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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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

篇1

[關鍵詞]金融市場;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3)10-0105-02

[作者簡介]賴黃平(1959-),女,漢族,福建漳州市人,經濟學學士,經濟學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學、世界經濟的教學與研究。一、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金融創新水平不高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業創新步伐緩慢且手段落后。具體表現為創新品種單一、創新內容較膚淺、多注重創新數量擴張,忽視質量提升,特別是金融創新所依托的軟硬件條件較為落后,致使創新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較低。

2.金融市場各子市場的發展不平衡且相互分割

首先,我國金融市場的直接融資在融資總額中占比較小,而間接融資占比則較大,導致銀行業金融風險較大。在直接融資中,國有企業占比偏高,民營企業占比則偏低,融資結構失衡。其次,在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的規模偏小僅相當于股票市場規模的1/4遠遠落后于股票市場。第三,金融機構的城鄉布局失衡。這是由于商業銀行從自身的利益考慮,撤掉了原來在農村鄉鎮的大部分營業網點,導致城鄉金融的發展失衡。第四,金融市場各子市場之間互相分割,銀行、證券、保險業仍處于分業經營狀態,致使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也相互分割,影響了我國金融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

3.金融市場監管法規缺失

目前我國金融法規建設滯后,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缺乏法律法規的依據。雖然現行的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經過多次的修改已較全面和完善,但由于我國在金融市場建設中缺乏經驗,金融法規的覆蓋面較狹窄,導致金融監管不到位、影響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此外,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相互分割,阻礙了兩個市場相互之間的聯動,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受到一定的影響和阻礙,貨幣政策的效力無法正常發揮,削弱了金融市場監管獨立性,這對金融市場甚至對整個市場經濟體系都極為不利。

二、對策建議

1.加快貨幣市場建設步伐

目前我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相互分割,導致貨幣市場的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發揮,應加快貨幣市場建設步伐。貨幣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和商業票據市場,應進一步完善同業拆借市場,特別是建立健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網絡系統,為同業拆借市場交易提供高效、便捷的技術服務。此外,要對同業拆借市場行為進行規范,使市場操作有序化、規范化,促進同業拆借市場健康、良性發展。同時,還要重視和大力發展票據市場。通過商業票據市場不僅能解決工商企業融資難問題,還可為商業銀行提供優化資產質量的途徑,并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2.大力發展資本市場

應擴大我國直接融資的比例和規模,特別鼓勵非公有經濟與中小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積極為其解決資金問題。適度擴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健全和完善資本市場,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適時對現有法規進行補充和修改,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行為,為投資者提供暢通的投資渠道。同時也要大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以穩定證券市場的運行,使我國的證券市場能更加穩步、健康的發展,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

由于金融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具有高風險特點,依法對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是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也是金融市場本身高風險性所決定的。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市場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也日益突顯。所以在金融市場監管方面應加快轉變監管職能,創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為金融市場主體提供高效的服務。應以宏觀調控為主,間接監管為輔,比如:進行行業規劃、從政策上進行引導、對市場運行進行必要的監管、對市場的準入進行規范等,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化解金融市場風險,使我國的金融市場能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4.規范證券市場的主體行為

證券市場的主體主要有投資主體、融資主體以及證券公司。對三者在證券市場上的運作行為應進行嚴格規范。證券市場上的投資主體主要是散戶和機構投資者。與國外相比,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所占的比重仍偏低,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應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進一步優化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結構,發展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在融資主體方面,應降低國有企業對間接融資的依賴度,鼓勵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并且要擴大國有企業的債券發行規模,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一旦條件成熟即可上市融資。對于證券公司,應該從多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止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挪作它用。同時,對客戶保證金應建立一定的安全保管和受償制度,保證客戶投資的安全性、盈利性。

5.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

雖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成功地進行了股份制改革,但仍存在一些與《公司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特別是在經營管理模式上仍受傳統模式的影響,法人治理結構、內控機制尚未健全。所以,國有商業銀行要建立現代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標準健全內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提高競爭力,從而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已初具規模,并且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積極采取有效地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以確保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發揮更大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健,貨幣銀行學[M].當代世界出版社,2002.

[2]盤英俊,金春寶,孔源.我國金融市場現狀及發展研究[J].科學論壇,2007(3).

篇2

    【關鍵詞】金融危機 監管改革

    一、金融監管改革提議概述

    在這本名為“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石”的白皮書中,奧巴馬政府建議在如下方面對現有金融系統進行改革。

    1.有效監督和管理金融企業。對市場正常運轉至關重要的金融機構將受到強有力的監管,再也不允許可能對金融系統造成了重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游離于監管之外。

    2.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使得主要金融市場強大到足以承受系統性的壓力和一個或多個大型機構倒閉所造成的沖擊。

    3.建立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的強有力的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使他們免受不當金融行為的損害,從而重建民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二、在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管方面的措施

    1.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有漏洞

    雖然大多數大型的金融機構受到相應的聯邦政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但事實證明這些監管是明顯不夠的。

    首先,對資本和流動性的要求過低。監管機構沒有要求金融機構預留足夠的資金來支付交易資產,高風險貸款和表外承諾可能帶來的損失,也沒有要求他們在市場情況好的時候留存足夠的資本金,以便為市場情況變壞做好準備。同時,監管機構也沒有要求金融公司為市場流動性大幅萎縮的情況作出必要準備。

    第二,監管機構沒有考慮到的相互緊密關聯的,進行高杠桿金融業務的大型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金融系統和國民經濟可能造成的傷害,更沒有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第三,對綜合經營的大型金融公司的監管責任被分割在不同的聯邦機構中。分割的監管責任和對“銀行”的法律定義中的漏洞使得一些金融機構可以隨意選擇由哪個政府機構來監管他們,從而逃避更嚴格有效的監管。

    2.一些衍生金融市場和創新金融產品放大和擴散了風險

    新的金融工具使信用風險得到廣泛傳播,使得投資者獲得了將其投資組合多樣化的新途徑,也使得銀行得以將很多業務剝離到其資產負債表之外。住房抵押貸款通過證券化,和其他貸款混雜在一起,然后被分割為具有不同風險特性的部分,出售給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通過信貸產品衍生化處理,銀行不需要把這些貸款直接出售,就可以把大量的信用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由此可見,過于復雜的金融衍生品和缺乏透明度的場外交易市場導致市場參與者無法充分理解他們所交易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特性,從而導致這些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逐步累積,最終使場外交易市場變成了金融危機一個主要發源地和重災區。

    基于以上分析,奧巴馬政府提出了相應的加強和改善監管的措施,以避免金融危機周期性地在美國爆發。其中,在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的舉措如下。

    1.設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改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這個委員會將由財政部長領銜,成員包括美聯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的主席,以期為這些政府首腦提供一個常設的交流平臺,從而促進各部門之間信息交流和協調,及時甄別新出現的風險,并為解決各部門之間司法管轄權的爭端提供溝通渠道。

    2.所有管理資產超過一定門限值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顧問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他們必須提供有關其所管理的這些基金的足夠的信息,以便于監管機構來評估這些基金是否威脅了金融穩定。

    3.加強對保險行業的監督。美國計劃在財政部內新設立一個全國保險局,以收集保險行業內的信息,談判國際協定的制定,并協調對保險業的監管政策。

    在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方面,奧巴馬政府提出了如下措施,以期實現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

    1.加強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管理。美國政府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創設和發行方必須在這些資產中保留一部分的份額,從而繼續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監管機構隨后也將頒布一些補充條例,將市場參與者的薪酬與證券化資產的長期業績聯系起來,同時,進一步增加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和標準化,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水準。

    2.建立對所有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場的全面監管,以達到預防這些市場中的交易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危險,促進這些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等公共政策目標。

    3.美聯儲將承擔起對那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交割機構的監管責任,同時這些機構將被允許使用美聯儲的金融服務和貼現窗口。

    三、簡評

    仔細研究美國政府的這些金融監管改革提議,就可以發現他們的在這次僅次于大蕭條的金融危機之后對金融業的監管改革,與上次大蕭條以后的改革的思路有著很大的不同。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業銀行倒閉的背景下,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根據該法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實行分業經營。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法》,進一步要求銀行不得從事保險業務,僅允許銷售保險產品。這些措施奠定了美國金融業長達幾十年的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局面。

    而這次的金融改革提議繼承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的思想,允許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繼續存在,進一步加強了美國聯儲統一監管者的職能,即對系統性重要的所有金融公司作為一個集團進行并表監管。同時,奧巴馬政府以消除監管空白和增加透明度為宗旨,對以前監管不到位的對沖基金,保險公司,評級機構等重要的市場主體明確了監管機構,將以前存在于少數大的投資銀行之間的不受監督的場外交易市場也納入了監管體系。

    細細品位這些措施,可見美國政府對這次金融改革的良苦用心。他們既希望通過這次改革加強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從而避免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也不希望肢解現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免削弱美國金融業在全球的競爭力。但是,這些措施在給監管者帶來了更多權力的同時,也給他們帶來了比以往更大的挑戰。一下子增加了如此多的監管對象和內容,他們能否迅速地了解這些內部盤根錯節的監管對象,熟悉其錯綜復雜的業務內容,從而實現有效監管,達到這些改革措施設計者的初衷,還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1]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石.美國財政部網站.

篇3

關鍵詞:危機 金融監管 政策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1-185-03

一、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改革

1.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1)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2)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負責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3)強化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4)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5)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6)賦予聯儲更大的監管職責,同時對其實施更嚴格的監督。(7)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以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2.英國金融難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包括三個新機構的建立。第一,英格蘭銀行成立一個獨立的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以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掌握宏觀政策工具。第二,英格蘭銀行成立一個下屬機構——審慎監管局 (PRA),以促進金融公司的穩定性。第三,成立一個金融行為監管局(CPMA),以保護消費者和管理金融市場。2011年6月英國政府還了《金融監管新方法:改革藍圖》白皮書,對英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全面改革,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員會將專門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將金融服務局原有的微觀監管職能劃分給新成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監管局承擔,同時著重規定了各類法定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機制。

3.日本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1)促使金融機構加強全面的風險管理。要求金融機構要給與風險管理部門應有的地位和優先性;更加關注金融機構資產風險狀況與資本充足率適應性;督促綜合性金融集團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2)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約束和改進不恰當的激勵機制。強化了對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查。提出基于金融風險的薪酬調整機制,避免金融高管過于重視短期利潤而忽視長期金融風險。(3)加強信息披露,增強市場誠信度和透明度。特別是增強證券化產品的透明度,加強對金融機構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改進會計準則。(4)擴大監管范圍,著眼于系統性風險。改變以往注重保護儲戶利益,重點監管存款性金融機構的做法,將監管范圍擴大至保險證券銀行等所有金融機構。(5)實施全面審慎性監管,并加強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

4.歐盟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1)創設系統性風險監管機構。設立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B),其主要由成員國央行行長組成,主要職責包括控制歐盟信貸總體水平和抑制“泡沫”,監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宏觀風險,及時發出預警并提出應對相關情況的措施,以確保歐盟作為一個整體更好地應對未來可能的金融危機。(2)建立超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成立三個超國家金融監管局:一是歐盟銀行業監管局,責對銀行業的監管。二是歐盟證券與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證券行業的監管。三是歐盟保險與雇員養老金監管局,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3)把保護消費者作為金融監管的中心目標。歐盟金融改革法案成功將消費者保護列為歐洲金融監管局工作的絕對核心。

二、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特點

縱覽各主要國家、經濟體和國際金融組織推出的監管改革措施,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市場主導原則和市場自由發展仍是金融體系運行的基礎。從各改革方案的內容來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彌補監管漏洞,糾正由于市場過度自由而導致的市場參與者之間、市場與監管之間的失衡狀態,而非對市場自由做出嚴格限制,市場主導原則和市場自由發展的環境仍然是金融體系運行的基礎。

2.強調金融信息對金融監管和金融市場的重要意義。金融是一個信息行業。無論是金融監管當局還是金融市場主體其工作開展及效果都完全依賴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金融危機的發生和蔓延同以下兩方面有關:一方面,金融市場交易主體在貪婪的驅使下,在未獲得充分的交易相關信息之前就參與了交易,從而產生其無法承擔的損失;另一方面,金融監管當局未能充分掌握相關信息,進而未能作出及時反應。因此,各監管改革方案都重點強調了金融信息的收集與處理。

3.通過設立制度化實體機構加強監管協調。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現行金融體系中,一般都存在多個金融監管主體。多頭監管容易出現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責與權限劃分不清,導致監管套利,從而變相地降低了監管標準。但不可否認的是,多頭監管體制也存在很多的優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業經營格局依然比較清晰之時,分業多頭監管的專業性依然具有制度優勢;另一方面,多頭監管可以形成激勵機制,促進監管競爭,為市場提供更有效的監管。權衡利弊,多頭監管至少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然是各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為此,各監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強監管協調,設立實體化、制度化的監管協調機構。

4.強化貨幣當局的金融穩定職能。各改革方案都著力強化了貨幣當局的金融穩定職能,這反映了現代經濟體系中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之間關系的深化。在現代金融體系中,銀行類金融機構大規模介入資本市場,這就使得后者成為了銀行體系的重要風險來源之一。與此同時,如果不考慮金融市場,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將無法建立,貨幣政策也就無法有效實施。此外,在金融機構出現財務困境時,貨幣當局作為最后貸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適合于承擔救助職責以避免系統性風險。在這一背景下,對于貨幣當局來說,維護金融穩定就成為了與貨幣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職責,其關注的范圍和領域也顯著擴大,不再局限于銀行類金融機構,而是涵蓋了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

5.突出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隨著現代金融體系的不斷復雜化,系統性風險越來越成為金融穩定的重要威脅,本次全球金融危機就是一個最為突出的例子。有鑒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國家與地區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將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放在了極為重要的位置。

6.加強監管當局的危機處置能力。在這次危機中,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極為不力,這一方面是由于對危機進程和嚴重性的誤判,另一方面則是由于金融監管當局缺乏危機處置的手段與能力。為此,各改革方案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明確監管當局在危機處置中的權限和程序,突出的一點的就是強調建立危機處置的完備預案,同時授予監管當局在危機狀態下“便宜行事”的權力。

7.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高度重視。會計準則在反映表外業務風險上的局限性與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機爆發與惡化的重要原因。各個國家與地區的金融監管改革都對此給予高度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它們在相應的監管措施上則缺乏具體內容。這還需要國際協調合作與統一標準,而這也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8.加強對投資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本次危機暴露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使得市場微觀主體經常難以正確理解產品的特征和對產品蘊含的金融風險作出正確評估,從而無法基于審慎的判斷作出交易決策,甚至落入欺詐陷阱。因此,保障投資者與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索賠權是各項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內容。

9.推進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在各項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必要性。國際監管合作不僅是防范外源性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有助于統一各經濟在金融監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國家和地區較為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對自己國際地位造成威脅。

三、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政策選擇

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中國所受的沖擊更多地是在實體經濟層面而非金融體系層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開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與此同時,中國的高儲蓄率為金融機構提供了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使得金融機構不必求助于高風險、高成本的融資渠道。然而,隨著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于金融服務多樣性需求的日益增長,金融體系必將更為開放,金融市場也將更為活躍,從而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中國應借鑒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中國國情,積極穩妥地推動中國金融監管改革。

1.堅持金融監管全面覆蓋的原則。“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是金融監管發展的潮流,不論是較早改革的英國、日本還是危機過后的美國,其金融改革都明顯地反映出這種趨勢。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蓋的理念,并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我們不僅要繼續堅持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更應該付諸實踐以有效保證這一理念的貫徹與落實。

2.堅持適度監管,鼓勵金融創新。美國金融危機暴露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過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國的情況卻恰恰相反,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都不發達,中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權利限制過嚴。雖然這避免了類似于美國金融市場的高風險,但是也嚴重約束了金融市場的創新能力,阻礙了金融創新的進一步發展。這種現象所導致的結果就是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難以滿足實體經濟和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需求。與此同時,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過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國金融體系的競爭力和吸引力,導致金融資源的外流。因此,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由于擔心市場風險而阻礙金融創新,相反,必須將金融創新的主導權還給市場。

3.加快推進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實現金融信息聯通與共享。金融監管當局充分掌握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部門的相關信息,對于進行宏觀審慎性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實現金融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國推進金融監管信息建設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征信體系,在為金融機構決策提供依據的同時,有助于監管當局通過違約率了解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為審慎性監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體系及其信息挖掘,匯集經濟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躍狀況、經濟景氣程度和經濟結構變化情況等宏觀經濟運行的重要側面,為金融穩定狀況的評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強金融監管當局內部及其與各經濟部門之間的信息系統整合與共享,在可能的情況下制定明確的、有時間表的金融信息資源整合方案。

4.建立實體化、法治化的監管協調機構,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目前,中國初步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格局,但是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僅處在原則性框架層面,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在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下,應將協調機制法治化、實體化。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組建有明確法律權限、有實體組織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以監督指導金融監管工作。

5.突出消費者利益保護這一金融監管目標。完備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是發達金融體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構成金融體系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監管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了對消費者利益的切實保護,就會挫傷消費者的金融消費熱情而使金融業發展失去廣泛的公眾基礎和社會支持。所以,要使中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有所作為,就必須對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實行嚴格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費者獲得充分的有關金融產品與服務的信息。

6.加強宏觀審慎性監管,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在不同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階段,不同金融體系所面臨的系統性風險的來源與傳導機制存在著差異。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所處階段和金融體系的特定結構決定了我國的金融市場并非系統性風險的主要來源。但是,隨著綜合經營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中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特征將會與當前發達國家進一步趨同,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會快速發展。為了應對金融業快速發展對金融監管提出的新要求,我國應在明確系統性風險標準的前提下,確立監管系統性風險的專門監管機構。根據目前的情況,可以考慮將這一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牽頭監管”模式,并與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解決監管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區”。

7.加強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監管,改進監管手段。隨著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中國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及表外業務規模也在迅速擴張之中。為此,中國必須加強資產負債表的監管。首先,完善資產負債表的編報規則,使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風險能夠在資產負債表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其次,監管當局應當及時、充分掌握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變動情況,為微觀審慎性監管提供依據。再次,監管當局應該在考慮到金融體系內部復雜聯系的基礎上,在宏觀層面上對資產負債表的總體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并據此對金融體系的風險水平作出評估,在出現問題時發出預警。最后,監管當局需要通過資本充足率要求和會計標準的改進,消除或削弱與資產負債表相關的順周期性,平滑金融體系運行中的波動,為實體經濟提供穩定的金融環境。

8.加強國際協調與合作,與國際金融發展步調一致。在當前形勢下,中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這是回應國際社會輿論的要求,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仍然處于醞釀和起步階段,中國的及早參與有助于爭取主動,確立規則,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利益。最后,盡管現階段中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參與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中國也將面臨更大程度的傳染性系統性風險,對于這些風險的防范與處置也將越來越多地依賴于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主要監管模式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中國經濟時報,2012.10.8

2.何德旭等.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新趨勢及啟示.上海金融,2011(1)

3.主要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改革對中國的啟示.中國證券報,2009.10.20

4.史建平,高宇.宏觀審慎監管理論研究綜述.國際金融研究,2011(8)

篇4

綜述

2008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使各國政府重新審視金融監管制度暴露出的缺陷,各國以防范系統性風險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為出發點,推動國際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發達國家通過頒布、調整法律和規范,強化金融監管在金融消費者保護中的作用。2010年7月,美國頒布《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設立相對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并將資產大于100億美元的金融機構、儲蓄放貸機構、信用合作社交由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監管。2010年4月,英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將統一金融服務局(FSA)拆分,審慎監管職能劃歸英格蘭銀行行使,新設消費者保護與市場監管局(CPMA),后又更名為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專門承擔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與審慎監管局(PRA)地位平等,主要職責是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適度保護。二十國集團(G20)、亞太經合組織(OCED)、世界銀行(WB)、世界銀行扶貧小組(CGAP)、金融包容性聯盟(AFI)、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國際金融教育網絡(NFE)、全球金融包容合作伙伴組織(GPFI)等組織均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對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競爭和效率、提升信貸可得性意義重大,并積極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表1)。本文以英國為例,介紹以其為代表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的探索。

英國的探索

英國是傳統金融強國,金融市場成熟度較高,然而英國當局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卻相對滯后。1986年《金融服務法》的頒布與金融“大爆炸”對英國金融體系帶來巨大影響,過度相信市場的作用使英國金融監管機構忽視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問題,從而在英國出現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這樣惡劣的侵害消費者權益事件,對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穩定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

因此,英國政府在經歷了分業監管的效率低下和部門沖突后,面對混業的市場和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增多等問題,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金融消費者保護逐漸在理論界和政策層面被逐步重視。2000年,英國頒布《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賦予金融監管機構四大金融監管目標:增強金融市場信心、提高公眾金融知能、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和防范打擊金融犯罪,并開創性地將“金融消費者”(Financial Consumer)寫進法案,法案將金融消費者分為專業消費者和非專業消費者(如普通民眾),針對不同類型的消費者面對的金融交易層次不同、風險不同,受到侵害的表現也就不同,法案認為應有區別地對待,尤其加強保護非專業消費者的金融利益。《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共有30個部分、433條,對英國金融監管制度進行了詳細規定,該法案為金融服務監管局等統一監管奠定了基礎。

在頒布《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后,將原來分散在證券投資局(SIB)、證券期貨協會(SFA)、個人投資協會(PIA)、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MRO)、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部、注冊互助委員會(RFC)、住房合作委員會(BSC)、互助合作委員會(FSC)、由貿易工業部劃轉到財政部的保險監管司及倫敦交易所的英國發行上市監管部(UKLA)合并組成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行使對包括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投資業的監管。除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職責,FSA同時擔負維護市場體系穩定、促使社會公眾金融知能水平提高并減少金融犯罪的職責。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在金融危機前,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主要承擔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能。FSA非常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統一市場監管職能后,為更好地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保護服務打下了基礎。FSA在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具體工作包括: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充分信息,幫助消費者金融決策;給予消費者一般性建議,讓消費者知曉其權利和責任以及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的分析說明;設立消費者咨詢、投訴服務渠道;監督金融服務賠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賠償基金的管理與運用。其下屬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及職能如圖1所示。

設立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TCF)。FSA為規范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過程中的勸誘行為,在2001年6月通過實施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即金融機構要從自身如何對待消費者利益開始思考,在產品設計、經濟補償、管理信息和投訴管理等一系列方面,都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和方案。并將公平對待消費者理念融入金融機構的文化、價值以及具體活動中,要求英國最大的35家金融集團每年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如果FSA在半年內收到500起及以上對金融機構的投訴,就需要對投訴數量和處理數量、兩個月內處理結束的投訴占比進行兩年一次的披露。

成立金融巡視員服務有限公司(FOS)。FSA在外部成立獨立的金融巡視員服務有限公司,主要職能是處理消費者對FOS管轄的金融機構的投訴和糾紛。FOS受理消費者通過金融機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未能根本解決問題的投訴。實際上,FOS是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的替代與補充,本質是一種法院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DRs),是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渠道多元化的體現。這種制度的優勢在于消費者在遇到不同類型的金融消費糾紛時,不必為由于業務領域不同而找不到合適的投訴機構犯難,且FOS對消費者投訴不收取任何費用,FOS的裁決只對被投訴金融機構有單向拘束力,消費者如果對FOS的處理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繼續向法院提訟。

成立金融服務賠償計劃有限公司。為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英國成立金融服務賠償計劃有限公司,對因金融機構破產而蒙受損失的消費者(存款人、投資者或保單持有人)提供賠償。該公司是具有完全獨立的法人資格,賠償基金來自于成員繳納的費用,但由FSA制定相關規章和任命該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層。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只要被FSA批準在英國經營,就自動成為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的成員。每家金融機構成員均須繳納三種資金:初期資金、繼增資金和特別出資,一旦機構發生破產,如銀行破產,消費者在七天內就可以得到賠償,且不考慮存款人的貸款額度進行總額賠付。

重視金融消費者教育。英國政府非常重視消費者金融教育,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頒布前,消費者金融教育并不成體系,多由民間機構自發組織,規模較小且比較分散。在金融服務局成立以后,FSA的一項法定職責就是促進全民金融教育水平地提高。FSA的消費者教育工作包括豐富消費者的相關金融知識和提高理財技能,從而令消費者減少損失,促進消費者對自身權利與責任的了解。2003年,確定消費者教育總體目標是到2008年金融教育受眾數量達到1000萬名,為此,FSA每年投入其年度預算的5%以上來實現消費金融教育目標。2010年4月,成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全面管理執行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政府主導、專門機構執行金融消費者教育是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一大特色。

完善消費者投訴機制。2005年5月,FSA《關于金融服務投訴指引》,指引以列舉的形式明確規定FSA可以受理的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情形,同時,也說明了消費者不能或沒有理由向金融機構投訴的事項。金融危機后,英國政府意識到本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工作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在2010年3月,由FSA、OFT(消費者和競爭監管部門公平交易局)、FOS為重塑消費者對英國金融體制的信心,聯合了《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FSA、OFT和FOS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和處理消費者投訴方面的各自職責,強調各方合作的重要性,并提出聯合應對新型金融消費者風險和消費者大規模投訴的程序和措施。因此,英國的金融消費者投訴機制在制度設計上以市場化運作為主。

投訴專員辦公室(OCC)和公開交易辦公室。投訴專員辦公室在2001成立,主要職責是專門負責調查針對金融服務監管局的消費者投訴,可以視為金融服務監管局的制衡機構。OCC主要受理消費者對金融服務監管局違反《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失職和不作為行為的投訴。公平交易辦公室則是英國最主要的反壟斷監管機構,只代表消費者的集體利益,不直接介入金融消費者個體與產品或服務提供機構間的糾紛。公開交易辦公室主要通過規范市場供給方的行為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賦予消費者更大的權利,以此,使企業和消費者受益。

危機后的機構改革。金融危機后,英國政府已將FSA進行分拆,將原有金融監管職能劃歸英格蘭銀行,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由新成立的CPMA承擔,2011年6月,CPMA更名為FCA,主要職責是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適度保護。至此,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形成金融消費者保護(以FCA代表)與宏觀審慎監管(以PRA代表)平行的局面,這一點似乎是“雙峰式監管”理論的很好應用。

評價

英國政府高度重視本國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并不斷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目的是為鞏固和增強英國金融業的全球競爭力。英國監管部門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內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解決消費糾紛,認為金融機構投訴處理制度是最基礎的糾紛解決制度。作為基本目標之一,金融服務監管局要求金融機構盡可能把糾紛在萌芽期化解掉,而不使其發展到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階段。一旦糾紛無法在金融機構內部得到解決,FOS則以帶有行政仲裁性質的第三方身份處理。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最后層面,金融機構倒閉則由FSCS負責托底。這樣,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就形成一個完整的鏈條,成為一個相互補充的有機整體。完備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充分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尤其確保了那些缺乏全面金融知識和風險識別手段的普通消費者可以相對安全地從事金融活動,從而避免金融市場發生群體性恐慌,并有效預防金融風險的擴散。對于遭受不公平待遇的金融消費者,補償救濟制度賦予他們多重選擇,從直接向金融機構投訴到通過第三方渠道,甚至訴諸法院,制度為其設計了一套完整的保護方案,并提供了多種簡捷、節省和高效的糾紛解決選項。

此外,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是金融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各個環節建立了與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除金融機構要定期報告所受理糾紛情況外,FOS和FSCS也要定期向金融服務監管局通報有關金融機構的投訴和經營狀況信息。盡管FOS和FSCS沒有監管處罰權,但通過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可以幫助金融服務監管局認識金融機構存在的經營問題,從而迅速采取監管行動,及時糾正問題,提升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監管效力。

市場化的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救濟制度維護了市場的公平原則。英國制度對金融消費糾紛實行“誰出錯誰賠償”的過錯方賠償責任原則,由過失的金融機構對消費者予以補償,不由政府買單。對破產倒閉的賠償實行“誰受益誰出費”的權利和義務相匹配原則,根本上,金融機構是擔保救濟制度的受益者,因此,賠償消費者的費用全部出自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加入擔保救濟的收費,則按照業務細分方式根據金融機構的業務類型分類收取。

因此,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最鮮明的特色是政府主導、市場推動。政府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的重視提高了金融消費者在金融市場中的地位,通過金融教育使消費者增加了金融消費的理性判斷能力,通過強化金融機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負責任”商品的義務,間接培育了一個健康穩定的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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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證業務 金融風險 類型 主要成因 防范作用

就當前我國金融體系狀況來看,高比例的銀行不良資產、大金額的國際游資、不健全的金融體制等問題,都增大了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金融風險的出現不僅會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也會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造成制約作用,同時還會威脅到和諧、穩定社會的構建,危害較大,所以就需要針對金融風險采取必要性的防范措施。公證業務是防范金融風險的一種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必須加以科學、合理利用。

1.金融公證業務的概念及特點

1.1金融公證業務的概念

金融公證業務又叫做金融事務公證,其本質是一項公證活動。當前并沒有金融公證業務的統一定義,因為金融公證業務的適用范圍局限于金融行業,所以只要是與金融業務或金融機構存在關聯性的公證活動,都可以將其視作金融公證業務。在落實金融公證業務時,首先要明確公證業務具體類型,進而才能采取針對性的工作方式,確保金融公證業務作用的充分發揮,其中借款合同公證、還款協議公證、票據拒絕證書、融資租賃合同公證等,都屬于金融公證業務的常見類型。

1.2金融公證業務的特點

金融公證業務與其他公證業務既存在相同點,也存在不同點。任何一種公證業務都是以合同為公證主體,金融公證業務也不例外,在進行公證時,是通過審查并確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來實現公證目的,這是金融公證業務與其他公證業務的相同點。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第一,因為金融市場環境復雜,法律條例繁雜,使得金融公證業務工作難度較大。第二,一般情況下,公證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合同主體一方為金融機構,因金融機構的自身特點,在公證過程中,需要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金融公證業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當非金融機構有公證需求時,因為針對非金融機構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無法形成有效的制約作用,此時公證機構便不能采用適用于金融機構的公證方法,這就對公證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2.金融風險常見類型及主要成因

了解金融風險常見類型及主要成因,是科學、合理利用公證進行風險防范的基礎,可以確保金融公證業務作用的有效發揮。

2.1金融風險常見類型

金融風險類型眾多,財務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都是比較常見的幾種。財務風險是指銀行證常運轉所需資金不足,并且處于虧損經營運行狀態,資金比例失調嚴重,銀行抵抗風險能力較弱,不僅難以維持證常運轉,還面臨著較大的生存危機。市場風險是當前主要的金融風險之一,當前我國證處于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市場運行體制并不完善,缺乏符合市場經濟特點的法律法規,市場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秩序混亂,導致金融行業容易出現較大波動,引發眾多風險問題。信用風險的具體體現為銀行不良資產金額增多、比例加大,當貸款人在規定日期內沒有償還欠款本息時,便會造成信用風險,對銀行的經濟收益以及市場資金流動造成了不良影響[2]。

2.2金融風險主要成因

金融風險的主要成因包括企業效益差、市場信譽度低、執法力度不足三方面。首先,當企業因管理不善、決策失誤、市場變化、政府政策等原因,造成經濟效益低下、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時,便會導致金融風險的出現。其次,一些貸款企業信譽度較低,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內容在指定時間內還清欠款,出現拖欠或者逃債行為,此時會造成大量的銀行不良資產出現,引發金融風險[3]。最后,金融市場執法力度不足,沒有依照法律法規對失信違約企業進行嚴肅懲治,難以對企業行為形成強制性約束作用,助長了失信違約行為的蔓延,加大了金融風險出現概率。除此之外,銀行經營模式落后、內部監管力度不足等,也會造成金融風險問題。

3.公證業務對金融風險的防范作用

金融風險危害性較大,必須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降低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這就需要借助公證業務來實現。公證業務在金融風險防范中所起到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3.1金融監管作用

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防范有效性的基礎,公證業務是由專門的公證機構來完成的,公證機構具有獨立性、中立性和專業性特點,可以形成法律監督效應,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所以公證機構通過開展公證業務,便可以起到金融監管作用,加大對金融市場的管控力度,維持金融市場運行的穩定性和有序性。在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9月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強調了構建完善的銀行監管體系,以及充分發揮其基礎作用的重要性,作為銀行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組成,公證機構所發揮的金融監管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3.2事先預防作用

金融公證業務是由專業的公證員,嚴格按照規范的公證程序,采用科學的公證方法,以信貸合同作為主要依據完成的。在公證過程中,公證員需要先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及法律知識,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判斷,只有真實有效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才能夠予以公證,反之,當發現合同內容不真實或者存在違法現象時,則不予以公證。公證員通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判斷,可以完成對合同的事先審查,及時找出因合同問題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從根源上降低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起到了事先預防作用。同時,還可以對合同雙方進行教育和證確引導,強化合同雙方的風險意識,也能夠起到風險預防作用。

3.3保護各方利益作用

通過開展金融公證業務,可以按照合同內容對合同雙方行為進行確認,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償還債務,使銀行獲取應得的利益,確保銀行能夠實現預期的經濟收益,對銀行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保護作用。同時,還可以從法律層面實現對合同雙方的有效監督,對兩者行為起到了約束和規范作用,實現當事人自由意志與國家監管意志、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統一。

3.4強制執行作用

公證機構所出示的公證書具有法律效應,仲裁、審判機構可以以公證書為法律依據,按照合同雙方的事先約定,對違約失信方采取強制性懲處措施,對高效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具有重要意義。當合同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沒有及時償還債款,則公證機構可以依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35條規定內容,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公證處就可以依法出具強制執行公證書,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免除了當事人的訟累。

結束語:

公證業務是防范金融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起到了金融監管作用、事先預防作用、保護各方利益作用以及強制執行作用,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面對愈加復雜的金融市場環境,要想加快經濟增長速率,構建和諧穩定社會,就需要充分發揮公證業務在金融風范防范中的作用,更好的服務于我國金融行業的健康良好發展。

參考文獻:

[1]施文清.淺談公C在防范金融債權風險中的作用[J].法制與經濟旬刊,2012,(7):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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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一種稀缺性資源,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制度非均衡是“常態”,制度均衡僅是理想狀態,即使出現也不會持續。而現實金融市場中,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是相對固態的,這與金融發展的動態必然產生錯位,市場失靈和監管失靈的對立統一形成了金融監管的制度范圍。金融領域中的市場失靈主要表現為金融壟斷、信息不對稱、金融市場的負外部性及“準公共物品”特性等。市場失靈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破壞公眾對銀行的信心,進而產生“擠兌”、連鎖性倒閉等金融危機。監管失靈會影響市場效率,監管需求與監管成本的博弈、監管權力“尋租”、被監管者“俘虜”監管者、法規與監管政策之缺陷等都會帶來監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風險問題,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市場與監管不能完全割裂,從依靠行業自律到嚴格的直接監管之間可細分幾個不同程度的遞進:一是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自律準則,主要采取自愿實施的方式;二是注冊,使得相關部門及時掌握有關機構的信息;三是監督,持續監管市場或機構的運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監管措施;四是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即對相關機構提出資本、流動性、行為規范等監管要求,并有權進行現場檢查。一般而言,監管嚴格程度遞進的同時,也是監管成本不斷提升的過程。因此,對于不同的金融市場和產品,并非是監管嚴格程度越高越好。監管當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性質和影響,并充分考慮到監管成本與收益的協調,采取不同層次的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有效性。

    分析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的方法通常有兩種:成本—收益分析法和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圖1所示,設金融監管的總預期收益為r(x),又稱為預期收益曲線,其中x為監管強度。金融監管收益主要包括金融監管使社會總體福利水平提高的程度、使金融體系總體收入提高程度及使被監管機構收入提高水平三個方面。假定r(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數的性質,即有。金融監管的總成本為c(x),又稱為成本曲線。金融監管成本包括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監管的行政成本和執行成本。間接成本包括監管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公平競爭、阻礙金融創新等所導致的效率損失。同樣假定c(x)具有通常成本函數性質,dc(x)/dx>0,。則當預期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即MR=MC時,監管的預期凈收益n(x)=r(x)-c(x)達到最大,此時達到理想的監管狀態,監管強度則為理想的監管均衡強度x*,監管達到最佳效率水平。當監管強度低于理想監管均衡強度時,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隨監管強度的提高而增加;當監管強度高于理想監管均衡強度時,監管凈收益隨監管強度的提高而遞減。但是,這種監管均衡強度x*會隨著市場條件和金融深化程度的變化而改變,因此監管強度也會隨之在市場與監管不同層次間變化。如美國對對沖基金的監管,之前更多地強調收益而采取了完全行業自律的監督模式;而隨著對沖基金規模的急劇擴張,這種監管模式已經不能有效控制風險,因此危機后逐步向注冊及監督等更嚴格層次的監管遞進。

    

    圖1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邊際分析

    (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

    成本—收益法最大的缺點在于監管成本、收益難以量化,一種替代的思路是進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其基本思路是:當無法確定某公共項目具體收益時,可用目標完成程度與付出成本之間的比例來分析。若能同樣有效地完成目標任務,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當然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在監管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目標的完成程度越好,也就說明其有效程度越高。這種分析方法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缺陷。

    二、危機后國際社會對金融監管范圍的反思

    (一)危機反映金融監管范圍過窄問題。

    此次金融危機顯示,現代金融監管框架范圍設定明顯過于狹窄,其根本原因在于新古典自由經濟主義主導下,對市場的過度信任和對政府作用的質疑。20世紀70年代的“滯脹”危機帶來了自由主義理論的復興,以批判“金融壓抑”和主張“金融深化”理論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論在管制還是自由的爭論中逐漸占據上風。監管當局因此盡可能縮小監管范圍,特別是放棄了對一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的監管,是促成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

    1、監管制度范圍設計缺陷明顯。傳統審慎監管以最小化金融機構(及清算體系)失敗潛在的負外部性為中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對資本和流動性的最低要求、監管檢查、存款保險制度及類似金融安全網體系、監管者早期介入機制及對突發危機的應對機制等。在這種監管理念指導下,保護存款人利益、并防范存款人擠兌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破壞性影響是首要監管目標,因此傳統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是存款類金融機構。雖然一些準銀行機構,如投資銀行也接受一定程度的監管,但側重于對投資者的保護和交易的合規等方面,而不是審慎監管。因此,危機前以美國為代表的主要發達國家監管范圍制度設計中,只對以零售客戶為主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對投資銀行、評級機構、貸款公司、共同基金等機構,不實施監管或只對其市場行為進行有限監 管。對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也只針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而對于它們的經營模式、激勵機制和產品,則基本不管。對于金融創新和衍生品可能產生的問題交由市場自身來解決(見圖2)。

    

    圖2 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約束范圍

    注:X2Y2為監管制度供給使監管制度范圍外延可能達到的均衡約束線,其外延由監管制度稀缺程度和邊際成本收益關系決定,理想狀態為邊際收益(MR)=邊際成本(MC)。下同。

    2、大量系統重要性機構、市場和產品游離于監管體系外。大量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產品、市場成為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來源。例如,未納入監管范圍的龐大的“影子銀行體系”成為危機爆發的主要推手。“影子銀行體系”承擔了商業銀行的信用轉換功能,卻不屬于傳統商業銀行,包括結構投資工具、管道工具、對沖基金、私募股權等。2007年末,美國的“影子銀行體系”總資產約為10萬億美元,與同期美國全部銀行體系總資產規模相當。場外衍生品市場也是本次金融危機導火索之一。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截至2008年6月,場外衍生品在外流通名義金額達684萬億美元,市值達20萬億美元。由于場外衍生品結構復雜,交易透明度低,金融監管缺位,最終給金融體系造成巨大損失,并引發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

    3、對系統重要性大型金融機構并表監管缺位。銀行控股公司多樣化經營所帶來的范圍經濟和潛在競爭造成了監管真空。在全球化和混業經營背景下,一些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經營業務覆蓋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多個領域,經營觸角延伸到世界各地,組織架構日趨復雜,面臨較大的跨境經營和綜合經營風險。但相應的金融監管特別是并表監管卻嚴重缺位,主要表現為缺乏對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的公司架構、資產負債情況、風險及風險管理的深入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對系統內的關聯風險、創新金融產品潛在風險特別是表外業務風險等沒有實施有效監管,導致系統性風險蔓延和失控。

    4、監管范圍交界套利問題突出。金融危機表明,監管與未監管交界領域的大量監管套利行為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為規避監管,一些金融機構將一些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從受監管領域轉移到監管標準較低甚至沒有監管的領域。監管范圍的局限、監管套利的驅動加上市場約束的失靈同時激發了過度金融創新,引發了證券化和其他衍生品的急劇擴張,并給金融體系造成了巨大的風險。

    (二)國際社會分層次改進金融監管范圍的實踐。

    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基本達成共識,要求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并以強化審慎監管為重點,進一步厘清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及審慎監管不同層次的界線和組合,在設定更加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范圍同時,確保金融市場保持創新和發展,維持金融監管強度的均衡。目前正在積極推進的監管動議包括:

    1、提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審慎監管程度和覆蓋面。按2009年4月二十國集團峰會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了加強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的一攬子政策框架:一是減少系統重要性機構倒閉的可能性和沖擊,包括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流動性要求以及法律和運營結構方面的監管要求。二是提高金融體系處置有問題機構的能力。相關政策旨在提高有序處理倒閉機構的能力,完善事前的危機應對機制、應急計劃、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等。三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旨在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減少金融機構的相互關聯程度。2009年11月,FSB-BIS-IMF聯合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的評估指引》,按照規模、關聯性和替代性三個方面評估系統重要性影響,并考慮業務復雜性和杠桿率等指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下設的宏觀審慎工作組正在評估對大型復雜銀行的監管安排。2008年10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正式提出建立全球統一的跨境保險集團監管標準,建立數據監控和分析工具,檢測跨境保險集團的系統性風險因素,并加強監管協調。

    2、以注冊和行業自律為重點加強對沖基金監管。國際證監會組織等監管者正在通過立法制定統一的對沖基金和(或)對沖基金經理監管框架,包括強制注冊要求、持續監管、提供系統性風險信息以及監管者之間信息披露和交換;2010年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包括各國監管框架的評估、對沖基金管理人的最佳做法。監管當局正在協調相關工作,確保不同國家盡可能統一實施對沖基金監管。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顧問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提供他們交易和資產組合的相關信息,同時將聯邦管制的投資顧問的資產門檻從3000萬美元提升到1億美元。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這些基金進行定期的檢查,并每年向國會報告監管情況。“沃爾克原則”也提出限制銀行實體(包括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發起或者投資于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要求,包括規定銀行實體在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權益必須限制在基金所有權益的3%以內;銀行實體在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權益合計不能超過其自身一級資本的3%,且銀行實體不能從事與客戶服務無關的自營交易。

    3、加強評級機構的外部市場監督約束。國際證監會組織了《信用評級機構行為基本準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公布了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法規。國際證監會組織等監管者正在評估各國和地區性的立法建議是否符合國際證監會組織規定的原則和行為準則,以及立法建議的差異是否會使信用評級機構的合規義務相互沖突。

    4、以監督為重點推進場外衍生品交易進入場內和信息透明化。2009年5月,國際證監會組織了場外衍生品的監管文件,主要內容:一是證券化市場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鏈中的激勵機制,投資者的標準和盡職要求。二是信用違約掉期市場(CDS)的透明度、標準化、中央交易對手,以及國際合作等。目前國際上正在通過監管激勵推動場外衍生品交易進入場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10年新標準,全面考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及集中清算合約和提供擔保品的益處。支付與結算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標準》,全球監管當局將采取協調行動監督并實施場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對手方標準和交易托管國際標準。按照這些監管思路,美國已在推動場外衍生品進行場內交易、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

    三、我國金融監管范圍存在的問題

    由于 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和制度設計的差異,我國金融監管范圍方面的問題既與發達國家有相似之處,也有自身的特點。在金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近年來,我國金融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交叉性金融業務發展較快,金融體系內不同行業之間、實體經濟和金融體系之間聯系日益加深,傳統的分業監管和機構監管模式面臨較大挑戰。在此背景下,金融監管范圍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覆蓋不足、監管范圍重疊交叉及監管標準不統一、不連續等問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范圍未能有效覆蓋的領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見圖3)。

    

    圖3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約束范圍

    (一)各類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還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比較一致的看法認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股控公司,如海爾集團、山東泛海集團、東方實業集團等。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子公司受到各自的行業監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層面尚未建立統一的并表監管規則,缺乏整體監管要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層級多,組織架構復雜,公司治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缺乏透明度,整體風險難以管控。

    (二)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交叉滲透領域。

    目前,隨著監管政策的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合作與滲透不斷加深。根據監管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入股信托投資公司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投資非上市銀行的股權和證券公司,還可設立或投資非金融類企業。在業務合作方面,銀行、證券、保險企業的業務合作不斷加強,如商業銀行開展基金托管和資產托管業務、基金銷售及保險等業務,保險公司參與證券市場業務以及跨銀行、保險兩個行業的銀保業務等。同時,銀行、證券、保險企業還通過相互交叉持股和購買對方發行的次級債,加強滲透。隨著銀行、證券、保險企業交叉持股和業務合作的不斷推進,風險傳染的途徑增多,金融體系的關聯度加強,容易形成監管空白和監管交叉重疊,帶來監管成本增加和效率降低,其對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值得關注。

    (三)投資于金融市場的私募基金、社?;鸷脱a充養老保險基金。

    私募基金根據具體投資范圍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目前除了通過信托方式規范為陽光私募的基金,其他大多數私募基金處于監管空白地帶,且規模龐大,與金融機構和市場的聯系緊密,一旦出現重大不利政策或市場調整影響,容易帶來比較嚴重的金融系統性風險。社?;鸷脱a充養老基金主要由各級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其投資金融市場的活動游離于規范的金融監管體系外。

    (四)信用評級機構。

    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尚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現有各類信用評級機構100家左右。在監管方面,缺乏一個對評級機構統一監管的部門,既沒有成立行業協會,進行統一管理,又沒有制定相應法規,統一標準規范業務活動,使信用評級的指標不統一,評估方法各異,既不利于我國信用評級市場的規范發展,也難以有效控制相關風險。

    (五)網絡金融業務。

    當前網絡金融業務,尤其是新興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結算業務,如以“支付寶”、PayPal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發展較快,并形成了與銀行結算網絡緊密的聯系,使得金融監管面臨新的挑戰。目前,我國對網絡金融監管政策主要有《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網上證券交易委托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監管規定,對于網絡保險業務還沒有納入監管的范圍,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等電子結算業務的監管還沒有納入議事日程。

    (六)產權交易市場。

    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各地方產權交易所,其初衷是為了規范國有產權交易和服務于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交易品種涉及企業股權、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債權等。而隨著各類國有企業改制的逐步完成,產權交易市場向非國有企業進一步開放和向市場化推進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各類產權交易所由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政府既是出資人,又是監管者,容易導致監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風險。因此,對于產權交易市場,應盡早納入規范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并明確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管部門。

    四、政策建議

    與主要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范圍面臨的問題與其既有相似之處,也有自身面臨的特殊問題。因此,在金融監管范圍的調整中,既要借鑒國際社會的做法,也要充分考慮到我國金融發展和金融深化程度,區別監管層次推進監管范圍擴展,達到市場約束與政府監管的有機統一。同時,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分析識別的方法和機制,及時將一些應該納入而未納入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產品和市場,特別是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產品和市場,及時納入有效的監管體系。

    (一)分層次調整監管范圍,減少監管真空和縫隙。

    在審慎監管層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審慎監管制度。主要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大型金融集團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建立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的“主監管”和并表監管制度,研究制定交叉性金融業務標準、規范,減少監管真空和重疊。同時,在不同市場間的機構設置、業務限制、融資渠道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防火墻制度。二是強化網絡金融監管。要完善現行金融監管法規,補充適用于網絡金融業務的相關法律條文。特別是加強對以“支付寶”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新興電子銀行經營模式以及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的有效監管。

    在注冊監管層面:重點是規范私募基金監管。借鑒國際經驗,明確對一定資產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風險資本基金的注冊或備案要求,并對投資者和交易對手披露部分信息。同時,對于公募基金,也應建立基金注冊登記業務集中統一備份制度,改變目前基金公司自建注冊登記系統和委托中登公司注冊登記并行的現狀,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權益。

    在強化監督和行業自律層面:一是將信用評級機構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包括明確信用評級機構統一監管部門,完善統一監管制度標準,建立信用評級機構準入監管要求、業務許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有效 監督管理信用評級機構。二是將產權交易市場納入資本市場統一監管。改變產權市場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外的格局,將其納入統一的資本市場,由證券監管機構對其進行規范監督管理,并堅持與行業自律相結合,促進產權市場加快自身改造和市場化、規范化進程,推動中國證券市場與產權市場統一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

    (二)加強金融監管協作,實現不同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無縫對接。

    建立國務院層面的協調機制,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不同監管機構信息溝通和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實現不同領域監管范圍無縫對接,并進一步完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明確不同監管當局的監管責任,實施有效的聯合監管等,形成防范系統性風險合力。同時,進一步增強與境外金融監管部門和國際組織間的協作,進一步完善雙邊基礎上建立的信息交換與保密、市場準入合作、跨境現場檢查協同、人員交流和培訓等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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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衍生產品 監管 合作 自律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4-0076-02

衍生產品是指其價值依賴于基礎資產價值變動的金融合約,其中“基礎資產”可以是普通的金融資產,也可以是其他衍生工具的價格,未來的房產價格、天氣變化都可以產生依賴于其上的衍生產品交易。不同的區分和不同的商品就會有不同的排列組合方法,就會產生種類繁多的衍生產品,而衍生產品與其他的金融產品組合又會產生新的衍生產品,雖令人眼花繚亂,但萬變不離其宗[1]。

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集中了世界上絕大部分的期貨交易,并且國際市場基準價格以其所形成的價格為標準。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在進行貿易時就會受到制約,甚至有的連國內價格的制定也要參照發達國家期貨交易的價格,顯然經濟發展將會很被動。雖然中國的經濟有了飛躍的變化,但是經濟的穩定發展卻受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漲跌的影響。因此,加強發展衍生產品吸引更多的國外投資者進入中國的商品市場,奪取大宗商品的定價權就成為使中國經濟穩定發展的首要目標?,F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關于中國新型衍生產品的發展應注意的問題[2~3]。

一、中國新型衍生產品市場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1.交易所風險管理能力低。相對一般金融產品,新型衍生產品對價格變動更為敏感,波幅也更大,所以風險系數更大。中國的期貨市場起步晚,管理經驗不十分成熟,風險防范體系薄弱,風險管理能力低。若新型衍生產品市場過快登場,交易不規范,市場發展容易陷入困境,嚴重會危及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

2.監管體系不完善,法律規制不足。發達國家期貨交易時間較長,管理經驗豐富,新型衍生產品交易產生后,原來監管一般金融產品的模式和管理框架可以延續使用,使新型衍生產品交易在一開始就被有序的法律規制所制約,保障了新型衍生產品市場在建立初期的順利發展。而中國期貨市場的監管還處于摸索階段,監管力度不大。新型衍生產品還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故監管難度加大,法律規制也不足,這就使得一開始新型衍生產品市場幾乎是在無序的狀態下發展。

3.品種的貿然推出。由于認識上的差錯,對監管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往往在不成熟的市場條件下,相關法律規制不足的情況下,就貿然推出某一新型衍生產品品種,導致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嚴重滯后于市場的發展.

4.金融工程師的缺乏。新型衍生產品交易具有高度技術性、復雜性的特點,這不僅對衍生產品的經營者與使用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更對風險管理和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考驗,目前各大金融機構普遍缺乏熟悉衍生產品運作與管理的高級監管人員。同時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交易量迅速的增加,對于交易平臺新技術的升級也將更為迫切,具有高超的金融技術的工程師是相當缺乏的,顯然人才的缺乏將會嚴重阻礙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

二、對中國新型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建議

在發展衍生交易方面,中國應結合具體國情和今后發展方向,有目的地借鑒發達國家發展衍生交易的經驗,充分利用后發優勢,推出相關法律規制,制定出切合實際的發展戰略。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特點和風險有足夠的了解,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認真做好風險管理工作 [4~11]。

1.風險管理的加強。在加強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管理方面,有效的內控制度、外部監督制度與動態監控系統的建立是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的關鍵,同時計算機風險管理系統是實現有效的風險監控不可缺少的高科技工具。隨著期貨交易所的風險管理能力不斷增強,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國目前市場實際需要的風險監控體系,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實現衍生產品交易防范和化解風險的作用。

2.監管模式的改革。對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問題是無法回避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中國監管力度不大和分業監管行式給衍生產品交易的發展帶來了障礙,為確保衍生產品交易的順利進行,加強監管協調,增加監管力量和提高監管水平,防止交易者在衍生產品市場上過度投機以及從事一些非法交易,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重視。(1)政府監管。要根據中國的國情,不要盲目仿效美國的多頭監管方式,應由政府專門設定一個執行機構行使金融衍生產品的宏觀監管權力,調節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還應加強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與國外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可以建立信息互享的制度,簽訂監管合作協議,借鑒國外監管經驗,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監管組織并參照其標準制定中國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相關法律規制,加快中國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穩步健康發展。(2)行業自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和破壞性,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自身的監管是必須的,應成立專門的行業組織,進行制定行業操作準則等工作。同時,應加快確立交易所法律地位的步伐,擴大其職能范圍,發揮交易所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自律監管作用。(3)參與者自控。市場交易者的自主行為與市場整體的高度組織性應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市場交易者在從事交易的過程中,可以完全憑自己的主觀判斷行事,但并不表示市場交易者可以完全不顧及市場的交易規則而隨心所欲地行事。恰恰相反,交易規則是一切交易者所必須遵守的。

3.法律規制的改進。中國金融市場法律規制雖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金融衍生產品法律規制仍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衍生產品的基礎法律理論研究還很薄弱,使得政府在監管方面隨意性、非連續性比較突出。隨著進一步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對衍生產品合約格式、交易者市場準入、資本充足性的要求,交易者資格審查、會計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均應制定具體操作規定,使金融衍生產品一經推出就有一個健全完善的法律平臺。

4.品種推出的嚴格。根據中國金融產品的現狀,結合國際趨勢,研究推出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衍生產品,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和上市要嚴格審批和備案。同時我們也要清楚某個品種真正成功是要通過市場的競爭交易機制才能體現。

5.技術人員的培訓。隨著衍生產品的逐漸推出與種類的多樣化,應加緊目前在金融技術方面仍然十分落后的中國機構投資者在技術人員的培訓方面進行研發與規劃,這對于中國金融市場與世界接軌,最終與世界金融發達國家同臺競爭至關重要。

衍生產品市場是金融市場高端部分,雖然中國目前的金融創新規模不大,衍生產品的種類和形式也不多,但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逆轉,中國的金融部門也必將加入這一體化的行列中。但發展衍生產品是一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應該先試點,積累經驗,同時對于美國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與其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應當冷靜分析總結,抓住金融危機給中國金融領域帶來的歷史性機遇,加快金融創新,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參考文獻:

[1]江秀平.金融衍生品基礎知識:第1版[M].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

[2]唐峰.關于中國發展衍生品投資基金的思考[J].上海金融學院學報,2009,(2).

[3]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3.

[4]宋俊芳.金融危機下中國期貨市場的創新與發展[J].廣東財經職業學院學報,2009,(1).

[5]李曉嵐,楊路明.金融衍生產品的運用及其風險防范[J].廣西金融研究,2005,(4).

[6]徐建煒,楊光.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狀及其影響分析[J].濟南金融,2005,(5).

[7]羅熹.金融衍生產品發展及其有效管理[J].國際金融研究,2006,(12).

[8]安毅.衍生品市場發展與宏觀調控研究[M].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07:87.

[9]楊邁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第1版[M].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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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變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理念

為使中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監管逐步與世界接軌從而達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其風險監管理念必須實現三個轉變:

1.實現微觀審慎監管向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轉變。在上個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推動下,嚴格的金融市場監管受到諸多指責,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的重心逐漸向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活動傾斜,主要以微觀審慎監管為主,但是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了以流動性為主要監管目標的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除了應該重視金融產品創新業務的微觀審慎監管,還應重視對金融產品創新所導致的銀行機構流動性風險進行宏觀審慎監管。

2.實現由事后處理向事前預防和前瞻性監管轉變?;仡櫸鞣絿业慕鹑诋a品創新的監管演變歷史可發現,其監管歷程都先后經歷了“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金融危機—加強監管—金融活動萎縮—放松監管—金融創新”的多次循環過程,在此過程中金融監管始終處于被動局面。創新與監管是一種追求平衡的博弈,目的是將金融創新作為金融深化發展的原動力的同時,利用金融監管將風險降到最低。因此為防止金融監管的被動性和滯后性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將創新活動納入有效監管,應加強監管的前瞻性。

3.實現由機構監管向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轉變。隨著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尤其是表外金融產品創新業務的不斷發展,很多金融創新產品業務范圍已涵蓋證券、保險及銀行等各行業,當存在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產品的交叉業務時,僅僅依靠機構監管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只有釆取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的方式,才能對金融產品創新實施有效監管。

二、加強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監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給全球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也使得作為危機導火索的以信用衍生品為首的金融創新產品市場遭受重創。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場泛濫發展,對金融危機的爆發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應加強對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監管,具體實施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不同類型的創新活動實行分類監管。目前金融市場上金融產品創新主要有三類:一是創新活動為競爭驅動型創新,是指各商業銀行為奪取市場份額,增加企業利潤而釆取的創新舉措。二是創新活動為風險轉移型創新,是指銀行企業為了轉嫁或分散金融風險而采取的創新舉措。三是創新活動為監管規避型創新,是指商業銀行利用監管政策的漏洞而采取的創新舉措。對于第一類創新活動,應引導商業銀行識別其中的金融風險,只要風險可控且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可采取定期檢查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對于第二類創新活動,應在防范風險的同時予以鼓勵和支持,并積極在業內進行推廣。至于第三類創新活動,應果斷采取措施調整和修改相關監管條款,發現違規行為,立即嚴肅處理。

2.完善監管手段和提髙監管技術水平。商業銀行應該不斷完善各種監管手段,對金融產品創新活動既可以使用政策指引、窗口指導、道義規勸和誡勉談話等柔性監管手段,也可使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量化管理手段。當前,監管部門應注重提高量化監管水平,在此基礎上,與銀行風險管理人員進行接觸和交流,了解內部模型的缺陷和不足,從而加以指導和監督。此外,應完善創新產品監管信息系統和各類征信數據庫,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以此對商業銀行實施嚴格的非現場檢查,對金融產品創新的風險及其防范進行及時有效地監控。

3.完善金融創新相關立法。目前,我國現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等。這些法規都未明確提出金融創新產品特別是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問題。由于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由金融衍生產品所導致的各種風險特別是系統性風險無法加以監管。因此,應加快有關立法,從而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政府監管部門的責職和權利,規范金融產品創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

三、完善風險監管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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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

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篇10

關鍵詞:商業銀行 理財產品 健康發展

今年以來,銀行理財產品呈現出爆發增長態勢,在我國居民個人金融資產中的比重不斷加大。2011年上半年,我國各家商業銀行共發行8497款理財產品,發行規模達8.51萬億元,已經超過去年全年的發行規模7.05萬億元。銀行理財產品的快速發展不僅增加了居民的收益,而且改善了商業銀行的收入結構。但銀行理財產品游離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外,為宏觀金融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本文從正反兩方面辯證地分析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態勢,為加強銀行理財產品管理提出政策建議。

一、銀行理財產品的重要意義

(一)發展銀行理財產品增加了居民與金融市場的聯結渠道,有利于增加居民投資收益

經過多年的探索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取得了顯著發展。以債券市場為例,截至2010年末,債券市場債券托管總額達16.3萬億元;其中,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額為15.8萬億元。2010年債券市場累計發行人民幣債券5.1萬億元。然而,金融市場特別是銀行間市場的投資主體仍然是金融機構,50%的債券被商業銀行表內持有,個人投資者受益有限。

隨著我國居民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居民金融資產多樣化趨勢形成,但目前負利率和資本市場風險較大的局面難以在短時間內扭轉,居民對于資產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強烈。商業銀行通過發行銀行理財產品集合資金,投資于債券市場,能夠把居民資金和債券市場直接對接起來,真正有利于增加居民的投資渠道,提高理財收益。

(二)發展銀行理財產品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收入結構,節約資本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同時,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經營壓力與日俱增:直接融資發展壯大所帶來的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可能引起的利差收窄、資本要求提高對業務拓展形成的巨大制約。這些嚴峻挑戰均要求商業銀行加快推進戰略轉型,實現資產、負債、收益的多元化,從而提升盈利增長的可持續性。因此,屬于低資本消耗業務的理財成為商業銀行推進綜合化經營戰略的重要載體和提高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手段。

(三)發展理財產品有利于降低銀行體系的風險,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融資結構仍然以間接融資為主。2010年,間接融資在非金融機構融資結構中占比為75%,金融風險過度集中于銀行體系,不利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發展理財產品,客觀上將金融體系的資產轉移到直接投資者手中,增加了直接融資在社會融資總量中的比重,有利于降低銀行體系的風險。

二、當前銀行理財產品發展的潛在風險

(一)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資者利益無法根本保障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由投資者負擔。但商業銀行在銷售、管理產品的過程中,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資者對資金用途的知情權難以得到根本保障,投資者只能依靠商業銀行的信譽來進行投資。一旦發生虧損,容易引發糾紛。首先,產品銷售時風險告知流于形式。對涉及產品的關鍵內容,如運行機制、定價方法、有關調整條款等不能給予充分說明。例如,有些掛鉤匯率、黃金的結構性產品,計算方法比較復雜,且容易受到標的資產價格劇烈波動的影響,事先的風險提示遠遠不夠。其次,產品存續期間也缺乏持續信息披露,理財運營失去有效約束。沒有持續的信息披露,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銀行運作,也就失去對銀行的有效約束。最后,目前市場上發行的滾動式理財產品和超短期理財產品,資金被集中于資產池中統一進行配置,產品的資金用途廣泛且與產品的期限不匹配,產品的收益只能是商業銀行想給多少就給多少,完全違背了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原則。

(二)銀行理財產品跨市場、跨行業,監管漏洞難以避免

銀行理財產品中投資方向涉及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和私募股權投資等諸多領域,商業銀行與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和陽光私募的合作也日益深化。但由于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權分散在銀、證、保各監管機構當中,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監管空白,不僅容易使個別機構鉆空子,欺騙投資者;而且可能由于監管不到位,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銀行理財產品客觀上對沖了宏觀調控的效果

發行銀行理財產品客觀上使銀行體系的資產負債表外化。從資產方面來看,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信貸類資產,使銀行體系的貸款規模減少,客觀上減輕了商業銀行應對貸款規模管理的壓力。從負債方面來看,銀行理財產品部分投資于同業存款,使銀行體系的一般性存款減少,降低了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有效性;而且由于同業存款不納入各項存款的統計,造成了存款資金“迷失”假象,影響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供應量的有效性。

(四)一哄而上,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雖然我國個人理財產品快速發展,但快速發展的背后是各類銀行業機構都參與這一市場。部分地方類金融機構從農村信用社改制而來,對理財業務尚未建立起基本的管理制度框架,理財產品的研發、銷售、風險控制等環節所必需的人力儲備不足,但今年上半年出于存款壓力,也大量發行了理財產品。一旦理財產品出現問題,會給商業銀行的聲譽帶來巨大的風險。如果有的銀行出于形象的考慮,自身承擔風險,則又為整個金融體系埋下隱患。同時,銀行理財產品同質化問題嚴重,理財產品的市場定位和定價無法展示出各商業銀行的產品特色,同質產品的競爭完全體現為市場價格的過度競爭。而這可能促使商業銀行投資高風險的金融產品,提高了風險水平。

三、加強銀行理財產品管理的政策建議

(一)引導商業銀行在完善風險防控的基礎上發展理財業務

建立健全理財業務風險防控制度。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要先建立一套風險防控制度,盡量避免準備不足造成的無謂風險。努力形成差異化經營和產品創新機制。深入細致了解客戶需求,全面分析和評估銀行自身能力,確定主要目標客戶、服務領域和服務戰略,在此基礎上建立合理有效的特色化產品設計機制,從而掌握產品定價權。其次,加快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方便、及時、準確的資產變動、期末資產估值、資產池變動等重要信息,加大對基礎資產后續風險狀況的持續監控力度。

(二)創新中間目標和工具,提高貨幣政策效果

拓展貨幣供應量統計范圍,將理財產品等納入社會融資總量的統計范疇和調控對象,將社會融資總量和更廣義的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調控的參考指標;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降低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的積極性,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果;考慮實施通貨膨脹目標制,創新貨幣政策工具,穩定物價。

(三)加強監管協調,將理財業務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在遵循全面覆蓋的基礎上,消除金融市場監管真空和監管盲點,以整個金融體系為監管對象的宏觀審慎監管機制,是一個健全穩定的金融體系的重要基石。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實施更審慎的監管措施,建立較嚴格的監管標準和風險底限標準。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建立金融監管聯動機制。規范金融市場經營行為,運用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工具,規范各類主體的經營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