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范文

時間:2024-02-18 17:49:1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國家應制定并擇機頒布“林業用地與農業用地綜合規劃”法規,法規執行的時間應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與第三輪土地承包同步進行改革。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林業與農業之間的地位關系,使林業與農業能夠相互協調、相互促進。農業改革同時還應與水利、牧業改革相互配套,尤其是與林業的改革必須同步進行。制定相應政策、采取多種措施多方解決林業部門干部職工的經濟待遇。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方法,分階段進行。實現森林經營單位全面轉型,實行自然減員,不搞下崗分流,保障森林經營單位穩定發展。改善林業職工待遇,解決林業干部職工的后顧之憂,提高林地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宣傳教育層面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通信、互聯網、宣傳欄、標語、講座等各種載體,大力宣傳保護林地的重要意義。強化全社會成員對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重大意義的認識。全面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形成全社會自覺抵制破壞森林和林地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輿論支撐。根據農林綜合改革辦法,對土地實行分類管理。按土地利用的功能,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管理。適合農業用地的土地,按農業用地的要求進行管理,適合林業用地的土地,按林業用地進行管理,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發揮土地的最大生產力。

    3林地置換

    對不存在權屬爭議的零散農業用地通過置換的方式轉換為林業用地,使林業用地集中連片,便于林地資源的管理。在林地置換過程中,要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林地置換農民一方的利益。要保留好林地置換材料,并要有雙方簽字蓋章,做好材料的歸檔保存工作。合理進行林班區劃,盡可能使林班內全部土地權屬變得單一,便于管理??梢宰畲蟪潭鹊販p少因林地、林木權屬不清而產生的糾紛,減少林業案件的發生,進而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把林地保護管理工作作為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把全面保護林地和節約用地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評價的重要因素,建立考核體系并落實考核辦法。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征收占用林地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以林地保護為前提,以增加林地面積為重點,實現科學經營,形成保護、利用、管理的新機制。理順財政投入機制,改革林地資源管理體制,轉變林業部門職能,已經成為我國林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加大對林業案件的司法查處力度,客觀公正地審判林業案件,是搞好林地資源管理最有效的途徑。嚴厲打擊毀林開墾和侵占蠶食林地行為。對非法占用林地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重大毀林占地案件掛牌督辦,限期查處,公開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震懾犯罪,教育群眾。嚴格執行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地保護廣大林政管理者的積極性,避免使林地資源管理工作陷入惡性循環以及對資源、環境、生態、國土安全和社會風氣造成巨大破壞,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篇2

1.為其作主。一是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堅決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特別是違背農民意愿進行土地流轉和違規占用農民承包地、宅基地搞開發建設的行為。二是加強農民負擔監管,認真搞好接待、政策咨詢工作,紀檢、教育、交通、國土、建設、衛生、農業等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查處打擊擅自增加農民負擔、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2.助其發展。一是組織開展技術培訓,提高素質,增強發展農業經濟的能力。二是提供項目資金支持,解決農業發展資金缺乏難題,解決一家一戶不能完成的基礎設施建設難題。三是支持發展專業合作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民駕御市場經濟能力。四是鼓勵支持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發揮規模經營效應,讓農民獲得更多收益。五是指導協調金融擔保支持,幫助農戶解決發展貸款難題,促進產業發展。

3.解其顧慮。通過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保費補助,提高農業保險普及率,彌補農業經濟損失,防止農民因災返貧;通過建立完善期貨市場,解除投資農業后顧之憂,保障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目前服務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1.土地矛盾和糾紛逐年加重。隨著土地流轉加快推進,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傷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土地承包糾紛總量一直處于高位。究其原因:一是土地承包基礎性工作不夠扎實。土地承包資料檔案滯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變更及注銷管理不嚴,多數地方沒有開展基本農田進證入戶工作等;二是土地流轉欠規范。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不高、條款不全,土地流轉程序不當,登記備案不規范以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

2.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整體水平不高。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處于初始階段,從合作組織自身來看,存在著規模較小,運營不夠規范,服務功能較弱,帶動作用發揮有限等現實問題,合作社缺乏會管理、善經營、樂奉獻的帶頭人,缺乏開拓型、創新型技術人才等。從外部環境來看,國家投入支持不夠,相關扶持的配套政策急需出臺。

3.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狀況不容樂觀。農村集體經濟不斷萎縮,各地近郊農村集體資產被貪占、挪用、變相侵吞、揮霍浪費現象較為嚴重。究其原因:一是管理機制不順。農業部門為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指導部門,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乏有效制約手段,監督乏力。二是法律法規缺失?!掇r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條例》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置分配沒有明確規定,造成目前相關工作指導和司法實踐都面臨很大困難。三是政府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缺乏明確的市場主體地位,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明顯弱勢地位,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壯大帶來諸多制約和阻礙。

4.農業保險保障難以滿足實際需求。目前農業保險還處于試點階段,規模不大,出現的經營問題多,比如賠付不及時、拒賠等,導致農民參加保險積極性受挫,參與業務推廣的基層農業部門信譽受損。究其原因:一是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重利益,輕責任,難以擔當服務“三農”使命;二是基層農業部門開展保險工作無配套經費,增加了行政成本;三是財政資金支持不夠,大部分區縣財政困難,無力配套巨額保費補貼;四是農業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出臺,影響了國家及地方補貼政策的連續性,對一些違規行為處理也無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明確主管部門和工作機制使工作協調難度增大;五是農業保險經營風險較大,而國家及地方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經營單位優惠政策不明確,比如對經營費用的補貼,對以險養險的支持等方面。

5.農村金融支持瓶頸嚴重。農村金融服務主體太少,規模小,范圍窄,農村金融改革創新乏力,農村資金倒流現象并沒有得到根本扼制,農業貸款難和資金短缺的現象依然十分嚴重。究其原因:一是農業貸款缺乏有效擔保,大部分的業主和農戶無貸款抵押物無法獲得擔保支持,農業擔保公司目前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龍頭企業。二是金融機構開發農村貸款品種滯后。三是現代農業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農業保險還沒有得到大面積推廣。四是國家配套支持政策滯后。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等政策,但至今未很好落實。

——如何將“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體現到服務三農中

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按照城鄉統籌發展戰略部署,堅持創新突破,勇于開拓進取,深入研究和準確把握“三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在土地流轉制度建設、合作組織發展、農村金融改革以及財務創新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突破。:

1.加快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體系。一是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體系建設。在區縣一級基本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庭標準化建設,研究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二是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體系建設。依托農村經營管理系統,指導各地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組織網絡,配備必要的流轉服務設施。支持村社集體、社團或企業組織等以合法形式開展土地流轉中介服務,培育民間社團或經營性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在重點區域建立適應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要求的管理服務系統,推進聯網工作。三是推進農村土地、產業規模經營。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獎勵項目,加強農村土地流轉事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機制建設,將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納入農業項目審批、農業貸款專項貼息、農業信用擔保等農業政策、資金扶持的必要必要條件;四是積極探索承包農戶之間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土地流轉新機制。

2.全面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堅持以增加農民收入、服務新農村建設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為目標,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強協調引導,大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標準化建設。重點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包括資金、金融支持,擔保、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等在內的較為完整的扶持體系,為合作社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二是完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多主體牽頭興辦、各部門大力支持的工作體系。做好輔導員和合作組織帶頭人“兩支隊伍”的培養工作。三是結合實際,爭取及早啟動地方立法工作,出臺具體實施條例或辦法。

3.逐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一是建立完善農業擔保體系,逐步增加政策性農業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增強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力。二是允許農民成立合作銀行;開發農村小額貸款險種,允許農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附著物等作銀行抵押物;商業銀行提高對農民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三是全面推行農業保險,全面開展奶牛、生豬、水稻、小麥等大宗農(畜)產品保險。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道德風險、巨災風險和拒賠、少賠現象發生,縮短保險賠付時限,建立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體制,加快保險制度化建設,將政策性保險作為產業發展重要扶持政策推廣,降低農業產業發展風險,解決農村民生問題。

篇3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間接損失土地承包權社會保障

征收補償的范圍是征收補償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種補償原則的落實和具體化。征收補償范圍主要解決的是應對哪些方面的財產損害進行補償的問題。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它是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集體組織喪失的土地所有權。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上物的補償費是補償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處于生長階段的青苗被毀壞后給與未能獲得可預期收益的補償。這種補償也是農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損失。

根據上述分析,土地補償費、地上物的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都是對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民基于土地所產生的穩定的收益之損失補償,體現了對農民生存保障的考慮。但是,我國這種補償范圍立法規定,無論是與外國征收補償立法比較,還是從我國征收補償制度的實踐來看,都是值得仔細斟酌的。我們認為,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之立法,基于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從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權利體系角度考察,可以發現我國征收補償的權利損失僅限于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之損失給予補償。然而,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因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是不可能進行分割的,而在實質意義上由農民享有和處分所有權,所以,農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一個虛有權,只有土地承包權對于農民而言才有實際意義。土地經營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應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但在目前的現實中,這種權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時,國家卻恰恰忽視對這個在農民看來具有實質性和決定性意義的權利給與補償,結果出現一個奇怪的悖論:在征收中不對土地承包權進行補償,似乎認為土地承包權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權利,然而這個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國家也因此一再強調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斷強化對他的保護,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來專門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所以,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失去了經營土地的長期的收益來源,國家應當給予失地農民充分合理的補償。如果農民得不到合理補償,則極易陷入生活無依靠的困境。

第二、從被征收土地的財產損害角度分析,征收補償范圍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對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如殘余土地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等等,則根本就沒有考慮,這是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上一個明顯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經規定的關于直接損失的相關補償費用,由于補償標準過低,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計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補償費,根本不可能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實現全部補償和全面補償,只能達到一個部分補償的效果。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還極力地限制征收補償的范圍,加上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就更少。

第三、從土地上所承載的功能角度分析,我國農村土地上不僅是農民的生活來源和收益來源,更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因為我國農民在目前沒有被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像城市人口一樣獲得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救濟,生活在農村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全部依靠在其享有權利的土地之上。現行征收補償范圍中的安置補償費,實際上是按照城市的失業模式而采取的勞動力貨幣安置方案,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卻沒有給與考慮,而這恰恰是農民所最關注的兩個方面的保障問題,農民的養老問題和醫療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中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梢姡谡魇昭a償范圍上,我國立法缺乏從功能角度的考慮,對農民土地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之補償極不全面。因此,從土地承載的功能角度,征地補償需要把農民的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與西方國家征地補償范圍不涉及社保利益補償問題相比較,這是我國征地補償制度中比較特殊的地方。因為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土地不需要承載社保功能,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有收益功能而且還有社保功能。

二、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低補償標準和很窄的補償范圍,這種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都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全面的變革。根據上文指出的三方面問題,從相應角度來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

(一)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因為農民種植和經營土地的目的是取得土地收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因此,從土地上財產權利體系角度而言,當國家征收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時,實際上發生了既直接征得了發包方的土地所有權又直接征得了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兩個法律后果。顯然,政府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在直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對所有權的土地補償費的同時,亦應直接向農民支付對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補償費。然而,很多地區的實際情況是,政府僅把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者并未得到應得的土地補償。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的補償難以落實的理由在于,我國至今延用的只對農村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補償,不對土地承包經營者——農民進行土地補償的計劃經濟的征地補償制度。實際上,在實行農村土地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屬性顯現,使得被承包的土地出現了作為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屬性,使得土地所有權的價值和土地經營權的價值亦對應著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主體。此時,國家征用土地的受償主體已經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家,而是同時包括被征地的農民承包者,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已經不單是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還應包括對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我國關于征地補償制度的立法規定與其他現行法律的一些條文規范是存在矛盾和沖突的?,F行的征地補償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這些專門規定對于農民土地被征收時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受到法律保護,如何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進行補償并未做出規定。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法》都明確要求對農民的承包土地給與補償,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業法》也有相似規定。但問題是,在《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或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未進行同口徑修訂,沒有規定土地承包權被一并征收時應給與補償和明確相應的補償標準,由此形成土地承包權補償方面的法律沖突。這些沖突使已經生效的《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成為一紙具文。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改革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第一,要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的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地位,確立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進行補償的并行補償機制。其次,確立被征地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依法取得土地補償費的受償主體地位,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對農民直接支付土地補償費,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

2、應該把土地上的農民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

現階段農村居民應對生存風險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制度化的社會保障如養老、醫療保障及社會救助,在農村社會保障中只占極小的比重。家庭保障作為一種古老的保障模式,是通過家庭成員及其親屬之間的物質互助和情感、精神層面的交流而實現的。傳統上作為家庭保障的物質基礎的土地。仍然是現階段農村家庭保障的重要的物質或資金來源之一。實行以來,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一定數量的土地,由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經營,取得的收成或收入成為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來源和應對生存風險(年邁、疾病、災害等)的物質來源。在國家征收他們的土地后,他們基本上就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基礎,因為現在農民所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在不斷上漲的社會物價與消費面前,是很難保證他們能夠獲得一個基本穩定的生活狀態的,特別是在子女的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不端攀升的情況下,靠這些征收補償費來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都是問題,何況談失地后的社會保障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國家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必要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以求保證失地農民在遇到風險時有最基本的繼續生存條件。這應當是國家在征收補償中更應該考慮的問題。

另外,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在國家實施征收土地行為前,農民和農村在生活邏輯上,實際上處于一種農耕社會的生活模式,但在征地后,農民直接面對的高度發達的現代化的工業社會,他們將要適應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運作方式和生活模式,這是一種與其祖祖輩輩所生存的農耕社會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他們在這種突如其來的生活模式的巨變中,有一個較長的適應過程。當農民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體制的轉換時,他們會懷念或者試圖退回到以前舊體制的生活模式中,但舊體制在征地過程中已經被破壞了,被征地的農民就會出現在新舊體制中都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的情形,從而形成在“兩個體制”中都不沾邊的邊緣群體。我們認為,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就是解決他們努力去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的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機制為農民適應市場邏輯過程中提供了堅實的后盾,使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了,也就是解決了征地農民的行動空間與“退路”問題。另外,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把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系統,是把他們重新組織到社會經濟結構當中來的重要舉措。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沒有了土地,實際上他們已經脫離了原來的農業社會結構,但是他們又沒有獲得像城市人口一樣的地位,即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最低失業救濟金。實際上,失地農民此時已經被強制性的拋在了社會經濟結構之外,既不能繼續保留在傳統的農村社會經濟結構中,也不能被新的市場經濟結構所認可和容納,處于極端不利的夾縫之中。這正如有的農民所說的:“論身份,我們是農民但沒有地種;論生活,我們像城里人但沒有社保?!币虼?,對失地農民實行身份轉換——“農轉非”,再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范圍,是對農民進行再結構化,使之融入新的社會經濟結構的做法。同時,也是把他們所處的社會運行邏輯,從前工業社會邏輯轉向工業社會或后工業社會運行邏輯的有力措施,使之更好地適應新的社會體制、社會經濟結構的要求,融入新的生活共同體。

因此,根據勞動體制改革的現狀與經驗,取消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而直接設立農民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并在土地補償費中留出一定數額直接轉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統籌保險的做法,無疑是使失地農民生活的更好的一種策略,也是避免他們被淪為在社會轉型時期不能被社會體制和經濟結構所接納的弱勢群體。

3、應把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的區分標準有兩種學說,一種借助因果關系的觀念區分二者,認為“著眼于損害之引發,謂損害事故直接引發之損害為直接損害,非直接引發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人所引發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另一種以行為結果的時間性關聯為判斷標準,認為“著眼于損害之標的,謂損害事故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即直接損害;其他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在征收所造成的損害問題上,一般而言是采用的后一種標準,即征收行為給被征收人帶來的直接財產損害是直接損失,如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喪失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損失補償等;而征收給被征收人帶來的間接損失補償包括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我國目前的征收補償制度范圍僅限于補償直接損失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征收制度的補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補償,也應包括間接損失的補償。

關于我國征地中形成的間接損失的補償項目之規定,可以參照日本土地征收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以下幾項內容是比較重要的間接損失補償項目,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國家應當考慮給與補償。(1)殘地損失補償。殘地損失是指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及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2)工事費用補償。在征收土地后形成殘地狀態的,國家還應該給與工事費用方面的補償,以使被征收人的財產能夠恢復到基本適用的狀態。工事費用補償是指因收用屬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一整塊土地的一部分致使殘余地須為通路或挖溝渠、修建墻垣等工作物時所需費用的補償。(3)移遷費補償,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4)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5)對于被征收人的其他間接損失的補償,立法者也應考慮給與補償,如暫時居住費用補償與生活再建補償等等。只有國家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都給與補償,才能把失地農民的損失降到最低,其補償范圍才合情合理。

三、結語

征收補償范圍的大小決定著征收補償制度的廣度,也體現著對失地農民的損失補償到何種程度。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制度,無論是從土地權利體系,還是從土地的相關損失及土地的功能角度來分析,都有征收補償范圍的現行立法不能涵蓋并給與補償的地方。我們應從這三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方面的立法,以盡可能地彌補失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損失。

注釋與參考文獻

季秀平.物權之民法保護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287.

李迎生.市場轉型期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展與偏差[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4):23

李友梅.制度變遷的實踐邏輯——改革以來中國城市化進程研究[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108.

篇4

裁決、調解、仲裁、復議的概念

裁決即行政裁決,通常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法律授權,對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5條第3款規定的征地爭議裁決,就是一種行政裁決。

裁決的主要特點,一是裁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如征地爭議裁決的主體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二是裁決的對象主要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或行政爭議,如征地爭議裁決的對象是征地過程中發生的補償安置爭議。三是裁決具有裁判性和準司法性質。四是裁決在性質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調解是指經過第三者的居間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調解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一是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訴訟外調解。二是法院調解。即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屬訴訟內調解。其中婚姻案件的訴訟內調解是必經程序,其他民事案件則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是必經程序。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三是行政調解。又分兩種:一是基層人民政府,即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的調解,屬訴訟外調解。二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糾紛等進行的調解,也屬訴訟外調解。如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調解,對礦山企業間礦區范圍爭議所進行的調解,都屬于行政調解。四是仲裁調解。即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屬訴訟外調解。

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雙方的協議或者有關規定,將糾紛提交約定或者規定的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由其對爭議事項所涉權利義務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裁決結果的一種法律制度或解決糾紛方式。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二是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前提是雙方自愿,并達成仲裁協議。三是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四是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

除一般意義上的仲裁外,《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對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適用的仲裁屬于仲裁的一種特殊形式。該法規定,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梢姡朔N仲裁不同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意義上的仲裁。本文下面所講的裁決與仲裁的區別也是就一般意義上的仲裁而言的。

復議即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行政復議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它是國家行政機關按行政復議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活動。第二,它是行政相對人提起的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活動。第三,復議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又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四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土地行政復議案件,除適用《行政復議法》外,還適用2001年國土資源部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該部門規章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復議范圍、復議程序及相關復議文書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裁決與調解的區別

行政調解雖然是由行政機關居間解決個人或者組織之間的民事爭議,具有司法性質,但其最主要的特點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進行,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程序,由此形成與行政裁決的三個主要區別。

一是程序的啟動不同。行政裁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出請求,行政機關就會啟動程序,來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爭議,而無需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而行政調解必須是雙方自愿。二是產生的效力不同。行政裁決作出以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而行政調解沒有嚴格的約束力,當事人不服調解結果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訟。三是適用的領域不同。行政調解既然出于自愿,行政機關一般無需法律明確授權即可組織、協調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也即意味著這種行政司法方式可以在許多領域得以適用;而行政裁決必須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作為依據。

當然,裁決的適用也不能排除調解。在裁決的過程中,為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往往首先要對爭議雙方進行調解。

裁決與仲裁的區別

一是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裁決的;行政裁決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和職權進行處理,如征地爭議裁決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的。二是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即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能行使的強制管轄,對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是其必經程序,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管轄。三是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裁決由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庭作出;行政裁決則由行政機關作出。四是產生的效力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當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而行政裁決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責,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依照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裁決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后再申請行政訴訟。

篇5

一、性質:其它權力

二、依據:中國銀監會和國家林業局《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中國銀監會安徽監管局和安徽省林業廳《關于加快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意見》皖銀監發〔2015〕3號。

三、辦理程序:申請審核出具抵押證建檔

四、申報材料:

1、林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3、抵押權人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抵押人公司企業登記信息、股東會議決議和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5、抵押合同;

6、借款合同;

7、林權證;

8、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五、辦理時限: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免費辦結。

項目名稱:林權登記

一、性質:行政確認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

三、辦理程序:申請行政村簽署意見林業站初審鎮政府審核服務中心終審合格后公示公示(30日)期滿無異議報縣政府發證建檔。

四、辦理時限: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免費辦結。

五、申報材料:

(一)村組集體林權初始登記

1、申請報告;

2、林權登記申請表;

3、林地權屬證明;

4、村民代表會議錄(或組戶代表會議錄)、村民代表花名冊(或    組戶代表花名冊)。

5、申請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公示及照片。

 

(二)個人林權初始登記

1、申請報告;

2、林權登記申請表;

3、林地權屬證明;

4、承包合同書及聯戶協議書;

5、個人或聯戶人身份證復印件;

6、公示及照片。

 

(三)村組集體林權流轉登記

1、申請報告;

2、林權登記申請表(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須在鎮政府審核意見欄注明:申請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新版林權證及復印件;

5、林權流轉合同書(制式文本);

6、村民代表會議錄(或村民組會議錄),附本屆村民代表花名冊(或全組戶代表花名冊);

7、兩期公示及公示照片(一期發包公示,二期中標公示);

8、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四)個人或聯戶林權流轉登記

1、申請報告;

2、林權登記申請表(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須在鎮政府審核意見欄注明:申請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申請流轉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新版林權證及聯戶協議書復印件(如果不是整小班流轉需附林權流轉清冊);

5、林權流轉合同書(制式文本);申請流轉人同原承包人簽訂的林權流轉合同書,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剩余年限。聯戶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權辦理林權流轉手續,代為簽訂林權流轉合同;

6、聯戶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五)非林地上林木確權登記

1、申請報告;

2、林權登記申請表(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須在鎮政府審核意見欄注明:申請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土地承包合同書(原土地使用權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權辦理林木確權登記手續,代簽承包合同書);

5、鎮土地管理所提供的非基本農田保護區證明及圖件;

6、二輪土地承包清冊(提供單位加蓋公章);

7、林木權屬證明(土地所有權人、原使用權人簽字蓋章);

8、原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六)林權贈與受贈方林權登記

 1、申請報告(須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及贈與人簽署意見);

2、林權登記申請表;

3、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的贈與合同(須司法公證或見證);

贈與合同必須詳列贈與人和受贈人是何種關系以及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及贈與物等。贈與物要寫得具體明確。例如:林權座落、林權類別、面積、樹種、林權證號等。

4、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贈與人的財產如為共有,必須征得財產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書及相關證件。

5、贈與人的林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申請補辦林權證提供材料

1、申請報告:說明補辦原由,原林權證證號、林權座落等主要因子;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3、核實無誤后縣林園局出具公告,由申請人在縣級以上公開發行報紙上刊登(或縣政府網站上公告)和林權所在村村務公開欄張貼(要求拍張貼照片,村在照片上蓋章),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后,予以補辦林權證,原林權證作廢。 

(八)林權注銷登記

1、申請報告;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登記信息、股東會議決議和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4、林權證原件;

篇6

行政起訴狀原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職業,住址等)

被告:××(需為明確的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列明起訴的主要請求,如請求法院撤銷某某單位作出的行政決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等);

事實與理由:(寫明案件經過及其起訴的原因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起訴人:

××年月日附:

證據××份(列明證據清單)

行政起訴狀(一)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內蒙古XX市XX區XX村X組,電話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綜合樓,法定代表人XXX,市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區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法定代表人XX,職務:村主任。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X政復決字[2013]166號)

2、責令被告恢復對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區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原告所在村莊全部耕地約1800畝,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XX市XX區決定實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停止實施違法行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認為,XX市XX區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確實存在,被告不應駁回原告申請,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一、XX市XX區XX街道XX村民委員會所的三個公告明確寫明,其所正在具體實施的征地行為是“XX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會蓋章,完全可以說明問題;而被告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草率斷定第三人區政府不存在征地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二、XX村已設立“征地專用賬戶”,征地資金均由政府承擔,小房村村委會已代為組織發放大額補償款,每畝地補償款9萬元,共計約1.6億左右,如不是XX區政府組織,XX村村民委員會從何處獲取如此巨額資金。

綜上、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起訴狀(二)

原 告:鄧椿香 男 1956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

電話:*****

原 告:肖金蓮 女 1953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

委托人:張書寶 男1955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系原告肖金蓮丈夫 電話:*****

被 告: 大余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葉衛東

訴訟請求:

1、被告擅自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的操作和順序征收原告2.75畝蔬菜地(基本農田),請求確認被告行政行為無效,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返還原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是上世紀70年代該鎮唯一的農業村,由1--17個村民小組組成。原告為大余縣新民村第14村民小組成員,原告所在的第14村民小組為該村的村小組之一。70年代江西省政府就將該村17個村民小組所有的耕地定為供用西華山、蕩坪、漂塘、下垅四大礦山和全城居民生活的蔬菜基地。1997大余縣人民政府又將該區域列入基本農田保護(詳見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1997--2012年大余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告擅自“征收”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2.75畝蔬菜地(屬基本農田),隸屬大余縣新民村第14村民小組所有,地處于該組小地名“壟里”。

2003年,被告在向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上報“江西省大余縣2003年度第4批次城市用地即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農用地131畝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申請中,就包括原告的2.75畝蔬菜地 (其中原告鄧椿香蔬菜面積1.9畝,肖金蓮蔬菜面積0.85畝)。被告在申請該批次的所謂“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行為中,不履行國土資源部國資發【2002】23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從開始就惡意虛報該批次征地的預征材料,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召開新民村14小組及農戶參加的聽證會,不向土地所有權單位(村小組)和土地使用權人(承包人)公告“征地”程序,土地用途,更沒有與土地所有權(小組)和土地承包人簽訂任何土地征收協議,在不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征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法定的強制性程序的情況下,申請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與此同時,在沒有收到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國土廳的正式批文的情況下,被告就以內部行政審批通過的“申請表”為據,與南安鎮新民村簽訂征地協議,實施了征收原告的蔬菜地具體行政行為。由于原告為蔬菜地,屬大余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蔬菜基地,隸屬國家基本農田的保護范圍。征收此類耕地,必須有審批權限機關的正式批文,而被告在沒有獲得有審批權限機關的正式批文情況下,無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批準機關、批準文號”(事實上,被告至2014年3月31日止,也拿不出更有審批權限機關的正式批文),更無法告知原告有申請行政復議與聽證的權利,被告這一系列征地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實施的所謂“征地”行為,無論是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規定,還剝奪了原告的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和行政復議權。導致原告等菜農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遭受到了重大侵害,所經營的土地遭受到毀滅性破壞,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濫用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導致了2013年9月3日凌晨,地產開發商夏某以購得該批次相關蔬菜地地產開發權為由,趁著人們熟睡之機組織兩臺挖掘機、大型鏟車一夜之間將原告及菜農們種植的蔬菜鏟除,并開挖建房基礎,造成蔬菜地永久性毀壞。

為此,原告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之規定、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擅自征收原告蔬菜地(基本農田)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依法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返還原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篇7

關鍵詞 葡萄產業;確權;現狀;重要性;寧夏回族自治區

中圖分類號 F326.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1-0134-01

1 葡萄產業發展現狀

寧夏賀蘭山東麓地區地處北緯37°43′~39°23′,東經105°45′~106°47′,是世界上公認的最適宜栽培釀酒葡萄的地區之一。2003年,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認證。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劃定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生產保護區面積為20萬hm2,其中可用于開發種植的葡萄土地10萬hm2,是全國最大的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區。

2011年啟動實施了《中國(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產業及文化長廊發展總體規劃》,2012年成立了寧夏葡萄花卉產業發展局(隸屬寧夏林業廳)。截至目前,全區葡萄種植面積達3.6萬hm2,其中釀酒葡萄3.07萬hm2,產量18萬t,已建成葡萄酒加工企業58家,生產能力19萬t。規劃到2020年,將寧夏的葡萄種植規模擴大到6.67萬hm2,建成1個葡萄文化中心、3個葡萄酒生態文化城、10個各具特色的葡萄主題小鎮和100家以上高品位的酒莊或酒堡,實現千億元綜合產值,使賀蘭山東麓產區成為中國最大的酒莊集群、亞洲最大的葡萄莊園酒產地、世界馳名的高端葡萄酒明星產區。

葡萄作為一個重要的木本藤本植物,枝繁葉茂,葡萄產業不僅為寧夏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同時還使寧夏逾6.67萬hm2的荒漠化土地得到了治理,其生態效益高于一般的灌木樹種,發揮著良好的防風固沙、涵養水源、凈化空氣、降低氣溫,增加大氣負離子含量等多種生態功效,有效地推進了該區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的發展,為建設祖國西部生態安全屏障和全國防沙治沙示范省(區)發揮了重要作用。

2 葡萄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賀蘭山東麓獨特的地理氣候條件非常適宜發展葡萄生產,自治區先后出臺一系列支持葡萄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葡萄產業已經成為自治區的新興支柱產業,發展勢頭強勁。因葡萄屬藤本植物,未列入林種范圍,沒有納入森林資源范圍,不享受國家造林補助,也未予以確權頒證,致使葡萄林木及林地不能以物權形態在生產要素市場流通,影響和制約了葡萄產業的發展。為了促進賀蘭山東麓葡萄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明確產權,進一步盤活林業資源,激活葡萄產業要素市場,決定在非基本農田開展葡萄確權頒證試點。通過對葡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及葡萄所有權、使用權確權頒證,為葡萄林地或林木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流轉提供有效的物權憑證,葡萄經營者將憑此法律憑證充分實現其葡萄林地或林木的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的物權效益。

3 開展葡萄確權試點的重要性

為了進一步推進葡萄產業發展,解決投融資難題,自治區黨委、政府明確要求開展非基本農田土地的葡萄確權頒證試點工作,經全面摸底調研,截至2014年,青銅峽市葡萄總面積達到8 666.67 hm2,葡萄在林地種植5 913 hm2,非林地種植2 753.67 hm2,其中在非基本農田內種植2 645.67 hm2、基本農田內種植108 hm2。西夏區葡萄總面積達到2 213.33 hm2,非基本農田土地種植1 452.13 hm2,基本農田土地種植761.2 hm2。經研究,確定具有代表性的青銅峽市和西夏區進行試點,幫助種植戶解決長期以來因為葡萄是藤本植物而沒有資產憑證,致使其出現無法抵押、入股等融資難題。

非基本農田葡萄確權是一項全新的工作,也是改革的難點問題,非基本農田土地權屬復雜,涉及國土、林業、土地等多個部門,確權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在規劃的林地范圍內種植的葡萄和非基本農田種植的葡萄,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政策連續、嚴格程序的主要原則做好登記審核、勘界公示、頒證建檔。實行統一頒證,分別記載。對于非基本農田土地種植的葡萄,土地已有土地證的,頒發林木所有權證;沒有土地證的,頒發林權證。林權證和林木所有權證全部采用國家林業局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對于有土地證和沒有土地證的葡萄,實行分別記載,表明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木所有權權利人。

4 確權中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4.1 林地與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的關系

種植在非基本農田上的葡萄分2種情況分別處理,如該土地尚未確權頒發權屬憑證的,可確權頒發林權證,包括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木(葡萄)的所有權、使用權;如該土地已經辦理過土地權屬憑證的,只對該土地范圍內種植的林木(葡萄)的所有權、使用權確權辦證。種植在基本農田范圍內葡萄暫時不予確權[1-2]。

4.2 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之間的關系

種植在縣級林地規劃內的葡萄全部確權頒發林權證,包括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木(葡萄)的所有權、使用權。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4]。

4.3 林木與生態公益林之間的關系

嚴禁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內種植葡萄;嚴禁將國家公益林變更種植葡萄;地方公益林變更種植葡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定調整,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變更種植。生態公益林不得抵押貸款。

5 結語

開展葡萄確權頒證,是落實生態優先發展戰略的具體措施,也是該區林業改革的創新之舉。對葡萄確權頒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葡萄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增加他們的財產性收入,通過流轉或抵押,解決投資不足和融資難的問題,增強葡萄種植企業和農戶長遠發展葡萄產業的信心,不斷壯大生產規模,加快促進賀蘭山東麓葡萄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改革動力助推“紫色夢想”早日實現。

6 參考文獻

[1] 何虹,許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的法律完善:基于蘇南農村視角[J].農村經濟,2013(6):44-49.

[2] 胡曉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面臨的困境與對策[J].南都學壇,2014(6):86-88.

篇8

關鍵詞:宜林地;林產業;法律基礎;濱??h

中圖分類號:S72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5-569X(2009)12-0009-03

1 引 言

林業、漁業等在廣義上屬農業范疇,在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進程中,種植業、林業、漁業等產業需要根據產業優勢優化布局、協調發展。江蘇省濱??h在推進“綠色濱?!苯ㄔO上要依法界定宜林地,規劃宜林地,用好宜林地,拓展林業用地空間,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改善生態環境,打造“高效農業第一縣”作出應有貢獻。本文就該縣推進林業產業化作一定的探討。

2 濱海林業建設的目標

濱海為沿海平原地區,“沿海”總是和風暴潮等自然災害相聯系,“平原”又反映了“糧倉”的特質。因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立地條件的優勢,林木生長生物量總體上高于林區,種植業單產也高于干旱半干旱同類區域。在國家高度重視生態安全、沿海區域產業全面升級,經濟加速發展的態勢下,建設“高效農業第一縣”成為濱海農業發展新的定位;發展林業抗災減災功能,改善生態,保護生境,保障農業,加快林業產業化進程成為林業建設的重要任務和發展目標。

3 林業建設的困惑

培育資源是林業建設的基礎工作。近幾年來,在全縣廣大干部群眾的共同努力下,林業資源總量得到顯著的提高,2005年被全國綠化委員會授予“全國綠化模范縣”的光榮稱號。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縣委、縣政府作出“綠色濱?!苯ㄔO決定,林業又迎來新的發展熱潮。然而,在以植樹造林為主要政策的環境中,各地卻普遍出現了“樹難栽”的困惑,難在哪里?

首先,是難在部分群眾的不認同!主要原因有以下四點:

(1)長期以來,政府強調的生態效益未能讓老百姓有現實的感知,進而不能轉化成人們的行動自覺。

(2)在產權不明晰背景下,政府強勢推動使人們產生抵觸情緒。

(3)不規范、不平衡、低效率、低水平的發展挫傷了農民植樹造林的積極性。

(4)生存與經濟的偏好使得綠色文化未能成為全民共識。

由此可見,影響農民種樹積極性的實質不完全是措施的問題。必須正視平原林業建設的價值取向:效益引導,生態經濟雙贏。

其次是難在宜林地的界定和使用。原因是:

(1)宜林沒有準確的定位。目前只是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做了“哪些地方應該造林”的概念性的規定;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在土地利用分類標準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2)少量河堤、圩堤堆面的宜林地被劃為二輪承包責任田,甚至劃為基本農田,作為基本農田法定保護起來。

(3)大部分道路特別是新建道路系統沒有預留足夠的護路路肩空間。

(4)農田林網建設,涉及林基的各承包戶之間存在樹蔭隙地不均等的矛盾。

(5)重視基本農田保護,在宣傳上產生誤解,把所有耕地都視為基本農田,排斥林桑果產業的發展。

(6)新開墾的灘地,“八五”以后,沒有編制林業專門規劃,建設上沒有明確林業發展空間。

4 林業用地的空間

關于植樹造林的每個“難”,通過科學規劃、技術支撐、科技示范和效益引導等可以得到改善和解決,這里著重探討如何解決第二個難的問題,即依法解決宜林地和增加林業用地的問題。

4.1 林桑果應占25%農業園地

對照25%的林木覆蓋率指標與現實的差距,如何看待林業用地的空間問題,根據有關法規,現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業用地非農化占補平衡的原則,另外的近25%的農業用地,應視為林果桑等產業的發展空間,加之現有林地非農業用地的部分空間,理論上,宜林地與林業用地所占空間比例與省政府提出的20%的小康指標不矛盾。

4.2 消除對耕地用途的誤解

《農業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對農村和農業發展作出了規定: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法律規定的土地分類和用途以及禁止性的規定,只是國家從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角度作出的科學決策和安排。在法理上不存在無地造林的情況,需要依法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宜林地被占用和拓展林業建設用地的問題。

4.3 依法界定土地利用方向

4.3.1 用足宜林地

我們的宜林地在哪里?《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四周,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的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由上可見:道路、河堤兩側,荒地是法定的宜林地和林業用地,但究竟多寬的范圍內屬于宜林地和林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一句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認定。

4.3.2 拓展林業用地新空間

“法無禁止即自由”,根據現代農業、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依法拓展林業用地空間。

(1)抓高效農業建設,拓展林業建設新空間。《農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法定的農業概念涵蓋了多產業的內容,高效農業包含高效林業建設項目,事實上果樹、蠶桑、花卉苗木等高效林業項目已成為高效農業建設的重要內容,尤其在生態農業、觀光農業新的發展項目上,林業已成為不可或缺的因子。在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加快高效農業建設的進程中理應根據產業優勢和產業布局,優先在20%左右的非基本農田,發展高效林業;利用基本農田空間拓展林業建設的新空間。

(2)抓特種用途林建設,拓展林業建設空間。林地的功能是多樣化的,一個區域的林業建設,除用材林、經濟林外應該重視多林種的培育,發揮林業的綜合功能,如建設城市水原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中心村建設的圍村林、園區防護林、水源防護林等。

(3)抓城市建設和非農產業建設區域綠化達標,擴大綠色空間。隨著城市、城鎮建設空間的擴大,根據城市綠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園林城市創建等工作,擴大綠色空間。

5 拓展林業用地空間的措施

按照依法用地、宜林則林;因區制宜、重在沿海;效益引導、生態經濟雙贏的總體思路,采取以下措施用好宜林地,擴大林業用地空間。

(1)制定土地利用分類區劃標準。通過人大立法或政府制定規章的途徑,由國土部門牽頭,林業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分類標準和土地利用區劃,從國家層面對法定的程序將土地利用目標進行認定,解決長期以來,在林業用地上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為依法用好宜林地、林業用地、林地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

(2)規劃、界定宜林地。根據《森林法》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的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钡囊幎?對現有公路、鐵路、河道兩側宜林地做一次全面勘查,摸清林地規劃與規定。根據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綠色濱海建設目標,調整和確定各鄉鎮植樹造林規劃和實施辦法。

(3)依法、有序退耕還林。采取政府文件或省級人大立法、政策支持、土地流轉、林權改革等方式、辦法,在不改變二輪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定目標、下功夫妥善處理好退耕還林的問題。在落實退耕還林工作的同時,對宜林地上不宜造林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規定,便于陽光操作,減少工作阻力,提高工作效率。

(4)發展高效林業,擴大林業用地。適應現代農業、現代林業建設要求,為切實解決農田林網、現代農業示范園、高效林業產業、景觀建設用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流轉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高效農業建設――林業用地指導意見》規范性文件,指導沿路、沿堤兩側和靠近園區一定寬度農田的調整,擴大林業用地空間。

篇9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

篇10

一、生物資產分類及會計核算

(一)生物資產分類

“國際會計準則”和《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生物資產均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兩種,我國“生物資產準則”則將其劃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三種。消耗性生物資產是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通常一次性消耗并終止其服務能力或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能力,類似于流動資產中的存貨,在資產負債表中也是并入“存貨”項目反映;生產性生物資產是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與固定資產一樣都屬于勞動手段,但在資產負債表上須單獨列報;公益性生物資產主要是以防護、保護環境為主要目的,如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提供的一般企業資產負債表格式中,并沒有“公益性生物資產”項目,對于有公益性生物資產的企業,應增設“公益性生物資產”項目,列在“生產性生物資產”項目之后。

需要注意的是:1、生物資產分類主要是根據其用途及價值轉移方式確定的,但有些生物資產開始并不能確定其未來用途,對此,“生物資產準則”與《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均規定,此時先將其作為消耗性生物資產核算和管理,待用途確定后再作轉換處理。2、即使開始能夠確定用途并按用途進行了分類,如果以后用途改變則仍應根據實際情況作轉換處理:如果是消耗性生物資產與生產性生物資產之間互相轉換,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跌價或減值準備;如果是消耗性生物資產或生產性生物資產轉換為公益性生物資產,根據2007年2月份“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應當考慮消耗性生物資產或生產性生物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如發生減值應首先計提跌價或減值準備,并以計提跌價或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作為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是公益性生物資產轉化為消耗性生物資產或生產性生物資產,因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因此應按其賬面余額作為轉化后有關生物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對于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生物資產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及《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均不一致?!皣H會計準則”中,除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在初始確認和各資產負債表日,生物資產均應以公允價值減去預計至銷售將發生的費用計量;《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對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只規定了實際成本一種方法;“生物資產準則”在保留成本計量模式的同時,謹慎地引入了公允價值模式,但對公允價值的應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當然由于若干客觀因素的制約,現階段我國企業生物資產的計量主要還是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實務中對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外購的各類生物資產。其成本與外購其他資產的成本計量原則基本相同,即包括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所購資產的其他支出,如果以一筆款項一次性購入多項生物資產,購買過程中發生的除價款外的可直接歸屬于所購資產的支出,應按各項生物資產的價款比例進行分配,分別確定所購各項生物資產的成本。

2.自行繁殖、營造的生物資產,其計量原則與自制其他資產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于生物資產具有“生命”,在其成長過程中需要不斷地發生培植或飼養等費用,而其他資產一般不會發生這些支出。

對于自行繁殖、營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根據其成熟與否,“生物資產準則”對其會計處理分別作了不同規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也有此規定,兩者處理原則基本相同,只是在具體處理細節上存在一些區別。

例:某林業企業2X07年自行營造一塊經濟林,營造過程中發生種苗、農藥等費用20萬元,人員費用30萬元,用于營造該經濟林的機械折舊費10萬元。該經濟林于2X10年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各項后續支出150萬元,2X09年由于遭受病蟲害,計提減值準備15萬元。根據“生物資產準則”,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1)設置“生產性生物資產——未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核算自行營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在成熟前發生的實際成本

借:生產性生物資產——未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60

貸:原材料20

應付職工薪酬30

累計折舊10

借:生產性生物資產——未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150

貸:銀行存款等150

(2)設置“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因遭受病蟲害發生的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15

貸: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15

(3)未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時,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到“生產性生物資產——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借:生產性生物資產——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195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15

貸:生產性生物資產——未成熟生產性生物資產210

而根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應先通過“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自行營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在成熟前發生的實際成本;因遭受病蟲害發生的減值,通過“生物性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核算,并計入“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到“生產性生物資產”。

3.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這類資產企業一般并未進行相關投入,往往是通過政府補助的方式取得,其價值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確認,即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

4.農產品核算的特殊性,由于農產品與生物資產密不可分,兩者有著緊密附著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兩者附著程度不同,會計核算也不同:農產品成長階段應作為生物資產的附著物,不作會計處理;農產品成熟階段進行收獲時,應獨立于其附著物生物資產,作為產成品按照“生物資產準則”中“收獲與處置”的要求進行核算;農產品收獲以后進行的加工、銷售等環節,其會計處理不再適用“生物資產準則”,而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要求進行核算。

(三)生物資產的后續計量

生物資產的后續計量主要包括對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和對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

1.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的計提。生物資產中只有生產性生物資產需要計提折舊。消耗性生物資產處理類似于存貨,而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價值在于為企業帶來未來的服務潛能,這種服務潛能不但不應該弱化,反而應通過企業的不斷投入和維護得到加強,其賬面價值不應有所降低,因此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能計提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類似于固定資產,其價值應以折舊的形式在其預期使用期間內逐漸分期得到補償。但也不是所有生產性生物資產都要計提折舊,對于未達到成熟狀態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尚不能夠保持連續穩定地生產產品、提供勞務或用于出租,因此只有達到成熟狀態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才需要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對其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與固定資產不同的是,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受自然條件的影響比較明顯,因此在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時,更應該考慮自然條件、生產方式的影響,以合理確定預計使用年限、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除了平均年限法,生產性生物資產可能會比固定資產更多地采用工作量法和產量法這兩種折舊方法。

2.生物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的計提。在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生物資產準則”對不同類別生物資產的跌價或減值處理都不同:①消耗性生物資產屬流動資產,故“生物資產準則”對消耗性生物資產計提跌價準備的處理類似于存貨跌價準備的處理,并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相關原則確定,且與存貨跌價準備一樣,當影響其減值的因素消失時,減記的金額應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②生產性生物資產屬于長期資產,故“生物資產準則”對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處理類似于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并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相關原則確定,但考慮到作為有生命的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生長周期遠遠大于一般資產,且其具有自我生長性,暫時的減值很可能會通過以后的自我生長而得以恢復,因此根據“重要性”原則對其減值的判斷作了簡化處理;③公益性生物資產,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其服務潛能不應有所弱化,而只應得到加強,所以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能計提減值準備。

(2)“生物資產準則”對生物資產跌價或減值的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及《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都不同。“國際會計準則”對生物資產一般情況下都按公允價值計量,因此不計提減值準備,各資產負債表日生物資產均應按其公允價值減去預計至銷售時將發生的費用后的余額計量,各期由于余額變動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對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物性在建工程和成熟性生物資產計提跌價或減值準備,與“生物資產準則”不同的是,消耗性生物資產計提的跌價準備也不得轉回。

(3)“生物資產準則”對生物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的處理都是建立在生物資產以成本模式計量的基礎之上。如果生物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各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其公允價值減去估計銷售時所發生的費用調整賬面價值,各期調整后的金額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種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相同。

二、生物資產的所得稅處理

以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均未規定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對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進行了明確。新稅法對生物資產的概念、種類、計稅基礎的確定基本借鑒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上生物資產與其他資產的一個重要區別,便是不同的生物資產具有不同的流動性,如作為勞動對象的消耗性生物資產具有流動資產性質,而作為勞動手段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則具有長期資產的性質。新稅法也據此對不同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對于生產性生物資產,根據新稅法實施條例應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而“生物資產準則”規定的折舊方法除了平均年限法,還包括工作量法和產量法,這三種方法都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分別采用的,并不屬加速折舊方法。因此稅法應予認同?!秶叶悇湛偩株P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52號)曾明確,工作量法與年限平均法同屬直線法,產量法實際也應屬于直線法。新稅法實施條例同時要求企業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并根據資產的不同分別明確其最低折舊年限: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10年;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3年。消耗類生物資產在會計上作為存貨處理,稅法上也應適用存貨的處理規定,所以新稅法對其稅務處理未作特別規定。公益性生物資產按照準則不計提折舊,稅法對此也未作規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生物資產根據“生物資產準則”可以計提跌價或減值準備,而新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會計上對生物資產計提和恢復跌價或減值準備時,要注意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并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三、與生物資產相關的稅收優惠