護環境的高度。
2.沒有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及嚴格責任原則。在確認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我國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面臨一定的挑戰。環境犯罪作為一類新型的犯罪,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更與普通犯罪有著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點在于因果關系認定上十分困難和復雜,常常涉及深奧的科技專業知識,運用一般技術手段、知識經驗和傳統刑法理論難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發生的因果關系,損害程度,損害內容和損害發生經過之間的關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證明主觀過失極為困難。無罪過則無犯罪,也無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1]按傳統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從正面直接準確的認定“行為”是必然導致該“結果”發生的行為,即按嚴格意義上的必然結論將使許多環境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很難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有條件的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既可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又可以使環境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時救;而且又不失科學,避免了無休止拖延訴訟時間,提高了訴訟效益,并且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幸心理,從而更好地預防犯罪,保護環境。
3.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仔細審視現行刑法典關于環境犯罪的具體條款,不難發現,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數罪名的規定屬于行為犯外,將多數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時才給予刑事處罰。顯然,目前這種只懲罰結果犯而不懲罰危險犯的刑事立法,必將放縱許多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并且理應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從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僅靠在刑法中懲治結果犯,打擊環境犯罪往往力不從心。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無須等危害環境的實害發生,法律就應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定為犯罪,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對犯罪預防就具有積極意義。
二 、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設想
(一)完善刑法對環境的保護體系,增設環境犯罪新罪名
1.水環境污染罪
目前,我國刑法對污染水環境的犯罪是適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來處罰。而對于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結果犯,以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犯和危險犯,都幾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據。鑒于水污染已經對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和人身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筆者建議把水環境污染罪獨立出來,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來加強對水環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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