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現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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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系統自然災害對策
中圖分類號:TM7文獻標識碼: A
電力系統在國民經濟中占著舉足輕重的位置,但是電力系統面臨著各種自然災害的挑戰,國內外由于自然災害導致大面積停電的實例層出不窮,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極端天氣的增多,電力系統更是有待完善和發展以應對各種突發的自然災害所帶來的挑戰。
一各種自然災害對電力系統的危害
自然災害對電力系統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毀壞電力基礎設施,造成供電中斷;二是影響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造成事故隱患。同時自然災害的發生也會對事故救援產生不利影響。
(一)極端氣溫
極端氣溫使得設備老化加劇,為系統的安全運行埋下了隱患;極端氣溫情況下系統負荷率較高,多數設備滿負荷運轉使得系統抵御事故的能力極差,極易釀成大停電事故。
(二)風害
風害對電力系統的危害程度與風速的大小有著直接的關系。風速超過一定值的時候,可使懸垂絕緣子串偏斜,容易發生相間短路、對樹放電和導線燒傷等事故;風速過大時還有可能導致輸電桿塔發生倒桿、折彎,變電站內架空軟母線、跳線、引下線易對掛點放電或者短線之間相間短路。
(三)水災
暴風雨、颮線風、臺風、洪水等都伴隨有強降水,強降水對于電力系統的危害程度與降水量大小和持續時間以及降水發生地區的地貌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四)冰災
覆冰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覆冰量與導線半徑、過冷水滴直徑、含風量、風速、風向、氣溫及覆冰時間等因素有關。覆冰導致輸電導線的重量倍增,弧垂增大,進而發生閃絡事故;融冰時期易形成冰閃,持續電弧可能燒傷絕緣子,引起絕緣子絕緣強度下降;覆冰導線易發生舞動進而引起桿塔、導線、底線、金具及部件的損壞,還可能造成頻繁跳閘、停電、斷線、倒塔等嚴重事故。
(五)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是一種破壞性巨大的自然災害,它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測性,頻度較高,并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對社會產生很大影響等特點。
(六)雷害
雷害對電網影響比較大,經常導致大量線路同時跳閘,有時還使線路多次跳閘、多次重合,使開關設備受到沖擊,也給調度運行處理帶來困難。雷電還易造成配網線路斷線,對電力系統通信、自動化設備也會產生不良影響。
(七)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一般發生在秋冬季節,發生的概率與森林火險等級有較大關系,而且線路走廊著火對電力系統影響最大。森林火災的影響特點是不易搶救、危害時間長,一般為永久性故障,線路跳閘后重合、強送均難以成功。
(八)地磁感應電流
GIC對電力系統有著較大的影響,GIC的變化頻率一般在01001~011Hz之間,與電網50Hz的交流電相比可以看作一個準直流電。GIC如果過大,會造成變壓器鐵心半波高度飽和,給電網中變壓器、電流互感器、保護裝置等設備的正常運行帶來一系列有害的影響,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
二、自然災害威脅電力系統安全原因
首先,輸變電設備抗災能力不足直接導致電力系統無力應對各種自然災害,使其在面對自然災害時脆弱的不堪一擊;其次,輸電網在結構上存在很多不合理之處,自然災害降臨之時,輸電網不能很好地低于其所帶來的傷害,導致電網出現事故,且電網結構復雜,對災后的恢復工作也存在很大的阻力;在歷次的自然災害面前,電力系統不能很好的抵御危害,而是將大部分精力集中在災后恢復上,在冰災初期,對冰災產生的的影響后果評估不足,冰災造成大范圍的輸變電設備故障后,才進行救災應急策略的研究,但因為缺乏有效的融冰手段,部分輸變電設備依賴人工除冰,效率低而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這導致我國電力系統發展緩慢,重恢復輕預防,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要加強我國電力系統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必須從根源入手,完善電力系統。
二電力系統應對自然災害的對策
(一)建立綜合電力地理信息系統
綜合電力地理信息系統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除電網所有輸變電設備信息、基本地點和地表附著物外,還整合已有的雷電探測系統,增加冰區劃分、地震烈度區劃分、山火、臺風、泥石流、特大暴雨等歷史信息,與氣象等相關部門合作,根據運行情況變化,繪制各類自然災害的預影響圖,增加區域的污穢等級圖,并能方便地實時查詢。建立綜合電力 GIS系統首先將完善電網的規劃設計,電網規劃時避開自然災害高發和頻繁區域,提高電網運行安全;其次,各類自然災害的實時情況,將有助于電網運行和維護部門提前預警,準備相應的處置方案,減輕災害對電網設備和社會的影響;最后,自然災害危害的滾動評估,有助于搶修部門災后制定搶修計劃,同時電力 GIS 系統可以與電網能量管理系統EMS 整合,提供輔助決策功能和策略。
(二)開展災害破壞機理研究
自然災害因其形成過程或表現形式不同,其對電力系統輸變電設備的損害過程及機理也不同。變壓器因其體積和重量大受損較多,斷路器、避雷器等電瓷型高壓電氣設備損毀率很高,而 GIS 設備、隔離開關受影響較小,研究地震對輸變電設備的破壞機理,采用新型避震和減震措施,可降低地震時輸變電設備的損壞率。架空導線表面覆冰與氣溫、濕度、降水、風速、天氣和時間等因素密切相關,同時受地理條件影響,高海拔、迎風坡及微地形中的風口、埡口地區覆冰嚴重。
(三)加強對電源建設的引導
對電網的投資要比對電源的投資遲后,電網建設被動適應電源建設,造成電源遠離負荷中心,負荷中心沒有或者缺少電源支撐,電網安全過于依賴輸電通道的安全運行,加大了自然災害對電力系統安全的影響。在電網建設和電源建設中,需要充分考慮負荷中心和電源的矛盾,加強電網對電源規劃建設的引導,增加分布式電源的建設,提高就地電源的比例,增強電力系統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四)進行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自然災害對不同地區電力系統的影響不一,如地震發生具有明顯的區域性,臺風主要集中在豐水期,凝凍氣候主要發生在冬季,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對專項自然災害應急處理的編制需要充分考慮上述問題,并根據電網結構和運行方式的變化進行修訂,確保預案符合電網實際,必要時,可以準備多套應急處置方案。對于重要用戶及場所,為最度減少停電損失,應考慮配備必要的應急電源。另一方面,為及時發現當前設計方案中存在的不足,提高電力系統對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需要進行演練和聯合反事故演習工作。
(五)加快一體化進程
近年的一體化管理為應對自然災害提供了思路和方向。通過全網一體化,整合全網的人、財、物資源,構建全網統一的技術標準和運行維護規范,自然災害情況下,可以通過在全網統籌安排搶修、調配人員和物資,將縮短搶修時間,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結語
自然災害已經成為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重要因素,如何減輕自然災害對電力系統的威脅,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成為電力系統應急的重要內容。本文對各種類型的自然災害的特點進行了分析和論述,深入地研究了各種自然因素對電力系統的危害,及目前我國電力系統存在的不足之處,并對未來我國電力系統如何應對自然災害提出了有效的策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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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火力發電廠 電氣自動化 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S8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7-0201-01
一、引言
火力發電是目前我國供電系統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它在支撐我國用電方面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很多人開始關注火力發電中的各項技術。近年來,火力發電中的電氣自動化系統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火力發電廠中的自動化系統主要的功能在于將各個工作機械進行精細的控制,將這些工作的電爐等一些機械協調一致,這樣工作才會更加的協調,并且在進行工作數據收集時更加的方便,更加的全面和完善,有了這種技術,工作人員在工作時不僅僅可以更加的高效,而且可以更加的輕松,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在火力發電的過程中,電氣自動化技術有自己的特點,比如信息化和網絡化的特點,這些特點在促進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發展中都有著一定的優勢。下面我們對火力發電廠的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探討。
二、火力發電廠廠用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現狀
1.火力發電廠廠用電氣自動化系統的基本功能
火力發電廠所使用的電氣自動化系統的基本功能是在監視控制這一方面,通過監視平時工作狀況下的所有事件,工作數據等,來對日常發電情況進行及時的管理,避免出現各種工作失誤的情況出現。這種系統也是以數據信號反饋系統為輔助的,通過對一些例如電量日報表等數據的反饋,來對系統的日常工作進行監控和管理,爭取每一個環節都能在全自動的環境下做到準確和零失誤,從而保證發電廠的工作正常運行,例如,通過自動化系統中的計量功能來對發電廠的電量進行統計,并且可以通過這個功能來對發電過程中出現的故障進行診斷并進行及時的檢查和維修。除此之外,自動化系統對輔機耗電計算以及提高機組經濟性降低機組廠用電率是有幫助的,電氣自動化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其對數據的計算,這就使得在計算過程中的用電率隨之降低。而且自動化系統減少了操作程序,不僅減少了設備的磨損程度,提高其經濟性,而且也減少了其用電率。
2.火力發電廠廠用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特點
火力發電廠的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特點在于它的系統較為繁瑣,設備較多,在維修這個方面來說相對而言比較的困難。但是正是由于它的電氣元件比較多,就會使得它的設備的操作的頻率相對而言比較的低,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裝置的一種保護。這種系統存在的優勢就在于它是集電子技術和信息技術于一體的,這就使得在運用這個系統的過程中,發電廠的發電效率大幅度提高,將資源最好的搭配組合,優化配置,發電的成本也就隨之降低。
3.火力發電廠自動化系統的現狀
火力發電廠自動化系統的現狀就是在運用了最新科技的基礎之上,不僅僅做到了對于電廠發電技術的自動化管理,也做到了電廠的信息化管理,并且可以將數據與其他系統進行交換,實現信息的共享。目前我國的電廠自動化系統主要分為ECS、DCS、SIS、MIS 這四類,其中電氣監控自動化系統ECS為主要系統,它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以分層的方式進行監控,它包括站點的控制層、間隔層、通信層組成,這三個層面分別進行上中下的監控,將這三個層面結合在一起,實現系統對于數據的監控、收集和處,這個部分也是ECS的系統的核心。從不同的層次來看,通信層的主要任務在于完成間隔層面和站點之間的數據交換,而且對設備進行邏輯控制。而間隔層主要是用來保護監控裝置和設備的,保護監控裝置在可以將數據與上層的控制層面進行數據共享,從而共同完成工作任務。最終將處理完成的數據通過ECS系統與其他三個系統進行交換,并且最終實現數據的共享,全方面的進行數據監控,做到發電技術的自動化。
三、火力發電廠廠用電氣自動化的發展趨勢
1.智能化技術的應用
如今,我們生活在一個越來越智能化的社會,計算機技術不斷地得到發展,在火力發電的自動化系統中,雖然ECS系統已經取代傳統的操作方式,但仍然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缺陷,而如今,這種系統也慢慢的走向智能控制和智能管理。縱觀所有的系統發展來看,都開始向智能的網絡化方向發展,以后除了現有的監控這項技術以外,還將有諸如信息記錄,零失誤操作的功能出現,這些功能會讓電廠的電氣自動化系統更加的完善,在運用這個系統的過程中,也會減少問題的產生。系統往智能的方向發展,會使電氣自動化更趨于完美。
2.網絡化技術的應用
網絡已經基本上遍布地球上的每一個角落,不僅在人們的生活中,網絡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們身邊的工業化技術中,網絡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工業化的以太網技術被廣泛運用,國外在大型的電力設備中都加入了嵌入式的以太網監控系統。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網絡化將是以后電氣自動化技術的發展的方向。網絡化技術的嵌入可以幫助火電廠實現現場設備的有效控制,并且做到各站點之間數據交換安全,對設備進行監督,提高火力發電廠的工作效率,正確做到全方位的電氣自動化技術。
3.變換器電路的應用
隨著電子元件的快速更新,變換器的電路也開始更新換代,早期的變換器存在很多的問題,例如高次諧波等等,之后又PWM變換器解決了這些問題。但是后期發現,PWM變換器會使點擊繞組產生很大噪聲和振動,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研制出來最新的變化器,諧振式直流逆變化器。這種變換器解決了PWM變換器的噪聲和震動問題,并且保留了之前的優點,使得電子器件的損耗降到最低,并且減小尺寸,減低了成本。因此可以看出此種變換器具有很大的發展前途。
四、結語
通過上文對于火力發電廠廠用電氣自動化系統的介紹,我們知道了目前我國這種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發展現狀和它的一些基本功能和特點。并且也根據目前我國的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發展展望火力發電廠廠用電氣自動化的發展趨勢。根據這些發現,得出火力發電廠的電氣自動化系統仍然可以獲得進一步的提升。希望科技的發展可以推動這一系統的不斷發展,為我國的火力發電廠提供最必要的技術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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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EDI電子數據交換;應用現狀;分析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2) 16-0008-01
一、EDI的產生背景
EDI即電子數據交換 (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是參加商業運作的雙方或多方按照協議,對具有一定結構的標準商業信息,通過數據通信網絡,在參與雙方計算機之間所進行傳輸和自動處理的方式。
(一)經濟背景。EDI的產生來自于對國際貿易簡化的需求。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產業結構調整,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在貿易單證和文件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貿易成本也不斷增加。大量紙質文件在通過手工處理和郵局傳輸時不僅費時費力,還很容易出現差錯。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條件下,要快速適應市場變化就需要快速傳遞信息。傳統國際貿易平均一筆生意需要30-40份紙面單證,成本高、傳遞慢、重復處理,差錯多,導致貿易成本太高。因此,提高商業文件的處理速度和傳遞速度成為大多數企業的共同需要,正是這種需求刺激了信息技術及其應用的飛速發展。
(二)技術背景。信息技術及其應用的飛速發展是EDI產生的技術基礎。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國際貿易發展中將注意力集中到各種單證的傳輸和管理的自動化處理上來,20世紀70年代傳真技術解決了文件傳輸的方便快捷問題,但手工管理紙質文件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20世紀80年代電子郵件系統,解決了文件傳輸和管理問題,但傳輸的信息仍是一種非結構化的信息,需要人工識別;20世紀90年代互聯網的掘起和推廣,使得文件傳輸和管理更加方便。EDI標準的制訂和普及使用,解決了電子單證的在形式上的傳輸,而且實現了在不同系統中對電子單證的理解和自動處理。
二、EDI在我國應用的現狀
EDI的我國的應用與推廣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1990年5月在深圳蛇口舉行了第一屆中文EDI標準研討會,國家計委、科委等主管部門也將EDI列入“八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
1992年5月中國EDI委員會在北京召開了“中國EDI發展戰略與標準化”研討會,擬定了《中國EDI發展戰略與總體規劃建議》(草案)。l993年起開始實施的“金關工程”即對外貿易信息系統工程,它是EDI技術在外貿領域應用的試點,網絡和服務中心建設,都已取得重要成果。1995年1月,中國海關完成了EDI海關系統的全部開發工作,制定了EDI海關系統所需的15個EDIFACT標準報文子集,開通了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EDI海關系統。1996年2月我國外經貿部成立了國際貿易EDI服務中心,同年12月18日,聯合國貿易網絡組織中國發展中心(CNTPDC)在北京成立,同年北京海關與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在我國首次開通EDI通關電子劃款業務。
三、EDI在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方面的問題。1.關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采用的是書面形式的合同有效證據,采用EDI方式進行交易時,貿易合同、保險單等有關票據都是以數據信息的方式在二者之間進行傳遞,并儲存到計算機內,看到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合同文本。所以,在采用edi 方式進行交易過程中所要使用的法律形式與現在法律有一定差別,無法找到具體的法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中有對書面形式合同的具體規定,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蔽覈罡呷嗣穹ㄔ涸凇蛾P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進一步明確:“訂立合同未用書面形式的,經濟合同無效?!备鶕@些規定,我國對外貿易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不僅是合同法具有書面形式的要求,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海商法、保險法、仲裁法、票據法等均有類似要求。電子數據與書面文件是否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是我國在EDI發展中必須要解決的法律問題。2.關于合同簽訂的問題。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簽訂要在當事人之間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充分協商。而在采用EDI簽訂合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見面的前提下,在任何地方通過EDI系統簽訂立合同,當雙方通過EDI系統收到貿易數據信息后,自動進行審核判斷,合同的簽訂立過程是在計算機在網絡環境下完成的,雙當事人不存在以往的面對面協商的過程。對簽訂合同后有爭議的問題應有適用的法律對發生的爭議進行解決。
(二)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1.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EDI造成的沖擊。隨著互聯網迅速發展,使用更加方便,費用更加低廉,電子商務借助互聯網平臺得到迅速發展,人們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商務活動越來越多,而且使用上也和EDI一樣的方便,這種現象對EDI的發展造成了強大的沖擊。2.EDI技術服務中心重復建設,功能未能充分利用。在EDI的推廣過程中沒有明確的要求與約束,很多行業與企業盲目建設EDI服務中心,造成EDI技術服務中心在同一地區的重復建設嚴重,不僅增加了費用還分散了EDI業務,使許多EDI中心擁有的用戶量都很小,不能形成規模效益,浪費嚴重。
四、結束語
雖然EDI的發展仍然存在大量問題,但這并不能阻礙EDI向前發展。在使用EDI系統所做的工作只占用戶紙張文字工作的10%,其余工作將會被逐步取代,人類期待已久的無紙辦公將會真正到來?;贓DI的應用系統,將會為未來自動化事務處理輔平道路,人類將會進入一個全面自動化時代,不僅工業生產實現自動化,而且信息的處理和交換也將實現自動化。
篇4
在電子信息網絡技術廣泛利用于各個領域的時期,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并深入地影響著人們的糊口方式,扭轉著人們的思惟模式。人們或者多或者少都有著網絡銷售、網絡購物、網上虛擬貨泉交流、在線處理交易事務等閱歷,同時也閱歷著網絡維權的不容易與困惑,在呈現此類糾紛時常常要面臨更加繁雜的問題。與《中華人民共以及國合同法》中傳統意義上買賣合同的交易方式不同,電子商務的展開主要是借助于電子數據信息為載體,交易雙方之間達成合意,其實不需要書面合同加以情勢上的確認,即除了了電子數據資料以外,并沒有其他“物”的載體對于雙方權力義務內容予以保存,以備如往后產生糾紛時有“據”可查。電子商務盡管借助了網絡信息數據的技術橋梁,但其本色上依然為買賣雙方的“交易”,沒法解脫傳統觀點中對于此類案件的認知理念。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電子商務交易領域內的立法數量有限,缺少適應現狀的電子商務立法對于相干事項進行規范,與之對于應的其他部門法也其實不健全,因而呈現糾紛時,裁判機關仍要以《中華人民共以及國合同》、《中華人民共以及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為根據進行審查,而上述法律法規可能是沿用數年,因為時期違景及技術前瞻性限制,并未斟酌到電子商務案件的立案、審理等程序的特殊性,無益于網絡維權行動的進展。
2、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難點問題
(1)肯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存在障礙
《中華人民共以及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必需相符以下前提:1是原告是不是是與本案有直接厲害瓜葛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2是有明確的被告;3是有具體的訴訟要求以及事實、理由;4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規模以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鑒于上述法律規定,數量龐大的電子商務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時,面臨的重要問題即為: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主體,到法院立案確當事人如何證明以虛擬網名或者昵稱的真實身份,證明在網絡中進行的虛擬交易在客觀世界真實產生?實務操作中,因為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書面合同以文字情勢記載的交易主體,更沒有交易雙方的簽字捺印及蓋章,因而判斷者所主意的“原告”與“被告”是不是是適格主體成為較大難點,而分析這1難點,應從電子商務自身特質動身進行思考。
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所根據的“數據電文”主要通過由電子手腕、光學手腕或者相似手腕生成、貯存或者傳遞的信息,這些手腕包含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流(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盡管EDI擁有高速便捷不容易受干擾的優勢,但同時因僅能在不同電子計算機之間通過某種商定或者通用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不能肯定交易端口操作節制主體的特定性。當鼠標點擊“確認”時,數據電文的“發端人”或者“收端人”多是交易方本人,也多是其拜托人、中間人、親朋好友或者其他通過正當或者非正當渠道獲知其計算秘要碼或者交易通告口令的人,是不是相干數據1經發送或者貯存的,即代表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交易的1方需在未見面的情況下對于另外一方的身份情況進行確認,除了了依托技術的進步外,還需法律的參與。我國法律并無就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交易各方主體的認定開拓專門的通道,在普通的民商事糾紛中判斷訴訟主體問題時,主要還是根據易于從表面上審查的書面合同、協定、有據可查的傳真或者電報等,而在電子商務案件中,網絡簽名及沒法核查真實性的名稱,是這成為電子商務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首道障礙。
(2)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率認定存在難點
在處理電子商務案件時,另外一個首要的難點問題是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效率的認定。世界各國對于由此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都進行了深刻鉆研,上世紀910年代,為應答世界規模內電子商務急速增長的現狀,迫于各國對于電子數據交流規則統1規則出臺的急切需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斟酌制訂在世界規模內通用的EDI,即統1規則的電子數據方面的法律。通過大量考察及審議工作,相干機構終究制訂了電子商務領域第1部法律規范,即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該《示范法》第五條關于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相干內容中,對于以電子數據情勢締約的合同效率性作如下規定:“不患上僅僅以某項信息采取數據電文情勢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率、有效性或者可執行性。”這1規定確認了合法情勢數據電文的證據效率,《示范法》隨后的幾條對于電子數據電文的證據效率進行了規定,即通電子數據可獲取的信息可以作為認定合同的根據。我國《合同法》中也規定,合同的成立需經要約、許諾等進程表達訂立合同的意愿,尤其注明了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的合同,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為要約達到時間。但在電子交易實際操作中,上述法規在具體利用中仍存在過于抽象及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實務中影響電子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根據的因素仍存在。比如,合同簽署人在定立合同時對于電子數據內容的認可這1條件如何解決、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所根據的路徑正當性是不是成立、交易雙方促成契約達成意向的所采用的法子是不是恰當等1系列問題都需要斟酌。因各方當事人對于計算機內部系統操作及信息傳遞路徑的了解其實不專業,僅是通過借助電子網絡交易平臺供應商所提供的平臺,必需借助于別人的技術支撐才能達成協定交易的合意,因而電子商務交易的構成還包含諸多網絡頁面上沒法看到的“隱秘工程”。盡管電子數據電文構成的合同表面上僅有買賣雙方,但實際促成合同訂立的有3方乃至多方,咱們看到只是在顯示界面體現的“演員”,而實際上促成電子交易完成的“導演”、“工作人員”等職能可能更加首要,各方的介入缺1不可,各環節調和1致方可以使電子商務模式交易順利進行?!懊恳?筆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都必需以多重法律瓜葛的存在為條件,這是傳統口頭或者紙面前提下所沒有的”。正由于如斯,因為在專業技術上的不可控性,交易主體不能保證達到對于方的數據電文不被增減或者刪改,不能保證歹意軟件及病毒的入侵致使交易信息的失實,在此情況下成立的交易是不是合法有效?非交易雙方可控致
使數據內容產生變化,無責1方是不是必需為達到對于方的數據電文內容負責?在目前有關電子商務合同效率認定這1領域還沒有有效、廣泛的認定法子。 (3)電子商務合同案件背約責任認定存在難點 背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因背反合同義務而應承當的民事責任,包括法定義務及商定義務。傳統交易模式中,背約責任主體的肯定擁有相對于性,背約責任的認定擁有肯定性,即便因為第3方緣由造成實行不當仍應由其對于應的合同1方當事人承當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錯誤責任及責任法定原則,只有在呈現不可抗力、公道消耗及債權人錯誤時背約方才可免責,而背約責任的承當法子在合同中也有明確的商定。因而,在有紙質載體的普通交易違景下,背約責任的處理其實不是難點問題。
但在電子商務交易違景下,買賣雙方需經由網絡信息技術交易平臺方能將各自的意思表示通過數據交流方式確立,因而交易平臺供應商實際上也介入到合同的訂立進程中,并且起到相當首要的作用,不但是“介紹者”、“翻譯者”、“信息傳遞員”,更是“促成者”。交易平臺供應商與電子商務合同買賣雙方之間也構成了《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合同瓜葛,其自身盡管不介入電子交易合同內容,僅是促成合同成立,收取必定的傭金。但若平臺供應商沒有嚴格遵照法律規定的居間人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差錯使數據電文的生成或者傳遞悖離了交易雙方的真實用意,致使交易失實,1方是不是有權根據不實的合同向另外一方主意背約責任,仍是仍應按構成的契約向對于方承當背約責任,再斟酌向平臺供應追究責任?
3、電子商務交易糾紛疑問問題的破解思路
針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試從下列幾個方面提出破解思路,以期對于解決電子交易案件的系列問題有所匡助:
(1)電子商務立法宏觀原則層面
加大同等、自愿、契約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則在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的貫徹力度,提高交易雙方的誠實信譽度,將傳統部門法的某些規則等同地移植到電子商務領域,以到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因為交易雙方是在互不了解、互不見面的情況下依據對于方提供的交易信息進行分析,是作為數據電文的創制人與接管人在數據電文的傳遞進程中,依據自己的意愿進行操作,因而相對于于其他情勢的交易言,擁有更大的風險性以及不可控性,交易的1方乃至不能肯定其收到的數據電文是不是是對于方的真實愿意。試想,在1個在很高程度上依托各方信任樹立的電子交易市場中,如果在交易進程中充溢了欺詐、損害社會公共及別人合法權益等不法行動,會給市場競爭乃至社會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因而,在應用更高效技術手腕與重視獲取更高經濟效益同時,電子商務糾紛交易大環境更應采用比傳統交易方式更加嚴格的自律體制,在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時對于以自己有效名義發出的郵件及網頁信息等方式作為的要約及許諾沒法定緣由不患上持否認態度,以規范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秩序,創造更加優良的電子商務經營氛圍。
(2)電子信息技術支撐層面
晉升計算機信息技術層面的支撐力度,樹立與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電子技術領域法律法規對于交易行動加以規范,同時注意保存電子技術領域及立法領域發展的彈性空間。為了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真實性、特定性、獨一性這1問題,包含我國在內,世界各國紛紜采用了各方技術方式對于交易主體的身份加以認定,比如動態通行口令、加密鑰、指紋語音辨認系統等,對于觸及網絡安全管理、信息數據存取節制、防火墻及防病毒維護有效地避免主體身份失竊的情況。我國于二00五年頒布施行的《電子簽名法》中肯定了可靠電子簽名的幾情景式,包含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節制、簽署后對于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后對于數據電文內容以及情勢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及當事人選擇使用相符其商定的可靠前提的電子簽名,同時確認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者蓋章擁有平等的法律效率。在世界規模內,早在上世紀910年代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第二九屆會議上,早已經將有關電子簽署以及證明機構相干事項納入審議議程,并支配工作小組就電子商務交易所需電子簽署統1身份規則征求各成員國態度,據此制作出《關于電子簽署的統1規則草案》,提出了僅使用情勢上相對于安全的方式法子患上出的電子簽名能夠比普通的電子簽名提供更為可依賴的信任度是不是可行等問題,同時為了促進在不同國家之間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便利性,現階段關于樹立世界規模內統1的電子商務交易認證中心的假想最遭到關注。通過這1機構的設置,可從源頭上解決上述種種問題,包含交易主體準入軌制的樹立、交易主體簽章的誰、交易秩序的規范、交易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均有了統1的節制模式,交易當事人方通過該機構獲取的信息及從事的具體行動均視為客觀有效、真實意思表示,只要交易雙方按認證機構制訂的統1操作流程進行商務業務處理,1旦呈現交易對于方主體資質信息不實或者業務內容相干的電子數據終端傳遞有誤等情況,守約1方當事人只須證明自己行動的正當程序性便可免責,同時由認證中心對于其提供的信息資源及技術操作的正當性進行核對,這樣可以極大地解決交易雙方的后顧之憂。同時,咱們也應清楚地認識到,因電子商務交易所依賴的計算機信息技術處于高速發展狀況,在設置有關統1認證體系的構想時,應斟酌相干規定的技術拓展空間及更新速度,為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的發展留下足夠的彈性空間,同時也維持了相干技術發展的延續性與不亂性。
(3)電子商務法律立法技術層面
打破對于電子商務問題的處理在不同地域規定不同的限制,在全國規模樹立統1標準的電子交易程序法,同時鑒戒世界規模內先進電子商務交易法,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相干法律的科學性、前瞻性。從本色上看,電子商務的順利展開依賴于電子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因而與其他類型的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更擁有技術性、程序性特征。因我國不同省市之間技術發展不平衡,對于計算機信息技術投入的程度也不同,造成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所處的技術環境存在巨大差別,與此同時新的交易情勢不斷增添,如近期互聯網金融的突然升溫,都給電子交易增添了新的籌馬,只有制訂在全國規模合用的樹立統1、高效、的電子交易法律,才能使命交易雙方真正處于同等的技術支撐平臺當中,保障交易流動公平公正的基礎。綜觀在世界規模內的電子立法,其他國家對于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鉆研早已經進行多時,如美國、德國、新加坡、印度、馬來西亞等,都已經對于電子交易立法投入諸多精力。其中美國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制訂了《統1電子交易法》,對于通過電子信息技術進行的信息服務、數據同享等多項交易進行了立法調劑,有力地規范了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秩序。而我國電子商務因為興起的時間較晚,相干立法鉆研因為起步晚,注重程度不高,目前我國觸及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以及國電子簽名法》,對于于電子交易進程中的簽名準入進行了規定,而對于其他諸如交易流程、交易規則等問題則缺乏具體的立法。鑒于這1現狀,有關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就更需具備包容性以及吸納性,在技術層面充沛斟酌法律移的因素,可以鑒戒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以及立法方式為我所用,結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特色制訂專門的法律規定,從而完美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軌制。 (4)電子商務數據電文證據認可度層面
提高數據電文證據在電子商務交易糾紛中的證明效率認可度,賦與其與書證、物證等在普通民商事糾紛中平等的功能效能。《民訴法》有關證據內容部份規定,電子數據與其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均為我國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但在司法實務中手機短信、電子郵件、QQ留言等情勢的證據,除了當事人沒有異議以外,能被法庭采信的電子數據電文情勢的證據相比書面證據、物證等證據是少之又少。現階段有關電子數據電文情勢證據效率認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不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第五條已經規定不患上僅僅以某項信息采取數據電文情勢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率、有效性或者可執行性,第六⑻條詳細地描寫了數據電文作為有效證據所應具備的法律前提,第九條則更進1步地論述了數據電文的可接受以及證據力?!吨腥A人民共以及國電子簽名法》中也對于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加以規定,以法律情勢對于數據電文證據的證據效率予以肯定。我國在加強對于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施展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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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意思表示,默示承諾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和國際貿易規則的日趨成熟,默示承諾在訂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容忽視。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的制約,一直主張民商合一,對商事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默示承諾一般持否定態度,仍延續著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規則。這與我國正在全面進行的經濟轉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安全。我們有必要從默示承諾制度的產生根源出發,結合世界上商事發達國家的現行商法及現代商事特點加以分析,闡述其存在的重要性及確立其存在的條件。
一 默示承諾之產生根源
默示承諾的產生是基于訂立合同這一特定法律行為產生的。合同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的合意,即合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條),自然也就有“明示的承諾”和“默示的承諾”的區分。例如,時下采用會員制的刊物郵寄業務,業務商一季度向會員郵寄一本暢銷書,并約定一個月的期限。若會員不喜歡該書,在一個月內可以寄回,否則將視該會員同意購買此書。一月期滿,會員的緘默或不作為即表示默示承諾。
默示承諾,在法學理論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凡從特定的作為(甚至不作為)中間接地推知行為人有承諾的意思表示,均屬默示的承諾,至于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約人則不論。狹義上,默示承諾僅限于需要將默示作出的承諾意思表示通知要約人的情形,承諾無須通知的情形稱為意思實現,排除在外。但是,兩種定義方法存在共同點,即承諾的意思可以通過行為來表示。
二、傳統商事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默示承諾
商事貿易的交易習慣與一般民事關系的交易習慣有很大的不同,為了交易的便利和安全,商人在從事商事活動過程中,創設了許多交易規則,而我國僅在新《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在這方面是比較欠缺的。我們有必要根據世界上商事活動較發達國家的商法,就商事活動范圍內的默示承諾加以分析。
商事發達國家一般僅明確商事事務處理中的默示承諾條件,而在非商事事務處理方面,沉默或不行為除規范場合外仍只作為一種事實行為處理。
(一)正常商事事務處理中默示承諾成立的一般條件
第一 商人的經營活動必須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并非商人在從事商業活動中的所有沉默都會發生默示承諾的效果,依照德國等國家商法的規定,事務處理是指為他人利益在他方利益范圍內以某種法定的或事實的方式獨立行事。例如在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承攬合同中的加工、定作、修理,運輸合同中承運人運輸旅客或貨物,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居間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為他方提供訂約媒介等均屬于此類事務。與之相反,買賣行為、借款行為不屬于此類事務,其沉默或不作為不宜確認為默示承諾。
第二 商人必須與委托人的要約存在著一種業務上的聯系。
這種業務上的聯系指在要約人提出要約時,雙方當事人正存在著業務關系,他們彼此都有意愿將此業務關系存繼下去。例如,居民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當年的物業管理協議時已經存在的物業管理關系;存貨人委托保管儲存倉儲物時已經存在的儲藏和保管關系。
第三 要約人所提出的要約內容必須涉及商人所經營的業務。這就是說,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內容不得超出商人的正常業務范圍。例如,存貨人提出要約,委托保管人銷售其倉儲物,就超出了倉儲商的正常業務范圍。
(二)在商人已主動提出為他人處理事務時默示承諾成立的條件:
第一 要約人必須為商人主動提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愿的特定人。不是該特定人向商人提出要約,商人緘默不應視為默示承諾。例如:某倉儲商向某食品加工廠發送廣告印刷品,即主動向他人提出為其處理事務的行為。該食品加工廠根據廣告向該倉儲商發出要約,倉儲商的緘默就可視為默示承諾。但是倉儲商若僅僅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則不是向具體人提出辦理事務之意愿。
第二 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必須在商人主動提出的為他人處理的事務范圍之內。只要該特定人按照商人提供的事務處理范圍或內容向商人提出要約,商人緘默既視為默示承諾。
三、現代商事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默示承諾
隨著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人們迫切要求提高交易的效率。電子商務恰恰具備快捷方便這一優勢,自然也就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電子合同完全在虛擬空間中進行,當事人往往并不見面,確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是否存在默示承諾以及其成立的條件,對于保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就比較重要。
(一)確認電子商務之默示承諾之必要
1、我國電子商務要約承諾制度之現狀
現代商人開展電子商務業務,主要是通過電子合同,來確立其與客戶間的合同關系。因此,現代商務也稱之謂電子商務。所謂電子合同,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的,以數據電文的方式來生成、儲存和傳遞商業貿易信息的貿易方式,主要有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電子郵件(E-mail)和計算機傳真等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峨娮雍灻ā罚?004年8月28日頒布)對數據電文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為了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我國將電子合同擬制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主張通過明示承諾來完成合同的訂立。另外,對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關于默示承諾的效力是否適用于電子合同訂立,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很大爭議。
2、我國電子商務現狀
目前,電子商務主要有網上購物、網上競拍、網上預定商品、網上預約導游、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等,其運作方式可謂多樣化。但是,其運行基本上都有固定的流程,一般有幾個步驟組成。即,電子商務運營商要約邀請;用戶申請加入會員,確立用戶與電子商務運營商的業務聯系;會員登陸選擇商品或服務項目,下單,發出貨款或服務費,也就是發出要約);最后,電子商務運營商發出商品,或者承諾服務,或者拒絕要約。整個運作過程中客戶基本上是按電子商務營運商的要求進行操作,并且運營商承諾與否,客戶必須期待,客戶只能無條件地承擔締約不能的全部責任,這實際上是將客戶置于一個不利的地位。
(二)確認電子商務之默示承諾之條件
電子商務形式雖然多樣化,但按其合同標的進行歸納也不外乎傳統商事的事務處理和非事務處理兩項權利義務內容。下面,我們從這兩類標的及電子合同訂立過程所具有的特點加以分析,來比較電子商務與傳統商事在默示承諾方面的異同。
1、事務處理
電子合同的標的與傳統商事合同的標的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所以,事務處理定義及含義,我們仍可延用傳統商事的說法。但是,我認為電子商務運營商的默示承諾是否成立與傳統商事應有所不同,其成立條件只需要確認該要約是否在電子商務運營商提出的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范圍內,及電子商務營運商的不作為或沉默是否在合理的時效內即可,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電子商務運營商已主動提出為他人處理事務時,要約人為商人主動提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愿的特定人??蛻襞c電子商務運營商建立聯系的通常作法是:用戶注冊個人信息,成為營運商的會員,即特定客戶。其注冊信息一般根據電子運營商的交易需要以回復表單的形式來實現。在未按要求以帳戶名登陸前,終端用戶的身份是“游客”(即非運營商主動提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愿的特定人),電子商務運營商是不承認與其有任何民事關系的,也就是不承認其已經向“游客”提出為其處理事務的意思表示,其通常的表現形式為禁止“游客”下單。因此,傳統商事關于確認發生默示承諾效力的該項成立條件可以不予考慮。
(2)要約人提出的要約應在電子商務營運商主動提出的為他人處理的事務范圍之內。
電子商務營運商在向會員提出為其處理事務的意思表示時,通常會詳細介紹其處理事務的項目內容,即其經營范圍。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運營商為例,其會明確標示其法律援助的范圍,如:“本站在河南省內提供勞動法范圍內的法律援助”等等。如果要約人提出要約,要求該運營商為訴訟管轄地為河北省的勞動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或是婚姻法方面等不在勞動法范圍內的法律援助,即應視為超出該運營商的處理事務范圍,運營商的沉默或不作為不應發生默示承諾的效力。反之,則應發生默示承諾效力。
(3)默示承諾成立應在超出合理時效之后。
電子商務的主要特點是快捷。但是,我們不能一味的追求快捷而不設定交易安全的底線。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幾種不容忽視的情況:一是因網絡技術故障,要約短期內無法進入受要約人的計算機系統;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需要自己去認定對方身份的合法性,而通過簽定確認書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主體身份,需要一定的時間;三是要約人在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其可能有撤回或撤銷其要約的意思表示。以上幾種情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使得傳統合同訂立所需要的時間、空間被大大縮短,甚至被取消了,如果不設立一個合理的時效,將最終導致電子商務活動紊亂無序。
2、非事務處理
在傳統商事中,非事務處理的合同訂立,是不承認默示承諾存在的。但是電子商務合同有其特殊性,其訂立合同的過程更加規范。我認為應該依交易習慣區別對待,下面我們以訂立買賣合同為例加以分析。
根據電子商務運營商的約定,客戶在網上購物,一般只能采取“立刻購買”和“競價購買”兩種方式。
電子商務運營商在約定“立刻購買”方式時,一般將郵寄貨物的郵費平均攤入到每件商品的出售價款里,并且客戶每選購一件商品,該商品的庫存量在表單上的顯示數目會減一,即一件商品只能有一名客戶購買。電子商務運營商在收到客戶所匯貨款后,發出貨物。這種行為應視為以意思實現的方式確認廣義默示承諾的成立。
電子商務運營商在設置“拍賣”方式時,一般會設置一個底價(保留價),即成交的最低可接受價,不到該價可不成交,此價格買方是看不到的。這與傳統意義上的拍賣是相同的,都是從公平原則出發,避免成交價低于商品價值或商家能承受的價格。這種情況下,不應該承認默示承諾的成立,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否則,南京市因1萬元網上競拍得價值10多萬元小汽車而引起的訴訟案件將可能頻繁發生。
四、小結
1、默示承諾在訂立商事合同過程中的地位應當確立。在商事活動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大量的交易規則,法律應加以確定,以利于交易的安全和便利。
2、默示承諾在電子商務中的適應范圍比傳統商事更廣泛,其不僅適用于事務處理也適用于非事務處理。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流程的規范性給予了默示承諾更大的適用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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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涵義與特點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同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綜合以上法律規定,本文認為電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的主體具有電子化和虛擬性的特點。合同主體的電子化,是指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數字人”的面目出現,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合同主體的虛擬化,是指合同主體的當事人在洽談、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網絡空間進行,而無須見面。
2、電子合同的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將商務或行政事務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文檔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最后通過郵件服務器將其傳送到另一端的終端機上的信息。
3、電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傳統的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電子簽名)所代替。
電子簽名是電子合同得以實施的基礎條件之一。電子簽名的主要功能是確認主體資格,保證數據文件的完整性、記錄事實的時效性等。
4、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生效地點與傳統合同相比發生變化。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應用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商業交易內容,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一個能有效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架構和體系是必須的。然而,電子合同這類基于新載體的合同,在應用層面上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很大的沖擊。本文圍繞電子合同應用上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相關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定雖簡單,但對我國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的發展卻意義深遠。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第6條中寫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辈⑶以诘?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p>
上述法律及《電子簽名法》,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在應用上又會引起相關問題,如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認證及標準等。
(二)電子合同主體資格問題
關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務活動中,關于簽約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上,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都存在著如何確認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只能通過數據信息來了解對方,而不能像傳統商務中交易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的接觸了解。這樣,交易雙方的信任就很難建立。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為交易當事人進行信譽保證,以幫助雙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電子認證機構就是這樣的機構,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體和內容確認方面,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在實用性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關制度的銜接上尚需進一步完善。
(三)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
1、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訂立的,當事人承諾的“發出”、“送達”,是通過電腦終端的發送、接收來完成,與傳統的郵遞傳送有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虛擬”和“無紙”特點決定,在確定其成立的時間問題上,不能套用普通“紙面合同”的一般規則。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發信主義和收信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中作了規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2、合同生效地點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計算機網絡中訂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進行,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文檔的證據力問題
由于電子合同的證據是電子化的,所以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很難發現改動的痕跡。因此,電子合同的證據力在傳統證據規則中是受到限制的。針對這個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中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這一規定既考慮到了電子記錄自身的特點,又賦予了其應有的證據力,是對傳統證據規則的突破,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還是存在不少的不確定性。
(五)管轄權沖突的問題
電子合同雖然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簽訂,但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實實在在的人與物。并且,由于電子商務超越國界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中的當事人與標的物,常常會是分屬不同的國家,按照國際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允許各國依不同的原則行使管轄權。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以下:(1)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2)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調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調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議
法律本質上是為了調節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活動而存在的。鑒于人類涉及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相對較短,根據這類活動經驗的積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應用層面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電子商務的電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對著同樣的問題。目前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大多是基于傳統的民商法,由于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本質上的差異,在實際的運作上,會有不少不相容的細節和法律的空白,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制的擴大。所以,對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進行專門立法是很必要的。
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生效時間地點等作了規定,《電子簽名法》也有所補充。但是,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例如,對于電子認證的有效性、虛假電子認證、國際沖突等重要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還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很不利。因此,我國應大力加強電子商務法制化建設,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犯罪進行規定。從而在法律上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在實施層面上,電子法律的應用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如果沒有公平可靠的訂立主體和內容認證,也就談不上責任規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確定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需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很不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而且,在交易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很難通過談判來取得公平的結果,所以,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在實施上會有一定問題。
此外,在技術層面,需要大力推展電子簽名等技術,從技術上為電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術滿足電子合同的安全營運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為立法上的依據,賦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對外交接層面,需要加強國際間合作。通過技術上的國際合作,能提高電子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在立法上,減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在立法上,則必須充分考慮國內法律,國際條約,行業慣例,以及國家管轄權沖突的問題,以提高法律的實用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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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發展
2011年是電子商務發展最飛快的一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以100%的迅猛勢頭增長,越來越多的人加入電子商務行業,越來越多的人能夠意識到,電子商務行業是一個可以持續發展的行業。10多年來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步入了成熟和穩定期。本文就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幾個重要因素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進行淺談。
1 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現狀
1994年全球電子商務的年銷售額為12億美元,經過10年的發展,2005年全球的電子商務營業額為4.6萬億美元。近幾年仍將保持40%以上的增長率,到2010年B2B交易額已達到26萬億美元。網絡經濟不但得到飛速發展,而且逐漸成熟。由于受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全球電子商務市場發展并不平衡,美國是電子商務發展最早成熟的國家,一直引領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歐盟電子商務發展較晚但發展速度快,成為全球電子商務較為領先的地區。亞洲電子商務發展比較滯后,但是作為電子商務的新秀,市場潛力巨大,發展不可限量。
2 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幾個重要因素
(1) 信譽問題: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營銷方式,利用網絡交易,電子商務的標的具有虛擬性,缺少可以被具體控制的實物。所以電子商務的信用包括商家的信用和買家的信用兩個方面。誠信是電子商務的靈魂,沒有信用的支持,電子商務就不可能獲得長足的發展。因此,政府、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控制應進一步完善。
(2) 支付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和銀行的聯合出現,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支付寶付款快捷方便,信用有保障。
(3) 物流問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物流運輸已經跟不上節奏,物流問題是目前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一大屏障。國家有關部門應鼓勵組建大型流通企業,推進電子商務與已有配送系統,如:郵政投遞網絡的結合,協調相關部門并配合優惠政策,健全物流配送系統。逐步開放市場,歡迎國內外的速遞公司參與競爭,通過競爭,使我國的物流配送體系日趨完善。
(4) 安全性問題:安全問題是電子商務發展目前面臨的最嚴重挑戰,主要包括:支撐電子商務的網絡系統正常工作,數據完整性、保密性,交易文件不可否認性。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有待提高,企業缺乏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監督和審計機制,使電子商務存在安全隱患。同時還有病毒感染、黑客的入侵等。綜上所述,網上交易安全問題一方面源自技術層面,另一方面源自商務層面。對于前者可以通過加密、認證等技術措施,并輔以立法保障加以解決;對后者需要強化商業信用,促進服務意識與服務質量的提高。
(5) 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問題:政府必須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并采取強硬的措施與手段,來嚴厲打擊各種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強虛擬市場監管,如在線產品信息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電子商務的發展急需出臺更有效規范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法規,減少交易風險,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如新《合同法》雖然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用,卻沒有解決數字簽名問題。這些都給網上交易增加了風險。電子商務稅收缺乏相應的解決方法,稅務是我國重要的財政來源,由于電子商務本身的特點,國家在電子商務的稅金收取與控制上存在很大困難。
3 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
(1) B2B(B to B)將是電子商務的發展主流。目前,電子商務有四種最基本的經營模式:B2B即從商家到商家,也就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商業交易。B2C即從商家到消費者,也就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通過互聯網發生的一切商務活動。C2B即以消費者為主體向商家要求交易,也就是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C2C即消費者間的商品交易,主要表現形式是網上商城,網上購物中心等等,這也是目前最普遍最常見的一種電子商務表現形式。目前,B2B行業的發展速度十分迅猛,B2B電子商務的特點:①交易對象相對固定;②交易過程復雜但規范。企業之間的交易一般涉及的金額較大,不容有閃失,信譽服務質量較好;③交易對象廣泛。企業交易的商品有很多不屬于普通物品,企業交易的物品幾乎可以是任何一種物品。
(2) 電子商務讓更多的商家有了新的平臺,商家可以通過網絡與客戶談判交流、貸款結算等,國家政府也可以用其進行電子招標、政府采購等。提高了人們生活的品質,提高了效率,讓更多的產業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走得更遠。
(3) 網絡改變人們生活,電子商務讓更多普通的人自主創業,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所以它就是趨勢。
(4) 電子商務不等于網絡購物,未來會覆蓋網民生活消費的方方面面。如:網上團購車房、電影票、餐飲券、健身券,交電話費、水費、電費,訂機票,網上政務等等已屢見不鮮。
(5) 電子商務的形態具有多樣性,不僅僅是淘寶的一種形式。將由最初的全面開花走向新的融合,即同類網站之間的兼并,不同類別網站之間互補性的兼并。
(6) 搜索與電子商務的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密。
4 結束語
我們生活在電子商務時代,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商務正在以迅猛的發展態勢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將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很樂觀,相信通過多方的共同合作與努力,電子商務將發展得更好更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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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溫州企業 電子商務應用 現狀分析 存在問題 發展對策
為了全面了解溫州企業信息化建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根據溫州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居多的特殊狀況,并結合溫州企業信息化建設和實施的現實水平,筆者于2005年10月對溫州的企業信息化建設相關企業進行了調查。
本次調研選擇溫州200多家企業作為調查對象,調查范圍遍布整個溫州地區,被調查企業分布在輕工機械制造、低壓電器、電器及電子儀表、鞋革、服裝、打火機、眼鏡、家具、精細化工、印刷包裝、筆業、協會、食品、IT業等14個溫州的主要行業。收回有效樣本79份,同時結合深入訪談和召開座談會,對溫州企業信息化建設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本文只對溫州企業中的電子商務的相關應用進行研究。調查企業基本情況見表1。
在表1的樣本中,民營企業占60.0%以上,樣本符合溫州的實際情況。這也充分說明,民營企業是溫州企業信息化建設的主力軍,這可能與其它地區和城市有很大的區別。
現狀調查與分析
(一)企業網站設置與管理
對企業網站設立情況的調查顯示,具有獨立域名并自主管理的最多,占39.2%;具有獨立域名但托管占了35.4%;租用虛擬空間占了12.7%;無建站點也占12.7%。可以看出,87.3%的企業擁有自己的企業網站,與2003年所占的54.9%比例相比增加了59.0%,說明溫州企業其網站數量已達到一定規模。
對網站內容更新周期的調查顯示,每天更新的為16.5%,與2003年所占6.1%比例進行對比增加了170.5%;每周更新的為19.0%,與2003年所占的10.9%比例相比增加了74.3%;每個月更新的比例為26.6%,與2003年所占的18.3%比例相比增加了45.4%;但每半年及以上更新的為25.3%,與2003年所占的52.4%比例相比減少了51.7%。可見,企業網站內容的更新與之前相比有了一定的改進,但還不是很樂觀,還要引起注意。
網站管理年維護費用支出參差不齊,10—50萬占了7.6%;1-10萬占了39.2%;1萬以下占了38.0%。其中小規模的企業對網站的維護費用投入嚴重不夠。
(二)企業網絡系統建設狀況
對企業網絡建設的情況調查時發現,建成Intranet(企業內部網)占49.4%,擁有一個及以上的局域網但彼此不相互聯通占了30.4%,建成Extranet(企業外部網)占11.4%,沒有建設企業內部網絡占8.8%。企業上網方式的以寬帶(ISDN、ADSL等)為最多,占了64.5%;其次為專線(DDN等),占了19.0%;其它上網方式占16.5%。出口帶寬10M以上占31.6%,2M-10M占22.8%,128K-512K占15.2%。可以看出,大多數企業都建立了網絡系統,且出口帶寬較好,說明網絡的基礎建設情況良好。
(三)電子商務模式和網站服務情況
被調查企業采用電子商務模式中最為普及的為網絡信息服務,占了51.8%;其次為B2B,占了25.9%;B2C占了21.2%,其它類型模式只占了1.2%。對企業電子商務網站的服務對象(企業員工、招聘對象、管理人員、最終客戶、供應商等)的調查時發現,各類服務對象所占比例比較接近,無明顯
的差異。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開展的經營活動主要是企業形象宣傳和信息,分別占21.9%和20.4%。另有數據顯示,有在線合同締約的企業,其合同業務量占同期企業合同業務量的比例只有0.144%;有網上銷售的企業,其銷售額占同期銷售額的比例只有0.132%;有網上采購業務的企業,其采購額占同期采購額的比例只有0.149%。說明溫州企業真正電子商務還沒展開。 (四)電子商務的應用效果
對企業電子商務的應用效果的調查顯示,改善了企業形象(知名度、信譽度)和降低了企業成本(如采購成本、銷售成本、加班成本等)是主要的效果。見表2所示。
由此可見,被調查者對電子商務的了解還處于較簡單的層面上,電子商務對企業的巨大潛力還沒有被充分認識到。
(五)信息化安全措施應用狀況
調查顯示,采取“安裝防火墻”、“本地定時備份情況”、“全面安裝了單機版殺毒軟件并嚴格按照供應商要求按時升級”、“安裝了企業版殺毒軟件并嚴格按照供應商要求按時升級”和“重視員工安全意識的培養制定了嚴格的員工信息安全制度”等簡單方法較多,所占比例依次為17.8%、15.2%、12.3%、11.2%和10.5%,采取“2個及2個以上的ISP”、“異地實時備份”、“安裝加密系統”、“異地定時備份”和“檔案服務器、網絡服務器、防火墻等網絡流量相關的設備有備份”等高等級安全方法的比例較低,分別為2.2%、3.3%、3.6%、4.3%和4.3%。見表3所示。
(六)政府在電子商務應用中發揮的作用情況
通過對被調查企業有關政府在企業電子商務中應發揮的作用時,最大期望是希望“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并為企業開展電子商務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占了96.7%。其它項如“總結電子商務模式,扶持電子商務典型企業,推廣電子商務的應用”、“建立適宜電子商務發展的信用體系,建立在線交易主體的公示制度”、“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加強對在線交易中介商(信用服務、認證服務、支付服務、交易平臺服務)的規范”和“電子商務應由市場引導(即企業主導)而不是由政府推動”等由于無效企業數較多,缺少企業回答,不能確定。但可以看出,企業對良好法律環境的呼聲是相當的高。
(七)企業人力資源狀況
被調查企業的總體學歷結構、專業人員結構、IT類人員結構及職稱結構等狀況見表4。
可以看出,溫州企業人員學歷整體偏低且人才缺少,IT人才更加缺少,特別是高職稱和高學歷的高級人才奇缺。
結論分析
網絡系統、網站建設和管理有了較大發展,但總體情況不很理想。這幾年溫州企業的網站建設數量比2003年有所增加,網站內容更新周期比2003年有所縮短,年維護費用投入有所增加,網絡基礎設施情況良好,但網站提供的服務內容簡單、展開的活動層次較低、電子商務應用效果不佳。所以各企業必須繼續加強投入、加強信息資源管理、加強系統管理,充分挖掘電子商務巨大的商業潛能。
在線合同締約、網上銷售和網上采購等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所占比例極低,企業對網絡的信任感還有待加強。所以加強認證體系和網絡信用體系建設迫在眉睫,同時政府要在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為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應用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企業電子商務系統安全措施令人擔擾。在電子商務系統的安全措施應用上,使用方法簡單,等級較低,防護效果不是很理想。所以必須加強電子商務系統安全工作,提高防范意識,使企業的信息安全建設得到有力保障。
企業普遍缺乏IT專業人才,特別是既懂業務、管理,又懂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更少。另外,近幾年溫州一些企業人才激勵政策不到位,IT骨干人才特別是復合型人才流失嚴重,這種狀況對企業電子商務建設和應用帶來很大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實施過程中企業自身的實施能力和本企業IT技術人員對信息化的支撐能力大大減弱。所以政府部門和企業領導應注意加強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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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網絡銀行;市場出入機制;電子合同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3-0226-01
1 網略銀行的界定
網絡銀行又可稱為網上銀行,是基于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網絡手段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或虛擬網站。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與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賬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電子支付的產品與服務(BCBS,1998)。
2 我國網絡銀行面臨的法律困境
2.1 市場出入機制不健全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出入問題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
2.2 電子合同觸發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即是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的合同。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的合同已經被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列入合同之列。但是還有一些適用普通合同之規定無法解決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電子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規定,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機器原因造成的合同錯誤的合同效力問題以及合同產生糾紛的管轄權歸屬問題等有待解決。與此同時,“網絡服務協議”也成為電子格式合同的常見形式。一旦客戶開始正式申請網絡銀行服務,就被視作接受了服務協議的所有內容。由客戶領取的服務協議經客戶和銀行簽字確認生效。該格式合同變相強制性的迫使顧客無條件接受,與平等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忽視了消費者的異議權。
3 解決網絡銀行法律困境的對策
3.1 規范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
3.1.1 嚴格規范市場準入制度
從事網絡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網絡業務前,應當到金融監管部門辦理業務登記,并提供有關網絡材料。同時,金融監管機關也應做好從事網絡業務金融機構登記,通過與稅務機關、財政機關等專門機構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機構的網絡業務活動,確保金融機構在批準的網絡業務范圍內從事網絡業務活動。2002年出臺的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對網絡銀行準入審查業務開展及內部控制等作了補充規定。
3.1.2 嚴格規范市場退出制度
網絡銀行處在日益紛繁復雜的金融環境中,當然也同樣受到經濟規律的制約,一旦其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也應當適時退出。對此,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網絡銀行預警、接管、緊急救助、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規定,把網絡銀行退出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
3.1.3 建立網絡銀行的全面防御和保護機制
在網絡銀行技術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機制:(1)完善“防火墻”技術,建立良好的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2)規范系統的設計結構,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3)加快發展網絡加密技術。應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加快網絡加密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包括亂碼加密處理、系統自動簽退技術、網絡使用記錄檢查評定等。(4)完善系統安全掃描技術和病毒入侵檢測技術。
3.2 完善網絡電子合同法律規定
3.2.1 關于格式條款及效力
美國《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 第112 條(e)款規定了格式條款審查機會規則:“應在顯著位置以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展示格式條款,為消費者提供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如消費者要求時,應為其提供格式條款的復制件”?!叭绻麤]有履行為消費者提供審查機會的義務時,即使消費者已經訂立了合同,如其在獲得審查機會后對該許可合同不同意時,則可行使返還請求權,并可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筆者認為在網上銀行交易中,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履行可參照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 中所規定的標準。對于一切條款,客戶應當有充分的審查機會。而網絡銀行在擬定服務協議后,也應提請銀監會審查,方才有效。對于免責條款、與客戶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條款,網上銀行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確表示,承擔《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2.2 規范合同糾紛管轄權
在協調各國和地區有關確定網絡交易管轄權問題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了重要作用。在當代國際社會,依信息收到地來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輸出量大的國家或地區的利益,但也不被有關確定網絡銀行管轄權的國際立法所禁止。因此,當前在國際社會尚未就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依信息收到地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
篇10
【關鍵詞】信息化建設 系統建設 企業業務
1 實施背景及目標
合同作為經營管理的手段,是企業與外部進行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交換的基本形式,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為企業帶來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如何通過信息化手段提升合同法律風險管控能力,提高質量及效率,為企業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2 傳統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隊伍,健全法律規章制度、增強法制觀念,這些都是提升公司合同管控水平的重要手段,但是傳統的全靠人工審核的合同管理模式,仍存在以下問題:
2.1 合同履行監控情況難以掌控
傳統的合同管理模式更側重于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重要條款的審核,而合同已經履行到什么程度,是否按照合同簽訂的進程有序推進,這些都是法律部門管控的難點及薄弱環節,難以真正實現對合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2.2 風險管控能力有待提升
風險管控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如何確保合同文本內容的規范性及真實性、合同對方主體的合法性、財務付款合同與正式簽字確認合同的一致性,降低合同倒簽率等等,以上問題只靠人工審核都難以解決。
2.3 查閱、統計不便利
金額、對方供應商等合同信息全靠人工登記臺賬,工作量大、易出錯、且統計維度單一,無法滿足管理層多維度的決策、分析要求。
3 解決對策
基于以上現狀及問題,企業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將標準的合同管理流程、條款和范本等業務管控模式通過信息化系統進行固化。實現對合同規范、標準的統一管理。詳細功能模塊如下:
3.1 合同審批表模塊
合同審批表是貫穿各項功能的紐帶,也是業務審核的重點。通過合同審批表,將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進行突出展現,同時提示各類合同的審核注意事項。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合同金額、對方主體、簽章信息等內容。
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合同承辦部門、合同履行時間、合同業務大類、合同業務小類、合同主要內容、風險提示、審核規范、審核職責規范等;
合同金額:包括合同幣種、合同價款、合同稅款、合同總金額、付款條款等。
對方主體:包括對方主體名稱、銀行賬戶名稱、開戶行名稱、開戶行賬號等。
簽章信息:甲方簽字人、甲方簽字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簽字人、乙方簽字日期等。
3.2 合同審批流程模塊
合同審批流。主要是將合同審批業務流程固化在系統中,實現電子審批。主要流程包括:合同審批、授權、歸檔。履行、變更、移交、解除、作廢等。
3.3 合同統計查詢模塊
支持用戶通過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對方當事人、合同金額、合同起草人等信息,快速定位到用戶需要查詢的單個合同。
提供多維度報表查詢及統計功能,包括倒簽率報表、簽訂及時率報表、合同歸檔統計報表、結算合同報表等。用戶通過在系統中選擇報表類型、期間等查詢條件,系統可快速、直觀、精準展示統計結果。
3.4 合同履行監控模塊
從相關財務系統中獲取所有合同的報賬及付款情況,給相關業務用戶直觀展示合同的付款進程;通過系統定期向相關業務部門發送合同履行監控單,請業務部門主動報送各合同執行情況并通過電子流程流轉到法律部門。法律部門可以逐不出戶就清晰了解每個合同的付款及履行進程,對存在風險及時洞察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患于未然。
3.5 合同檔案管理模塊
對于已經審批完成的合同進行電子歸檔,按照紙質合同歸檔規則,系統建立相應的合同編目、案卷。建立電子的借閱審批流程,電子流程審批通過后,系統會給申請人賦予查看相應借閱合同的權限。
3.6 多系統協作辦公模塊
通過打通與手機辦公、財務報賬平臺、文檔安全等系統接口,實現各系統基礎數據的一致性、辦公的高效性以及安全的管控性,主要如下:
3.6.1 與短信平臺接口
當審核人收到待審批合同時,系統會促發短信,提醒審批人及時審批合同;當審批人處理時間超過企業要求的處理時限后,系統會自動發送催辦短信給審批人,提升合同處理的及時性。
3.6.2 與文檔外發系統接口
合同審批完成后,系統自動加蓋水印,并留痕控制,任何人無法再對合同的任何信息進行修改,只能查看和打印,且打印的合同會顯示某某企業名稱的水印,避免合同在前期商定妥當,且已履行完內部流程后,被對方主體惡意篡改。
3.6.3 與財務報賬系統接口
將合同編號、金額等基礎信息同步到財務報賬系統,用戶報賬時,需要在報賬平臺選擇合同編碼,合同相關的金額、供應商等信息自動帶出且不可修改,當報賬金額大于合同金額時,報賬單無法提交。通過上述手段,確保合同履行的規范性及合法性,避免報賬人惡意篡改付款單位,或付款金額大于合同訂金額的違規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